序
惟天生人而又死之 人名繫乎天 迺司牧 又以其間 安其善良而生之 執有罪者而死之 是顯見天權耳 人代操天權 罔知兢畏 不剖毫析1)芒 迺漫2)迺昏 或生而致死之 亦死而致生之 尙恬焉安焉 厥或黷貨媚婦人 聽號噭3)慘痛之聲 而莫之知恤 斯深孼哉 人命之獄 郡縣所恒起 牧臣恒値之 迺審覈恒疏 決擬恒舛 昔在我健陵之世 藩臣牧臣 恒以是遭貶 稍亦警戒以底愼 比年仍復不理 獄用多寃 余旣輯牧民之說 至於人命 則曰是宜有專門之治 遂別纂爲是書 冕之以經訓 用昭精義 次之以史跡 用著故常 所謂經史之要三卷 次之以批判詳駁之詞 用察時式 所謂批詳之雋五卷 次之以淸人擬斷之例 用別差等 所謂擬律之差四卷 次之以先朝郡縣之公案 其詞理鄙俚者 因其意而潤色之 曹議御判 錄之唯謹 而間附己意 以發明之 所謂祥刑之議十有五卷 前在西邑 承命理獄 入佐秋官 又掌玆事 流落以來 時聞獄情 亦戱爲擬議 其蕪拙之詞 係于末 所謂剪跋之詞三卷 通共三十卷 名之曰欽欽新書 雖薈萃相附 不能渾成 而當事者 猶有考焉 昔子産鑄刑書 君子譏之 李悝作法經 後人易之 然且人命之目 不在列 下逮隋唐 與竊盜鬪訟 混合不分 世之所知者 唯沛公之約曰 殺人者死而已 至大明御世 律例大明 而人命諸條 粲然章顯 謀故鬪戱過誤之分 眉列掌示 斯無昏惑 顧士大夫 童習白紛 唯在詩賦雜藝 一朝司牧 芒然不知所以措手 寧任之奸胥而弗敢知焉 彼崇貨賤義 惡能咸中無寧聽事之暇 明啓此書 以引以翼 爲洗寃錄․大明律之藩閼 則推類充類 庶亦有裨乎審擬 而天權不誤秉矣 昔歐陽文忠 在夷陵 公署無事 取陳年公案 上下紬繹 爲一生之所資助 況身都厥位 不虞其職事哉 謂之欽欽者 何也 欽欽 固理刑之本也
道光二年壬午春 洌水丁鏞序
1) 朝本에는 豪折. 3) 朝本에는 叫.
2) 朝本에는 溫.
欽欽新書 卷1
經史要義 一
斷獄之本 在於欽恤 欽恤者 敬其事而哀其人也 然且斷獄之法 有經有權 不可膠柱 其或法律之所未言者 宜以古訓․古事 引之爲義 以資參酌 玆摭經史要義 以備採用
眚怙欽恤之義
帝典曰 眚災肆赦 怙終賊刑 欽哉欽哉 唯刑之恤哉
蔡沈曰 眚謂過誤 災謂不幸(古注 災 害也) 肆 縱也(古注 肆 緩也) 怙謂有恃 終謂再犯(古注云 怙姦自終) 賊 殺也(古注 恤 憂也) ○朱子曰 此二者 法外之意 猶今律令之名例也 聖人畏刑之心 閔夫死者之不可復生 刑者之不可復續 唯恐察之有不審 施之有不當 又雖已得其情 而猶必矜其不敎無知而抵冒至此也 ○朱子曰 今之法家 多惑於報應禍福之說 故多出人罪 以救福報 夫使無罪者不得直 而有罪者反得釋 是乃所以爲惡耳 何福報之有 今之法官 惑於欽恤之說 以爲當寬人之罪而出其法 故凡罪之當殺者 莫不多爲可出之塗 以俟奏裁 旣云奏裁 則大率減等 當斬者配 當配者徒 當徒者杖 是乃賣弄條貫侮法而受賕者耳 何欽恤之有
康誥曰 敬明乃罰 人有小罪 非眚乃惟終 自作不典 式爾 有厥罪小 乃不可不殺 乃有大罪 非終乃惟眚災 適爾 旣道極厥辜 時乃不可殺
蔡沈云 此所謂刑故無 小宥過無大也 諸葛孔明治蜀 服罪輸情者 雖重必釋 其旣道極厥辜 時乃不可殺之意歟
呂刑曰 上刑適輕下服 下刑適重上服 輕重諸罰有權
蔡沈曰 情適輕者 舜之宥過無大 康誥之大罪匪終 是也 情適重者 舜之刑 故無小 康誥之小罪匪眚 是也 ○鏞案 眚災肆赦 怙終賊刑 乃按獄之大經 上自堯典康誥呂刑 相傳爲法 凡按鬪殺之獄者 宜於眚終二字 十分凝思 是過誤耶 雖當下致命 必赦無疑 是故犯耶 雖小限已過 追究必殺 按獄之要 惟此而已
辭聽哀敬之義
呂刑曰 察辭于差 非從惟從 哀敬折獄 明啓刑書胥占 咸庶中正
蔡沈曰 辭非情實 終必有差 聽訟之要 必於其差而察之 非從惟從者 察辭不可偏主 猶曰不然而然 所以審輕重而取中也 哀敬折獄者 惻怛敬畏 以求其情也 明啓刑書 胥占者 詳明法律 而與衆占度也 ○鏞案 哀敬者 欽恤也 刑書者 如今無寃錄之類也 胥占者 諸人相與解釋其義 如筮家之有旅占也
呂刑曰 明淸于單辭 民之亂 罔不中聽獄之兩辭 無或私家于獄之兩辭
蔡沈曰 獄辭有單有兩 單辭者 無證之辭也 ○丘濬曰 單辭者 俗所謂一面之辭也 及夫兩造具備 則獄有兩辭矣 卽其兩者之辭而折之 私家之家 如君子不家于喪之家 ○鏞案 單辭者 一偏之詞 法官苟至明至淸 則但聽其單辭 而民之情僞 莫不逆中 不待兩造而決之也 故孔子謂子路 能片言折獄 片言者 單辭也 明淸者 折獄之本也
周禮秋官小司寇 以五聽聽獄訟求民情 一曰辭聽 二曰色聽 三曰氣聽 四曰耳聽 五曰目聽
鄭玄云 觀其出言 不直則煩 觀其顔色 不直則赧然 觀其氣息 不直則喘 觀其聽聆 不直則惑 觀其眸子視 不直則眊然 ○鏞案 專憑氣色 則竊鈇之疑 有時乎 誤事也
呂刑曰 非佞折獄 惟良折獄 罔非在中
蔡沈云 非口才辯給之人可以折獄 惟溫良長厚視民如傷者 能折獄而無不在中也 此言 聽獄者 當繹1)其人也 ○鏞案 易曰 精義入神 以致用也 記曰 至誠之道 可以前知 理獄之義 精誠而已 思之思之 鬼神其通之 精誠之所感格 卽鬼神來告之 余亦躬驗之矣 此惟善良之人 可以與斯 若夫夸誕自矜 以馳騁口辯之才者 不可以語是也
明愼不留之義
易曰 山上有火旅 君子以明愼用刑 而不留獄
離照在上 明之至也 艮止有節 愼之至也 卦自否來(五之三) 乾體離斷 遂以艮死 是用刑也 視彼離獄(離爲防閉) 本有囚人(否五剛) 今獄其空 而不留獄也 治獄之法 生者生之 刑者刑之 久囚不決 非先王之至理也 故至治之世 囹圄空虛 ○案 月三同推之法 以今觀之 似若太數 然服念五六日 至于旬時(時者三月也) 則三月者 決獄之大限也 月三同推 不亦可乎 近世鬪殺之獄 久囚不決 或至十年 或至二紀 其當死者 以久囚贖其生命 猶之可也 其當生者 掾2)官怠慢 老瘦獄中 不亦寃乎 居官者或遇傅生之獄 宜念火山之象 亟決亟放 如捄焚拯溺 不可慢也
康誥曰 要囚 服念五六日 至于旬時 丕蔽要囚
蔡沈曰 要囚 獄辭之要者也 服念 服膺而念之 旬 十日 時 三月 爲囚求生道也(蘇軾云 服念 爲囚求生道也) ○丘濬曰 此卽易所謂緩死也 唐太宗謂死者不可復生 決囚須三覆奏 頃刻之間 何暇思慮 自今宜五覆奏 正得要囚至于旬時之意 ○鏞案 獄者 天下之平 爲囚求死 則非平也 爲囚求生 亦非平也 然其所以求生 而不求死者 誠以死者不可復生 生之而求其死 尙未脫3)矣 死之而求其生 何嗟及矣 故按獄者 必爲囚而求生也 ○總之 決獄之限 不踰旬時 經年閱歲 不生不死 旣成老獄 詞證俱絶 則可生者 不可以傅生 當死者 不可以斷死 聖王之法 不如是也
司刺宥赦之義
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 以聽獄訟(節) 壹宥曰不識 再宥曰過失 三宥曰遺忘
鄭玄曰 刺 殺也(七賜反) 宥 寬也 赦 舍也 ○鄭衆云 不識 謂愚民無所識 則宥之 過失 若今律過失殺人 不坐死 ○鄭玄云 識 審也 不審 若今仇讎當報甲 見乙誠以爲甲而殺之者 過失 若擧刃欲砍伐而軼中人者 遺忘 若間帷薄 忘有在焉 而以兵矢投射之 ○賈公彦曰 先鄭以爲不識 謂愚民無所識則宥之若如此解 則當入一赦惷愚之中 何得入此三宥之內 故後鄭不從也 ○鏞案 此三者 獄事之所恒値也 爲獄官者 若遇此類 能引經以宥之 不亦善乎
壹赦曰幼弱 再赦曰老旄 三赦曰惷愚(連上文)
鄭衆云 幼弱 老旄 若今時律令年未滿八歲八十以上 非手殺人 他皆勿4)坐 ○鄭玄云 惷愚 生而癡騃童昏者 ○賈公彦云 案曲禮 八十九十曰耄 七年曰悼 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焉 與此先鄭義合 未滿八歲 則未齔 是七年者 若八歲已齔 則不免也 ○鏞案 漢法 七歲以下八十以上 雖在赦科 而手殺人者 猶不能免坐 其法嚴矣 然童孩嬉戲 轉成鬪爭 或至邂逅致死者 恐有可議也
大明律曰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 收贖 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犯反逆殺人應死者 議擬奏聞 取自上裁 九十以上七歲以下 雖有死罪 不加刑(見名例律) 又曰 凡應八議之人及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若廢疾者 並不合拷訊 皆據衆證定 其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若篤疾 皆不得令其爲證 ○大典通編云 鄰兒因戲相詰 顚仆致死 而犯者年未十歲 則分揀 增注云 十歲以上十五以下 因戲殺人者 次律減等 ○鏞案 周法漢法明律國典 各自不同 今之按獄者 宜以國典爲主而參引古義也
過殺諧和之義
地官調人 掌司萬民之難而諧和之 凡過而殺傷人者 以民成之(節) 凡有鬪怒者 成之 不可成者則書之 先動者 誅之
鄭玄云 過 無本意也 成 平也 鄭司農云 以鄕里之民共和解之 春秋傳曰 惠伯成之(賈公彦云 文七年注云 平二子 復爲兄弟如初) ○鏞案 大凡殺人之獄有三等 一曰故意殺 二曰鬪毆殺 三曰過誤殺 故意殺者 料其必死而殺之也 鬪毆殺者 乘憤使氣 只5)料其傷 不料其死而致殺也 過誤殺者 若司刺三宥之條一不識二過失三遺忘之類 是也 此云過而殺 合三宥而一之也 鬪毆之殺 上之可屬於故意 下之可傳於過誤 毫髮之差 生死立判 按獄之臣 最宜致愼者 惟此而已 ○又按 過而殺者 鄰里調諧 卽聖人之法 近世或有鄰里調諧者 吏必發之 縣官窮治如姦宄 雜施虐刑 斯何意也 先王設官以調之 今人鉤隱以發之 非經意也 若故殺毆殺之類 不得不發以懲之 ○又按 大明律 有尊長爲人殺死 而卑幼私和之律 上焉者 杖一百 徒三年 下至徒一年 杖一百 卑幼被殺 而尊長私和者 各減一等 受財者計贓 非其親而私和者 杖六十(見刑律之末) 國典所謂殺獄受賂私和者 依本律勘罪者 是也(刑典 殺獄條) 然此皆故殺鬪殺之謂也 若過誤殺者 周禮旣令私和 不當引律 雖受其財物 以補斂葬 無可罪也
凡和難 父之讎 辟諸海外 兄弟之讎 辟諸千里之外 從父兄弟之讎 不同國 君之讐視父 師長之讐視兄弟 主友之讎視從父兄弟 弗辟則與之瑞節而執之(連上文)
鄭玄云 和之使辟 於此不得就而仇之 和之而不肯辟者 是不從王命也 王以剡圭 使調人執之 治其罪 ○鏞案 此經 不可解也 有仇未報 私自處義 如曲禮檀弓可也 若王者立法 宜與私義不同 凡殺人之父者 殺人之兄弟者 王者當執而殺之 豈可使下民私讎之而已乎 旣不能以法殺之 又令其含哀懷寃者避諸四海之外 避諸千里之外 令不得安居中國 豈王政乎 若云貴戚大臣 枉殺人命 不得行法 姑令仇人遠避 則孟子云 瞽瞍殺人 皐陶執之 又何說也 ○又按 主友者 如司城貞子․蘧伯玉爲孔子所主之類 鄭以大夫君爲主 則主友連文 不穩帖也(論語云 主忠信 無友不如己者)
仇讎擅殺之義
秋官 朝士凡報仇讎者書於士殺之 無罪
鄭玄云 謂同國不相辟者將報之 必先言之於士 ○賈公彦云 凡仇人 皆王法所當討 得有報仇者 謂會赦後 使已離鄕 其人反來 還於鄕里 欲報之時 先書於朝士然後 殺之無罪 ○鏞案 此謂仇人在逃 其殺死之案 書在朝士 特以其在逃之故 法官不能殺 今苦主遇於道 私自擅殺 以仇人罪案 已書在法司6) 故得無罪也 鄭云將報而先告之 恐不中理 仇人罪在應死 則法官當執而誅之 豈可使苦主 私自往殺乎 仇人罪不應死 則苦主來告 官當禁之 豈有來告之理乎 鄭說未允 故賈氏又爲會赦之說 亦非也 古者 刑之赦之 皆視情法 遇有慶喜 不問有罪無罪 咸宥除之者 後世之法也 以此解經可乎
大明律云 祖父母父母爲人所殺 而子孫擅殺行兇人者 杖六十 其卽時殺者 勿論 ○續大典云 其父被殺成獄 不待究覈 擅殺其讎人者 減死定配 子孫擅殺行兇人者 杖六十 ○案 近世凡復讎之獄 不問本事 唯以節烈許之 槪不成獄 此大蔽也 甚至被殺不明 而私指爲讎 公然復讎者有之 豈細憂哉
地官調人 凡殺人有反殺者 使邦國交讎之
鄭玄云 反 復也 復殺之者 此欲除害弱敵也 ○賈公彦云 邦國交讎之者 其殺人者 或逃向鄰國 所之之國得則讎之 ○鏞案 兇人旣殺其父 又殺其子 其意欲無讎以忘憂 故令國人及鄰國之人 皆讎此人 所謂人得而誅之也 留靑集云 朱希儒毆殺朱邦寵 後恐復讎 又殺邦寵之子朱之高 此所謂反殺也 謂之反殺者 猶俗所云賊反荷杖之反也
曲禮曰 父之讎 不與共戴天 兄弟之讐 不反兵 交游之讐 不同國
鄭玄云 父者 子之天 殺己之天 與共戴天 非孝子也 行求殺之 乃止(鄭答趙商云 讐若在九夷之東 八蠻之南 六戎之西 五狄之北 雖有至孝之心 能往討之乎) ○孔穎達云 不反兵者 謂帶兵自隨也 若行逢讐 身不帶兵 方反家取之 比來則讐已逃辟 終不可得 故恒帶兵 見卽殺之也 ○鏞案 讐可殺 則殺之 不共戴天也 讐不可殺 則避諸四海之外 亦不共戴天也
子夏問於孔子曰 居父母之仇 如之何 夫子曰 寢苫枕干不仕 弗與共天下也 遇諸市朝 不反兵而鬪 曰請問 居昆弟之仇 如之何 曰仕不與共國 銜君命 而使 雖遇之 不鬪 曰請問 居從父昆弟之仇 如之何 曰不爲魁主人能 則執兵而陪其後(出檀弓)
鄭玄云 雖除喪 居處 猶若喪也 干7) 盾也 ○陳澔曰 不反兵者 不反而求兵言恒以兵器自隨 ○鏞案 朝者 百官府署 考工記曰 面朝後市(疏有誤) 文與曲禮不合者 所聞殊也
孟子曰 吾今而後 知殺人親之重也 殺人之父 人亦殺其父 殺人之兄 人亦殺其兄 然則非自殺之也 一間耳
趙歧云 父仇不同天 兄仇不同國 以惡加人 人必加之 ○孫奭云 周官云 父之讎 避諸四海之外 所謂不與共其國 蓋非周禮歟 又周官調人 凡殺人而義者 令勿讎 讎則殺之 而不義在邦 法不可殺者 必避之而已 ○鏞案 此章非復讎之說 注疏恐非也 凡復讎之法 甲殺庚 則庚之子 殺甲而已 若殺甲之父 則是怒甲移乙 非復讎也 王法所不許也 天下之事變無窮 若甲殺庚 而庚之子殺甲之父 則法當奈何 恐宜成獄償命 不當引孟子此文 以復讎之獄 處之也
義殺勿讎之義
地官調人 凡殺人而義者 不同國 令勿讎 讐之則死
鄭玄云 義 宜也 謂父母兄弟師長嘗辱焉 而殺之者 如是爲得其宜8) 雖所殺者 人之父兄 不得讎也 使之不同國而已 ○賈公彦云 古者質 故三者 被辱 卽得殺之也 ○鏞案 殺人而義者 謂被殺者 身犯大惡 不孝不友 悖逆淫亂 情理罔赦者 以義殺之也 豈可以辱我父兄而私遽殺之乎 賈疏謂古人質朴 辱則殺之 非矣 ○又按 今之郡縣 卽古之列國 凡所謂不同國者 今當以不同邑處之
受誅不復之義
公羊子曰 父不受誅 子復讎可也 父受誅 子復讎 推刃之道也 復讎不除害 朋友相衛 而不相迿 古之道也(定四年)
何休云 不受誅 罪不當誅也(謂伍員之父 無罪而死) 一往一來曰推刃 不除害者 取讎身而已 不得兼讎子復將恐害己而殺之 時子胥因吳之衆 墮平王之墓 燒其宗廟而已 昭王雖可得殺 不除去 迿 猶先生9) ○又曰 孝經曰 資於事父以事君 而敬同 本取事父之敬以事君 而父以無罪爲君所殺 諸侯之君 與王者異 於義得去 君臣已絶 故可也 孝經云 資於事父以事母 莊公不得報讐文姜者 母所生 雖輕於父 重於君也 易曰 天地之大德曰生 故得絶 不得殺 ○鏞案 周禮曰 殺人而義者 令勿讎 讎之則死 春秋傳曰 父受誅 子不得復讐 此二條 最宜表章 以爲斷獄之權衡也 唐 徐元慶殺縣尉 以復父讎 柳宗元 駁議 引此二文 其義遂確10) 此可驗也(見下篇)
議親議貴之義
小司寇 以八辟 麗邦法附刑罰 一曰議親之辟 二曰議故之辟 三曰議賢之辟 四曰議能之辟 五曰議功之辟 六曰議貴之辟 七曰議勤之辟 八曰議賓之辟
鄭注云 辟 法也 麗 附也 議親 若今時宗室有罪 先請是也 故 謂舊知也 議賢 若今時廉吏有罪 先請是也(玄 謂有德行者) 能 謂有道藝者(鄭引 叔向被囚 祈奚請宥語) 功 謂有大勳力立功者 議貴 若今時吏墨綬有罪先請 是也 勤 謂憔悴以事國 賓 謂所不臣者 三恪二代之後歟 ○賈公彦云 親 謂五屬之內及外親有服者 漢法 墨綬爲貴 若據周禮 大夫以上 皆貴也 ○鏞案 國史 使臣殺人 皆請償命 然議親議貴 周之經法 不可一以律從事也
桃應問曰 舜爲天子 皐陶爲士 瞽瞍11)殺人 則如之何 孟子曰 執之而已矣 然則舜不禁與 曰夫舜惡得而禁之 夫有所受之也 然則舜如之何 曰舜視棄天下 猶棄蔽蹝也 竊負而逃 遵海濱而處 終身訢然樂而忘天下
趙歧曰 夫天下 乃受之於堯 當爲天理民 王法不曲 豈得禁之也 ○鏞案 此經可疑 恐皐陶不得執 旣執 舜不得竊負而逃 別有論辯
辯曰 天下莫大於君父 枉法之與逼君而使之去 其罪孰重 枉法之與聽父之繫于獄 其難孰甚 爲人臣而執吾君之父曰汝殺人 當死 天下無此法也 其君一朝去其位 方且恬然而不往追曰 爾去矣 吾不能屈吾法也 任12)其終身 而莫之反 天下無此義也 身爲天子而聽其臣之執吾父繫于理曰 法也 且吾奈何哉 乘夜微服而踰其牆破其扃 行竊盜之事而僅以脫其命 天下無此事也 或者曰 皐陶旣執舜 烏得而竊之 張南軒曰 旣執於前而使伸其竊負之義於後 是乃天理時中之義 審如是也 皐陶未始有執法必伸之意 而惟舜去之爲悅也 瞽瞍13)則殺人 而不死矣 舜則去矣 法不能行 而惟君之去位 彼此俱無當矣 且舜旣將去其位 是匹夫也 匹夫而盜士師之囚 不犯法乎 將以前日之爲天子歟 一下堂則匹夫也 而不忘前日之爲天子 是不知分也 皐陶知舜之來竊也 而爲之疏其垣墉 緩其桎梏 不放14)不牢 羈縻而待其至 陽爲不之覺者而縱之 是詐也 天子則下替矣 匹夫則犯法矣 士師則詐 不以實 一擧而三失畢具 天下無此事也 且皐陶何法哉 瞽瞍15)常欲殺舜 姑舍是 謨蓋都君者象也 舜以天命得脫 而象則弑其兄者也 皐陶之爲士也 盍執焉 執之誠不得 封之有庳 盍爭焉 縱弑其兄 今天子者之象而莫之敢執 聽其錫土田 爲公侯而安焉 執殺一凡民之瞽瞍16) 而係于理 寧舜之去其位而莫之少撓 皐陶何法焉 何厚於象如此 而薄瞽瞍17)如彼哉 曰舜爲天子 皐陶爲士 瞽瞍18)殺人 則如之何 曰不敢執 ○案 孟子所言 固是記錄之差 然孟子之時 殺人之法之嚴 於此可見 今世貴族殺人 輒得以勢而免死 非天理也
亂倫無赦之義
康誥曰 天惟與我民彛大泯亂 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罰 刑玆無赦
蔡沈云 禮義不明 人紀廢壞 父子相夷 兄弟相賊 民彛必大泯滅而紊亂矣 刑此無赦而懲戒之 不可緩也 ○呂氏曰 凡言文王作罰者 殷法常事用之 父子兄弟之獄 則用文王之法
弑逆絶親之義
春秋左氏傳曰 三月 夫人孫于齊 不稱姜氏 絶不爲親禮也
公羊傳曰 夫人 何以不稱姜氏 貶 曷爲貶 與弑公也 其與弑公 奈何 夫人譖公于齊侯公曰 同非吾子 齊侯之子也 齊侯怒 與之飮酒 於其出焉 使公子彭生 送之 於其乘焉 搚幹而殺之 ○胡氏云 夫人 文姜也 桓公之弑 姜氏與焉 爲魯臣子者義不共戴天矣 嗣君 夫人所出也 恩如之何 徇19)私情 則害天下之大義 擧王法 則傷20)母子之至恩 此國論之難斷者也 經書夫人孫于齊 而恩義之輕重 審矣 梁人有繼母殺其父者21) 而其子殺之 有司欲當以大逆 孔季彦曰 文姜與弑魯桓 春秋去其姜氏 傳謂絶不爲親 禮也 夫絶不爲親 卽凡人耳 方諸古義 宜以非司寇 而擅殺當之 不得以逆論也 人以爲允 故通於春秋 然後 能權於天下之事矣
禮記曰 邾婁 定公之時 有弑其父者 有司以告 公瞿然曰 是寡人之罪也 曰寡人嘗學斷斯獄矣 臣弑君 凡在官者 殺無赦 子弑父 凡在宮者 殺無赦 殺其人 壞其室 洿其宮而瀦焉 蓋君踰月而後擧爵(檀弓)
案 弑逆之獄 隨用極刑 不問情理 故史冊無傳 唯留靑集 錄弑母弑兄弑夫弑主等獄 判編在下篇 當事者考焉
盜賊擅殺之義
秋官朝士 凡盜賊軍鄕邑及家 人殺之 無罪
鄭衆云 謂盜賊羣輩若軍共攻盜鄕邑及家人者 殺之 無罪 若今時無故入人室宅廬舍 上人車船 牽引人欲犯法者 其時格殺之 無罪 ○鏞案 此卽今所稱明火賊也 謂盜賊軍於鄕邑及私家者 凡人殺之 皆無罪 鄭解句絶 恐誤
大明律云 凡夜無故入人家內者 杖八十 主家登時殺死者 勿論
獄貨降殃之義
呂刑曰 獄貨非寶 惟府辜功 報以庶尤 永畏惟罰 非天不中 惟人在命 天罰不極庶民 罔有令政在于天下
蔡沈云 獄貨 鬻獄而得貨也 府 聚也 辜功 猶云罪狀也 報以庶尤者 降之百殃也 ○鏞案 非天不中以下 謂人之決獄 有中有枉 而天之降殃 罔有不中 唯此下民 繫於天命 又無所逃避也 若使天罰不如是之至極 則凡此庶民 必不得一條善政之播于天下矣 言君22)牧畏天之罰 猶行善政於天下 若無畏天之心 庶民無由見此善政也 余在南土見 凡人命之獄 無一不鬻 眞殺者 行貨 而得脫 被誣者靳賄而遂罹 其有一明淸之獄哉 尙記先朝判咸奉連獄案 有云 財羅貨網 橫罹靡託之客鷰 於戲 聖人其知之矣
欽欽新書 卷2
經史要義 二
誣服伸理
宋 錢若水爲同州推官 知州性褊急 數以胸臆 斷事不當 若水固爭不能得 有富家小女奴逃亡 不知所之 女奴父母訟於州 州命錄事參軍鞫之 錄事 嘗貸於富民不獲 乃劾富民父子數人 共殺女奴 棄屍水中 遂失其屍 或爲元謀 或從而加罪皆應死 富人不勝榜楚自誣服 具獄上州官 審覆無反異 皆以爲得實 若水獨疑之 留其獄數日不決 錄事詣若水詬曰 若受富民錢 欲出其死罪耶 若水笑謝曰 今數人當死 豈可不少宿留 熟觀其獄事耶 留之且旬日 知州屢趣之 上下皆怪之 若水一日詣知州 屛人言曰 若水所以留其獄者 密使人訪求女奴 今得之矣 知州驚曰 安在 若水因密使人送女奴 知州垂簾引女奴父母 問之曰 汝今見汝女識之乎 因從簾中推出示之 父母泣曰 是也 乃引富民父子悉縱之 其人號泣不肯去 知州曰 推官之賜 非我也 其人趨詣 若水閉門拒之曰 知州自求得之 我何與焉 ○鏞案 大明律 家長故殺奴婢者 杖六十 徒一年 而若水之時 富民殺小女奴 論以應死 是必宋法與明律異也 或其暗投水中與顯殺不同 其情慘毒 故論死歟
誣服伸理
向文簡公敏中判西京 有僧暮過村舍 求寄止 主人不許 僧求寢於門外車箱中 許之 夜有盜入其家 攜一婦人並囊衣 踰牆而出 僧適不寐見之 自念 不爲主人所納 且强求宿 今主人亡其婦及財 明日必執我詣縣矣 因夜亡去 不敢循故道 走荒草中 忽墮眢井 則婦人已爲人所殺 先在其中 血汚僧衣 明日 主人搜訪 得之井中 執以詣縣掠治 僧自誣云 與子婦姦 誘與俱亡 恐爲人所得 因殺之投井中 暮夜不覺失足 亦墮23)其中 贓與刀在井傍亡失 不知何人所取 獄成 府中皆不以爲疑 獨敏中以贓仗不獲疑之 引僧詰問數四 僧服罪 但言某24)前生 嘗負此人 死無可言者 敏中固問之 僧乃以實對 敏中因密使吏訪之 吏食於村店 店嫗聞其自府中來 不知其吏也 問之曰 僧某其獄何如 吏紿之曰 昨日已笞死於市矣 嫗歎息曰 今若獲賊 何如 吏曰 府已誤決此獄 雖獲賊 亦不敢問也 嫗曰 然則言之無傷矣 婦人 乃此村少年某甲所殺也 吏曰 其人安在 嫗指示其舍 吏就舍中掩捕獲之 案問具服 幷得其贓 一府咸以爲神 ○案 此條可疑 婦人旣隨盜踰牆 又何被殺於井中乎 僧之失足投井 亦不近理 恐傳聞記錄有差也
誣服伸理(夢得神告)
胡宿 通判宣州 有被誣以殺人者 獄成議法 將抵死 公疑之 呼囚以訊 囚憚箠楚不敢言 公正衣冠 坐堂上思之 俄而假寐 夢有人來告曰 吳姓也 公遽引囚 辟左右復訊之 囚曰 朝將之田 縣吏執以赴官 不知其由也 公取獄辭窮治 乃被毆之婦與吳姓姦 姦者殺其夫 與婦謀執平人以告也 ○案 憚箠楚而誣服者 余亦屢見 民愚如此 不可不察
夢告得屍
黃勉齋榦25) 通判安豐軍 淮西帥司 檄榦26)鞫和州獄 獄故以疑未決 榦27)釋囚桎梏 飮食之 委曲審問 無所得 一夜夢井中有人 明日呼囚詰之曰 汝殺人投之於井 我悉知之矣 胡得欺我 囚遂驚服 果於廢井得屍
夢告知痕
張洽 爲袁州司理參軍(卽朱子門人) 民有殺人 賄其子焚之 居數年 事敗 洽治其獄 無狀憂之 且白郡委官體訪 俄夢有人拜于庭 示以傷痕在脇 翌日 委官上其事 果然
代囚伸理
宋 朱壽昌知閬州 大姓雍子良屢殺人 挾勢與財得不死 時又殺人 乃賂里民 代出就吏 獄具 壽昌覺其奸 引囚詰之曰 聞子良與汝錢十萬 許納汝女爲婦 且壻汝子 故汝代命 有之乎 囚色動 則又摘之曰 汝且死 彼書券抑汝女爲婢 指錢爲雇直 又不壻汝子 將奈何 囚悟涕泣覆面曰 囚幾誤死 遂以實對 壽昌立取子良 正法
代囚伸理
宋 侯詠爲虢州參軍 土豪趙寶殺人 誣其傭令代死 且賕吏成獄 詠辨狀立正之 一郡以爲神明
代囚伸理
宋 劉敞知楊州天長縣 鞫王甲殺人 旣具獄 敞見而察其寃 甲畏吏不敢自直 敞以委戶曹杜誘 誘不能有所平反 而傅致益牢 將論囚 敞曰 寃也 親按問之 甲知能爲己直 乃敢告 蓋殺人者 富人陳氏也 相傳以爲神明
橫罹伸理
侍御史王平 字保衡 章聖初 爲許州司理 里中女乘驢單行 盜殺諸田間 褫其衣而去 驢逸田傍家收繫之 吏捕得驢 指爲殺女子者 保衡意疑甚 州將趣具獄 保衡持益堅 數月 河南逃移至許 劾之 乃實殺女子者 州將謝曰 微司理 幾誤殺平人 ○按 河南逃移至許者 河南與許州鄰近 河南以逃戶自許州來 故移文至許州也 殺人者 內怯不能自安 逃至河南也 逃戶移文之法 誠亦良制 而吾東廢格不行
橫罹伸理
高麗恭愍王時 鄭云敬爲福州判官 州有僧路遇賊被捶垂死 驛吏問其故曰 吾持布而行 路傍見有餉糞田者 又見耘田者 俄有人自後來擊曰 我乃耘田者呼與語 汝何不應 仍奪布而去 言訖而死 牧使執耘田者 鞫之取服 云敬 自外至曰 愚民不忍訊杖 而恐怖失辭耳 牧使令云敬更鞫之 卽召田主問曰 僧過去時 傍有何人 田主曰 有一人 言僧所持布 可充酒價 於是 拘其人置外 先鞫其妻(其人之妻)曰 某月某日 而夫(而汝也)遺汝布若干 有之否 妻曰然 夫以布歸曰 貸布者還之 卽鞫其人 辭屈而服 牧使驚問之 云敬曰 盜賊必秘其跡 唯畏人知 其曰我耘田者 詐也 邑人皆服 王聞之召 賜酒獎之 ○按 此猶易辨者也(云敬 卽道傳之父)
圖賴辨誣
魏 李崇 孝文時 都督江州 定州流人解慶賓兄弟坐事 俱涉楊州 弟思安 背役亡歸 慶賓懼後追役責 規絶名貫 乃認城外死屍 詐稱其弟爲人所殺 迎歸殯葬 頗類思安 見者莫辨 又有女巫28)楊氏 自云見鬼 說思安被害之苦 飢渴之意 慶賓 又誣疑同軍兵蘇顯甫․李蓋等所殺 經州訟之 二人不勝楚毒 各自伏引 獄得決 竟 崇疑而停之 密遣二人非州內所識者 僞從外來 詣慶賓告曰 僕住在北州 比有一人 見過寄宿 夜中共語 疑其有異 便卽詰問 乃云是流兵背役 姓解 字思安 時欲送官 苦見求 及稱有兄慶賓 今住楊州相國城內 嫂姓徐 君脫矜慜 爲往告報 見申委曲 家兄聞此 必重相報 今但見質 若往不獲 送官何晩 是故相造詣申此意 君欲見雇幾何 當訪賢弟 若其不信 可見隨看之 慶賓悵然失色 求其少停 此人具以報崇 攝慶賓問之 伏引 更問蓋等 乃云自誣 數日之間 思安亦爲人縛送 崇召女巫視之 鞭笞一百 崇斷獄精審 皆此類也
圖賴辨誣
宋 謝麟調會昌令 民被酒 夜與仇鬪 旣歸而所親殺之 因誣仇 麟知死者無子 所親利其財 一訊得實 ○按 所親 爲死者之親屬 死者旣死 可領其財者也 此亦誣賴之類
圖賴辨誣
宋 孫長29)卿知和州 民訴弟爲人所殺者 察其言不情 乃問 汝戶幾等也 汝家幾人 曰惟一弟與妻子耳 長30)卿曰 殺弟者兄也 豈將倂有其財31)乎 按之 果然矣
圖賴設禁(誣賴有律)
陶承學守徽州 民負氣好訟 有告殺人 必先與約曰 此非汝父 卽汝兄弟 非有沈寃而戮其腐骨 卽當與殺者同律 令具服辭 乃爲驗之 不得實卽重坐 蓋法一二人 迄公在無敢誣殺人者 ○按 此圖賴之禁也
大明律曰 凡誣告者 各加所誣罪二等或三等至死罪 所誣之人已斷者 反坐以死 未決者 杖一百 流三千里 加役三年
大明律曰 凡祖父母父母故殺子孫及家長故殺奴婢 圖賴人者 杖七十 徒一年半 ○若子孫將已死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 將家長身屍圖賴人者 杖一百 徒三年 ○其告官者 隨所告輕重 並依誣告平人律 論罪(律例甚煩 今不盡錄 當事者 宜考焉) ○案 圖賴或稱白32)賴 譯之以東語 卽云用惡 亦云臆持 其白賴者 東語謂之生臆持 意可通也 東俗尙不知圖賴爲何事 凡人命之獄 圖賴居半 而律文在案 不知此罪卽圖賴 故凡圖賴者 莫之照律 理屈而退 帖然無事 獄訟以繁 莫之有懲 斯亦掌邦憲者 所宜講也
誣賴反坐
南相國九萬 論金厚男定罪議云 厚男欲泄憤於崔南山 掘取其弟家病斃之男兒屍 稱爲己子 而誣以南山之踏殺 送其女兒於弟家 以爲藏蹤之地 乃使時丁呈狀 官家檢屍成獄 南山終至於杖斃 今論以誣告律 發狀之時丁爲首 而償命 主謀之厚男 爲從而免死 則原其情狀 輕重有乖 論以謀殺人 則厚男以立謀爲造意 時丁以呈狀爲加功 皆當處以一罪 而或慮此獄誣告爲當律謀殺爲比律 此該曹之所以有所疑難 而請詢於臣等者也 然今觀二人之情犯 若以誣告斷之 時丁以發狀之人 反坐處死 固所當然 而至於造謀發狀 換易兒屍 檢屍時識認成獄 皆出於厚男 則決無爲從而反輕之理 且律之所謂謀殺人 非特以梃與刃而已 雖擁迫33)遮阻恐嚇之類 亦皆以加功處絞 則今以殺人誣人換屍立證者 斷以謀殺人 亦未知其不可也 曾在先朝 平安道有李枝恤殺獄 枝恤之父則坐誣人呈狀 枝恤之妻則坐虛認檢屍 皆不免反坐處死 今此二人所犯 參以前讞 亦不可有所異同 ○按 此大明律所云圖賴之獄也 圖賴原有本律 而吾東議獄 不知引照 故所論或失平
察色知殺
魏 高柔爲廷尉 護軍營士竇禮 近出不還 營以爲亡去 表請逐捕 倂沒其妻子 其妻盈氏及男女稱寃自訟 莫有省者 乃詣廷尉稱寃 柔問曰 何以知夫死 曰 夫非輕狡不顧室家者 又問 汝夫不與人有讎乎 曰 夫良善 與人無讎 曰 汝夫不與人交錢乎 對曰 嘗出錢 與同營士焦子文 時子文坐事繫獄 柔乃召 問所坐 語次問汝曾擧人錢否 子文曰 單貧不敢擧人物也 柔察子文色動 遂曰 汝昔擧竇禮錢 何言不擧 子文怪事露 應對不次 柔詰之曰 汝已殺竇禮宜早服 子文於是叩頭具服
察色知殺
魏 胡質爲常山太守 遷任東莞 有士盧顯爲人所殺 求賊未得 質曰 聞此士無讎 而家有少妻 所以死乎 悉召其鄰居少年 有書吏李若者色動 遂窮詰其狀 卽自首服罪 ○案 稱有少妻 則盧顯其老者也(少年畜少妻 不應云少妻) 凡老者畜少妻 而其死無端者 當發疑如此
察色知殺
蔡君山爲長溪縣尉 民有夫婦偕出 而盜殺其守舍子者 君山亟召里34)民 畢會環坐而熟視之 指一人曰 此殺人者也 訊之 果服 衆莫知其以何術得也(出歐陽公集)
察色知殺
張逸知益州 逸凡四至蜀 諳其民風 華陽騶長殺人 誣道旁行者 縣令受財 獄旣具 乃使殺人者守囚 逸曰 囚色寃 守者氣不直 豈守者殺人乎 囚始敢言 而守者果服 立誅之 蜀人以爲神
察色知殺
尹以健爲金城縣令 時有何人橫屍道傍 賊不得 公輒解繫屍繩藏去 察視多人中形色異者 陰識之 至近村民舍 見壁有繩 取前解繩合之 弗差 問其主名 卽向所察識者按之 具服 一境稱爲神明(肅宗時人)
聞聲知殺
鄭子産 晨出聞婦人哭 拊僕之手 而聽有間 使吏執而問之 乃殺其夫也 其僕曰 夫子何以知之 子産曰 人於所親愛 知病而憂 臨死而懼 已死而哀 今哭已死而懼 知其姦也(出論衡)
聞聲知殺
漢 嚴遵爲楊州刺史 行部聞女子哭聲 懼而不哀 問之 曰夫遭燒死 遵劾吏與屍令人守之曰 當有物往 吏曰 有蠅35)集屍首 乃披䯻視之 有鐵錐貫頂(一本作鐵釘) 乃拷問 云以奸淫殺夫也36)
聞聲知殺
唐 韓滉在潤州 夜與從事登萬歲樓 方酣飮語左右曰 汝聽婦人哭乎 命吏捕哭者 訊之 對曰 夫死而哭 滉疑之 再三拷問 信宿獄不具 吏懼罪守于屍側 有大靑蠅 集于其夫之首 因發䯻驗之 果婦私于鄰人 醉其夫而釘殺之 人以爲神 ○按 此與嚴遵事同也 旣發疑心 卽當解屍檢驗 而必令吏守屍 待蠅之至 始乃發驗者 獄體至重 苟無詞證 不能開檢也(順菴政要云 高麗時 有妻殺夫獄 驗之無傷 刑官爲憂 其妻問之 知其狀告曰 當置屍室中 就蠅聚處驗之 刑官從其言 果臍中納小針釘之 遂正其罪 刑官之妻 亦再適而來 疑其有奸黜之云)
聞聲知殺
高麗 李寶林宰京山府(廢王禑元年) 道聞婦人哭曰 哭聲不哀 必有奸也 執訊之 果與奸夫謀殺夫者也 ○案 此條 亦必有事實 不應神通如此 記錄疎略 不可知也
聞聲知殺
朴松堂英(武承旨) 嘗爲金海府使 在衙軒聞東鄰婦哭聲 急使刑吏往捕之 問曰 汝何哭 對曰 吾夫無病暴死 公再問之 又曰 吾夫婦同居無間 鄰里所共知 在庭下人齊應曰 然 萬無他疑 公使人擡其屍來 內外上下 轉輾視之 並無痕跡 婦人擗踊號哭曰 天乎知我 令公何爲此 下人無不潛歎 至有流淚者 公令仰臥其屍 使軍校有力者 自胸至腹 奮袖按之 果自臍中有刺 長如中指迸出 公卽縛其婦曰 吾固知爾有私 速言之 遂伏曰 某里某人 約與同去 乘其醉寢而行兇 發軍急捕之 其言符合 乃置于法 人問何以知之 公曰 初聞其哭聲不悲 故逮來 而檢屍之際 外雖號擗 實有恐懼之色 故知之耳
測井知殺
沈括筆譚曰 張昇知潤州 有婦人 夫出數日不歸 忽聞菜園井中有死人 卽往哭之曰 吾夫也 以聞于官 昇集鄰里 就井驗之 皆言井深不可辨 昇曰 衆皆不辨 而婦人獨知其爲夫 何耶 訊問 乃奸人殺之 而婦人與謀也
射鳥誤中
宋 何承天爲劉毅參軍 毅嘗出行 而縣吏陳滿射鳥箭誤中直師 雖不傷 法應棄市 承天曰 獄貴情斷 疑則從輕 昔有驚漢文帝乘輿馬者 張釋之劾以犯蹕 罪止罰金 明其無心於驚馬也夫 且不以乘輿之重 加人以異制 今滿意 在射鳥 初非有心中人 律過誤傷人 猶云減刑 況不傷乎 應薄罰 毅可其議 ○案 直師 當是輿衛之官 輿衛近於主將 故飛矢來中者 法曰棄市 今特以過誤 故宥之
盜菜誤中
東坡外祖程公逸 諱仁覇 眉山人 攝錄事參軍 眉山尉有得盜蘆服根者 所持刀誤中主人 尉幸賞以劫聞 獄掾受賕掠成之 太守將慮囚 囚坐廡下泣涕衣盡濕 公適過之 知其寃 咋謂盜曰(咋大聲) 汝寃盍自言 吾爲汝直之 盜果稱寃 守不聽移獄 竟殺盜 公在坐訹囚罷歸(訹誘也 諛也) 不及月 尉掾皆暴卒 公福祿益盛 ○案 貪一菜根以殺人 無是理也 衆搆旣成 一人之言 不能直之 昭寃之難 有如是矣
爭鶉誤殺
宋 韓晉卿 循吏也 開封民爭鶉殺人 王安石以爲盜拒捕鬪而死 殺之無罪 晉卿曰 是鬪殺也 終持之不肯變
擊雀誤中
元 濟陽縣 有牧童持鐵連結擊野雀 誤殺同牧者 繫獄數歲 答里麻曰 小兒誤殺同牧者 寔無殺人意 難以定罪 罰銅遣之
習射中母
國史 肅宗卽位之年(甲寅秋) 廣州民李尙信 嘗習射於家後庭場 其母適坐於籬內 尙信彎弓將發之際 手決脫落 矢離弦橫發 正中其母腰背間 三日而斃 斂葬後 尙信詣官自告 請被戮死 本府推覈得實 尙信之父 亦以爲尙信遭變之後 累次自縊 僅得救解 使之受罪於官家 事下刑曹議大臣 領議政許積等議曰 尙信母之致死 旣由於尙信射矢之誤中 則在尙信之道 不可一日自容於覆載之間 宜卽自決 以少伸罔極 而雖曰當初自縊之時 爲其父所執解 至今不死 亦可見其頑蠢無狀 而子孫於父母過失殺者 杖一百 流三千里 自有本律 非如比律之比 朝家用法 不可捨律而加其罪 上命依議施行 ○案 此條 雖有本律 猝然遇之 人必有惑 曷若引故事以爲重乎
蹴傷誤殺
張洽 通判池州 獄有張德修者 誤蹴人以死 獄吏誣以故殺 洽訊而疑之 請再鞫 守不聽 會提點常平袁甫至 時方大旱 禱不應 洽言于甫曰 漢晉以來 濫刑而致旱 伸寃而得雨 載於方冊 可考也 今天大旱 焉知非由德修事乎 甫爲閱疑狀於獄 德修遂從徙罪
嬉戱誤殺
南相國九萬37) 論李斗鎭箚曰 斗鎭之殺人 本無欲殺之情 不幸墜水以至於死 則斷之以償命 寧不惻隱 雖然 先王制律 嬉戲而誤至於死 毆他人而誤殺旁人 皆處以償命 此豈不原其情 忍於殺人而然哉 法意以爲不如是 則不但死者之抱寃 無以禁日後之相殺故也 ○按 大明律 嬉戲殺過誤殺 明有減等之文 周禮司刺之注 過失之殺 明亦不坐 此箚有不審之疵矣
蠢愚減死(此條 非人命 以與上篇 司刺之義相照 故錄之)
金思齋正38)國曰 余爲黃海監司時 延安有百姓李同者 方食與其父 相詰擧食鉢 投打其父 本府具辭呈報 余以事干綱常 卽定同推官鞫之 欲置重典 推官不加刑訊 卽已輸服 法例 監司必親問結案 未久巡到本邑 怪其易輸 命囚上階 問之曰 汝作重罪當死 汝知之乎 曰吾39)但被捉囚 直輸吾情 不知其他 余曰 父子有天地君臣之分 汝以鉢打父 於法當死 故吾將結案 處汝於死 囚矍然失色曰 早知吾罪至死 當初豈敢抗父 被推時 寧受杖自諱 何遽直輸也 吾實不知父重至此 平昔每因相詰或詈罵 甚則或以物抵打 此吾常事也 今以後始知父母之重 令公濟拔 今姑勿罪 後當勤事吾父 余聞而哀之曰 不敎而刑 是罔民 古者導之以德 齊之以刑 良有以也 令推官暫杖 警而赦之 始知用法 不可膠柱也(出思齋摭言)
聾啞減死
野史 肅宗朝 有聾啞而殺人者 名曰愛立 相臣金錫冑議曰 愛立雖曰病人 其手脚能傷人害人 以至於致死 則殺人者當死 固無可論 第其不聞不言 終無可以問罪取招 案治勘結者 且按法典 以癡瘂侏儒一肢廢爲廢疾 此言一處受傷而廢也 以兩目盲二肢折爲篤疾 此言非特一處受傷於病爲篤也 今愛立旣聾且啞 二用俱塞 此正與篤疾者無間 則本道之引用議擬奏聞之律 請令該曹 稟處者 似不至於大誤 伏惟上裁
幼弱減死
國史 肅宗七年 京城民九歲兒俊傑 與鄰居十一歲兒虎良鬪 虎良被毆傷 三日而死 刑曹請刑訊取服 上敎曰 殺人者死 三尺雖曰至嚴 年纔九歲 特一蒙無知識之穉兒 古人所謂如得其情 哀矜而勿喜者 正指如此者也 斷以一罪 實涉矜惻 議于大臣 左議政閔鼎重 判中樞府事鄭知和以爲聖敎至當 遂命減死定配 ○案 大典通編 旣有小兒年未十歲分揀十歲以上減等之文 則俊傑年未滿十歲 自應在分揀之科也
子復父仇
漢 鍾離意爲堂邑令 邑人房廣(一本 作防廣) 爲父報仇繫獄 其母死 廣痛泣不食 意憐之 乃聽廣歸殯 丞掾皆爭不可 意曰 罪自我歸 義不累下 遂遣之 廣斂母畢 果還獄 意密以狀聞 廣得減死 ○按 此時 子復父仇 亦無明白減死之法 故鍾離意密以狀聞 僅得活之也
子復父仇
梁 成安樂守淮陽 爲常邕和所殺 邕和後爲鄱陽內史 安樂之子景俊40) 購人刺殺之 未久重購邕和家人 鴆殺其子弟 噍類俱盡 武帝義之 每爲屈法 官至刺史(南史)
子復父仇
南史 孫棘傳云 長城吳慶恩殺同郡錢仲期子延41)慶 屬役在都 聞父死 馳還逢慶恩 手刃殺之 自繫烏程獄 太守郄顒表不加罪 許之
子復父仇
石晉開運末 李璘父爲陳友所殺 乾德初 璘隸殿前散祗候 友爲軍小校 相遇京師 璘手刃殺友 而不遁去 自言復讎 按鞫得實 太祖壯而釋之
子復父仇(埋屍殺仇)
王世名父爲族姪俊毆死 孝子恐殘父屍 不忍就埋 乃佯聽其輸田議和 凡田所入 輒易價封識 私繪父像 自常帶劍侍立 懸密室 朝夕泣拜 購一刃 銘報讎字 母妻不知也 服闋 游邑庠 手書忠孝格言一篇佩之 旣而生子 甫數月 謂母妻曰 吾旣有後 可以死矣 一日 俊醉歸 孝子揮刃碎其首 以號於衆 歸白其母 遂出向所封識租價餽値 首狀赴邑請死 邑令驗實曰 此孝子也 上其事當道 當道委金華汪令往訊 孝子曰 復何言 吾事畢矣 只俟一死 汪曰 簡若父屍有傷 子未應得死 孝子曰 吾忍痛六年 不忍殘父屍也 以吾命抵讎命 奚簡爲 遂乞歸故里 拜父辭母 撫子囑妻 絶吭而死 ○按 汪令云 父屍有傷子未應死者 謂檢驗有痕 被殺明白 則子之復讎合義 不應償命也 父屍翻轉 固人子之所不忍見 然王世名 以此自殺 亦非孝子之中庸 不可以爲訓也
子復父仇
野史 申㴐爲咸吉道觀察使 李施愛之難 匿於曲樓中 有小吏指其處被害 其子用漑 結客北游 知小吏面貌 及仕爲舍人 詗知仇人入都 乘昏挾斧 而往斫斃之 朝廷置而不問
子復父仇
國史 仁祖十二年 命杖配李文雄 先是 逆适之亂 靑興君李重老 戰死豬灘 适將李守白取重老首 邀功于适 及适敗走利川 守白以斬适 歸順貸其死 至是 重老之子文雄 斬守白頭 詣闕請死 上議于大臣 大臣吳允謙․金瑬等引梁成安樂之子景俊42) 我朝申㴐之子用漑事以證之曰 不斬守白者 一時慮後之計也 子復父讎者 萬古經常之義也 豈可以一時慮後之計 傷萬古經常之義乎 上命原其罪 只令杖配
子復父仇
國史 英宗十二年 公洪道民朴聖昌刺殺父讎 詣官請命 監司李宗白以聞 事下刑曹 刑曹覆奏曰 聖昌 卽周官殺人而義者也 幼穉逢變 竄伏流離 纔及長成 快復九年之讎 其事甚奇 其孝可尙 正合律條不告官擅殺杖六十之文 其母金 目盲力弱 不能拒兇悍之男 勢所固然 而其子復讎之言 樂聞而助成之 此可暴積年隱痛之心 設有處義之未盡 亦合廢疾者罪不至死勿論之文也 上命弘文館 博考古事 弘文館引唐張審素子瑝․琇 梁成安樂子景俊43) 本朝 申㴐子用漑 復讎事 言聖昌不當罪也 上判曰 非特韓愈之議 往牒與國朝古事 俱有可援 夫聖昌以九歲穉兒 能知父讎 尋母於九年之後 雪恥於白晝之中 比諸前人 可謂特異 自首官庭 視死如歸 亦無愧於昔之王世名矣 特令除杖放送 亦爲給復 以彰其孝 其母亦放 使聖昌護歸事 諭道臣 ○按 仇人殺父而奪母 此必報之仇也
子復母仇
宋 甄婆兒母劉 與同里董知政忿競 知政擊殺劉氏 婆兒始十歲 稍長大 念母爲知政所殺 具酒肴詣母墳 慟哭歸 取條桑斧置袖中 往見知政 以斧斫其腦殺之 有司以其事上請 太宗嘉其能復母讎 特貸焉
子復母仇
國史 肅宗二十六年 黃海道谷山地金二悌者 以童穉之年 刺殺仇人於場市之中 以復其殺母之讎 仍又歸身官家 以請擅殺之罪 道臣馳啓以聞 下刑曹議大臣 諸大臣皆以爲宜褒不可罪 上命分揀 ○按 甄婆兒 孝而俠者 非夫人之所能爲也 凡童穉之年 能辦大事 而處事合義者 多係尊長指導 按獄者 但見其跡 愕然稱奇 遂以浮動意 欲成人之美 而斷之或失於平允者 多矣 獄者 天下之平也 每遇一獄 必穆然內究 參前依衡 毋軒毋輊 期使之一毫無差於天平之秤 斯可謂得其中也
妻復夫仇
肅宗八年 前參奉申勉杖殺愛奉 愛奉之妻玉禮不勝其忿 打傷申勉之額 被傷十六日而死 其子光斗訟于官 玉禮及愛奉二弟 囚繫施刑 刑官李翊啓曰 玉禮擅殺應死之人 本非死罪 復其夫讎 亦有可恕 金錫冑曰 玉禮旣爲復讎 固無代殺之理 而不告官擅殺 自有其律 不可全釋 從之
妻復夫仇
國史 肅宗十三年 慶尙道私婢春玉爲其夫復讎 將償命 該曹請議于大臣 諸大臣皆以爲子之父妻之夫 其義一也 其所以處復讎之道 不宜異視 且其夫逢丸致死之時 發狀告官 則擅殺之罪 亦不當施 此女義烈 足以警俗 可褒而無可罪矣 傳曰 春玉痛夫非命 含哀積慮 卒乃剚刃於讎人 此實丈夫之所難能 而出於鄕曲賤女 極爲嘉尙 合有褒獎律 旣有爲父母復讎之文 夫讎之自在其中 可以推知 擅殺之罪 償命之律 非所擧論 特爲旌閭 以示朝家彰善癉惡之意 ○按 致死之初 發狀告官 則官何不執而成獄 所謂逢丸 或係誤中 官歸之過誤 而此女擅殺之歟 若然 其讎人罪不當死 故道臣將償命也 凡不當死而殺之者 殺者當死 不得以報讎論也 聖斷出於特恩 執法之臣不敢如此
妻復夫仇
國史 肅宗三十六年 慶尙道三嘉出身洪邦弼 爲人所殺 其妻崔氏 與其女洪氏積年伺便 手刃報仇 道臣以聞 上敎曰 崔洪兩女 意在必復 終能伺便手刃 又詣官門自首 其凜凜節義 無愧古人 此不但特原擅殺之罪而已 仍令問于大臣稟處 判府事李濡 左議政徐宗泰皆言倚法專殺 後弊可慮 旌閭之擧 有難輕施 特令給復 以示優嘉 恐或得宜 上從之
弟復兄仇
國史 顯宗元年秋 行三覆 豐川民金八立 以其兄六立爲朴進所殺 佯與私和 誘進刺殺 自就豐川獄 願蒙償命之律 八立 時年二十三 上特命減死定配
復讎殺官
唐 楊萬頃殺張審素 審素二子瑝․琇爲父復仇殺萬頃 張九齡欲活之 李林甫必欲殺之 二子竟伏大刑(宋 晉陽 王栐 燕翼貽謀錄) ○栐曰 九齡君子 喜人爲善 林甫小人 嫉人爲善 好惡不同故也 苟其父罪當死 子不當報仇 父死不以罪 或非出上命 而爲人所擠陷以死 可不報乎 審素之仇 所當報也 太宗 雍熙三年七月癸未 京兆府鄠縣民甄婆兒報母仇殺人 詔決杖遣之 惜乎瑝琇之不遭聖時明主也 ○按 傳曰 父不受誅 子報仇 此條云 父罪當死 子不報仇 斯又法官之所宜講也 近世 凡報仇之獄 不問本事之虛實 惟以寬免爲務 亦一蔽也 必其本事如張審素之寃枉然後 主殺者爲李林甫 不可一槪言也 獄者 天下之平也 毫釐有差 已失其平 不可以不愼也
復讎殺官(柳議 韓議)
唐 天后時 有同州下邽人徐元慶者父爽 爲縣尉趙師韞所殺 卒能手刃父讎 束身歸罪 時諫臣陳子昻建議誅之 而旌其閭 且請編之於令 永爲國典(柳州集)
柳宗元駁復讎議曰 臣聞禮之大本 以防亂也 若曰無爲賊虐 凡爲子者 殺無赦 刑之大本 亦以防亂也 若曰無爲賊虐 凡爲治者 殺無赦 其本則合 其用則異 旌與誅 莫得而並焉 誅其可旌 玆爲濫 黷刑甚矣 旌其可誅 玆爲僭 壞禮甚矣 果以是示于天下 傳于後代 趨義者不知所尙 違害者不知所立 以是爲典可乎 蓋聖人之制 窮理以定賞罰 本情以正褒貶 統於一而已矣 嚮使刺讞其誠 僞考正其曲直 原始而求其端 則刑禮之用 判然離矣 何者 若元慶之父 不陷於公罪 師韞之誅 獨以其私怨 奮其吏氣 虐于非辜 州牧不知罪 刑官不知問 上下蒙冒 籲號不聞 而元慶能以戴天爲大恥 枕戈爲得禮 處心積慮 以衝讎人之胸 介然自克 卽死無憾 是守禮而行義也 執事者宜有慚色 將謝之不暇 而又何誅焉 其或元慶之父 不免於罪 師韞之誅 不愆於法 是非死於吏也 是死於法也 法其可讎乎 讎天子之法 而戕奉法之吏 是悖驁而凌上也 執而誅之 所以正邦典 而又何旌焉 且其議曰 人必有子 子必有親 親親相讐 其亂誰救 是惑於禮也甚矣 禮之所謂讐者 蓋其寃抑沈痛 而號無告也 非謂抵罪觸法 陷于大戮 而曰彼殺之 我乃殺之 不議曲直 暴寡脅弱而已 其非經背聖 不亦甚哉 周禮調人掌司萬人之讐 凡殺人而義者 令勿讐 讐之則死 有反殺者 邦國交讐之 又安得親親相讐也 春秋公羊傳曰 父不受誅 子復讐可也 父受誅 子復讎 此推刃之道 復讐不除害 今若取此 以斷兩下相殺 則合於禮矣 且夫不忘讐 孝也 不愛死 義也 元慶能不越於禮 服孝死義 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也 夫達理聞道之人 豈其以王法爲敵讐者哉 議者反以爲戮黷刑壞禮 其不可以爲典明矣 請下臣議 附于令 有斷斯獄者 不宜以前議從事(唐順之曰 此等文字 極謹嚴 無一字懈怠 ○茅44)坤曰 此議 精悍嚴緊 柳文之佳者)
韓愈復讎狀云 右伏奉今月五日勅 復讐據禮經則義不同 天徵法令則殺人者死 禮法二事 皆王敎之端 有此異同 必資論辯 宜令都省集議奏聞者 朝議郞行尙書職方員外郞上騎都尉韓愈議曰 伏以子復父讐 見於春秋 見於禮記 又見周官 又見諸子史 不可勝數 未有非45)而罪之者也 最宜詳於律 而律無其條 非闕文也 蓋以爲不許復讎 則傷孝子之心 而乖先王之訓 許復讐 則人將倚法專殺 無以禁止其端矣 夫律 雖本於聖人 然執而行之者有司也 經之所明者 制有司者也 丁寧其義於經而深 沒其文於律者 其意將使法吏 一斷於法 而經術之士 得引經而議也 周官曰 凡殺人而義者 令勿讐 讎之則死 義宜也 明殺人而不得其宜者 子得復讎也 此百姓之相讎者也 公羊傳曰 父不受誅 子復讎可也 不受誅者 罪不當誅也 誅者 上施於下之辭 非百姓之相殺者也 又周官曰 凡報仇讎者 書於士 殺之 無罪 言將復讎 必先言於官 則無罪也 今陛下垂意典章 思立定制 惜有司之守 憐孝子之心 示不自專 訪議羣下 臣愚以爲復讎之名雖同 而其事各異 或百姓相讎 如周官所稱 可議於今者 或爲官所誅 如公羊所稱 不可行於今者 又周官所稱將復讎 先告於士 則無罪者 若孤穉羸弱 抱微志而伺敵人之便 恐不能自言於官 未可以爲斷於今也 然則殺之與赦 不可一例 宜定其制曰 凡有復父46)讎者 事發具其事 申尙書省 尙書省集議奏聞 酌其宜而處之 則經律無失其指矣 ○按 韓議不及柳議遠甚 雖百姓相殺 父死不義 則周禮令勿讎之矣(或死於盜 或死於淫 則其子不得而讐之) 雖法官殺之 父死至寃 則春秋傳許復讎矣(公羊傳 本論伍員事) 凡論復讎之獄者 但追究本所以結讎之端 可讎則以復爲 義不可讎則以復爲罪 如斯而已 柳議明矣
義殺淫婦
洪武中 有校尉與鄰婦通 一晨 瞯其夫出 卽入門登牀 夫復歸 校隱牀下 婦問 何故復迴 夫曰 天寒 思爾熟寢 恐傷冷 來添被耳 乃加覆而去 校忽念 彼愛妻如此 乃忍負之 卽取佩刀殺婦去 有賣菜翁常供菜於婦家 至是入叫 無人卽出 鄰里爲奸告 累執賣菜人抵之獄成 將棄市 校出呼曰 婦是我殺 奈何累人 監制人引見上 備奏其有願就死 上曰 殺一不義 生一無辜 可嘉也 卽釋之 ○按 此人自犯奸淫之罪 以男而蠱女 使之移情 旋以不義而殺之 不可 曰義人也 王者施以特恩 非萬世之經法也 唯我先王之時 長興民申汝倜 殺不友其弟者 特蒙恩釋(見下篇) 此方是殺人而義者也
憤殺樵夫
酉山叢話云 公州有一寒士騎款段馬 蕭條過山下 山上有樵者數十人 羅坐休息 遙叫下馬 寒士不聽 樵者羣下 來拽下之 議以陰莖納口中以示辱 寒士力弱 但得恭受 有一夫其莖甚强 納口進退 良久不拔 寒士不勝憤苦 齘以咬之血出 伊等亦散去 後數日 咬毒大發 遂至致命 初檢覆檢 皆請償命 李節度源 提督之孫也 時爲瑞山郡守 適到公州 遂差査官 査訖 入告于監司曰 此獄不當償命 仍請酌放 監司怒曰 豈有口咬殺人 而不償命者乎 李公 爭之不已 乃曰 令使道當此境 豈不咬其莖乎 監司大怒 遂以公堂悖說 狀請罷黜 書記其事 報于政院 英宗大王覽奏疑之 召承旨問之 承旨具達其事 上曰 李源之言是也 令承旨當此境 能不咬其莖乎 人情所同 不可罪也 遂命白放 査官勿罷
欽欽新書 卷3
經史要義 三
貴戚濫殺
宋 陳洎初爲開封府功曹參軍 時程琳尹開封 章獻太后臨朝 族人貴驕 自杖老卒死 人莫敢言 公當驗屍 卽造府白琳 琳望見公來 迎謂曰 驗屍事畢乎 公曰 未也 琳遽起隱屛間曰 不得相見 公唯而出 適屍所 太后已遣47)中人 至曰 速視畢奏來 公起再拜曰 領聖旨未畢 使者十輩督之 吏等皆懼 謂公應以病死聞 公怒曰 何不以實 吏等駭曰 公固不自愛 某曹不敢 公復怒曰 此卒寃死 待我而伸 爾曹依違懼禍 法不爾赦 則自實其狀詣琳 琳又迎問曰 如何 公曰 杖死 琳大喜 撫其背曰 如此陰德官人 必享前程 遽索馬入奏 已而太后族人 有特旨原 公亦不及罪 公自此名顯 歷官臺省 終三司副使 人以爲積善之報 ○案 今人但以寬囚爲陰德 遇獄先以傅生爲主 不知爲死人償命 亦爲陰德也
使臣濫殺
宣祖朝 咸鏡南道節度使蘇潝 以私怒殺北道官奴二人 拿鞫于禁府 旣服 議于大臣 照濫刑之律 臺諫 以爲因公事 殺其管下軍民 則可照以濫刑 今以私怒殺他道之民 當論以殺人 上收廷議 二品以上皆曰 不可論以殺人 兩司復爭之屢月 終不允 ○栗谷曰 殺人者死 在法罔赦 瞽瞍殺人 皐陶執之 而帝舜之力 不可沮 則蘇潝何人 敢肆意殺人 而得無刑辟乎 若擧八議之法 則有司當照以大辟 而或可以特恩貸死矣 今乃照以濫刑之律 則大紊國法矣 二品以上 無一人正議者 朝廷空虛久矣 安得以正事乎
使臣濫殺48)
肅宗朝 鄭濟先奉使至關西殺人 南相國九萬箚曰 臣行自義州至順安十邑之間 聞鄭濟先殺人之狀 慘酷異常 本道之所以査 朝廷之所已知 今不必更陳 竊怪朝家之所以處之者 有乖於法意也 夫議獄緩刑 雖是王者之所貴 殺人之律 未嘗容貸 老耄免刑 周家之美制 而殺人者 雖年七八十 未嘗以老耄得免 原其本情 定罪之通規 而殺人者 雖誤殺戲殺 非由於本情者 亦不許開宥 豈不以被殺者之可閔 非償命 無可以解其寃哉 至若禁府議啓所謂奉命之臣 與凡人有異者 又是古今經典法律之所未聞 若曰奉命之臣 有異於凡人 可以殺人 而不償命 則未知天子之父 其異於凡人者 與奉命何如 而皐陶執之乎 三章約法 只曰殺人者死而已 未嘗有貴賤尊卑之別 歷代通行 守以爲大經 何嘗有奉命凡人之殊 而請議於大臣 果可謂天下之平耶 大臣收議中所謂事非公事 人非官人 與管下濫刑一例從輕 未知制法之意誠如此 否者 亦可以蔽此獄 而畢竟以仁顯兩朝之前例 有減死流配之命 蓋我國家法令之寬縱 固已久矣 殺人而入禁府者 李曾一人之外 未嘗有不蒙宥者 何嘗問其奉命與不奉命哉 該府所引權堣事 在於久遠 臣未之詳 至於姜錫圭 乃是臣從仕後事也 其所殺者 乃錫圭祖母許贖之奴 與殺他人者疑若有間 而其時 該府 初無奉使異凡人之議 直請刑推 累次加刑 日月旣久之後 因審理減死 未嘗以奉使之故減其罪也 引此爲例 不亦左乎 且聞殿下 旣宥濟先 又立新令 自今以後 奉命使臣以私事殺人者 使之償命 臣於此尤不勝慨惜也 今奉命殺人者 若以爲可殺 濟先何得以免死 濟先之死 若以爲可減 後日之奉命者 胡至於必死乎 似此立法 尤足以使國人窺淺深而啓輕慢 其必不能行於日後 又孰不逆料而灼知也 ○答曰 鄭濟先事 予非不知 罪名之甚重 邦憲之難赦 而特爲貸死者 蓋以曾前此類 皆蒙寬宥 則獨於濟先 遽施償命之律未免用法之不均故也 今則律令已定 有何不能行於日後之理哉 ○案 南公箚語 恐有不審之疵 今按秋官司刺之注 老耄殺人亦坐 固漢之律令也 至若誤殺戲殺者 司刺所謂過失也 先鄭後鄭 並云殺人不坐 何謂亦不許開宥乎 周官八議 議貴議親 則奉命之臣 異於凡人 可勝言哉 皐陶執瞽瞍 前人並有疑難(余亦有辨 見上) 若如孟子之說 周公議親之法 其違於天理矣 奉使出戰者殺人 多不法 曾莫一問 獨於此嚴法 不知其平也 約法三章 固無奉使異凡人之文 亦何嘗有奉使同凡人之文哉 此一段 尤若有武勝氣也 大抵立法 曰殺人者死 或遇此等議貴而得有減 未必非周官意也 若其本事由於與小民爭貨色 則不在此論
官長濫殺(濫殺有律)
國史 肅宗二十五年 淮陽府使兪信一以儒生李友白犯其前導 棍打殞命 信一因此就囚 以友白之死 歸之於染癘 禁府請行査江原․咸鏡兩道 乃得杖斃狀 諸大臣皆以不拘獄體 只就其情節而斷定 恐有後弊爲言 上判曰 殺人者死 三尺之嚴 而我國償命之律 獨不行於士夫 以此外方官吏無所顧忌 或因喜怒 或因私嫌 濫刑殺人若刈草菅者 豈不痛心哉 今此兪信一棍打科儒之事 渠旣自服 李友白之死於辜限之內 亦已明覈 而今乃拘於檢驗之未備 有所輕重 則死者幽冥49)之恨 何由得泄 仍記昔在孝廟朝 有李曾以縛人沈殺之罪 竟致杖斃 等是殺人 而信一獨逭刑章 則曾必寃於泉下矣 且無寃錄 第九 檢驗骨殖 無定制例云 憑何典例 將骨檢驗 定執致命根因 仰照驗照勘 明白硏窮 磨問鍾元七端的致命根因 取責各各50) 招準實詞牒 審無寃依例結案(今所行增注無寃錄 無鍾元七一段) 雖以此觀之 殺獄出於年久之後 不得檢驗 而若51)被害情跡明白 則結案依律之意也 反覆思之 信一實無可傅於生議者 依法律處斷 政院 遂繳奏曰 殺獄檢驗 法意有在 該府之請議大臣 大臣之以此獻議 俱出於愼刑獄慮後弊之意 請更詢大臣而處之 ○答曰 法者 祖宗之法 決非爾等之所敢低仰52)者也 自古安有君上守法 而臣下覆逆以冀屈法者乎 昔年鄭濟先救解之說 極其紛然 而苟且之論 至發於臺閣 心竊慨然 有所下敎矣 不料今日舊習猶存53) 作此放肆之擧 信一之勢焰 可謂重矣 而李俊白供辭中名官之棍打北儒而死何至償命之說 大行於搢紳云者 誠不誣矣 濟先之屈法 未54)免失著 則何可再誤 噫 若55)使信一生出金吾之門 是無法之國 祖宗之法 予不敢撓改也 繼下備忘記曰 兪信一殺獄昭著難掩 律以三尺 烏得免死 藉令貸死之命 出於特恩56) 職在近密者 惟當爭執 而況判付辭意 實出重償命之律 慰死者之寃 此非係於一時喜怒 則汲汲覆逆 欲傅生議者 豈非可駭之甚乎 承旨趙泰采․李廷57)謙 並罷職 信一竟死於獄(出國朝寶鑑)
大明律 官吏公使人等 非因公務 而威逼平民致死者 杖一百(講曰 倚恃官府威勢 將平民凌逼 以至自盡身死者) 經國大典 官吏濫刑致死者 杖一百 永不敍用 續大典云 雖奉命使臣 以私事殺人者 亦償命 京外官吏法外用刑者 雖邂逅致斃 勿爲分揀 ○案此諸文 謹詳法意 守令因公事殺人 則免死 以私事殺人 則償命 今此兪信一 乃以唐突之微事 濫殺他縣之儒生 係出私怒 故聖祖執法而不撓也(又續大典注云 守令打管下致死者 永不敍用 自有本律 而檢屍有妨事體 勿論)
官長濫殺58)
野史 南相國九萬箚曰 臣過宣川府 聞前淸江萬戶李景建聞鎭下土卒 得銀田中 施以周牢之刑 仍使土兵軍官押去其家 掘銀以來 其得銀者 逃躱於中路 景建疑軍官之故縱 捉送本府 宣川府使李弘述又施周牢 仍加嚴囚 將欲現出得銀者 聞其病急 然後放釋 死於被刑後七日 景建又聞死者之父 有怨恨之言 欲因事加罪 差營造監官 以謀避侵辱爲辭 報於監兵使 監兵使 但見報狀 使本府治罪 弘述知託事中毒之狀 又加嚴刑使一次而致斃 若曰 景建之施周牢於得銀者 意在貪財 則又安知弘述之施周牢於故縱者 其意不在於貪財乎 若曰 造意在景建 而弘述見欺59) 則景建之言於弘述明云 得銀者 初未嘗隱匿本情 有何欺謾乎 土兵軍官 設令有罪 萬戶自可治之 何與於府使乎 故縱之罪 設令明白 笞杖亦可 何至於周牢乎 其父刑訊 雖諉於上司之題辭 其子周牢 又豈上司之所題乎 且搆成兩罪 雖在於景建手 斷二命 實出於弘述 論其罪狀 弘述宜重 而王府照律 弘述僅止於奪告身 景建乃止於徒三年 處置景建 固亦輕歇 而弘述之罪 減之又減 反輕於濫刑之律 只以決人 不如法蔽之輕重無準 法不當罪 爲官吏者 旣無所畏戢 而彼寡妻孤兒 呼號忿怨 含痛茹哀於蔀屋之下者 爲如何哉 臣愚以爲今雖不得加律於景建 亦宜更處弘述以重法 毋使景建反有不均之寃也 ○答曰 辭意 極其峻正 令人不覺嘉歎也 李弘述 當令該府 更稟加罪
豪奴濫殺
後漢 董宣爲洛陽令 湖陽公主蒼頭 白晝殺人 因匿主家 吏不能得 及主出行 以奴驂乘 宣於夏門亭候之 駐車叩馬 以刀畫地 大言數主之失 叱奴下車 因格殺之(謂不用器械 而白手殺之) 主卽還宮訴帝 帝大怒召宣 欲箠殺之 宣叩頭曰 陛下聖德中興 而縱奴殺人 將何以治天下乎 卽以頭擊楹 流血被面 帝令小黃門持之 使宣叩頭謝主 宣不從 彊使頓之 宣兩手據地 終不肯俯 帝因勅彊項令 出賜錢三十萬 宣悉以班諸吏 由是能搏擊豪强 京師震慄
豪奴濫殺
世祖十四年 仁山君洪允成婢夫遇鴻山人羅季文於路 責以無禮 使驛吏毆殺之 縣監崔倫怯於權勢 只囚驛吏 餘悉不問 允成兩奴又奪驛吏以去 監司金之慶又託赦令 一皆放還 反以季文妻父尹耆謀害允成 捕繫于獄 會上幸溫泉 季文妻尹氏哭於行宮外 上召尹氏親問 爲之惻然 卽拿之慶倫 幷允成鞫之 婢夫與兩奴 並置極律60)
豪族濫殺
梁司徒揚州刺史臨川王宏妾弟殺人 匿於宏府 上勅宏出之 卽日伏辜 南司奏 免宏官
豪族濫殺
葛源爲洪州司理參軍 州將之甥 與異母兄毆人 而甥殺之 州將脅公曰 兩人者皆吾甥 而殺人者 乃其兄也 我知之 彼大姓也 無爲有司所誤 不然 此獄也將必覆 公劾不爲變
豪族濫殺
世宗十年 刑曹判書徐選之弟達 殺新昌吏表藝平 推官等分首從 以奴爲首 且聽其和 事覺 上命前後推官觀察使 並下金吾 擬罪有差
私殺奴婢
國史 世宗二十六年 敎曰 國俗嚴上下之分 奴婢有罪 而其主殺之 例皆右其主 而抑其奴 此誠美意 然賞罰 人主之大柄 以人君而殺一無辜 猶且不可 況奴婢雖賤 亦天民也 豈可濫殺無辜 人君之德 好生而已 坐見無辜被殺 寧不惕然 自今奴婢有罪 不告官而毆殺者 一依舊例科斷 如有炮烙劓刵黥面刳足及或用金刃木石 一應慘酷濫殺者 其當房人口 依律屬公
大明律云 若奴婢有罪 其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不告官司 而毆殺者 杖一百 無罪而殺者 杖六十 徒一年 當房人口 悉放從良 若家長毆雇工人 因而致死者 杖一百 徒三年 故殺者絞 若違犯敎令 而依法決罰 邂逅致死及過失殺者 各勿論 ○續大典曰 不告官 擅殺其奴婢者 用大明律杖徒之法 而如當房人口悉放從良之文 勿用
私殺婢夫
國史 太宗五年 元尹李伯溫殺其婢夫 上赦其罪 大司憲李來等請曰 古者 天子之父殺人 司寇執法而論 天子不得而私焉 願置於法 以慰無辜 飮泣之魂 再三申請 上曰 可黜諸都外 來等伏閤固請 上令宗簿寺同巡禁司 杖流咸州 憲府縛送之 上怒 縛持平李洽 下巡禁司獄 來曰 伯溫之兄 在前朝殺人 伯溫今又殺人 是伯溫兄弟 實汙殿下好生之盛德也 所以縛送者 慮其逃也 上曰 卿非李氏社稷之臣乎 何待宗親如是也 來曰 臣等非所以辱宗親 乃輔殿下之德也 臺官皆退待罪 諫官趙敍等請曰 李洽執法不變 請釋其罪 以慰人望 上遂釋之
大典附錄 正宗癸丑 下敎云 人家率接之婢夫 向妻上典 肆發惡言 情理絶悖 而妻上典治罪 邂逅致死者 勿爲成獄 情非絶悖 治罪邂逅者 獄具然後 草記稟決(十二月 刑曹啓下關) ○臣謹案 自玆以來 婢夫被殺者 多不償命 竊念婢夫不可槪言 或朝官士族 畜人之婢 以爲妾者 亦將以婢夫論乎 雖氓隸之仰役者 其罪應死 則法曹自當殺之 罪不應死 而乘忿濫殺者 胡不償命 國初 宗親殺其婢夫 憲府力請置法 噫其嚴矣
叛奴弑主
李永輝爲石城縣監 扶餘人陳姓者 與其姪至林川 收其奴貢 奴夜聚黨 縛二陳 殺其叔 而投屍江中 姪走免 自訴于郡 郡守洪世亨受賕 謂奴有女 而兩陳爭之 姪殺叔 奴實被枉 獄且成矣 會按使屬公同聽 公至 詰諸情辭大反 又抑陳姪 使不得入 公叱吏呼入曰 獄當兩造 姪備道顚末 公命吏取案 讀之 使聽曰 前供如此 今變辭何也 姪大驚 洪自知情見 俛首不敢復出言 是日 公獨治其獄 以奴弑主請刑 洪聯署不敢爲異
繼母殺父
漢景帝後元年 廷尉上囚有防年者 其繼母陳殺其父 防年因殺陳 依律殺母以大逆論 帝疑之 武帝時年十二 爲太子在傍 問之 太子答曰 夫繼母如母 明不及 母緣父之故 比之於母 今繼母無狀 手殺其夫 則下手之日61) 母恩絶矣 宜與殺人者同 不宜與大逆論 從之
繼母殺父
梁人娶後妻 後妻殺其夫 其子又殺之 孔季彦(孔僖子) 過梁 梁相曰 此子當以大逆論 禮 繼母如母 是殺母也 季彦曰 言如母 則與親母不等 欲以義督之也 昔文姜 與弑魯桓 春秋去其姜氏 傳曰 不稱姜氏 絶不爲親 禮也 絶不爲親 則凡人耳 且手殺重於知情 知情猶不得爲親 則其下手之時 母名絶矣 方之古義 是子 宜以非司寇 擅殺當之 梁相從之(出北史) ○星翁曰 此非難曉者 子以父心爲心 其父有知 必命殺之 子其違之耶 但所生母則奈何不爲伋也 妻者不爲白也 母非母 則凡人也 然母出而不爲父後者猶服 雖出母 而母之名猶在也 其忍手犯之耶 鄕里有人 私於婢 婢自有夫杖而死 其子旣長聞之曰 父因母而死 是與弑也 何忍母之乎 遂逃不知所終 余聞之曰 此氓正得義理之中 人情至處 不敎而自曉如此 凡遭此變者 當以此氓爲準
謀弑繼母
唐 杜亞鎭維揚 有富民父亡奉繼母不道 元日 上母壽 母因賜觴於子 疑有毒 覆地而墳 乃詬母 母拊膺不伏 執詣公府 亞詰之曰 爾上母壽酒 從何來 曰 長婦執爵 母賜爾爵 又從何來 曰亦長婦 長婦爲誰 曰此子之婦也 亞訶之曰 毒因婦起 奈何誣母 遂分劾 乃夫婦同謀誣母也 遂置法
弑母行賂
宣祖十四年 朴民獻爲江原監司時 橫城縣民存伊 弑其母 獄旣成 民獻嬖妓受重賂請釋 民獻託以親問 拿致營獄 遽放之 民情憤鬱 事發 更鞫于禁府三省交坐 詞證歸一 存伊不服杖斃 民獻抵罪
弑父辨誣
宣祖二十二年 龍山富人尹百源身死 其妾子等 告嫡女尹氏行毒弑之 遂設鞫 上答委官之啓曰 尹氏生自深閨 一朝驅迫 與獄吏相對亂杖之下 魂飛魄散 其不殞絶 幸矣 招辭何得不錯 若執此詞 直加酷刑 恐至寃矣 天下之罪 無大於弑父 當參其情理 致其詳愼 其父長在龍山 衆妾環列 諸客相對 外來之女 何以毒弑 百源平日疑其進毒 不食女家之餽 信如斯言 其女來到 唯恐揮斥之不速 豈使接跡於其家 自取毒死乎 衆妾厥有多子 嫡妻只有此女 今此指告 出於厥輩之口 人心 其可服乎 若以平日不順之故而指爲弑逆 則天下不順之子多矣 無乃奴婢凶惡者乘其來到 嫁禍置毒耶 三妾在側 不可不問 並加刑訊
殺母奸夫
國史 肅宗九年 上謂金錫冑曰 刑曹有百年殺獄事 卿亦聞知乎 母有奸夫 其父痛心致疾 臨死遺令必報讎 一日 奸夫來在其母之室 百年不勝其忿 且不忍負其父遺言 遂刺殺之 事發不自諱矣 錫冑曰 臣曾見漢史62) 有妻殺夫 而其子又殺其母 景帝不能決 時武帝稚年 在傍曰 其母殺夫時 便不成其母 有何不可殺之義 景帝大奇之 此可據也 後因旱疏決特釋之 該曹執不可 遂流之 ○按 此與漢防年之事 情例絶殊 不必引也 續大典云 其母與人潛姦 其子於姦所刺殺姦夫者 參酌定配
父母殺子(賈蘇兪虞)
後漢書云 賈彪爲新息長 小民困貧 多不養子 彪嚴爲其制 與殺人同罪 城南有盜劫害人者 北有婦人殺子者 彪出按驗 掾吏欲引南 彪怒曰 寇賊害人 此則常理 母子相殘 逆天違道 遂驅車北行 按治其罪 賊亦面縛自首 數年間 人養子者千數曰 此賈父所生也 皆名之爲賈 ○蘇軾與朱鄂州書云 岳鄂間 田野小 人例養二男一女 過此輒殺之 初生輒以冷水浸殺 其父母亦不忍 率常閉目背面 以手按之水盆中 咿嚶良久乃死(節) 準律故殺子孫 徒二年 此長吏所得按擧 願公告以法律 諭以禍福 依律行遣 此風便革 ○又兪偉宰劍之 順昌民人生子多至三四者 率皆不擧 爲其貲産不足也 偉作戒殺子文以諭之 全活千計 ○虞允文知太平 州民歲輸身丁錢絹 貧不能納者 生子皆棄之 稍長卽殺之 允文代以荻場 民知父子之樂 ○鏞案 中國多産子 不擧之俗 或以俗忌(如五月五日生者) 或以貲貧 或以賦63)重 而我邦惟一明川事 見於國乘 然議其律者 當原情而定罪 不可與用意凶慘者同論也
父母殺子(徐疏明律)
國史 肅宗七年 咸鏡道明川寺奴山奉妻莫今産子 欲殺之 被人救止 問情則以爲匃乞中産子 萬無保育之理 不得已至此 監司尹堦以聞 該曹覆奏言 父母殺子女者 受敎中論以一罪 此則已殺之謂也 請依律文杖六十徒一年 判曰 雖因禁抑 未遂凶計 原其心跡 與殺無異 不可不斷以一罪 以正風敎 領議政金壽恆議曰 北路之民 雖極頑蠢 手戕其赤子 豈其本情哉 蓋其生理之艱 賦役之重 比他道特甚 父子不相保 誠可哀 而不可惡矣 且未殺 與已殺者不同 施以次律 似合酌處 上命依議施行
肅宗十年 戶曹參判徐文重上疏言 律文中 父母之殺子 罪止杖徒 意蓋有在 而先朝受敎 父殺子兄殺弟 而事係故意者 論以一罪 欲懲殺子之惡 而反與弑逆之罪 同歸殺死 其所以重其律 乃所以亂其倫也 上曰 父母殺其子者 自今一依律文施行 如有情節痛惡 不可不別樣處斷者 隨時稟定
大明律云 其子孫違犯敎令 而祖父母父母 非理毆殺者 杖一百 故殺者 杖六十 徒一年 ○續大典云 父母殺子女 兄殺弟 而其用意凶慘者 並以鬪毆殺律論 註云 謀殺子女 而未行者 遠地定配(又有一依律文施行之敎) ○案 漢賈彪之法 殺子與殺人同 宋律徒二年(並見上) 大明律․續大典 又各不同 蓋父母殺子 其情萬殊 不可一槪論 故其情哀者 罪止徒年 用意凶者 律如殺人 又如石碏殺子 春秋許爲純臣 瞽瞍謀殺子 古今皆稱惡人 大典所言者 蓋因爭財姦淫 或惑於後妻 視爲讎敵 以至謀殺者也 故聖敎令一依大明律 其用一律者 令隨時稟定也
以孝殺妻
國史 英宗三十三年 命啓覆罪人卜道咸 減死定配 道咸 北民也 妻不順繼母 道咸毆之至死 諉以自縊 上覽其案 敎曰 子爲繼母而打其妻 母爲其子 而滅其痕 爲不孝之婦償命其夫 豈王政乎 特命減等
大明律云 凡妻妾因毆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擅殺死者 杖一百 若夫毆罵妻妾 因而自盡身死者 勿論
宥姑殺婦
唐 柳公綽爲刑部尙書 京兆人有姑鞭婦至死者 府斷以償死 公綽議曰 尊毁卑 非鬪也 且其子在 以妻而戮其母 非敎也 竟得減死(出唐書) ○案 訓誨鞭扑者 如是可矣 平山之民 淫姑暗殺其婦(見下篇) 若是者 雖母殺其子 不可原也
誣婦殺姑
漢 于定國爲廷尉 東海有孝婦 少寡亡子 養姑甚勤 姑欲嫁之 終不肯 姑謂鄰人曰 我老久累丁壯 奈何 自經死 姑女告婦殺母 吏驗治孝婦 自誣服 于公爭之不能得 太守竟論殺孝婦 郡64)中枯旱三年 于公曰 孝婦不當死 咎儻在是乎 於是 太守自祭孝婦塚 因表其墓 天立大雨
兄弟爭死
南史 袁彖在江陵 縣人苟蔣之兄弟爭死 彖曰 辨讞之日 友于讓生 若陷以深刑 實傷爲善 由是蔣之兄弟免死 ○按 歷觀古史 以及先祖之祥刑考 凡兄弟爭死者 莫不傅生 而愚民於兄弟同犯之獄 鮮能出此 斯則敎化不明故也 詩云 脊令在原 兄弟急難 凡今之人 胡不由矣 昔姜肱遇盜 更相爭死 遂兩釋焉(見小學) 趙孝弟禮爲賊所得 將食之 孝自縛詣賊曰 禮瘦不如孝肥 賊曉其意 俱舍之(見五倫行實) 盜猶然矣 況於風敎之所出乎
兄弟爭死(繼母特慈)
秦潤夫繼室柴氏生一子 與前妻一子俱幼 潤夫病且死 以前妻子囑之 柴氏 鞠育無異心 辛勤紡績 遣二子就學 至正中 有惡少殺張福家屬者 福訴於官 連柴氏長子 法當誅 柴氏引次子詣官泣訴曰 殺人者 吾次子 非長子也 次子曰 我之罪 可加於兄乎 鞫之 至死不易辭 官反疑次子 非柴所出 訊之他囚 始得其情 官義柴氏之行 歎曰 妻割愛 以從夫言 子趨死以從母志 此天理人情之至 遂倂二子 俱釋之 有司上其事 旌其門復其家
兄弟爭死
國史 仁祖七年 刑曹啓言 李克誠殺人當死 其弟克明自言爲首犯 兄弟爭死 上曰 死者 人所共惡 克明爲其兄自服 此實君子之所難 而薄俗之所罕 其原之 以彰其善 ○案 近來習俗多文 兄弟共毆者 多能爭死 恐不可一切兩免之也
兄母代死
漢 安帝時 河間人尹次 潁川人史玉 皆坐殺人當死 次兄初及玉母軍(姓軍氏) 並詣求貸其命 因縊死 應劭據正典刑有可存者 議曰 次玉以淸時 釋其私憾 朝恩65)在寬 幸至冬獄 而初軍愚狷 妄自投斃 ○按 應劭之議 蓋云愚氓無知 計雖在於代死 王法至嚴 命難饒於有罪 倖門一啓 流弊無窮 將使悖子頑弟幸逭宜被之律 慈母仁兄枉受自戕之悲 皆王者之所宜慮也
嫡妾誣告(誣獄冥報)
陳睦嘗提點兩浙路刑獄 會杭民有妾夏沈香者 澣衣井傍 其嫡子墮井 妻訟于州 必以謂沈香者擠之墮井也 三易獄不合(謂沈香解脫 不合睦意) 睦怒 劾掾別委官 攝治之 許獄 具以才薦 遂逐三掾而殺沈香 東坡詩 殺人無驗終不快 此恨終身恐難了 蓋有激云 他日睦還京師 久之無所授 聞廟師邢頗從仙人游 乃密叩以未來事 邢終拒之不答 尋語所親曰 如沈香何 睦爲之震汗廢食者累日
遺鞘詗盜
魏 司馬悅爲豫州刺史 有上蔡董毛奴齎錢五千死於道 或疑張堤行劫 又於堤家得錢五千 堤懼楚掠誣服 悅疑之 乃引毛奴兄問曰 殺人取錢 當時 應有狼狽有所遺 曾得何物 曰 一刀鞘 悅取視之曰 此非里巷所爲也 乃召州內刀匠示之 有郭門者言 其手所作 去歲賣與郭人董及祖 悅詰之 具服
屠刀辨盜
唐 劉崇龜鎭南海 有富商子泊船江岸 見一高門中有美姬 少年戲曰 夜當詣宅 姬亦無難色 是夕 果啓扉待之 少年未至 有盜入室 姬不知 欣然往就之 盜謂見擒 以刀刺之 遺刀逃去 少年繼至 踐血仆地 乃見死者 走出船 夜解維而遁 明日 其家跡至岸 岸上人言 其夜66)有某客船徑發 遂訟公府 遣人追捕 拷訊 吐情 唯不招殺人 崇龜視所遺刀 乃屠刀也 因下令曰 某日大設 合境屠者皆集 以候宰殺 旣而放散 令各留刀 翌日再至 命以刀因詰之 對曰 此非某刀 乃是某人刀耳 亟往捕之 則已逃矣 於是 以他囚合死者 爲商人子 侵夜殺之 逃者聞而還 乃擒置法 商子 以夜入人家 杖背而已
放嫗詗奸
唐貞觀中 衛州板橋店主張逖妻歸寧 有魏州․王衛․楊正等三人 投店宿五更早發 夜有人取王衛刀殺逖 其刀却內鞘中 正等不知覺也 至明 店人趁正等拔刀 血甚狼藉 囚67)禁正等 拷訊苦痛 遂自誣服 上疑之 差御史蔣常復推 至則總追店人年十五以上者集 爲人數不足放散 惟留一老嫗 年八十餘 日晩放出 令典獄密覘之曰 嫗出當有人共語者 卽記姓名 勿令漏洩 果有一人 卽記之 明日復爾 如是三日 幷是此人 因總集男女三百餘人 就中喚出與老嫗語者 餘並放散 問之具服 云與逖妻奸殺
縱兒捉賊
唐 韓思彦使幷州 有賊殺人 主名不立醉胡(人名也) 懷刀而悍(性本兇) 訊掠已伏 思彦疑之 晨集兒童凡數百 暮乃出之 如是者三 因問兒出 亦有問之者乎 皆曰有之 卽物色其人而訊之 於是 果獲眞盜
店主酖商
唐 韋皐鎭劍南 日有逆旅 停止大賈 貲貨萬計 因病而酖之 隱沒其財 因以致富 公知之 又有北客蘇延 商販於蜀 得疾而卒 以報於公 公使驗其簿籍 已被店主易換 公乃尋究經過 密勘於里 俗詞多不同 遂劾店主 同店者立承欺隱凡數千緡 與吏二十餘人分張 悉命赴法 由是 劍南無橫死之客
匪黨殺徒
宋 韓琦知審院 先是 盜殺同黨 旣自已就捕 例不抵死 公曰 此但幷有其貲 或就滅其口 非有自新改過之心 無足矜者 請更議其法 乃詔 盜殺其徒 而不首者 毋得原(出東都事畧) ○按 漢 張敞守膠東 明設購賞開羣盜 令相捕斬除罪 由是 盜賊解散 吏民翕然 又漢光武時 遣使者下郡國 聽羣盜自相糾擿 五人共斬一人者 除其罪 則盜殺同黨而免罪 自漢已然 今盜之相殺 非由縣官招諭 其情異也
執記獲盜
皇明 周新按察浙江 初來時 蠅蚋迎馬首而聚 使人尾之 得一暴屍 惟小木布記在(卽木刻私印打布 爲識者) 收至 及至任 令人市布 得印志同者 鞫之 卽劫布商賊也 悉以其贓 召布商家給之 家人大驚 始知其死於賊也
釋寃獲盜
姚龍學仲孫爲許州司理參軍 時王嗣宗知州事 民有被盜殺者 其妻訴 里胥嘗責賄於其夫 不與而忤68)之 此必盜也 乃捕繫獄 將以死 而仲孫疑之 嗣宗怒曰 若非盜耶 然亦不敢遽決 後數日 果得其盜者 嗣宗喜曰 審獄當如是也 ○按 凡殺獄不知犯人者 每疑平日結怨之人 然旣與結怨 衆所共知 一有殺死 疑必有歸 苟有知覺 豈爲是乎 故凡遇此獄 宜細察情理 不可但憑 苦主之說 遽斷爲犯也
留屍盜婦
五代時 有人行商 回見其妻 爲人所殺而失其首 妻族仍執壻送官 嚴訊服 從事疑之 請緩其獄 更加窮治 太守許之 乃追封內 仵作行人 編供近日與人家安厝墓冢多少 去處一一面詰之 又問頗有擧事可疑者乎 有一人曰 某近於豪家擧事 只言死却嬭子 五更初 於墻頭舁過凶器(屍柩也) 輕似無物 見瘞某處 亟遣人發之 但獲一女人首 卽將對屍 令其夫驗認 云非妻也 繼收豪家鞫之 乃是殺一嬭子 函首葬之 以屍易此良家婦 私蓄之 豪人棄市 壻乃獲免(玉堂閒話)
留屍盜嫂
宋時 太平州有一婦 與小郞同出 遇雨入古廟避之 見數人先在其中 小郞 被酒困睡 至晩方醒 人皆去矣 嫂已被殺 而屍無首 驚駭號呼 被執送官 不勝拷掠 誣服强姦 嫂不從而殺之 棄其首與刀於江中 遂坐死 後其夫至廬陵於優戲場 認得其妻 諸伶悉竄 捕獲伏法 蓋向者無首之屍 乃先在廟中之人也 伶人斷其首 易此婦人衣而攜去
奸僧變形69)
張詠知益州時 有僧行止不明 有司執以白公 公判其牒曰 勘殺人賊 旣而案問 果一民也 與僧同行 道中殺僧 取其祠部戒牒三衣 自被剃爲僧 寮屬問公 何以知之 公曰 吾見其額上 猶有繫巾痕也
淫僧殺妓
靈隱寺僧名了然 戀妓李秀奴 往來已久 衣鉢蕩盡 秀奴絶之 僧迷戀不已 一夕了然乘醉而往 秀奴不納 了然怒擊之 隨手而斃 至郡 時蘇子瞻治郡 送獄院推勘 於僧臂上見刺字云 但願生同極樂國 免敎今世苦相思 子瞻見招 結擧筆判 踏莎行詞云 這箇秀奴 修行忒殺 雲山頂上 持70)戒一從 迷戀玉樓 人 鶉衣百結渾無奈 毒手傷人 花容粉碎 空空色色今何在 臂間刺道苦相思 這回還了相思債 判訖 押赴市曹處斬
盜斷婦腕
宋 呂公綽知開封府 有營婦 夫出於外 盜夜入舍 斷其腕而去 都人喧駭 公謂 非其夫之仇 不宜快意如此 遣騎詰其夫 果獲同營韓元者 具奸狀 伏誅
盜覬僧妻
高麗 鄭云敬爲全州牧(恭愍王時) 有僧娶妻家居者 一日出外 爲人所殺 其妻訴于官 無證久不決 云敬卽問其妻有所私者 妻曰 無 但鄰有一男常戲曰 老僧死則事諧矣 於是 執其男置外 先鞫其母曰 某月日 汝子在家耶 出外耶 母曰 是日自外來言 與友人飮酒醉困 卽問其男所與飮酒者誰 卽自服(云敬 卽道傳之父)
鬼哭誑奴
順菴政要云 南郡一女子 行摘木棉 有書齋總角秀才 見而悅之 挑誘不拒 約夕往 旁有雇奴竊聽之 先往 女子拒之 奴拔刀殺之 秀才後至 見血流驚還 明日女家跡捕之 申于郡守 守疑不決 密令人詐爲鬼夜哭 女子藁葬處訴云 你71)這兇人 胡爲殺我 我今殺爾 除了一個慈悲佛 誰肯赦爾 我今渴餓 眞正不耐 爾又不將殘杯冷肉沾救我 我今殺爾 決不放爾 其聲煩寃 村中傳以爲怪 奴入山供養 又以酒炙 夜祭女殯 遂執之
宿海得屍
蔡君山爲長溪縣尉 縣媼一子 漁於海而亡 媼指某氏爲仇 告縣捕賊 縣吏難之 皆曰 海有風波 豈知不水死乎 且雖果爲仇所殺 若屍不得 則於法不可理 君山獨曰 媼色有寃 吾不可不爲理 乃陰察仇家 得其跡 與媼約曰 吾與汝宿海上 期十日不得屍 則爲媼受捕賊之責 凡宿海七日 海水潮 二屍浮而至 驗之 皆殺也 乃捕仇家伏法(出歐陽公文集)
網水得屍
馬亮知洪州 有父子同訴失其冢婦 公潛諷胥吏 就詢所居 知其前後 皆有津涉 密選幹吏 網于水中 翌日而獲沈屍 卽辰而辨謀殺
爬江得屍
李右相浣 武臣也 治獄詗盜 號稱神明 嘗爲司寇 民有與名官李增訟者 李相右民 一夕 民不在求不得 疑增殺之 懸72)重賞 購其屍 沿江上下 設械器鉤爬 經旬不得 李別使人譏察 密囑曰 有終始如一者 捕之 都民或三四日 或六七日 意闌則去 有一人自初至終 混在衆間 倡言難獲 於是 捕而訊之 果是殺者也 得其屍 增竟在獄中
風葉得屍
明 周新按察浙江 一日視事 忽旋風吹異葉至前 左右言 城中無此木 獨一僧舍有之 去城差遠 新悟曰 此必寺僧殺人 埋其下也 寃魂報我矣 發之 得婦人屍 僧卽款服
尾蛇得屍
葉宗人爲錢塘知縣 嘗視事 有蛇升階 若有所訴 宗人曰 爾有寃乎 吾爲爾理 蛇卽出 遣隸尾之 入餠肆爐下 發之 得僵屍 蓋肆主殺而瘞之也 邑民以爲神
斬丐充首
宣歙間 有强盜夜殺一行旅 棄屍道上 攜其首去 將曉 一人繼至而踐其血 亟走避之 尋被追捕繫獄 半年不決 有司切欲得首結案 乃嚴督吏胥 徧行搜獲 會一丐者病臥窯中 卽斬以應命 囚亦久厭拷掠 誣服被誅 後半年 强盜始獲 始知所斬首 乃瘞歙縣界 蓋有司急於得首以結案 吏以丐者應之也
儒作僧
順菴政要云 近世某郡士人 多會于佛寺 僧徒苦之 至與之格鬪 一僧被杖而倒 僧唱言僧死矣 士人一時逃散 有一人致命於亂石間 俄而僧倒者復起 而得士之死者 頭被衲 作僧樣告官 官重勘衆士人 而死人之家不覺 誤以爲逃罪也 後寺僧相鬪 頗洩言 覆之 果然 噫其計亦巧矣 誰能知之 以此求之 則訟獄之如是者非一二 治獄者當推類而察之
稻芒執犯
後漢 周紆爲召陵相 廷掾憚紆嚴明 欲損其威 乃晨取道傍死人 斷手足 立寺門 紆聞便往死人所 若與共笑語陰察 視口眼中有稻芒 乃密問守門者曰 誰載藁入城 曰惟有廷掾耳 又問鈴下曰 外頗有疑吾與死人共笑語者否 曰廷掾疑君 乃收廷掾訊之 具服
毒酒發奸(寵妾弑夫)
宋 范純仁知濟州 錄事參軍宋儋年中毒暴卒 公得罪人置於法 初 宋君 因會客罷 是夜 門下人遽以疾告 公遣家人子弟 視其喪事 宋君小殮 口鼻血出 漫汚幎帛 公疑其死不以理 果爲寵妾與小吏爲姦也 付有司按治 具服 因會客 置毒在鼈䏑中(知宋不食鼈炙 詐服如此) 公曰 䏑在第幾巡 豈有中毒 而能終席耶 命再劾之 宋君果不嗜鼈䏑 爲座客所幷 乃客散醉歸 置毒酒杯中 而殺之 罪人覬他日獄變 爲逃死之計也 人以爲公發奸摘伏如神明 ○按 旣服其毒 猶隱其酒 此獄之所以難知也 昔趙公某爲平壤庶尹 一日暴卒 知由毒酒 而監司不能發其奸 嗚呼寃矣
左匙辨殺
鄂州崇陽 素號難治 歐陽曄治之(一云 知端州) 至則決滯獄百餘事 桂陽民有爭舟而相毆至死者 獄久不決 公自臨其獄 出囚坐庭中 去其桎梏而飮食之 食訖 悉勞而還于獄 獨留一人于庭 留者色動惶顧 公曰 殺人者汝也 囚73)不知所以然 公曰 吾視食者 皆以右手持匕 而汝獨以左 今死者 傷在右肋 此汝殺之明也 囚卽涕泣曰 我殺也 不敢以累他人 公之臨事明辨 有古良吏 決獄之術 多如此 ○按 凡被刺被打之獄 兩人混毆者 專以手勢 辨其正犯 左右手 察其便用 尤妙訣也
左匙辨誣
宋 錢惟濟知絳州 民有條桑者 盜强奪之不能 乃以74)刀自斫其右臂 誣以殺人(律 凡使用金刃兇器 雖幸未死 亦係故殺) 官司不75)能辨 惟濟引問 面給以食 而盜以左手擧匙箸 因語之曰 他人行刃 則上重下輕 今下重上輕 正用左手 傷右臂也 誣者乃服
死後假燒
吳 張擧爲句章令 有妻殺夫 因放火燒舍 乃詐稱火燒夫死 夫之親家 疑而訴之於官 妻拒不服 擧 乃取豬二口 一殺一活 積薪燒之 殺者口中無灰 活者有灰 因驗夫 口中無灰 以此鞫之 妻果伏 ○案無寃錄 辨生前死後火燒之法 專以口鼻之有灰無灰 腦中之有烟無烟 定其眞假 或此法文 著於張擧之後歟 抑張擧之前 已有此法文也
油傘見痕
太常博士李處厚知廬州 嘗有毆人死者 處厚往驗 都無傷跡 一老書吏求見曰 此易辨也 以新赤油傘 日中覆之 以水沃屍 其跡必見 處厚如其言 傷跡宛然(出夢溪筆譚) ○案無寃錄 洗罨法 有明油傘看痕之說 老吏之術 有所本也
欅柳作痕
宋 李南公知長沙 縣有鬪者 甲强乙弱 各有靑赤痕 南公召使前 以指捏之曰 乙眞甲僞也 訊之果然 蓋南方有欅柳 以葉塗肌膚 靑赤如毆傷者 剝皮 橫置膚上 火熨之如棓傷 水洗不落 但毆傷者血聚而硬 僞者不然
野葛中毒
宋 賈昌齡爲饒州浮梁尉 其俗輕死 與人有怨 往往先食野葛以誣之 昌齡 輒能辨之 ○按 此卽圖賴之俗
荊花中毒
兗州府單縣 有田作者 其婦餉之 食畢而死 翁姑曰婦意也 陳于官 不勝箠楚婦 遂誣服 自是久不雨 許襄毅公進 時宦山東曰 獄其有寃乎 乃親歷其地 出獄囚徧審之 至餉婦乃曰 夫婦相守 人之至願 酖毒殺人 計之至密者也 焉有自餉于田而投酖者哉 遂詢其所饋飮食所繇道路 婦曰 魚湯米飯 度自荊林 無他異也 公乃買魚行飯 投荊花於中 試諸狗彘 無不立死者 婦寃遂白 卽日大雨如注
旱蓮中毒
宋 汪待擧守處州 部民有飮客者 客醉臥空室 中夜酒渴 索漿不得 乃取其花甁水飮之 次蚤啓戶 客死矣 其家訟於官 待擧究舍中所有物 惟甁浸旱蓮而已 試以飮死囚立死 訟乃白 ○按本草 旱蓮草 一名鱧腸 味甘酸無毒 其用甚多 今此處州之客 飮旱蓮而死 未可知也 ○春渚紀聞云 歙客經潛山 見蛇腹脹甚 齧一草以腹磨 頃之脹消 蛇去 客念此草必消脹毒 取置篋中 夜宿旅邸 鄰房有過客爲腹脹所苦 客取藥就釜煎 一杯飮之 頃間 其人血肉 俱化爲水 獨遺骸骨 急挈裝而逃 至明 主人不測何爲 及潔釜炊飯 則釜遍體成金 乃密瘞其骸(見名醫類案) 蓋誤食毒草而死者 亦或有之 此又不可不知也
醫藥救死
葉公南巖刺蒲時 有羣鬨者 訴於州 一人流血被面腦幾裂 公見惻然 時家有刀瘡藥 公入內自搗藥 令舁至幕廨 委謹厚廨子及幕官曰 善視 勿令傷風 此人死 汝輩責也 其家人不令前 乃略加審覆 收仇家於獄 而釋其餘 友人問故 公曰 凡人爭鬪 無好氣 此人不卽救 死矣 此人死 卽償命一人 寡人之妻 孤人之子 又干證連繫 不止一人 破家 此人愈 特一鬪毆罪耳 且人情欲訟勝 雖骨肉亦甘心焉 吾所以不令其家人相近也 未幾人愈而訟遂息 ○按 牧民之官 視民如子 如有被毆傷濱死者 官爲之醫治 無至致命 實陰德之大者也 與其兩死 曷若兩生之爲無事乎
賂獄竟死
越 范蠡出齊 稱陶朱公 中男殺人囚於楚 朱公曰 吾聞千金之子 不死於市 乃裝黃金千鎰 遣其少子 長男固請欲行 朱公不聽 長男欲自殺 朱公 不得已遣長子 爲一封書遺 故所善莊生曰 聽其所爲 愼無與爭事 至楚 莊生家 負郭 披藜藿到門進千金 莊生入見楚王 言某星宿某 害於楚 楚王曰 奈何 莊生曰 獨以德爲可以除之 王乃封三錢之府(將赦 恐有盜 故先封之) 楚貴人曰 王且赦 長男以爲弟固當出 復見莊生 莊生知其意 欲復得金曰 若自入室取金 乃入見楚王曰 臣前言某星事 今道路皆言陶之富人朱公之子 殺人囚楚 其家多持金錢 賂王左右故赦 楚王大怒 令論殺朱公子 明日 遂下赦令 朱公長男 竟持其弟喪歸 ○按 吾東之法 殺人者 雖會赦不宥 而中國已自范蠡之時 殺人者 會赦得放 漢 桓76)帝時張成能爲風角知 將有赦 敎子殺人 七日而赦77) 皆非三代之令典 吾東法是也
1) 朝本에는 擇.
2) 朝本에는 綠.
3) 朝本에는 晩.
4) 朝本에는 不.
5) 朝本에는 口.
6) 朝本에는 目.
7) 朝本에는 千.
8) 朝本에는 .
9) 朝本에는 也.
10) 朝本에는 .
11) 朝本에는 叟.
12) 朝本에는 在.
13) 朝本에는 叟.
14) 朝本에는 於.
15~18) 朝本에는 叟.
19) 朝本에는 循.
20) 朝本에는 復.
21) 朝本에는 子.
22) 朝本에는 吾.
23) 朝本에는 墜.
24) 朝本에는 其.
25~27) 朝本에는 幹.
28) 朝本에는 巫女.
29․30) 朝本에는 張.
31) 朝本에는 貨.
32) 朝本에는 曰.
33) 朝本에는 追.
34) 朝本에는 里召.
35) 朝本에는 繩.
36) 朝本에는 ‘也’자가 빠졌음.
37) 朝本에는 ‘國南九萬人’
38) 朝本에는 定.
39) 朝本에는 ‘吾’자가 빠졌음.
40) 朝本에는 儁.
41) 朝本에는 廷.
42․43) 朝本에는 儁.
44) 朝本에는 矛.
45) 朝本에는 罪.
46) 朝本에는 不.
47) 朝本에는 遺.
48) 朝本․光武本에는 이 항목 전부가 빠져 있음.
49) 朝本에는 ‘冥’자 하나가 더 들어 있음.
50) 朝本에는 名.
51) 朝本에는 ‘若’자가 빠져 있음.
52) 朝本에는 昻.
53) 朝本에는 在.
54) 朝本에는 末.
55) 朝本에는 苦.
56) 朝本에는 思.
57) 朝本에는 延.
58) 朝本․光武本에는 이 항목 전부가 빠져 있음.
59) 筆寫本에는 歎.
60) 朝本에는 刑.
61) 朝本에는 曰.
62) 朝本에는 中.
63) 朝本에는 賊.
64) 朝本에는 軍.
65) 朝本에는 思.
66) 朝本에는 家.
67) 朝本에는 因.
68) 朝本에는 惡.
69) 朝本에는 刑.
70) 朝本에는 特.
71) 朝本에는 爾.
72) 朝本에는 縣.
73) 朝本에는 因.
74) 朝本에는 ‘乃以’가 빠져 있음.
75) 朝本에는 莫.
76) 朝本에는 靈.
77) 朝本에는 救.
欽欽新書 卷4
批詳雋抄 一
批者 上司之批判也 詳者 下縣之申詳也 申詳 吾東謂之牒報 批判 吾東謂之題詞也 批詳之外 有審有駁 有讞有擬 其體裁大略相似 有用四六騈語者 有單股說理者 總皆典雅精嚴 非如吾東題牒之鄙俚支離爲可厭也 其或雜以俳語 有如戲弄者 佻薄之咎 非欽恤哀敬之義也 其或官話文句 艱深難通者 靜究而求其例 皆可通也 今取奏議榜示等數道 冠之在上 此其總義也 次列批詳諸文 以具衆情 掌獄者 庶有取焉 所取寡約 然一臠知1)鼎 不在多也
佟國器 問刑條議 七條通論
爲條議問刑則例 以裨明愼事 竊惟制治之道 刑名最重 在京 有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衙門 皆爲法司 九卿之中司刑名者 實居其三 臣閱邸報 伏讀旨意 批駁及三法司覈議 可謂精且嚴矣 第有招而後有看 有看而後有議 議者引律以議其罪也 看者 問官審斷之語也 招者 因問官審語而衍爲犯人自招之詞也 議與看違 則法司得按律以正其非 而招看之間 或失犯人之情 法司無如何也 其最重者 莫如人命强盜二案 人命眞僞 全憑檢驗査 宋時 有洗寃錄一書 原附律令 頒行天下 明朝久不申飭 所以問刑之官 不察其義 以致屢審不決 淹累經年 民之死於法律者少 死於訟獄者多 臣奉有簡訟省刑之勅 若不發明其理 剖2)晰其弊 則訟何由簡 刑何由淸 謹將人命條議七款 爲我皇上陳之
解曰 則例 猶法式也 明愼 謂刑獄之本也(易曰 明愼用刑) 批駁 卽獄批獄駁 批者 考定也 駁者 覆難也 犯人 犯罪之人也 東人以正犯干犯爲手犯之犯 雖主謀殺人者 若無手犯疑 不可以名之曰正犯 非矣 人命者 中國稱人命 猶吾東之稱殺人也 淹累 謂滯獄也(係累而淹延) 勅 詔也
一 告人命狀 必要明開用何械 毆某處 見今某處斜傷長濶若干 某處圓傷橫圍若干 問官審訊 如果情眞 只於所毆之處 檢驗傷痕 立見眞僞 臣每閱招 嘗見問官全不理會 假如原告本說耳根 一下打死 而渾身檢驗 動數十處傷痕 於是院司以傷痕不對爲駁詞 問官增毆打情節爲比對不知 人生一世 自少至壯 或失足 跌 或疾病捶按 或生瘡被擊 或負重著堅 血不流行 輕傷著骨 則紅日久而消 重傷著骨 則靑終身不散 問官不知其義 以致訟者 數年不決 累斃甚多也
解曰 明開 謂明白條列也 斜傷 狹而長之傷也 圓傷 圍作團3)之傷也 不對 猶不合也 駁詞 設難以反問也 當作蹉 蹉跌 謂失足而蹶也 捶 杖擊也 按 抑壓也 謂平日或受杖而有傷 或被壓而有傷也 累斃 謂繫獄而死也 ○案 吾東 圓傷尺寸 每云 圍圓長幾寸幾分 不成文理 必當改也
一 有致命之處 有致命之傷 頂心 門 耳根咽喉 心坎腰眼 小腹腎囊 此速死之處也 腦後額角 胸膛背後脅肋 此必死之處也 肉靑黑 皮破肉綻 骨裂腦出血流 此致命之傷也 致命之傷 當速死之處 不得過三日 當必死之處 不得過十日 若當致命之處而傷輕 或極重之傷而非致命之處 雖死於限內 當推別情 不可一槪坐死
解曰 必以重傷當要處兩者相合 乃爲死證 但一非兩 則當求隱情也
上節 本無寃錄文
一 檢驗之時 檢官嫌其凶穢 皆不近屍 惟聽仵作喝報 或多增分寸 或亂報靑紅 間有犯人 與屍親爭傷 而檢官竟不經目 止執一筆 爲仵作謄錄耳 及再更檢官 再更仵作 或暗賣屍格 約與雷同 或意欲重輕 多增疑似 以致兩檢不同 每駁 四五檢者 旣以梃刃 喪命於生前 又以蒸煮 分屍於身後 寃讎未雪 暴露經年 況血屍傷痕易辨 枯骨傷痕難辨 亦有蒸煮數次 眞正傷痕 亦在滅沒之間 是愈檢而愈訛也 凡屢檢不定之案 初檢官 應置劣考
解曰 仵 與伍通 偶對曰仵也 擧屍翻轉之人 兩人爲偶 與之對擧 故名曰仵作也 喝報 猶聲說也 靑紅 痕 之色也 屍格 屍帳之具式者也 重輕 謂使情輕者變而爲重 情重者變而爲輕也 上司之駁至於四五 則獄情疑亂 而奸謀得售也 血屍 新死之屍也 ○案 此謂屢檢之獄 初檢官 應置劣考 恐不可也 初檢得實 而覆檢誤執 以至三檢四檢者亦多 將亦罪初檢乎 愚謂究竟得情之日 其不得情者有罪 其得情者有獎 斯可矣
一 衆人共毆一人 致死 各4)應檢驗最重傷痕 以定首犯 然有昏夜醉後 羣毆而定執某人打某處者 雖毆者 不能自知其所毆之處 不能自記其所毆之數 而況證人乎 大抵共毆 只問毆人因由 不當刻舟求劍 致有寃情也
一 告辜限期 照手脚金刃他物等類 分別二十日三十日五十日立限 律例所載詳矣 第係一月者 要査大建小建(大小月) 此生死出入之界 不可不愼也
一 仵作之弊 有以白礬蘇木 黑礬五倍茜草等物 製造靑紅等傷 任口喝報 檢官旣不經目 卽看亦不精細 有誣成大獄者 此弊最要深察
一 人命重案 動輒經年 其中干連人犯必多 在縣守候 已稱苦累 至於起解 或隆冬盛夏 或老幼病人 民間疾苦 多少難言 尙應止摘緊關 自正犯並徒流罪名者起解外 再屍親一人 干證一二人 對質足矣 其餘人犯 盡行摘發寧家
解曰 在縣守候者 卽本縣拘留也 起解者 捉送上司也 徒流罪名 謂干犯人等也 寧家 謂5)歸寧乃家也 ○昔在海州 査松禾獄事 一宗二十餘人 因再行査審 淹累營獄七十餘日 余請正犯一人之外 悉放寧家 使之作農 僉曰 啓下罪人 不可徑放 余曰 監司之職 本所以巡行列邑 諸郡諸縣 皆可以拘罪人 何必松禾不可拘矣 再三申請 乃得縱遣
李士楨6) 人命條議 六條通論
爲刑名有一定之讞法 大案有終紊之科條 謹陳末議 請乞憲鑒 倘有可採 俯候批行 刊發所屬
解曰 憲鑒 謂上司之照監也 批行 東人謂之題下 謂伏俟批下 刊行此條 于所屬諸縣也
一 人命以原詞爲據 隨告隨審 卽遲亦不得過三日 此爲定規 尤不許于臨審時 更投多詞 改換情節 添減犯證 展轉牽告 除兇犯應行羈禁外 見證鄰佑 多不過三四人 隨案質審 分別保候 不許一槪羈禁 亦不許聽信經承差役 株連多人 致滋詐騙
解曰 原詞 謂苦主原告之狀也 隨審 謂卽行檢也 臨檢投詞 苦主之變辭也 犯證者 犯人證人也 羈禁 猶拘囚也 質審 猶躬審也 保候 東人謂之保授也 謂之保候者 今且保授 以候覆審之日也 經承 左右承事之人 差役 在下執役之人也 詐騙 猶欺賣也
一 人命以傷痕爲憑 奉憲不許轉委佐貳補員 定例 印官 親臨屍場檢驗 如但隔壁聽仵作指報 則印官必須親臨屍場之爲何 須將傷痕 顔色分寸 某處偏左偏右 皮破骨折 紅楂白楂 係某器所傷 分晣致命不致命 如金刃手足 磚石木棍等器 果與傷痕相合 檢驗的實 審與口供無錯 卽塡屍格 以定山案 不可聽信仵作經承含糊混報 致成疑案難結 更不可遲延時日 以致屍潰難檢
解曰 奉憲者 上司也 佐貳 本縣丞佐之職也 補員 猶充位也(苟充檢官之員額) 印官 縣令也 爲何 言非本意也 紅楂 血出之痕 白楂 皮全之傷也 磚 瓦甓也 棍 棒也 非吾東所謂棍杖也 看審與苦主口供無錯 乃塡書于屍帳式 以定不動之案也 山者 不動之意 難結 謂究竟無以結局也
一 人命以初情爲眞 檢驗之日 卽硏訊屍親兇犯 及緊關 證佐確實 各口供 隨時追獲 兇器因何事起釁 何人見證 先後下手 何人致命 重傷行兇 及致死日期 爲首爲從情節 逐一訊明 卽便定案 以防後日狡辯參差
解曰 初情 謂初檢所告之情實也 硏訊 猶細問也(磨之又硏 不粗鹵) 追獲 猶尋討也 吾東謂之拾得其言 俚矣 狡辯 奸詐之言也 ○鄭海州述仁云 昭脫之案 不厭明核 若夫結構之案 宜從渾朴 若刪去浮辭 表顯確證 劈破疑端 呈露隱情 使罪人毋敢一毫游移於他日 則雖剛明得譽 而非所以養福樹德 余深服其言 凡情理凶毒之外 或乘憤使酒 犯惡於一瞬之頃者 檢官宜深體斯言 勿以竭其情爲能也
一 謀殺故殺 淸律甚重 如果有陰謀詭計 或有意欲殺 須依律坐罪 若無謀故實跡證口有據 自認無辭者 不得輕議强引 至鬪毆殺誤殺戲殺過失殺 以及威逼等項殺 各有一定之律例 亦各有不同之情節 如鬪殺者 以一人而敵一人者也 有兩人則爲共毆 非鬪殺7)矣 鬪出一人之手 又不可以從論也 故殺者故意殺人 意動于心 執物毒打致命 當時身死 是有心害命也 此爲故殺 隔日身死爲鬪殺 若意欲殺人 先告于爲從者 使隨我而殺之 則爲謀殺 非故殺矣 故殺者 出人之意 不可以從論也 若人不知故殺之意 而卒然相遇共毆 則亦共毆餘人而已 ○同謀共毆 有分有合 分而言之 有同謀而不共毆 有共毆而不同謀 合而言之 始旣同謀 終又共毆 究其下手毆傷致命之處之人 坐以絞罪 原謀者 不論其共毆與否 並杖百流三 以其爲禍端之所起 若共毆之人 雖有別處重傷 亦止杖一百 以其下手致命者抵償矣 故不深罪 若原謀 自行下手致命 或混打不知何人下手 俱問原謀 絞 其他俱餘人若同行之人 旣不與謀 又不助力 乃是不行勸阻 只問不應如議 甲乙丙俱依同謀共毆人 因以致死者 以致命傷爲重 乙下手律絞 甲原謀律 杖一百 流三千里 丙餘人律 杖一百是也
解曰 自認 謂自服 其知罪也 共毆之獄 究其下手重者 以爲正犯 乃法例也 此事最難全靠詞證 不如徐察情理 孰主孰客 孰强孰弱 其庶乎有辨矣
一 共毆者 惟有兇器 又毆有致命重傷者 方引充軍 其雖有兇器 而無重傷 及雖有重傷 而無兇器 皆不得剪摘例文妄引矣 如審係某情 卽定某罪 其口供 參看引律 務須一意到底 不許口供牽混參看 與引律舛錯 如共毆致死者 須悉某人持某器 某處有致命傷 口供 務與傷痕兇器相合 獨重者議抵 不得揣摩懸坐 以滋辯竇 或有自盡身死者 隨卽詢其無有眞正 威逼情形 卽便趕釋 不究 仍差人押令 限三日掩埋 則輕生刁惡之風 自息矣
解曰 剪摘例文 謂拈出律文 去頭截尾 取其一句 與詞證合者 以成獄也 口供者 犯人之招詞也 參看者 鄰看之指證也 卽所謂詞證也 引律之法 專主本人口供 雖參證眞的 引律者 若把口供參證 牽混成罪 卽非法意 必要口供與傷痕相合 斯蓋恤刑之古法8) 或恐衆人合謀 歸罪於孤弱之身 以脫出其所愛也 今之斷獄者 每云衆證歸一 輕斷不服之案 此仁人之所宜愼也 尙記北部咸奉連之獄 衆證歸一 以脫金太明之死 若非聖明俯燭 奉連何以活矣 此議所戒 蓋爲此類 ○議抵 謂論死也(抵償也) 揣摩懸坐 謂口供不服 而以私意猜度 懸空以坐律也 辯竇 謂犯人辨訟自脫之孔穴也 趕釋 謂趁卽白放不追究也 押令掩埋 欲其不復起也 輕生刁惡 謂自殺以圖賴也 刁踊刁騰 皆自激相高之意
一 檢屍另有一種奇弊 謂之買屍 造傷 不惟傷假 幷屍亦假 莫可測識 有等奸民 慣盜新墓中骸骨 以皁礬五倍蘇木等物 造出淺深9)靑紅等傷 賣與誣告人命者 賄通仵作 以此陷害良民 檢官 不能覺察 間有誣成大辟者 所以檢屍最難 不但傷之輕重10)宜辨 並屍之眞假 亦不可不察也
案 吾東幸無此俗 然爲檢官 宜知天地間亦有此事 大抵檢場 宜令苦主犯人 咸覩屍體 而每令犯人受縛在別處 不見屍體 脫有此俗 無以昭其奸也
徐斯適 人命首議 飭禁誣賴
天地之德 惟在好生 律法之嚴 最重人命 故於始死而相驗 甚至朽爛而剔骨 一之不已 而至再至三 凡以使死者 得以伸其寃 而刑者足以服其辜也 至傷痕 重在初報 檢驗不許過三防 其久則滋弊 且恐干11)累 並戕害枯骨 故立法獨詳 總以敬愼 民命爲主 倘冒昧出入 則足以上干12)天地之和 下減己身之福 明蹈降罰之國典 幽遭鬼神之冥誅 又況于公受賄賂 顚倒是非者乎 奈有等貪心昧己者 但見詞屬 人命無論爲眞爲假 一閱私喜 以爲奇貨可居 無論日後貪墨枉法 卽此一念 神明已奪 其算矣
解曰 前議云有等奸民 此議云有等貪心 有等 猶言或有此等也 ○案中國之法 檢不過三 吾東之法 四檢五檢 未有限節 只滋惑亂 無補明愼 刑官宜有提奏 以三爲度 似合理也
殊不知人命一案 十有九虛 西北 多觸石投厓 東南每服毒自縊 實出一時憤激以爲 雖不能索彼之命 必能破彼之家 以此輕生于一朝 治獄者能13)明知其僞 而近時秘訣以爲假人命 最可得錢 原告自知情虛 而不抱寃 被告 得蒙開釋 而反感恩 於是肆志咆哮 差役仵作 狀師幇訟 光棍種種小人 乘此以明勒暗索 撞歲裝風 無所不至 而其家果破矣 然上之人 不惟不知自罪 且以爲功曰 彼于此重綱 吾出脫不致于死 卽多金 彼所樂從 有何寃枉 嗟乎 此又與於不仁之甚者也 夫受賄而出脫 則不行賄而坐罪 可知也 其猶有人心者 卽不坐罪 而淹滯不決 可知也 甚而肆詳累駁 以致屍腐駭抛 死者不得掩土 生者不得寧家 非司民者之罪 而誰罪哉
解曰 此圖賴之誣也 西北東南 土俗之殊也 然服毒自縊之俗 普天所同 不惟東南然也 狀師 巧飾文狀之人 幇訟 幇助供招之人(指導敎唆者) 光棍 謂頑滑可棍者也 明勒 謂公肆構勒於法官之前 暗索 謂密討賄賂於幽獨之地也 撞歲裝風 謂改換歲月 僞飾瘋狂也14) ○案 鬻獄 恆事也 藉使印官不必肥己 而裨佐賓客 有受之者矣 至於首吏刑吏 十獄十鬻 余未見不鬻者矣 中國 惟圖賴之獄有此受賂 吾東凡眞殺誤殺 無不行貨 余久在民間 知之詳矣 不惟破家 必成破村 嗟乎 胡不察矣
嗟乎 事有因由 不推究則不明 人有良心 日瞞昧則斲喪 予以爲凡枉死者 皆官死之也 彼見趙甲死而錢乙敗自然 孫丙倡而李丁隨競爭 鬪毆死者 緣此而日多 故曰皆官致之死也 夫假命圖賴 律有明條 使聽訟者毅然指天矢日 絶無曖昧 按法反坐以罪 則彼見已死 不足以累人 死之無益 其所全者 不已多乎 且惟公生明 天地鬼神 自有夢寐之可通者 更何寃獄耶 卽使偶有覆盆 而亦可告無罪于矢公矢愼爾已
解曰 甲乙 謂前獄不反坐也 丙丁 謂後獄又繼起也 我心旣公且愼矣 設有誤決 亦可以自告無罪于矢心公愼矣
某循資 亦備一官 日夜以此自誓 不愧蒭蕘 故又以此佈告宰官先生大人之前 致富之道 舍此 夫豈無術 苟爲守令者 于人命不受一錢 則郡邑之無枉死者 皆其所留矣 爲監司者 於人命不受一錢 則一省之無枉死者 皆其所留矣 自然天地庇佑 鬼神護呵 祿位崇高 子孫綿遠 其視彼得阿堵物 旋以轉獻于人爲利 豈特百千倍而已哉 若夫眞正人命 雖云解網 必出哀矜 稍涉私情 終貽鬼怨 可不畏歟 可不愼歟
解曰 凡自殺之人 其意在陷仇以破家 苟嚴立法條 凡自殺以圖賴者 勿許追究 則自殺者鮮矣 若夫哀寃窮迫 不得不死者 非圖賴也
陳秉直 人命榜示 飭禁妄報
照得 江寧積弊地方 人命無論眞僞 保甲索詐不遂 卽行申報 以致小民 生者拖累 死者暴露 爲害不淺 本司深悉其弊 是以前經申禁 凡果眞正謀殺 故殺毆殺 方許保甲具實申報 其投河自縊 路倒並失脚落水等項 許屍親立時 收殮掩埋 不許保甲妄報 屢經出示嚴禁 不謂猶有踵習故弊 仍前不法者
解曰 保甲 猶吾東之里正也(鄰保之甲首) 索詐 謂討賂也 路倒 謂道路之僵仆也 出示 謂榜示也
今聞上河地方張瑞義男安兒失脚落水身死 被保甲通報廳縣 乃該縣印官不行察明 差役四出 致胥役居爲奇貨 希圖索詐 不容掩埋 假令果係眞命 該廳縣亦當隨行親驗 卽著暫殮 亦不應差役肆擾 況係失脚落水 原非眞命 著拘勒指 將欲何爲乎 藐法殃民 殊可痛恨 除立拿保甲 縣役 究處外 姑再嚴行飭禁 爲此 示仰闔省軍民並保甲人等知悉 嗣後凡地方人命 如果係謀故毆殺 方許保甲申報 至于投河自縊失脚落水等項 俱聽家屬掩埋15) 一槪不許妄報 如保甲仍前不遵 借端妄報及該地方官擅行差擾 許被害之人 卽赴本司喊稟 以憑立拿究處 決不再宥
解曰 廳縣 謂聽事之縣堂也 差役 如吾東捕校刑吏者流也 卽著 猶言卽屬 謂囑付本里也 著拘 謂囑付本里拘囚也 勒指 謂强指爲犯人也 藐法 猶言蔑法 謂藐視法禁也 除立拿以下 謂先從發現者嚴治之外 又此申禁也 喊稟 猶號籲也 立拿 謂立地拿來也
李嗣京 人命申詳 禁委佐領
爲人命全憑初驗 委官多至殉私乞賜 申飭州邑正官 必躬必速 人鬼兩無寃蔽事 竊照人命大獄 終始論傷 眞則有死法 否則有生法 繯頸仰藥 投河圖賴 有不坐法 以省惡俗之輕生 更又有反坐法 以儆借屍之孤注所藉 明察長吏 無委貸以啓混淆之端 勿紆緩以滋蔓害之局 金科不爽 鐵案斯成 乃州邑正官 每每厭穢憚煩 人命初告 不卽躬行相驗 輒委之丞簿尉巡 此輩 鮮知自愛 妄謂堂官靑目 委驗一節 必其河潤我者 亟責賂於被犯 不盈不厭 一時衙胥仵作之流 亦羣起而需索之 輿屍未入于官目 而被告身家 已幾幾殆盡矣 及臨驗時 仵作之口 委吏之手 如傀儡登場 上下相蒙以覆 或埋沒眞傷 混稱發變 不言分寸 槪稱散亂 又或雜報靑黑 作服毒之左證 或捏痕八字 爲自盡之辨端
解曰 申詳者 下官報于上司也 委官 按獄之官也 人鬼 犯人與死者也 借屍 謂取他屍 假稱被殺也 博 賭錢者 終16)以一擲 盡輸全貫謂之 孤注 謂借屍者 以此術盡攘人財産者也 委貸 謂委任下位 以借權也 蔓害 謂蔓延以流害也 丞 亞官也 其次主簿 其次尉 其次巡徼之官 吾東之軍官也 靑目 矇也 河潤 謂澤被也 被犯 謂被告或犯人也 捏痕八字 謂捏造僞痕 狀如八字 以明其非自盡也
至如縊死與被勒有別 溺死與抛屍有別 自刎與被殺有別 生焚與燬屍有別 諸如此類 未易更僕 使於初驗不爲究明 日久皮消肉化 簡時無先的據 何況衙官 法爲賄奪 而增減有無 勢所必至耶 比堂官據以上申 卽批行覆簡 仵作堅獲初報 依樣葫蘆 致疑關辨竇 屢駁不休 途斃獄瘐 批踵而起 卽皆初驗弗躬階之厲也
解曰 抛屍 謂以死人投水 假作溺死也 簡時 謂再三簡檢之時也 比堂官以下 謂近日上司據申報卽題批 使之覆檢 乃覆檢官之仵作 必也求獲初檢之報 依樣摸畫 使初覆相同也 疑關 可疑之肯綮 辯竇 可疑17)之孔穴也 屢駁 謂上司屢執檢報 起疑摘疵以駁之也 批踵 猶接踵也
職以爲人命初起 斷宜量地遠近 在一二十里內者 正官卽帶吏仵 急往親驗 毋使屍變 卽遠在百里內外者 亦限三日內 柩至親驗 其時日手足金刃 傷痕犯證 悉書于初報 中心眞情 纖悉莫遁 而後始通詳斷 不宜假手佐領 若重行簡視 亦當面驗枯骨 以決前仵有無差訛 庶殺人者無勿償 重泉之目 可瞑 誣罔者無濫人 肺石之立可空 仰佐上臺之詳聽 卽嘉師亦18)賴矣
解曰 職 自稱也 柩至親驗者 中國之俗 遠者舁屍入邑 以請官檢 故待柩至也 詳斷者 申詳之論斷 如吾東檢報之跋詞也 假手 謂詳斷之文 倩人撰述也 重行簡視 謂覆檢也 肺石 周官之法也 秋官大司寇 以肺石達窮民(赤石也) 凡惸獨之弗達者 立於肺石三日 則朝士聽其辭以告 肺石空 則知民之無寃矣 上臺 上司執憲之臣也 嘉師 謂嘉善而相師也19)(出呂刑)
尤侗 人命條約 約禁圖賴
一 禁圖賴 好生惡死 常人之情 自經溝瀆 匹夫之諒 奈何偶然小忿 動輒投繯 死者能復生乎 因而借屍20)糾黨 鎖縛拷掠 辱及婦女 又有惡棍從中播弄 扛幇興訟 騙詐百端 眞贋未分 家先立破 及至告官 此中陋俗 有斷給孝布之例 是以 妻見夫縊而不解 子見父縊而不救 窮極無聊 便思自盡一著 夫殺身以利妻子 死者何愚 圖財而棄父兄 生者何忍 今後 自縊者 果有威逼眞情 方准斷燒埋銀兩 如無可畏之狀 彼自輕生 于人何害 不惟毫無斷給 仍坐以誣告之罪
解曰 圖賴者 挾屍刁惡之名 東語 賴曰臆持 白賴曰生臆持 圖賴曰謀臆持 大明律 有圖賴反坐之法 東人 不知爲何罪 故不能照本律也 投繯 自縊也 借屍 掘取他屍也 糾黨 合類以朋奸也 惡棍 頑惡可棍之人也 扛幇 助擧之意 謂指嗾以起事也 家先 謂財産也(先世之遺業) 孝布 喪服之布 凡被賴者 輸貨于圖賴之家 而名之曰孝布也 不解不救 利其財也 無聊 謂貧困無賴 計無所出也 一著 謂惟此一著 可以得財也(一著 本碁局下子之名) 燒埋銀兩 中國之俗 有火葬土葬 凡威逼致死者 雖不償命 令助葬需 名之曰燒埋銀也 可畏 謂威逼之狀 果足以惶駭來21)死也 若其所謂威逼 無十分危懍之情 則官當不令助銀 又用反坐之律也 ○案 吾東無葬銀徵給之法 故圖賴者亦少 由是觀之 中國徵銀之法 蓋衰亂之末造也 用於葬乎 仇人之財 不可使葬其親也 用於家乎 古者不家於喪 況親死之謂何 因以爲利 忘其仇而用之乎 王者敎民以義 不敎民以利 中國之民 習於此俗 利誘以生 故圖賴之誣 接踵比肩 皆由葬銀孝布之等 壞人心而汙習俗也 後之君子 其勿以中國之法而或思倣行焉 可矣 周禮調人 調和萬民之仇 無徵財之法(只言語以成之)
鄭瑄 人命私議 嚴禁圖賴
人命關天 誣賴一節 極爲慘酷 下輩恃此放刁 至奴僕脅主人 頑佃梗業主 妻妾制夫長 一有不虞 卽鄕族乘而攘臂 搢紳因而磨牙 搶家私 辱婦女 縛屍灌汁 以求賄賂 則有子激死母 妻氣殺夫 恃多男無賴死之根 指富家爲甘脆之貨 則有虐屍燒骨 踏門破屋 貧寃對袖手傍觀 富親戚遭殃坐罪 種種未易殫 述世之官長 獨謂屍場一檢 足以辨寃稱快 而孰知魚糜肉爛 鯨呑虎噬 已至此也
解曰 放刁 猶言肆惡(謂縱其刁踊) 頑佃 雇奴作農者也 業主 卽雇主也 家私 謂財産也 灌汁 謂下毒藥於死後也 凡欲圖賴者 子激其母 而勸其母之死 妻逞其氣 而助其夫之死 多男 非窮獨之人 本無賴死之理(賴死 本窮人之死) 將恃此以自辨也 虐屍燒骨 發掘以造痕也 踏門破屋 吏仵之作亂也 寃對 卽告者也 吏仵之亂告者袖手 而蔓延之禍 至及被告者之親戚也 破家蕩産之變 已在印官行檢之先 ○案 殺獄初起 官未及聞 而吏校仵奴 早已得聞 業已踊躍 派遣四出捕捉 而後乃入告官 官又驕重 不遽出檢 不知本村已屋破人空 烟火蕭瑟矣 牧民者 宜於平日 榜示村閭曰 凡有殺死 唯正犯一人 拘囚本村 餘勿驚擾 又約束吏校曰 凡有殺死 若官出之前 一夫先出 則重究勿赦 嚴嚴申戒 臨庶22)事不至放縱耳
此弊不革 不惟啓人自殺 且令父子兄弟 以死爲利 暴屍滅法 揣其情由 與手刃無異 今旣難槪置不理 但嚴誣告加等之法 凡藥死縊死投水死 而不卽首明者 擬問如律 其係親人逼死 以爲圖賴之本者 勘明重處 有乘亂索騙冒認挾打者 嚴究號令 庶親戚無利死之心 風俗無搬搶之害 其保全不旣多乎
解曰 首明 自服也 冒認 猶冒沒 謂不分別也 挾 夾棍也(吾東之周牢) 搬搶 謂奪其家私也
增福 人命新奏 檢骨圖格
刑部議曰 據安徽按察使增福奏稱 査屍身腐爛及相驗不實 不須檢驗之案 全賴骨格爲憑 而洗寃錄第一卷中 雖載有檢骨之法 沿身骨節一篇 未奉頒有骨格定式 伏査初驗命案 男婦止有下體一處不同 而檢骨 則男女大有區別之處 則如男子髑髏骨八片 婦人六片 男子左右肋骨 各十二條 婦人 則又各十四條 男子兩手腓兩膁肕 皆有髀骨 婦人無髀骨 男子尾骶骨 有九竅 婦人止六竅 是男婦骸骨 判然不同 倘驗官塡注時 一有舛錯 卽與生前原傷部位不符 傷有致命不致命之分 罪有應抵不應抵之別 伏思命案檢骨 倍難于驗屍 若不頒發圖格 定有準繩 檢驗之員 終屬渺茫 難免書仵作弊 請將人身骨節 定爲檢骨圖格 刊刻式樣 頒發直隸各省(等語) 査命案 至于檢骨 其傷痕之有無隱現 辨晳微茫 自應倍加愼重 以昭遵守 臣等將檢骨圖格 續纂入洗寃錄屍格之後 永久遵行 于檢骨之法 殊有裨益
解曰 婦人無髀骨者 謂輔臂之髀骨(裨 輔也) 非肩髃腿胯之髀骨也 ○按醫書云 天靈蓋 男子三叉縫 婦人十字縫(卽頂骨) 是又不同 又婦人産門之上 別有羞秘骨(見律注) ○又按醫書 枕骨形狀 人各不同 或如品字 或如山字 或如川字 或圓23)尖 或如月芽 或如偃月 或如鷄子
又該按察使奏稱 虛怯要害受傷處所皮肉消化 皆屬有骨可檢 惟手指搯傷咽喉死者 生前氣嗓虛處被搯指痕 尙未實靠 喉骨皮肉消化之後 應在何骨 檢驗 又如自刎身死與被人殺 假作自刎者 日久屍爛之後 其骨色 又應作何分別 檢驗 並請逐細檢査 從前辦過各省檢驗疑難命案 有洗寃錄中所未開載者 續纂入洗寃錄內 頒發直省(等語) 査洗寃錄 疑難雜說條載 將人致死 或經久腐爛 無跡可憑者 但檢驗 門一骨 必浮出腦殼骨縫之外少許 其骨色淡紅 或微靑 皆24)因罨絶呼吸 氣血上涌所致 只撥驗此骨便明(等語) 是罨絶呼吸 氣血上涌 以致于死者 須驗 門一骨 今該按察使所稱 氣嗓被搯者 正與罨絶呼吸氣血上涌致死之條相符 ○再檢驗之案 非經有司訪聞 卽屬屍親鄰證首告 査臣部辦過檢骨成案內 如福建省鍾牛仔謀財 戳傷周長吟咽喉 身死 檢驗時 咽喉軟骨 無從檢傷 因起出兇刀贓扇 鍾牛仔不能隱諱 又陝25)西省蘇添受致死蘇學龍․蘇學虎二命 燒屍26)滅跡 因河水漲發 骨殖 沖沒無存 拿獲共毆之烟四等 到案供證確鑿 遂定擬立案 是傷痕無可檢驗及屍骨全無可據之案 承審官細心推勘 自有贓證可憑 無虞枉縱 原未嘗專恃朽骨 以爲憑信也(乾隆三十五年)
解曰 上節 謂腐爛之屍 唯 骨宜檢也 下節 謂腐爛之屍 宜憑詞證贓仗 不可專靠於檢骨也
欽欽新書 卷5
批詳雋抄 二
毛際可 勒死詳駁 殺妻圖賴
看得徐成龍乘機設計 殺妻圖人 其實至愚 而自投法網者也 初告陳典等 打死人命 于憲臺蒙批 (職)審典並不到其家 縣差張光前 亦並未與其妻一面 則打死非眞 故各擬杖具詳 蒙憲駁 以徐成龍移屍興訟 風不可長 憲臺洞察 已如照膽 復拘再訊 忽盡改供縊死 若果係縊死 前曾再三硏詰 知證徐開基等 何並不露縊之一字乎 令其鄰證具結方檢 俱不肯結 而具結者 止一李玉耳
解曰 徐成龍 正犯也 陳典 疑里甲之類也 張光前 被告者也 徐開基․李玉 其和附者也 陳典以張光前打死人命 發告于憲臺(直告上司 如吾東法不同) 蒙批 吾東謂之受題也 職 自稱也 審 猶査也 査其實狀 則陳典不到徐家 而妄爲發告 張光前不見徐妻 而橫被誣告 故前報已言之也 擬杖 吾東謂之請刑 具詳 吾東謂之論報也 蒙憲駁者 承上司駁論也 復拘再訊者 依上司之命也 縊死 謂自縊也 知證 猶看證也 令其鄰證具結方檢者 使其切鄰干27)證 以那婦人 眞正自縊之狀結供 然後乃許開檢 猶吾東之有檢前納招也 諸人俱不肯結者 恐檢驗傷痕 不是自縊之形 則有誣告28)之罪 故不肯具結 唯李玉頑兇 獨取29)具結也
(職)卽詳憲親檢 並無致命等傷 至于頸項繩痕 前後交匝耳後 又無弔痕 的係勒死 非弔死也 査劉氏死于七月初 一歷大暑而至大寒 迄今尙無棺殮 其屍尙未潰損 豈非寃魂之待白乎 隨卽硏審 徐開基云 旣蒙檢出 聽憑公斷 李玉改供云 聽得說不才緝死等語 鞫之 徐成龍始供 劉氏原係再醮前 曾犯姦 在府成龍 居鄕不知誤娶 自謂身充府吏 家世平良 恥人言笑 欲去無由 遂乘機趁縣差相嚷去後 閉戶勒死 將屍挂揷屛 乃自從窗越入走至徐開基家 過道中佯若不知 以爲移屍嫁禍一擧兩得之計 俯首直認 職査此案 係眞正人命 又不在誣告之律 而當以人命究擬者也 至李玉附和妄結 罪不容寬 開基初審不卽直供 姑念爲親者 諱情有可原 張光前․徐成龍․陳典 應照前坐擬
解曰 詳憲 猶吾東之言報使也(中國之法 先報上司 乃行檢) 並無致命等傷 明非張差打死也 弔痕 弔掛之痕也 勒死 被他人勒死也 自縊之痕 不能過耳後 此旣交匝耳後 故知被勒也(勒者 對結也) 徐開基 本成龍之族人 故雖有移屍之怨 而不卽吐實 但云旣蒙開檢 唯從公決斷 是聽是靠也 不才者 李玉云 聽得成龍 謂其妻不慧也 緝死 讀之如緝捕之緝 謂執而殺之也 官得此改供 乃嚴訊兇人 始吐實也 言笑 猶譏笑也 相嚷 吾東謂之相詰也 揷屛 在兩家之間 吾東謂之板墻 掛屍于此 乃從壁間踰越 至開基之家 以作自縊弔掛之狀 還出路邊 佯若不知也 其必移屍于此家者 將云劉氏適往此家 被縣差毆打 不堪羞忿 有此自挂30) 而並乞開基爲之立證也(若不移屍 則疑於自家中殺之) 直認 謂服罪也(猶言知罪也) 眞正人命 猶言眞正殺人也 張光前並擬者 以有相嚷之咎也歟
沈迪吉 毒死詳駁 弑夫圖賴
王良玉之毆打鄭仁 固人所共見 特鄭仁之死 實不死於案內之毆 而死於案外之毒 不死于讎家王良玉之手 而死於己妻丁氏與姪鄭奇及舅丁好兒之手也 丁氏與鄭奇通姦 仁知風而弔拷丁氏 且有必死31)鄭奇 然後甘心之語 鄭奇逃匿鄰村 久而不返 某日鄭仁赴集 偶遇怨家於狹路 乃以他事結讎之王良玉也 彼此交攻 適良玉之弟良珍在 亦揮拳助毆 仁遂於當夜畢命 此仁母王氏所以有人命之控也 在良玉自以殺人抵罪 王法昭然 絶不疑其有別故 兄弟二人 遂不待刑訊之加 而自分首從 甘認抵償 聽斷者至此 自不復於抵償之外 別尋枝葉矣 此丁氏與鄭奇輩 得以漏網32) 經年有病而莫之發也
解曰 王良玉 被告者也 鄭奇 死者之從子也 丁好兒 死者之妻弟也 謂之舅者 妻族 謂之舅 是俗稱也(下亦有此稱) 知風 猶言猜影也 弔拷 懸而毆之也 赴集 赴宴會 若社會也 控 訴也 甘認抵償 謂甘心自服 將自償命也
卑職展轉是案 獨疑其被毆之後 猶能獨自歸家 歸家之後 猶能飮酒喫煙 似非狼狽太甚者 何以能死 且死之若是其速也 及問臨死之聲音 考屍單之顔色 聲音則滿口叫號 顔色則遍體純靑 其爲中毒也何疑 因密訪鄭仁家事 始知原有中冓之言 且聞丁氏身傍別無臧獲 止有一弟 名丁好兒 遂疾提到官 與衆犯隔別嚴審 紿以王氏口供云(仁之母) 藥死鄭仁 由於丁氏 又紿以丁氏口供云 毒死是眞 但毒藥出於好兒之手 好兒聞此 遂張惶失措 急辨曰 此事與小的無干 如何倒說 是我夫有無干 則有有干者矣 於我爲倒 則有於人爲順者矣 小加刑鞫 則鄭奇之畏禍 好生與丁氏之乘機下毒 並好兒迫於至親 不得不爲助惡之事 皆和盤托出矣 復訊王氏 何以含33)毒死不告 而告毆死則云 初亦疑其中毒 祗緣恨良玉之深 故一口咬定 不欲使佗人分過耳 且欲賣丁氏得金爲養老計 是以隱忍而不言 慮其無售主也 訊讞及此 實有鬼神指使其間 非卑職片言所能折也 彼三犯者 亦自良心勃發 皆俛首其罪而不辭矣 人命重情 前後審異 卑職不敢擅專 理合具由 連人解奪
解曰 屍單 卽屍帳也 臧獲 奴婢也 疾提 急拿也 與衆犯隔別 謂以諸人置之別處 使言語不相聞也 倒說 猶言枉告也 和盤托出 謂並其隱情而34)吐出也 如大盤設饌 始也一殽一胾 畢竟並其盤而推之 使之盡喫也 咬定 猶言咋舌以含忍也 售者 賣物得償之名 丁氏若死 則無償賣之主也 三犯 謂丁氏 及鄭奇․丁好兒也 前後審異 謂反案也 連人解奪 乞差官覆査 以解決此寃獄也
林雲銘 假命申詳 買屍圖賴
審得 査應選以叔命 控査承業也 其叔母胡氏 先經告縣 斷明病死有案矣 選復出頭 居奇嘵鳴 激切其干證 査天意等十餘輩 又同聲左袒 願立反坐認狀 不得不詳行弔檢 以折其口 選歸與天意等 舁棺中途投宿 而頓棺於河灘之內 距旅店十餘里 本夜更番 往來看守 遲明卽喊稱失屍 具告承業盜竊 夫棺 卽係選等舁擡矣 投宿逆旅時 何故遠頓於十里外之河灘 當夜旣云看守 更番往來 承業盜屍 豈無見者 此雖三尺童子 亦知其爲不根之詞 但不得其所藏之屍 選等終不引服也
解曰 叔命 謂叔父被殺也 承業 被告者也 前此已有訟端 其叔母 恐其行檢已投狀 自明其病死 居奇 謂奇貨可居也 嘵鳴 猶諠35)叫也 願立者 若行檢而虛罔 則請伏反坐之律 預立認罪之狀也 弔檢 猶起視也 歸而舁棺者 中國之法 遠屍 令民擡屍來邑中也 頓棺 停柩也
職識法密訪 旬日之內 得屍於選等所種之荳坪 因覆加嚴訊 僉供選叔實死於病 無痕可檢 出屍撲擊 至折骨 而亦無血暈 聞有鄰人 査高之父 曾被毆死 出銀36)五兩 買作叔屍 高始許而終悔 計無所出 遂將本屍密瘞 而以臭牛肉石頭 納空棺中 舁至半途 詭稱失屍 具告承業盜去 此寔情也 夫以假命誣告 已當加等 況誣告之後 始而毁屍造痕 繼而買屍充檢 終則匿屍告賴 其健訟求勝 變態愈出愈奇者乎 兩造公詞 如出一口 應選依律論斬 雜犯準配 猶恨情重 而法輕矣 査天意等 幇訟逞刁 各杖以儆 査承業等 免議省釋
解曰 識法 知密訪之法也 得屍 獲牛肉之棺也 出屍撲擊 僞造傷痕 鄭瑄所云虐屍燒骨 卽指此類 吾東無此惡俗也 臭肉 已敗之肉 石頭 猶石塊也 逞刁 逞氣以刁惡也 免議 無可擬之罪也 省釋 猶白放也 ○案 殺人之獄 雖十人同謀 只坐一人爲一命 無二償也 今此査應選之獄 窮凶極惡 査天意等幇助其事者 豈可以雜犯 發配而止乎 此獄一斬二絞 餘並刺配 不可已也
馬瑞圖 假命申詳 假屍圖賴
看得 柴春心懷鬼 性秉豺狼 與朱齊別有小隙 遽以活殺男命事控 本縣立法于前 凡告人命者 必先擡屍厲壇 相驗果實 始準其詞 柴春計無所出 乃假故姪柴舍那身屍 移來相驗 小人多譎智 欲欺本縣 以方詎料追覓兒屍之王氏已泣訴而隨其後矣 假命誣人 又復盜屍罔上 罪合重科 但察其人 又係蠢然一物 所謂今之愚也 詐而已矣 斷將舍那身屍 備祭埋葬37) 以贖其愆 仍枷責四十板 以爲弄巧成拙者戒
解曰 立法 謂自本縣與民約法也 若如此詳 則中國容有不檢而斷獄者矣 幅員廣大 故荒遠之地 不必遵王法也 王氏 舍那之母也 枷責 枷囚而又杖責也 板者 竹簡也(譯書云) 四十板 竹簡四十下也 ○案 擡屍厲壇之法 刱見雖若疎闊 吾東之法 檢官出村 厥村遂亡 吏校差仵之等 曳犢摘錡 毁庾破囷 雖龔黃神明 無以察矣 擡屍厲壇之法 似爲便當 大臣奏而行之 未爲不可 若夫疑獄多端 並其行兇之處 在所審察者 或出而行檢 或出而躬審 未可止也
顔堯揆 燒棺審語 自縊圖賴
聶明儒當營兵索價之時 置身無地 得譚龍光留宿 正如駭獸投林 其有恩而無仇也 明矣 然營債之本利不能完 而營兵之拷逼不可忍 所以乘投宿之時 各無照管 竟甘心投繯於龍光之屋後 若謂龍致死 何不行兇於他處 而令畢命於本家 龍雖至愚 必無自招奇禍之理 且使致死 果係龍光 其平日與明儒 仇怨必深 將見之遠避 儒雖至愚 必不肯止宿仇家 以自送軀命也 況前檢 自縊傷痕鑿鑿 卽偶有別傷 乃傷於索債之時 非傷於投宿之後 況屍親聶明傳 若非悞聽唆誣 又何初健訟而今悔息也
解曰 索價 徵營債也 各無照管 無家人之察視也 龍聶二人 如有宿仇 則主人 無許接之理 客人 無投宿之理 雖欲殺之 不殺於其家 故知其爲自縊也
棺經前縣兩檢後 停曠野區處 原無守管 不知何時何人 因墾田薙草沿燒古墳一帶 連毁三棺 及蒙委檢 始知明儒一柩亦在被燒之內 地保呈明在案 棺停曠野 難責屍親 地方日枕席於靑燐白骨之間 亦不能預料焚棺 早設38)禁於墾田燒草之輩 總之 聶明儒生爲負債之人 死爲累人之鬼 似天亦厭其牽纏貽禍 故散咸陽一炬 以代六月之霜耳
解曰 前縣 謂前令也 委檢 荷上司委任 並檢三棺也 地保 猶吾東之面任也 呈明 猶牒報也 地方 謂地保也 以炬代霜 謂死者 死無足惜 燒無可寃 此俳語也
高翔 落水審語 兒溺圖賴
看得 胡發 乃胡君弼之僕 與佃戶李俊及農人黃賓同莊而居 因雨後盡出栽秧 三家小兒 羣戲池內 而俊子溺焉 發聞兒呼 疾趨抱之 已無濟矣 俊痛兒死 無所歸咎 而咎及發 是以有打死兒命之控 夫盛怒不及于細故 大杖豈加于小兒 況毆兒無證 驗兒無傷 衆目昭然 合供無異 卽欲仇發 將以何罪加之 且兒死而溺 而不能問諸水濱 亦何至誣及救者 豈救者有罪 而反以袖手爲功乎 再三窮詰 乃知疇昔之夜 俊妻與發妻 曾以護兒勃豀39) 蓄忿于中 假此以洩 要之 兒溺于水 命也 勢將誰懟 但俊客居窮民 兒旣溺死 勢難抱骨 姑斷君弼出錢五千賙恤之 以佃主恤佃戶 義也 非罪也
解曰 佃戶 亦君弼之佃客也 護兒 爲兒子營護其非也(吾東方言 營那外) 勃豀40)忿爭也 ○案 胡發救匍匐之井 此仁人也 李俊報睚眥之怨 此憸人也 忘宿怨而救新急 非仁人乎 略新恩而逞宿憾 非憸人乎 仁人被誣而追罰鍰 憸人行詐 乃反賙恤 愚未知顔知縣之決獄 果可曰中理乎 刁賴之類 每受葬銀賙金 以此之故 刁賴之獄 日滋月盛 皆牧民者不達治理之故也 況佃主奚罪焉
張一魁 病死審語 道院圖賴
審得 胡榮壽者 一名火居道士 又名陰陽山人 口誦仙眞 心懷鬼 道可道 非常道矣 前與洪汝遵爭奪門眷 本縣已經責懲 乃復乘其建醮唆黨 鬨鬧法壇 肆行橫毆 各有所傷 兩以保辜 具稟糧衙 未幾而汝遵之徒劉乾病卒 汝遵竟以人命控之 及弔査保辜卷內 並無乾之名 將無所謂人命 亦屬步虛聲乎 然榮壽苟習守雌之敎 汝遵豈能作玄幻之波 並加杖治 惡其賊道也 劉乾身屍 著汝遵 自行葬埋 瞿七十免供
解曰 道可道非常道 老子道德經首句也 門眷 道士之弟子 如僧家之爭弟子也 唆黨 猶嗾徒也 保辜者 請以犯人保囚 以待辜限也 兩皆保辜以相鬪相毆也 糧衙 漕司也 弔査 猶 考也 漕司有辜限之簿 而並無其名也 步虛聲 道士躡空之聲也 守雌 老子之敎 謂伏於人也 著 猶屬也 瞿 干連人名 免供 不令供辭以甘罪也
李淸 病死審語 儒巾圖賴
審得 朱其玫․朱其昌 同族而雁行者也 先因其玫於天啓年間 納禮部儒士 給箚給匾等衣巾 於軒冕之榮 而施施從外來者 亦似足以驕其妻妾 延至崇禎四年 輪當里役 適困其昌逋糧 其玫開名呈督 而同室戈矛 從此始矣 未幾 其昌心圖報復 謬指匾箚爲僞 而首學首縣 褫巾毁匾 夫巾匾雖存 亦是加冠於猴耳 爲榮有限 迨幷皮毛而去之 則誠辱矣 自是而鄕黨譏之 宗族笑之 母若妻又怨且尤之 向之揚眉奮肘 喜動顔色者 祇足爲削面貽羞之具 而剃髮有如薙草矣 此伊母朱氏 疊告不止 而其昌登門之詈 所自來矣41) 其玫妻王氏 挾其姑朱氏 同爲雌音不擇 王氏以七月角口 以十一月殞身 天亡耳 朱氏告其玫 又告且以立死爲言 何妄也 噫 亡妻之痛 出自沙門 恐又生前翻笑柄矣然其自撫頭顱 追怨於齧體之太毒者固難 以是爲其昌解也 其昌欠糧啓釁 其玫告情太過 分別杖儆
解曰 箚巾匾衣 擧人之服 自禮部給之也 故視爲榮光等於軒冕也 施施以下 用東郭墦間事也 輪當里役 謂朱氏兄弟 輪視里中事也 逋糧 吾東所謂還上未納也 開名呈督 謂列名呈狀 以請督也 匾衣箚巾 本禮部所賜 而其昌指之爲僞 告於學宮 告於縣衙 以至毁褫也 首 告也 褫 奪也 剃髮者 玫也不勝羞憤 削髮爲沙門也 雌音不擇 謂無識婦女語 不擇發也 角口 謂口舌相角也 自撫頭顱 謂自悼其剃髮也 齧體太毒 謂毁巾褫衣也 告情太過 謂以自死爲被殺也 ○案 禮部所賜 指之爲僞 昌也其禍首也 激發小忿 毁其大質 玫也 亦妄人也 此雖誣賴 情無兇惡 兩懲固當矣
毛賡南 自縊審語 虐妻自殺
草菅人命 敗絶人倫 未有如陳丙殺妻一案者也 丙訪草不悛 因前妻物故 斷絃未續 窺鄭氏居孀 慕色思娶 而鄭氏不許 狂且朝42)夕婪謀 必欲得之而後已 又甘認撫孤 衆議退還禮金 爲三歲子衣食之費 詎料紿婦毁節 婦旣歸我 兒不許見 又以再醮相詆 動加汚辱 少不當意 卽私用官刑 解裩痛責 某年月日 適丙以納吏赴東甌 鄭氏潛召其子 留之一宿 不意丙驟歸 見則怒逐 自此扑責拳毆 無虛日矣 甚至以竹刑爲輕 易以鐵尺 窓戶俱鍵 解紛者欲入無門 鄭氏鱗傷遍體 痛極難支 遂于某日雉經 嗟乎 夫婦人倫 母子天性 母朝入而子暮出 情何以堪 乃偵俟年餘 始獲一面 斯時也 犢舐口口 堪憐猿腸寸寸欲斷 豈意以抱麑之悲 流連一乳 遂至化肉爲糜 碎骨爲粉 生無三日之完膚 死作千年之怨鬼
解曰 訪草 謂採靑也 狂且 謂狂童也 婪 貪也 甘認 謂甘心約誓也 相詆 謂譏其失身也 責 打也 雉經 自縊也
傷哉鄭氏 本棄其身以活子 今反因子而喪其身 死而無知則已 死而有知 豈肯血流肉綻斷指折脅之軀 爲兇徒稍寬其報乎 夫在丙不過以財力自雄 謬謂殺妻無礙 況經縊死 三尺之法 可以倖逃 不知鄭氏雖死于縊 實死于毆 縊固死 不縊亦死 今檢頭顱額角43) 兩太陽及胸膛肋骨諸傷 皆由鐵尺 何一是投繯之左驗乎 且臨檢時 萬衆齊呼天理 査其生平積案 難擢髮數 縣審一十二款 祗就其有據者言之 未足窮其虐焰之所至也 國人皆曰可殺 殺之何疑 但慮其不速耳
解曰 一十二款 皆陳丙虐妻之條貫也 ○案 吾東遇此獄 將如44)之何 實因曰自縊致死 陳丙則以被告人懸錄 法也 然陳丙先已毆傷 皆係必死速死之處 而行兇之械 又是鐵尺則陳丙不可不論死45)也 假如有人 被人毆踢 顯有重傷 幾殊而走 徑自投淵 則實因曰落水 罪人曰被告 而其論死自若也 又如有人 新被重傷 氣方垂絶 鄰證的確 而忽然火起 被燒致死 則實因曰火燒 罪人曰被告 而其論死自若也 此是法例 按獄者不可以不知也
王仕雲 自死審語 出妻自盡
審得 鄒氏之被擄贖回 歷今十四年所矣 王廠之不收覆水 起于執理太過 不以遭亂失身之故而稍有恕辭 以致鄒某兄弟 欲甘心于廠 並欲甘心于廠之母也 鄒章周兄弟之儼然敵國 起于矯情太過 不以胞姊被擄之故而稍抑其心 以致王廠不以其姊爲妻 幷不以其子視之爲母也 十餘年來 經院道府廳 歷審定案 爲王廠者 卽當安置出妻于別室 令其子祁兒 任生養死葬之事 則不爲廠也妻者 猶得爲祁也母 然後別娶茂陵 以事其親 而並育其子孫 亦處亂後權宜之道也 胡爲乎送歸母家 禁絶往來 致繼室李氏續膠之會 突如其來 則其參視者 讎也 夫有所導之矣 在章周自知姊有被擄之嫌 復有毆姑之案 自當緩頰開陳 俾其姊于長門獨守 以終天年 亦爲不幸之幸 胡爲乎46)王廠重婚之日 欲以十四年餘47)不睹面之出姊 送歸廠室 以作眼中之釘 謂非覓端啓釁 其誰信之 致鄒氏出不成出 歸不果歸 歧處于杜大之莊屋 延至旬日 未見夫家作何着落 母家作何調停 鄒氏以多病之軀 遭此極難排遣之事 夫不以之爲妻 子不以之爲母 又聞其新孔嘉 有不撫膺而頓足者 非情矣 溘焉長逝 誰云意外之事乎
解曰 覆水 用白頭吟文句也 胞姊 同胞之姊也 歧處 別處也 ○案 被擄失身之妻 不與再好而咎之 曰執理太過 中國之俗 大異於吾東也 吾東雖甿隸之賤 其妻失身而見棄者 父母兄弟不敢有言 法官訟官不得强勸 況見稱孝廉 爲淸明之士族者乎 見謂之禮義之邦 有48)以是矣
于是章周 以打死告 王廠以毒死訴 夫打死毒死 總非檢驗莫定 然提及檢驗二字 兩姓俱有不忍聞者在矣 王廠 固是薄情 然不打死于十四年前 而打死于十四年後 且不打死于先娶鄭氏之日 而打死于再娶李氏之年 此何爲者 至于章周 一孱弱書生也 世無鴆人羊叔子 況毒死胞姊 以圖賴他人乎 且不毒死于王氏之室 而毒死于杜氏之莊 又何爲者 且聞王鄒兩尊人 皆名孝廉 不幸値人倫之變 閱其往來筆札 皆痛自悔艾 恥蹈終凶隙末之轍 不意兩郞君者 皆以執理矯情之過 卒至兵連禍結而未有已也 兩庠諸生數百人 皆仰體憲臺盛德作人之意與民無訟之心 連名具呈 激切籲息 卑職細籌此案 止有善處之方 並無强斷之法 蓋王廠之于鄒氏夫婦也 夫婦之誼 或可棄捐 祁兒之與鄒氏 母子也 母子之倫 斷難澌滅 況今已及黃泉 猶令無相見也 于理安乎 是以卑職 一面令祁兒成服終喪 設靈報訃 以盡子情 一面令王廠擇地卜吉 附葬祖塋 以存夫道 王廠但知以烈丈夫事 責之不讀書之婦人絶 不知以孝義之道自勉 以其小子 發學戒懲 以爲扑敎 庶生者不借 死者爲口實 而子道又賴夫道 以克全也
解曰 終凶隙末 按後漢書 王丹傳云 交道之難 未易言也 張陳凶其終 蕭朱隙其末 謂不保終始也 籲息 乞爲之息訟也 黃泉 用鄭莊公事也 發學戒懲 謂發付縣學用扑楚之刑 以懲之也 口實 謂鄒氏以爲言也 ○案 中國之法 士族婦女 不遽行檢 故此獄 鄒也以打死告 廠也以毒死告 而提及檢驗二字 兩姓俱不忍聞 官亦不檢而斷之也 如此等項 宜載之律令 凡非情理疑亂及苦主自願者 則士族婦女 不遽行檢 抑所宜也 ○又案 母子之倫雖重 人子之處出母 本有經禮 豈可混亂如此乎 成服則可矣 其服杖期也 設靈於鄒氏之家 不得在王氏也 歸葬於鄒氏之塋 不得在王氏也 乃縣官批判 反使設靈於子家 祔49)葬於祖塋 天下有如是禮法乎 中國今亦衰亂 無古人之法也 每令王廠 盡其夫道 而勿責之如烈丈夫 嗟乎 妻旣失身 又從而盡夫道 有是理乎 丈夫通而不滯 婦人偏而多烈 每欲曲恕婦人 以收覆水 抑何義也 以吾東眼 仰見華論 誠有滋惑於中者 況士族異於賤類者乎
陳開虞 兩殺判詞 怒淫雙殪
殺人者 愼無赦 其以烈丈夫殺人者則非殺也 慮獄者之所愼也 謝武之殺戴高 緣高暱其妻王氏有日 鄰里居人 皆知之 未知者 特武耳 或謂高與王 無通姦事 査某月某日 高自上午入謝門 延及下午不去 適武還家 高始從後門出 鄰里居人又盡見之 武始覺 遂逐高於中途 揪而踢之 傷其腎 旋舍武返 臥室見王氏 尙在整衣 武怒眥欲裂 毆之立斃 毒手哉 猶丈夫也 雖曰殺非姦所 律有故殺之條 然與其苛而入之毋 寧矜而出之 用振頹風 未50)爲不可
解曰 慮獄 猶審獄也(慮音錄) 上午 卽午初 下午 卽午正以後也 揪 捉髻也 尙在整衣 明經人未久也 殺淫者 必於姦所 登時執捉 並殺男婦 亦不償命 今其奸夫 雖離地而殺之 其妻尙未整衣 又於姦所殺之 所以脫之也 苛引而納于死 不知51)哀矜而出乎生
張一魁 自殺判詞 妬影浪死
甚矣蛾眉 不肯讓人 雖有鶬羹 卒難療妬 又其甚者 風影生嗔 弓蛇起嫉 不惜擧性命以殉之 此種痂情 殊不可解 而徐氏其一也 氏與生員邵某 結褵多年 忽於今年三月 疑其夫有外遇 輒忿忿焉 縱使沾情風絮 偶一爲之 亦漢家之常事耳 何至 此紅顔 剪其綠鬢 吼旣類於獅聲 經又同於雉慘 短見褊心 所謂自戕其命 於邵某乎何尤 而乃借端誣衊哉 杖徐之甲 以儆嚚訟 然邵生 雖無伯仁由我之愆 能無漆園鼓盆之痛乎 幷從薄罰可也 其唆訟之秦坤十五 幷罰示創
解曰 鶬羹 按山海經云 以鶬鶊爲膳 可以止妬 梁武帝郄后性妬 或云倉庚爲膳 可以療妬 遂令茹之 果減半 是其事也 弓蛇 驚52)疑之病也(晉書 樂廣傳) 痂情 猶言別性 昔人有嗜痂者(南史 劉邕傳) 故遂以別性爲痂情也 漢家 謂男子也 獅聲 按蘇東坡詩注云 陳季常之妻柳氏最悍妬 每季常設 客有聲妓 柳氏以杖擊壁大呼 柳氏 本貫河東 故云河東獅子吼也 雉經 猶53)縊死也 借端誣衊 謂徐家以此圖54)賴也 杖徐之甲 取徐氏中首事者 杖之也 唆訟 指嗾起訟者也 十五 其排行之序次也 ○案 邵生毫毛無失 薄罰亦寃矣 ○按 當作拌 揚子方言云 楚人凡揮棄物 謂之拌也 俗誤作 又誤作拚 按 音 翻 拚音 抃 拊手也 又音奮 掃除曰拚也(少儀云) 又音 翻 飛也(周頌箋) 今俗上疏 每云拚棄廉隅 卽拌棄之誤也
王士禛 弑逆判詞 與妻弑母
朱世璧以子弑母 袁氏以媳殺姑 眞咄咄怪事 令人不寒而栗 尤駭漏網踰年 未之伏誅也 釋其故 有加功之袁大 俛首認絞 殺人者抵 讞獄者循 是以論囚當矣 何暇窮搜于恆情常理之外乎 迨弔閱周氏屍圖 致命傷一十八處 骨斷肋折 俱註棍棒眞傷 庭鞫時 世璧愬母寃不哀 執袁大之打不力 而袁大 伏辜塡命 甘之如薺 轉結55)袁文 堅執弑母殺姑 無少游移 逐一訊諸里鄰 取口供十有餘 則僉云弑逆情眞 卽間唯一二爲世璧左袒 亦不能諱平日之不孝
解曰 認絞 謂甘心自服其絞罪也(鬪毆殺者絞) 殺人者自服 抵罪而死 則議獄者 信而循之 理亦當然 謂兇人以此而漏網也 弔閱 言再起而閱實也 執不力 謂袁大卽殺母之讎 而執之不力 可見其自弑也 塡命 猶償命 謂以此充彼也 袁文 卽袁大之親 痛袁大之誣服 證其自弑也
于是 追遡天性乖離之故 蓋璧素亡賴行盜竊 母訓不悛 欲發其陰事 由是挾妻黨之多助 則殺機伏長舌 復爲厲階 則殺謀成 舊年正月 先有放火逐出之擧 至五月二十日 肆言打殺 周氏沿訴鄰莊 欲藉公言 以緩其禍 不意56)觸逆以速其斃也 二十三夜 袁大一門六口 到家鬧喊 把守於外 世璧 以勸不得家務事一語 喝止莊鄰 黎明鬨傳畢命 莊鄰往視 先已釘棺 何迅也 有地方之責者 押赴入城 中途變計 兇手屍親 同夥分捏 自云 在田不在家 幻矣哉 世有平日游手不耕 而中夜赴田戽水者乎 有見人殺母 而不喊救者乎 有統衆毆人 而先爲輿襯者乎 卽世璧袁氏不下手 亦足論剮 及眞情漸露 供出膁骨肋骨 其夫婦用擣衣槌打 斷至創仆仆地 母叩子頭 乞看父面求饒 又何恨未解 復撞以頭咬其耳 聽斷至此 目眦盡裂 人倫天理 至斯而滅 天怒人怨 至斯而極 就此合檢合供 便足定招 而猶恐有失 又出示召十五莊里老 公擧公結 不敢縱世璧悖逆 幷不欲貸袁大誣告 卽有某等十人 連名公揭言 世璧 弑母眞確 至某月某日 覆審 朱世璧․袁氏 亦吐實無辨 二犯凌遲處死 夫復何辭 袁大助逆加功 仍當擬絞
解曰 長舌 謂妻也 沿訴 謂歷告也 勸不得家務 謂他人家事 鄰人不得勸沮也 鬨傳 謂諠57)傳周氏之死也 地方 猶吾東之面任也 同夥分捏 謂同黨之中 分而二之 謬稱兇身在田也 釘棺之具 豫備於家中 則非外來之寇也 招外寇而不救 其罪亦當剮也 乞看父面 乞念亡夫伉儷之恩也 定招 謂結案取招也 出示 謂揭榜以召集也 公擧公結 謂聯名擧狀 以結罪也 公揭 卽聯名揭帖也
李嗣京 疑獄讞詞 義子弑母
方順一案 蓋三復爰書 而終不能釋然也 順爲權氏義子 負恩撫而逼姦其養女大妹 繼其58)通大妹而盜其篋內之藏金 狼子禽心 順之肉 固不足食哉 第原招謂順懼發篋敗露 置毒進鷄 以死權氏 則大可異矣 夫砒之中人也 裂齒腐喉 血七竅而死不旋踵 權氏豈鐵石乎 何僅僅口吐黃水 得以三日延也 親戚59)問病之日 權氏無他語 止答以腹脹 夫果中砒毒 是何情景 而猶能以腹脹對 安知河魚之疾 非其固有耶 生不聞有危急之狀矣 於死後云齒黑肉綻 乃主母之屍 旣不便於驗視 而第指胡承祐等見之 夫旣見之 則當時便應驚駭 詰問死因 何以寂然含殮也 卽此鷄 專奉主母 餘人莫食之 言亦頗鄰於恭敬 若謂恐傷傍人而戒勿食 則又明示人以有毒矣 豈陰謀者肯作是語乎
解曰 權氏嫁于方氏 有子方日念(似是前妻子) 使之別居 另取方順者爲義子 又取一女子爲養女 乃義子通于養女 以竊其籝篋之金 而權氏以病死 旣殮四十日之後 日念視篋無金 乃執順以爲毒弑也 鄰 近也
況毒死權氏 亦甚無益也 權氏有子方日念 雖平日與其母別居 母死 終必收其囊槖 順卽毒氏 豈能幷日念而毒之 且篋中包石 旣能運入于未毒之先 何不運出于旣毒之後 顧留此爲進毒之左證乎 如曰日念扃幃之急 勢不及運 則此奴亦何難竊負以颺 而留連不去 亦殊非進毒初心矣 夫日念於疾革不問 於含 不親 止知母死而家籥我操 喪畢而銀篋可啓矣 迨啓篋得石 大失所望 始以殺謀見告 告盜耶 告弑耶 告盜則自有盜財之本律 若告毒死 又不應在四十日之外矣 是日 止從阿堵 起見弑母之說 特詞內之騈枝耳 夫以蓋棺不驗之屍 而懸加凌遲不赦之罪 本犯肯心折否 此案 似應就盜論盜 若毒之說60) 存疑可也
解曰 扃幃 謂扃鎖以封之 幃帳以遮之也 颺 謂走也 阿堵 猶這箇 謂金銀也 騈拇枝指 謂附生之贅語也(出莊子)
周亮工 自縊批駁 驕妾弑嫡
黃氏之死 雖屬自縊 但從旁冷言挑激者誰耶 室中旣有王氏․李氏 則明明寵妾殺嫡之定案矣 但云角口傷從何來 若不橫毆 何因自縊 雖投繯無死法 或毆後逼勒 或痛楚自裁 似不當照尋常縊殺 以一杖了事也 王氏․李氏激令嫡室 黃氏自斃 而逍遙室內 享死者之榮 竟不到官 天下之爲妾者 何自適 爲嫡者 何自苦耶 仰再確招解報
解曰 角口 謂以口舌爭也 一杖了事 謂罪止杖懲也 仰 望也 確招 謂受其眞確之招也
馬瑞圖 誤藥批駁 庸醫殺妻
看得 江思乃江京之弟也 忽以活殺妻命控京 本縣61)疑之 未有親兄無故而殺弟婦者 且該方地保 絶無報呈 必非眞命 適有往府公幹之役 行至中道 忽迂其途而過之 呼地保鄰佑一訊 始知思以賣藥爲生 其術甚庸 其手甚辣 妻患和平之證 而思以狼虎之劑攻之 不旋62)踵而畢命 此其以刀圭殺人之長技也 不訟己而訟人 不訟佗人而訟其手足 豈非63)殺人妙術 得之家傳 向爲父兄所授 故追咎其所從來耶 痛責杖懲 使之悔而改業
解曰 控京 謂告其兄殺之也 眞命 猶眞殺也 狼虎之劑 大毒泄下之藥也 手足 謂兄弟也(義見喪服傳) 杖懲 杖其弟 懲其妄藥之罪也 ○案 殺人者死 則誣告殺人者 誣人以死罪也 誣告其兄殺人者 誣其兄以死罪也 倘獄官誤決 依其控而償命 則其兄之命 非此弟之所搆殺乎 以弟弑兄 而一笞不加 唯以庸醫之費人 薄受痛責 豈所以培植風敎者哉 中國批判 多非先王之法 不足觀慕 庸醫殺人 自有本律 非今之所講明也
欽欽新書 卷6
批詳雋抄 三
王士禛 大憝申詳 聚徒弑兄
江象豫之弑胞兄象乾也 挖牆搗臥 叢械刴屍 非其僕 卽其佃 先請命于白日 乃行兇于黑夜 聚讎較聚夥倍毒 操謀與操刃何殊 不討賊 且謂之弑兄 況敎猱升木乎 按殺期親尊長律 合擬凌遲 其陳大․奚山 卽象豫之佃僕 擬斬 均無枉縱 若逸犯趙四 亦象豫佃也 秘語密謫 率先定計 復有三子奮勇助殺 揆之倫分 稍遜于象豫 按64)之法紀 更甚于陳奚 伏祁65)憲臺 先定信讞 嚴緝逃兇 勿因一犯之在逃而賖羣兇之斧鍎也
解曰 胞兄 同胞之兄也 挖牆搗臥 謂穿壁而搗其臥處也 叢械刴屍 謂衆仗(刀棒等) 以斫其死身也 佃 雇奴也 聚讎 謂行兇諸人 皆象乾之羣怨 而其弟 嗾令行兇也 聚夥 卽賊人聚黨之名也 不討賊者 齊崔杼弑其君 而立景公杵臼 景公旣立 不討賊 春秋之義 謂之弑66)兄也 密謫 謂隱處訶責也 信讞 謂眞實之議判也 嚴緝 謂緝捕也 賖 貸也 鍎 槍也
稽永福 故殺覆勘 倚兵殺長
劉進忠倚兵索夫 活殺 甲長余越椿於俄頃 傷械並確 律抵何辭 然祇67)有繯首騈首之分 引律不可不正 而殺有毆殺故殺之辨 核情尤不可不眞 夫使進忠索夫之時 椿不憚忠而與之鬪 乃以不敵忠而被殺於忠 則律忠以鬪毆 固足正忠之罪 而瞑椿之目也 乃68)査前後招情 進忠一帶刀入巖村 邨之婦子 靡不鳥駭獸散矣 越椿以煢煢甲長 獨當其鋒 夫何敢持空拳冒白刃哉 乃勒折夫價不已 椿方束手無措 忠遂大肆咆哮 一擧刃而直刺其腎 再擧刃而重刺其脇 且檢有徧體重傷 連片紅紫 是刃與梃交加 有不立斃其命不止者 故前讞 分獨殺互毆 以釋鬪毆之義 以明越椿非鬪毆致死 進忠非鬪毆之足蔽其辜也 今査忠與椿 無積怨深怒 先事固無謀殺之情 乃以索夫價未遂 而逞忿鼓刀 則臨時已具必殺之念 擬以故殺 允不爲枉 査故殺之例 卽附於鬪毆之條 故前讞引鬪毆而依故殺 今恐律無兩議 相應改敍具詳
解曰 倚兵索夫 謂藉軍兵之勢而求索夫價也 夫價 如吾東之保布 蓋此越椿以甲長負欠 不以頒於隊下也 傷械 謂傷痕及兇仗也 律抵 謂照律以償命也 繯 首絞也 騈首 斬也 鬪殺則絞 故殺則斬 此其別也 律無兩議 謂鬪殺故殺 不可不歸一也 相應改敍 請上司改定此讞也
趙進美 劫殺批判 雇奴弑主
王承祚生于紈袴 遇下寡恩 近而肘腋之間 旣伏讎戈 遠則耰鋤之輩 皆其敵國 祥福乃佃僕也 勒銀佔女之恨 素蓄於中 知立十亦懷夙憤 遂糾馮柱․朝俚爲內應 小忠․信文等爲外援 塗而操戈 挖牆而入 借明火執杖爲名 以遂其報讎洩憤之實 亂槍叢刺 斃承祚於牀褥之間 且掠其資囊以去 慘變極矣 本道以案關重辟 駁審再三 祥福等供吐 鑿鑿亮俚 執證甚堅 況有兇器昭然 贓物纍纍 此案遂無遺議 除立十․柱․俚已伏冥誅外 坐祥福以謀殺家主律 凌遲不枉
解曰 佃僕 卽雇人以治田者 所謂雇奴也 勒 奪也 佔 覘也 蓋承祚平日以貨色結怨也 塗 天69)路也 本道 上司70)自稱也 已伏冥誅 謂不待顯戮 先已死也
至於小忠․信文供係祥福糾合前來 小忠雖執棍旁立 殺時 並未下手 信文雖持扁袋物 事後 亦未分贓 然試問執棍旁立 意欲何爲 不因殺主而至 將爲救主而來乎 主資豈私運之物 人家非夜入之時 旣已傾罍倒瓮 盡長黥吸川之能 而猶謂醉翁之意不在酒 其誰聽之 弑主大逆 凡預謀者 不分首從同罪 未敢原情輕出 二犯係承佑佃人 承祚與承佑 係同胞兄弟 應照僱工人 謀殺家長期親律 與祥福同科 益仔原因 淨手開門 念屬孩童免議 餘兇行縣 嚴緝務獲 以正典刑
解曰 持扁袋物 謂執匾器 以收藏盜物也 二犯 謂小忠信文也 淨手 謂上圊也 免議 以幼弱免坐也 務獲 謂餘兇在逃者 期必捉獲也
倪長玕 糾殺批判 嬖奴弑主
朱阿寶爲兪君檠嬖臣 殆主僕而夫婦者也 君檠以伴宿有人 斷絃五年而不續 不可謂非情種矣 其亡妻所遺之物 幾數百金 旣以門內之事 委之阿寶 則北門鎖鑰 必非君檠自操 朝侵夕耗 其所由來者漸矣 乃君檠素不隄防 而稽査蓄積於一朝71) 豈非以色衰愛弛之故而追咎餘桃駕車之辜耶 聲言送官 而寔不送官 蓋欲怵之以威 使止自後之竊 而不知反爲召禍之由也
解曰 嬖臣 卽男淫也 朝侵夕耗 謂阿寶潛行偸竊也 稽査 謂點檢而査核也 餘桃駕車 用彌子瑕事也(亦衛君之嬖臣) 送官 謂捉送官司也
糾集亡命 黑夜逞兇 而君檠之頭顱 立碎矣 受人斷袖之恩 報以屠腸之慘 中山狼之奇橫 果若是哉 尤可恨者 被殺之後 羣兇獸散 而阿寶又逃之七百里外 匿於中貴之家 以致漏網四載 懸案不決72) 池魚林木之殃 遍及於遠宗近族 杖斃者一人 死獄者二人 遡其所由 是阿寶不惟弑主 又且弑兄弑伯 弑大父矣 擬以凌遲 猶覺罪浮於律 但恨法不可加耳 阿龍以十五歲之憨童 菽麥不辨 焉能借箸73)於人 不過因人長短 及見白刃上手 不覺肥74)栗膽裂 而抱頭竄伏於中庭矣 開以一面 似不爲縱
解曰 按漢書佞幸傳 哀帝嬖董賢 嘗晝寢 偏籍上袖75) 上欲起 賢76)未覺 上不欲動 乃斷袖77)而起 此云斷袖 用其事也 山狼 謂狼子野心也 奇橫 猶奇禍也 中貴 宦官也 懸案 謂搭掛獄案也 弑伯 謂弑伯父也 開以一面 謂解網也 ○案男淫之俗 中國忒甚 觀此判詞 不以鷄奸爲惡事 唯知狼噬爲背恩 責之如夫婦之義 蓋其習俗已成 雖學士名官 不知此事深傷天理 故其詞如此 日本之俗 亦重孌丱 以此言之 吾東誠禮邦也
趙最 疑獄申詳 男淫疑殺
看得 陰陽位以十五狡童 黃田悅其色而求與爲好 觀其導款曲於謝紅 候機緣於觀劇 似非傖父狂且躁率無術者比 卽使前魚驚餌 何至焚鶴碎琴 況位果流水無情 謂當過門不入耳 乃寂寂書齋 雙雙入幕 月楹春陰 夜方丙矣 而忽作正襟之拒 以惱襄王 當非情理之所有也 且同出不歸 紅已可疑 撈屍而起 驗已非溺 位母不於此時根究 而輕於深瘞 乃曠越經年 方修怨於夙訟之陰 明翼且有財買黃田謀殺之控 此其可疑者 一也 鷄人始唱 行者漸稠 舁屍出城 見之者何止一 曾天壽迨事久而壽 幷游移其口矣 此其可疑者 二也 痛毆之時 紅宿何所 而不一救援 此其可疑者 三也 撈屍之際 衣在何處 而不一致辨 此其可疑者 四也 然則腹不脹滿 甲78)無泥沙 壘壘鱗傷 胡爲乎池中 則明翼情書黏單之訴 與其母文會不歸之供 更逗一疑緖矣 竊恐少年場 不無如田輩者爲之陰構於其間 此前院應蚤有夙夜多露之駁也 是獄也 終屬疑團 要非鐵案 夫讞獄者 每於死中求生 未有於矜疑可釋之人而反予以死法者 今蒙恩施祝網之仁 正合赦款改戍之例
解曰 陰陽位 人姓名(陰姓也) 謝紅 其媒者也 觀劇 看戱子也 正襟之拒 苦招謂陽位拒姦也 驗已非溺 謂檢屍腹不脹滿 爪甲無泥 明係死後假溺也 夙訟 謂曾有爭訟也 買控 謂行賂以買其誣招也 壘壘鱗傷 謂陽位生時被毆有痕 不止一二處也 情書黏單 明翼以黃田抵位之情札 黏連呈單 以明黃田之不殺也 文會不歸 位母謂位赴書齋而不歸 明被殺於齋中也 翼辭與母辭不合 故爲一疑端也 前院應者 前官應姓也 赦款 赦文中條例也 改戍 謂謫戍於他方也
張能鱗 奸獄回批 僧淫判殺
妖僧許喜然倡敎白蓮 愚民煽動 衛勝八 方奉之爲佛 而某氏 旋謂之爲夫矣 錫飛西蜀 攜來巫峽之雲 履竊東牆 揖入摩伽之席 愛河溺性 怨魄先沈 火宅焚軀 寃骸被燼 傷哉勝八 媚禿首而失其髮妻 信符水而沒其生命 依沙門而得其火葬之報者 斯邪魔亦可畏哉 有因姦致死之正律 無煩謀殺之深文 速決此 以塡冥獄
解曰 某氏 勝八妻也 摩伽者 楞嚴經云 阿難出游 爲淫婦摩騰伽所誘 撫摩淫躬 幾毁戒體 是其事也 愛河者 楞嚴經云 愛河乾枯 令汝解脫 謂愛情 如河海之溺人也 火宅者 法華經云 三界無安 猶如火宅 衆苦所燒 我皆濟之(番禺雜記云 廣中僧 有室家者 謂之火宅僧)
周亮工 奸獄駁語 强奸爲和
律云 止殺死姦夫者 姦婦依和姦律斷 然不云止殺死姦婦者 姦夫以和姦斷也 和姦雖無疑 姦婦已死 姦夫未必不欣然願相從地下也 是否止于一杖 仰該廳 再確招報
解曰 此獄 本係强姦致命 該廳(丞佐議獄者) 誣以和姦 而欲活姦夫 故櫟園駁之如此 所以爲寃婦償命也 其云欣然相從於地下者 譏切之辭 是否以下 謂其罪不可決杖而止也
王階 逼殺批判 强淫自縊
看得 放債之利 每兩重只三分 償債之家 年多不過一倍 定例爲 然 楊成 曾貸僞兵王有功本銀七錢 疊年還過十二兩 夫亦可以焚券矣 不料虎嗜難厭 仍逼六兩欠票 以七錢之本而索十八兩之償 此是何等利息 不惟子大於母 指粗于臂 幾至孫邁于祖 髮重于身矣 擴而充之 卽有郭家金穴 豈能厭其所欲乎 然而有功之心 尙不止于此也 殆有甚焉 據成女口供 謂本月某日 父出未回 有功率領梟僕王三 同轎夫二人 先到母舅毛雲家 吃飯畢 轉到成家 索湯洗浴 時已將晩 卽令鋪床要睡 成家止得住房一間 成妻毛氏因避瓜李之嫌 不肯留宿 有功硬住不去 又討酒吃 無以應之 致氏投繯身死 迨鞫王三 曁各證供吐 皆一一與成女同辭 夫傍晩 索債者何意 硬要止宿者何心 爲乘氏夫之不在耳 卽使牀頭有酒 以待不時之需 猶恐醉翁之意不僅在此 況于色心不遂 酒興徒濃 兩無以應 有不咆哮而索命者乎 嗟嗟毛氏 苟非萬不得已 何忍棄枕上之髮夫 割懷中之愛子 捨生門而就死路耶 姦雖未成 死實由此 他人之爲惡者 或因債逼命 或因姦致死 一之爲甚 有功再焉 可謂具兼人之力者矣 天理赫赫 王法森森 職何敢妄爲出入
解曰 年多不過一倍者 吾東之所謂子母停息也 梟僕 豪奴也 傍晩 猶言薄暮也79) 暮來求宿 意在强淫也 出入 猶言闊狹也
顔堯揆 老獄改議 誣服伸寃
此一獄也 姑無論致命傷痕 有額角太陽胸膛心坎等處 棍傷種種 儘堪立斃 而腦後紫紅 僅居其一也 卽本縣簡單 原稱棍傷者九 拳傷者三 踢傷者三 打倒撞傷者一 而未有一字及鋤柄傷也 今據招供 喫飯確供者 有耳根一鋤柄耳 乃簡單 但云腦後紫紅色 係打倒撞傷 撞於地耶 抑撞於鋤柄耶 卽使撞於鋤柄 然旣曰打倒撞傷 亦是以腦就鋤 而非以鋤擊腦也 明矣 人命以簡而信 乃不憑簡單 而憑痛迫之口供 則箠楚之下 何求不得 當陳六被毆時 在場目擊者 爲伊父陳尾 夫豈猶涉風聞 乃初詞則首謝迓次謝巢 而吃食居其三 繼告則首謝寵․謝安 次串名巢迓 而吃食居其四 世未有舍切齒之元兇 而反重加功之羽從者 今細閱招情 其稱各執木棍者 迓與巢耳 陳六甫斃 而迓巢遽遁 虧心畢露 傷杖相符 殺六者 自是兩傲弟 彼吃食者 豈不知殺人者死 而甘心認之 夫亦出於莫可如何耳 今六閱年所矣 讞者未敢爲吃食 開一生面 亦以人命不可無抵 請迓巢不出 則吃食不生 然以爰爰免脫 而竟使雉罹 彼寃魂有知 亦當踪跡 二犯於天涯逆旅間 自爲人立之啼 而未必向棘木圜扉 怨代桃之僵李也 但吃食 以浮糧蒂戶 往田爭論 原非大仇 似當無殺六之意 乃二弟執棍隨行 拳踢交下 而阿兄曾莫之阻 則雖無殺六之事 而似有殺六之心 合無昭80)元謀者律二等改配乎 他日迓巢緝獲 難辭繯首 噫 六年逋犯 雁杳魚沈 安知其不葬江魚之腹 而充豺虎之腸哉 今而後 彼吃食者 乃可吃食人間矣
解曰 簡單 屍帳也(開列謂之單) 喫飯確供 猶言茶飯常說也 吃食 犯人之名(乞食人之稱) 始告云諸謝之毆傷 變招云吃食之鋤柄傷 而招詞與屍帳不合 故此議明之爲吃食脫出之格也 串名 聯貫二名也 羽從 謂翊佐也 虧心 歉懼之心也 不可無抵 謂不可無償命也 請迓巢不出 謂吃食心冀迓巢之出抵 而迓巢不出也 人立而啼 用公子彭生事也(齊彭生寃死 化而爲豕人立而啼) 代桃僵李 謂吃食代迓巢而在囚也 浮糧蒂戶 謂行乞無根之客戶也 吃食於迓巢 猶81)爲遠兄弟 故曰阿弟阿兄
李嗣京 寃獄審議 枉告伸寃
審得 任君佐․任君弼之死于河也 指甲之泥沙 腹肚之膨脹 已足定溺水之案 且君佐屍漂五里 君弼屍漂十里 撈驗之日 體無寸絲 卽兩屍之裸體而浮沈 可識其解衣而就涉 乃任佛一獄十年 屢讞游移者 以該州初審疎漏 確證無人 止一負衣 同(三字缺)其讚 竟以未到官三字 了之 人命重情 不求認於地方 而僅僅取結於里遞 彼里遞者 豈刻守水濱 一一向褰裳而物色者哉 夫人命大獄 曾無一人目擊其毆 而秖憑一結之空言 執法以抵 有是死法乎 該州之初讞闢佛者 想亦憐兩命猝亡 孤嫠苦愬 簡舊案而厚誅於佛也 不思佛 卽窮凶極惡乎 而連殺二命 當亦鼠竄之不暇 尙能久立河干 俟兩婦之偕至 而從容與語耶 佛洵無死法也 査例用强毆打 果有致命重傷 雖有自盡實跡 依例追給埋葬銀兩 發邊衛充軍 蓋指眞正下手者言也 今二屍有傷無證 則任佛之毆 終屬影響 似難引用前例 且任仙已累斃 其國棟諸人 獲日另結
解曰 里遞 里中差役之人也(遞送之人) 一結 里遞之招結也 任仙 疑任佛之弟兄也 累斃 囚死也(係累者 囚也) 獲日 得暇也
王度 復讎駁議 孫復祖仇
朱永貴毆死朱希儒 稱報祖父舊讎 自投領罪 該州參云 夙怨欲報甘心 漕撫駁云 千秋名義所關 非獨一夫存亡所繫 今據儒兄朱希正供稱 希儒先因墳地 毆殺貴祖朱邦寵 後恐報讎 殺死貴父朱之高 據儒妻韓氏供稱 晩嫁不知 但曾聞儒說 與貴有讎 夫希正爲儒之兄 韓氏係儒之妻 交口稱仇 則復讎爲誠確矣 但律無復讎赦條 先儒謂非闕文 蓋以不許復仇 則傷孝子之心 而乖先王之訓 許復仇 則人將倚法專殺 無能禁止 故叮嚀其義於經 而深沒其文於律 韓柳二議 俱以原讎之有罪無罪 定復讎者之出入 按貴之讎 釁起墳地 則義不受誅 況祖父兩世之讎乎 假令貴以世讎鳴 安知不爲之高之續 誠如文公所云抱微志而伺讎人之便 恐不能自言於官 以公羊之說 未可以爲斷也 儒之若兄若妻 哀求息訟 倘亦知出爾反爾 子報父讎之惡 可已乎 先儒 謂有復讎者 事發奏聞 酌宜而處 則經律無失 今貴讎復兩世 自首甘罪 亦千古來不少槪見之事 似應奏聞
解曰 領罪 自任其罪也 知州論朱永貴報怨當死 王平子時爲漕撫 獻此議以駁之也 先儒以下 韓愈復讎議文也 義不受誅 謂無死罪而被殺於希儒也 之高之續 謂鳴於官 則又將如其父之被殺也 ○案 周禮云 殺人有反殺者 邦國交讎之(兇人 反殺寃家人) 朱希儒之謂也 意者朱永貴 是同族而微賤者 故兩世被殺 而不敢鳴82)官 及永貴報仇之日 知州猶參覈以論死也
王仕雲 誤殺申詳 認盜殺良
審得 朱玉甫以鳥鎗中傷洪宗元也 無論在晨在昏 畢竟是誤非故 聞湖陽惡習 鄕居防盜 多用鳥鎗 非特83)火攻爲上策 不過借爲號召先聲 使賊不敢近耳 彼時十人蜂擁入門 玉甫誤認爲盜 隨用鳥鎗號召 行故智耳 不料宗元 應聲而倒 如曰有心 則十人皆在欲殺之列矣 若謂並殺十人 恐無此理 若謂止殺宗元 則玉甫豈有穿楊絶枝84) 能于十人之中 遙擇一人而斃之乎 卽此一推 其爲誤殺無疑矣 照鬪毆律擬絞 此定法也 査鬪毆不列十惡 追給85)埋葬 邀恩援赦 亦定法也 蒙批 提同行縣差某等 立訊晨夜誤故情由 今査某某 一則久故 一則在逃 疊催年餘 縣稱無獲 合無請照原擬 早定爰書可乎
解曰 鳥鎗 鳥銃也 洪宗元等十人 本官差也 十惡 謀反弑逆之等 見大明律 蒙批 承上司題判也 上司令提問縣差等 以決誤殺與故殺也 ○案 誤殺有三 認甲殺乙 一也 認盜殺良 二也 認物殺人 三也 此詞未當 誠以認盜殺良 法當減死 朱玉甫妄率 輕以羣行者爲盜而遽放鳥銃 其情與十分認盜者不同 所以宜死 若十分認盜 何至擬絞哉 朱玉甫雖無必殺宗元之心 而本殺不明認之盜 則與殺平人等矣 何不明言此理也
張一魁 自殺判詞 佃客自酖
審得 洪賓之父繼賢 乃生員胡某之佃 農家終歲勤動 視一粒不異珍珠 以芒多之穀納稼 此非大無禮也 何其不惟麾之門外 且勒以置酒贖罪 贋鼎不售 酒食是儀 爲繼賢者 亦窘矣哉 隨以前穀易酒 面請行成而後已 同佃何君擧惡其壞例 聚衆而訕笑之 繼賢羞86)窘益甚 遂仰藥而畢命矣 胡某素讀詩書 縱不能以寬厚自處 何至凌弱以强 使窮民不敢言而敢怒 以致其視毒如飴 命同草菅 責以伯仁由我之言 尙恕辭也 姑罰穀備賑 幷杖君擧 庶慰幽魂
解曰 生員者 廩生額進士87)之等也 贋鼎不售 謂芒穀不納也 行成 謂和平也 禮待生員 故不加杖責 乃以罰穀贖之也
張一魁 自死判詞 救人自溺
審得 吳壽 船戶也 有撥兵張起鳳 自威平赴府 欲趁便舟 而船戶畏兵如虎 辭之甚力 迨起鳳一躍登舟 就奪篙櫓 船戶愴惶無措 跌落水中 起鳳見壽落水 卽自入長流 意在撈救 孰知失足風波之船戶 反起得生 從井救人之起鳳 遂長往不返88)乎 當日同舟程文子 見聞最確 且揆之情理 世必無船戶毆兵 而且淹而殺之之理 但招招舟子 何反其常性 而拒客之堅也 不使登舟 致其落水 是不可不杖懲耳
解曰 船戶慣水 溺而不死 撥兵未泅 溺而遂死 其勢然也 然愚意 撥兵方怒 何遽相救 必此船戶跳入水中 撥兵 乘忿相逐 遂至墊沒耳 其必以撈救言之者 表有好意 以輕船戶之罪也
張一魁 自殺判詞 怨鄰自縊
看得 何文斗與何其麟 比鄰而居 文斗有婢菊花 亦止于東籬傲霜可矣 奈何因而傲人 與麟妻洪氏角口 詈氏甚毒 氏不堪羞辱 而奔訴文斗 不意爲文斗者 止知爲愛菊之陶令 不解爲睦族之張公 薄言往愬 逢彼之怒 氏遂憤滿投繯 雖曰紅顔輕生 得非靑衣讒口所致乎 威逼之條 不能爲文斗 寬也
解曰 往愬 謂洪氏往訴于文斗也 ○按 文斗怒罵 不知如何 而威逼之目 似過矣
張一魁 威逼判詞 圍擒逼殺
吳甲雇方順作柴 順竊其柴四擔 亦小人苟利之常 不意爲甲搜獲 有方三安者處銀四兩償之 事可寢矣 據其所爭 僅枝柴數束 並未毁傷其山木 干犯搉政也 何爲而架詞控部乎 領差往攝 順臥病在牀 奄奄一息 聞之且憤且懼 遂於是夕云亡 原甲初意 不期遽爲催命之符 但拘89)者在門 死者在室 謂非由於逼迫 其誰信之 近日奸民 動以越控逞技90) 不圖爲虐之至於斯也 杖有餘辜 仍斷燒埋銀若干給主
解曰 雇方順者 方順爲傭賃也 方三安 疑卽方順之族屬也 四擔之柴 償銀四兩 明吳甲武斷也 搉政 搉禁之官 猶吾東之禁封山也 架詞 架虛辭而誣之也 控部 謂告官也 拘者 捉人之官差也 越控 越訴也 給主 以埋葬銀給苦主也(僧曰燒 俗曰埋 通稱燒埋銀)
張一魁 威逼判詞 搜索駭死
周其山武斷一方 乘麥熟之時 糾族禁盜 族人周其義失麥 山爲沿門大索 搜及洪充之家 夫斗粟斛麥 誰家蔑有 且本族之禁規 旣不可槪施於外姓 而竊盜之穢事 又不可濫加於平民 山於此有二失矣 充偶他出 女91)子驚惶出奔 幼女墮入塘中 遂爾畢命 據云女自失足 非關己事 獨不思此處之塘 不自今日有也 此女之往來塘岸 亦不自今日始也 何以他日不淹 而忽淹於今日 山雖百喙何辭 合于其山名下 追燒埋銀若干 與揚波助瀾之 其義 分別杖警
解曰 據云者 按周其山供招云 女自失足也
趙開雍 過失判詞 揮鏟誤中
房星燦與房邦相 原有睚眦之嫌 秖因星燦醉歸 向妾吳氏 索水稍遲 互相詬罵 邦相勸之 不意星燦揮鏟一擊 其妾走避 而誤中邦相頭顱 十日之後 破風而死 論法不容以醉寬 而原情則實以誤中 夫戲誤過失 三殺同條 過失最輕 以其心非殺人之心 其事非殺人之事也 權誤殺中 又有辯焉 因謀故殺而誤殺 旁人者 以故殺論 蓋其心乃殺人之心 其爲事亦殺人之事也 誅意誅事 律兼行之 本意毆殺者罪重 則誤殺旁人者 其罪亦重 本意毆殺者罪輕 則誤殺旁人者 其罪亦輕 星燦所毆者妾也 卽或毆死 按律不過滿杖滿徒 而況乎誤殺 而況乎醉後之誤殺哉 旣據該縣屢詳末減 又査與赦例相符 則改擬滿杖 而斷給埋葬 生死可以無憾矣
解曰 先言有睚眦之嫌者 苦主以此疑其故殺而告之也 吳氏 星燦之妾也 邦相勸之者 勸其解怒也 鏟 與剗通 剗田之器也(以刃冒之於耟端 剗土使平) 權誤殺中者 權於誤殺之中也 屢詳 猶言屢報也 滿杖 杖一百也 ○案 懲惡之法 誅其心而已 誅其心 不過撞其妾而已 故末減如此
胡升猷 過失判詞 掉鈸誤中
人命中誤殺之情 未有確於此案者 殺人之具 非梃則刃 未聞以法器行兇 而殺人以鈸者也 呂士達修齋薦七 令僧如海掉鈸爲戱 卽此一念 於事佛爲不虔 於事亡爲不孝 業有可死之道矣 如海辭以手法不熟 强而後可 此豈有殺人之心哉 及掉不中節 而觀者譁然 亦可已矣 乃士達不容中止 必欲盡其能事而後快 是何說乎 如海無弄丸之技 而操舞劍之權 其不以人爲試者 幾希矣 一掉再掉 而鈸鋒之下 適中士達之腦門 血流一夜而殞命 是其死也 自死之耳 於如海何尤 呂愛痛子之深 而歸罪如海 亦其情也 但姦婢怪咀之說 何爲乎來哉 律以誤殺之條 如海之罪 止此矣 如欲深求 則起士達於九原 而治以不孝不虔之罪
解曰 鈸 鈴也 南齊穆士素92) 造銅鈸 其圓數寸 又扶南諸國有銅鈸 其圓數尺 以韋貫之 相擊以節樂也 狀如饅頭 故有鋒稜可觸也 薦七 旣死每七日 七日薦福于冥司也 呂愛 死者之父也 怪咀 誣之以咀呪也
李嗣京 詐獄覆審 瘋狂飾辭
審得 李綿六之議抵也 以毆死雷明四也 而綿六之毆死雷明四也 則以其外已投牙 且入門推刃也 因毆得死 因死得抵 七年成案 何容更喙 祇以縣審初招 曾據綿六飾詞 揷入狂病二字 遂開展轉辯端 玆且未論明四之本非瘋 卽信以明四爲瘋也 律無瘋人殺人在赦原之例 又寧有不瘋人殺瘋人 反得原宥者耶 且原被投詞告詞 並地保呈詞 並未言明四爲瘋也 尤縣丞相視申文 亦未有一字及瘋也 至十一日 綿六訴詞 突稱明四舊發瘋疾 而讞者遂藉此爲兇人之出格 死者其瞑目乎 況攢擊多人 出門踢肘 母胡氏妻蔡氏之抱住 熊湯人蕭未六之舁歸 則明四之死於毆 而不死於瘋也 明矣 若非毆也 其滿身血 痕跡斜圓 從何處得來 乃猶轉置一辯曰 彼生前之延醫請禱 俱病者據也 則不思醫禱之說 凡世俗之怖死求生者 皆習用之 不聞專爲瘋人設 而獨於被毆者廢也 此一案也 惟當問綿六之毆不毆 不當問明四之瘋不瘋 亦惟當問明四之傷與不傷 死與不死 更不必問其家之禱與不禱 醫與不醫 前道讞詞云 正以瘋顚二字 不能爲綿六寬 此眞鐵案矣 合仍原絞
解曰 議抵 謂完決以抵償也 投牙 謂鬪也 戰國策 范雎曰 狗無鬪者 投之一骨 羣起相牙 推刃 謂相厮殺也 公羊傳 以受誅復讎 爲推刃之道也 投詞 最初投牒之詞也 出格 謂生路也(江牌譜 有出格之名) 前道 謂按院之前官也
劉沛引 浪死申詳 烟酒醉死
看得 汪六 水戶也 倚粉黛作生涯 耽麴糱爲性命 有同類之趙華所 去冬十月來過 六邀入 趙培初酒館 雖云與趙拂塵 然實借客陪主 以快其朝酣暮醉之常耳 詎意三斗甫行 六先酩酊 兼之煙味相冲 酒與氣逆 遂長醉而不返93)矣 職初疑有別情故爾 據呈上報 玆集諸犯細鞫 有同會之沈文甫等 供吐甚明 實係醉死 卽汪六之母游氏 亦稱六有舊疾 則爲培初者 以赴無心之招 適逢多事之會 早知劉伶遄死於荷鍤 悔不溫嶠長往於絶裾 已經批委 縣丞 相驗 明白委無別傷 相應詳銷憲案
解曰 拂塵 謂掃榻以迎客也 借客陪主 謂二趙也 晉書云 溫嶠欲往江南 奉表勸進 其母固止之 嶠絶裾而去 今引喩 似不當也 批委 吾東謂之題著也 相應 猶言理合如此 詳銷憲案 謂論報以毁上司所在之檢案也 上司 謂之憲臺
趙開雍 保辜覆擬 折腿剜目
孫坤亨等 挾孫允中之夙嫌 折其腿 復剜其目 殘暴已極 不可謂無殺人之心矣 第折腿剜目 苟不當時身死 皆得以辜限保之 幸而平復 止于一徒 卽不幸而致命 亦止于一絞 以其傷非必死之傷 故其罪亦無必殺之罪也 不然以文弱之子衿而遇宿仇之羣惡 使有心必殺 卽立刻斃之 亦復何難 而仍得延喘於三月之後哉 夫律法之設 誅意與誅事兼行者也 以誅意者原情 故謀故者斬 所以誅犯者之兇心 以誅事者揆法 故非殺訖 不問謀(句) 非當時身死 不問故(句) 所以防屍親之圖賴 今坤亨等 情雖極毒 而法有明條 相應仍照 原擬 分別絞徒 情罪允協
解曰 孫允中 生員也 故曰文弱之子衿也 不問謀者 雖謀殺不問也 不問故者 雖故殺不問也 此獄 乃於辜限之外 被傷者竟死 故罪止於絞徒(首犯者絞 次者徒) 若死於辜內 其律更重也
紀咸亨 疑獄覆議 掘塚無證
覆審得 掘塚 大罪也 騈死 大戮也 不得之所見 而得之所聞 疑事也 疑而辟 辟者不服 況疑中之疑 罪外之罪乎 如程明宇發掘趙山祖塚 所據者 惟羅榮春活口 今再審 羅榮春所報 報發塚也 未嘗報發塚之爲程氏也 揣其事理 幽燭隱情 誠哉於程氏不能無疑 誰無父母 道路寒心 宜初讞皆從重處 然 老主謀之程士亭 斃於獄者 天刑矣 就使的的無疑 程明宇已得徼爲從之減 況四鄰里長 並無一人見證 僅僅一黃口之羅榮春 而又不能一手指定 則將以何者爲確供實據而死程士亭者 又死程明宇乎 且妻死之日 卽爲掘坎之日 坎之掘去坎之造 止隔一夜 揆之情理 謂程明宇妻死 歸怨趙玫 淚未收乾 遂以松楸洩恨 鉏鍤爭先 微獨情有所不然 勢亦有所不暇矣 今趙山以祖棺久露 士亭斃獄 亦願息爭 理應開豁 各照前擬
解曰 老 謂毁棄老者之體面也( 音翻 掃除也) 爲從之減 謂明宇 不過隨從 宜減等也 掘塚在明宇妻死之日 趙山葬祖之翌日 故云不暇也 ○案 此條非人命 而審讞之體 無小差別 故錄之
1) 朝本에는 如.
2) 朝本에는 部.
3) 朝本에는 團.
4) 朝本에는 合.
5) 朝本에는 言.
6) 朝本에는 禎.
7) 朝本에는 敺.
8) 朝本에는 典.
9) 朝本에는 淡.
10) 朝本에는 重輕.
11~12) 朝本에는 于.
13) 朝本에는 卽.
14) 朝本에는 ‘也’자가 빠져 있음.
15) 朝本에는 理.
16) 朝本에는 ‘終’자가 빠져 있음.
17) 朝本에는 辨.
18) 朝本에는 永.
19) 朝本에는 ‘嘉師謂良民也’로 되어 있음.
20) 朝本에는 死.
21) 朝本에는 求.
22) 朝本에는 庶臨.
23) 朝本에는 圖.
24) 朝本에는 告.
25) 朝本에는 陜.
26) 朝本에는 死.
27) 朝本에는 于.
28) 朝本에는 結.
29) 朝本에는 敢.
30) 朝本에는 掛.
31) 朝本에는 殺.
32) 朝本에는 綱.
33) 朝本에는 舍.
34) 朝本에는 ‘而’자가 빠져 있음
35) 朝本에는 喧.
36) 朝本에는 鏹.
37) 朝本에는 墓.
38) 朝本에는 說.
39) 朝本에는 谿.
40) 朝本에는 谿.
41) 朝本에는 也.
42) 朝本에는 旦.
43) 朝本에는 再.
44) 朝本에는 ‘何’자가 더 들어 있음.
45) 朝本에는 ‘死’자가 빠져 있음.
46) 朝本에는 ‘乎’자 밑에 ‘于’자가 더 들어 있음.
47) 朝本에는 ‘餘’자가 빠져 있음.
48) 朝本에는 其.
49) 朝本에는 附.
50) 朝本에는 夫.
51) 朝本에는 如.
52) 朝本에는 驅.
53) 朝本에는 謂.
54) 朝本에는 刁.
55) 朝本에는 詰.
56) 朝本에는 息.
57) 朝本에는 喧.
58) 朝本에는 且.
59) 朝本에는 族.
60) 朝本에는 設.
61) 朝本에는 郡.
62) 朝本에는 施.
63) 朝本에는 此.
64) 朝本에는 接.
65) 朝本에는 祈.
66) 朝本에는 殺.
67) 朝本에는 抵.
68) 朝本에는 及.
69) 朝本에는 大.
70) 朝本에는 官.
71) 朝本에는 旦.
72) 朝本에는 結.
73) 朝本에는 著.
74) 朝本에는 肌.
75) 朝本에는 褎.
76) 朝本에는 覽.
77) 朝本에는 褎.
78) 朝本에는 用.
79) 朝本에는 ‘也’자가 빠져 있음.
80) 朝本에는 照.
81) 朝本에는 ‘猶’자가 빠져 있음.
82) 朝本에는 嗚.
83) 朝本에는 恃.
84) 朝本에는 技.
85) 朝本에는 埋.
86) 朝本에는 差.
87) 朝本에는 生.
88) 朝本에는 反.
89) 朝本에는 抱.
90) 朝本에는 枝.
91) 朝本에는 妻.
92) 朝本에는 索.
93) 朝本에는 反.
欽欽新書 卷7
批詳雋抄 四
李之芳 首從申詳 首死從釋
審得 李三弟等毆死進才一案 在兵丁擅離營伍 强掠居民 固其自取 然非受害之家所得擅殺者也 律以絞抵 誠法之平 但據督撫原行 幷閱初招 俱稱李六狗等毆死 況又屍藏六狗之猪欄 則六狗爲首犯可知 後亦未有確證 姑坐罪於長年之三弟 不得已也 至四年十月 解赴省城1) 憲臺親審六狗受責之後 帶回還監 卽斃於原差葉文魁家 雖非獄斃 然死於刑杖 與死於囹圄一也 與律載解審中途因而病故者 准其抵命之例 適相符合 況原招指爲兇首 又不同於餘從可知 至於同毆之李五弟 又以舊年駁審 往返郡城 饑餒受病而殂 詞內之李兩狗 當日張惶遠遁 五年無蹤 生死未卜 是以一兵丁之死而致李氏閤門灰飛煙滅 幾無噍類 揆諸情法 卽以六狗准抵進才之命 尙覺法浮於律 未有於爰書不合之情也 引此而全三弟之餘生 抑亦憲臺祝網之仁 況事久人亡 別無確據 止存知證李得順 而得順當時亦未目擊何人下手 卽再使嚴訊 經年終爲疑獄 不如早結重案之爲得也 伏候憲裁
解曰 營兵進才掠財民間 爲諸李所殺也 受責 受刑杖也 還監 自憲省還于本獄也(監 囚也) 原差 押領之差使也 解審 自本縣捉赴上司之審判也 抵命 償命也
劉時俊 首從申詳 首死從減
審得 王明昇之死 據初招 姚繼信․周易共毆 於始未負重傷 旋因取裙 激繼信之怒 致繼信拳棍獨毆 始殞其命 獨坐繼信以抵 固已(句) 今繼信嗷嗷諉罪周易 周易已死 似難準憑 第就周易一死推之 據次招云 發解合肥覆審 中途過渡失脚 誤落水中 因以溺死 及覆觀周易母施氏投稱並地方原差呈報 俱云周易自投水死 原卷可査 落水之說 原與寔情相左 夫水非漲流 人非爭渡 時非昏暮 周易非酒後病中 衆人安渡 無一人獨誤落水中之理 且據初招 王明昇死後 周易卽慌張自刎 得繼信奪救不死 今投水而云失脚 使自刎時 無人奪救 亦可謂失頸誤傷於刃乎 則周易求死自溺的已 如王明昇 不死於周易之共毆 則周易自是餘人 何爲情虛懼罪 自刎不獲 繼以投水 必一死而後已乎 若云懼累 則死豈輕於累者 此可疑一也 如繼信的以獨毆斃明昇 必且爲自脫之計 私幸周易自刎 一則可以抵命 一則可以展推 一則可以滅口 何故向前奪救 存周易之身與口 以自抵罪乎 此可疑二也
解曰 取裙 被毆之後 取裙以易衣也 以抵 用償命也 固已 謂但據初招 則事理固然也 發解 謂發遣也 合肥 上司所住也(鄕試發解 亦以發遣于京師) 投稱 投牒之所訴也 原差 本縣押去之吏校也 奪救 奪刀以救之也(失頸二字 所以照失脚) 的已 謂的實也 懼累 怯於係囚也 展推 猶推諉也
訊中證 王成等云 王明昇被繼信周易毆後 前至地名申家山 帶酒負傷 臥倒在地 王成呼之 蹶然以起 口稱毆傷 遂强前至姚繼信家 取裙至後 毆否 並未知見 以理推之 蓋前當兩人共毆之時 四手四足 叢混交加 明昇去時 已負重傷 但一息尙存 酒力未散 故臥能强起 去能强來 又數里轉至繼信之家 則氣竭酒消 不待加毆而斃 今云繼信復毆 則周易不應袖手傍觀 若云周易不在 則合本共店 出入必同 且移屍非一人之力 又何次日2) 擡屍至信門 而易復在其家 慌張自刎乎 激怒獨毆之詞 原係懼拷誣服 此可疑三也 初招旣以繼信擬抵 周易擬杖 後斷周易出銀二十兩 與繼信作獄食之資 硃票在卷 可査也 此蓋初審時 已知共毆情的 兩罪相當 旣不能並生 又不忍並殺 故緣情生法 令一人獨坐 一人出資財幇貼之 此前問官哀矜意也 顧律無幇貼之條 大辟非可分之罪 周易旣委曲議出 而復自尋死不休 則當日3)下手獨重 自反不安 亦可推已 此可疑四也 且周易卽以累死 近律亦足抵命 矧周易實係懼罪自斃 復蔽絶繼信生路 以兩償明昇 猶屬可矜 似應申請 改徒發落
解曰 中證 中間之證人也 强前 謂明昇力疾前往也 至後 謂至姚家以後也 合本共店 謂周姚二人合本錢 共設一店也 懼拷 怯於刑杖也 擬抵 擬以償命也 幇貼 猶幇助也 累死 死於獄也 改徒 改之以徒配也 ○案 此讞字字明核 爲牧民4)者 宜熟玩之
盛王贊 鬪殺審語 三錢殺身
審得 魏和乃魏顯科之恩男 而魏奇亦魏文衡之厮養也 舊年二月間 奇募市兒 爲人搬運嫁匳 和以十歲幼子應 而奇則輿夫長 每名工錢五文 奇私其二 僅給三文 和之子失去寸紙之券 奇倂恡此三文不償 和屢索之 至五月十八日 遇諸塗 遂與奇鬪 一朝之忿 勢不並生 兩人者 均輕七尺於五銖矣 乃奇强而和弱 和不量力 必欲勝之 已仆於地 猶支起相搏 解而復合者三 鷄肋不善辭拳 螳怒尙思張臂 所以必至一敗 捐軀而後已也 當場兒童地保 萬目聚觀 有曾三者 持和之網巾 報於其妻 和妻雷氏親往 見其毆態舁歸 次日奇過其門 和猶向奇索裙 彼此悻悻 餘忿未消 此時 和一 僅存 豈能再加手足 奇隨散去 和卽于玆夕亡矣 毆於十八日 而死于十九日 非受傷深重 何以迅速至此耶 初相靑紅遍體 細簡分寸成痕 拳毆之外 無他器也 對毆之外 無餘人也 疑竇一空 抵法允合 而奇亦甘心引頸矣 愚哉 和不怨亡而怨負 奇不倖生而倖勝 俱死而無悔者 匹夫之勇 亦可恫也夫
解曰 恩男 恩養之子 幼子 和之子也 輿夫長 吾東謂之擔軍牌頭也 寸紙 吾東謂之尺文也 晉書云 劉伶醉 與俗人相忤 其人攘袂奮拳 伶徐曰 鷄肋不足以安尊拳 其人笑而止 今云鷄肋 用此事也 螳臂 用莊子語也 地保 猶吾東之里任也 網巾因鬪而毁裂 故持之以報也 怨負 倖勝 謂本是相鬪罪無輕重 特一死而一生也
毛際可 擅殺批詞 一刀斫賊(無故夜入)
看得 姚才開張歇店之窮氓 店中旣招有客 則水火盜賊 不得不小心隄5)防 時夜分 忽聞母妻房中 共喊有賊 才卽持 莝6)刀 趕至內房 黑影內見有人 遂揮刀一斫 不數步而倒于地矣 燈至 知其爲防兵李成龍也 但防兵 所以防地方盜賊之事 原守宿于店門之外 半夜掇門而進 直至女婦之房 公然裸體 幷鞵不穿 如此行逕 欲爲盜耶 欲爲姦耶 必居一于此矣 凡夜無故入人家 登時殺死者 無論 此律實字字相合 縣擬以已就拘執而擅殺之律 不過謂人命至重 而殺死防兵之事更重 不敢竟從寬釋也 至必欲以李氏生情毋論 防兵 亦不應姦人妻女 況氏與婆同寢一炕 聞聲同喊 又何據而指其爲奸乎 又云天冷 討火吃烟 夫取火吃烟 當必打門必披衣必拖鞵而入 焉有赤身跣足 掇板 進其內房討火之理 若論傷痕 本廳親檢 咽喉右下斜長五寸 而左則無故 是橫斫看傷 非仰睡而殺者 兵丁不能守法 自取其死 無可歸咎于人也
解曰 開張 猶排設也 莝刀也 李氏 姚才之妻也 本廳 謂本縣也 非仰睡而殺者 必其苦主之招 謂成龍仰面而睡 被他刀砍 故今以手勢 明其不然也
(此下六條 係余象斗所輯公案 文亦雅馴 故錄之)
孫知縣 殺妻審語 憤死圖賴
繁昌縣張簡狀告爲殺命埋寃事 父存 嫁妹雲玉 厚匳百金 配與獸親(憤罵語)計生爲妻 豈惡(豈料彼惡人) 不務生理 酗酒宿娼 孤妹終身仰望 反嗔苦諫 活活打死 夫殺妻命 綱常墜地 兄痛妹寃 情慘昏天 上告 ○計生訴曰 狀告爲劈寃事(辨析此寃狀) 身妻病故 岳母面殮無異(妻母躬行小殮 無他異事) 豈奸舅張簡(豈料奸舅也 官話以妻之兄弟爲舅) 捏告打死 見身殮明 復催檢屍 視人命爲奇貨 倚妹屍若孤注(義見上) 不顧有傷天和 惟知肆奸賈禍 乞各取認狀(如吾東之拷音) 有傷 身認毆罪 無傷 惡招反坐(惡者 訟隻也) 庶罪有攸歸 屍無枉檢 上訴
審得 雲玉係計生之妻 而張簡乃雲玉之親兄也 計生酗酒宿娼 嗔妻諫阻 以結髮而反目 固倫敎中罪人乎 但雲玉以夫不才有孤 終身仰望 憤惋而死耳 若必曰捶楚而斃 夫誰指之 張簡恐妹寃亡 搆訟計生 殊不知計生雖有宿娼之爲 必無殺婦之理 張簡究嫁匳則可 必欲檢屍正法 則不可也 不然 向也朱陳 今也秦越 徒令人嗤笑矣
解曰 夫誰指之 謂無證保也 究嫁匳 謂追討其匳具也 ○案 甲曰打死 乙曰病死 亦無鄰保證明其誣告 而硬云計生無殺婦之理 將云天下無殺妻之獄乎 張也首言厚匳 已見貪心隱映 有傷風俗 印官反云嫁匳宜究 非齷齪語乎 咄哉
丁知縣 訟兄審語 病死圖賴
德化縣倪達 狀告7)爲累死人命事 閻王大戶吳魁(憤罵爲鬼卒) 與兄爭界(與倪進爭田界) 咬恨半年(咬 含也) 陡今(忽於今) 自砍杉木 安贓黑陷(藏物於隱處) 喝令虎僕(威喝其豪奴) 捆縛兄(縛倪進) 至伊家 幽繫土牢(土窨中) 木鎭絶食(以木拘縶之) 捏誣呈縣 屈受非刑(受非理之刑) 生生累死(生生無病 而係累死獄) 極大寃枉 白晝暗天 哀哀上告 ○吳魁訴曰 狀訴爲究盜燭寃事 慣賊(手滑賊)倪進 盜砍墳樹(吳氏之墓木) 憑里獲贓(因里中執贓) 告縣拘審(囚而査) 發監賄保(撥其監禁 而賂保守之人) 領出逾月(受放出已久) 喉風暴死 與貧無干(訟者 自稱曰貧) 刁棍倪達(刁惡可棍之人) 飄誣累死(忽誣以獄死) 聳台架騙(聳動台聽 架虛騙詐) 不思伊兄在家病故 並非在獄身亡 細審細査 何爲累死 乞憐杜禍安民(乞防患) 上訴
審得 倪進 盜砍吳魁墳樹 贓出後園 彰彰然經里鄰之目睫者 縣拘 赴審繫監 越信宿而歇家 領出逾月 病喉瘋食不下咽 大命遂終 天乎人也 何尤 倪達因兄身死 遂執爲辭 寃稱累死 人命殊不知 本縣收監 非私牢也 二日而旋釋放 非滯獄也 何爲累死 然則訟人命者 固不若訟賊情者之爲眞哉 但進旣死矣 罪無他及 魁雖遭訟 實係無故8) 止倪達 未合妄告耳
解曰 赴審繫監 入邑旣査而繫獄也 殺人雖重 此僞也 盜杉雖輕 此眞也
吳推官 殺弟判語 殘弟滅姪
銅陵縣周孟桂狀告爲姦殺大寃事 惡弟孟槐 禽犢邪行 淫亂房幃 調姦姪婦 至稔(惡旣稔) 恐姪壽春闖知 乘伊染疾 串通醫人李志洪毒死 少年寃斃 聞者心酸 骨肉相殘 天理滅絶 泣懇法究 存歿感恩 上告 ○其壽春 明係孟桂毒死 反架罪於孟槐 故族長周鐤等會通族十八人 明首出曰(自首也) 連僉狀首爲辨寃正法事 族蠹孟桂(宗族之大蠹) 兄弟寇仇 操戈入室 先年 與幼弟孟格爭財不和 密謀毒死 今又虎呑幼産 藥死格子壽春 反陷孟槐抵罪 夫孟槐 極撫其孤 安有殺孤之理 孟桂旣殺其父 必有殺子之心 三代兩父子 俱各埋寃 一族百婦男 誰不嚼口(猶切齒) 況今田地悉歸伊籍 家産盡入伊囊 懇分淑慝 扶善鉏强 連名上首
判云 周孟桂與幼弟孟格爭財 骨肉氷炭 用藥毒死 爲謀詭秘 室人第疑之而已 今又毒殺格子壽春 則謀端敗露矣 反捏季弟孟槐 與壽春妻通姦 串醫李志洪藥死 此籠絡合家 一擧而兩利之計也 旣又造計 囑男日9)勳 繼裹毒丸 復害壽春子中秋 揣其意 蓋欲剪草除根耳 幸中秋弗食 誤中其婢 此天意攸存 不絶苦人之後也 夫孟桂旣毒父矣 胡爲而又殺其子 殺子甚矣 又胡爲而欲害其孫 據此殘忍 非惟人道所無 雖螫蛇猛獸 亦未有如此之烈者也 擬以大辟 安所辭哉 其子日勳 仍以同謀律取供
解曰 苦人 謂枉死之人也 ○案 孟桂殘其弟三世 又誤殺一婢 誣告一弟 乃以一命償四命 其子日勳 止用次律 此非法例也(殺一家三人者 凌遲處死)
范縣令 殺嫂批語 貞婦逼嫁
南城縣胡源狀告爲慘殺女命事 女壻病故 墳土未乾 女誓守志不嫁 强盜叔公習十一(叔公 謂夫弟) 僥圖苟利(僥 倖也) 串誘禽犢公姑(串誘 猶慫惥) 强除故壻靈位 威逼改嫁 日不加湌 夜不授被 女遭磨滅 荼苦莫茹 淚剪雲鬟 繡帛寄怨 閉門自縊慘死 綱常大變 聞者心寒 號天上告
批曰 胡氏夫病六七年 躬侍湯藥 甘臭穢而不辭 夫亡一二載 獨守靈幃 弔形影而自苦 乃遭忍毒公姑 及無藉叔公 逼其改嫁 强除靈位 胡氏力不能支 苦不可茹 遂繡數十言於帛上 剪靑髮以遺親 閉門自縊 從夫地下 此貞淑之氣 閨閫之光 雖死而猶生者也 公姑愚夫愚婦 固不足齒 矧其叔公習十一 尙忝靑衿 乃安逼節婦而死 此不爲衣冠之玷乎 一門荊棘 挺出芝蘭 非大爲激揚不可
解曰 無藉 猶無賴也
馮知縣 佃戶審語 爭水殺婦
崇仁縣吳蓋狀告爲號究妻命事 凶惡金漢 覇截水利 身偏被毆(身自稱) 妻林氏 情急奔救 遭凶混打 破腦重傷 擡回氣絶(舁歸也) 陳奇等見證 妻遭橫死 叩法檢塡 負寃上告 ○金漢訴曰 狀訴爲寃誣事 二十日 身與吳蓋爭水 遭毆懵地(恍忽也) 李佐勸證(李佐 其私人) 並無婦女在傍 次早 稱妻被身打死 統集弟姪 破屋剗財 謊詞聳告 痛思田爭水利 隔家二里有10)餘 惡妻瞽病(謂吳妻) 不移戶外半步 豈能飛石入房 打死病婦 非殺妻圖詐 必病危加功 乞究根因超拔(乞救拔) 上訴 ○馮侯兩閱其狀 將二犯拘到 親去檢驗 林氏破腦重傷 是的 理合償命 金漢錢賄承行 故不進卷(不納承認之文) 故緩覆審 欲待馮侯已陞(陞遷也) 又圖翻案 ○吳蓋 乃再催歸結曰 狀催爲懇 供歸結事 爺政廉明 萬民瞻仰 凶惡金漢 打死身妻 告蒙檢明 致命重傷 將經一月 未蒙覆審 或招豪錢(或恐掾佐句引彼錢) 廣大日久 不無奸生 天臺(指縣令) 指日喬遷 窮民臥轍不及 乞賜速供 免陷奸計 催告
審云 林氏以夫爭水 而與人厮毆 奔出號寃 亦婦人女子常態耳 金漢胡逞凶之甚 斃此婦於棍石乎 吳佩以嬸身死 統族二十餘人 擁上金漢之門 破屋剗財 此亦妄擧也 蓋殺人償命 罪固重於泰山 而剗財之律 亦未可藐如鴻毛者 金漢合就大辟 吳佩依律取供
解曰 吳佩 卽吳蓋之姪也 叔母曰 嬸
夏知縣 土豪審語 索債毆人
萬年縣陳仲進狀告爲磊債殺弟事(層累疊徵曰磊債) 土豪沈機 家財累萬 行止蓋都(蓋一邑) 力擧四百餘斤 自號小覇王 弟因借債十兩 不服磊算 此觸虎怒 喝僕周蠻 亂棍亂石叢打 立時氣絶 卽今死者銜寃 兄弟分開手足(儀禮 以兄弟爲手足) 妻子割斷肝腸 極大寃枉 望光哀苦(光猶照也) ○沈機訴曰 狀訴爲燭寃豁命事(豁 猶分開也) 陳仲昇 慣賊害民 一鄕大蠹 初一夜 潛入室中 偸盜財物 僕見捉獲 是行打死 豈期刁惡仲進 飄捏(忽誣也)磊債殺命 誑台誣陷(官長曰台) 切思人命罪重 豈敢輕犯 身止黑夜殺賊 未嘗白晝毆人 乞恩詳情 超豁上訴
審云 沈機以萬金土豪 所爲不軌 今因磊債疊利 毆死陳仲昇 乃反以仲昇 夤夜入室 指賊打死 此小人文過飾非之辭也 但人心不昧 鄕有公評 約黨里地 俱稱白晝打死 白晝 豈行竊之時乎 人命重情 合擬大辟抵罪
解曰 約黨里地 約正․黨正․里保․地保之等也
(此下四條 係余象斗小說 頗不雅馴 唯其差拘審核之法可考 故錄之)
楊淸 艄工批語 片言折獄
廣東潮州府偈陽縣有趙信者 與周義相友善 邀同往南京買布 先一日討定張潮艄公船隻 約次日黎明船上會 至期 趙信先到船 張潮見時尙四更 路無人踪 漸將船撑向深處去 推趙信落水死 再移船近岸 依然假睡 黎明 周義至 叫艄公張潮方起等 至早飯 邊不見趙信來 周義乃令艄公 催趕張潮到信家 叫三娘子 半晌方出開門 蓋因早起造飯 夫去復睡 故反起遲 潮因問信妻孫氏曰 汝三官昨約周官人來船 今周官人等候已久 三官緣何不來 孫氏驚曰 三官離門甚早 安得未到船 潮回報 周義亦回去 與孫氏家四處徧尋 三日無踪 義思信與我約同買賣 人所共知 今不見下落 恐人歸罪於我 因往縣去 首明 ○其狀云 呈狀人周義 年甲在籍 爲懇究人命事 因義與趙信 舊相結交 各帶本銀一百餘兩 將往南京買布 約定今月初二日船上會行 至期不見信踪 信妻孫氏又稱信已帶銀早行 迄今杳然無跡 懇臺爲民作主 嚴究下落 激切上呈(句) 外開干證 艄公張潮 左右鄰趙質․趙協 及孫氏等 ○知縣朱一明 準其狀 拘一干人犯到官 先審孫氏 稱夫已食早飯 帶銀出外 後事不知 次審艄公張潮云 前日 周趙二人同來討船是的 次日天未明 只周義到 趙信並未到 附傍數十船 俱可證 及周義令我去 催我呌三娘子 彼方睡起 纔打開大門 三審 左右鄰趙質․趙協俱稱 信前將往買賣 妻孫氏在家攪鬧是實(謂夫婦相爭) 其侵早出門事 衆俱未見 ○四乃審原告曰 此非趙信帶銀在身 汝謀財害命 故搶先糊塗 來告此事 周義曰 我一人 豈能謀得一人 又烏能埋沒得屍身 且我家富於彼 又至相好之友 尙欲代彼伸寃 豈有謀害之理 孫氏亦稱義素與夫相善 決非此人謀害 但恐先到船 或艄公所謀 張潮便稱 我一幇船(猶言一隊) 數十隻 何能在口岸頭謀人 瞞得人過 且周義到船 天尙未明 叫醒我睡 便有明證 彼道天早出門 左右鄰並未知 我去呌時 他睡未起門未開 分明是佗阻夫 自己謀害 ○朱知縣將嚴刑拷勘孫氏 那婦人弱體 難禁嚴刑 只說我夫已死 我願一死賠佗 遂招認 是 佗阻當不從 因致謀死 又拷究身屍下落 孫氏說謀死者是我 若要討夫身 只將我身還佗 更何必究 ○朱知縣一明 判云 審得孫氏 虺蝪爲心 豺狼成性 妬夫經紀 朝夕反脣 而相稽負義 兇頑暮夜操刀而行刺 室家變爲仇賊 戈矛起自庭闈 及證出眞情 乃肯以死而賠死 且埋沒屍首 託言以身而還身 殺夫之罪 是可忍也 大辟之戮 將安逃乎 鄰佑之證 旣明 凌遲之律極當 餘犯無干 俱應省發(發遣于本省) ○再經府道覆審 並無變異 次年秋讞獄 請決孫氏謀殺親夫事 該本府行刑 有一大理寺左評事楊淸 明如氷鑒 極有識見 看孫氏一宗卷 忽然察到 因批曰 敲門便呌三娘子 定知房內無丈夫
只此二句話 察出是艄公所謀 再發送巡按覆審時 陳察院 方巡潮州府 取孫氏一干人犯來問 俱稱孫氏謀殺親夫是的 孫氏只說前生欠夫命 今生死還佗 陳院單取艄公張潮 上問曰 周義命汝去 催趙信該呌三官 緣何便呌三娘子 汝必知趙信已死了 故只呌其妻也 張潮驟聞此詰 愕然失對 陳院曰 此必是汝謀死是的 反陷佗妻 張潮不肯認 發打三十 不認 又夾敲一百 又不認 乃監起再拘 當時水手一到審問 便打四十 陳院乃曰 汝前年謀死趙信 張艄公首出是爾(紿云 張潮自首言爾水手是正犯) 今日爾該償命無疑矣 水手乃一一供招云 此全是張潮謀人 安得陷我 後取出張潮與水手對執 潮無言可答 乃將潮擬死 釋放孫氏
判曰 審得 張潮謀害商賈 埋沒貨財 闖見趙信懷資 欲往南京買布 孤客月中來 一篙撑載菰蒲去 四顧人聲靜 雙拳推落碧潭中 自幸夜無人知 豈思天有可畏 至周義爲友陳告 曁孫氏代夫證寃 汝反巧言如簧 貽禍孫氏 旣害人夫于深淵 又陷人妻于死地 水手供招 明是同謀 自首 秋季處決 斷擬害命謀財 其鄰佑趙質等 證據有枉 各擬不應更 知縣朱一明 斷事不明 卽宜罷職
(象斗按 艄公去叫三娘子 不叫三官人 此句話 人皆忽畧 楊評事因此參出 遂雪此寃 以此見官府審狀 不惟在關係處窮究 尤當於人所忽畧 彼彌縫所不及處參之 最可得其眞情也)
蘇按院 淫僧決詞 壁書發奸
景泰間 德郡一妓李秀奴有嬌態善琵琶 常於月夜彈唱 聽者無不動情 郡中惡少年爭宿焉 郡之西有靈隱寺 寺有僧名了然 素聞其名 一日見之 頓起慾火 歸卽刺字於壁曰 但願生從極樂國 免敎今世苦相思 緣此佛事不理 迷戀不休 適其結契兄弟號赤虎兒者來見 了然告以故 因出數十餘金 囑爲之指引 虎兒許諾 將銀遞與秀奴 秀奴接銀曰 萬一事泄 不惟奴家含羞 那和尙罪將安逭 我有計 假稱身子有病 不能接客 俟更闌潛入寺宿 如此方可掩人耳目 赤虎兒回話 了然甚喜 如是暮入朝出 人無知者 後了然衣鉢蕩盡 秀奴絶之 了然憤怒 思欲虀粉 乃揭銀一兩 託赤虎兒 送與秀奴 再求一宿 秀奴接銀 悄悄同赤虎兒潛入寺中 與了然宿歇 雖有雲情雨意 徒勉强相應 了然終不滿意 是夜四鼓 送至西市中街 了然怒氣冲心 將秀奴一擊而死 正在一位客官應襲百戶者 旅寓門首 了然慌忙 走回寺中 天明 地方 卽將其事聞官 府主卽差左右 將百戶及店主拿來拷問 並無因由 俱不招認 府主思忖 妓家爭妬致死者多 未可專罪百戶 竟以疑獄監候 ○時蘇巡撫巡郡 案其事 判云 百戶不合宿娼 又不合妬殺 遂擬死 事畢將起行 其同年請遊靈隱寺 見寺壁間有 但願生從極樂國 免敎今世苦相思之句 沈吟半晌 正欲詰其情由 適了然進茶 蘇院問曰 壁間之字 何人所刺 了然叩頭 只云不敢 蘇公令巡捕官鎖住解審 酒罷三爵 卽起身到院 取夾棍 將了然拷問 了然不得已 從實招認 遂釋放百戶及店主
判以踏莎行詞曰 這個秀11)奴 修行忒煞 雲山頂上持齋戒 一從迷戀玉樓人 鶉衣百結渾無奈 毒手傷人 花容粉碎 空空色色今何在 壁間刺道苦相思 這回還了相思債
按 此本東坡所決(見上篇) 踏莎行 明亦東坡所作12)(見堯山堂記) 余象斗演作小說 以爲景泰間事 非其實矣
張淳 殺婬判詞 三鬼嚇詐
湖廣鄖陽府孝感縣有秀才許獻忠 年方十八 對門一屠戶蕭輔漢有女 名淑玉 年十七 每在樓上繡花 時見許生行過 兩下相看 各有相愛 生以言挑之 女卽首肯 其夜許生以樓梯上去 與女情交 鷄鳴 生欲下樓 約次夜又來女曰 倚梯不便 我已備員木在樓枋(員13)木如轆轤) 將白布一疋 半挂員木半垂樓下 汝次夜只攬白布 我在上弔扯上來 如此往來半年 鄰舍頗覺 只蕭屠戶不知 一夜 許生爲朋友飮酒 夜深未來 有和尙明修 夜間呌街 見樓垂白布到地 思偸其布 乍住木魚 寂然過去 手攬白布 只見樓上有人 弔扯上去 此僧心下諒必是養漢婆娘(行娼者) 任他弔上去 果見一女子 僧曰 小僧與娘子有緣 今日肯捨我宿 淑玉曰 我怎肯失身 我寧將簪一根捨爾 爾快下樓去 僧卽强去 樓抱求懽 女怒甚高聲呌曰 有賊 那時父母睡熟 僧恐人覺 卽拔刀 將女子殺死 取其簪珥戒指樓下14)去 次日早 女子未起 母去看見已殺死在樓 不知何人所謀 鄰舍有言曰 爾女平素 與許獻忠來往 昨夜 獻忠在友家飮酒 必乘醉誤殺 蕭輔漢卽赴縣告之 ○其狀曰 告狀人蕭輔漢爲强姦致死事 元惡許獻忠 漂蕩風流 姦淫無比 見漢女淑玉 靑年美貌 百計營謀 思行汚辱 昨夜帶酒 佩刀潛入 漢女臥房 樓抱强姦 女貞不從 抽刀刺死 劫去簪珥 鄰佑可證 乞天法斷償命 以正綱常 含血哀告 ○此時 縣主張淳精勤任事 剖斷如流 人號曰張一包 言告狀者 只消帶一包飯食訖 卽訟完可歸矣 當日準了此狀 卽差人拘原被告干證人等各到 ○張公先問干證 左鄰蕭若 右鄰吳範 俱稱蕭淑玉在近路樓上宿 與許獻忠有姦 已半載餘 只瞞過父母不知 此有姦是的 特非强姦也 其殺死緣由 夜深之事 衆人何得而知 ○許獻忠曰 通姦之情 瞞不過衆人 我亦甘心肯認 但殺死事 實非是我 他與我情如魚水 何忍殺之 背地偸情 只是相親相愛 常恐人知 更有甚忤逆之事 而操刀殺戮 ○蕭輔漢曰 他認輕罪 而辭重罪情 可灼見 樓房只有他到 非他殺之而誰縱非强姦致死 就是絶他勿來 因懷忿殺之 且後生輕狂性子 豈顧女子 世間與表子 先相好後相怨者何限 非嚴法究問 彼安肯招 ○張公看獻忠貌美性和 非似兇暴之輩 因問曰 汝與淑玉往來時 曾有甚人樓下過 曰往日無人 只本月有叫街和尙 常夜間敲木魚經過 ○張公密召公差王忠․李義分付 爾二人可密密去 如此如此 其夜僧明修復敲木魚呌街 約三更時候 將歸橋宿 只聽得橋下三鬼聲 一叫上 一呌下 一鬼似婦人聲 且哭且叫曰 明修明修 我陽數未終 爾無故殺我 又搶我簪珥 我告過閻王 命二鬼使伴我來取命 僧明修曰 我孤僧 慾心似火要姦 爾不從 又恐人捉我 一時誤殺爾 今簪珥戒指尙在 明日將買財帛 幷念經卷 超度爾 女鬼又哭 二鬼又呌一番 忽然二公差出 將鐵鍊鎖住曰 張爺命我捉爾 嚇得僧如塊泥 緊鎖將去 李義收取禪擔蒲團等物同行 原來張公早命二公差 雇一娼婦 在橋下作鬼聲 嚇出此情 次日 鎖明修幷帶娼婦入見 又搜出明修破衲襖內簪珥戒指 輔漢認過 的是伊女揷戴之物 明修無辭抵飾 一款供招 認承死罪 張公乃問許獻忠曰 殺死淑玉 是此賊禿 該償命矣 爾作秀才 姦人室女 亦該去前程(謂削去榮祿之命) 今汝便將淑玉 爲爾正妻 收埋供養 不許再娶 獻忠情願遵依 卽作文書 申詳提學道(恐許生行虧 不齒生員之額 故另報于提學)
本職審得 生員許獻忠 靑年未婚 鄰女蕭淑玉 在室未嫁 兩少相宜 一心合契 方期結緣乎百年 不意變生於一旦 兇惡僧明修謀而未遂 旣使鋼15)刀 淫而復貪 剝去簪珥 傷哉淑玉 死不更夫 獻忠誓不再娶 今擬僧償命 庶雪節婦之寃 留許前程 少獎義夫之槪 未敢擅便 伏候斷裁
韓學道批曰 僧明修行姦不遂 又致殺人 謀去其財 決不待時 許獻忠犯姦 本有虧行止 但義不改娶 亦有可取 蕭淑玉室女犯姦 人以爲非良 不知由許生牽引之故 彼雛幼之年 失於不知禮法耳 至後堅抗淫僧 寧殺身而不屈 其貞烈昭昭 乃見眞情 何忝於獻忠之正妻乎 依擬此繳
劉通海 殺妻判詞 三人强姦
雲南臨安府通海縣民支弘度娶妻經正姑 弘度嘗問妻曰 倘有人調戲 爾 亦肯從否(調戱 謂誘淫) 妻曰 吾必正言斥罵之 弘度曰 倘有人持刀來 强姦不從便殺 則何如 妻曰 吾任從他殺 決不受辱 弘度曰 倘有幾人來 拿住成事 不由爾不肯(謂劫奸) 却如何對他(對敵也) 妻曰 吾見人多 必先自刎 弘度不信 過數日 故令一人 來戱其妻 果被正姑罵去 再過月餘 弘度謂知友干謨․應睿․莫譽(三個人姓名) 曰拙荊常自誇貞烈 倘有人强姦 他必死不肯從 爾三人爲我試之 干謨等皆輕狂狼子 果依弘度之言 突入房去 謨睿二人各執住左右手 莫譽尤是輕薄 乃解脫其下身衣裙 干謨․應睿遂放手站開(站 休也) 正姑兩手得脫 卽揮起刀來 殺了莫譽 於是謨睿二人走去 正姑恐殺人有禍 又性暴怒 不忍其恥 遂一刀自刎而死 干謨馳告弘度 ○此時 弘度方悔自錯 又恐己妻外家(妻家曰外家)及莫譽父母必有後話 乃先去呈明曰 呈爲强姦殺命事 淫惡莫譽 賭嫖輕狂(博戱而輕佻) 窺度妻經氏有貌 突入臥房强行姦 意干謨․應睿的有明證 經氏發怒 揮刀殺死 婦人無膽 自刎身亡 痛妻貞烈 被惡誤命 莫譽雖死 尙有餘辜 乞追殯銀 助度斂喪 上呈 ○時 劉知縣卽拘來 問 先審干證曰 莫譽强姦 爾二人何以知見 干謨曰 我與應睿去訪弘度 聞其妻在房內喊罵 因此知之 劉縣尹曰 亦曾成姦否 應睿曰 莫譽纔入 卽被斥罵 持刀殺死 並未成姦 劉尹謂支弘度曰 爾妻幸未辱身 莫譽已死 法無追殯之理 弘度曰 須一命償一命 然彼罪該死 我妻誤死 乞法外情斷 量給殯銀 劉尹着莫譽家出辦棺木 ○劉尹去相驗 見經氏刎死在房門內 下體無衣 莫譽殺死在床前 衣服卻全 劉尹卽詰干謨․應睿曰 爾二人說 莫譽纔入 便被殺死 何以屍近16)床前 爾說並未成姦 何以經氏下身無服 必爾三人同入强姦已訖後 經氏殺死莫譽因害羞 又自刎也 將來夾起(左右交挾之 吾東謂之周牢) 並不肯認 ○劉尹寫審畢 將二人俱以强姦擬死 干謨乃訴曰 非是我二人强姦 亦非莫譽强姦 乃支弘度以他妻常自誇貞烈 故令我三人去試之 我二人只在房門邊 莫譽去抱他 强扯其衣服 被經氏閃開持刀殺之 我二人走出 那經氏因而自刎 支弘度恐經氏及莫譽兩家父母之情告他誤命 故先來呈首 其實意不在求殯銀也 說出眞情 弘度啞口無辯 劉尹卽發打三十 ○又問謨睿曰 莫譽一人 焉能剝經氏衣裙 必汝二人幇助之後 見莫譽有惡意 爾二人走開 經氏因刺死莫譽 又恐二人再來 故先行自刎 經氏該旌獎 汝二人 亦倂有罪 二人見劉爺察情如神 不敢再說
判曰 審得支弘度狐疑成性 猜忌立心 見妻一生 自許貞節 命友三人 用試眞心 睿謨牽制其手足 莫譽剝脫其衣裳 睿謨先出避嫌 經氏持刀殲惡 先斬莫譽 再刎自身 身不染塵 理合旌獎 莫譽先逞顚狂 一朝之死自取 應干 謬承主使 三載之徒宜加 弘度陷友于兇誅 誤妻于枉死 合正大辟之誅 用作多疑之戒(將此案 申詳代巡 卽依擬批下 將支弘度 秋季處決 又行獎經氏 賜其扁曰 表揚貞烈 人皆快之)
欽欽新書 卷8
批詳雋抄 五
(此下九條 亦余象斗小說 荒誕不中抄錄 特以告訴之狀 招認之供 其式例可考 斯亦存之 唯刪其浮蔓焉)
譚經 殺妻判詞 寃魂跟追
山西大同府朔州有民尤廣廉 性多狐疑 殘忍猜忌 娶妻施巧姝 性情活潑 言語輕快 廣廉遂疑妻與外人有私交 持此疑心在內後 見妻一言一動 更生猜度云 此言辭似有情弊 此情狀似有掩飾 又故推托出外 在背地藏身 欲捕其姦夫 並不見有來往 疑端百出 而妻以無心隄防 全不知夫之疑己 然積疑成妬 積妬成仇 一日思殺其妻曰 今日但有人到我家 便將來與妻同殺 等近天晩(等 待也) 並無一人來家 發起暴性 持刀直入房中 望妻而殺 妻曰 爾平空 殺我何爲(平空 言無故) 以手抵之 砍斷其手(砍音 坎 斫也) 再一刀從項上砍死 乃收拾行李 將門掩閉 夤夜逃走 ○次日 鄰居 見廣廉大門 至午不開 有三四人進去看見 殺死施氏在地 又砍斷其手 衆人大驚 卽協同地方(吾東之面任) 赴縣呈曰 連僉呈爲殺妻事 地方尤廣廉 娶妻施氏 年來無異(無別事) 今月二十夜 不知何故 將妻殺死 夤夜逃去(夤 因也) 切見關係人命 衆等恐累 理合呈明 檢驗收貯 立案照提 須至呈者 ○知州譚經曰 逃人命者 必出關外 命公差姜婉․袁鎔 往北路去拿 二人行了三日 在關下宿 見一店主黃五 與個後生爭店錢 黃五曰 爾與小娘子兩個人 怎麽還一個人店錢 後生曰 我只一人 那有小娘子 黃五曰 昨晩與爾同來同宿 今日飯後先行 何故躱得過 後生曰 爾明是索騙我店錢 懸空說這鬼話 二人爭辯 要打起來 姜婉私對袁鎔曰 此人莫不是尤廣廉也 其小娘子 是他妻17)的寃魂乎 取出鐵鍊來扣住曰 本州老爺 正要拿爾 爾殺死妻子 寃魂跟來 要走何去 廣廉軟作一塊 黃五亦自驚曰 眞個見鬼 鎖拿廣廉 到州審問 一槪招承訖 他疑妻與人有姦 無故殺之
判曰審得 尤廣廉 性實狐疑 心多狼毒 其妻互答 祇屬戱言 遂信外交 深懷嫉妬 點玉上之蠅 載車中之鬼 一刀先截手腕 再劈仍斷咽喉 怨氣摩天 雖終天而罔極 寃魂慘地 每觸地而追隨 雖暮夜潛逋 將圖漏網 乃旅店顯現 終獲兇身 可信天理之難欺 誰謂陰司之無報 汝以疑殺妻 出爾必然反爾 吾以罪誅汝 一死還應一償 寘之重刑 誰曰不可
按此判詞 純用四六騈體 然諸名家 又多不必然者
洪巡按 妻獄判詞 鬼告酒楻
張英 山西人 爲陝18)西巡按 夫人莫氏在家 常與侍婢愛蓮同遊華嚴寺 廣東有一珠客丘繼修 寓居在寺 見莫氏絶美 心貪愛之 次日乃粧作賣婆 帶上好珍珠 送在張宅去賣 莫氏買了幾兩 丘賣婆講話 久坐不出 近晩莫夫人曰 天色將晩 爾可去矣 丘賣婆乃去出到門 首復回來曰 歇店去此尙遠 妾一孤身婦人 手持許多珍珠 恐遇强人不便 在夫人家借宿一宵 明日早去 莫氏允之 令與愛蓮在下牀睡 一更後 丘賣婆遂到莫夫人牀上去求姦 謂之曰 我是廣東珠客 見夫人美貌 故假粧賣婆借宿 今日之事 乃前生宿緣也 莫夫人以夫去久 心亦喜此 遂與交歡 自此以後 時月往來 與之姦宿 惟愛蓮知之 ○過半載後 張英陞知府來家 接家眷同赴任 一日晝寢 見牀頂上有一塊唾乾 問夫人曰 此牀曾與誰人睡 夫人曰 我牀安有他人睡 張英曰 何牀頂上有唾乾 夫人曰 是我自唾的19) 張英曰 只有男子唾 可自下而上 婦人安能唾得高 我具20)與爾同此睡著 仰吐以試之 張英的吐得上去 夫人的吐不上去 張英再三懇問 終不肯言 乃呼婢愛蓮 往水閣上去問之曰 有何人在夫人牀上睡 爾必知之 愛蓮被夫人所囑 答曰沒有 張英曰 有刀在此 爾說則罪在夫人 不說則殺了爾 去在池中 愛蓮吃驚 乃曰 有個賣婆 這半年內 常在我家來 與夫人同宿 卽是華嚴寺中賣珠客人 假粧賣婆 惟我得知 佗人皆不知也 張英聽知 便思害死其妻 又恐愛蓮後有露言 乃推入池中浸死 以滅其口 ○本夜 張英睡至二更 謂妻曰 我睡不着 要想些酒吃 莫氏曰 如此便呌丫頭去熱來 張英曰 半夜呌佗熱酒 也被奴婢所議 爾自去大楻中(木罌也) 取些新紅酒來 我只愛冷吃 莫氏信之而起 張英潛躡其後 見莫氏以杌子襯脚(橙子也) 向楻中取酒 卽從後扶起雙脚 推落酒楻中 英復進房去睡 有頃間諒已浸死 故呼夫人不應 又呼婢曰 夫人說佗愛酒吃 自去取酒 何許多時不來 叫又不應 可去看之 衆婢起來尋之不見 及照酒楻中 齊驚呼曰 夫人浸死酒楻中矣 張英故作慌張之狀 攬衣而起 驚訝痛悼 次日 請莫氏兄弟 同看入殮 將金珠首飾 錦繡衣服 滿棺裝貯 因寄靈柩於華嚴寺 夜令二親用家人(親信使用之家人)去開棺 將金珠首飾錦繡衣服 盡數脫剝 次早寺僧來報 張英故意大怒 同諸舅往看(妻族 謂之舅) 但見棺蓋果開 衣飾一空 乃撫棺大哭 另取粗布衣服斂之 因窮究寺中 僧盡來叩頭曰 小僧皆是出家人 衣鉢足以度日 決不敢爲盜賊之事 張英曰 寺中更有何人 僧曰 只有廣東珠客 在此寄居 英曰 盜賊多是此輩 卽時鎖去送縣 ○再補狀曰 狀告爲劫棺寃慘事 痛室莫氏 性淑命短 難捨至情 厚禮殯斂 珠冠一頂 美玉三件 金銀鐲鈿 錦繡衣服 滿棺裝殯 柩寄本寺 慣賊丘繼修 開棺起屍 剝去一空 死骨何罪 遭此荼毒 寃慘無伸 迫切上告 ○倪知縣准狀 將繼修嚴刑 拷打一番 勒其供狀 丘繼修曰 開棺劫財 本不是我 但此乃前生寃債 甘願一死 卽畫招承認(如吾東之署名而納侤) 張英 又以書與洪巡按 令其卽決繼修 以完此事 方好赴任 ○洪巡按 乃取繼修案卷 反覆看了 不覺打盹(目鈍也 目藏也 謂睡也) 卽夢見一丫頭曰 小婢無辜 白晝忽推魚沼死 夫人養漢 淸霄送入酒楻亡 醒來乃是一夢 ○次日 弔丘繼修(弔 猶拿入也) 審曰 爾開棺 必有夥伴 可速報來 繼修曰 開棺劫物 與身毫不相干 若因此事而死 定是前生寃業 死難瞑目 洪院問曰 莫夫人因何身亡 繼修曰 聞得夜間在酒楻中浸死 洪院驚異 乃問之曰 我訪得 此夫人因失節 被張英訪知 推入酒楻浸死 今要殺爾甚急 莫非是與爾有姦乎 繼修曰 此事並無人知 惟小婢愛蓮知之 在魚沼浸死 洪院聞得全 與夢聯相符 知是愛蓮無故屈死 ○少頃 張英來相辭 要去赴任 洪院寫夢中之聯 遞與張英看 英接讀之 不覺失色 洪院曰 公閨門不肅 一當去官 無故殺婢 二當去官 開棺賴人(刁賴也) 三當去官 更赴任何爲 張英跪曰 此事並無人知 望大人遮庇 洪院曰 爾自作事 人豈能知 但天知地知爾知鬼知 不是鬼告我 我豈能知 爾夫人失節該死 丘繼修奸命婦該死 只愛蓮不該死 若不淹死愛蓮 則無寃魂來告爾官箴亦無玷 醜聲亦不露 繼修自合就死 豈不全美乎 張英不能答
判曰 審得 丘繼修販珠賈客 蕭寺寓居 色膽如天 敢犯國家之命婦 狂心若醉 妄希相府之好逑 張英察牀頂之唾跡 愛蓮訴被底之隱情 翻思滅醜 推落侍婢於池中 更欲誅姦 斷送夫人於酒底 丫鬟淪沒 足爲膽寒 淫婦風流 眞成骨醉 故移柩而入寺 自開棺以賴人 彼有姦淫 自足致死 誣之盜賊 豈有加刑 莫氏私通 不正家 豈能正國 愛蓮屈死 罔恤幼 豈能恤民 須後請裁 暫停赴任(時秋 將繼修斬首劾官首 劾張英之事 治家不嚴 有玷官箴 罷職不敍)
舒推府 僧獄判詞 風吹休字
北京大名府資福寺有一僧海曇 往鄕下21)取苗租 其佃人潘存正 與海曇角口 曇發性 將存正痛打 嘔血而死 存正之兄存中 赴方代巡處陳告 ○告狀人 潘存中告爲人命事 痛弟存正 鄕農善儒 寃遭兇惡 僧海曇 十月十一日 來家取租 怒正供饌不豐 因致角口 曇力大能拳 將正亂打 卽時嘔血 十三日身死 鄰里周才等可證 乞委廉檢驗 誅惡償命 生死含恩 哀告 方代巡批曰 仰該府刑館詳問解報 ○僧海曇亦去訴曰 訴狀人僧海曇 年籍在牒 訴爲圖賴事 貧僧孤零 守法本分 因佃潘存正積欠苗租 十月十一日 往家取理 正在病危 並未出見 豈惡(謂豈料凶惡如此) 潘存中 欺僧善弱(侮僧之慈善孤弱) 罵逐寺門 今存正病故 與僧何干 反行圖賴 懸捏人命 乞弔驗有無傷害 涇渭得分 仍乞追苗租 寺門有主叩訴 方代巡批曰 該府刑館倂問 ○時 舒潤爲大名府理刑 蒙代巡初批此狀來問甚是處 心思審出眞情 以求知於代巡22) 見他有能(要現能) 人犯拘齊日 卽發牌去檢驗 時原告潘存中 被告僧海曇 干證周才排年胡卿等 都到屍場候審 及命仵作等 撞開棺木 取屍檢驗 只是一空棺 並無屍身 ○潘存中云 小的弟郞存正 被僧海曇打死是的 徧體傷重 他恐檢出眞情 難逃償命 故生計偸屍 以作疑獄 思連累衆人 緩彼死罪 望老爺嚴刑 硏究下落 死寃得雪 ○僧海曇執曰 潘存正因病身故 存中欺心 懸空告貧僧打死 今恐檢出無傷 故自行偸屍 以掩圖賴之罪不然 棺柩近伊門首 必有人守護 況資福寺 到此有五里程途 偸屍 豈無人見 伏乞老爺洞察 便見存中圖賴之情 ○舒公乃問干證曰 此事原由如何 好從頭道來 周才等曰 那日 存正與海曇 在家厮打 存中來相助 小的在外 只聞鬧聲 及去勸解 海曇已走出門外 後過三日 存正身死是的 其偸屍 乃暮夜行事 不知是誰 ○舒公曰 旣有打 必有傷 海曇身敵二人 又能脫身走出 必是能拳 故打著存正致命 此屍是海曇偸矣 遂命夾起來 敲上一百 不肯認後 乃解夾棍(吾東之周牢) ○海曇執曰 那日 只與存中作23)鬧 並不交手 焉能傷其弟 若果有重傷 次日 何不早告保辜(發告 以考其辜限) 今貧僧正願得屍 若得此屍 一檢驗有傷 小的卽死也無怨 舒公將存中亦夾 亦不肯認 又執四方居民來問 皆稱不知誰人偸屍 ○舒公不得此事明白 納悶而歸 從資福寺經過 天已近晩 遂入寺暫宿 待次日方回 在法堂上坐定 忽空中飄一張狀紙來 中間只有一休字 舒公轉加疑怪 乃起祝伽藍曰 今敬禱神明 祈求靈筶(字典備考 筶音槁 ○擲筶 所以卜也) 決其休咎 倘他訟當休息得聖筶 或我官當休罷得陽筶 抑或死者陰魂不肯休得陰筶 把兩筶擲下 果得陰筶 舒公自思曰 原來是陰魂不肯休然矣24) 尋不得屍 難坐此僧償命 此夜着意思量 睡亦不寧 ○次早起來散步觀望間 見二門外二樹蒼 老枝幹奇矯曰 休字明 是人字傍 放一木字 敢莫人在木傍乎 遂下閣步至二門外兩大樹下 見石傍樹下有一塊土痕尙新 命手下人掘開 掘至三尺 果見一屍 取將出來 拘存中認之 存中泣曰 此正吾弟屍也 不料此賊僧偸埋在此 卽將檢驗 果有致命傷痕 僧海曇知事情露出 百口難辨 乃供招認死
判曰 審得 僧海曇未明五蘊 肯滅三嗔 索佃戶之租 何須罵詈 嫌飮饌之薄 遂致毆傷 十一日毆傷 十三日身死 懼檢驗之見傷 謀偸屍而另葬 天怒之而風來休字 神憤之而筶擲成陰 古樹傍掘出屍 首檢場內 驗明傷痕 雖百口以何辭合一死以償命 情眞罪當 決不待時
解曰 五蘊者 般若心經注云 質礙曰色 苦樂曰受 緣慮曰想 遷流曰行 分別曰識 五者皆能 蓋覆眞性 封蔀妙明 三嗔者 釋典云 一非理嗔 二順理嗔 三爭訟嗔
郭子章 劫殺判詞 義猴報主
建寧府花子陳野弄猴抄化(行乞也) 積銀四兩 在水西徐元店內秤 有轎夫徐起瞧見 跟至水西尾僻處 將陳花子打死 去屍于山徑樹叢中 猴跳於山 起搜銀回訖 並無人見 越二日 龐軍門陞官 過建寧 城內大小文武官員轎 四十餘乘絡繹往水西去迎 時有推官郭子章 號靑螺25) 係江西泰和人 辛未科進士 居官淸正 才高識敏 屢辨疑獄 案無積牘 故建寧屬下 皆稱爲郭白日 此時 亦往水西去 忽一猴從山而下 四顧瞻視 見郭公過時去扯住轎槓 侍從以荊條打之 死挾不放 郭曰 我令二公差跟爾去 猴卽放轎上山 二公差跟去 見一死屍 回報曰 此猴引至山路邊樹叢中 有人謀死一屍身 郭曰 果有此寃事 猴又來到 郭密囑二公差曰 汝二人在此 借一小幔轎 將猴鎖住 密擡入衙去喂養 勿使外人知之 亦勿說出見屍事 汝若漏泄 各打三十板 後數日 郭公謂同僚曰 衙中有一把舊交椅 積有灰塵 我有26)鷄毛箒柄打去塵 椅能言曰 勿打我 但問甚事 我問之曰 我當做到甚麽官止 椅曰 官至禮部侍郞 我又問曰 我某年死 椅不答 又打之 椅曰 我言福不言禍 言生不言死 言人善不言人惡 我又問曰 我子幾何 椅曰 五子三登科 此物眞奇怪也 後十三日 有好事者 聯羣結黨入府衙 看椅言人聲 鬧於私衙 郭公囑家僮曰 少頃百姓來看打椅 若見人塡滿府堂 可密放此猴 在我身傍來 郭卽升堂 令皂隸置猴肩上 於堂上下左右廊 周行一匝 猴只四顧審視 至大門邊 一人低腰俯首 躱在人叢後 猴見一跳過去 將其人亂抓 皂隸卽扭此人上堂 其人嚇得 面色蒼黃 郭公曰 汝何謀人於水西山路 且供出謀得銀若干 其人只得供曰 小人是轎夫徐起 所謀得花子陳野銀四兩(猴卽哀號 跳躍而死 埋於陳花子墳傍 立義猴亭)
判曰 徐起奔走小徒 厮僕下賤 見陳野露財店內 遂起狼貪 操兇器水西途中 輒行狙擊 不思乞丐之銀 絲毫積累 得之抑何艱 乃敢利人之有害命攫金 暋焉而不畏 是可忍 則孰不可忍 此而爲 將無所不爲 若非畜物知恩 誰挾轎而訴枉 亦是天道有眼 託打椅而得兇 謀財而見其贓 害命而得其實 斷之以死 誰曰不宜
曹立規 劫殺判詞 靈蛛告兇
山東兗州府鉅野縣 有民鄭鳴華 家資殷富 止生一子 名曰一桂 美丰姿未娶 年至十八 其對門杜預修家 有女名季蘭 性淑有貌 亦延至十八歲 未曾適人 鄭一桂驀見其貌 千方百計 得與通情 季蘭每夜潛開猪門 引一桂入宿 又經半載 兩家父母頗知之 季蘭後母茅氏 在家攪鬧以後 關防甚密 然季蘭心向一桂 怎能防得 一日 茅氏往外家去 其夜一桂復往 季蘭曰 我與爾相通半載 已懷三月孕矣 爾若遣人來議婚 諒我父亦肯縱 有佗人肯娶我者 妾旣事君 決不改節 鄭一桂欣然領諾 一夜敍情 綢繆雲雨 到五更早 季蘭仍送一桂 從猪門鑽出 適有屠戶蕭聲早起宰猪 見之 密從猪門挨入去 見季蘭在偏門邊倚立 向前逼之求懽 季蘭曰 爾何人 敢這等膽大 蕭聲曰 爾養得一桂 獨養不得我 季蘭哄之曰 彼要娶我 故私來先議 若佗不娶 則後日從爾無妨 卽抽身走入房去 鎖住門 蕭聲只得走出 心中熱躁 自思曰 彼戀一桂 怎肯從我 不如明日 殺了一桂 使佗絶望 必得到手 次日一桂又往季蘭家去 行到猪門邊 被蕭聲突出殺之 並無人見 次早鄭鳴華見子被殺 不勝痛傷 只疑是杜預修所殺 遂赴縣 ○告曰 狀告爲仇殺事 棍惡杜預修因揭借不允(謂借財不施) 致懷私忿 故將女季蘭 誘男一桂 入室成姦 逼勒銀兩 醜謀不遂 兇刀殺死 切思陷人成姦 挾仇殺命 伊女獨生 我子寃死 套哄謀深 滅嗣情慘 懇乞律斷償命 生死銜恩 ○杜預修訴曰 狀訴爲寃誣事 修與鄭鳴華並無宿隙 伊男被殺 不知何人捏身(誣捏我) 敎女誘姦 稍有人心 肯行此計 伊稱勒銀 有何證見 飄誣人命 寃抑可憐 乞天劈誣 涇渭得分叩訴 ○朱知縣拘來問鄭鳴華 亡兒一桂 與伊女季蘭有姦是的 季蘭囑我兒娶佗 身不肯允 其夜遂被殺死 此必亡兒復往佗家 故預修殺之 倘非彼殺 更有誰也 ○杜預修曰 女兒與一桂有無姦情 我並不知 縱求嫁不允 有女豈無嫁處 必要强佗 皆是砌虛之辭 望老爺詳察 ○朱知縣問季蘭曰 有無姦情是否 誰殺惟爾知之 可從實說來 季蘭曰 先是一桂 千般調戱 因而成姦 佗先許娶我 後我願嫁佗 皆出於眞情 曾對天誓 過其通姦 已將半載 向來殺死 不知是誰 妾實不知 ○朱知縣將杜預修夾起 不肯招認 又將季蘭上了夾棍(吾東謂之周牢) 季蘭心思 一桂眞心愛我 佗今已死 幸我懷孕三月 倘得生男 則一桂有後 若受刑傷胎 我生亦枉 遂屈招曰 一桂是我殺死 朱知縣曰 是爾情人 何故殺之 季蘭曰 佗悔不娶我 故殺之 朱知縣曰 爾在室未嫁 則情夫如同親夫 始焉以室女通姦 終焉以妻子殺夫 淫狠兩兼 合應擬死 再過六箇月 生下一男 ○過了半年 察院曹立規出巡到府 夜閱杜季蘭事 一宗文卷 忽然一大蜘蛛 從梁上墮下 食了卷中幾字 復漸上去 曹院心下疑異 次日 卽審這起事 季蘭曰 妾與鄭一桂私通 情眞意密 怎忍殺之 只爲懷胎三月 恐受刑傷胎 故屈招認 其實一桂 非妾所殺 亦不干妾父之事 必外人殺之 使妾枉屈償命 曹察院曰 爾更與佗人有情否 季蘭曰 只是一桂 更無他人 曹院心疑蜘蛛之事 意必有姓朱者殺之 乃曰 爾門首上下幾家 更有甚人 可盡報名來 鳴華報上數十名 並無姓朱者 只內一人名蕭聲 曹院心猜 蜘蛛亦名蛸蛛 莫非此人 乃令公差去拿蕭聲來 公差到 蕭聲忽然迷茫曰 罷了罷了 當初是我錯殺爾 今日該還爾命 鎖得到院 蕭聲一槪承認
判曰 審得 鄭一桂係季蘭之情夫 杜季蘭乃一桂之表子 往來半載 三月懷胎 圖結姻緣 百歲偕老 偶被蕭聲所遇 便起分姦之謀 恨季蘭之不從 將一桂而暗刺 前官罔稽實跡 誤擬季蘭於典刑 今日訪得眞情 命斷蕭聲 以償命 其餘省發 正犯收監
蔡應榮 劫殺判詞 失帽得屍
蔡應榮 弘治間進士 年十九歲 初任陝27)西臨洮府河洲縣知縣 發奸摘伏 明斷如神 一日坐晩堂 忽然風起燭滅 頭上失了紗帽 疑是手下人侮弄佗 及問左右 相顧驚愕 不知所對 乃限在衙人役 三日內要跟尋此紗帽下落 如不尋着 各加責罰 次日 公差魏忠出北門去 句攝犯人 纔離城二里 地方大坪 路旁梨樹下 有一紗帽 卽檢回報 知蔡公卽命魏忠引路 親擡轎去看 令左右掘開梨樹下 見有一死屍 頸上傷一刀痕 蔡公卽時拿得梨樹左邊地主陶鎔․鄒七 右邊地主梅茂․梅芳四人 到官審問 陶鎔等曰 小的俱良善百姓 那敢謀人 況自己園地 日夕往來 若有虧心事 豈敢埋寃魂(虧心 猶歉意) 皆呌屈不肯認 其夜蔡公密召曾啓․魏忠等十六人來 囑付曰 我給汝等四面白牌 明早一開城門 爾分作四門出 各執一面牌 於離城三里外等候 但有出城者 都要拿來 次日午後 又命在衙皂快 各領幾名 各背地索佗銀 許私下放佗 如有肯出銀者 卽來稟與我知 時各皂快 都依命賺索銀兩 曾啓亦領得五人 內有開店人丘通肯出銀五錢 求私放佗 曾啓留佗晩飯 卽先來報 蔡公令二公差 拿住曰 蔡爺正恐爾走 及鎖來見 蔡公已坐堂久候 燈火明亮 刑具安排 人聲悄靜 好似閻王殿一般 蔡公喝曰 爾謀死人 埋在梨樹下 我已體訪得實 爾今夜何故反思逃走 好從頭招來 免受拷打 丘通只得從實供出曰 前月初十 有一孤客 帶銀三十兩 在店借宿 不合將佗謀死 夤夜將屍埋梨樹下 其銀埋在房裏牀脚下 委的是實 蔡公令公差押丘通去 取銀三十兩 擬丘通以謀財害命之罪
申按院曰 審得 丘通招商作活 開店營生 前月初十近晩 遠客一人獨來 見其金多 遂有朶頤之態 欺其身獨(孤單也) 輒行害命之謀 肆惡夜中 不思天理可畏 埋屍樹下 自謂暮夜無知 寃魂逐雨以悲號 怨氣隨風而淅瀝 吹去烏紗 非是登高落帽 縛來逋客 果是誰人 正兇眞贓 依然俱在 孤客今已雪寃 獵人於家 自作之孼 殺人者死 速卽爾刑
樂宗禹 劫殺判詞 買瓜得屍
樂宗禹 浙江處州府龍泉人 登成化丙戌進士 歷官至徽州府知府 公平廉察 遠近咸服 一日公子病 篤思食西瓜 卽令公差黃德去買 德直往水北橋去 會有周繼生者 挑一擔瓜來 黃德見擔內一瓜大如桶靑如玉 世間異物 瓜中之王 將五分銀買入衙去 樂爺見那瓜生得異常 熟視之 覺有啾喞之聲 心疑其怪 卽呌黃德 去都挑入衙來 樂太府問曰 爾瓜如何這等大這等精采 繼生應曰 瓜園遞年出一瓜王 這箇還未大 園內尤有一箇更大些 樂爺卽叫轎夫 擡往瓜園 果見瓜大異常 覺那瓜有鼓舞之狀 心益疑之 卽呌差人黃德․李二掘下 去看有何物 二人掘下二三尺 見一死屍 頭腦一刀痕 心窩刺一刀 面上腥紅 而屍不朽 樂太府卽呌差人 將繼生鎖住 帶入衙來 喝曰 爾敢謀殺此人 該得何罪 好好招來 繼生被打被夾 只叫寃屈 死不肯招 樂府曰 旣不肯認 也罷也罷 府內城隍 爲一府之靈 我知28)爾去打城隍 若是聖筶 卽是爾謀死 若是陰筶陽筶 與爾無干 去到城隍內 焚香禱祝 隨擲一筶 卻是陽筶 又筶還分作八字 樂府自覺這筶分作八字 莫非楊八謀死 信空說 爾邊有人呌楊八否 繼生應曰 鄰園瓜 卽楊八的 樂府 卽差人去拿楊八 楊八心虧 魂不附體 一時拿到 樂太府曰 爾好膽大 瓜園死屍 是爾殺死 殺人者死 何說之辭 好好招來 楊八只得實招曰 去年八月十五日 湖廣販棗客人張仲興在我家歇 我見佗皮箱有銀 將酒灌醉 半夜三更 一刀刺入心窩 只呌一聲而死 遂擡在繼生園內去埋 樂府問得明白 一面寫文書 申上司兩院
判曰 審得 楊八謀死湖廣客人張仲興 謀財害命事 天之生物 惟人爲貴 律之所設 人命爲先 痛此客人 奔走江湖 何期死於非命 狠哉楊八 希圖財貨 置彼死於無辜 三更灌醉 持刀刺入心窩 半夜扛擡 將屍埋於瓜地 使佗父子不相見 狼子獸心 俾彼産業盡消亡 蛇惡蝎毒 心不肯甘 鬼神爲爾除奸賊死 奚瞑目 英靈變作大西瓜 草木爲之悽慘 人人得而誅之 謀財害命 死有餘辜 依律按刑 罪當大辟
項德祥 劫殺判詞 聽鳥得屍
南京太平府董知府 盛同知鍾通判 同推官項德祥 在慶元寺講鄕約 有一鳥皎身黃尾 飛立寺簷上聲 聲只呌好好好 董太府以下 咸云吉祥 項推官曰 諸公祗聞其聲 不察其衷 鍾通判曰 老丈非公冶長之識鳥音 何以知鳥之衷情 項推官曰 此鳥雖連聲叫好 然其音悽慘 董太府三位 復靜聽之 其音果悲哀慘切 項推官因立而祝鳥曰 我命趙豹․蘇蓋二公差 跟爾前去 有甚寃情 領佗拿來 其鳥遂飛去 趙豹二人跟之 高處望見 鳥在三寶殿左邊僧寺中立 少頃 飛下僧舍外一矮屋去 不復飛起 趙豹下尋 乃是東厠 並不見鳥踪影 二人回報 項推官卽命左右 於東厠中掘開 掘及三尺 取出一婦人綠衫黃裙 傍有個四五歲的兒子 頸上俱傷刀痕 項公問 三寶殿左邊僧舍 是誰所居 住持答曰 是晴雲禪房 卽拿晴雲到 問曰 爾連殺子母二命 埋於厠中 有何緣故 晴雲抵賴 將來夾起(夾者 左右挾棍也 吾東謂之周牢) 又不肯認 乃拿晴雲左右房 二僧來問 亦互相掩飾 不肯吐實 項推官喝令夾起 二僧曰 前月有寡婦馬氏 抱一兒子來寺許願 晴雲頓起淫心 哄入禪房 要行强姦 寡婦不從 先殺其子 又殺寡婦 私埋東厠 並不干我二人之事 晴雲見二僧證出眞情 不能掩飾 只得認曰 我一人害了二命 寃債當還 項推官卽放了二僧 擬晴雲梟首
判曰 審得 僧晴雲 幸嫠婦之來寺 頓起姦心 入禪室而行强 渾忘佛戒 痛馬氏能勵氷操 恨妖禿橫加霜刃 此而可忍 孰不可忍 香魂殯厠中而不染 逝魄化禽鳥以鳴寃 切切情悲 抱慘死之恨 哀哀呌好 含不白之寃 念玆烈婦之魂 可逭兇僧之殺 宜正典刑 用懲來者
黃甲 劫殺判詞 跟鴉得屍
山東靑州府有一客商張恩 帶銀百餘兩 往北京行了半月路 遇馬夫名李立 前來叫聲曰 客官要僱馬否 張恩遂僱馬前行 未及二里 見一童子 手執一鴉 悲哀可憐 張恩遂買之 旋卽放生 李立見其包中有碎銀十餘片 有鏪銀二三錠(鏪 串也) 遂生心曰 銀包裹29)有許多銀子 這皮箱內 不知還有多少 因跟佗前走 到一深林 四邊寂寥 杳無人踪30) 遂從背後飛打一棍 中其頂腦 張恩跌落馬下 頃刻而死 李立把佗身屍 埋在林中 將皮箱倂銀包 盡行取去 踪跡甚密 人莫知者 次日淸晨 本縣知縣黃甲正坐堂時 忽見一鴉在簷前 哀鳴不止 悲哀悽慘 知縣心動 因命手下曰 看這鴉聲悲慘 莫是有大寃否 鴉卽叫聲愈慘 知縣 因差一皂隸趙保 跟隨鴉去 待有下落回報 鴉飛一二里 卽停宿路傍 以待趙保 及走上二十里 見一深林 鴉卽飛入林中 棲一新土堆上 大聲悲鳴 趙保卽31)見土堆 隨走回報 具說一番 鴉亦復集庭前 點頭哀噪 知縣曰 此是寃魂 不消疑了(不須疑) 卽呌手下人 立時起行 一彪人馬 隨知縣同到深林 掘開土堆 只見一屍 埋不多久 有一馬鞭 同埋在旁 蓋李立埋時 慌慌忙忙 不知墮落馬鞭在此 知縣命人取馬鞭 隨卽回縣 淸夜焚香 祝告天神 俄而就寢 到三更時候見一人 顔色憔悴 被髮號泣 因前跪曰 小人寃家 非桃非杏 非坐非行 言畢放聲大哭 起身而去 知縣卽起 整衣危坐 躊躇思忖 未得情由 比近天明 卽出坐堂隨 分付左右 將深林附近人家 亂拿數人來 差人領命前去 未到深林三里 有一街坊 名曰平豐街 只有十餘家人煙 家家有馬出僱 差人卽亂拿三五人到官 知縣問曰 爾這一干人 俱作何生理 衆皆應曰 趕馬爲生 知縣曰 爾旣以馬僱人 何得害人性命 謀取財物 衆又應曰 不敢爲非 因說我們雖有馬出僱 皆輪流日子 知縣曰 旣輪流日子 可各將姓名 一一報來 衆皆因通報姓名 知縣 看到李立名字 悟曰 昨夜之夢應矣 非桃非杏 乃李也 非坐非行 乃立也 隨卽差去拘李立 頃刻拘到李立 心膽驚慌 面無血色 將佗謀死情由 從頭招認時 此鴉飛入堂下 號鳴哀慘 仍把李立頭面啄 得出血淋漓 及李立招認畢 飛至32)庭下 觸石而死 乃知此鴉卽前日張恩放生者也(知縣 命埋鴉於張恩墳傍 建義鴉亭)
判云 張恩慈悲 旣捐金以全鳥 李立兇惡 反利物而害人 倘此鴉不逢 張恩難脫一時危厄 抑張恩不得此鴉 何伸九土深寃 蠢鳥無知 尙明報主 生人有覺 何忍行梟 爰服上刑 允玆無赦
欽欽新書 卷9
擬律差例 一
殺人者死 法如是足矣 然大明律例 死有五等 一曰凌遲 二曰斬決(立決者 不待時也) 三曰斬候(監候者 待時也) 四曰絞決 五曰絞候(又梟示 重於斬決) 生有五等 一曰充軍(如今黑龍伊犂等處發遣者) 二曰杖流(三千里) 三曰杖徒(一年 至三年) 四曰杖責(六十至一百) 五曰徵銀(所謂埋葬銀也 ○又爲奴 重於充軍) 故督撫題奏 刑部覆議 其原情擬律 毫分縷析 慮有差謬 乃吾東之法 其死者 唯有打殺一法 其生者 唯有發配一法 疎略甚矣 又凡議獄 摠分六種 一曰謀殺(同謀而共殺) 二曰故殺(故意以害命) 三曰鬪殺(乘忿下手 無必殺之意) 四曰戲殺(因戱而傷 無殺心) 五曰誤殺(如認盜誤殺良民 認獸誤殺吾人類) 六曰過殺(過失者 脫失觸激差跌 以致傷者) 約而括之 則可爲三級 上曰故殺 下曰誤殺 而可上可下 疑而難決者 爲鬪殺耳 近見淸律條例 附見撫題部覆 多剖析中窾 選其精者錄之 爲差律之考 審擬者或有取焉 然中國專尙法律 而姦淫弑逆之變 十倍於吾東 吾東治獄極疎 而柔謹之俗 槪無兇悍 其造罪亦不過拳毆足踢之傷而已 然則順俗循故 亦足以禁民爲邪 不必以五等之殺 爲馭世之良法 後之掌邦刑者 無以是從事焉 可矣
首從之別(多人共毆 執下手重者 ○嘉慶二年)
直隸民沈庭賢等共毆鄧八牙致死一案 沈庭賢爲下手尤重之犯 若得邀赦恩 則斃命者 無人抵償 未足示儆 沈庭賢 著改爲應絞監候 永遠監禁
首從之別(兩人共毆 執下手重者 ○嘉慶八年)
雲南建水縣夷民普尙文 因胞妹與李小道通姦 糾同族姪普其興 捉姦毆死李小道 將下手傷重之 普其興 依鬪殺律擬絞 經刑部改照 罪人不拒捕 而擅殺律絞
自他之分(被毆後 投井致死 ○乾隆)
直隸豐潤縣革生鄭明遠因病發狂 持棍向鄭典疊毆 鄭典用棍 將鄭明遠格傷走脫 詎鄭明遠 投井殞命 將鄭典照因事用强毆打 威逼人致死 果有致命重傷 雖有自盡實跡例擬軍 ○部駁 査鄭典因鄭明遠持棍趕毆躱避 復被追趕 見其來勢兇猛 順將木棍 抵禦毆傷 此乃懼毆架格 並非用强毆打 迨死者坐倒地上 該犯卽乘間逃逸 亦無威逼之勢 且鄭明遠 係病狂昏迷之人 卽不被毆 亦難保其必不投井 駁經 將鄭典軍罪上減一等 杖一百 徒三年
自他之分(被戳後 又被別人毆致死 ○乾隆)
福建民駱秦 於二月二十日 用尖挑戳傷楊科右肐肘 傷口潰爛 延至二十一日身死 査鐵 尖挑 原非刃比(鐵 未詳 或是鉤鑲之鑲) 保辜限期 應同佗物 已在正限二十日餘限十日之外 駱羣用木棍 毆傷楊科 右手腕骨折 雖尙在五十日限內殞命 但楊科有手腕折傷 紅色盡退 漸至痊好 是楊科之死 實由右肐肘戳傷所致 應各從本毆傷法科斷 駱秦依佗物毆人成傷律 笞四十 駱羣依折跌人肢體律 杖徒 ○按 此議旣云楊科之死由於戳傷 而駱秦罪止於笞 又云手捥之傷 漸至痊好 而駱羣罪至於徒 未可知也 總以辜限 爲斷而然也
自他之分(被弟毆傷 又被別人戳致死 ○乾隆)
江蘇民陳裕章之兄陳勝章 素不安分 原係交伊收管之人 復又滋事行兇陳裕章欲拉送官 以致指用 抓傷咽喉 並用麻繩 扣住陳勝章頸項 適陳八經過 斥其爲賊 互相詈罵 陳八用木尺 戳傷陳勝章心坎斃命 是陳勝章 寔係死於陳八木尺戳傷 並非死於陳裕章用繩扣頸 該撫旣將陳八 擬以絞抵 又將陳裕章 遽擬斬決 辦理兩歧 駁據該撫 將陳裕章 改擬弟毆兄傷律 杖一百徒三年
自他之分(被人割死 又有別人劃傷 ○乾隆)
江蘇民芮添謀死蔣金 刀割咽喉兩傷 已足斃命 鄒蔥先未同謀 迨後被逼劃傷 又在蔣金食氣嗓俱斷之後 芮添旣依律擬斬 而又將不知謀情接刀劃傷之鄒蔥 依加功擬絞 與律不符 鄒蔥應改照餘人律 ○按 此云鄒蔥被逼者 芮添欲以殺人之罪 諉之於鄒蔥 逼令劃傷於旣絶之後也
自他之分(鬪者趕追 不及而回 奔者猶奔 遇潮溺死 ○乾隆)
福建民莊悻等毆逼楊躍․楊踊 涉水溺死一案 査楊躍等 住家港南 田在港北 當日急欲回家 勢必涉水而往 原非盡由迫赴 況莊悻趕逐 尙隔三十餘步 因楊躍等疾行已遠 諒難追及 卽同莊成等轉身 斯時莊悻實無不可當之兇鋒 在楊躍等亦無不得已之情勢 難坐以趕毆逼溺之罪 然究因莊悻等 先後尾追 以致心慌 不及回顧 不知莊悻已轉 涉港急歸 遇潮淹死 合之 伯仁由我之義 莊悻亦難辭咎 例無正條 請照鬪殺減流 部議莊悻見已奔遠 卽不追趕 原無兇狠逼死之心 擬流似覺過重 仍照原擬於威逼二命上減徒
自他之分(毆者下海 望洋而反 撈者猶撈 遇潮淹死 ○乾隆)
廣東人鄭復進在海撈蝦 陳亞五率同陳亞二 謀毆泄忿 陳亞二下水捉拿 陡遇潮漲奔回 鄭復進淹斃 査陳亞二尙未近前爭毆 鄭復進 原在水中 非陳亞五 追逐下海 與趕毆奔逃致溺者有間 將陳亞五 比照威力主使人毆打致死律 減一等 流三千里 陳亞二 比照下手之人爲從律 減一等 徒三年
自他之分(鬪者上船 其一夫攀船不及 失跌溺死 ○乾隆)
湖南民吳升生與羅上順 先雖扭毆 迨經蘇開元勸開之後 吳升生業已跳上渡船 其事已解 羅上順 猶復追趕拉船 不及失足 跌水溺斃 是羅上順之死 係死於溺 非死於毆 乃該撫 旣稱拉船 失足撲空 跌水溺斃 又因吳升生 先曾與毆 遂將吳升生依鬪殺擬抵 殊未允協 駁據該撫 將吳升生 改照原毆傷 輕傷風身死例擬流 復駁改照 不應重律擬杖
自他之分(竊材而走 其長兄追趕 不及失跌致死 ○乾隆)
直隸蠡縣民李新月 與胞伯李恒 公蓋造土房三間 旋因李新月分得檁木六根 李恒欲賤價强買 不許搬運 迨李新月乏用 二更時潛赴院內 背木一根出走 不知李恒追趕 失足跌斃 將李新月 比照威逼期親尊長至死者絞律上 量減一等 擬流請旨 部改擬詳核案情 李恒之死 雖由李新月潛取檁木 追趕失跌所致 而李新月係欲售買33)己物 李恒先欲賤價强買 該犯惟恐告知不允 乘夜潛取 是有畏懼尊長之心 並無逞兇威逼情狀 與逼迫期親尊長致死之條 殊不相符 今該督比照此條 減等擬流 量情似有權衡 而引律究未允協 査該犯背木行走 業已出門 李恒喝阻 該犯未經聽聞 旣非耳目所及 李恒自行失跌致斃 尤出該犯思慮之外 正與過失殺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律註相符 李新月 應改擬姪毆伯叔死者斬過失殺減二等律 杖一百 徒三年 雖事犯在恩詔以前 服犯34)制攸35)關 不准減杖 ○按 李新月 本36)嘗毆兄 此擬恐差 直以兄弟爭37)財之罪 處治可矣
自他之分(因債起鬧 失跌顚撲 內損致死 ○嘉慶)
盛京將軍奏岫巖聽38)民人宋大漢 與李幅爭鬧 自跌身死一案 査律例內 並無爭鬧後 自行撲毆 失跌身死 作何治罪正條 今已死李幅 醉後向宋大漢 逼欠爭鬧出屋 李幅用拳撲打 宋大漢閃開 李幅失足撲跌 內損身死 宋大漢 並未與毆 屍親犯衆供證確鑿 李幅因圖毆失足 自戕其生 宋大漢負欠爭鬧 釀成人命 照不應重律 杖八十等因 應如該府尹所擬完結
自他之分(鄰居相礙 析毁牆砌 使主人被壓致死 ○乾隆)
浙江民張六喜因張慕雲造屋築牆 目39)礙行路 乘夜前往析牆 張瑢林 聽聞聲 出外闚探 正値張六喜在內推牆 猝不及防 致被牆石壓傷殞命 張六喜 比照無故向有人居 止宅舍投擲磚石 因而致死律 杖流
自他之分(鄰居爭鬧 打毁籬壁 使幼女被壓致死 ○乾隆)
浙江民林文標赴林成義家 理論公田 林成義閉門不納 文標之子林學三 嗔其無禮 打毁籬壁 致林成義幼女吉姐壓跌受傷斃命 起爭鬧 未便以並未覿面 遽準收贖 比照無故向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投擲磚石致死律 杖流 係傷小功姪女 減爲杖徒 仍追埋葬銀十兩
傷病之辨(被擦後 傷風致死 ○乾隆 十一年)
直隸民趙從美石灰擦瞎史昆兩目 越十一日 傷處目風 越四日殞命 査史昆二目 雖係紅腫潰爛 究非致命之40)重傷 若非進風 則越半月之久 未必仍致斃命 況原驗屍傷死由傷風 確無疑義 應依傷風身死例 擬流
傷病之辨(被傷後 火毒致死 ○乾隆)
山西民高作旺用鐵鍬劃傷薛典左手捥 薛典睡臥熱炕 至傷處中受火毒 腫爛殞命 與傷風身死 情事相同 依原毆傷輕因風身死例 杖流
故誤之判(兩人同耕 以石打牛 不意磞轉 誤中一人 ○乾隆)
直隸赤峰縣民李珍 與同主工人李玉根 使牛犂地至角 李玉根兩手掇犂 牛不聽 使不能驅趕 李珍拾石打牛 不期牛背磞轉石塊 誤41)傷李玉根眉梢 傷風身死 査李珍若拾石擲傷李玉根 不至于死 越數日 傷風身死例 得免其抵償 減爲杖一百 流三千里 今李珍拾石擲牛 不期石塊磞轉 致傷李玉根右眉 傷風身死 並無爭毆情事 正與過失殺律註相符 將李珍照過失殺流罪收贖 追取贖銀給領
故誤之判(兩人相42)鋸 劈木爲段 不意蹉43)跌 誤觸別人 ○乾隆)
直隸人王開閣 與喬十共鋸樹段 喬十偶患肚痛 佗往出恭 並未囑令王開閣加意防護 以致鋸斷之樹 滾入乾河 蹉44)跌高三45)致死 是王開閣與喬十 同爲過失殺人 厥罪惟均 自應一律辦理 今該督將王開閣照例追取收贖銀兩 其喬十僅擬輕笞 於情法未爲平允 應將王開閣․喬十 均依過失殺人律 共追收贖銀十二兩四錢二分 給付屍親收領
故誤之判(兩人爭力 用力掙脫 不意跌倒 觸柴致死 ○乾隆)
直隸民黃中著因程明世醉後拉住伊手 欲與比力 用力掙脫 不期程明世站立不穩 側跌柴上(東語 柴曰莊作) 墊傷殞命 在黃中著並未與程明世互相戲謔 其站立不穩 失跌致斃 初非意料所及 正與過失殺之律相符(若用力角勝以致跌死 是名戲殺 非過失殺)46)
故誤之判(兩人爭柴 下坡失跌 不意擔尖 觸彼致死 ○乾隆)
湖南民王明堯拾取謝之彬等盜砍之柴 挑負下坡 謝紹榮向其扯奪 因山路斜窄 王明堯 站立不穩 連擔向下撲去 被柴薪遮蔽兩目 擔尖中傷 謝紹榮身死 是王明堯未與謝紹榮相毆 亦並非爭奪情形 而謝紹榮自來奪柴 被戳身死 實出王明堯耳目意計之外 不應擬以鬪殺(向其 向其人也 擔尖 支莒之角)47)
故誤之判(兩人同獵 月暗認人爲猪 誤放銃丸致死 ○乾隆)
福建民王永朝․張漢雲 同在田捕打野猪約定 張漢雲 在上第七坵東邊 王永朝在下第九坵西邊 詎張漢雲從上七坵潛至下九坵 時月被雲遮 田傍草茂 張漢雲並不揚聲 王永朝忽見對面黑影 疑爲野猪 卽將鳥鎗施放 張漢雲 受傷身死 王永朝旣見黑影 並不喝問明白 轉行放鎗斃命 究非過失可比合依無故向有人居止宅舍放彈射箭 因而致死律 杖流
故誤之判(兩人同立 氣忿推人 避犬誤碰 孩兒致死 ○乾隆)
浙東嘉善縣民婦周張氏抱子周六寶 向史其傳索找房價(找音戈 補不足也) 周六寶畏犬撲吠 躱立張氏背後 而48)史其傳不知周六寶在張氏背後 恐狗撲咬 令其速去 用手向推 張氏閃跌 碰跌周六寶身死 將史其傳照過失律收贖 部駁仍照原擬 頂覆部又駁 査史其傳因張氏索找房價 已有夙嫌 迨登門喊呌 彼此之 隙已成 是以張氏一見史其傳 卽叱其躱賴 而史其傳一聞張氏之言 卽擧手推拒 顯有鬪毆情形 並非無心之過失 乃張氏被推致跌 碰傷伊子周六寶身死 則周六寶之因碰斃命 不得謂非史其傳之推跌張氏所致 今該撫咨稱 因犬撲吠 惟恐咬傷 以致推跌 夫不叱其犬 而反拒犬所撲之人 旣無此情理 且張氏之疊次上門索找 史其傳已供認原要躱避不出等語 是此案起 根由 皆確鑿有據 何得僅憑毫無證據之詞 强爲開脫 只稱周六寶站立張氏背後 並未看見 輒附會于耳目所不及之文 則凡因鬪毆而誤殺傍人者 何嘗知而故殺之 駁經該撫 將史其傳改依與人鬪毆 誤殺其子依鬪殺律科罪例 擬絞監候 ○按 此案 雖非過失 亦非鬪殺之誤殺 擬絞似差
故誤之判(子在井上 父在井底 不意桶梁脫落 其父致死 ○嘉慶)
和寧奏兵丁徐張貴因淘井桶落 過失傷伊父徐國威身死一案 照例聲明可否 將徐張貴 改爲絞候 請旨定奪 一摺此案 徐張貴 隨父淘井 伊父在井底挖泥 該犯在井上 循環提挈 適因提至井傍一半桶梁脫落 桶泥墜井 致傷徐國威 移時殞命 其桶梁脫落時 徐張貴尙手握繩索 並非失手 將桶墜井 致傷伊父 其情節 尙稍可原 徐張貴着改爲絞候 欽此 ○按 如此之案 在伊道理 求死不暇 其在王法 唯有眚赦 一法而已 虞帝之刑 必不如此
故誤之判(兄被父戳 弟勸父解 不意足勢失跌 其父致死 ○乾隆)
四川民劉長保因父趕戳其弟 欲圖勸慰 轉致伊父失跌身死 事在倉猝 寔非思慮所能及 依過失殺律絞決 劉長隴出言觸怒 雖與罵詈有間 但現因頂撞 致父失跌斃命 並陷其兄 致罹重罪 其情罪較重於罵 應照罵父母律絞決
故誤之判(不知母行姦 捉賊而掙脫 誤觸其母致死 ○乾隆)
直隸民李紅牯不知伊母鄺氏 與梁告化通姦 黑夜疑賊向捉 梁告化掙脫力猛 李紅牯手鬆後追49) 不期鄺氏走至身後 誤碰跌斃 李紅牯 依過失殺絞決 梁告化 改照與人鬪毆 誤殺其人之母 以鬪殺擬絞 該犯戀奸釀禍 致陷鄺氏母子二命 從重立決 ○按 梁告化有二罪 一和姦寡婦也 一拒捕爭力也 照殺而絞似差
故誤之判(因其妻不順 向妻而擲刀 誤中繼母 不死 ○嘉慶)
直隸南皮縣民周菊因欲趕會 囑令伊妻王氏做 王氏因期促不允 周菊斥其懶惰 因王氏頂撞 用刀砍傷其右臂膞腦後等處 王氏聲喊 奔避出院 周菊用刀向擲維時 周菊之繼母張氏 由廂房出視喝阻 不期誤中 致傷項頸 雖事出無心 並非有意 干犯旣因鬪誤傷 仍應依子毆父母律 斬決 周王氏 不順其夫 致釀重案 本屬不合 業已砍傷 應免置議等因 太學士奏云 誤中致傷 于子毆父母律 稍覺有間 周菊著改爲斬監候 赴入秋審辦理 ○按 擬律似過
故誤之判(義父 頭觸義子 誤觸刀刃致死 ○乾隆)
江蘇民楊孔士 五歲時 爲裴茂秀義子 至十四歲 令其各居二十八年 楊孔士向習篾匠(竹皮箍桶者) 正在破篾 裴茂秀言及生辰 令楊孔士祝壽 楊孔士答以無錢 裴茂秀氣忿罵詈50) 楊孔士輒以並作51) 親父抵觸 裴茂秀愈怒 頭掽楊孔士胸懷 楊孔士不及防備 致裴茂秀頭掽篾刀 受傷身死 傷係自掽 實屬思慮所不及 但楊孔士抵觸義父 致裴茂秀掽傷身死 未便以過失殺同論 將楊孔士照雇工人毆家長致死斬律 減等擬流
故誤之判(悶夫砍人 妻奪其刀 誤傷其夫致死 ○乾隆)
廣東民關經林 持刀向砍工人 其妻李氏拉手奪刀 止圖勸解 並無爭鬪情事 而伊夫52) 自行縮手 劃傷身死 寔非李氏所料 正與過失殺律相符 該撫將李氏以妻毆夫致死律擬斬 殊未允協
故誤之判(意在毒鼠 妻拌其砒 誤中其夫致死 ○嘉慶)
直隸寶坻縣民婦周氏 因用信(砒霜也) 拌飯毒鼠 致伊夫張荷誤食身死 請酌覆査 張周氏用信調飯 置放廚頂 冀圖藥鼠 忘向伊夫告知嗣 因赴井汲水 不及隄防 致張荷自行誤食毒死 寔與過失殺內思慮所不到之律註 相符 自應按律問擬 將張周氏依律擬絞立決 並據該督 令53)以該氏 情堪矜憫 夾簽聲明 請旨等由具題前來 査律載子孫過失殺祖父母父母 杖一百 流三千里 又乾隆二十八年 將子孫過失殺祖父母父母一條 改擬絞決在案 臣等査 夫爲妻綱 妻之與夫 其名分並重 如果有心干犯 殘斃夫命 自應分別 立寘重典 至過失殺 係思慮所不到 耳目所不及 初無害人之意 而偶致殺人之律 在常人例 得收贖並不科罪 至妻之與夫 子孫之於祖父母父母 妾與奴婢之於家長 固難與常人同論 究係出於一時無心過失 論情旣有可原 論法不無可恕 査妻妾逼迫夫致死例 應絞決 今以無心之過失與有意之逼迫 一律同科 以54)覺無所區別 再査子孫因違犯敎令 致親自盡 定例止于絞候 而過失殺者 擬絞立決 亦覺過重不倫 現在欽奉聖諭 一切罪犯 俱按本律定擬 不得律外從重 奉旨依議
故誤之判(室妻求歡不從 失手叉傷 其夫致死 ○乾隆)
江西民婦某氏 其夫求歡不從 失手叉傷其夫致55)死 初審時 含羞誣認有心 死 覆訊始吐實情 依過失殺 問擬
故誤之判(乳母睡困不謹 匪意壓傷乳孩致死 ○乾隆)
刑部將乳母徐許氏壓捫幼孩身死一案 問擬絞候 固屬照例辦理 但此乳孩之外 別有子嗣 而壓捫致死 又實出於無心 自應照舊問擬 臨時尙可免(句) 若其抵56)此幼孩一線 別無他子 此等愚蠢乳母 不知小心撫養 竟致壓捫身死 甚且挾嫌懷怨 有心致斃 以致其家因此絶嗣 不可不分別核辨 欽此 ○按 有心無心 固宜核辨 獨子多子 又何問矣 恐差
故誤之判(持鎝翻草 誤傷幼孩致死 ○乾隆)
江蘇人朱林 在地持鎝 翻坌草根 適幼孩周天生跑至拾草 該犯喝令走開 周天生反向朱林鎝下鑽過 該犯收手不及 以致鎝齒兜傷周天生頂心身死 是朱林擧鎝之時 已見周天生在地拾草 喝令走開 何至收手不及 兜傷殞命 與過失殺律內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者不符 駁改照鬪殺律 量減一等 滿流(字書云 鐵鎝發土具57)頭廣一尺 功用勝於耜)
故誤之判(拾石嚇兒 誤中他人致死 ○乾隆)
貴州婦潘氏因子周阿三抵觸(因事忤其母) 拾石擊打(打其子) 並非與人爭鬪 不知門內有萬文秀突出 適中致死 與初無害人之心而偶致殺傷人者相同 照過失殺律收贖
故誤之判(斷繩奪牛 不意手脫 誤傷田主之妻致死 ○乾隆)
湖廣人陳文華因伊牛隻踐食陳宜先麥苗 被陳宜先牽取 陳文華用力往奪 拉斷牛繩 不意撒手致傷站立背後之陳宜先妻蕭氏身死 是陳文華並非向毆 與誤殺之律不符 依過失殺律收贖
故誤之判(持桶擲狗 不意柄脫 碰傷怨家之妻致死 ○嘉慶)
雲南人段朝有誤傷王氏身死一案 部駁云 査例載與人鬪毆殺其人之妻者 以鬪殺論 鬪殺者絞監候 又民人捕獵 施放鎗箭 打射禽獸 不期殺人者 照捕戶於深山曠野 安置窩弓 不立望竿 因而傷人致死律 杖一百 徒三年 仍追埋葬銀二十兩 給與死者之家 各等語 是例稱誤殺以鬪殺論者 因殺雖由於誤 寔起於毆 故照鬪殺擬絞 此案 段朝有先被王氏之夫張洪志撕破衣服 張洪志走回 段朝有走至其家索賠 又復被張洪志毆傷脊背 經李仲勸散 該犯亦卽出門 因被狗咬破袴脚 段朝有拾桶擲狗 桶檔柄脫 適王氏從傍走出 被桶掽傷王氏右後肋 倒地墊傷項頸斃命 細核案情 該犯至張洪志家 特爲索賠衣服起見 並非尋毆嗣被張洪志毆傷 該犯亦未還手 旣經勸散卽回 並未與王氏見面 若非被狗撕破袴脚 該犯當已走回 何至有斃命之事 迨被狗咬 拾桶向擲 不料王氏從傍走出 致被桶檔柄脫 掽傷跌斃 是該犯之誤斃王氏 不唯無鬪毆之事 且非意所能及 但先曾經鬪毆 若僅依過失殺人收贖 又覺輕縱 惟比照民人打射禽獸不期殺人杖徒之例 似得情法之平 今該撫遽將該犯 擬以絞抵 殊未允協 案關生死 臣部擬58)難率 覆應合該撫另審 妥擬到日再議 奉旨依議 欽此
故誤之判(趕賊 先回鄰人 疑盜擊傷致死 ○乾隆)
直隸民徐受寧 持鋤趕賊 不知鄰人王傑先已出追 王傑追賊回轉 徐受寧 昏夜見有人影 誤認爲賊 恐其拒捕向擊 適傷王傑致斃 實爲耳目思慮所不到 比照捕役拿賊格鬪誤殺無干之人例 照過失殺收贖
故誤之判(糾衆捉人 本人疑盜 毆傷致死 ○乾隆)
福建民龔居任唆使僧甲生 捏控謝光福抗欠寺租 差人萬啓受賄 率領龔居任所雇龔觀福等 敲門毁瓦 入內捉人 謝光福情急抵禦 毆傷龔觀福心坎殞命 謝光福身無過犯 且與龔觀福 素未謀面 其冒差捉人 雖非偸竊 勢若行强 謝光福意以爲盜 抵禦致死 不應照鬪殺問擬 査龔觀福入室捉人之際 時已黎明 改照白日入人家內偸竊被事主毆打至死例 滿徒
故誤之判(黑夜疑盜 誤砍小功叔祖致死 ○嘉慶)
四川省民陳俸禮因往陳廷榮家 看望經陳廷榮 留住房內 夜間在屋後出恭 陳廷榮聞犬吠 出看順帶 防夜尖刀 黑影內 見樹下伏有一人 疑是賊匪59)(匪者賊人也) 卽用刀砍傷陳俸禮頂心 復用刀柄 毆傷其左手腕 陳俸禮 喊跌倒地 陳廷榮 聽聞聲音 始行住手 經鄰人同扶進屋 已不能言語 傷重殞命 ○刑部以陳廷榮並非有心干犯 是以將問擬斬決之處 夾簽請旨 朕詳核案情 陳廷榮將陳俸禮 誤認賊匪 卽用刀砍傷其頂心 重致骨折 其致命 實由於此 陳俸禮負此重傷 豈有不立時喊呌 直至該犯復用刀柄毆傷左臂之時 始行喊跌 該犯亦始住手 殊非情理 且係黑夜之時 傍無證據 而陳俸禮于帮扶進屋之後 業已不能言語 未取生供 尤難憑信 再廷榮于陳俸禮毆傷之後 待伊子査問 又不據實告知 而捏稱陳俸禮因係中風跌地磕傷等語 試思該犯果係疑賊悞60)砍 並非有心干犯 何必捏爲此言 恐不免有情虛卸罪之處 案關服制 有立決斬提候61)分 不可不將情節徹底究明 以成信讞者 該督卽監提 該犯 再行詳細硏審 務得確情 按律定擬具奏 該部知道 欽此
故誤之判(黑夜疑盜 誤砍期親伯母致死 ○乾隆)
福建民陳祿黑夜疑賊 誤砍期親伯母潘氏身死 比照過失殺伯叔父母滿徒律 加一等 流三千里
故誤之判(鄰人黑夜挖墻 被家主放銃致死 ○乾隆)
廣西民樊大潮鎗傷竊賊身死之處 因樊畢匡在樊大潮房後挖墻 樊大潮 原係土兵 操演回家 裝備鳥鎗 以防野獸到家後 三更聽聞犬吠 取鎗防身出視 向狗趕處放鎗 希圖嚇賊使退 不期傷樊畢匡殞命 情因偸竊事起 夤夜 毆死竊賊 自有正條 不應依擅殺罪人問擬 改依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律 杖徒
故誤之判(客人黑夜攀船 被船人擲篙致死 ○乾隆)
江蘇民胡桂八于風雨之後 走入胡梯六船艙 胡梯六驚覺喊捉 胡桂八又走至劉煥五船艄 復經劉煥五兄弟帮捉胡桂八 如果在船毆打致斃 船戶以船爲家 卽應照夜無故入人家 已就拘執 而擅殺擬律 徒亦非輕縱 今胡桂八 于劉煥五尋繩欲拴之時 卽掙扎下灘 並不在船 其時有劉煥五․胡梯來等三人 儘可擒制送官 乃劉煥五輒用竹篙抵戳 致胡桂八受傷溺斃 核其情節 似應照鬪殺律擬絞 難以減流 頂覆伏査 胡桂八于深夜 突入人船避雨 事堪駭異 雖非賊人 而劉煥五等倉卒起捕之時 不得不疑其爲賊 設或在船毆打致斃 誠如部駁 卽問擬徒罪 亦不爲縱 今胡桂八 雖已下灘 並不捨船徑去 復拾石向擲 致傷劉煥五右腿 當風雨黑暗之時 河灘非平地可比 劉煥五卻難下灘捉捕 負痛倉皇 恐其再擲 用篙抵戳 不期胡桂八跌入深灘溺斃 揆情可原 較之鬪毆 似有差別 將劉煥五 仍照原擬依鬪殺律 量減一等 杖一百 流三千里 仍照例追 埋葬銀二十兩 給付屍親
故誤之判(瘋人夜入人家 旣就捕毆傷致死 ○嘉慶)
山西人鄭汝桂瘋發闖入雷學敏院內 捕捉尾追喊拿 適郭紀六等 帮同捉獲 雷學敏疑係賊人 取繩拴頸 拉至社廟 拷問迭毆多傷 郭娃兒復囑郭紀六 架出門外 拉走送究 鄭汝桂傷重倒地殞命 査鄭汝桂無故夜入人家 雖屬因瘋所致 但郭紀六等因雷學敏喊賊 帮同捉獲毆打 適傷致斃 寔止知係有罪之人 並不料其素患瘋疾 且屬鄰佑 本有應捕之責 自應仍照本律 依罪人 已就拘執而擅殺以鬪殺論 共毆人致死 以下手致命傷重者律 擬絞候 郭娃兒等 照餘人律 杖一百
故誤之判(瘋人牽牛趕走 旣就捕毆砍致死 ○乾隆)
湖南民林如材因瘋發出外 混趕蔣懷遠之牛 蔣懷遠喝罵不理 同蔣勝德等 追趕毆傷 林如材身死 牽趕牛隻 雖非有心偸竊 但業經將牛趕走 已有偸竊情形 蔣懷遠與林如材 素不認識 原不知其瘋病 見牛被趕去 認爲竊賊 直前追捕 並無不合 惟不力擒送官 輒倚衆共毆 復行砍斃 實屬擅殺罪人 不應依共毆致死律擬絞等因 駁經改擬完結
瘋狂之察(瘋人無故毆人致死 ○瘋人條例 ○嘉慶)
直隸豐順縣民劉玉忽患瘋病 毆傷素識之劉成幅身死 供詞明晳 遵照新例 依鬪殺律62)罪 一案 再査 向例瘋病殺人者 永遠鎖錮監禁 雖或痊愈 不準釋放 蓋以 起因瘋 並無別故 寬其抵死 而人命至重 恐啓挾仇 裝風藉 病脫罪以63)漸 是以瘋病雖愈 不準釋放 例意極爲深微 近因外省常有因瘋殺命 審訊定案時 供吐明晳 業已痊愈 外省定擬 未能畫一 臣部酌議 卽照鬪殺科罪 奏準通行在案 惟査因瘋殺人 而到官時 旋已痊愈 瘋病之虛實 診驗難憑 恐滋捏飾縱兇流弊 ○條例云 凡瘋病殺人之案 總以先經報官 有案爲據 如診驗該犯始終瘋病 語無倫次者 仍照定例 永遠鎖錮 若因一時 陡患瘋病 猝不及報 以致殺人 旋經痊愈 或到案時 雖驗係瘋迷 迨覆審時供吐明晳者 該州縣官審明 卽取屍親 切實甘結 方準擬以鬪殺 如無報案 又無屍親切結 卽確究實情 仍按謀故各本律定擬
瘋狂之察(瘋人毆傷64)其父 又砍殺三命 ○乾隆)
直隸正定縣民董雙全因瘋發毆傷伊父董忠 並砍死弟婦任氏胞姪董小 及鄰人崔紅奇三命一案 董雙全雖因瘋病殺人 殺死非一家三命 並毆傷伊父均應斬決 罪各相等 合依子孫毆父母斬律 應擬斬立決 査董雙全瘋病屬實 但兇毆伊父傷重幾死 復連殺三命 此等蔑倫兇犯 自應立正典刑 恭請王命正法
瘋狂之察(瘋婦毆其夫致死 ○嘉慶)
奉天省民婦段李氏因瘋毆傷伊夫段廷儒身死一案 將該氏問擬斬決 妻之于夫 服逾三年 固當按律問擬 然其平素並無凌犯 實係一時瘋發 毆夫致死 究屬一線可原 揆之情法 亦不可不量而65)末減 嗣後遇有此等婦人因瘋毆死本夫之案 雖66)鑿無疑者 刑部仍按本律 定擬具題 著內閣核明 于本內夾敍貼標 擬九卿議奏 及依議斬決 雙簽進呈候朕定奪 欽此
謀殺之誤(謀毒嫌人 誤中鄰人二命 ○乾隆)
浙江民鄭朝元以毒藥置鄭世貴飯內 鄭世貴不知有毒 將剩飯給與鄰人朱阿鳳 致阿鳳與妻周氏 均各中毒殞命 將鄭朝元 依謀殺人 而誤殺傍人 以故殺論 故殺人者 斬律 擬以斬監候 部駁 律內旣應以故殺論 則誤殺二人 卽應照故殺二人論(原其心 則故殺) 改依殺一家 非死罪 二人例 擬斬立決 奏請定奪
謀殺之誤(謀毒知情 誤中別人諸命 ○嘉慶)
河津縣民婦李鄭氏謀毒小李王氏 誤將衛十一老等 毒斃一案 牛豪傑聽從李鄭氏買砒謀毒小李王氏 僅止將信交給 並非該犯下手 但係知情買藥之人 牛豪傑 應改照謀殺人從而不加功律 杖一百 流三千里 嗣後 凡用毒藥謀殺人 而誤殺傍人案內 有知情買藥者 卽照此例辦理
謀殺之誤(堂叔謀毒堂姪 誤中他男子二命 ○乾隆)
直隸琢州民孫四欲謀毒開酒舖之小功服姪孫國林 因見于瞎眶子年幼 將信毒取出 捏稱係腹痛之藥 囑令于瞎眶子 置放孫國林茶壺之內 並給錢一百文 于瞎眶子貪利允從 乘隙放藥入壺 以致誤毒范士重․范朝龍身死 査孫四將信毒捏稱腹痛之藥 並未將謀害孫國林情由 向于瞎眶子告知 于瞎眶子亦不知孫四所給係殺人之藥 遂爾貪利允從 置毒壺內 是范士重等 誤毒身死 寔與孫四自行誤毒無異 應以造意之孫四 當其重罪 范士重與范朝龍 並非一家 從一科斷 孫四應依謀殺人 而誤殺傍人 以故殺論律 擬斬監候 于瞎眶子 得受錢文 聽從下毒 但孫四給與信包之時 捏稱腹痛之藥 該犯並無同謀致死情事 若竟照同謀加功律擬絞 似于情罪未協 于瞎眶子 比照謀殺人 從而加功者絞律 量減一等 擬流
謀殺之誤(姦夫謀毒本夫 誤中他婦人二命 ○乾隆)
直隸威縣民穆本現因與穆懷本之妻賈氏通姦 毒害本夫未死 誤毒賈大姐․賈二姐身死 將穆本現 比照殺一家二命 擬斬立決 賈氏 照姦夫自殺其夫 姦婦雖不知情亦絞例具題 部議除穆本現照擬斬立決外 査姦夫自殺其夫 姦婦雖不知情亦絞者 蓋以本夫之被殺 實由姦婦而起 故雖非知情同謀 亦不得稍寬其罪 至謀殺本夫 傷而不死 自與業經被殺者不同 槪擬繯首 與已被殺者 無所區別 駁經將賈氏 改擬 ○按 謀殺之誤 又有三條 見下篇(尊長之犯 有三條)
1) 朝本에는 試.
2) 朝本에는 曰.
3) 朝本에는 曰.
4) 朝本에는 民牧.
5) 朝本에는 提.
6) 朝本에는 ‘莝’자가 빠져 있음.
7) 朝本에는 造.
8) 朝本에는 辜.
9) 朝本에는 曰.
10) 朝本에는 ‘有’자 한 자가 더 있음.
11) 朝本에는 禿.
12) 朝本에는 ‘作’자가 빠져 있음.
13) 朝本에는 眞.
14) 朝本에는 下樓.
15) 朝本에는 銅.
16) 朝本에는 迎.
17) 朝本에는 處.
18) 朝本에는 陜.
19) 朝本에는 乾.
20) 朝本에는 且.
21) 朝本에는 中.
22) 朝本에는 ‘初批~代巡’이 빠져 있음.
23) 朝本에는 爭.
24) 朝本에는 ‘矣’자가 빠져 있음.
25) 朝本에는 蝟.
26) 朝本에는 用.
27) 朝本에는 陜.
28) 朝本에는 和.
29) 朝本에는 裏.
30) 朝本에는 跡.
31) 朝本에는 郞.
32) 朝本에는 立.
33) 朝本에는 賣.
34) 朝本에는 ‘犯’자가 빠져 있음.
35) 朝本에는 收.
36) 朝本에는 未.
37) 朝本에는 單.
38) 朝本에는 廳.
39) 朝本에는 自.
40) 朝本에는 査.
41) 朝本에는 碰.
42) 朝本에는 同.
43) 朝本에는 碰.
44) 朝本에는 碰.
45) 朝本에는 喬十.
46) 朝本에는 註가 빠져 있음.
47) 朝本에는 註가 빠져 있음.
48) 朝本에는 ‘而’자가 빠져 있음.
49) 朝本에는 退.
50) 朝本에는 詈罵.
51) 朝本에는 非.
52) 朝本에는 尖.
53) 朝本에는 ‘令’자가 빠져 있음.
54) 朝本에는 似.
55) 朝本에는 傷.
56) 朝本에는 祗.
57) 朝本에는 且.
58) 朝本에는 碍.
59) 朝本에는 非.
60) 朝本에는 誤.
61) 朝本에는 候之.
62) 朝本에는 科.
63) 朝本에는 之.
64) 朝本에는 ‘傷’자가 빠져 있음.
65) 朝本에는 爲.
66) 朝本에는 確.
欽欽新書 卷10
擬律差例 二
嬉戲之宥(乘肩爲戱 囑令行走 誤跌倒地致死 ○嘉慶)
四川民王學溥 與謝潛修戱耍1) 致謝潛修跌傷身死一案 査律載因戱以堪殺人之事 爲戱而殺人者 以鬪殺論 若過失殺人者 準鬪殺罪 依律收贖 註云 過失殺 謂耳目所不及 思慮所不到 初無害人之意 偶致殺人者 皆準鬪殺罪收贖等語 此案 王學溥因謝潛修站立肩上 囑令行走戱耍2) 該犯聽從起走 謝潛修站立不穩 仰跌倒地 磕傷腦後等處身死 將王學溥依戱殺律 擬絞監候 具題 ○詳核案情 謝潛修站立王學溥肩上 行走戱要 並非堪以殺人事 且起步行走 係聽從謝潛修所囑 並非該犯起意 其爲初無害人之意 更屬顯然 正與過失殺律註內稱思慮所不到之意相符 王學溥 應改依過失殺人律 準鬪殺罪收贖 奉旨依議 欽此
嬉戲之宥(持刀演戱 方其掠轉 誤中傍人致死 ○乾隆)
浙江案 査童穉揷棍抛刀 雖近乎戱 但以刀打棍 尙非堪以殺人之事 親身比較 殊與戱殺不同 今祝興發持刀抛掠 志在抛中 將刀演試 無暇傍顧 不期掠轉之時 適姚元寶拾菜立起之際 以致刀口掽傷姚元寶腦後身死 實出無心 與過失殺之律相符
威逼之懲(威力縛鎖 遂以凍餒致命 ○乾隆)
江蘇民金勝章因王武京拖欠舊租 令家人鎖押索還 以致受寒猝斃 比照用强毆打威逼自盡例擬軍(邊地充軍) 部駁 金勝章以欠租細事 輒將佃戶王武京拴鎖拘押情形 殊屬强暴 正3)與威力制縛之本律相符 且王武京被鎖在船4) 因隆冬凍餓交迫 以致殞命 原驗屍格 稱係生前受凍身死 並無自盡實跡 豈可舍威力制縛 因而致死之正條 牽引威逼自盡之比例
威逼之懲(威力縛拴 遂以勒傷致死 ○乾隆)
浙江沈文昇 本屬良民 沈其生疑賊拴弔 律以威力制縛 夫復何詞 沈文昇 頭項旣被拴住 兩手連胸 又綑於柱上 彼時文昇身體手足 已不能自出 則其身往下矬 勒傷身死 實由被縛 力不能支 豈得謂之自盡 是沈文昇 雖非死於毆 實死於縛 正與威力制縛人致死律意相符 該撫將沈其生 照因事用强毆打例 擬5)軍 實屬輕縱 且拘泥例內 其人自盡 不可以致死之罪加之 止照所傷擬罪之文 遂舍因而致死本律於不問 而反引主使毆打之例 亦屬誤會 將沈其生 改依威力制縛因而致死律擬絞 ○按 疑其爲賊而縛之 則似與因私制縛者不同
威逼之懲(幼童偸花鄰家 奸人嚇騙財物 使其父自砍致死 ○乾隆)
江蘇民蕭月家內被竊 有郭文元因知有陳六之子節郞 曾有拔取蕭月牡丹花之事 遂欺陳六鄕愚 向其誣竊囮詐 陳六喚伊子質明 並未行竊 郭文元 聲言須送銀十兩 否則報官 陳六以被誣囮詐 皆由節郞牡丹花之故 逞醉挾忿 進內砍傷 伊子身死 査6)節郞並未行竊 郭文元乘機圖詐 致陳六將子砍死 情殊可惡 但 雖啓於郭文元 而死究由於父殺 未便照誣告人致死律擬抵 合依兇惡棍徒例充軍
威逼之懲(瘋弟被鎖野死 奸人嚇詐財物 使其兄自刎致死 ○嘉慶)
廣東民譚聚顯之弟譚亞笋 素有瘋病 扭鎖逃出 猝患中風 死在梁懿公田傍 何亞顯串同張阿順冒差(冒稱官差) 嚇詐銀兩 嫌少勒添逼索 致譚聚顯氣忿 自刎殞命 爲首之何亞顯 依衙門蠹役(奸蠹之官屬) 嚇詐致斃人命例 擬絞監候 張阿順爲從 減等杖流
威逼之懲(乞丐自相綑縛 因傷致死 ○乾隆)
直隸開州民孫超得 因被同伴乞丐張九欺辱 商同丐伴王三 將張九綑縛 挖出其雙7)目 因傷身死 以該犯雖無威可畏 但商同綑縛 與制縛拷打 情事無異 依威力制縛人拷打致死 絞監候律
復雪之原(爲父報仇 並殺仇人之母與子一家三命 ○嘉慶)
陝8)西民曹得華等謀殺陳東海一家三命 將曹得華定擬凌遲處死一案 詳核案情 曹得華 因伊父曹金陵被陳東海鬪毆殺死 陳東海擬抵減等 遇赦釋回後 曹得華蓄意報仇 商同蘇良龍等 將陳東海連戮斃命 陳東海之母吳氏 携孫陳黑子 探聽陳東海下落 從曹得華門首經過 曹得華 瞥見 慮其査出報官 復商同蘇良龍 將陳吳氏陳黑子砍毆滾溝 同時殞命 此案 曹得華爲父報仇 若僅將陳東海殺害而止 則照律定擬 尙可入于緩決 永遠監禁 今因殺死仇人之母子 總計一家三命 問擬凌遲 固屬照例辦理惟是 曹得華究因爲父報仇情節 遂致處以極刑 亦覺過重 曹得華著從寬 卽行處斬 其家屬 並免發遣 除蘇良龍業經病故外 曹子全依擬應絞 著監候 秋後處決 餘依議
復雪之原(母羞姦自縊死 其子竟殺姦夫 ○乾隆)
河南民亢萬全之母余氏 與楊派通姦懷孕 羞愧自縊 未經報官 楊派 係例應擬徒之罪人 亢萬全積恨十年 一朝殺訖 寔屬出自義忿 與別項謀殺不同 應比照親屬捉姦 已離姦所 非登時殺死 不拒捕姦夫例 絞候 ○按 秋官朝士云 凡報仇者 書於士 殺之 無罪 此云未經報官者 不書於士也 且其母 與彼和姦 則雖其後也悔 至於自殺 不可便以殺母之讎比照同議也
復雪之原(義父被砍於人 義子戳其人 兩皆9)致死 ○乾隆)
山東昌樂縣民劉孝先被劉恭砍傷身死 劉孝先義子劉小用 見義父受傷 戳傷劉恭身死 査劉恭砍傷劉孝先身死 律應擬抵 劉小用係劉孝先義子 義子義父母服制圖內 並未開載 未便以有服親屬論 但劉小用係劉孝先自幼契買 娶妻恩養歷有年所 亦未便謂其並非親屬 將劉孝先 比照兩家互毆 致斃二命 其律應擬抵之 正兇被無服親屬毆死 將毆死之人 杖一百 流三千里 例追埋葬銀二十兩 ○按 爲其義父 以戳報砍 畢竟兩斃 其罪恐不至流
卑幼之殘(父捉女姦 直於姦所毆殺 ○嘉慶)
四川灌縣民周漋姦拐李二姊 同逃佃房姦宿 寔屬姦所 李二姊之父李世楷 姦所獲奸 登時將李二姊毆斃 例得與本夫同科 周漋擬絞監候 李世楷擬杖 經部議改李世楷係父捉女姦 毋庸擬杖 奉旨 李二姊旣經犯姦 卽係有罪之人 李世楷將伊女毆斃 係出於義憤 尙有何罪 不應以杖罪科10)斷
卑幼之殘(兄捉妹奸 直於室中勒殺 ○乾隆)
刑部審擬 達隆阿因伊妹八妞(室女也) 與春格通姦 將八妞勒斃 並驗11)明八妞 實已破身一案 査八妞係達隆阿胞妹 服屬期親 伊父母俱故後 帶領同居擇配 本有管束之責 今聞姦殺死 雖例內並無胞兄因姦殺妹治罪明文 但已犯姦 玷辱其兄家門 與妻犯奸致傷本夫顔面 同爲切己之痛 則殺由義憤 自應照本夫之例定擬
卑幼之殘(堂姪女淫亂 被堂叔勒殺 ○乾隆)
直隸民史邦俊再從堂弟史鐸之女 嫁與焦五爲妻 焦五物故 史氏私與夫兄焦文科成婚 史鐸遂與伊女斷絶往來 迨焦文科赴關東覓食 史氏患病無依 赴溫祥家借居 溫祥告知史邦俊 邦俊扶歸 理責史氏 反12)肆頂撞至脫13) 史邦俊憶及史氏蔑倫傷化 輒萌殺機 携繩至史氏房內 套項拉勒殞命 將史邦俊照律擬斬 聲明史氏蔑倫傷化 原屬應死之人 與無故致死卑幼者不同附 請減流 題准14)免死 完結
卑幼之殘(族人通姦己妻 已成乘忿 並殺三命 ○乾隆)
直隸新樂縣民蘇得富殺死蘇騰兒․蘇進才․蘇四兒一案 査此案 蘇得富因無服族兄蘇騰兒 與伊妻李氏通姦 並蘇騰兒之堂弟蘇進才調戱伊妻 該犯査知 起意殺害 嗣蘇四兒與蘇進才 在伊對門 赤身儻臥 前往理斥 蘇進才 語含醜詆 蘇四兒隨同譏誚 該犯忿恨莫遏 乘蘇騰兒睡熟 携帶鎗刀 將蘇騰兒․蘇四兒․蘇進才 先後砍斃 此三人 雖係一家 但蘇騰兒係屬姦夫 蘇進才 係調姦罪人 該犯 殺由義忿 固未便依殺一家三人律問擬 係屬擅殺罪人 律止絞候 其將並未調姦之蘇四兒 一倂殺死 自應依律以謀殺平人 從重論 蘇得富 應改依斬監候 但該犯旣向伊妻盤出姦情 輒敢逞忿 一時連殺三命 害及無辜 情節較重 應請旨正法 蘇李氏 訊非同謀 其先與蘇騰兒通姦 恐伊夫知覺 卽行拒絶 並將蘇進才調戱之處告知 尙15)有畏懼悔過之心 仍科姦罪
卑幼之殘(族姪强姦己妻 未成 令妻毒殺族姪 ○乾隆)
直隸磁州民張國安因緦麻服姪張三林子强姦伊妻藺氏未成 起意謀害 逼令藺氏 將信毒放入張三林子磨麵內 以致張三林子並幼女 均食麪毒斃 一案 査張三林子强姦藺氏 本屬有罪之人 張國安蓄意欲殺者 僅止一人 而幼女係誤毒致斃 且與該犯 並無服制 張國安除毒死張三林子係屬擅殺罪人不議外 照謀殺人而誤殺傍人 以故殺論 擬斬 藺氏 聽從伊夫 毒死二命 寔因張國安屢次毆責 並持刀嚇逼所致 其情本有可原 應於張國安斬罪上 減一等 杖一百 流三千里 收贖
卑幼之殘(强姦族弟之妻 不允 戳傷致死 ○嘉慶)
四川長壽縣民楊文仲强姦緦麻服弟楊文榜之妻黃氏不從 將黃氏戳傷身死 刑部因例無明文 卽照凡人强姦本婦立時殺死例 定擬斬決 但思該犯與楊文榜 係緦麻兄弟 若同凡人一律定擬 未免無所區別 楊文仲 著卽處斬梟示 以昭炯戒 並載入刑部則例 餘依議 欽此
卑幼之殘(調姦胞弟之妻 不允 扎傷致死 ○乾隆)
陝16)西民余德法兩次調姦伊童養弟婦王氏 已干內亂之條 繼因毆詈伊弟余明娃 王氏向前救護 復被毆打 其因姦懷忿 情事顯然 迨王氏歸告伊父 欲與講理 該犯忿極 起意殺死 持刀連扎王氏耳根 立時斃命 核其情節 亂倫謀命 淫兇已極 應照强姦不從將本婦立時殺死者 擬斬立17)決 王氏旌表
卑幼之殘(以私忿殺弟 並殺其妻子 又殺喊救之人 ○嘉慶)
直隸民牛新挾嫌謀殺胞弟牛華弟妻榮氏姪牛三兒一家三命 復將喊拿之鄰佑楊妮子砍死 楊起隆復被砍傷 請將牛新 比照殺死一家非死罪三命律 凌遲處死 先行刺字 請旨定奪 其妻子 仍免緣坐等語 此案 牛新謀殺胞弟牛華 因牛華聽信其妻榮氏排唆 吵通分家 並欲牛新連夜出屋 因此肇 是牛華本屬不悌之人 牛新懷恨挾嫌 計圖洩忿 先將其胞弟牛華砍死 次砍其胞弟之妻榮氏致死 繼又砍其胞姪牛三兒致死 復因鄰人楊妮子聞喊趨至 恐難脫身 起意一倂砍死 牛新砍死多命 兇橫已極 問以凌遲 尙何足惜 惟所殺一家三命 分18)屬卑幼 若凌遲處死 設所殺三命中 有該犯尊長在內 其罪亦難以復加 且與實在殺死凡人一家三命者 無別 牛新著改爲斬決梟示 牛新 旣不應問以凌遲 則伊妻自亦不應緣坐 嗣後有殺死一家三命之案 其被殺三人 分屬卑幼者 應卽照此辦理 ○按律例 殺其親屬之罪 輕於殺凡人者 謂罪在應死 而尊屬擅殺者也 若此案者 其罪宜照凡人相殺 更加一等 而每引律以從輕 恐非先王之至理也
卑幼之殘(毆斃大功弟 圖賴他人之財 ○乾隆)
廣東民黃添松因欲圖詐陳錦文銀錢 起意 將大功服弟黃亞長 誘至僻處毆斃 移屍圖詐 核其所犯 乃係圖詐他人之財 謀殺卑幼 並非攫卑幼之財 而戕害卑幼之命 亦非因盜因姦而殺 準情定辟 自應仍依服制科罪 卽使情節兇殘 將該犯入於秋審 情寔亦足蔽辜 未便照平人一例辦理 將黃添松 改依故殺大功弟律 絞候 ○按 謀財害命 在他人尙可從輕 在親屬尤覺兇殘 照平人律 加等可也 豈可減等於平人乎 尊長殺卑幼從輕者 謂情有可原也 殺吾親屬 圖賴他財者 豈可用本律而止乎 此擬非也
卑幼之殘(戳殺19)大功弟 圖取其家之財 ○嘉慶)
四川眉州民邵允仲圖財謀殺大功服弟邵允谷 査律載有服尊長殺死卑幼 如係圖謀財産 悉照平人之例辦理 不得復依服制寬減 此案 邵允仲圖財用刀戳斃 合依圖財害命 得財而殺死人命者 擬斬立決
卑幼之殘(姑婆以微罪殺媳婦 ○乾隆)
湖南民婦王黎氏因媳資氏偸喫冷食 輒用繩綑縛兩手 令跪一夜 迨資氏 兩膝跪傷 不能卽起 該氏用拳怒戳 已屬有心 磨折復因資氏哭喊 用燒紅鐵鉗 毆烙眉䕺20) 致斃其命 更爲非法殘酷 所得流罪 不准21)納贖 照擬發配
卑幼之殘(姑婆以非理殺媳婦 ○乾隆)
安徽民婦龔汪氏以姑殺媳 與凡人鬪殺不同 其持擔趕毆汪炳玉(姑之黨) 尙因護媳起見 並無義絶之情 至平素之非理毆打 據驗俱係舊痕 與本案無涉 龔汪氏自應按照本律定擬 乃以龔汪氏平素訓責 石氏驗有掐燒疤痕 卽謂其情義已絶 遽將龔汪氏依凡人論 擬以絞候 情罪不符 駁改 合依非理毆子孫之婦至死律 滿徒收贖
卑幼之殘(姑令媳婦賣姦 不從 絶食毆逼 自縊以死 ○乾隆)
上諭 張周氏逼令伊媳馮氏 賣姦圖利 因馮氏堅執不從 時加磨折 並毆傷左右肐肘 致馮氏被逼情急 投繯自盡 情節甚屬可惡 爲翁姑者 敎訓其媳 勉以貞潔自矢22) 方不愧爲尊長之道 今張周氏致令伊媳賣姦 已屬無恥 又因其守節不從 輒行關閉樓房 不給飮食 挫磨毆逼 以致斃命 殊出情理之外 是其恩義已絶 卽當以凡論 與尋常尊長致死卑幼者不同 此而不嚴加懲治 何以風節烈而儆淫兇 馮氏照例旌表 張周氏著卽改爲絞監候 庶使淫惡無恥之徒 知所儆畏 以示朕明刑弼敎之意 欽此
卑幼之殘(改嫁之姑 毆同居前媳婦致死 ○乾隆)
江西會昌縣民婦曾氏改嫁後 爲前夫之子彭沐度娶鄒氏爲妻 後因鄒氏懶怠 曾氏將鄒氏毆傷致死一案 査曾氏已經再嫁 其子降服杖期 鄒氏雖係曾氏聘娶同居 未便與子婦同論(婦爲改嫁之姑 服圖不載) 唯妻妾罵故夫父母律註內 載子孫之婦 罵已改嫁之親姑 與罵夫期親尊屬同 今曾氏似應以期親科斷 凡期親尊屬毆卑幼之婦致死 故殺亦絞 擬絞監候
尊長之犯(謀毒叔父下藥 並誤殺親姑親妹 ○嘉慶)
山東民梁玉太挾嫌 商同舖夥于鳳來 毒死胞叔梁文奎 並誤斃親姑馬梁氏 胞妹梁擧姐一案 査律載殺一家非死罪三人 凌遲處死等語 梁玉太 意在毒死胞叔梁文奎一人 其誤行毒斃期親胞妹 依故殺 罪止絞候 又誤毒出嫁姑母至死 罪止擬斬 其毒斃胞叔 合依謀殺期親尊長已殺者 凌遲處死 恭請王命 將該犯綁赴市曹 凌遲處死 于鳳來與死者 均屬外人 惟該犯聽從梁玉太 只欲毒死梁文奎一命 其馬梁氏擧姐 誤食身死 非該犯意料所及 與有心致死三命者稍殊 依謀殺加功本律問擬 ○奉旨 梁玉太挾嫌 與舖夥于鳳來 商謀用藥 毒死胞叔梁文奎 于鳳來亦恨梁文奎屢次打鬧 隨卽應允 代買毒藥 攙和麪餠 致令梁文奎毒發斃命 並誤毒二命 其情罪較重 依律擬絞
尊長之犯(追念叔父 持刀自砍殺改嫁叔母 ○乾隆)
陝23)西民李振自幼父母俱故 爲伊叔李見才撫養長成 李見才患病垂危 囑其侍養 宋氏(見才妻)勿令再醮 李見才故後 宋氏輒欲改嫁 李振苦勸不從 訪有傅天倉遣媒探問 宋氏應允 李振以宋氏背囑爭嚷 宋氏聲言不令改嫁 除非殺死(言欲勿嫁 則殺我) 李振以宋氏改嫁 有傷叔臉 難以見叔 因思不如兩人同死 遂取卓上小刀 連扎宋氏心坎等處 復用刀自扎肚腹倒地 宋氏傷重殞命 ○九卿會議 査宋氏爲李見才之妻 李振原以義合 今宋氏親允媒言 改嫁傅姓 則與伊夫李見才恩義已絶 李振痛負遺囑 勸阻不從 因之憤不欲生 務必兩人同死 以報伊叔于地下 是李振扎傷宋氏24) 卽行自扎 寔由義忿所致 與尋常謀死期親尊長者不同 若按律凌遲 情有可憫 應將李振 量從末減 改爲斬立決等因 奉旨 李振改爲監候 秋後處決
尊長之犯(挾嫌圖財 砍緦麻叔 刃傷致死 ○嘉慶)
海疆民蘇光居係蘇廷玉緦麻服姪 因口角微嫌 輒圖泄忿 並敢起意 殺死蘇廷玉 令長房絶嗣 佔其産業 于黑夜誘至荒僻地面 用刀25)連砍 至重傷五處之多 立時斃命 兇惡已極 該犯 按有服卑幼圖財謀殺尊長之例 自應斬決梟示 況海疆重地 有此不法情事 尤當速正典刑 以肅法紀 何必拘泥請旨 以致兇犯日久稽誅 蘇光居 著卽處斬照例 梟示
尊長之犯(養漢醜話 罵堂叔母 羞忿自死 ○乾隆)
廣東保昌縣民李成高以女人養漢之語 辱罵小功服嬸馬氏 致氏羞忿自盡 一案 將李成高 照逼迫小功尊長致死律 杖一百 徒三年 經部改擬 照村野愚民 出語褻狎 本婦一聞穢語 卽便輕生例 杖一百 流三千里 該犯 出言犯尊 與平人不同 加等發邊遠充軍
尊長之犯(兄被弟毆 家長不治 羞忿自縊以死 ○乾隆)
江蘇民陳廷祥與胞兄陳廷正 同居共釁 陳廷祥 向兄討還借穿衣褲 陳廷正不允 將褲扯破 陳廷祥遂拾柴條 毆傷陳廷正頂心 陳廷正 往訴家長 陳台松以其傷輕禮屈 且値元宵 許于次早處治 陳廷正立逼不回 陳台松斥其無理 將陳廷正推出門外詎 陳廷正抱忿歸家 輒萌短見 自縊殞命 査陳廷正因家長斥責 忿激自盡 並非陳廷祥逼迫所致 但被家長斥逐 究因伊弟毆傷 査律例 並無弟毆胞兄致縊 無威逼情事 作何治罪明文 照弟毆胞兄傷律 加一等 杖一百 流三千里 ○按 以弟毆兄 致兄自死 此擬似輕
尊長之犯(兄被弟㧓 旁人勸開 舊病復發以死 ○乾隆)
直隸祁州民周三狗被胞伯周貴臣陵住肩甲 用手遮護 以致指甲誤將周貴臣項頸劃傷 勸開後 周貴臣因爭吵氣噎 舊病復發 卽當26)殞命 査周27)三狗指甲 劃傷周貴臣項頸 實因負痛 用手遮護所致 與有心干犯不同 而周貴臣氣噎斃命 自行忿激 舊病復發所致 並非周三狗有逼迫情狀 若照逼迫期親致死 擬以繯首 實屬情罪 不符相應 按照本律問擬 周三狗 依姪毆期親伯叔傷者 杖一百 流三千里
尊長之犯(病兄求死 順意買砒 致其兄服毒以死 ○嘉慶)
直隸民楊文萬因伊兄楊文采病磨難受 聽從買砒 致伊兄自食斃命 刑部按律 將楊文萬問擬 凌遲處死 仍以該犯 與逞兇謀死者不同 請旨定奪 朕詳閱案情 楊文采因病磨尋死 向伊弟楊文萬 催追買砒 未經應允 乃欲自 咽喉 冀圖閉死 楊文采自尋短見 如欲以金刃自戕 楊文萬自當慮其傷命 今僅以手 咽喉 不過一時嚇迫 何致殞命 且伊卽被迫 無奈欲借以安慰伊兄之心 何妨以他藥假稱砒石 則伊兄服食 亦不至率爾戕生 乃聽從買砒 收存枕下 以致伊兄乘間取服 竟致不救 楊文萬兄弟 並無財産妻室 不致有謀斃別情 但楊28)文萬 本係出外營生 或因侍奉其兄 病久見其有尋死之心 卽曲意順從 亦未可定 事無指證原供 僅據該犯一面之詞 若竟照從前陳氏被伊姑張羅氏誑令取砒服毒一案 改問斬候 兩案情節不同 罪疑惟輕 楊文萬 着改爲絞立決 餘依議 欽此
尊長之犯(謀毒兄嫂 不意胞兄同食 兄獨致死 ○嘉慶)
貴州湄潭縣客民敖茂文欲毒伊嫂李氏 以致誤將胞兄敖茂順 毒死 刑部議 照該撫原題 問擬凌遲 但細核情節 該犯因伊嫂李氏平日挑唆 伊兄不時將伊訓責 懷恨于心 乘其患病 獨自吃粥 是以趁便下毒 敖茂順回家同吃時 該犯業已出門 迨該犯回家 始知伊兄誤被毒斃 痛恨無及 向伊次兄敖茂泰 哭泣跪訴 據寔承認不諱 敖茂泰同將李氏等 解救平復 是該犯于誤毒伊兄死後 尙知悔恨 自行承認 稍有一 可原 敖茂文 著從寬 改爲斬立決
尊長之犯(謀毒兄嫂 不意姪婦同食 兩皆不死 ○嘉慶)
山東濟寧州人韓文林止圖謀害趙氏一人 不期張氏同食 一並中毒 委無害毒全家情事 韓文林因伊嫂勒令分釁 並誣賴伊妻偸竊之嫌 輒起意謀害 下毒粥內 以致趙氏姑媳中毒嘔吐 卽與已傷無異 自應按照問擬 韓趙氏係該犯胞兄之妻 傷而不死 雖律應加等 但該犯罪應擬絞 無可復加 韓文林 又謀毒期親姪媳張氏未死 罪止擬流 合依謀殺人傷而不死 造意者絞律 絞候
尊長之犯(以私忿 殺兄嫂胞姪及其雇奴等四命 ○嘉慶)
山東濟陽縣民安成擧因與胞兄安成燕之妻劉氏不睦 起意致死 于三月十九日夜 携刀潛入劉氏房內 砍傷劉氏倒坑 將燈碰滅 恐其不死 信手亂砍 誤傷胞姪安路子 當欲走出 復被胞姪女允姐拉住喊呌 安成擧復用刀砍其左額顱 時工人馮長寔․安成燕聞喊 先後走至捉拿 安成擧用刀砍傷馮長寔 額顱等處 倂戳傷 俱各先後身死一案 査安成擧殺死親嫂及其子女雇工 一家四命內 劉氏之子女 係該犯期親卑幼 但劉氏與其工人 均已至死 應同凡論査定例 殺死期親卑幼一家四命內 有兩人係屬凡人 自應卽同殺死凡人 一家非死罪四命例 凌遲處死 恭請王命 卽行正法 該犯有妻王氏 並幼女 均發伊犂安揷財産 斷付伊兄管業 奉硃批 刑部知道 欽此
尊長之犯(寡姊私産 被弟拄推 又産一孩而死 ○乾隆)
四川人李開甲至寡姊黃李氏家 與李氏29)夫弟黃在仲同宿 是夜 李氏私産一女 自行取鋤打死 李開甲等聞聲進視 見李氏俯立牀邊 下體光赤 李開甲促其就寢 李氏不顧 李開甲以黃在仲 現在門外 耳目逼近 情狀難堪 羞忿無措 而伊姊赤身又不便 近前攙扶 隨奪鋤拄推李氏上牀 不意失手 致傷腰眼 李氏仆跌受傷 又産一女 旋卽殞命 李氏之姑呂氏奔視 將女娃失脚躧斃 私埋寢息 經縣訪聞 將李開甲依毆胞姊致死律 擬斬決 呂氏依過失殺人 收贖 私和之黃雲著等 分別笞杖 ○部議 李開甲見姊私産 羞忿難堪 推令就寢 幷無毆打情事 其時尙有一胎未産 因傷震動身死 亦非李開甲意料所及 擬以斬決 聲請末減 旣屬未協 呂氏將媳姦生之女 誤行躧斃 黃雲著恐露醜聲 私埋寢息 擬以收贖杖笞 均未脗合 駁改將李開甲 依過失殺胞姊律擬徒 呂氏勿論 黃雲著等 先已折責 應無庸議
尊長之犯(行竊族兄之家 扎傷族兄之肋致死 ○乾隆)
河南葉縣民杜老刁起意納同夥 向緦麻服兄杜景華家行竊 已屬不法 迨杜景華追捕時 該犯輒用刀嚇戳多傷 復因杜景華紐30)拄不放 情急圖脫 將杜景華扎傷左肋 倒地殞命 尤屬兇惡 刑部問擬斬候 固屬按律辦理 但該犯先經犯竊 復拒傷緦麻服兄身死 案照服制 將來秋審時 亦必予句(予句者 句當決死)31) 毋庸久羈囹圄 杜老刁 著卽處斬 餘依議
尊長之犯(通姦族弟之妻 激忿族弟之母跌死 ○乾隆)
湖南民楊濱與緦麻服弟楊澤之妻王氏通姦 先被楊澤撞遇闚破 禁絶來往 後楊濱與王氏 相遇于由32)坎 又欲行姦 楊澤往捉 楊濱拒捕 毆傷楊澤倒地 經楊澤之父楊啓和母魯氏 往捉楊濱 復又逞兇 拒毆多傷 魯氏忿極不堪 昏夜往投戶族 以致失足 跌水溺斃 是魯氏之死 實由楊濱因姦拒捕連毆三人 威逼窘辱所致 楊濱 合照因奸逼迫人致死律 擬斬監候
尊長之犯(僚妾之子 毆傷僚母 自縊以死 ○乾隆)
正白旗滿洲33)輕車都尉喀寧阿毆傷庶母任氏 致令自縊身死 擬發黑龍江當差所辦大錯 喀寧阿 係伊父四十一長妾王氏所生 亦妾所生 非嫡子也 卽嫡子 亦不應如此犯倫 任氏 乃四十一之次妾 曾生女二妞 年已長大 卽係喀寧阿同類一庶母 乃任氏向其索製綿襦 旣不給與 輒敢拳打脚踢 致任氏受傷後 遂氣忿自縊 喀寧阿 竟屬凌辱庶母 致令輕生 自應問擬抵償 何得本引毆傷父妾之例 僅擬發黑龍江 寔爲寬縱 喀寧阿 著改爲應絞監候 入於情實
衛尊之犯(父34)被搇按 子救父難 毆傷不孝兄致死 ○嘉慶)
直隸民王仲貴 毆傷胞兄王仲香身死 一案 聲明倫紀攸關 將王仲貴依律處斬立決 細閱本內情節 王仲香調戱伊弟之妻張氏 欲圖强姦 已屬亂倫傷化 迨經伊父王尙才斥罵不服 將伊父搇倒欲毆 尤屬目無法紀 及伊弟王仲貴 聞聲趨救 王仲香竟欲與伊父 命 兇惡已極 伊父王尙才忿極 囑令王仲貴毆打 王仲貴央求不允 並聲言如不代毆 卽欲尋死 王仲貴無奈 隨用石毆傷王仲香額顱殞命 是王仲香淫兇殘忍 種種蔑倫 所犯應死之罪不一 而尼及王尙才 喝令王仲貴 毆打伊兄 復經王仲貴代爲央求 尙有不忍致死其兄之心 因王尙才不允 王仲貴始用石毆傷致斃 逈非逞兇干犯可比 乃刑部照原題 于奉父命 毆死蔑倫之胞兄者 仍依弟毆兄致死本律 擬斬立決 殊失情理之平 且與維持風化之義 未協所有 王仲貴一犯 卽改爲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必再交九卿核議 嗣後遇有此等死者自犯蔑倫之案 著刑部35) 卽行核擬 奏明 請旨減等 著爲令 欽此 ○按 承父命 可也 用石毆額 不可也 若用棒杖打其下體致死 則何罪之有 此案 宜分別此情
衛尊之犯(父被綑縛 子救父難 銃傷小功兄致死 ○嘉慶)
四川巴縣民劉恪之子劉仁沛 同弟劉仁浩在田收割 劉大模地界相連 劉大模酒後路遇 心疑偸割打鬪 劉仁沛等 將伊(劉大模)綑縛欲毆 劉仁源(大模子) 瞥見伊父被綑情急 點放携帶鐵銃 希圖嚇退 致傷劉仁沛殞命 劉仁沛 係劉仁源小功服兄 將劉仁源 依律問擬斬決 刑部核題議覆 業經降旨 以劉仁源救父情切 適傷劉仁沛身死 並無必欲致死之心 從寬改爲斬候 令36)據劉恪所控伊子劉仁沛受傷斃命緣由 則係劉大模等謀産不遂 執持鳥銃木棒 向劉仁沛打鬧點放斃命 並稱鎗傷三十二銖子透內 棒傷右耳門 兩目突出 又稱地保伍廷簡有通盜濟匪之事 與該督原題 誤傷身死 起 根由 逈不相同 是否 因痛子情急 砌詞捏控 抑係寃抑莫伸 必當秉公確審 方以折服其心 現在勒保(卽四川督撫) 駐箚綏定 尙未回赴成都 所有劉恪控案 著交特淸額(官員名) 親提案內人證嚴審 定擬具奏 不可因勒保係原審之人 現在同官 意存瞻顧 若所控全屬子虛 則劉恪砌詞妄訴 必應加倍治罪 以懲刁風 倘此次審辦 尙有不實 一經反控 則特淸額不能辭咎矣 欽此 ○案 劉恪37)訴京 如吾東之擊38)錚上言
衛尊之犯(母被壓住 子救母難 毆傷不孝兄致死 ○嘉慶39))
浙江民汪應鳳毆傷胞兄汪應龍身死 並聲明救母情切40)一案 經內閣票 擬斬決及斬候 雙簽請旨 今朕詳閱案情 汪應龍因伊母朱氏袒護幼子 將應出養贍食穀 不給其母 並出言頂撞 經朱氏嚷罵扭結 汪應龍輒敢將其母 推跌壓住 用手搇按胸衣 經汪應鳳住拉 仍不放手 應鳳見其母面脹氣塞 喊不出聲 情急用拳 向毆汪應龍 移時殞命 汪應龍之蔑倫律41) 逆殊爲兇橫可惡 汪應鳳住拉不放 見其母面脹氣塞 事在危急 用拳向毆 寔出於迫切 以情急救母之人 斃忤逆不孝之犯 固不得以尋常毆死胞兄論 卽改擬斬候 亦尙覺情急可憫 汪應鳳 著免死 改爲滿流 定地發配 且閱案內 伊母朱氏 現在尙有二子 亦不致侍養之無人 如此準情酌辦 庶足以照平允 而示矜恤 欽此 ○按 此本不當擬以斬律 部臣閣臣每欲歸恩於上 故只42)引本律也
衛尊之犯(母被砍殺 子救母難 鎌打大功兄致43)死 ○乾隆)
安徽民于茂奉母張氏 同居堂兄于惠屢次拉牛欺詐 尋 行兇 至聲言必欲砍死于茂 方休其心 實不可問 迨于茂逃避 復行追至撞逼 張氏理斥 竟致蔑倫兇砍 立斃期服嬸母 已干斬決之條 于茂持鎌奔救 情急格斃 若按服制 定擬斬決 則于茂情切 天倫較尋常情輕者 更覺堪憐 若照父母被人所殺 而子卽時殺死行兇人者 勿論 究屬大功服弟 未便與平人漫無區別 于茂應照卑幼毆死本宗大功堂兄斬罪本律上 酌減二等 杖一百 徒三年 ○按 只減二等 亦似差過
衛尊之犯(母棺被掘 子報其怨 毆傷族兄致死 ○乾隆)
廣44)東民林智之因母棺被掘 毆死緦麻服兄一案 部議 人之生死雖異 而人子愛親之心 則生死同揆 人子痛父母之已葬被掘 更甚於父母之生存被毆 應比照救父母情切例辦之 ○按 父母被毆未死 而殺死毆者 無以免抵 況掘塚異於毆生 恐林智無以免死矣
衛尊之犯(母命鎖縛 子縛其兄 因被母勒致死 ○乾隆)
江蘇民黃大朋行竊被獲 伊母45)戴氏欲行鎖錮 喊令黃大本 帮同鎖縛 戴氏令黃大本先睡 將黃大朋訓誨 詎黃大朋不服詈罵 戴氏忿恨勒斃 黃大本 帮母縛兄之後 遽先就睡 以致黃大朋無人救護 被母勒斃 僅照毆傷胞兄律 杖徒 殊覺情浮於法 將黃大本 於應得徒罪上加一等 杖一百 流三千里
衛尊之犯(兄被弟毆 幼弟承命 反毆次兄致死 ○乾隆)
廣東民劉起瑞毆打胞兄劉起珠 起珠年老 不能抵敵 令最幼之胞弟劉起瓊 救脫 並喝令劉起瓊疊毆劉起瑞身死 除劉起瓊監斃外 査劉起瑞恃酒逞兇 肆毆年老長兄 係屬逆倫悖理之人 劉起珠情急喊救 見劉起瓊趨至 敎令毆打 究與自行持械毆46)死者有間 今劉起瓊已經監斃 若再以劉起珠 照主使本律擬流 情似可憫 應將劉起珠減等杖徒
衛尊之犯(兄不孝順 祖母有命 因毆悖兄致死 ○乾隆)
廣東民婦何范氏因孫何述舜忤逆毆罵 主令述舜之胞弟何述文等 將何述舜致死一案 何述舜罪犯應死 何述文逼於范氏之命 勉强帮同致死 援引許玉四成案 將何述文枷號兩個月 責四十板 完結47)
欽欽新書 卷11
擬律差例 三
弑逆之變(取父買棺錢 販貿穀物 致忿恚自死 ○嘉慶)
湖北48)民左中義將伊父左士潮存錢買穀 致伊父忿恨自盡 照原擬違犯敎令例 定以絞候一本 細按此案情節 左士潮將賣牛錢 欲買棺木 伊子左中義 因先買穀防飢 經左士潮向阻不理 並將舊存錢一幷買穀 以致左士潮 忿恨莫釋 投繯殞命 試思買備棺木 原係爲子者分應盡心之事 今該犯不但不爲伊父早爲備辦 並將伊父備買棺錢 忍心那用 先買食穀 致伊父抱恨自盡 是其平日必不能孝順其親 非僅一時違犯敎令者可比 將來核辦 秋審時 亦必予句 左中義 著卽行處決 餘依議
弑逆之變(掘母已葬屍 剝取衣服 又移屍圖賴 ○嘉慶)
四川省崇寧縣民黃萬熉盜開伊母屍棺 剝取衣服 擬斬立決一本 閱其情節 寔屬窮凶極惡 黃萬熉于伊母羅氏生前 不能侍奉 致令伊母依靠次子黃萬垣居住 及至羅氏歿後 黃萬熉忍於開棺 剝取屍衣 令將伊母右手 䐐擰落 又挾嫌誣告王文彩將伊母屍身 去棄49)田內 希圖拖累泄忿 忍心害理已極 該督等比照奴婢雇工毁棄家長死屍 不分首從 皆斬立決例 寔爲紕繆錯誤 人子之于父母其恩誼 逈非奴婢雇工之于家長可比 設該犯于伊母生前 毁折肢體 應得何罪 豈有此極惡逆犯 僅于斬決之理 黃萬熉 着卽凌遲處死 並著刑部載入律例
弑逆之變(繼母淫亂 叔父有命 按住加功 令被刀致死 ○嘉慶)
倭什布奏甘肅民馬廷御因兄嫂馬萬氏與胞姪馬瓚有姦 將馬萬氏揪住 令伊子馬香掀按 馬香跪地求饒 馬廷御不依喊罵 馬香無奈 將馬萬氏 兩手按住 馬廷御用刀扣其喉下 登時身死 該督將馬香 照依子孫謀殺父母已殺者凌遲處死律問擬 固屬按律辦理 已批交三法司 速議具奏 但細核此案情節 馬萬氏身犯姦淫 罔顧倫紀 本係罪人 馬香隔窓聽聞 目睹母兄宣淫 忿恨莫適 奔告馬廷御 寔屬出於義忿 迨馬廷御喝令掀住時 馬香方且跪地求饒 馬廷御不依 馬香 迨于無奈 將馬萬氏兩手按住 是馬香 與從而加功者 稍覺有間 其罪名如何酌量 着刑部査明 速行議奏 欽此 ○三法司議奏 將馬香可否末減之處 請旨定擬 朕詳加酌 核馬香于伊叔馬廷御致死伊繼母之時 只聽從喝令 掀按馬萬氏兩手 究未下手傷害 馬萬氏係與伊夫前妻之子馬瓚犯淫 罔顧倫紀 罪犯應死 馬香尙可末減 着改爲應斬監候 秋後處決 又摺內 請將已經斬決之馬瓚剉屍一節 馬瓚所犯罪名 至于律所不載 實堪淫惡 但定例罪擬凌遲處死 而倖逃顯戮者 方剉屍梟示 今馬瓚立時斬決 業已明正典刑 毋庸再行剉屍 其餘50)均照所擬完結 至正守縣知縣徐振鵬 環縣知縣羅廷章 于此等逆倫傷化重案 輒敢受財聽囑 捏造情節 殊爲可惡 徐振鵬․羅廷章 俱著革職拿問 ○條例云 繼母殺父 子還殺之 依擅殺行兇人論 若係親母 仍依殺母上請
弑逆之變(婦犯其舅 遂毆傷致死51) ○嘉慶)
高傅氏毆伊翁 着卽凌遲處死 至伊夫高奇山 平日果能敎遵52)其妻 亦不至兇惡至此 且屢責不改 亦早應休出 是該犯平日徇縱 釀成此案 僅責四十板 不足示懲 着于高傅氏凌遲處所 重責四十板 看視伊妻受刑後 干犯事地方 枷號一箇月 滿日仍責四十板 以爲縱妻不孝翁姑者戒 欽此
弑逆之變(妾毆其嫡 致投井自死 ○嘉慶)
盛京佐領富色克依收留娼妓三園爲妾 與三園毆傷嫡妻呂氏 以致呂氏投井身死一摺 三園先經爲娼 富色克依姦好情密 收留爲妾 是本有良賤之分 亦且有主僕之分 三園膽敢將正妻呂氏 任意凌逼 以致呂氏投井殞命 實屬有心干犯 該將軍僅依卑幼因事逼迫期親尊長致死律 擬以絞候 殊未允當 着刑部詳査定擬 ○案 以妾殺嫡 亦弑逆也 但以死由投井 故擬止於絞歟
弑逆之變(奴妻進毒藥 使主母致死 ○乾隆)
廣東人李士蘭僕婦上頭 與譚昇利通姦 昇利謀竊伊主財物 起意藥迷 上頭聽囑 携蒸粉團 以致藥入飯內 一家俱被迷倒 士蘭之母王氏 毒重殞命 上頭雖不知粉團藏有迷藥 而王氏之死 究由上頭携回粉團蒸爛所致 應依過失殺家長問擬 ○按 粉團餤毒 蒸於飯上 而上頭不喫其飯 不與同迷 則知情明矣 擬以過失之律 可乎
弑逆之變(不孝於父母 被妻槌格致死 ○乾隆)
廣東民范日淸買有腐乾在家(豆腐之乾者) 赴鄰飮酒 適其父缺少飯菜 其妻姚氏爲翁煮食 范日淸53)回家 怒言姚氏做情 遂拾扁擔毆打(扁擔 如吾東之支莒) 是范日淸不顧養父 轉嗔責其妻 已干不孝之罪 姚氏本無不合 因被疊毆情急 用木槌一格 致范日淸倒地墊傷殞命 與無故干犯者不同 姚氏著從寬 改爲斬監候
弑逆之變(圖奸其子媳 被妻勒傷致死 ○嘉慶)
陝54)西郃陽縣民婦雷氏勒死伊夫劉世敏 按律 將雷氏凌遲處死 內閣夾片(付簽也) 以死者淫惡蔑倫 聲敍請旨(欲減等) 此案所辦非 是劉世敏圖姦子媳固屬淫惡 但究未被姦汚 卽所稱殺害一家之語 不過醉後妄言 並未實有兇橫情節 且伊媳雖欲自盡 亦未致死 該氏有何忿激難堪 輒乘本夫醉臥之時 起意勒斃 並無抵拒失手情節 安得稍從末減 夫爲妻綱 豈可因其夫行止不端 遽忍致死 易啓流弊 嗣後遇有此等案件 不必夾片聲請定奪 欽此
弑逆之變(繼妻凌虐前子 使夫發忿縊死 ○乾隆)
江蘇民倪玉妻顧氏凌賤前妻之子 與夫倪玉爭鬧 伊夫氣忿自縊 擬以絞候 刑部改擬絞決 ○按 凌賤亦有差等 若一時吵責 非有猜兇大惡 則自縊爲輕生浪死 部擬恐差
弑逆之變(女兒竊偸被回 其母弑夫圖賴 ○嘉慶)
廣東信宜縣民羅瑞康因女羅氏在夫家 竊取米穀 被姑休回 慮及無資養贍 憤恨 自將舌尖咬落 其妻羅吳氏聽從夫之堂弟羅瑞憲 將羅瑞康致死 圖詐一案 除羅吳氏羅瑞憲應如所擬分別凌遲斬決外 該撫疏稱羅氏竊取夫家食米 雖係私擅用財 而竊情則無二致 旣被休回 以致伊夫憂憤 咬落舌尖 被妻謀害 是父之被謀戕命 伊母之慘遭寸磔 皆因該氏一身犯竊所致 應比照子孫 因盜致父母憂憤戕生例 擬絞立決等語 此案 羅氏以媳而私賣其姑食米 旣不得謂之竊盜 至伊父羅瑞康憂忿欲死 咬落舌尖 謂是家貧不能養活所致 卽使因此戕生 謂由羅氏觸犯 亦罪止絞候 況羅瑞康係死于羅吳氏刀割咽喉一傷 並非死于咬落舌尖之傷 援情定讞 自應酌量 再羅吳氏之謀死伊夫 實因圖詐錢文 其問擬凌遲 罪由自取 亦與羅氏無涉 卽據訊明 羅氏始終不知謀情 何得以伊父之被謀戕命 伊母之慘遭寸磔 皆坐該氏一人 遽擬絞決 ○按 吳氏與夫之堂弟謀殺其夫 欲以刁賴於女之夫家 故弑夫者凌遲 堂弟斬決 而又謂此事本起於女兒 擬以絞律 故此部覆欲寬之也
弑逆之變(知夫欲以脹毒圖賴 進砒致死 ○嘉慶)
王繼先因妻父麻景奎不允蓋還住屋(不助苫屋也) 欲行脹毒圖賴 令妻王麻氏將家存砒藥 私搗付給 王麻氏屢次勸阻 迨及王繼先告以係欲借此嚇詐 並非眞卽服食 王麻氏始將砒藥交給 乃王繼先乘間服毒 王麻氏先已回家 無從阻止 次早前往 親見王繼先毒發嘔吐 仍在場幇同灌救 是王繼先 懷忿輕生 伊妻王麻氏實無致死其夫之心 不應援以致死之典 刑部將王麻氏 比照妻毆夫致死律 擬斬立決 請旨定奪 改爲斬監候 秋後處決 ○按 麻氏受欺於其夫 非欲弑也 擬斬不可也
弑逆之變(姦夫姦婦 謀殺本夫本舅 ○嘉慶)
陸馮氏因與李秀林奸好 商同毒死本夫陸忠進及氏翁陸之賢身死 該署撫于審明後 已請55)王命 將該犯婦凌遲處死 至李秀林因奸起意 謀殺本夫 及本夫之父 情罪重大 亦係決不待時之犯 著卽處斬 欽此
弑逆之變(姦夫姦婦 謀毒本夫致死 ○嘉慶)
鄒殿魁 與馮田氏通姦 商同毒死伊夫馮祥 並爲代買信藥 嗣後行賄 囑令馮田氏獨認其罪 情殊可惡 若非朕諭令覆審 幾致漏網 馮田氏 在監自盡 業經照例戮屍 鄒殿魁 着處斬
弑逆之變(姦僧姦婦 同56)勒本夫致死 ○嘉慶)
湖南民顧張氏謀死本夫顧大彦一案 奸夫先泉 身係僧人 旣不守淸規 與顧張氏通奸 乃因顧大彦撞遇扭住輒回 顧張氏將顧大彦搇按倒地 該犯復騎壓顧大彦57)身上 將其髮辮繫于58)床脚 用布帕塞住其口 帮同顧張氏 將顧大彦勒死 復起意私埋滅跡 其淫惡兇狠 實爲可惡 未便照擬斬候 以致稽誅 顧張氏 着卽凌遲處死59) 僧人先泉 着卽處斬 餘依議 欽此
弑逆之變(室女奸夫 於未婚之前 謀殺新夫 ○乾隆)
湖北保康縣民女望蘭大 與奸夫許宗擧謀死未婚夫趙金保一案 將望蘭大 酌改斬決 經刑部以望蘭大與趙金保 雖未成婚 名分已定 應卽照已婚定擬 改爲凌遲
弑逆之變(室女姦夫 於旣嫁之後 來殺新夫 ○乾隆)
廣東民女小張氏 於未經出嫁前 與錢至隆通姦 迨聞遣嫁有期 卽已杜門隔絶 詎錢至隆因不能復合 於成婚之次日 將伊夫殺死 實與已成夫婦仍與通奸致姦夫殺死本夫者有間 小張氏 止科姦罪 ○按 魯桓旣死 則哀姜與弑也 小張氏 只科姦罪 可乎
伉儷之戕(姦夫姦婦 謀殺本妻 推溺以死 ○乾隆)
福建人邱得成與劉鍾氏通奸 情密 商謀致死己妻邱鍾氏 以便與劉鍾氏 長聚 畫策已定 劉鍾氏先期揚言貧苦不如自盡 至期 邱得成誘同邱鍾氏 出外 先將所取60)劉鍾氏衣服 給邱鍾氏換穿 行至塘邊 推溺致死 時劉鍾氏逃出適至 卽脫鞋置放塘邊 裝作劉鍾氏溺死形跡 卽同邱得成奔逃 邱得成擬絞 劉鍾氏 雖未下手加功 但其揚言自盡 換給衣鞋 陰謀詭計 殊屬奸險 與從而加功者無異 應擬絞候
伉儷之戕(姦夫姦婦 兩坐談笑 騈殺以死 ○嘉慶)
陝61)西崇信縣民仰昇殺姦一案 査朱緖之子 捏稱氏母患病 張白氏誆至張郭氏家奸宿 復又至馬錢氏家院內談笑 該犯趕至殺傷致死 訊有朱緖之子白氏 生供足據 則是一男一女同坐談笑之處 卽屬姦所 一見卽殺 並非聞人之言 亦非逐之他處 正合姦所獲姦 當時殺死之條 自不必兩人正在苟合 始謂姦所獲姦也 況朱緖之子 誆出白氏 隨後姦宿 白氏背夫在逃 戀奸不捨 以62)此明期63) 本夫之姦夫姦婦 較之暗地偸奸之犯 尤爲淫惡 是二人之罪孼 死不足惜 本夫之義憤 情自可原 被殺之人 已同一處 本夫之殺 又在登時 是正律法之所當勿論也 若如該督所擬 將該犯擬以繯首 是以登時殺奸之本夫抵償奸淫罪犯之命 用法不當 卽情理不平 等因題駁 嗣據代辦 陝64)甘總督陸疏稱 査仰昇本係事後聞姦 因見白氏與朱緖之子同坐談笑 輒將白氏朱緖之子 扎傷身死 時方日午 朱緖之子與白氏 同在院內談笑 且有馬錢氏在傍 並無行姦之跡 仰昇見而輒殺 並非姦所獲姦 而姦夫亦無拒捕情事 前將仰昇擬絞奉駁 以朱緖之子 先將白氏 誆至張郭氏家奸宿 又復至馬錢氏院內談笑 仰昇親見 立時殺死 已合姦所獲姦登時殺死之條 遵査朱緖之子與白氏通姦 已有生供足據 見證可憑 前將仰昇擬絞 自未允協 但竟擬以勿論 又似與實在姦所獲姦者 無所區別 自應酌量 比擬科斷 將仰昇改照姦所獲姦 非登時而殺 依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擬徒例 杖一百徒三年
伉儷之戕(見妻私産 直於産草上毆殺 ○乾隆)
直隸棗强縣民蘇二作客回家 見伊妻鄭氏正産生私孩 將鄭氏連毆致死 比照聞姦數日 殺死姦婦 姦夫到官供認不諱例擬徒 刑部改擬 査蘇二進屋 目擊伊妻鄭氏生産 該犯向鄭氏究問奸夫 堅不吐露 毆傷致斃 雖無奸夫到官 而姦情已有確據 是産所卽同奸所 入門卽是登時 試思久客甫歸 親見其妻産生私孩 與親見其妻與人淫媾者何異 揆65)其情節 實與登時奸所獲姦 殺死奸婦66)者無異 設令究出奸夫 例應擬絞 本夫罪止杖責 今該督因鄭氏 不肯說出姦夫 無從究擬 遂以登時殺死姦婦之本夫而據例以聞姦數日之條 殊未允協 應將蘇二 改依本夫登時奸所獲姦殺死奸婦本夫杖八十例完結
伉儷之戕(見妻私産 逼往姦夫家自刎 ○乾隆)
直隸獻縣民張六成 與任其祿之女杜任氏通奸 私産敗露 任其祿逼令杜任氏往張六成家 用刀自扎身死 將張六成 比照聞姦殺死姦婦 姦夫到官供認不諱 確有實據者 姦夫 杖一百 徒三年例
伉儷之戕(妻旣露姦 持刀反砍 遂奪刀殺之 ○乾隆)
浙江省 縣民金必達聞姦殺死伊妻金葉氏一案 査聞姦數日殺死姦婦例 應將本夫擬徒 若姦婦姦夫 有抗拒別情 自應準情定讞 卽不得槪坐滿徒 此案 金必達因聞妻葉氏與錢模承有姦 向其盤詰 葉氏卽直認不諱 反行詈罵 金必達氣忿欲毆 葉氏輒先取柴刀 砍傷金必達手背 被金必67)達奪刀回砍致斃 査妻刃傷夫 按律罪應擬流 是葉氏旣屬犯姦之婦 又有抗拒刃傷伊夫之罪 其夫金必達 因而忿激 砍傷致斃 律以罪人持杖拒捕格殺之法 自可勿論 卽或因奪刀砍傷 與格殺不符 亦不應仍擬城旦 若該撫所擬將金必達與錢模承 問擬滿徒 揆之情理 未爲允協 金必達應比照擅殺應死罪人律 杖一百
伉儷之戕(妻求改嫁 持刀拚命 遂奪刀殺之 ○乾隆)
湖廣民劉敬上臥病半載 伊妻陳氏因貧病相連 不時吵鬧甚 有令夫將伊改嫁之語 劉敬上擧手欲毆 陳氏輒拾刀向夫拚命 劉敬上奪刀疊砍陳氏頂心額角腦後髮際 倒地殞命 査傷痕均在致命 其爲有意欲殺無疑 照故殺律擬絞 ○部駁 査明刑弼敎 所以扶植綱常 夫爲妻綱 豈得持刀砍戳 律內本夫擅殺有罪妻妾 罪止杖一百 律文雖止稱毆罵夫之祖父母 而不及持刀殺夫 然引律斷罪 自必揆情度理 豈得以懷忿連砍 便爲故殺 應今68)再行妥議具題 ○按 陳氏持刀 是自求拚命(吾東 謂之用惡) 非欲殺夫也 直求改嫁 與潛姦他人不同 則亂砍急殺可乎 部駁恐差
伉儷之戕(令妻賣姦不從 受姦夫命 毆妻至死 ○嘉慶)
河南省趙芳因强姦胡向氏不從 主使本夫胡約 將向氏 毆傷身死 一案 上諭此案 趙芳先與胡約之母趙氏通姦 又見胡約之妻向氏少艾 起意强姦不從 該犯因胡約向伊借錢 卽主使將向氏毆逼 而氏仍不依允 該犯輒喝令胡約 將向氏毆傷致斃 實屬亂人倫紀 淫兇不法 問擬斬候 入于情實 尙覺罪浮于法 至胡約一犯 先經趙芳與伊母通姦 因利其資助 並未阻止 已屬喪心蔑理 迨趙芳見伊妻少艾 復欲圖姦 囑令勸誘 向氏堅執不從 乃該犯輒令趙芳至房 乘向氏睡臥在床 自行掀住 令趙芳强姦 無恥已極 嗣該犯又向趙芳 取錢應用 遂毆逼向氏 與趙芳姦宿 向氏仍不依允 該犯順拾木卓脚 毆傷其左右肐肘 復經趙芳喝令毆傷其左耳根 以致殞命 試思尋常殺妻之案 尙當問擬絞候 其或因賣姦等項 別情起 者 秋讞時無不予句 今該撫按照凡人共毆 爲從減等例擬流 殊屬輕縱 夫明刑所以弼敎 而敎化首重倫常 朕欲欽愼庶獄 凡遇救親情切致斃人命者 往往原情寬宥 不予句決 正所以扶植人倫 至背棄倫理之案 尤當嚴示懲創 今若僅照原議辦理 是寡廉69)鮮恥之徒 罔知儆畏 何以明罰勅法 趙芳 着卽行處斬 胡約卽于配所絞決 巡撫臬司 着該部 査取職名議處 其刑部掌官 並著査明察議 嗣後問刑衙門 遇有似此案件 不得仍照凡人共毆律 分別首從 以昭平允而維風敎
伉儷之戕(令妻賣姦不從 逼其妻命 投井身70)死 ○嘉慶)
直隸民王濟衆圖姦李慕氏未成 威逼致死一案 王濟衆先經鷄姦李紀元借貸不還 有心挾制 圖姦伊妻慕氏 以致李慕氏情急 投井身死 淫惡已極 不可一日姑容 王濟衆着卽處斬 至李紀元因貪圖借貸 甘被鷄姦 復聽從王濟衆圖姦伊妻 自爲導引 以致慕氏窘辱 投井身死 猶復聽囑自認 不肯據實呈控 居心無恥 莫此爲甚 着卽發往伊犂 給兵丁爲奴 李慕氏被王濟衆掀按行强 設計脫身捐軀 明志節烈 甚屬可嘉 卽着照所請 準其建坊旌表 以維風化 餘依議 欽此
伉儷之戕(淫其表妹 因妻勸阻71)扎傷 懷孕而死 ○嘉慶)
冀州民白繼祖因與表妹董大女通姦 被伊妻郭氏窺破 屢向勸阻 並無不合 乃該犯戀奸情熟72) 輒起意將郭氏扎死 已屬恩絶義乖 況郭氏懷孕在身 該犯竟忍逞毒致斃 並不顧及後嗣 其淫兇慘殘 實屬情浮于法73) 與尋常故殺妻之案不同 卽辦理 秋審時亦必予句 白繼祖依擬應絞 着卽正法 以昭烱戒
伉儷之戕(調其子媳 因妻斥責毆逼 投河而死 ○乾隆)
安徽民榮恒山調姦兩媳未成 因妻吳氏斥責 輒用刀柄毆打 致吳氏投河自盡 恒山 從重比照毆妻致死律絞 ○按 恒山 本係亂倫淫惡之人 所以擬絞不然 毆妻而妻自溺者 豈有死法 此案比照似非
伉儷之戕(繼妻欲殺長子 而女媳同謀 氣忿勒殺母女 ○嘉慶)
直隸民梁自新因繼妻白氏將前妻所遺一子梁有幅 時加凌虐 浼人說合 將白氏帶來前夫之女張氏 作配其子 曲意調停 詎白氏不肯回心 而張氏 復加凌辱其夫 又縱女 與梁順光通姦 經梁自新撞見 仍復隱忍 乃白氏張氏 竟商同用言 謀害梁有幅 經梁自新看破 搜出毒食 尙不加毆打 忍俟次日報官 可見梁自新亦非遽行逞忿之人 迨是晩 張氏又趕打其夫 白氏隨聲詈罵 梁自新氣忿莫釋 始將張氏勒死 白氏復向梁自新 撞頭拚命 梁自新 隨將白氏 亦卽勒死 自行投報 核其情節 白氏張氏母女 處心積慮 必欲將梁有幅 致死 張氏用藥毒害其夫 本係應行斬決之犯例得勿論 白氏忍絶其夫宗嗣 罪亦應死 梁自新 激於義忿 若仍照尋常殺妻之案 將梁自新問擬絞候 雖秋審 亦必入可矜 而罪名寔未允協 顔檢 請將梁自新 量減爲杖一百 流三千里 所議甚是 梁自新 著加恩再減爲杖一百 徒三年 以示朕明刑弼敎 維持風化之至意 餘依議 欽此
伉儷之戕(妻母縱女賣奸 而本夫毆妻 黑夜誤殺其母 ○乾隆)
廣西民人麻六成誤傷妻母羅黃氏身死一本 將麻六成依本夫捉姦誤傷傍人例 問擬絞候 羅黃氏是誘女賣姦之人 非旁人也 至麻羅氏依父母縱姦敗露 媿迫自盡者 止科姦罪 擬以杖九十 羅黃氏護賣姦之女被誤殺 非媿迫自盡也 以此入罪 殊未平允 核其情節 羅黃氏縱令伊女 屢次在家賣姦 麻六成聞知 前往捉姦 正値伊妻在寮與人談笑 聲喊捉拿 當將奸夫梁奇保捆縛 見伊妻向內逃跑 麻六成手執鐵尺追趕 適羅黃氏 聞聲走出 麻六成 于黑暗中 望見人影 疑係伊妻 隨用鐵尺毆打 誤傷羅黃氏殞命 是羅黃氏貪圖梁奇保資助 縱令伊女通姦 已屬不顧其壻 恩義斷絶 麻六成 本係應行捉姦之人 卽因羅黃氏貪財縱女賣姦 或一時氣憤 將羅黃氏毆斃 亦不過照擅殺罪人例問擬 今麻六成于黑暗之中 追趕伊妻 不能辦74)識 誤傷羅黃氏斃命 更非出于有心 何得拘泥將捉姦之人擬以死罪 而羅氏與梁奇75)保通姦76) 雖由伊母羅黃氏得財縱姦 但伊母或以他事 指使其女 無甚關碍者 尙可勉從 若此等賣姦之事 名節攸關 豈宜聽從伊母 不顧其夫 況其母羅黃氏之死 實由該氏與人通姦所致 向例 父母因子孫犯姦敗露 媿憤自盡及被殺者 將子孫問擬絞決 此案 卽因羅氏犯姦 係由伊母羅黃氏縱容 亦應於絞決罪名 稍爲末減 了以絞候可矣 何以僅照常例 止科姦罪擬杖 今刑部卽照該撫所擬罪名 題覆輕重 殊爲倒置 羅氏應改爲應絞監候 秋後處決 麻六成應改爲杖九十 如此兩相互易 庶情罪 各77)得其平 着刑部遵照改擬 另行進呈 欽此
伉儷之戕(妻忤逆其舅 被夫毆死 ○乾隆)
廣撫題何氏不肯與翁唐亞文 煮茶 反行呪詛 被夫唐文瑞毆死 以非唐亞文親告擬絞 部議唐亞文臥病 何暇親告 唐文瑞當時告知屍叔 投明地保 唐亞文又逐細供明 原與親告無異 改擬滿杖
伉儷之戕(妻忤逆其姑 被夫勒死 ○乾隆)
直隸隆平縣民王瑞因妻張氏忤逆其母 將張氏勒死一案 將王瑞擬絞 部議妻妾毆罵夫之父母 原恐父母溺愛其子 附會妄供 故須親告乃坐 至若媳忤其姑 見證確鑿 卽當準情引律 此案 張氏將楊氏推跌倒地 有鄰人王智目擊 扶送而歸 楊氏到案供明 卽與親告無異等因 駁經改擬完結
伉儷之戕(剝衣鎖拴 懲妻善逃 因凍致死 ○乾隆)
陝78)西民王全因妻張氏不守婦道 屢次背逃 經王全與母拽回 後張氏 乘夫與姑外出 復潛至後院房上欲逃 當經王全尋獲 鎖拴後樓 幷將衣服脫去 僅留衣衫 欲令改悔 不敢再逃 至半夜 王全往看 詎張氏已經凍死一案 將王全依屛去人服食 因而致死律擬絞監候 母老丁單 準留養
伉儷之戕(偸被宣露 恨妻不隱 刀砍致死 ○嘉慶)
江西省民童發 原擬以殺固有心 因妻不爲容隱例 入緩決 所辦未免枉縱 妻之于夫 雖例得容隱 但本夫所犯之罪 或至應死 其妻不肯遽爲聲張 自屬情理 今童發夥竊緜被二條 罪止杖責 且熊氏 並非先行出言 因事主査知 向氏追問 並欲投保報究(投狀于地保) 致熊氏心慌吐實 是熊氏情尙可原 乃該犯輒斥責毆打 因妻不服辱罵 卽取刀砍 逾時斃命 着改爲情實 欽此
伉儷之戕(未婚之妻 悔約堅拒 被夫砍死 ○乾隆)
廣東新寧縣民曾可亮聘定夫死願醮之顔氏爲妻(再嫁也) 送給顔氏財禮錢二千文 顔氏因無親族 不能寫立婚書 將手鐲一隻回聘 嗣顔氏悔婚堅拒 幷索還銀鐲 曾可亮忿恨起意 將顔氏砍斃 曾可亮 照謀殺律擬斬 部改擬 査顔氏係曾可亮聘定之妻 雖未成婚 夫婦名義已定 應改依夫故殺妻者律 擬絞監候
伉儷之戕(行姦之妾 登時見捉 被夫毆死 ○嘉慶)
雲南人楊有禮 與殷宗堂之妾高氏通姦 被殷宗堂姦所捉獲 毆傷姦婦身死79) 一案 雲撫以爲本夫毆妾至死 旣無絞抵之條80) 則姦夫卽無移坐之罪 況犯姦通例 妾本減等 與正妻不同 楊有禮姦人之妾 致被家主殺死 似未便例81)擬以絞抵 部駁 査殺妻之案 總以是否姦所登時 以定姦夫本夫之罪 例文分晳甚明 此案正合本夫姦所獲姦 登時殺死姦婦 將姦夫擬絞之條 律稱姦婦原統妻妾而言 且本夫殺妻 移坐姦夫者 蓋本夫之殺 出於義憤 而姦婦之死 由於姦夫之戀姦 不異姦夫殺之也 再犯姦通例 妾本減等 不知犯姦條內分妻妾者 係家奴雇工人與家長之妻妾及親屬與所親之妻妾而言 均係有關名分 在正妻則有斬絞立決監候之分 在妾則減等 所以重名分82)而嚴等級83)也
姦淫之殪(姦夫遇姦夫 假作本夫 强令飮滷以死 ○乾隆)
湖廣人吳必榮․張明玉 均與李氏有姦 彼此未知 張明玉睡臥李氏床上 吳必榮踵至 張明玉疑爲捉姦 跪地求饒 吳必榮見卓上放有鹽滷 逼令李氏取給張明玉飮服 張明玉不飮 吳必榮將張明玉推倒按地 取繩縛其兩手 吳必榮以左手執持滷碗84) 右手携拾漿樁 嚇逼張明玉飮訖始放 査吳必榮妬姦殺命 未便依因姦威逼定擬 應以故殺論 李氏目擊逞兇 並不阻止 發給駐防爲奴
姦淫之殪(姦夫殺姦夫 商同本夫 賺以財物加功 ○嘉慶)
安徽民葛榮牙 與金王氏通姦 商同張老發 謀殺本夫金阿三一案 部議以葛榮牙乘機造意謀命 係因姦圖娶姦婦爲妻 張老發 只知殺死姦夫除害 兩人心事 原各不同 葛榮牙係圖奸謀殺本夫之首犯 張老發爲擅殺姦夫之本夫(葛盜金妻 金盜張妻 葛與張謀以殺金也 葛爲毒正 張是除姦 然張本意 匪色伊財) 自應依律 論其各別之罪 今該撫本85)核張老發之情 仍以謀殺加功律擬絞 是以殺姦之本夫 科以尋常謀命加功之重罪 揆之情理 殊未允協 應令該撫 將張老發一犯 另行妥擬 等因題准86) ○部覆 咨行轉飭 將葛榮牙處斬 金王氏絞候 入於本年秋審辦理 張老發一犯改擬 比照罪人不拒捕而擅殺律 擬絞等因 具題前來 査金阿三與張瞿氏通姦 本夫張老發 並不知情 嗣被撞破 拒絶金阿三 仍藉送還藥錢 挾制訛詐 張老發因葛榮牙 假稱代爲不平 乘機慫恿 始行商同致死 其非激於義忿 已無疑義 該撫將張老發 依擅殺論絞 自是按律 惟査此案 起意之葛榮牙 業已照律抵命 張老發雖律應擬絞 而金阿三究屬淫惡罪犯 已有抵命之人 原情尙應酌減 應將張老發 照罪人不拒捕而擅殺 以鬪殺論絞罪 上減一等 杖一百 流三千里
姦淫之殪(姦婦私會 僻地密話 夫往而捉 刀戳致死 ○乾隆)
廣東民熊藍佑87) 先與鄧氏有姦 氏夫鄭三苟知覺 將是責罵 嗣熊藍佑88) 復至氏家 圖續舊好 鄧氏恐鄰人知覺 與熊藍佑同至村外嶺脚 坐地密談 鄭三苟尋獲 將熊藍佑89)扭住 刀戳殞命 部議 熊藍佑與鄧氏 私聚僻地 原以商訂行姦 則嶺脚卽90)屬奸所 不應照擅殺罪人擬絞 改依姦所獲姦已就拘執而擅殺例滿徒 鄧氏 止科姦罪
姦淫之殪(淫婦悔過 拒絶姦夫 主使其弟 毆傷致死 ○乾隆)
直隸通州民婦裴瞿氏與張隴通姦 後悔過拒絶張隴與瞿氏 纏擾不休 並在當街 將姦情聲揚 瞿氏羞媿投井 經鄰人撈救未死 嗣張隴復往求姦不允 將其布挂撕破 瞿氏氣憤難堪 主使伊弟等將張隴毆傷身死 瞿氏依罪人不拒捕而擅殺律擬絞 部駁 改照和姦後 本婦悔過拒絶 確有證據 後被逼姦 將姦夫毆死 照擅殺罪人律減一等 杖一百 流三千里
姦淫之殪(蓄意圖姦 先殺本夫 其妻忍辱告仇 ○乾隆)
雲南民蔣連蓄意圖姦周氏 謀殺本夫 强逼成姦 祖91)房居住 認爲夫婦 是蔣連雖未先與周氏通姦 迨殺死親夫之後 業已成姦 正與謀殺親夫後復將姦婦拐逃爲妻斬決之例相符 至周氏於本夫被殺之後 雖與蔣連成姦 審係忍辱報仇 旋卽乘間首告 並無先姦情事 應于免議 ○全纂云 此等謀殺在前 通姦在後之案 倘並未誘同居住 不便照拐逃之例斬決 仍照奸夫殺死親夫之例斬決 其知情首告者 卽照蔣連之案 免議 倘竟知情不首 甘心事仇 則照姦夫92)自殺其夫 姦婦雖不知情擬絞候例問擬
姦淫之殪(先與和姦 乃殺本夫 其妻仗義告奸 ○乾隆)
湖北民劉元雲 與柳行正之妻柳伍氏通姦 誘拐不允 起意謀死柳行正一案 將伍氏照例擬絞 並聲明該氏 尙有不忍致死其夫之心 三月奉旨 劉元雲着卽處斬 伍氏先與劉元雲通姦 嗣經誘逃未允 劉元雲起意謀害 該氏聞知 決係劉元雲致死 卽將姦情實告伊翁 指拏致官 尙有不忍致死其夫之心 着從寬免死 照例減等發落 欽此
姦淫之殪(本夫登時捉姦 姦夫脫身逃走 淫婦投井 本夫自縊 ○嘉慶)
山東蘭山縣民張成與李趙氏通姦 被本夫李明撞獲 張成逃逸 李明追趕無獲 轉回欲尋趙氏究處 詎趙氏先已投井身死 李明羞忿莫釋 隨亦投繯殞命 査和姦敗露 姦婦羞懼自盡 與本夫羞忿自盡 姦夫均例應擬徒 罪名相等 但係因姦 致死一家二命 未便從一科斷 張成應于徒罪上量加一等 杖一百 流三千里 ○又裴志剛 與裴志禮之妻宋氏通姦敗露 致宋氏與裴志禮先後自盡 照因事威逼一家二命例 擬軍(乾隆)
姦淫之殪(姊妹與母同行 其姊猝遇拉姦 母妹投繯 其姊隨縊 ○嘉慶)
山西長治縣民楊士魁擬絞候 査秦王氏 先與楊士魁通姦 伊母王李氏 雖經縱容 該犯初次逼姦 秦王氏已被欺不甘 後伊母將秦王氏送回 該犯 又中途强拉行姦 又十四歲之王三女 尤屬平人 俱經目擊拉姦情形 窘辱難堪 致同母自盡 後秦王氏姦畢 見母妹自縊 亦卽自縊身死 楊士魁自應照因奸挾制窘辱致死本婦親屬 擬斬
姦淫之殪(鄰人與妻談笑 乘昏枉殺他兄弟 ○乾隆)
河南省封邱縣民人樊克敬砍死姦夫郭倌․郭行 請改依本夫姦所獲姦非登時而殺例 擬以滿徒 並酌改條例一摺 刑部核擬 此案 殊欠斟酌 據稱樊克敬 自鄰回家 見郭倌․郭行同在伊家內 與伊妻杜氏談笑 見伊奔避 伊向杜氏 究出奸情 當將杜氏毆詈 經樊良等勸散 樊克敬睡至三更 復携刀尋至郭倌․郭行門口 將郭倌․郭行先後殺斃等語 此案 郭倌․郭行 與杜氏在屋談笑 形跡固屬可疑 但此等鄕村小戶 男女聚談 亦所時有 且郭倌․郭行兄弟二人 同時在彼談笑 並無行姦實跡 樊克敬素知郭行等在門口睡臥 于毆罵伊妻 勸散後 候至三更 持刀將郭倌等殺斃 安知非有別項情節 今旣經該撫訊明 據俱定案 亦不必以此揣度情形 復行深究 且此等人犯 雖經定擬絞候 將來辦理 秋審時 亦係列入緩決 卽情實亦不予句 若竟將該犯末減 則與姦所目覩行姦非登時殺死者 无所區別 樊克敬 着仍照原擬辦理 其並非姦所獲奸登時追捕殺死姦夫之案 亦仍照定例辦理 毋庸議改 欽此
姦淫之殪(和姦被人窺破 倉猝誤觸死姦婦 ○乾隆)
江西民丁福俚 與花細姩在柴房行姦 適丁鳳先趨至 丁福俚倉忙捌起 右手隨勢按花細姩胸前 中指按傷心坎 當卽奔逸 花細姩被按傷 心坎疼痛 次日殞命 將丁福俚以過失殺問擬 駁照戱殺律絞候 又奉部駁 丁福俚 雖無拒鬪情罪 但已按傷心坎 其 原非由戱 其傷實同於毆 改照鬪殺律絞候 ○按 和姦無死法 其按傷則過失也 部駁恐差
姦淫之殪(僕婢未嫁 族人和姦 事露羞愧自死 ○乾隆)
廣西藤縣民周廷全 與小功親屬之僕婦黎氏通姦敗露 羞愧自盡 一案 査律載家長有服親屬强姦奴僕工人妻女未成 致令羞忿自盡者 杖一百 發近邊充軍等語 是良賤相奸 其强姦未成致死例 止擬軍 不照凡論擬絞 今周廷全 和姦小功親之僕婦 羞愧自盡 自93)應照良賤減等例定擬 周廷全 應照奸婦羞愧自盡杖一百徒三年 例減一等 杖九十 徒二年半
姦淫之殪(淫尼縱姦 別人求姦 中夜發喊毆殺 ○乾隆)
山東荷澤縣尼慧元 素與趙九成窓友王書姦好 趙九成慕名圖姦 嗣乘隙至夜 潛入慧元臥室 慧元喊問 趙九成告知姓名 幷備述來意 近前求歡 慧元不允 聲喊有賊 趙九成逃出院內 被工人李二用棍打倒 慧元趕至 用棍連毆其脊背腰肋等處 旋卽身死一案 將慧元依夜無故入人家 已就拘執而擅殺律 擬徒 部駁 此律係指平人而言 此案 慧元素與王書通姦 以致趙九成慕名圖姦 被毆身死 是以犯姦淫尼 致死圖姦之人 應以凡鬪論 駁改鬪殺擬絞
欽欽新書 卷12
擬律差例 四
姦淫之殃(姦人之寡母 使其子羞忿 投井以死 ○乾隆)
河南厚武縣民婦林楊氏 與林桂通姦敗露 氏子林詳氣憤 投井身死一案 將林桂 比照婦女與人通姦 本夫與父母一經見聞 羞憤自盡例 杖一百 徒三年 楊氏仍科姦罪 部駁 査父母與本夫自盡之案 原因奸婦 已擬繯首 是以姦夫 祇擬杖徒 此案 林詳氣憤自盡 林詳係楊氏親子 法難加罪于其母 是林桂旣姦其母 復死其子 實屬淫惡 若援例擬以滿徒 未免寬縱 林桂 應改照兇惡棍例擬軍
姦淫之殃(姦人之母女 致母女三命 投河以死 ○嘉慶)
直隸民楊志昌 與郝氏並郝氏之女二奇通姦 二奇懷孕 郝氏恐露醜聲 將二奇溺死 在家復自帶同幼女三奇 投河身死 楊志昌雖無知情同謀情事但慘斃三命 究係因姦起 比照因事威逼致死一家三命以上例 發邊遠充軍 ○按 淫亂至此 致斃三命 何得充軍而止 此案似差
姦淫之殃(一夫媒姦 一夫圖姦 殺傷其婦之家姑婦二人 ○乾隆)
河南民毛十貪得財賄 代張四說合 圖姦李氏 伊姑夏氏起毆 該犯輒拾磚拒毆 致傷夏氏 越五十六日身死 明係拒捕毆所捕人致死 律應斬候 張四 蓄意圖姦 先使毛十進房說合 當毛十拒毆夏氏之時 張四尙未入房 至李氏出門拉住 卽拾磚兇毆 李氏多傷 其情實與强姦未成執持兇器致傷本婦者無異 例應絞候 犯罪各有本條 無庸援引別例 今該撫將毆傷夏氏之毛十 比照强姦殺死例問擬 而於並未拒毆夏氏之張四 復坐以因姦威逼之律 是夏氏一命 擬以兩抵 竟置張四因姦毆傷李氏之絞罪於不問 情罪殊未允協 續據該撫遵駁改擬 至破骨傷 死於限外之處 係罪人拒捕致傷 毋庸聲請
姦淫之殃(姦婦改嫁 姦夫被拒 遂殺新夫之黨無故三命 ○嘉慶)
江西宜春縣民周良八 與已故小功兄之妻曾氏通姦 嗣曾氏因姦情敗露 悔過拒絶 旋卽改嫁何顯四爲妻 而周良八時至何顯四家 捏稱向曾氏討錢 希圖續好 曾氏拒絶不見 嗣曾氏因周良八纏擾辱罵 周良八憤恨 殺死何顯四之父叔與弟一家三命一案 將周良八依律凌遲 因曾氏在前夫家 與周良八 通姦 已經悔過拒絶 改嫁後 訊無續姦 且周良八屢次登門 曾氏總不肯見面 與因姦致夫之父母被殺不同 照例止科姦罪
姦淫之殃(本夫親屬來捉 姦被姦夫扎死 ○乾隆)
直隸民王虎山以妻龐氏前夫之子王四 養爲義子 娶妻蘇氏 嗣將王四逐出 另住 蘇氏與蔡四通姦 王四縱容 王虎山聞知捉獲 蔡四將王虎山 拒扎身死 蔡四擬斬 蘇氏於王虎山 與夫之親父有間 照姦婦不知情亦絞律 上減流收贖 ○捉姦條例云(本事見上篇 首從第二條) 凡疏屬無干之人 捉姦有犯殺傷 例無明文 請另立科條等因 査非應捉姦之人 幇同捉姦 殺傷姦夫 照擅殺定擬者 總以有服親屬糾往爲斷 蓋親屬糾往者 事起親屬 殺由義憤 故定例如審無挾嫌妬姦別情 卽在場加功 亦照餘人律擬杖 所以懲淫兇而申義憤也 査不應捉姦之外人 聽從本夫及有服親屬 謀殺奸夫 實係激于義憤者 例應照擅殺餘人定擬
姦淫之殃(男子拒鷄姦 扎傷淫男致死 ○嘉慶)
甘肅民馬見龍拒姦 扎傷尙正義身死一案 査例載男子拒姦殺人 死者 年長兇手十歲以外 而又當場供證確鑿 及死者生供可據 依例擬流等語 臣部査尙正義 年長馬見龍十二歲 馬見龍扎傷尙正義時 舖主蘇如英等聞聲趨視 問悉情由 尙在登時 卽屬當場 供證確鑿 自應擬流 駁令另擬 今該督等 以擬流之條 必須當場供證 與死者生供兼備 方可援引定擬 已屬誤會例義 至稱蘇如英等聽聞趨視 已在尙正義不能言語之後 不得指爲當場供證 更屬錯誤 蓋奸情曖昧 恒恐人知 斷不在衆人屬目之地 此等案內所稱見證 多屬聞聲趨視 若必目擊圖奸拒殺 方爲當場確證 殊非情理 應將馬見龍 卽改杖一百 流三千里 今復遇淸刑 應照犯罪得累減之例 再減爲杖一百 折責發落
姦淫之殃(男子拒鷄姦 扎傷淫男致死 ○嘉慶)
護理巴燕岱營都司張天玉報稱 營兵馮育漋因拒姦扎傷革兵馬坂雲身死 自行首報一案 査嘉慶三年 刑部核議具奏 甘肅民人馬見龍拒奸扎死民人尙正義一案 係以供證確切 照例減流在案 此案 凶手馮育漋 年二十一歲 死者馬坂雲 現年三十五歲 長于兇手十四歲 屍兄馬坂隆供明 曾經親向伊胞弟馬坂雲 問明姦情 是鷄姦一層 有屍兄供證可憑 當馬坂雲於王寅酒館內 與陳顯榮飮酒時 起拉馮育漋進舖 業已對衆認姦 與認姦之生供無異 馮育漋被姦後 卽行拒絶情形 亦經馬坂雲對衆說出 陳顯榮等共聞勸阻 卽可作拒奸之當場確據 馬坂雲在酒舖打鬧 係傍晩時之事 馮育漋于初更時 因馬坂雲辱伊 並欲續姦 將馬坂雲扎死 卽時自行投首 傍晩之與初更 相隔甚近 其因拒姦扎死馬坂雲 實無疑義 馮育漋一犯 應照男子拒姦照鬪殺律 減一等 杖一百 流三千里例 奏請定奪等因(嘉慶十六年 九月初七日邸抄)
强暴之虐(强姦未成 本夫毆强人致死 ○嘉慶)
直隸民史八毆傷史黑身死一案 細核此本情節 史八因史黑强姦伊妻未成 往戕史黑未遇 嗣史黑持鎗赴史八門首辱罵 史八用棍將鎗格落 疊毆史黑殞命 該督將史八量減擬流 與例未符 經部臣以史黑所持之鎗 已被該犯格落 迨毆傷倒地 又有史博聞在傍助毆 史八等不難將史黑拘執 乃輒毆致死 實屬擅殺 史八依例擬絞候 固爲允協 但死者 始則强姦伊妻 繼又持鎗 登門辱罵 並有欲殺史八强佔伊妻之語 淫兇已極 史八激于義憤 將史黑毆斃 其情節 尙有可原 將來核辦秋審時 着歸于可矜 餘依議 欽此
强暴之虐(强姦未成 其兄毆强人致死 ○乾隆)
河南民張永德强姦黃龔氏未成 氏兄宋禧聞知 走往張永德家 將張永德 毒毆殞命 龔氏於被拉姦之後 羞忿自縊 經救得甦 嗣聞伊兄宋禧在獄 且將抵命 墮淚傷心 仍復自縊 宋禧於擅殺罪人絞罪 上減流 龔氏準其旌表
强暴之虐(强姦已成 哭訴其夫 卽往砍殺 ○乾隆)
河南巡撫題遂平縣案 劉大承圖姦宋氏已成 宋大盛回家 宋氏哭訴前情 宋大盛將劉大承 砍傷殞命 照罪人不拒捕而擅殺例擬絞 部駁 査本夫非登時殺死 不拒捕姦夫擬絞 此專指姦婦與人和姦 本夫殺死 罪不致死姦夫者而言 今劉大承于夤夜冒姦宋氏 旣據鄰佑聽聞聲喊 是其被强姦汚之處 已屬確鑿 劉大承强姦已成 本係罪犯應死 宋大盛于次早回家 一聞宋氏哭訴 卽往尋劉大承 砍傷致斃 事出登時 殺由義憤 按律自有專條 嗣遵駁 將宋大盛 改照罪人本犯應死而擅殺律 擬杖
强暴之虐(强姦未成 哭訴其子 卽往毆殺 ○嘉慶)
山東壽張縣民齊月先强姦身死一案 將此案 張自重因齊月先强姦伊母李氏 經李氏抵拒喊呌 齊月先跑走 後李氏向伊子哭訴 張自重氣憤 携取棒槌趕往 毆打齊月先 致傷膁肕骨折 越二十七日殞命 該撫將該犯援照新例 擬絞監候 聲請留養具題 刑部照擬核覆 固94)屬按例辦理 但細閱案情 張自重因親母被辱 向其哭訴 爲人子者 自當激于義憤 趕往毆打 較之本夫捉姦 其情更爲急切 且該犯趕毆時所携 祇係棒槌 並非金刃兇器 核其致此95)之由 實與救母情切者無異 若謂殺非登時 照擅殺例擬絞 究未允協 張自重著仍照舊例 改爲杖一百 徒三年 該犯係孀婦獨子 準其照例留養
强暴之虐(糾黨輪奸 不能拒禦 畢竟該婦自死 ○嘉慶)
安徽省秋審黃冊內 金七孜聽從張紹貞 輪姦李氏一案 又河南廉富聽從 張麥林 輪姦孫氏 致氏羞忿自盡一案 各該省將金七孜․廉富 均照輪姦爲從例 擬絞監候 奉旨査議 欽此 臣等覆加詳議 査匪徒夥衆輪姦 致本婦羞忿自盡 本婦實迫于强暴 忿激捐軀 而禮部則例內因其業被姦汚 不予旌表 旣無以下慰幽魂 惟本婦究由自盡 非由被殺首犯 罪至斬決 已無可加 其爲從各犯 業已成姦 本婦因以自盡 若僅照輪姦從犯 同擬絞候 以致日久稽誅 寔不足以昭懲創 應請將廉富等爲從各犯 改爲擬絞立決(與被姦不死之案 區以別之) ○又曰 嗣後凡强姦已成 本婦被殺 如兇手在兩人以上 則顯係孱弱難支 所當略其被汚之跡 而原其抗節之心 與强姦不從被殺者一體予旌 倘兇手僅止一人 無綑縛情形者 詳審請旨
强暴之虐(猝遇拉姦 用力掙脫 誤傷幼孩致死 ○乾隆)
浙江人劉克琴拉姦傅陳氏 陳氏驚喊 用力掙脫 撲跌臥房門首 將所抱幼子跌傷額顱殞命 將劉克琴 比照强姦 將本婦毆死例 斬監候
强暴之虐(身以知縣之弟 調戱良家之婦 使羞忿自縊 ○乾隆)
舒城縣知縣周濂之弟周渭 調戱毛汪氏 致氏羞忿自縊一案 將周渭定擬絞候 其引誘周渭前往 致釀人命之快役孔升 僅於周渭絞罪減一等擬流 所辦殊爲未當 周渭係知縣之弟 夤夜往宿媒婆家 調戱收管婦女 致令自盡 情節甚爲可惡 周渭著依擬應絞 歸入上年情實 卽行予句 以爲地方官親丁 恃勢滋事者戒 至快役孔升 引誘周渭前往 釀成人命 後聽囑獨自承認 亦應從重問擬 孔升 改爲應絞監候 秋後處決 俟秋審時 入於情實辦理
强暴之虐(夜覓私姦之婢 誤摸潔婦之身 使羞忿自盡 ○乾隆)
安徽民朱小 因欲與和姦之小丫頭同宿 誤摸黃二姐身上 致令自盡 雖黃二姐之死 由該犯手摸其身 與一聞穢語 卽便輕生者不同 但該犯實無圖姦黃二姐之心 與本婦調戱致死者有間 朱小 比照出語褻狎例 杖流 ○按 出語褻狎 有心之事也 誤摸別人 非情之罪也 其罪恐不至流
强暴之虐(調姦未成 本妻以此汚衊 致羞忿自死 ○乾隆)
江西民熊文煬 與黃氏調戱 固屬淫褻 但被責之後 黃氏五妹 俱無異言 事已寢息 是二命之死 皆因伊妻邱氏口角汚衊所致 與羞忿自盡者 逈不相同 該撫將熊文煬擬絞 邱氏依汚人名節擬軍 殊未允協 邱氏改照挾仇汚衊 以致自盡例擬絞 熊文煬比照出語褻狎本婦自盡 擬流
强暴之虐(冒姦未成 他人以此嗤笑 致羞忿自死 ○乾隆)
直隸贊皇縣民王四皁保(四字名)冒姦郝金隴之妻傅氏未成 寢息後 傅氏 旋被鄰人王五兒恥笑 羞忿自盡 將王四皁保 照但經調戱 本婦羞忿自盡例 減一等擬流 王五兒擬杖加枷 部議 王五兒明知王四皁保冒姦未成 輒向傅氏 口出穢言 藉端輕薄 傅氏之死 雖因王四圖姦而起 亦因王五忿激而成 王五兒恥辱釀命 應卽照王四流罪 上減一等 杖一百 徒三年 ○又嘉慶五年 上諭云 河南省秋審內劉大海等二十一起 皆因語言調戱 致本婦羞忿自盡 乃詳閱本內情節 大率皆陪宿作伴等語 前後多案 如出一轍 豈有各犯調戱之言 不謀而合 殊無此理 嗣後內外問刑衙門 遇有此等案情 務將該犯如何 用言調戱致本婦羞忿莫釋之處 詳晳聲敍 務得確情 毋得稍涉含混 若寔不止于語言調戱 任聽不肖官吏96) 刪減情節 別經發覺 或經朕兼訪得寔 必將原審及覆勘之員 按例懲治 決不姑貸 欽此
强暴之虐(調姦不從 糾差嚇逼 卻引彼妻 受刀以死 ○乾隆)
四川民杜林調姦石海山之妻李氏 不從被罵 遂誣竊(誣以盜) 糾人假差嚇拿 李氏向杜林撲毆 石海山取刀 向杜林嚇戳 杜林卽將李氏攔推 身往後仰 致石海山刀刃致傷李氏脊背殞命 李氏雖死於伊夫手內之刀 實因杜林逞兇攔推抵禦所致 不應以石海山擬抵 駁改將杜林問絞 石海山問杖
强暴之虐(調姦之誣 以報私嫌 詐援己妻 橫毆以死 ○嘉慶)
湖北民藍庭祿明知藍書文調戱藍廖氏 反誣藍正文調姦因挾藍正文爭水微嫌 藉圖報復 輒將藍正文拴縛 勒罰猪牛祭祖 復行毆斃 非尋常威力制縛 拷打致死可比 已死之藍正文 係藍庭祿族弟 應同凡論 藍庭祿應比照番役 誣陷無辜 致斃人命 以故殺論擬斬候 藍書文係藍正文緦麻服弟 因向廖氏調戱 反誣藍正文調姦 復幇同拴縛 致釀人命 應照姦贓事情 汚人名節 報復私讎例 發附近充軍 從重改發黑龍江充當苦差
騙盜之害(騙取人銀兩 使其人忿急自死 ○嘉慶)
廣東廣寧縣民黎亞石誆騙緦麻表兄鄧敬譽銀六兩 以致情急自縊 將黎亞石 照事主失財 窘迫自盡 比照因姦釀命例 杖一百 徒三年
騙盜之害(騙取人牛隻 使其人忿急自死 ○乾隆)
直隸鹽山縣民高六誆騙劉存讓牛隻 以致劉存讓窘迫自盡 査高六誆騙 應照誆騙律 准97)竊盜論罪 劉存讓98)被誆自盡 將高六比照竊盜逃走 事主倉皇追捕自盡者 照因姦釀命例 杖一百 徒三年
騙盜之害(糾黨搶牛 遂殺幼童二命 ○嘉慶)
廣西省桂平縣民韋亞應等謀死幼童凌阿滿․王程養二命 將韋亞應 照圖財害命未得財 殺人爲首者 擬斬監候 方亞十․韋亞長 照爲從加功 擬絞監候 一本 固屬按律辦理 但核其情節 方亞十瞥見幼童凌阿滿․王程養 趕牛七隻 在地牧草 欲行搶牛賣賤 因素與凌阿滿認識 恐伊回報事主告發 不敢動手 韋亞應上前搶奪牛隻 經凌阿滿等攔阻 韋亞應卽起意致死滅口 與方亞十․韋亞長將凌阿滿 按地 喉 立時斃命 棄屍河內 後因王程養哭喊 方亞十․韋亞應先後用刀砍傷 致王程養越日殞命 韋亞應正欲牽牛 適有黃學超趨視 該犯等隨各逃散 彼時因係牛隻 是以不及牽去 若係銀錢包裹 易于携取之件 雖經黃學超趨視 該犯等亦必搶去俵分 不應以未經得財科斷 此等人犯 定擬監候 將來辦理秋審時 亦必入于情實予句 且該犯等起意搶牛 輒將十歲以上之幼童 先後謀斃二命 情殊殘忍 韋亞應 改爲斬立決 方亞十․韋亞長 著改爲絞立決 以昭炯戒 餘依議 欽此
騙盜之害(撈塘99)偸魚 因毆雇奴致100)死 ○乾隆)
浙江閩人李麟․黃茂 均係海船水手 船泊定海 兩人同至內塘扛水 黃茂見塘內有魚 疑爲官塘 取網捕魚 被塘主陳貴侯工人陳老二見 而奪網詈罵 李麟101)順用扛水木棍向毆 陳老二棄網奪棍 各持一頭 李麟102)用力一推 陳老二失足側跌 李麟103)隨勢仆跌 竹棍橫壓陳老二左脅連肋 傷重殞命 査海外塘魚 李麟104)疑爲公物 卽行網取 與白日竊取內地無人看守之物不同 應以凡鬪論 將李麟105) 擬絞候
騙盜之害(借貸不遂 糾黨共謀 殺一家三命 ○乾隆)
廣西遷江縣民黃三片挾嫌糾夥韋特容․韋特活․黃特爭 圖竊胞伯黃國振家財物 謀竊時 黃三片聲言如被識破 卽將黃國振殺死 各犯允從 嗣黃三片․韋特容入室行竊 韋特活․黃特爭在外瞭望 事主喊叫 黃三片․韋特容 將黃國振與妻及子 一倂殺害一案 將黃三片․韋特容 依殺一家三人首從律 擬以凌遲斬決 聲明韋特活․黃特爭 于黃三片殺死事主妻子時 旣不知情 其殺死事主之時 又不在場加功 均依圖財害命從而不加功例 擬斬監候 部議 除黃三片照擬凌遲外 査韋特容․韋特活․黃特爭 于黃三片預謀殺害黃國振之時 本屬同謀 迨黃三片踢倒黃國振之後 韋特容幇毆致斃 並將事主之妻 砍死 韋特活․黃特爭 雖未在場加功 但殺死事主三命之後 膽敢入室 搜取財物 罄劫一空 此案 韋特容是殺人之强盜 而韋特活․黃特爭乃謀財害命 掠取財物 應同强盜論罪 事起借貸不遂 慘殺一家三命 致令絶嗣 自未便照尋常謀害及一人一命之例 分別加功不加功 定擬 韋特容 應改照强盜殺人斬決梟示例 韋特活․黃特爭 俱應改照謀財害命殺人後 掠取家財 同强盜已行得財 皆斬例
騙盜之害(背友遺託 盜券奪屋 致二子自死 ○乾隆)
甘肅民林中華受已故友李鴻之託 代理家務 乘間將舊時所典 與李鴻之屋契抽匿 遂向李鴻之子李仲娃․李進玉 逼出房屋 仲娃等檢契無獲 畏其兇惡 貧忿交迫 均各自盡 非尋常威逼可比 遵奉特旨 將林中華 卽行正法 並査明産業給與李仲娃之子 如李仲娃無子 卽給其近支親屬 並査林中華子嗣內 再將一人 擬絞候 入于情寔
騙盜之害(騙財過期 殺財主 又剝其衣 ○乾隆)
河南民楊鳳來因劉玉樹託其覓親 騙其定娶周姓寡婦 先後誆取銀錢 訂期過門 至期楊鳳來追尋 劉玉樹知必敗露 慮其控究 將楊鳳來謀害致死 剝衣花用 査劉玉樹始因騙財而謀命 繼復謀命而取財 其險惡陰謀 始終爲財起見 不應依謀殺人問擬 改擬圖財害命律 斬決
騙盜之害(索債相鬪 迎頭勢偶觸其 ○乾隆)
河南民周林遠至張有義家索欠 兩相吵嚷 周林遠上前欲毆 張有義手推周林遠出外 關門相拒 不期周林遠低頭撞進 兩相迎湊 掽傷周林遠囟頁門 倒地身死 將張有義 照鬪毆殺律 絞候
騙盜之害(盜賊被拿 縱其親屬 毆官差致死 ○乾隆)
湖北民何正樂因母舅石金榜被州差鎖拿 起意打奪 邀約伊兄何正坤 追趕州差劉林 已將石金榜行竊事主姓名告知 乃以索票不得 藉稱假差 將作線之儲應龍 疊砍致斃 卽與中途打奪毆差致死無異 惟該犯 止兄弟兩人 尙非聚衆 與其非聚衆照本律註分別辦理之例相符 何正樂 合依官司差人捕獲 罪人中途打奪 因而殺人律 擬斬監候 何正坤聽從伊弟前往 因令劉林 將石金榜開放不允 用刀向砍 被劉林鐵尺 格斷刀柄 以致刀尖掉落 劃傷頂心 與率領家人 隨從打奪 家人亦曾106)傷人者 以凡人首從論 律義相符 何正坤 合依因而傷差人者絞爲從減一等律 杖一百 流三千里
騙盜之害(傭雇謀財 並有贓仗 爲官差所誣 ○乾隆)
直隸差役劉伏明等見討乞傭工之齊明太․王玉有銀換錢 向其盤詰 知係謀死侯自敷正犯 並起出菜刀一把 京錢二千五百文等因査侯自敷被攫原贓 係十兩八錢銀數 而在齊明太家搜獲 則係京錢二千五百文 旣據該役等 見齊明太有銀換錢 並不將原銀起獲及換給何人 傳喚107)質訊 則起獲錢文 已難爲此案眞贓 至盛銀搭包 據齊明太供稱 殺死之後 向侯自敷腰間解取 査侯自敷在家住宿 貯銀搭包 何處不可藏收 乃必拴繫睡臥 亦屬可疑 況盛銀 旣有搭包 當日如何銷毁 並不推求 亦屬疎漏 且菜刀乃日用之具 在齊明太家 起獲之時 距殺人已四十餘日 據該役報稱 尙有血跡 而是否係殺人之血 及傷痕果否相符 並不詰驗 況盛銀搭包 齊明太尙知銷毁 而殺人血刀 越時已久 轉未磨洗埋藏 更非情理所有 此案 贓據旣屬懸虛 訊鞫更未詳細 若僅據自認供詞爲憑 不無捕役拷逼藉端 銷案情弊 事關立決二命 未便草率完結 應令該督另委賢員 務將此案 贓據詳審 明確按擬 具題到日再議
騙盜之害(受盜贓不用 免與盜同誅 ○乾隆)
江蘇民船戶陳佳啓圖財謀害張祥林等二命 水手石坤伯 先未同謀 臨時亦不在場 陳佳啓將贓掗分 與石坤伯 以塞其口 石坤伯慮被生疑 收回封貯 三年後事發呈繳 査謀殺人 因而得財 律同强盜案內 知而不首 或行劫後 衆盜分與贓物 以塞其口者 例照知强竊盜後分贓科斷 至圖財謀命固重 得財尤重同謀例內 預謀圖財之犯 因原律不分首從皆斬 故又推廣其意 定爲差等 今石坤伯 如果貪得財物 水手窮人 早經先買108)玆封 則三年事發呈繳 跡其不願得財之心 正係實無同謀之據 應照知情不首律 杖一百發落
騙盜之害(索雇錢不遂 將主兒殺死 ○嘉慶)
奉上諭殺幼孩之正兇覃老五 問擬斬決 請旨一摺 此案 戴彧代僱覃老五 與伊兄戴魁家做工(令仰役於兄家) 覃老五屢向戴彧索添工錢未遂 被毆不甘 卽起意 將戴彧三歲幼子戴老紅殺害 情殊殘毒 該撫照例 將覃老五 問擬斬決 罪名尙未109)允協 覃老五 著卽處斬 毋庸再交部議
多命之殲(索債相鬪 殺傷四家男婦二十餘口 ○乾隆)
河南商邱縣民張景仲因索欠爭鬧 殺傷吳四等四家男婦二十餘名口 將該犯恭請王命 凌遲處死 仍行梟示 訊無妻子 其母發伊犂爲奴 兄姪解交 刑部照例治罪 該縣知縣及巡撫以下該管上司 俱著交部 分別議處
多命之殲(盜水爲疑 枉殺八家男婦三十五口 ○嘉慶)
鐵保汪志伊奏審明鹽城縣 綑溺致斃多命 兩案各犯 分別辦理一摺 此案 葛云以該莊堤岸被淹 適見東台縣民人顔士英等一共八家 分駕小船八隻 在堤外拔草 疑係挖堤洩水 聲言捉拿送官 令衆人將顔士英等 用繩綑住 顔士英等不服 同聲辱罵 葛云又慮及經官審明放回 日後必受報復 遂起意糾衆 將顔士英等男婦三十五名 一並溺斃 又周謨田因于三旺船堆貯稻谷(谷穀通) 正在桃谷上岸 適見高陲州民人蔣滋等十人 分坐五船 到彼停泊 疑係挖堤匪船 欲圖搶穀 以致爭鬧 戳傷一人身死 該犯旣不報官 又不釋放 將蔣滋等九人 一並溺死 並將戳傷死屍撩棄各等語 顔士英․蔣滋等或因被水 携家出外 拔草賣錢度命 或因捕魚餬口 皆係無辜平人 葛云等心疑爲匪 因聞知前此朱陳聖․陳學聖有將外來人船蓋行沈溺之案 輒敢恃强效尤 糾衆綑溺多命 情節甚屬可惡 除周謨田․武定國․嚴緖․朱文魁等四犯 業經該督于審明後 恭請王命正法 與先經病故 應行剉屍之葛云一並梟示外 所有爲從加功 擬斬立決之 施大禿子․胡大鮮子․周明如110)․周興等四犯 俱著卽處斬 不必再交部議 至已革署鹽城縣 試用知縣陸樹英 身膺民社 所屬村莊 迭次報有此等兇徒 慘斃多命重案 總由平日 全不留心化遵111)所致 擬以杖徒 尙覺輕縱 陸樹英 著發往伊犁 劾112)力示儆 餘著刑部核擬
多命之殲(兩家之鬪 互相毆殺 此一彼二 ○嘉慶)
刑部議駁 浙撫阮題 仙居縣民林道愷․林谷印聽從林日靑 糾毆戳傷張釋元․張大和身死一案 將林道愷․林谷印 均應擬絞監候 並聲明 原謀林日靑 罪應擬流 業已監斃例 得準其抵命 現在監斃之原謀 卽兇手林道愷之胞兄一家之中 旣有死于獄者 林道愷 似可照原謀免減聽候 部議 本部査此案 林道愷․林谷印 雖各斃一命 而林日靑則同一原謀 若未監斃 則林道愷等 均屬例應擬抵之犯 在原謀亦祇從一擬流 原謀業已監斃 則林道愷等 同係聽從下手之人 在兇犯亦應一律減等 今該撫以林日靑監斃 將林道愷減軍 林谷印仍擬絞候 不惟一事兩歧 且以原謀監斃擬流之案 援引互毆各斃一命之條 案情例義 原未允協 林道愷․林谷印 均應改照原謀監斃下手應絞之人 減等擬流例 各杖一百 流三千里 ○按 兩家互毆 各斃一命之案 例謂兩家父兄子姪 幇護互毆 致有斃命之人 則一命可以一抵 若再將行兇之人擬抵 則被毆者 旣死於毆 而毆人者又死於法 是兩家竟死四人 情殊可憫 是以量爲末減 並非凡屬助毆 槪行減等也
多命之殲(流配之人 因姦砍殺 至三至四 ○嘉慶)
黑龍江刺配人關亞錦殺死四命 擬以凌遲梟示 請旨辦理一摺 閱案內情節 該犯先于嘉慶間 因圖佔房屋 砍死林受鳳․張公連二命 嗣因與崔寡婦之女長有兒通姦 于十一年十月內 將先與長有兒通姦之林棟砍死 又因長有兒 嫁與八喜見爲妻 商量給錢買娶 後以措錢短少 起意謀殺八喜見 情節固屬兇殘 該將軍因係在黑龍江地方犯案 比照殺死一家 非死罪三人律 定擬凌遲 請旨 所辦未爲允協 定例 凡殺死三人 而非一家者 問擬斬決 今該犯雖兇殺四命 然究非一家 但殺非一時 若以犯案在東三省地方 輒卽問擬寸磔 非惟與定例不符 且遇有殺死 實係一家四命之案 又將何以加焉 況此等獷悍 非徒本係免死發遣之犯 到配後 又復滋事 兇殺多命 該將軍審明後 或卽照斬決本例 一面正法梟示 一面奏聞 自無不可 今擬以凌遲 而又候奏明 請旨定奪 奏圅113)往返 有需時日 設該犯此數月內 或有病死等事 豈不倖逃顯戳 是名爲從嚴 而兇犯 轉或稽誅漏網 亦非誅奸鋤暴之意
奴婢之擅(雇奴上姦主妹 被主擅殺 ○乾隆)
廣西人劉惠槐白契所買僕人(私券曰白契 印券曰紅契)班均廷闖姦家長之妹劉氏 被劉惠槐致死 照故殺雇工人律絞候 部駁 擅殺 原包謀故而言 在凡人擅殺罪人 亦止應鬪殺論 班均廷係有罪之雇工 劉惠槐以家長而擅殺 自有家長毆雇工人致死之正條 將劉惠槐改擬杖徒 ○按 殺當死之奴 擬徒過矣(又部議云 家生奴婢 世世子孫 皆當永遠服役 ○按 中國之法 世傳曰家生奴婢 身買曰契買雇工)
奴婢之擅(通姦族兄之婢 因毆致死 ○嘉慶)
山東郯城縣民張五 與無服族兄之婢女春姐通姦 因春姐被主母打罵 欲逃歸嶧縣母家 不識路徑 央懇張五領送 張五不允 爭毆適傷致斃 査毆死族中奴婢例止滿流 係指平人而言 此案 張五素與春姐通姦 自失良賤名分 應以凡鬪論絞候 ○按 張五旣有情好 必無殺心 邂逅之斃 何至絞矣 恐差
奴婢之擅(毆傷族兄之奴 因傷致死 ○乾隆)
直隸豐潤縣民陳春之高祖陳旺廷114) 契買張文和之祖爲僕 嗣陳旺廷115)分家 將張文和 撥與房産另住 並未給還印契 後陳春將張文和毆傷身死 査陳旺廷116) 雖未指定張文和 分與何房爲僕 而係117)陳春緦麻服兄陳永昶家奴僕 陳春係陳永昶緦麻服弟 合依毆內外緦麻親之奴僕至死者 杖一百 徒三年 ○按 此新買之奴 亦以分財矣 直下之孫 亦從祖役矣
師弟之核(僧師通姦僧母 被僧砍死 ○乾隆)
江蘇上海縣僧人得見因師僧文照與其母張王氏通姦 留住在廟 經僧得見將伊母勸回 僧文照復肆行辱罵 僧得見一時忿激 携取柴斧 疊砍斃命 該撫將僧得見依親屬捉姦非登時殺死姦夫例 擬以絞候 援引本爲失當 經刑部改依罪人不拒捕而擅殺 雖屬照例辦理 但張王氏 與僧文照通姦 經僧得見禁阻不止 嗣經留宿在廟 後僧得見屢次苦勸 乃始回家 僧得見心懷忿激 欲控官究治 又恐連累其母 是僧得見頗有愛母之心 而其母淫賤 反無顧子之意 迨僧文照見將伊母勸回 復行詈罵並 聲言將來接伊母 長住118)廟內 不怕不依 是僧文照旣姦其母 又復凌虐其徒 更何有師徒之分 僧得見情急難堪 用斧向僧文照 連砍斃命 實屬出于義忿 其情甚爲可憫 此案而問擬絞候 則淫兇者罔知顧忌 義忿者無以自伸 此案 于情于法 殊未允協 僧得見著交刑部 改照秋審可矜之例 減等發落 餘依議 欽此
師弟之核(僧徒未受經敎 毆師至死 ○乾隆)
四川僧人性智招海順爲徒 令其在寺幇做田工 並未敎習經典 嗣海順 毆傷性智身死一案 査性智招海順爲徒 僅在寺幇工 並未親承經敎 應同凡論 擬絞
師弟之核(幼年暫學旋棄 旣壯踢師致死 ○雍正 下賤學戱與歌 不與百工同論 ○乾隆)
福建人趙可成踢傷陳觀榮身死 査趙可成于九歲時 從學陳觀榮 三月後 旋卽改業 目不識丁 應以凡論 ○又曰 雇典人學戲 立有年限 被師毆斃 係敎歌賤技 與百工技藝不同 仍照凡鬪擬絞
邪妄之誅(採生折割 誘取幼童 煮炙致死 ○乾隆)
江蘇民潘鳴臯旣刨掘孩屍 給顧景文煉熬合藥 復爲拜師求術 得受孩方 卽自覓孩屍煉賣 是顧景文採割之術 該犯業已習成 但未得生人 以行其折割 或已行而未敗露耳 該撫僅照傳習邪術例 擬絞 實屬情重法輕 李元芳明知顧景文欲用活孩合藥 託伊尋覓 該犯卽誘取徐惟恒之子 親手送交 以致活遭煮炙 是幼孩實由該犯而死 情罪較幇同煮炙更重 乃照謀殺不加功 擬流改遣 尤屬輕縱 駁改 將潘鳴臯․李元芳 均依採生折割爲從加功律 斬立決
邪妄之誅(身患麻瘋 囑取人膽 剖腹致死 ○乾隆)
廣東香山縣民劉公岳染患麻瘋 有方醫曾言人膽製米 可以愈疾 劉公岳 轉向劉瑞徵提及 嗣劉瑞徵119) 圖騙 向劉公岳捏稱現有膽米 詢其出價若干 劉公岳知其誑己 聲稱如果有效 願出銀一百二十兩 而劉瑞徵120) 卽思謀取人膽 遂將阮亞珠剖腹 檢膽無獲 阮亞珠越二日殞命 將劉瑞徵121) 依採生折割律 凌遲處死 劉公岳 比例擬徒 具題 部議 乾隆十年十二月內吏部會同本部議覆 安徽按察使奏 採生折割款內 買藥之人 審無合夥情事 但知其來歷 又復用價收買者 比照句引來歷不明 窩藏竊盜例 發邊遠充軍 奏準在案 今劉瑞徵122)之肆敢採割 寔出該犯之許價欲買 應如該撫所題 劉公岳 應比照此例 減一等 杖一百 徒三年 已成篤疾 照律收贖
私和之禁(遭二弟相殺 其兄其妻匿告 ○乾隆)
湖南民何應典毆死胞兄何應龍 長兄何學章主使匿報 未便照期親卑幼被殺尊長私和律科斷 應照不應重律 杖八十 妻曹氏聽從夫兄主使匿報 依夫爲人殺私和律 杖徒收贖 ○又曰 毆死胞兄 其母主使私和匿報 律得容隱 屍妻 迫於姑命 免議保鄰 俱照知人謀害他人不首告律 杖一百 ○按 何學章曹氏之罪 恐皆不應至此
私和之禁(殺一家三命 保正甲長匿告 ○乾隆)
湖南民楊明魁殺死一家三命 私和匿報 保甲雖訊無受賄情弊 但以三命重案 任其私埋諱匿 幾至重犯漏網 法難寬貸 保正陳爲圭首先允止 比照故縱與囚同罪至死 減一等滿流 甲長朱維周 扶同聽從 再減一等滿徒
辜限之展(金刃砍傷 死在百日之外 ○乾隆)
安徽皁陽縣民李四用刀砍落郭名右臂 復疊砍多傷 死在百日以外 依律 只科傷罪等因 査李四因挾郭名 屢次尋鬧之嫌 邀同房洛 乘郭名睡熟 用刀將伊右手砍落 房洛復砍傷其左腿 如果止欲砍傷 業已砍落其手 儘可快其私心 何以疊砍不已 倂將喊救之李狗砍傷 顯有預謀殺害之心 駁經審 出謀殺寔情聲明 郭名雖死越百日 未便照保辜死于正餘限外定擬 將李四改依謀殺律 擬斬監候
辜限之展(鐵器毆傷 不用刃傷之限 ○乾隆)
直隸民張榮用鐵車串 毆傷張雲騰 越二十九日零二時身死 總督題照 刃傷扣限 經刑部更正 復議通行 ○部議 査保辜扣限 有以金與刃 同扣三十日者 亦有以重器 並爲他物扣限二十日者 臣部雖隨事更正 總未畫一 臣等 請嗣後鬪毆 令承審官確驗傷痕 如實以刃傷人 應扣限三十日 若雖持金鐵等器 未曾用刃 俱依他物毆人成傷 扣限二十日 奉旨依議
1․2) 朝本에는 要.
3) 朝本에는 政.
4) 朝本에는 般.
5) 朝本에는 依.
6) 朝本에는 ‘査’자가 빠져 있음.
7) 朝本에는 兩.
8) 朝本에는 陜.
9) 朝本에는 肩.
10) 朝本에는 ‘科’자가 빠져 있음.
11) 朝本에는 .
12) 朝本에는 及.
13) 朝本에는 晩.
14) 朝本에는 準.
15) 朝本에는 ‘尙’자가 빠져 있음.
16) 朝本에는 陜.
17) 朝本에는 ‘立’자가 빠져 있음.
18) 朝本에는 ‘分’자가 빠져 있음.
19) 朝本에는 ‘殺’자가 빠져 있음.
20) 朝本에는 叢.
21) 朝本에는 準.
22) 朝本에는 ‘自潔貞矢’로 되어 있음.
23) 朝本에는 陜.
24) 朝本에는 民.
25) 朝本에는 力.
26) 朝本에는 當卽.
27) 朝本에는 用.
28) 朝本에는 揚.
29) 朝本에는 人.
30) 朝本에는 扭.
31) 朝本에는 註가 빠져 있음.
32) 朝本에는 田.
33) 朝本에는 州.
34) 朝本에는 ‘父’자가 빠져 있음.
35) 朝本에는 卽.
36) 朝本에는 今.
37) 朝本에는 烙.
38) 朝本에는 聲.
39) 朝本에는 ‘嘉慶’이 빠져 있음.
40) 朝本에는 功.
41) 朝本에는 肆.
42) 朝本에는 ‘只’자가 빠져 있음.
43) 朝本에는 毆.
44) 朝本에는 應.
45) 朝本에는 毋.
46) 朝本에는 憫.
47) 朝本에는 給.
48) 朝本에는 兆.
49) 朝本에는 葉.
50) 朝本에는 條.
51) 朝本에는 ‘死’자가 빠져 있음.
52) 朝本에는 導.
53) 朝本에는 情.
54) 朝本에는 陜.
55) 朝本에는 該.
56) 朝本에는 共.
57) 朝本에는 形.
58) 朝本에는 ‘于’자가 빠져 있음.
59) 朝本에는 犯.
60) 朝本에는 ‘氏’자가 더 들어 있음.
61) 朝本에는 陜.
62 朝本에는 似.
63) 朝本에는 欺.
64) 朝本에는 陜.
65) 朝本에는 究.
66) 朝本에는 夫.
67) 朝本에는 貴.
68) 朝本에는 令.
69) 朝本에는 庶.
70) 朝本에는 自.
71) 朝本에는 助.
72) 朝本에는 熱.
73) 朝本에는 ‘法’자가 빠져 있음.
74) 朝本에는 辨.
75) 朝本에는 寄.
76) 朝本에는 通.
77) 朝本에는 兩.
78) 朝本에는 陜.
79) 朝本에는 犯.
80) 朝本에는 律.
81) 朝本에는 ‘例’자가 빠져 있음.
82) 朝本에는 ‘分’자가 더 들어 있음.
83) 朝本에는 殺.
84) 朝本에는 椀.
85) 朝本에는 未.
86) 朝本에는 準.
87~89) 朝本에는 祐.
90) 朝本에는 旣.
91) 朝本에는 租.
92) 朝本에는 婦.
93) 朝本에는 ‘自’자가 빠져 있음.
94) 朝本에는 因.
95) 朝本에는 死.
96) 朝本에는 史.
97) 朝本에는 準.
98) 朝本에는 釀.
99) 朝本에는 致.
100) 朝本에는 塘.
101~105) 朝本에는 鱗.
106) 朝本에는 僧.
107) 朝本에는 換.
108) 朝本에는 花.
109) 朝本에는 爲.
110) 朝本에는 經病.
111) 朝本에는 導.
112) 朝本에는 効.
113) 朝本에는 函.
114~116) 朝本에는 庭.
117) 朝本에는 ‘係’자가 빠져 있음.
118) 朝本에는 往.
119~122) 朝本에는 懲.
欽欽新書 卷13
祥刑追議 一
粤惟我正宗大王臨御二十五年 欽恤之仁 度越百王 服念精深 生死無寃 史臣聚前後御判爲祥刑考一百卷 舊在館閣 曾已較閱 流落以來 不復覩記 近有人就祥刑考中 選公案數百以示 其中亦有不載御判者(御判依回啓施行 則或不載) 山中繙閱 潛焉感舊 因念按獄之人 或遭疑獄 宜執此案引援如聖經 遂復彙分 或附妄論 爲祥刑追議 以俟來者
首從之別一(毆人旣死 召人共毆 根由貸粟 實因被打)
廣州民扈聖龍等殺鄭福實 ○本道啓曰(京畿觀察使錄啓) 此獄之一獄兩囚 一則正犯 一則干犯 而干犯正犯之別 最宜審愼 謹就本案 反覆考證 則扈聖龍之爲正犯 金幼漢之爲干犯 明有可驗(是白如乎) 傷處則右眉角上之骨破血凝 額顱臍肚之血凝堅硬 俱係當下致命之傷(是白遣) 左脊左脇之間 肉爛作孔 無非要害速死之處 則其受毆卽死 更無可疑(是白乎矣) 但犯手下手之先後輕重 當先辨別 而兩漢之互相推諉 各自圖免者 俱不可取信 最是裵再龍之前後供辭 爲第一公證 蓋其初檢時 初招則曰 置袱人還去時 矣身(矣身 罪人自稱也) 躡後往見 則路上有人僵仆 卽同里人福實 死已久矣 置袱人 猶爲死僧之杖(是如爲白遣) 更招亦曰 追蹤往見 則福實前已被打死倒 而聖龍更與幼漢同力毆打(是白如乎) 今此幼漢 卽裵再龍所稱置袱人(是白乎所) 兩招立證 十分明的 聖龍之爲先毆 幼漢之爲後犯 據此可知(是白去乙) 噫 彼聖龍 乃敢一向推諉 百計掩諱 或謂之兩手被執 莫可犯手(是如爲旀) 或謂之初無犯手 獨不被縛(是如) 言言粧撰 節節窘遁(分叱不喩) 雖以租苞事言之(方言 稻不舂者 謂之租) 平日怏怏之跡 已自難掩 及其乘醉亂打 流血被面 則自料其罪關殺傷 乃生別般奸計 呼來在嶺之幼漢 假託相救 暗圖分罪 究厥心腸 寧不萬萬狡惡乎 渠所手犯 自發於金水長家一場酬酢 則聖龍之斷以元犯 獄體當然 雖以造謀加功之律比論(是良置) 聖龍當屬正犯 幼漢自歸隨從 況且首先犯手 致令僵仆 則其罪不但止於造謀(是白乎旀) 幼漢(段) 雖曰隨從 同力毆踢 渠亦自服 當以次律勘當(是白乎矣) 其在愼獄體重人命之道 有不可1)擅便(是白齊)
判付曰 一獄兩犯 當分隨從 若首若從 當看傷處 扈哥則以石撞著兩眉角 至於骨破(是如爲旀) 金哥則以杖毆打兩脊背 至於肉爛(是如爲是置) 夫所謂骨破也 肉爛也 俱係要害卽死之界 則不可但以傷處之緊歇 硬定元犯 惟今決折之方 無出手勢之先後 及首謀之誰某也 再龍卽致死人之族屬 似無恩怨 而必以扈哥爲先打 日金卽被告人之族類2) 豈有愛憎 而亦以扈哥爲初犯 則扈哥雖欲抵賴 豈可得乎逃避 縛去之際 莫掩泥獸之鬪 歸說打來之事 有若春雉之鳴 此獄元犯 非扈哥而誰也 況且扈哥以洪樂純家客 與金哥同惡相濟 怙勢作挐 無所不有(是如可) 甚至白晝大道之中 公行殺越之變 本罪(除良) 卽此一款情狀 尤極痛駭 然首從猶未快辨 訊推亦至屢度 一人致斃 二人償命 論以獄體 必無其理 更令道伯別出意見 親執嚴査 分首從 論理狀聞後稟處
臣謹案 以器仗則石頭猛於杖頭 以部位則眉角重於脊背3) 以傷損 則骨破深於肉爛 以根因則稻苞之怨起於扈 以犯手則嶺上之來後於扈 此獄首從 非眞有疑 特以好生之仁 姑貸必死之命也
首從之別二(毆者蓄怨 從者助力 根由奸淫 實因被打)
義州民崔聖倜殺韓再起 ○刑曹啓曰 蓋此崔聖倜獄事 査官結語 旣甚明白 道臣跋詞 亦極端的 聖倜雖以呈單參會 給藥運屍等事 幷移正犯於相赫 而對質之時 奸狀反露 雖以田畓含嫌之說 欲破宗秀之立證 而所謂田畓事 在於康熙年間 宗秀祖先之時 到今逞憾 不已晩乎 奸妻火廟 旣是切齒之怨 則逢場毆打不猛 而何傷處俱在要害 詞證亦係分明 設令相赫有所干犯 兩人共犯 當以下手重爲正犯罪人 崔聖倜4)(段) 待用刑連加嚴訊 期於得情(爲白乎旀) 崔相赫(段)呈單 而起鬧者相赫也 執足而助勢者相赫也 有不可以尋常隨從論 亦待用刑嚴訊照勘(爲白乎旀) 崔益大(段) 敢將不成之說 驚動宸聽 又以難明之事 指斥嫡母 犯欺天之罪 昧諱親之義 論其罪狀 不可以爲父訟寃 年纔成童 有所曲恕 自本道 另加5)懲礪(爲白乎旀) 趙明佑(段) 再起焚廟之事 因嫌倡言 轉轉層激 至於殺越之變者 極涉痛駭 亦依道臣狀請 從重科治之意 一體分付何如
判付曰 崔聖倜獄事(段) 邑報道啓 殊極纖悉 聖倜之爲此獄元犯 更無可疑 業因本曹覆奏 已經判付 而適當審理之日 取見前後文案 則其言愈出愈奇 其計欲巧反拙 雖以上言中一條言之 其曰 設或被打 相赫可爲正犯者 卽此一句 便是斷案 或者 疑之之辭也 渠不敢直歸相赫於手犯之科 而及本道行査之時 又敢一辭推諉者 誠極無狀(分叱不喩) 渠以戰亡遺裔 異於卑賤之類 而父死未葬 慫惥相赫 始焉里訴(謂呈單於里中) 宗會 繼以拳毆足踢 種種情節 皆非衰麻之人所忍爲 至於崔益大 託以鳴其父之寃 乃敢彰其母之惡 筆之於書 略無忌憚 傷倫敗義 更無餘地 童子何知 皆渠指使 本事之外 又添重罪 此不可以尋常論 聖倜身(乙) 另飭同推 期於輸情
臣謹案 崔益大 聖倜之妾子也 聖倜之妻 曾與韓再起通奸 以此結怨 而益大乃以妾子 證嫡母奸淫之行 傷倫敗義 莫此爲甚 此聖諭之所以嚴也
首從之別三(兩人共毆 護强指弱 根由使氣 實因被打)
平壤6)民韓世明等殺吳德龍 ○檢案闕
判付曰 初檢官以韓世明․康從之 兩錄元犯 已是失格 旣行覆檢 道臣不定推官 只令初檢官嚴訊證人及屍親 又是失格 無論營邑 其所以不拘常格者 可見兩犯之間 莫適所決(是如7)乎) 人命至重 獄體甚嚴8) 初不起疑則已 旣已起疑 必須反覆窮詰 到底究覈 然後方決償命之案 而所謂嚴訊者 不過金允京及韓召史之二次刑推而已 其招與初覆檢招 小無所異 則道臣忽捨康從之 硬定韓世明爲元犯 誠所未曉 韓世明 乃他邑移接之孤貧者 康從之 乃本土世居之饒富者 康中興․康中三 其兄弟也 金九明․金允京 其鄰里也 主客貧富之不同 彼此扶抑之判異 勢所固然(是遣) 最初起鬧者 乃康從之也 韓世明之追到也 康中興․康中三 旣與之相鬪 吳德龍․金允京輩 亦效纓冠之義 惟彼從之 同居一里之內 敢稱不見者 語不近似 理所必無 康中興 初檢之招 忽云末弟從之以各居之故 未及來到(是如) 不問而自吐 可見其掩諱不得 綻露無餘(是遣) 殺獄取招 莫緊於看證 元犯決折 係其一言 凡爲看證者 雖極愚蠢 莫不遷就其辭 模糊爲說 不欲顯然作隻(是去乙) 金允京(段) 自初至終 挺身立證 直驅死地 不遺餘力(每9)謂韓世明殺之) 設心用意 居然可見(分叱不喩) 金九明官村無事之說 韓召史三日發狀之擧 吳斗成來問時 韓召史之黙然無答 究其情節 種種可疑(是遣) 里正朴訥應手本 以爲往問致死之由 則韓10)召史答云 不知被打於誰某 而一夜之間遽變 前說 單擧韓世明發狀者 其間委折 不問可知(是如乎) 論以獄體旣如彼 參以獄情又如此 年前楊召史上言中 數條誣罔 不過爲愚迷所致 而從之終至脫空 世明斷以正犯 七年同推 有足干和 其在欽恤之道 不可以年久而抛置(是如乎) 世明(乙良) 姑爲停刑 康從之․韓召史․金允京等(段) 依前還囚 嚴刑得情
臣謹案 御判歷擧疑端 聖鑑11) 明見萬里 雖皐陶掌理 神堯服念 蔑以加矣 鄕村愚氓 入爲看證 莫不遷就其辭 模糊爲說 不欲顯然作隻 而金允京 挺身立證 直驅死地 爲挾私凌弱之案者 尤神明若日月照臨 臣不勝欽歎之至
首從之別四(兩人共毆 護强指弱 根由督債 實因折項)
洪川民具時奉等殺朴以同 ○初檢跋詞曰 朴以同屍體 親自按摩 仰面(段) 七竅12)出血 項頸搖搖 執其髮而搖之 若無著絡 腎囊左邊 鮮紅色一處 長七分 廣四分 柔軟 合面(段) 項頸浮高 執其髮而搖之 若無著絡 脊背之皮肉腐落一處圓圍三尺一寸(本云 圍 圓長) 闊七分 靑黃色柔軟(是乎所) 項頸搖搖之外 別無要害致命之傷(是遣) 今觀諸囚之招 以同之死 不過頃刻之間 若無要害之傷 豈有是理 看證人五男奉才之招曰 朴善生執以同之頭髮 踢其耳下 兩次揮踢 仍爲致死(是如爲臥乎所) 氣絶仆地之人 無數捽曳 項頸折傷 理所固然 實因(段) 以折項致死開錄(是在果) 朴善生․具時奉 正犯之目 不出兩人 而互相推諉 終不承款(是乎乃) 看證兩人中朴奉才(段) 係是具時奉之姪壻 其言雖公 有難取信 金五男(段) 係是朴以同之妻兄(本文云 妻娚) 便同屍親 宜無枉指(是如乎) 五男招內 具時奉打腮踢臀之時 以同不死(是如可) 朴善生踢耳曳髮之後 卽地殞命 則朴善生處被殺 明若觀火(是遣) 善生與時奉․五男 面質之時 雖以死中求生之心 赤面相對 終不忍指目時奉 半吐半呑 百般變幻 此莫非心動自怯之致(是乎旀) 具時奉(段) 二次打腮 一次踢臀 渠旣自服 而腮與臀 皆非要害之處 則決無以此致命之理 而干犯之律 在所難免 ○評曰 大凡跋詞之體 是論也 非記也 仰面合面 其諸般傷處 旣載於屍帳目錄 又何以再起一遍乎 屍帳者題也 跋詞者論也 歷擧諸傷 論其輕重 論其緊歇 論其主客 論其法理 可也 旣記一遍 再記一遍 非跋詞之體 而俗吏之爲跋詞者 皆犯此病 誠可歎也 且此實因 旣定爲折項 則取招立證 宜於折項一節 湊其精神 卽執其頭髮 進退捽曳 乃是折項之根因 今此跋詞 先言兩次揮踢 仍爲致死 繼之以論曰 氣絶仆地之人 無數捽曳 以致折項 由前則折項似由於揮踢 由後則折項似由於捽曳 含糊鶻突 無以歸一 且云氣絶仆地之人 無數捽曳 則朴善生捽曳之前 以同已氣絶而仆地矣 旣已氣絶而仆地 則善生之捽曳 不過爲死僧之習杖 烏足爲正犯乎 由是觀之 朴善生犯手之前 以同已爲具時奉所毆踢矣 毆踢不猛 何以氣絶 此箇情理 都無所論 又何故也 以覆檢狀觀之 時奉 主也 善生 客也 時奉 盤據者也 善生 孤畸者也 時奉 受辱者也 善生 傍觀者也 時奉 先打者也 善生 後犯者也 又其事根本 由於討出炭苞 責立婦女 此箇事情 一無所論 但云善生折項 不亦疎乎 設使折項眞出善生之手 如此論斷 善生其不伏矣 ○又按無寃錄屍帳目錄 仰面合面 名色各殊 仰面但有頷頦 合面乃有項頸 欲論項頸 則論之於合面而已 先於仰面 徑論項頸之傷 可乎 若其前後之骨皆折 則宜言頷頦之折骨 何得名之曰項頸乎 名不可不正也 ○又按 具時奉之所犯 腮也臀也 觀乎屍帳則腎囊有傷處 脊背有傷處 而腮與臀皆空矣 然則項頸之傷 腎囊之傷 脊背之傷 都係朴善生之所爲 而具時奉者 一毫半點 脫然無所犯矣 天下其有是乎 曰腮曰臀者 本旣先犯 不可全諱 故聊選其無傷之部 略自粧撰而已 若然 朴善生捽曳之前 以同之氣絶仆地 又何故也 腮打而無痕 臀踢而無痕 痕之不成 氣已先絶 豈不怪哉 ○若夫面質之時 半吐半呑 終不忍指目時奉者 此又宜察之情也 夫以炭苞之故 辱及主人之妻 由是發憤 同聲禦侮 則其主客之情重可知 以若情分 同入死地 豈忍驅之於正犯乎 我本無當 其地恢闊 彼眞有犯 厥命危急 但鳴我寃 胡證彼殺 半吐半呑 不忍指目 此善生之情也 獄官之所矜察 宜在於此云 胡不悟 惜哉 ○雖以金五男言之 妹夫則已死矣 時奉則可顧矣 鄰里同居 黨與頗盛 我獨立證 驅於死地 將無怨乎 主客之形 於斯可見 胡不悟矣
覆檢跋詞曰 朴以同屍體 對衆檢驗 則仰面右缺盆骨上邊浮高處 柔軟 氣嗓 靑黑色柔軟 自頷頦至心坎 或靑或黃白色 柔軟而間間皮脫處及腎囊左邊靑色一處 俱非致命之傷(是乎矣) 合面 項頸腐傷 頭骨動搖 故兩手執髮而搖之 則此來彼去 惟意所欲 似是違骨折項者(是遣) 看證諸招云 朴以同以炭苞不給之故(本文云 炭石) 罵之曰 出立汝妻 時奉不勝憤慨 打腮踢臀(是如爲旀) 時奉之招亦然(是遣) 朴善生(段) 當兩漢相鬪之時 主客之情 不可坐視 起而挽止(是如爲旀) 金五男․朴奉才之招曰 兩人相鬪時 善生突出 執髮踢項(是如爲旀) 時奉․善生 使之面質則互相推諉 各自圖生(是乎旀) 論以事理 朴以同以炭苞之故 言辭不順 至曰出立汝妻 則時奉憤怒之中 不辨要害 毆打揮曳 不是異事(是乎旀) 朴善生(段置) 血氣所在 安知無從傍毆打乎 諸招云 時奉先犯 善生後犯(是乎所) 旣先起鬧 又先打踢 則時奉難免正犯(是遣) 朴善生(段) 眞所謂鄰鬪之拔劍 難免加功之律(是在果) 實因(段) 以折項致死 開錄(爲乎旀) 朴奉才(段) 旣爲時奉之甥姪壻 則不可爲公證 故不得取招 ○評曰 覆檢立意 差勝於初檢 然氣嗓者喉管也(食出入曰咽 氣出入曰喉) 氣嗓之有靑黑色 檢官何以見之 屍帳目錄列書食氣嗓者 或値刃刺之獄 鋒刃直斷嗓管 於此乎錄之 除此以外 無所用矣 此獄按驗 稍上則頷頦之內骨也 稍下則咽喉之外骨也 食氣嗓三字 不當擧論 設或擧論 其色之或靑或黑 非官之所能見 此已疎矣 論其事情 時奉 主也 善生 客也 時奉 先也 善生 後也 正犯之捨乙求甲 固所當然 而獄體不然 正犯出於實因 實因出於傷處 傷處13)出於手犯 手犯明 而後正犯定 此不易之理也 今此覆檢之案 實因則曰折項 折項之所以然 則曰善生執髮踢項 正犯則曰時奉當爲正犯 天下其有是乎 其論時奉之行兇 則曰憤怒之中 不辨要害 毆打揮曳 不是異事 不是異事者 臆14)逆之論也 古今天下有以不是異事四字成獄斷死者乎 其論善生之干犯則曰血氣所在 安知無從傍毆打乎 安知無者 臆15)逆之論也 古今天下 有以安知無三字 成獄斷死者乎 今以不是異事 斷之爲正犯 則正犯寃矣 以安知無乎 斷之爲干犯 則干犯寃矣 兩犯皆寃 則朴以同之項骨 竟折於誰手乎 雖欲以主客辦16)之 而項骨爲物 主亦可折 客亦可折 雖欲以先後決之 而項骨爲物 先亦可折 後亦可折 斯豈足分其黑白 而別其雌雄乎 謂時奉打腮踢臀 與初檢同 謂善生曳髮踢項 與初檢同 獨於正犯則曰時奉爲正犯 善生爲次犯 不亦武乎 由是觀之 事理之平順 反不若初檢之無疑也 初檢則見理不明 全信詞證 覆檢則見理差明 不發幽隱 魯衛之政 將無同矣 惟朴奉才以姪壻之故 不得爲公證 斯可曰差强人意
三檢跋詞曰 人之骨節 生柔死硬(是去乙) 今此項骨 都無著絡 俯之則頤低於胸 仰之則腦及於背 左之右之 隨手枕肩 而外無血凝 色亦不渝 蓋此項骨 狀如連珠 內雖違骨 外無形見 實因(段) 以折項致死開錄(爲乎旀) 觀於諸人之招 朴善生當爲正犯(是乎矣) 縣監微見 抑有不然者 若無具時奉之起鬧 先毆 安有朴善生之從後足踢乎 以同之死 雖由於善生之踢(是良置) 善生之踢 亦爲時奉之地 則以此以彼 宜有首從之別 正犯則歸之於具時奉(是乎乃) 獄體至重 難以臆斷 ○評曰 三跋之中 詞理小鬯 然其斷正犯之詞曰 以同之死 雖由於善生之踢 正犯則歸於時奉 此又天下之武斷也 覆檢官猶不敢爲此武斷 故一則曰不是異事 二則曰安知無乎 模糊漫漶 潛移正犯 雖爲失體 猶云畏法 三檢則直以武斷 硬換正犯 大明律不必守也 無寃錄不必考也 惟以意臆17)之曰 彼18)爲正犯 嗟乎惜哉 ○總之 此獄 殺之者 時奉也 殺之者時奉 則折其項者 時奉也 折其項者時奉 則曳髮而踏其項者 亦時奉也 特以洪川縣者 亂山絶峽之中也 無虎之洞 貍奴作虎 姻婭族戚 盤據一村 二看證 三切鄰 無不爲時奉左袒 而朴善生以無依之客鷰 爲不虞之離鴻 助我者少 雖言不立 以至此耳 初檢之吏 素與時奉相熟 壅蔽官聰 變亂獄情 故初檢官當疑而不疑 覆檢官․三檢官 疑則疑之 顧無發奸之術 或模糊以移案 或武斷以反獄 雖其所見差明 奈詞證不具何哉 若使明者當之 但執金五男一人 怵之以威 喩之以理 未有不吐其眞情者 惜乎其不能也
本道啓曰 時奉之打腮踢臀 善生之踢耳捽曳殺19) 有先後之殊 而以同之死 旣在呼吸之間 誰緩誰急 今所難知(是白乎矣) 大抵時奉 主人也 善生 客也 時奉憤立妻之辱 先爲犯手 善生以主客之情 追後把持 看證諸招 亦皆明白(是白遣) 金五男 卽終始驅善生於正犯者也 始於三檢之招 乃曰 時奉終不捨 以同之項頷(是白遣) 且於獄中 敎誘善生 使以並打之意20) 納招於官庭(是白如可) 亦不得全然隱諱 推諉於三切鄰者 極涉可疑(是白乎旀) 五男者 以同之妻兄也 其妹金召史之招云 五男之最初來傳也 但云以同被打於時奉 方臥時奉之家 矣身問其死生 五男答云 雖曰被打 豈易死乎 終不言命在呼吸 又不言朴善生並力毆打 翌日 始聞面任發告而知之(是如爲白臥乎所) 五男 旣目擊善生之踢耳捽曳 以同之卽刻氣絶 何不急傳於其妹(是白乎喩) 人情所在 決無是理 其間亦似有甚麽隱情(是白遣) 而況五男 又與時奉爲連婚切親之間 而善生乃一時過去之人 其所顧藉 當在時奉 不在善生(是白乎旀) 善生旣與以同素昧平生 本無恩怨 以何心腸 爲此不關之事 毆人而至死乎 此不過無知下賤專顧主人之顔面 聊且使氣而解紛也 覆檢官․三檢官以時奉爲正犯 以善生爲干犯 不無意見(是白如乎) 于今四年 不能分揀 混置正犯 一味加刑 旣涉疑晦 亦欠綜核(是白乎矣) 殺獄至重 臣不敢輕議(是白齊) ○評曰 觀此啓本 三檢之招 金五男之隱情眞面 已和盤托出矣 初檢之跋 但知朴奉才之爲姪壻 不知金五男之爲切姻 抑何疎也 金五男者 間於齊楚 笑啼不敢 其心以爲死者已矣 生者宜顧而已 故折項之人 汎言被打 旣死之人 諱云方臥 終夜周旋 計謀旣完 猶不傳訃於其妹 終使其妹得聞於風傳 其間情節 不問可知 夫監司者 按察之使臣也 職當差官會査 及時究覈 旣得其情 乃以上聞 夫誰曰不可哉 不此之爲 徒以含疑不決之論 上煩天聽 不知其何故也
首從之別五(兩人共毆 護强指弱 根由使酒 實因被踏)
信川玉士坤等殺林潤己 ○初檢跋詞云 今此林潤己屍身傷處(段) 鼻右一片之傷 狀如爪痕 肩右一片之 狀如棗葉 紫黯微硬(是遣) 其餘仰面合面 元無一點一痕(是如乎) 惟彼兩片之傷 皆非要害之處 亦無重傷之痕 因此致命 決無是理 看證之招 皆云築踏肚腹 而肚腹之間 終無一點疑似之變動(是乎遣) 李彬等三人之招 皆云被踏之前 大段醉飽 被踏之時 三次嘔吐(是如爲臥乎所) 無寃錄曰 凡酒食醉飽者 築踏內傷 亦可致死 其狀難明 其屍別無他故 惟口鼻糞門 有飮食幷糞 帶血流出 又曰 其屍遍身微紅 口眼俱開 兼有血出 兩手握 肚腹脹 今此屍帳所列21)傷痕 與無寃錄所載醉飽22)被踏之形證 節節符合(是乎) 則林潤己之所以致命者 可知矣 受傷三日 竟至致斃 實因(段) 以被踏內傷致死懸錄(是乎旀) 最初被告者 卽金守淡也 裵學之告於生前 林守采告於死後 而皆云被打於守淡(是如可) 俄頃之間 忽云玉哥同打 及其屍親之納招也 忽以士23)坤 歸之正犯 乃曰守淡不爲挽解 故告之 又曰 守淡被告 則載寧人 自可綻露(是如爲乎所) 語不合理 顯有扶抑屍親 如此看證何論 李彬等三人 酒店女一人 同然一詞 爲守淡分疏(是乎矣) 被踏之初 危急發告者 守淡之名也 絶命之後 哀寃來告者 守淡之名也 屍體移置 歸罪讎人者 守淡之家也 其可以當場變幻之語 僉謀符同之說 脫守淡於無辜 驅士坤於正犯乎 正犯(段) 以金守淡懸錄(爲乎旀) 蓋林潤己父子叔姪 金守淡․張齊漢․李彬․李五京等 皆是同坊切鄰之人也 惟彼玉士坤 獨一載寧人也 士坤之終始稱寃者 以爲苦主證人爛漫謀議 脫彼多勢之守淡 驅此他邑之孤蹤(是如爲臥乎所) 雖以公眼觀之 實有扶抑之色24)(是乎矣) 士坤於此 不爲無犯 故玉士坤(段) 以干犯懸錄(爲乎旀) 屍親看證人(段) 屢次盤問 終不直告 嚴覈得情 斷不可已(是乎旀) 覆檢官以文化縣令 請移擧行
覆檢跋詞曰 大凡按獄之體 實因宜觀傷痕所祟 正犯當以詞證爲主 今此林潤己之致死 太陽之紫黯皮損 乳間之紫黯微堅 胸膛腋胑之暗暈皮損 俱合於無寃錄要害速死條 而口鼻血流 肛門糞出 三吐酒飯 兩手微握 肚腹脹滿 與法文節節符合(是乎所) 凡酒食醉飽 築踏內傷 亦可致死 其屍別無他故 惟口鼻糞門 有飮食幷糞 帶血流出 又檢式曰 凡打著分寸稍大 毒氣蓄積向裏 可得一兩日身死 凡此三處傷痕 有一於此 皆可致命(是乎矣) 按無寃錄曰 凡傷處 看幾處皆可致命 只指重要害一處致命身死 又曰 死人身上 有兩痕 皆可作致命 須於兩痕中 斟酌最重者爲致命 而今此諸痕 皆由築踏 屍親傳死者之言 諸證納目見之供 築踏致命 灼然無疑 實因(段) 以被築踏致死懸錄(爲乎旀) 被告人之形跡所著 旣多可疑 屍親等之前後異招 似有隱情 而玉士坤之乘憤築踏 是固25)下賤之例習 金守淡之獨恝鄰誼 專由妻黨之阿護(是如乎) 目見被打而將死 猶自袖手而不救 則逝者先擊之託 到死齗齗 屍親移禍之心 乘憤勃勃 姑捨實犯之士坤 先告立視之守淡 古所謂非鄭之仇 乃西子者 此之謂也 被打之初 不料其死 姑爲逞憾之計 致命之後 思復其讎 乃切償命之願 遂以玉士坤首實者 其亦常情之所宜然(是遣) 移屍受屍 雖曰可疑 苦主遭26)死者之意 里人售移葬之計 猝然舁置于守淡之家 則主人先已在獄 愚婦不免受置 其亦理勢之所固然(是遣) 潤己之死 在守淡就囚之後 則守淡雖欲周旋 間不容髮 決難措手(是遣) 守淡之往來林家 雖若可疑 禍色將移恐喝備至 則守淡亦何得晏然在家乎 雖自無犯 其奔走圖免 亦不足怪(是遣) 至若玉士坤(段) 不但證人之招 皆湊士坤 抑亦死者之言 獨指士坤 論以人理 以其父復讎之心 傳其子臨死之言 其可曰虛妄乎 士坤則少年乘醉 而見辱晏然 守淡則老少自別 而替人毆打者 其果成說乎 以孫行而辱祖甲 遁詞無理約同往而忽橫走 斷案自在 凡諸疑端 皆出臆料 如彼證招 具在目前 捨目前 同然之招 起臆料其然之疑 終非按獄之體 故正犯(段) 以玉士坤懸錄(爲乎旀) 金守淡(段) 旣是被告之人 故以干犯懸錄(爲乎旀) 屍親裵學之․林守采(段) 被打之招 若無換告 斷獄之日 豈有疑眩 天下之事變無窮 凡民之情 僞難測 嚴加刑訊 期於得情 斷不可已 ○評曰 正犯之誤換姑捨是 實因之橫議 胡至斯也 凡屍帳傷痕 久則彌著 初檢之所未顯 而發於覆檢者 亦固有之 然太陽穴一也 乳間二也 胸膛腋胑三也 三處之傷 其在初檢 都無影響 有是理乎 初檢之鼻右一片 肩右一片 雖非重傷 其在覆檢 都無影響 有是理乎 立意一誤 惟以相反爲主 斯豈至公極平之心乎 且此三處 雖係要害速死之處 旣不骨損 又不肉綻 亦不皮破 則非致命之傷也 旣非致命之傷 則其部位之要害速死 何足言乎 網巾緊束 則痕著太陽之穴 將亦以其要害速死之處 而慮其致命乎 屍體日久 則乳胸諸處 自然色變 其所云紫黯暗暈者 安知非尋常變動乎 夫旣以要害速死之傷 執此三痕 則酒食醉飽 又何論也 初檢 則屍帳無要害速死之傷 故不得已而爲醉飽內損之論 此於審克之義 固所宜然 覆檢則要害速死之傷 旣至三處 又何云醉飽內傷乎 始27)欲立異 以著新奇之見 却看初檢 難捨的確之論 於是執餠於兩手 跨馬於兩胯 拕泥帶水 和穅雜米 首尾不相應 矛盾不相用 議獄之誤 未有甚於是者也 口鼻血流 肛門糞出者 屍帳之形證也 三吐酒飯者 鄰保之招辭也 忽於形證歷論之文 揷此酒飯三吐之說 其亦荒雜極矣 且引無寃錄 謂傷處雖多 但執一處 兩痕雖著 但執一痕 意謂此下 必副此言 或胸乳皆捨 而單執太陽 或乳額俱放 而專執胸膛 厥理旣明 其言乃副 今也不然 惟以築踏二字 漫然結局 所謂築踏者 太陽之築踏乎 乳間之築踏乎 抑胸膛腋胑之築踏乎 胸膛腋胑 亦本兩處 則所傷者四處 其謂之三處者 已鶻突矣 然且築者 搗也 踏者 踐也 本是兩樣 不是一事 設使犯人亦築亦踏 理宜査覈明認 甚處被築 甚處被踏然後 擇其重者 書曰被築 或曰被踏 此其所謂無寃錄法例也 通執四處之傷 混冒兩樣之名 豈無寃錄法文哉 打踢兩被者 不當曰被打踢致死 縛刺兩被者 不當曰被縛刺致死 則築踏兩被者 豈獨曰被築踏致死乎 如此檢狀 舊所未聞 至若正犯之換定 亦見私意之橫流 玉士坤者 金守淡之妻族也 鄰誼雖厚 妻愛宜深 不犯足矣 何望救乎 誠使守淡能於此鬪 袖手傍觀 則爲潤己者 當感德之弗暇 何至於切齒腐心 到死而齗齗乎 人情 一也 殺我者可憎乎 不救我者可憎乎 浮客之殺我者 赦之不怨 鄰老之不救我者 含之次骨 有是理乎 方其被打之初 守淡無一言就囚 又何故也 著枷之時 必入官庭 胡不曰打者士坤 我則不救乎 愚婦受屍 誠如所論 里人移屍 豈有是理 凡鄕村移屍之法 必僉議具同 衆力相合 乃移之也 逝者臨死之言 苦主或當誤遵 鄰人必不咸順爲死者非理之憾 陷鄰居宜敬之老 移此不潔之物 驅諸必死之科 萬萬非鄕村之本習 三尺之童 所不肯信 片言之折 可以無疑 此必覆檢刑吏 多受賂物 欺罔其官 以至此耳 嗟乎寃哉玉也 嗟乎寃哉玉也
査官報狀曰 屍親諸人同然一詞 夫以死者之父 傳亡子之言 而以爲吾死28) 由於玉哥之築踏 則論以人理 不可謂虛妄(分叱不喩) 頰手之爪痕 莫掩相鬪之跡 中途之改路 可見自怯之情 玉士坤(段) 正犯懸錄 金守淡(段) 干犯懸錄(爲乎旀) 屍親等 更加嚴刑 以爲懲勵之地(全篇與覆檢狀 如印一板 今刪之) ○評曰 此獄初檢 以內傷爲實因 覆檢以築踏爲實因 初檢二片之傷 覆檢三處之傷 其微重不同 其部位各殊 判若兩屍 全不相合 其正犯之爲甲爲乙 姑捨勿言 而實因之曰內曰外 尙未歸一 本當三檢 不可行査而止也 若使覆檢之題 少能明核 指其疵而議其誤 則査官之報 必不如此 在下者 混沌未鑿 在上者 華胥未覺 遂使衆奸同聲 孤寃莫暴 豈不惜哉 ○又凡檢狀之所謂某甲 以正犯懸錄 某乙以干犯懸錄云者 謂於屍帳目錄之下 錄之如是也 跋詞之再言懸錄者 謂某甲正犯如此 故曩也錄之爲正犯 某乙幇助如此 故曩也 錄之爲干犯 皆追說其所以然 非謂錄之於今跋也 査官旣不行檢 又何云懸錄乎(懸字 本是東方吏文 今無寃錄本文中 有用懸字者 此是東人改攛 非本文也 今姑依之) 但當云某甲之爲正犯 更無可疑 某乙之爲次犯 在所難免而已 卽此懸錄二字 其蒙於獄體 亦可推知 區區格例之末 猶然做錯 尙何望其發隱 而伸枉哉 嗚呼惜哉
判付曰 初檢則以金守淡爲正犯 覆檢則以玉士坤爲正犯 金雖自鳴 玉豈俱焚 大抵償命之法 先論其有情無情而已 罷場歸路 路上相逢 此亦醉漢 彼亦醉漢 偶然相詰 畢竟致命(是如乎) 況(旀)素昧之間 應無宿憾 語次之失 豈欲必殺 且李彬等深夜傳衣之時 只曰言詰而已 則足可見被打之不至甚重(是遣) 醉飽內傷 自是必死之症 而三次嘔吐 酒飯29)狼藉 前後諸招 如出一口(分叱除良) 士坤之適際犯手 潤己之邂逅致命 可謂30)兩各不幸(是置) 跡涉可疑 情則可恕 道臣傅生之論 儘有意見 士坤身(乙) 嚴刑一次定配 檢官推考
臣謹案 金守淡之不令追究者 聖意蓋云 醉飽致死者 無論甲乙 都不必償命也 然其錯誤有罪 故檢官推考也
欽欽新書 卷14
祥刑追議 二
首從之別六(兩人共毆 一勒一踢 根由使氣 實因被踢)
長湍民高之方殺崔元世 ○檢案闕
判付曰 曾因本道錄啓 拈出八條疑端 至於元犯換定(是如乎) 自上判付31)之後 邑査道狀 從而曰是 畢竟龍孫則刑放 之方則仍推 首從已分 牢不可破 而朝家之意 疑晦多端 未嘗自信 業欲一番徐究(是遣) 此獄元犯 不出兩漢 而之方 主人也 龍孫 從人也 謀事之誤 至於移怒 則之方憤恨 固當倍於龍孫 而鄰鬪拔劍 自是常習 賊反荷杖 亦有古諺 況(旀)纔加誨責 輒又盛氣 則半夜虛行 固有歸咎之心 片言起鬧 豈無相鬨之理 不可以主客之判 專歸之於之方(是遣) 且云龍孫緊踢 元世32)蹲坐 切姻之招 雖不足信(是隱乃) 龍孫前後招中 踢打一款 終不發明 則之方之不手犯 足可推知(是旀) 元世落留 之方爲主 則旣來旋去 固無足怪 及其曰死之後 同行諸人 蒼黃驚訝 事當一齊往見 而占突太位之等先送龍孫 又何緣故(是隱喩) 此必元世之死 由於龍孫之踢 故首送起鬧之人 使自當之也 龍孫之最初輸款 於此可見 又若以之方之中路逃躱 多年藏蹤 爲渠斷案 則奉伊之攜手同歸 亦將以此 而擬議元犯耶 或謂龍孫若是元犯 決無傳訃之理 而躬往傳訃 欲掩其跡者 亦復何限 且占突太位 在之方雖是親戚 而龍孫同囚 之方在逃 則岸獄之顔情旣熟 捕來之頭面無期 除非道義之交 骨肉之親 何不一辭 諉之於之方 而前後九年 挺身證龍孫一人乎 大抵蹴踢者 龍孫也 勒縊者 之方也 當初事端 雖是造謀之人 末梢殺死 非渠獨知之事 而之方作伴數人 相與運屍 則龍孫之爲元犯 有異議乎 第當就捕之後 言言粧撰 節節隱諱 並與落留一節而直諉於龍孫 渠之斷案 渠所自判 三尺之律 有何容惜 而求生必死 意出愼獄 舍舊從新 貴33)在平心 以情以跡 旣不十分明的 徒執一二疑端 强定首從 朝家寧忍爲是 今此起疑 非曰之方可生 龍孫可殺也 亦非曰昔日言非 而今日言是也 鄭重難愼 訝惑滋甚 分付該道 別定剛明官 反覆窮詰 具意見狀聞
臣謹案 先朝每遇首從未分之案 必先執其情輕者 原情酌處 日月稍久 又執其情重者 復設疑端 畢竟使兩人皆活 此好生之微權也 故方其釋甲之時 乙似情重 及至釋乙之時 甲似情重 此非權衡尺度有異於前日 乃其獄情 本自有疑 疑則或之 或則兩之 此聖人所以斷疑獄之法也 嗚呼至矣
首從之別七(兩人共毆 一椎一踢 根由使氣 實因被踢)
長鬐民張小斤等殺李孟三 ○檢案闕
判付曰 元犯雖曰歸一 詞案多有疑貳 蓋首先下手者汗良 而從後助鬪者 小斤也 木椎打額者汗良 而足趾踢脅者 小斤也 彼打此踢 旣有先後之別 木椎足趾 又有輕重之殊(分叱不喩) 額顱脅肋 俱係要害致命之處 而一則血 堅硬 一則微靑柔軟 卽此一款 可辨被傷之緊歇(是去乙) 特以踢處最痛之說 卽地顚仆之事 作爲小斤之斷案者 果能十分的當(是乙喩) 當孟三起鬧之時 旣被汗良之椎打 又受小斤之足踢 渾身上下 無處不傷 則蠻觸鬪鬨之場 精神昏錯之中 一打一踢 孰緊孰歇 其何以箇箇知得 況其將死迷亂之言 又豈可全然取信乎 且相持共扶之說 旣有必三之口招 復起更鬪之狀 又有江牙之目覩 則互相搏擊 或顚或仆 固非異事 且一番被踢 果若昏窒 豈復有更鬪之氣乎 元犯區別 專係傷處輕重 而今見前後文案 參以彼此事情 不無一一疑晦之端 更令道臣親執詳査狀聞(爲旀) 木椎一節 係是此獄肯綮 而屍親初檢之招 不曾發說(是如可) 及其覆檢 始乃提出者 亦涉可疑(是去乙) 一番推招之後 更無鉤覈34)其隱情(是遣) 腎阜被踢 緊出諸招 則 門紅氣之有無 所當檢視 而前後檢狀 一不擧論 以此以彼 大是疎漏 當該初檢官推考
臣謹案 無寃錄曰 如死人身上有兩痕 皆可致命 此兩痕 若是一人下手 則無害 若是兩人則一人償命 一人不償命 須於兩痕中 斟酌最重者爲致命 今此孟三之傷 在於額顱脅肋 是兩痕皆可致命者也 椎打額顱者汗良 而其形血 堅硬 足踢脅肋者小斤 而其色微靑柔軟 則小斤當爲次犯 然檢案似有腎阜被踢之說 又不知其何人所犯也
首從之別八(兩人共毆 一觸一踢 根由使氣 實因被觸)
海南民金貴千等殺李太世 ○檢案闕
判付曰 德興起鬧於前 貴千逞憤於後 下手輕重 雖難辨別 貴萬 同伴也 宜有隱情而莫能掩貴千 許女 店主也 自是公眼 而必欲捨德興 兩囚一辭 不謀而同 貴千德興之爲首爲從 斷無可疑 德興雖斃 貴千一人 尙在地上 則遽議傅輕 初非可擬 而今觀曹啓 更考文案 德興起鬧之時 足踢已加 貴千逞憤之時 頭膝並觸 踢使一肢 觸用兩物 以一較兩 此輕彼重(分叱除良) 頭膝鈍而緩 手足銳而猛 前後殺獄被踢死者 十居八九 被觸死者百僅一二 則太世之致傷 安知不祟於德興之踢 而必祟於貴千之觸乎 人之肉搏也 互相翻轉 勢如鬪鷄 在傍觀者奚暇屈指計幾次踢幾次觸乎 貴萬許女之丁寧立證 曰三曰二曰一再者 反不免滋惑 且太世臨死時 京京濟濟之說 檢官以鬪毆打撲分屬 而死者至願 惟在報讎 又安知非先數京之緊重 次及濟之輕歇乎 罪疑惟輕 自有經訓 而一人致死 二人償命 殊非審克之道 曹啓旣盡論列 朝家不必靳持 貴千(乙) 加刑減死 遠地定配
臣謹案 肉薄之鬪 以手曰打 以脚曰踢 以頭曰觸 以膝曰築(又以足曰踏) 打而死 多在頭腦 踢而死 多在腎囊 觸而死 築而死 多在胸膛 而檢案粗疎 總名曰打 或謂之踢 其觸其築 多不分別 今此金貴千之案 亦以頭膝所傷 並謂之被觸 可疑也 膝之觸人 其勢不便 ○又按 京京濟濟者 德興係京城人 貴千係濟州人
首從之別九(兩人同犯 一奸一助 根由奸淫 實因被刺)
晉州民金順千殺朴召史 ○初檢跋詞曰 今此朴召史屍身 仰面則肩胛之左 一處被刺 合面則脊背之左 三處被刺 其斜長圓圍 則肩孔三寸 背之中孔六寸 深各一寸而小 按背35)血出如瀉(是乎旀) 觀其手勢 仰面則自上向下 合面則自左向右(是乎旀) 拒塞之初 當面受刺 故其傷止於一處 被刺之後 向壁回坐 故其傷至於三處(是乎旀) 行兇器仗 乃是大鎌 而往姦之初 非有手攜 格鬪之時 猝然探執 藉寇之兵 反害夫子(乙仍于) 實因(段) 以被刺致死懸錄(爲乎旀) 哀此朴女 半夜獨宿 被人劫迫 急手亂刺 命在頃刻 而36)一縷未絶 憤氣山聳 趕逐兇身 未及門扉 一聲纔出 四體投地 地之相距 三十五步 古所謂殊而走者 此之謂乎 金順千․李采孫互相推諉 難分首從(是乎所) 論以常理 順千卽十六歲編髮之兒也 身短體弱 毛羽未成 劫奸婦女 刺殺人命 非所擬也 采孫則年已壯矣 力方强矣 苟有情跡 何以辭矣 然而鄰保諸招 皆著順千(是如乎) 綁父子而不辭 移屍身而恭受 若無所犯 豈有是也 寃身之走死也 連聲而呼曰 順千殺我 其母之取火也 率口而發曰 順千可殺 斯豈非斷案乎 胡奴之子 雖不擧名 胡奴子者 幼而無行之稱也 此聲此名 幼者當之乎 長者當之乎 徐女之所濯衫袴 血痕猶斑 而爲親者諱 乃出37) 血適出 其誰信之 藏於篋中 迫而後出 斯豈非眞贓乎 及其就捕之日 渠亦自言曰 謂我殺人 我當就死(是如可) 一夜之間 巧思忽萌 而采孫二字 始出於順千之口矣 一室謀議 白地搆陷 豈不疎哉 彼采孫者 厚38)世之雇工 厚世者 順千之親兄 一生傭賃 四顧無親 若有所犯 何所顧藉 而歷審諸招 無一箚著(是乎遣) 順千則父母俱存 兄弟六人 家且不貧 雄於一村 而39)今此看證之人 若非切姻 乃是親嫂 誠之不可掩如此矣 及其兩人之面質也 采孫則憃愚拙訥 無所辨明 有若尊卑莫抗 而辭色自然有餘 順千則猋氣毒聲 雜以假笑 專以驅迫爲事 而語言都無倫脊 且其瞻視邪厲 容貌峭悍 宜乎成童之年 作此殺人之變(乙仍于) 正犯(段) 以金順千懸錄(爲乎旀) 李采孫(段置) 隨從於奸淫之行 幇助於刺殺之時加功之律 何以逭矣 以干犯懸錄(爲乎旀) 徐女金女(段) 雖在嫂叔之間 旣是緊證 不得不取招(是乎旀) 覆檢官(段) 以泗川縣監 移文請來 ○案 此卽 乾隆辛亥八月二日 先考在晉州時所檢報也
巡營題詞曰 惟彼狂也之童 方以丱兮之年 纔免乳臭 便生淫慾 年齒不計 敢有奸騙之計 逼迫未遂 終至殺越之變 莫曰暮夜之無知 可見自作之難逭(是如乎) 至若推諉之計 所謂兒童之見 兩檢狀論斷 反覆詳盡 無容更疑 元犯之律 渠安得免乎 李采孫(段) 再次隨行 亦難免干犯 縣監同推官差定(爲去乎) 約日會推(爲旀) 罪人結案之前 先捧根脚 大違格例 覆檢刑吏附過之意 枚移施行(爲旀) 行兇鎌子 還下送 ○按 凡檢案題詞 著于覆檢之官 則覆檢刑吏附過 非枚移之事也 小誤
首從之別十(父子同犯 子救母難 根由索債 實因被踢)
信川民崔辰岳殺金興大 ○初檢跋詞曰 今此金興大屍身 仰面(段) 肚腹上左邊 有皮脫色紫處 又其左有皮損處 狀如爪痕者二片 左脅之下 腎岸之側 有靑赤色血痕一處 圓圍四寸八分 按之微堅 合面(段) 左肐肘有皮損紫色 按之柔軟 狀如半豆者二處 右肐肘有皮損靑黑浮高微堅 狀如半菽者二處 其他兩缺盆兩肩胛兩脇膊諸處 痕雖不見 色或紫赤者 不可枚擧 此或被蹴踏內傷 毒氣隱墊而然(是乎喩) 無寃錄有曰 凡喫酒食醉飽 被蹴踏內傷 亦可致死(是如爲臥乎所) 諸處傷痕 雖難執定 至於肚腹上左邊及左脅下腎岸 俱是要害必死之處(是遣) 死者臨死之言曰 崔辰岳再蹴我肚腹 再蹴我腎岸 重言復言 至死不已(是乎等以) 實因(段) 以被踢致死懸錄(爲乎旀) 當初事端 起於崔媼(卽辰岳之母) 始也言責 終焉格鬪 則爲斗天者(卽辰岳之父) 事當挽解之不暇 而怒其妻之被毆 執興大而結縛 乃云興大自來就縛 不亦詐乎 興大 少年也 斗天 老物也 力不相敵 怒方層激 拱手就縛 有是理乎 庇子蔭弟 恃老替當 誠極巧惡(是乎矣) 渠旣自服 勢必幷力 則先下手者斗天也 斗天(段) 以被告懸錄(爲乎旀) 崔辰岳(段) 設如渠言 興大被縛之後 自外入來(是良置) 見其母之被毆昏仆 爲人子而袖手傍觀 有是理乎 未縛之前 雖不手犯 已縛之後 必有足踢 以正犯懸錄(爲乎旀) 崔斗哲(段) 雖曰初不干預 死者之言 旣曰幷力結縛 則加功之罪 烏得免乎 以干連懸錄(爲乎旀) ○評曰 凡檢案實因之法 傷處不明 乃求內傷 所謂醉飽被蹴踏內傷者 此之謂也 今此屍身 腎岸之側 明有四寸八分之傷痕 又何引醉飽內傷之文也 此一誤也 肚腹雖重 旣有腎岸之傷 則不可雙擧 今以肚腹腎岸 兩騎作說 此二誤也 蹴踏者 以足心而蹂躙也 踢也者 擧脚尖而趯觸也 引法文於蹴踏 定實因於被踢 此三誤也 苦主告甲 而印官執乙 則號甲曰被告 法也 今苦主本告辰岳 印官但依其言 又何以崔斗天爲被告 此四誤也 苦主訴其有罪 其人全無所犯 斯之謂被告也 今云斗天 首先下手 終又幷力 而不云干犯 儼稱被告 此五誤也 崔斗哲 旣云幷力 又云加功 則此亦干犯 何以謂之干連也 手脚有犯者 謂之干犯 詞證相連者 謂之干連 曾是不辨 何以官矣 此六誤也 一檢之間 六誤俱發 而及見營題 順且無事 噫 將若之何
覆檢跋詞曰 兩處傷痕 分寸若是闊大 俱係速死必死之處(臍肚上一處 腎岸邊一處 其所論傷痕 與初檢大同) 實因(段) 以被踢致死懸錄(爲乎旀) 若論正犯 不出三崔之中 而斗天則曰結縛而已 辰岳則曰40)初不犯手(是乎乃) 死者之言 丁寧 苦主之招明白 而指一償命 惟在辰岳 則雖欲疑難 其可得乎 正犯(段) 以崔辰岳懸錄(爲乎旀) 崔斗天(段) 苦招旣云 結縛之初 首先踢打其右41)臂 而肐肘上傷痕 明白如此 結縛一款 渠亦自服(是乎等以) 以被告懸錄(爲乎旀) 崔斗哲(段) 同力結縛 一詞牢諱 情狀巧惡 在所嚴治(是乎旀) 大抵事端本起於石魚價之推索 而崔媼被毆昏仆 不省人事 則爲人子者 其可束手立視 毫無所犯乎 辰岳之乘憤踢打 勢所必至 渠雖發明 不足取信(是乎旀) ○評曰 其論理處 差勝於初檢 其失誤處 無異於同浴 始若滕薛爭長 終焉魯衛同政 檢案之難 一至是乎
巡營題詞曰 以其父衰老之氣 猶尙盡力縛束 見其母被打之狀 寧忍袖手傍觀 爲人子泄忿之心 毆之踢之 勢所必至 斗天之必欲自己擔當 固出於慈愛之情 辰岳之隱然歸於結縛 不至於傷倫之科乎(節) 一獄才成 子爲正犯 父爲被告 叔爲干連 殊非所以敦風敎之意 亦有欠於重獄體之道 斗天․斗哲 特爲保放 ○評曰 父爲被告 叔爲干連者 殺獄之常事也 其在風敎 毫無所傷 惟是不被告 而名曰被告 非干連 而書曰干連 大違法例 不此之疵 但放其父 欲敦風敎 吾斯之不可知也 ○議曰 大典云 其父母被人毆打 而其子毆其人致死者 減死定配 此獄宜先執崔媼活檢傷處 其被毆打 如果眞的 宜議原減 而檢報營判 都無此語 何其疎矣 惟辰岳極口發明 不念罪歸於其父 法當嚴刑 以懲其頑
首從之別十一(母子同犯 母鍤子踢 根由奸淫 實因被踢)
文化民裵弘績殺裵學大 ○初檢跋詞曰 裵學大屍首 其頂心眉角之血 胸膛小腹之血暈 俱係必死之處 最是心坎左邊血 色紫黯處 係是速死之處也 以此致命之傷 正當速死之處 則其當下致死 無容更議(分叱不喩) 其傷處不斜長而方圓(此誤用也 法云方圓者 猶言周圍) 則明非他故 乃是足踢 故實因 以被踢致死開錄(是乎旀) 諸人之招 皆云弘績及弘績之母李召史 弘績之叔母李召史 同力毆打(是乎旀) 屍親及裵德順․裵德42)聖之招 皆云弘績先出毆打(是如是遣) 鄭相燁之招云弘績或踢或蹴踏(是如是置) 足踢非婦人之所爲 故元犯(段) 以裵弘績執定(爲乎旀) 裵學大潛奸弘績之從嫂 而德建執贓而恐喝 學大 託豕而肆辱 遂成一場大鬨 乃弘績叔母含其交奸之宿憾 遂以老殘而發惡 若弘績之母 性行悍惡 氣骨勁健 乘其臠食之心 奮以鍤打之力 其毆打最毒(是乎矣) 致命之傷 實因被踢 則弘績自歸元犯 故其母李召史(段) 以干犯開錄
推官論報曰 裵學大旣奸同宗之婦 在律應死之人也 果令淫婦之夫厚績 奸所親獲 登時殺死 則宜在勿論之科(是乎矣) 旣不登時 又非奸所 而其所殺死者 皆非本夫 故至於成獄(是乎所) 觀其實因則數次足踢之痕 較深於其母之手打 論以傷痕則無數致命之傷 反多於其子之足踢 此正律文所謂同謀共毆 而莫知誰是下手重者也 然而實因不可並錄 元犯不可兩定 而43)母子之間 實難彼此 細加點檢 極費較量 畢竟以弘績 執爲正犯(是乎乃) 若論犯人之情實 則弘績 特一幼騃殘劣 僅具人形之物 目見其母之合戰 捽執䯻子(本文云 上土) 一脚踢去 而適中要害(是遣) 其母李召史則悍惡之性 發於面目 勁健之氣 勝於男子 當初之搆釁 末流之行兇 都出於此手 故其夫莫掩其以鍤亂打 諸招皆證其所毆尤猛 天道至公 自作難逭 二次刑推 瘐死獄中 而弘績獨存 若拘常法 又殺弘績 則是殺一當死之人 償二可疑之命 實非聖王制法之本意 無寃錄曰 聚衆打人 最難定致命痕 如死人身上有兩痕 而皆可作致命 若是兩人 則一人償命 一人不償命 此係最是44)傍照 ○評曰 大明律 凡姦同宗無服之親及無服親之妻者 各杖一百而已 和奸而有夫者 杖九十 惟强姦者絞 推官今以爲應死之人者 法雖如此 其情可死也 昔余在西邑 有武人金履信者 和姦其九寸叔母 至於生雛 一鄕擧狀 咸願打殺 監司題判 亦令打殺 余考法律如上 是以持難 亦不敢形言法律 屢施刑棍 惟令瘐於獄中 亦頑不死 心甚苦之 余甫歸 趙判書德潤代余知府 怪之曰 此漢胡不殺 上官之初 卽殺之
判付曰 裵弘績獄事(段) 語其親則纔過十寸 論其情則近住一里 謗起行露 事關傷風 獄情之慘毒 姑舍是 人倫之斁敗 當如何 況三人幷力 一時逞憤 乃因放豕之辱 欲雪奔鶉之恥 以至鍤柄折矣 拇指裂矣 若母若子 若叔若姪 首從無別 踢死․踏死․打死․捽死 實因不明 爲此淫穢之跡 斷彼疑晦之案 有非朝家恤囚之意(是如乎) 道臣跋詞中 同囚並推 其母先斃 今若復置其子於法 則便是一獄二償命云者 儘有意見 而卿曹覆啓 以弘績之專事掉脫 隱然歸罪於其母 有所論列 此則誠然矣 一獄兩犯 在所當恤 傷倫敗俗 尤屬嚴重 弘績(段) 減死定配(爲乎矣) 令道臣嚴刑準三次發配
臣謹案 周禮曰 殺人而義者 令勿讎 旣令勿讎 則非當死 非當死而殺之 卽非王法 雖使弘績母子俱存 猶當兩釋 況母已死乎 至若弘績之專事掉脫 歸罪其母 此於本事之外 別一罪案 然愚賤之民 不知義理 謂母旣死 歸罪無傷 此與母生而歸罪者 煞有間焉 特法官難於形言耳 弘績本應全釋 其所以至於減死定配 而又令準三次嚴刑者 聖意在是也
首從之別十二(叔姪共犯 一死一釋 根由奸淫 實因被打)
楊州民金守贊叔姪殺朴召史 ○檢案闕
判付曰 大抵朴召史狹妖巫狐媚之術 招淫女鶉奔之行 昨日誘守贊之妻 今日誘占突之婦 作爲紹介長弟 逋逃 則爲守贊․占突者 豈不欲一拳打破 少洩其憤乎 死者蓋自取 生者固不幸耳 第其一案兩犯 再檢三推(而渠等)45) 乃處猶父猶子之間 互諉曰首曰從之目 守贊則46)謂占突先縛 占突則47)謂守贊先犯 獄情姑捨 是人理果安在 然占突之手杖擊腰 渠旣無辭自服 人亦有目皆覩(分叱除良) 考諸屍帳傷痕 亦皆脗合 則道狀曹啓之以占突爲正犯 無容更議 占突當坐償命之律 守贊自歸減等之科 而占突徑斃 雖屬失刑 守贊替係 實涉無義 守贊身(乙) 令該道酌決(爲有矣) 諸道賑事未了 且與元犯之減死有間 定配(乙良) 收贖(爲良如敎)
臣謹案 命無兩償 而犯無一執 於斯之際 一囚先死 則法官論理 自應歸重於死者 乃可從輕於生者 俾不兩償 此道啓曹啓之所以有契於聖心也
首從之別十三(叔姪共犯 一宥一囚 根由使氣 實因被打)
湖西民李景基叔姪殺金順必 ○本道啓曰 大凡成獄之法 專以傷處爲重 以言乎肌肉則有堅而無柔 以言乎長廣則有剩而無縮 於理宜然(是白去乙) 今此檢狀 胸膛則初檢之微硬者 覆檢而爲柔軟 三檢而復爲堅硬 脊背則初檢之柔軟者 覆檢而爲微堅 三檢而復爲柔軟 臍肚則或堅或柔 於初覆之檢 而三檢不言臍肚 腎囊則堅48)硬微硬於初覆之檢 而三檢不言柔硬(是白遣) 盆骨之傷則初檢之長五寸者 覆檢而爲四寸 三檢而爲三寸二分 脊背之傷 則初檢之長四寸五分者 覆檢而爲五寸 三檢而復爲四寸五分 驟而論之 雖若檢狀之爲49)疎忽 反覆究之 恐由傷處之不明 似柔似硬 按摩難分 若短若長 斟50)量不得 故變幻如是也 若論事情 惟彼命鈺 慘被鄰氓之詬辱 乃此景基 無怪以姪而禦侮 第其下手之時 亦安知不與命鈺同犯乎 扶執揮擲之際 或觸於手勢 或撲於地面 已自有多少傷處(是白加喩) 屍親之招曰 被打後赤血上吐下注 而考諸屍帳 則口吻穀道中血痕 無所開錄 此非可怪之甚乎 參證之招 雖曰分明 揆以獄體 只當先之以實因 次之以證招 今若以有疑之實因 斷之以無疑 難信之證招 歸之於可信 有欠審克之義(是白如乎) 順必當七十之年 夏畦在烈陽之中 盡力相鬨 安得無傷 其所謂上吐下注51) 無乃以泄瀉之證 捏分52)於瘀血之祟(是白乎喩) 叔姪並囚 首從莫辨(是白如可) 命鈺畢竟爲從 旣配旋宥 景基終歸正犯 八年刑訊 當此欽恤之日 恐合惟輕之典(是白齊) ○評曰 亦安知不四字 不足以斷獄 必欲傅生 有此舞文 亦非法也 然全篇論理 老鍊有理
首從之別十四(兄弟同犯 一囚一放 根由使酒 實因被踢)
安岳民金大紅兄弟殺文相巾 ○覆檢跋詞曰 今此文相巾屍體 依例檢驗(是乎) 則已經五日 遍體腐爛 滿腹膨脹 肉色或黑或紫 皰皮間落間起 實難辨認(是乎矣) 右脅下胯上血 色紫處 左脅下胯上皮損成暈處 顯與發變肉色不同(是乎旀) 大腸突出 大異常例 且以各人招辭觀之 文相巾 爲金大紅(本文作大隱發江)所踢 卽時昏倒 歸家苦痛 翌日致死 則足踢之勢 內傷臟腑 仍以速死 明白無疑(乙仍于) 實因(段) 以踢傷致死開錄(本文作懸錄) 元告之招 以爲大紅兄弟 同力毆打(是如爲乎乃) 始鬪先犯 脚踢昏倒 旣是大紅之所爲 元犯(段) 以金大紅開錄(爲乎旀) 原初大紅醉中 發怒於姑夫文贊徵之見辱 踢倒如此 不但元告之招 明白有據 抑亦小紅之招 隱諱不得(是去乙) 其所納招 惶怖虛謊 全不成說 乃反諉之於文贊徵 以爲死中求生之計 而所引證人 與之頭面 箇箇落空 觀其所爲 萬萬痛駭 若不各別嚴刑 難以取服(是乎旀) 金小紅(段 ○本文作者斤發江) 旣以其兄 爲正犯 則同力毆打之說 無他參證 事涉疑晦(是乎乃) 獄體重大 不可以自明之辭 遽從惟輕之典(是乎旀) 文贊徵(段) 初起爭端 末乃避去 則相鬪委折 勢必詳知(是乎矣) 終始隱諱 呑吐不發 極爲巧惡 嚴刑得情 未知何如
巡營題詞曰 初檢實因 以被踢懸錄 覆檢實因 以踢傷懸錄 雖有下字之稍異 其爲踢殺則一也(刪) ○評曰 鬪毆之踢 其實因當曰被踢 過誤之踢 其實因 當曰踢傷 覆檢之改稱踢傷 本自無義 假如有人 昏夜逐盜 意欲踢盜 誤踢其雇奴53) 其實因謂之踢傷 或似無妨 然書曰被踢 曰歸之過誤 亦無不可
判付曰 此獄 與湖西邵昌務․昌賢等獄事 大同而小異(是如乎) 邵哥則伯仲之間 難辨首從 多年推閱 竟皆傅生 至於此獄 下手輕重 姑且舍是 幷力與否 理宜按問 大抵兄弟幷力之說 屍親諸招 前後矛盾 尙無歸宿 初檢傷處 則在於脇下胯上 而其母兪女之招 以爲大紅踢胸膛 小紅蹴而踏(是如爲旀) 其弟文憲長之招 以爲大紅踢右脇 小紅蹴踏脊背(是如爲旀) 覆檢傷處則莖物浮脹 腎囊浮高 腹部膨脹 腸子突出 而其他脇下胯上等血 處 長廣分寸 比初檢判異(分叱不喩) 兪女之招 以爲大紅踢脇肋 小紅踢而踏(是如爲旀) 文憲長之招 以爲大紅踢脇肋毆脊背 小紅亦毆脊背(是如爲有在果) 執此究之 兩人之分明並力 槪可知已 至於下手之輕重 設令小紅不及於大紅 詳覈之後 始可分別首從(是去乙) 道伯初不詳査 數次同推 遽定元犯 一放一囚 殊乖明愼之方 所謂小紅更爲捉來嚴問 應問各人 一體取招 稍俟疑端歸一 獄體究竟 從後決折 不至爲晩 以此分付道臣(爲旀) 農民滯囚可悶 干連諸人 受供後卽爲放送 亦不必上營會査 令同推官會査牒報後 枚擧狀聞
臣謹案 大紅之爲首 小紅之爲從 聖照非不下燭 而下諭如是者 將以兩活之也 將以兩活之故 兩執之也 ○又按 干連諸人 不令上營 又令卽放者 慮妨農也 民間幽隱之情 洞燭其如此矣 臣昔在西邑 參査松禾姜文行獄事 其應問諸人若鄰保鄕甲之屬 閱月滯囚於營獄 承命再査 又將仍囚 臣議卽縱遣 道臣以啓下罪人 難於擅放 持疑不決 臣勸而縱之 今見此判 聖意於此 本自軫念 無微不察 臣無任欽歎之至
首從之別十五(兄弟共犯 兄宥弟悅 根由姦淫 實因被打)
唐津民邵昌務兄弟殺梁命右 ○檢案闕
判付曰 唐津縣殺獄罪人邵昌務獄事(段) 變出姻婭 犯在弟昆 訊推已過十年 査案不啻屢次 曩因審理之日 乃有換定之擧(是如乎) 到今獄案已具 不必續續輕議 而昌務之拳踢牽痛 其妻不識也 棒打嘔血 阿叔54)亦言之 未知被踢垂死之證 因其棒打而添 55)乎 抑亦喫棒待盡之命 祟於拳踢而刺引乎 執此朱殷之跡 斷以殺越之案 道啓如彼其詳盡 曹讞若是其的確 然朝家 以爲揆諸十分審克之道 不無七分疑晦之端(是遣) 且昌務之供 以其兄昌賢之生出獄門爲萬幸 而渠之生死 今不足恤 卽此可見其不泯者存 況(旀)北竄不旋踵 南囚又56)屬耳 屢施桁楊 久滯縲絏 足懲其罪之萬一(分叱除良) 藉使昌務 明是正犯 昌賢旣如是共犯 則昌賢生 而昌務死 亦有違於家人共犯只坐尊長之律例 由前由後 付之惟輕決 知其爲疏鬱導和之一端 昌務身(乙) 加刑一次定配
臣謹案 先朝好生之德 每於兩犯之案 換其正犯 旣換之後 其以次犯 升爲正犯者 亦蒙酌處 畢竟兩活而後已 此黙運之微權也 邵昌務 先以次犯發配 旋以正犯還囚 此天下之逆境也 聖人於此 黙觀其所爲 若使昌務切切然訴其寃 縷縷然辨其實 則眞不免死 特以感恩知德 有兄弟爭死之意 故處分如此 凡在縲絏者 宜知此義
首從之別十六(兄弟同犯 互相推諉 根由使氣 實因被蹴)
大丘民徐膺福兄弟殺崔允德 ○初檢跋詞曰 今此崔允德屍身 其傷處之足爲致命者三 一則自頭至項 一色堅硬 髮際皮膨 拍如鼓響 此是捽曳之際 皮腦相離 項頸牽引 故浮氣外脹 此足爲致命之祟(是乎旀) 一則腎囊之靑黑堅硬 浮腫如瓠 此係要害速死之處 亦足爲致命之祟(是乎旀) 一則心坎上血暈一處 圓圍至於九寸 當中紫黑處 按之堅硬 此亦爲致命之祟(是乎所) 三者之中 必執其極分明至端的者 執爲實因 然後可無疑晦(是如乎) 心坎上血暈 正爲此獄之實因(是在如中) 被告人膺福之招 命骨上足踢之說 雖欲推諉於其弟 仍是自吐其行兇(是乎旀) 以痕而言 明是蹴傷(乙仍于) 實因(段) 以被蹴致死開錄(爲乎旀) 膺福 兄也 膺海 弟也 旣與同犯 互相推諉 兄謂弟殺 弟謂兄殺 此人倫之大變也 膺海之檢前逃避 雖有形跡之疑 膺福之自初起鬧 終有荷曳之擧 屍親之所指 諸招之所引 皆歸於膺福一人(分叱不喩) 證人崔思德招云 但見膺福之足蹴 不見膺海之手犯(是如爲臥乎所) 諸弟諸子 一時助勢 或毆或蹴 衆人同犯 設使膺海亦有所犯(是良置) 隨其指使 自有首從(是乎等以) 正犯(段) 以徐膺福塡書(是乎旀) 膺海(段置) 急於自脫 甘心證兄 謂其兄實合償命 觀其色少無惻怛 天倫人理 到此滅絶 獄情之外 殺之無惜(是乎旀) 其餘子姪等三人 皆云同參於相鬨(是乎矣) 以子證父 以姪證叔 在法不可 故初不發問 ○評曰 開列三傷 擇執其一 此固斷獄之法 然其部位之輕重 傷損之深淺 剖析明白 然後乃爲結局 今無故無憑 忽云心坎爲實因 豈不疎乎 論其部位則頭腦也 腎囊也 心坎也 皆係極重 然頭腦是必死之處 心腎乃速死之處 速死重於必死 則頭腦之不執 固有據矣 腎囊靑硬 其形如瓠 獨不可以致命乎 法曰 肉靑黑 皮破肉綻 爲致命之傷 今此心腎二處 肉色之靑黑皆同 皮肉之不破皆同 則其傷痕之深淺 亦無彼此 何必曰心坎是實因乎 若其致命由於腎囊 則 門必有發紅 發紅有無 又何不提說乎 且曰蹴曰踢 先於心腎二處 各有所被 則旣以心坎爲正傷 斯以被蹴爲實因 可也 今心腎二處 都無蹴踢之分 其必以心坎之故 謂之被蹴 抑何憑也 此皆檢狀之極疎漏處 ○總之 蹴字之義 誰其詳知乎 說文曰 蹴 躡也 趙歧注孟子云 蹴 蹋也(孟子云 蹴爾而與之) 祖逖聞荒鷄聲 蹴起劉琨 杜甫詩曰 燕蹴飛花 又曰 高浪蹴天 又曰 蹴踏寒山 劉子翬詩曰 馬蹴浮埃 詳此諸文 或似踐踏 或似足挑 惟蹴鞠之戱 兩人對踢 謂之白打 三人角踢 謂之官踢 一人之單使脚 謂之挑踢 旣以激物騰空而謂之蹴鞠 則明是足挑曰蹴也 然則按獄者 凡遇蹂躙而死者 當曰被踏 凡遇脚打而死者 當曰被踢 別嫌明微 斯爲得矣 若云被蹴 則似蹋似踢 不可一定 且於無寃錄一部 不見蹴字 豈可混用之如是乎 又凡足踐曰踏 膝搗曰築 而蹴之爲義 原有兩歧 按獄家之所不用也 ○踢57)字之義 因可講也 踢 獸名 見山海經 河靈矍踢 見揚58)雄傳 歷考字書 無使脚挑打之訓 惟蹴鞠譜有對踢․單踢․角踢․大踢等諸法 明係激毬騰空之名 東坡 戲司馬溫公 有鼈厮踢一語 劉野夫有乾拳濕踢諸語 皆後世假借之字 非蒼 之原義也 ○此狀所云命骨 又何物也 野人以心坎上骨 謂之命骨 而命骨之名 不見於屍帳目錄 囚供雖有此言 跋詞宜有解說 直稱命骨 其誰知之 ○且其云被告人膺福 何也 蓋云論理執定之前 姑名曰被告人 論理執定之後 乃名曰正犯也 然檢狀之式 已自檢驗之初無犯者 書之曰被告 實犯者 書之曰正犯 書其年歲 以受招辭 今於跋尾 忽稱被告可乎 跋文與檢狀招辭 合爲一篇文字 則正犯之爲正犯久矣 忽稱被告可乎
判付曰 徐膺福獄事(段) 兄弟爭死 固難責之於渠輩 而兄諉其弟 弟諉其兄 疑亂事情 斁敗倫彛 卽此一事 浮於殺越 首從輕重 不足區別 而執定元犯 次及他罪 獄體卽然 大抵惹鬧者 誰也 曳荷者 誰也 首先足踢 追到崔家 矢死不去者 又誰也 衆59)供明白 已成鐵案 多般粧撰 都歸烏有 則縱子呼寃 誣弟圖生 是亦人理之所不忍聞 似此罪囚 不可尋常例推 膺福身(乙) 依前同推 期於輸款之意 分付
臣謹案 兄弟同犯 互相推諉 聖明之世 何以活矣 歷觀古史 其爭死者必生 爭生者必死 胡不悟矣 其爭死者 有友愛眞切而然者 有知識通慧而然者 孔子曰 仁者安仁 知者利仁 斯之謂矣
欽欽新書 卷15
祥刑追議 三
首從之別十七(爭山伐喪 一號衆應 根由使氣 實因被打)
義城民丁奉益等殺林命金 ○本道啓曰 深夜山谷 忽地伐喪 各自盛氣 拚得性命 而當前捽髮 雖是宗甲 從後撞背 卽一奉益 丑時被打 午時致命 則行兇之慘毒 可以推知 旣無一毫之疑 難逭三尺之律 ○又曰 傷痕係是必死 致命無異當下 戕殺之實 不啻明白 首從之別 終難執定 而林用文超云 終始毆打者 著喪服稍老身長之人(是如爲白乎所) 老而長者 果是奉益 則只此一句證招 足爲十分斷案 揆以情法 別無疑端
刑曹啓曰 實因不爲不明 詞證不爲不備 而特以元犯 無所指的 人皆圖生 供亦屬60)幻 轝61)杠倒觸之說 崖岸跌壓之疑 將使九地之寃 永抱幽鬱 三尺之律 未免撓奪 則法貴守經 何適不然 獄慮生奸 此案尤甚 吾可擔當 渠供旣輸 覓給藥物 眞贓已露 依前同推 何如
別諭曰 嶺俗爭山 誠一痼習 況伐人喪車 尤係法禁 各聚徒黨 相與鬪鬨 上山者只知向前 在山者必欲截後 無論彼此 主喪者倡之 助勢者繼焉 半夜昏黑 一場厮殺 則畢竟致傷者 不知撞著於何人之打踢 誰某之器械 奉益之爲元犯 特喪主也 先導也 然其伐喪之時 旣無一箇公眼 此邊之看證 彼邊之指告 率皆攜貳 終未歸一 雖以屍親所傳死者之言論之 或單指奉益 或並擧宗甲․正用 末又捨正用 而引宗甲 一招二招 變幻無常 其將何所據而決斷乎 命金之致命 固知其不出於三漢之手 而其下手之先後輕重 屢遭窮査 迄未覈得 則奉益之獨歸元犯 連加嚴訊 恐非審克之道 奉益之刑放(末數字 殘缺)
臣謹案 主此喪者 奉益也 管此山者 奉益也 張拳李踢 皆瞻奉益之旗 伯壎仲篪 皆應奉益之唱 則雖使奉益端坐高丘62) 無所犯手 猶不免爲罪魁 況稍老者之終始毆打 厥有林用文之招者乎 然鄕俗蚩蠢 習氣愚妄 以禁山看作義理 以伐喪指爲能事 號聲一起 衝撞四集 當此之時 其拳之或猛或緩 其傷之或重或輕 有非主喪者之所能指揮 亦非主喪者之所能禁止 此與同謀殺人而初造意者 其情不同 又與命奴執杖而坐堂上者 其罪有間 旣然如是 則甲乙輕重 在所審問 而所傳死者之言 或貳或參 無所歸一 此奉益之所以活也 聖意在此 豈不微哉
首從之別十八(爭山禁葬 交毆亂攻 根由使氣 實因被打)
晉州民林處甲等殺姜性才 ○本道啓曰 蓋此獄事 疑案多端 正犯莫辨 一獄二63)囚 屢年推訊 及至前道臣 別關行査 猶未究竟 乃從審克之義 先釋士甲之囚 於是焉處甲之正犯 牢不可破(是白乎矣) 第念半夜上山 作黨禁葬 挺64)杖雜沓 拳踢交加 想其光景 無異戰場 當此之時 不知幾人被縛 幾人被打 則姜性才之適罹毒鋒 竟至致命者 無異於亂軍中橫死(是白如乎) 毋論跌墜與擠墜 翻覆滾轉於數十丈崖谷之下 則磕擦裂坼 顧何所不至 若其骨碎與否 有不暇論(是白如乎) 今有數人於此 並墜一壑 則其必有肢節折傷者矣 又或有皮肉坼裂者矣 有顱骨破傷者矣 有皮肉坼裂而顱骨不破者矣 豈必骨碎爲墜崖之驗 肉坼爲被杖之痕乎 假使額顱肉坼 眞是稜杖之所傷 而處甲․次甲次第打下 亦豈必先者猛打 而後者歇打乎 惟其所打之孰輕孰重 無以究得 故姑且以先打者爲首 後打者爲從(是白乎乃) 若欲以先打後打 硬定首從 則原初被縛 旣在被打之先矣 先縛者 安知不先打乎 然則士甲․守福 其爲可疑則一也 末梢區別 終涉牽强 與其放仍之際 或失當否 無寧彼此之間 都付惟輕 玆敢論列 以俟處分(是白遣) 私奴守福(段) 屢變其招 眩亂獄情 雖更取招 不過最初之供而已 一向推治 誠有瘐死之慮 恐亦有違於法意(乙仍于) 爲先自臣營酌放(是白齊) ○評曰 此啓剖析情理 咸中肯綮 詞氣條鬯 所罕覩也 然惑於風水 使於客氣 驅而納之於萬仞坑塹之中 而但以其手犯之不明 咸從惟輕之典 並與其主張作魁者而不問其爲甲爲乙 斯則過矣 然則凡以衆人之力 驅之墮崖者 皆無償命乎 恐不然也(自他條中 李起宗事 宜參看)
首從之別十九(淫妹觸忿 糾衆殺姦 根由奸淫 實因被打)
海州趙命得等殺鄭景文 ○本道査啓曰 額角要害之傷 兩檢之案旣明 木枕亂打之狀 十目之視難掩(分叱不喩) 當初鬪鬨 雖緣彦星之起端 結縛露置 旣爲命得之自服 則鐵案已成 無一可疑 正犯旣辨 無容再議(是白如乎) 惟彼全召史 卽干犯李彦星之妾也 爲其夫訟寃 而忽引已死之吳女(彦星妻) 粧出無憑之正犯 乃曰其夫之爲干犯旣寃 命得之爲正犯亦寃 爲脫其夫而搆誣吳女 猶或可也 搆誣吳女而並脫命得 抑何意哉 方彦星景文之相鬪也 吳召史 欲解其夫之被執 遂以杵木而撞打者 雖非異事 眞若打著於眉叢 至於肉綻而骨裂 必當卽地顚仆 昏絶不省 豈能趲走歸家 如常酬酢(是白乎旀) 雖以永同傳及之語 作爲命得推諉之端(是白乎乃) 打額打臀 永同無換說之理 誤聽誤傳 尙大有自吐之辭 此又脫空 不足爲託(是白在如中) 今此淫奔之趙女 在彦星爲嫂 在命得爲妹 褰裳醜行 尤65)爲兩家之羞憤 遷賄潛謀 愈激一層之悍怒 半夜追趕 蒼黃疾呼 乃云汝妹之奸夫 偸去吾家之器物 則命得 以平日羞欲死之情 激此時不俱生之心 不禁唾手而突起 必欲甘心而後已 父子兄弟 同聲合勢66) 拳踢所及 門屛盡碎 想得片時光景 便是一場風雨 彦星則67)本以老孱之人 家中始鬧之時 已被景文之顚撲 路上追逐之際 又復餘氣之憊盡 則威喝雖自不已 撞打實無其力 諸供之純同 可驗其實際(是白遣) 命得(段) 解䯻丱結 亂下椎棒 裸置雪庭 歷一晝夜 喝退家人之來救 忍見目前之殞命 兇毒之性 卽此可知 故初覆檢所以命得爲正犯 彦星爲干犯(是白去乙) 獄老生奸 計無不到 乃以吳女之自斃 把作疑亂之柄 謂之殺人而徑㤼 知其償命而先殞 移其正犯 以死償死(是白乎乃) 屍親諸招皆云 吳召史 性本柔順 別無所犯(是如爲白乎所) 始也顚沛於兩隻鬪鬨之場 終焉驚怯於其夫殺越之變 以偏狹之性 當罔措之厄 寧欲溘然而無知 致此68)飮滷而自殞 其死也可哀 其跡也無疑(是白去乙) 今玆彦星之招 以爲景文殺死 實緣其妻 命得正犯 本爲寃枉 而初覆檢昏迷不告(是如爲白臥乎所) 欲免自己之禍 歸罪已故之妻 何其殘忍之甚也 設令景文眞被吳女之打殺 斗心發告之時 吳女宛然生存 以爲子復讎之心 捨此實犯之吳女 援彼無罪之命得 有是理乎 其用意之叵測 造計之巧譎 昭不可掩(是白乎所) 命得(段) 依前訊推 期於得情 彦星(段) 旣以干犯 屢經刑訊 其在審克之政 似有酌忝69)之道 並令該曹稟處(爲白乎旀) 全召史(段) 誣罔天聽之罪 不可以四件內事 有所容恕 自臣營從重科治(爲白齊) ○議曰 全召史 妾也 吳召史 妻也 殺人一律也 誣人一律之罪 亦一律也 全也以一律之罪 誣其女君 其罪當在一律 特其情在於活夫 不在於殺嫡 出於夫命 不出於私意 誣於旣死 不誣於方生 爲可恕耳 然敦風敎正名分 宜在於此 惜乎道啓無此意也
首從之別二十(獄卒主使 以囚殺伴 根由貪財 實因被觸)
海州民崔惡才等殺朴海得 ○初檢跋詞曰 實因以因驅迫被枷傷致死懸錄
覆檢跋詞曰 朴海得屍身傷處(段) 頷頦左邊皮肉破綻者二處 而一處則橫長一寸六分 斜闊六分 深三分 而頤骨露出 下一處則橫長六分 斜闊四分 毒氣攻注 其色70)靑黑四畔 血 周匝而微硬 上下瘡口 乾燥而凹陷(是乎旀) 所著枷子 當場親審 則枷穴左傍折71)破 枷板上赤血塗乾(是乎旀) 無寃錄棒毆死條有曰 他物致死痕 或靑或黑 腫黯 今此屍身之左頤 撞著枷稜 而骨露者 卽所謂他物致死之痕 而其痕靑黑 瘡口凹陷 此與無寃錄所論 實爲脗合(是乎旀) 渠以三十六七歲强壯之人 遍身肉脫 亦是理外 無寃錄辜內72)病死條 有曰 形體瘦弱(乙仍于) 海得(段) 肉綻而骨露 毒肆而腫成 至於咽喉 浮塞而食飮久廢 頭項强直而屈伸不得者 恰過二十餘日 則宜其肉脫而瘦弱(是如乎) 當初惡才勒令從奉 威逼海得 立於門外 以其所著枷端 竪立於兩足背上 乃以藁索 合枷板兩脚而束縛之 於是海得之身 自頭至足 竦直難支 前不能屈 後不能伸 有若朽木之自僵 而空中顚仆 遂觸牆壁 枷穴左旁 仍以折破 於斯之時 左頤角爲枷稜所撞 肌肉已綻 而流血淋漓 終至致命於辜限之內(是乎等以) 實因(段) 以被制縛枷傷致死懸錄(爲乎旀) 惡才自外而指使 從奉自內而聽施 以索縛枷者 雖是從奉 自初指揮者 惡才也 趨令惟謹者 雖是從奉 而自外咆喝者 惡才也 從奉身爲獄囚 命懸錄鎖匠(主獄之卒 謂之鎖匠) 兼之爲罪人掌務(鎖匠 擇於諸囚 差出此任 名之曰罪人掌務) 一身苦樂 都在於鎖匠手中 則惟令是從 不敢違越 容或無怪 至於惡才 以年少强惡之漢 不計前後 不識是非 惟以討錢爲能事 咆喝之聲 甚於夜叉 威脅之狀 無異鬼卒 侵虐獄囚 靡所不至 以及於此(是乎所) 大明律威力制縛人條有曰 若以威力 主使人毆打而致死傷者 並以主使之人爲首 下手之人爲從 今此惡才之罪 正合此文(爲有等以) 崔惡才(段) 以正犯懸錄 李從奉(段) 怯於威喝 不敢不從(是乎乃) 手縛同囚 以致殞命 雖有首從之別 難免加功之律 以干犯懸錄
巡營題詞曰 初覆檢實因 旣無異同 被傷處要害 又符法文 則成獄償命 毫無可疑
本道啓曰 以獄中之卒而侵虐獄囚 以殺獄之囚而重干殺事 天下寧有是哉 例錢討索 多至五貫(五十兩) 虐刑刱出 枷縛兩脚 作一籧篨 終至殞命 其爲慘毒 豈有如此者乎 李從奉(段) 本以殺獄重囚 自稱獄中掌務 不思同病之憐 但曰惟令之從 渠之本罪 或涉疑案 雖已稟啓 兩罪俱發 所犯愈兇 聽人下手 雖異首惡 負罪加功 難免次律(是白乎旀) 崔惡才(段) 大明律凌虐罪囚條所引原謀者杖流之文 似當照勘(是白乎矣) 第念此事 本係發號施令 不是同謀共毆(是白如乎) 威力制縛人條主使爲首之文 實合旁照(是白乎等以) 依前嚴刑 期於取服
判付曰 道狀則以惡才爲主使 曹啓則以從奉爲元犯 道狀則以制縛人旁照 曹啓則以下手重直斷 活看俱據法文 細究自有段落 以此較彼 曹啓似勝 第於此獄 別有可駭 首從緊歇 有不暇論 惡才 鎖匠也 從奉 獄囚也 自主指揮 敢稱掌務 一有新囚 看作奇貨 稱以踰門之例 討出半百之錢 從門隙而恐喝 幷枷頭而束縛 便作籧篨 致令跌觸 經萬般之痛楚 纔卄日而致命 兩囚所犯 均是可殺 此而曲加區別 分而二之 何以使京外獄卒獄囚知所懲畏乎 兩囚 並加嚴訊 期於得情 以言乎實因則非打非踢 雖難措辭 咽喉浮腫 水飮不通 則謂之餓死 可也 顚跌觸牆 項頸傷損 則謂之跌死 可也 流血淋漓 瘡毒攻注 則謂之瘡死 可也 於此三者 擇一懸錄 若其所以餓所以跌所以瘡之由 由於被縛枷傷云爾 則事理明白 不失無寃錄體段(是去乙) 今以無寃錄所不載者 硬定實因 至以驅迫枷傷被制縛枷傷等語懸錄者 揆以獄體 有關後弊 當該兩檢官 並拿處 因此而有另飭京外者 年前因宋朝恤獄囚故事 使之灑滌其枷杻 量給其衣藥 又嚴飭獄卒輩之凌虐罪囚者 揭示令甲 不啻丁寧(是去乙) 飭令未幾 便已解弛 獄卒獄囚 符同行惡 有此殺越之擧 國有法紀 豈敢乃爾 藉曰營卒異於邑卒 營屬行惡 本官其可袖手傍觀 而不思所以防戢之道乎 事在再昨年十月 則道伯勿論 當該地方官 不可以檢案事 拿處而止 爲先罷73)黜 當日監守刑吏監考等 令道臣嚴刑定配 不卽發告人等(段置) 亦令刑推懲勵
臣謹案 檢官每遇稀有之事 其實因二字 無限敲推 畢竟顚錯 若熟讀此 判 庶有開悟 假有人縛人枷械 又從而拔刀刺之 當下致命 則檢官於此 當曰被刺致死 必不曰被縛枷械刃傷致死 若是者何也 被刺 恒有之事也 以其恒有也 故書被刺而不疑也 假有人縛人懸之於屋梁 又從而擧棒打腦 當下致命 則檢官於此 當曰被打致死 必不曰被縛懸梁棒傷致死 若是者何也 被打 恒有之事也 以其恒有也 故書被打而不疑也 假有人反接縛手 又以縛之於柳樹 又從以踢其腎囊 檢官於此 當曰被踢致死 必不曰被縛掛樹脚傷致死 以至被擠被搗被勒被溺 莫不皆然 獨於此獄 捨其骨子 撫其皮膜 豈不差哉 驅迫被枷傷 制縛被枷傷 都係衍文賸語 非實際也 非實際 則非實因也 書被刺者不言刀 書被打者不言棒 書被踢者不言脚 書被擠者不言手 誠以刀棒脚手 猶屬外物 屍身之所以死 由於刺不由於刀 由於打不由於棒 由於踢不由於脚 由於擠 不由於手 故書實因者 言其所傷 而不言其傷於何器 此檢案之大法也 誠若無刺 雖有刀不死 誠若無打 雖有棒不死 無踢無擠 雖有脚手不死 執其所因者 執此乎 執彼乎 刀棒脚手 猶爲皮膜 況於皮膜之外 又言其綁縛 又於外皮之外 泝言其驅迫 豈不贅哉 實因也者 絶命之實 所以然 非所以絶命者 皆剩語也 今此朴海得之屍 當曰被觸致死 不可再添一字 何也 海得 枷觸而死者也 然刀刺而死者不言刀 則枷觸而死者不必言枷 棒打而死者不言棒 則枷觸而死者不必言枷 其比例酷同 無可疑也 御判中 歷擧餓死跌死瘡死 蓋設爲此喩 以誨法官 非謂此三條爲海得之實因也 告往知來 擧一反三 非群下之所勉乎 或曰被觸致死 則無正犯 此又不通之論也 觸也者 觸於枷也 觸於枷者 跌仆之故也 跌仆也者 以枷縛身之故也 以枷縛身者 李從奉也 李從奉者 崔惡才之所指使也 推究到底 崔惡才爲正犯 李從奉爲次犯 法例乃明 御判中所云74) 所以餓所以跌所以瘡之由 由於被縛枷傷者 卽此意也 凡學此者 盍亦熟讀御判 ○又按 獄中之事 尊者不知 凡獄中久囚 其行惡施毒 甚於獄卒 其久囚多者 其中有領75)座․公員․掌務之稱 每遇新囚 雜用五虐之刑 由是觀之 李從奉 不可但以趨承論也 惡才立於門外 闚而令之 從奉憑藉外威 從而虐之 其本心之兇惡 未必崔深而李淺也 若使從奉少有寬假 不快於惡才之心 則惡才必破門直入 當面威喝 豈但 門而與之語而已哉 曹啓御判 皆歸重於從奉 蓋以是也
首從之別二十一(奴主同犯 先毆後箠 根由使氣 實因被踢)
仁川民成三特奴主殺金福男 ○檢案闕
判付曰 仁川府殺獄罪人成三特獄事(段) 因此入廚之事 殺渠近里之人 手勢之慘毒 屍帳之傷損 殆無餘地 酒店張爐 要爲迎客之資 福男吸烟 有何抵死之罪 公然拳踢交加 遽爾臍脅俱傷 以至第四日致命 渠雖欲百端粧說 烏可免償命之律(是旀) 上典朴義揆 顧藉豪奴 毆打殘民 結縛之不足 至於箠撻(是如可) 逮夫獄成之日76) 乃敢空家而逃 雖異造意 難免原謀 而旣受六次嚴刑 又被千里遠配 姑且無論 三特之指告義揆 顯有推諉底意思 實是風化所關 卽此一事 可謂罪上添罪 三特身(乙) 姑令依前同推
臣議曰 先毆者奴而其勢猛 後捶者主而其傷輕 則朴義揆 不必爲原謀 或其事實不然也
自他之分一(死以刺刃 詐云自刺 根由報怨 實因被刺)
金川民鄭先伊殺金奉秋 ○査官報狀曰 人奴之叛主者 最讎陳告之人 故推奴之客 陳告之人 被殺者滔滔 而其徒相與秘諱 其事最難鉤覈(乙仍于) 今此鄭先伊多年隱匿之子女 一朝被告 則其讎視奉秋 必欲甘心 觀於崔檢忠覆檢招而可知也 聞奉秋之來鄰而急先招來者 可見隻橋相逢 謂奉秋之如厠而請其同族者 已77)是春雉自鳴 奉秋先出 先伊踵出 移時還入(是如) 崔檢忠․梁二奉之招 如出一口 則衆目78)所視 機事已露 而胡詞亂招 手脚慌忙 由是觀之 先伊之刺殺奉秋 條理分明 特以剚刃之時 適無目擊之人 行兇節次 終不吐實
判付曰 此獄肯綮 專在自刺與被刺 而旣無眞贓之可捉 又無明證之可據 只以崔檢忠踵出之招 金召史請託之說 作爲斷案 而踵出之招 旣已白脫 請囑之說 亦歸烏有(是遣) 奉秋 客地孤蹤也 如欲快意除去 則暗地容手 何所不可 豈必行兇於渠家 露跡於通衢79) 故爲此易綻難掩之擧乎 雖以檢狀中傷處觀之 非但與無寃錄起手重收手輕之文相合 且衣無經刃之跡 手無受傷之痕 自刺被刺 不難辨別(是遣) 無端飮毒 旣出渠兄之口 自憤使刃 可驗平日之性(是置) 屢閱文案 細究情狀 可明之端 不一而足 傅生之論 儘有意見(是如乎) 先伊身(乙) 參酌決放 檢官推考
臣謹案 被刺自刺之別 專觀起手收手之跡 此法例也 手足之捍頭目 本是天理 故被刺者 必有捍禦之跡 此服念之精義也
自他之分二(死以剚刃 詐云自刺 根由使氣 實因被刺)
龍岡民80)宋壽殷殺宋北者 ○覆檢跋詞曰 肚腹旣係要害 內腸又至露出 此無寃錄所謂一刃直致死81)者也 噫彼兇身 敢以自刺 極口發明 以爲求生之計(是乎乃) 自刺被刺 莫逃於檢狀(是如乎) 今其傷痕 兩頭尖小 無起手收手之別 諸招歸一 皆曰被刺 則其所自明 都歸誣罔(分叱不喩) 揆以人情 見辱者 逞毒乎 辱人者自戕乎 發憤於庶叔之說 行兇於當面之地者 明若觀火(是遣) 好生惡死 人之常情 北者年過二十 因一微事 遽然自戕 必無是理 實因(段) 以被刺致死懸錄(是乎旀) 宋壽殷(段) 聽言觀貌 已非順人 其母責之曰 天高聽卑 汝無所惜 汝妻可憐 斯豈非刺殺之實驗乎 殺狗貿蔘 已在未絶之前 血染兇刀 又出渠家之中 渠雖發明 其可得乎 宋壽殷(段) 以正犯懸錄 ○評曰 好生惡死 人之常情 遽然自戕 必無是理這四句 非理之言也 自刺自縊者 項背相望 但論事變 何說常情 凡自他之別 用此四句者 法家之大忌也
判付曰 頃因擊錚 行査文案 極其該備 似無起疑之端(是如乎) 蓋壽殷之於北者 以其親則袒免也 以其情則切鄰也 事由微細 變起倉卒 盜竊之事 固所自愧 嘲戲之言 亦復何尤 而白晝大道之中 抽刃而殺之 無異骨怨血讎(分叱除良) 吾婦可憐之說 旣有參證 其子焉往之語 亦未隱諱 以至傅瘡之物 調病之藥 渠皆出力擔當 則渠罪渠自知之 道啓中請絲縫腹 殺狗傅瘡 足見情跡 昭著者 儘是實際語也 此而不施當律 其可曰國有法乎 壽殷身(乙) 各別嚴刑 期於輸款
自他之分三(死以自縊 怯在誣告 根由爭山 實因自縊)
谷山民張斗必因安太己致死被告 ○覆檢跋詞曰 安太己所爭山地 乃是外甥之塚 張斗必自破其墓 明有掘移之期 本無痛迫 今又快意 無端自裁 實出情外(是如乎) 蓋此斗必之自破 將誣太己之私掘 徑出橫罹之怯 有此縊死之擧 眞所謂浪死人也 自縊跪死 明有法文(是遣) 右耳上片片皮脫 實非致命之傷 而頷頦之痕 起自左耳後 斜入右耳後 其色紫黑微硬(是乎旀) 兩手握 流矢等證 皆合於自縊條(是乎等以) 實因(段) 以自縊致死懸錄(爲乎旀) 張斗必(段) 自破其墓 誣人私掘 使至於飮憤自裁 由我之律 烏得免乎
巡營題詞曰 屍親三人之招 皆云以年老躁急之性 怯斗必告官之行 恐外孫之橫罹 欲嫁禍而自裁(是如爲置) 彼斗必不勘撞頭之發惡 未免自掘而露棺 餘憤所激 誣以私掘 搆捏呈官 必欲嫁禍者 究厥心術 萬萬巧慘(是乎矣) 年過七十 法不當刑 照律定配 亦無其道 並與干連諸人 卽爲放送 ○案大明律曰 七十以上 犯流罪以下收贖 今此張斗必誣人反坐 罪在徒流 法當收贖 無端白放 並不收贖 非矣
自他之分四(死以自縊 忿在被蹴 根由使氣 實因自縊)
海州民李從奉以白德采致死被告 ○査官報狀曰 三檢文案 參互考閱 傷痕雖多 俱非要害致命之傷(是遣) 頷頦縊索之痕 交至左右髮際 今至一旬之久 諸痕皆腐 獨此縊處 皮膜貼骨 猶見靑黑之色 實因(段) 不得不以自縊懸錄(爲乎矣) 揆之以詞證 可疑者非一(是如乎) 人固有命盡魂亡 無端自縊而死者(是乎矣) 今此白德采(段) 鬪止人散之後 四顧寂寞82) 茫然自掛於松枝者 抑何心乎 無人之地 手執袴腰者 何處覓得繩索乎 若謂之藁索 則藁索不存 若謂之腰帶 則袴子不落 其可疑一也 且以同行人崔辰光․任丁斗及德采妻之招觀之 方鬪之際 腰帶忽落 則理當拾而予之 何乃拾而歸來乎 旣拾而歸 則並其衣冠 歸之其妻可也 何待送兒索之而後歸之乎 其可疑二也 德采所脫衣冠襪子 旣揷牛背 則因以馱來可乎83) 辰光抑獨何意 納諸手中而來乎 旣袖而來 則卽與還穀同傳可也 抑又何意別傳於德采之盲祖母乎 其可疑三也 解鬪之時 日猶未明 黧黑路中 棄散髮赤身有袴無帶之德采 而獨攜衣冠戰勝之從奉以歸者 亦何意也 其可疑四也 凡此四條疑案 嚴刑究問 事理當然(是去乙) 辰光․丁斗等 一次例刑 遽然放釋 似爲率爾(是乎乃) 從奉(段) 一言之激 捽而扼之 據而蹴之 心旣快矣 怒亦解矣 何至於旣打復縊 必殺乃已乎 此必無之理也 檢之至三 實因不出自縊 其罪雖重 在法不至償命 ○評曰 旣曰査官不當行檢 若不行檢 何見縊痕 何執實因 若其84)行檢 是名四檢 非査官也 且凡三檢者 必初檢覆檢 實因不同 傷處不同然後 乃有三檢 傷處之有縊痕 實因之爲自縊 初覆旣同 則又何爲三檢乎 斯皆不可知也 然査官議讞 精核中理 此必崔任等三四人奪彼腰帶 合同勒殺 假作松枝之掛 監司之疑 自初如此 故初覆雖同自縊 畢竟三檢而四査也 但其縊痕無結締之交 故査官之定實因 別用不得不三字 ○案 從奉又於獄中 再犯殺人之罪 見上首從條
自他之分五(旣毆而斃 假縊以掩 根由使氣 實因被打)
全州民梁時突殺韓雪云 ○初檢跋詞曰 今此韓雪云屍身 仰面(段) 頭顱右邊 傷痕硬黯 右頰傷處 分寸較大 作孔頗深 以手按之 旣陷且硬 血水尙流 合面(段) 項頸右邊 亦有傷損之跡(是乎所) 怒棒所觸 其痕狼藉 下手之慘毒 殞絶之急速 無復可言 故實因(段) 以被打致死懸錄(爲在果) 正犯梁時突 自知罪犯 發明無路 旣以打殺自服(是乎乃) 結項之說 屢發於其招 故項頸之髮際等處 再三按審 初無縊痕(是遣) 所係架木 以周尺量之 高不過六尺二寸 初無弔掛之痕 則結項之說 自歸落空(是遣) 屍親之招曰 喪布棺材之討出者 欲執眞贓也 棺衽銀丁之不設者 以待檢驗也 事雖顚倒 語有倫脊(是乎旀) 老郞者 時突之異父兄也 其兄殺人 問於其弟 有違法例 故不爲盤問 ○評曰 此跋不言正犯 以梁時突懸錄 却非違式 何也 所謂懸錄者 謂錄之於屍帳也 於此再言者 追言其懸錄之所以然也 若獄情明白 正犯昭著 別無情理之可言者 直論正犯之罪 不言懸錄 非違式也 監司若遇此等跋文 宜勿執咎
巡營題詞曰 行兇之松木見在 證招之鐵案已成 渠亦於打 無辭發明(是去乙) 乃敢假作自縊 憑藉圖生
判付曰 梁時突獄事(段) 必非自縊 明是假縊(分叱不喩) 移置屍身於房中也 時突與老郞合力 則干犯老郞處 所當以此 一番盤問 而檢狀推案 初無槪見者 大是疎漏處 秋堂之執此爲言 誠有所見 分付該道 使之推覈狀聞 實合 愼獄之義 且無寃錄有死後縊頸其色白之文 當初檢驗時 何不以此憑準(是隱喩) 亦令査實狀聞
自他之分六(旣毆而斃 假縊以埋 根由奸淫 實因被打)
海南民鄭卜男殺某甲 ○檢案闕
判付曰 鄭卜男獄事(段) 狹斜相逢 始旣毆踢 庭宇追鬨 旋又縛打 受傷俱係要害 致命遂在頃刻 於是粧屍帳匝周之痕 掩自己殺越之跡 究厥情狀 已極巧惡(是去乙) 暗借船隻 先尋逃躱之跡 陰嗾雇奴 將謀投屍之擧(是如可) 及其潮退之後 陰瘞沙泥之中 渠之設計 自謂巧密 而天理孔昭 何以掩矣 況貴三 至親也 至曰藁縛而下手 得伊 雇奴也 自陳皮辮之縊項 李召史 母也 猶云自縊無痕 事在暮夜 我子粧撰(是如爲有置) 以母證子 法雖不可 兩人之招 不掩其奸 詞證無可疑也 胸膛脊背 血 堅硬 圓圍廣闊 傷痕狼藉 項上白色 又與無寃錄死後假縊之形 毫無差爽 實因無可疑也 三尺至嚴 一律難貸 此而不施 其可曰國有法乎 卜男身(乙) 依前推訊85) 期於輸情
臣謹案 此判之下 有奸所等別諭 本事似由於奸淫也 死86)後假縊 其痕必白 聖諭明引法文 罪人其無辭矣
自他之分七(糾差毆勒 詐云自縊 根由使氣 實因被勒)
通津民張志興殺崔貴萬 ○檢案闕
判付曰 崔貴萬․張志興搆怨 亦已久矣 彼志興者 跡雖單弱 名則班族 聞黑夜踰牆之說 遭白晝登山之辱 遂乃以87)百般謀害 每思一番逞憾 第以殘劣之勢 實無抵敵之望 則邀致貧寒宗班88) 威喝鄕民 粧出串昌諸人 稱假官差 藉勢而威脅 出門設謀而誘引至路 渠乃極力挽執 恣意毆打 此非一朝一夕之故也 第此文案 疑端不一 初檢以自縊懸錄 覆檢四檢以被踢懸錄 三檢以勒縊懸錄(是遣) 屍親之招 或曰結縛亂打 或云氣塞驅迫 或云熟麻結項 中道殞命 則熟麻爲行兇之器 結項爲致命之本 而初不分明納供 末又漫漶說去者 有甚委折(是喩) 訊推殆近數紀 狀牒不啻累牘 其在愼獄之義 不可遽然決折 志興身(乙) 更令該道各別嚴訊 詳査啓聞
臣謹案 孱儒受辱 頑氓肆惡 一泄其憤 容有可恕 數紀在囚 亦云大懲 故聖意不欲遽斷 觀於詞旨 有可以仰見者矣
自他之分八(當寒綑縛 疑於氣窒 根由爭娶 實因被縛)
洪州民李聖賓殺鄭用才 ○本道啓曰 蓋此用才之致命 在於被縛之翌日 而所謂傷痕 只是縛痕顯著而已 至覆檢屍帳 始云後肋一處 微有硬意 三檢屍帳 亦云後肋一處 乍有硬意 卽意一字 可知其不甚明白 曰微曰乍 可見其若存若無 所以三次實因 不及於被打一辭 論斷歸重於被縛也 初檢之云被縛致死 固有疎忽之失 而覆檢之加以氣窒 三檢之斷以氣盡 亦未知眞切合理 設使被縛之初 或窒或盡 及其解縛之後 撫之摩之 能作言語 且經一宿 則其窒者已通 盡者復延 何至於終殞其生哉 或謂之嚴冬沍寒 縛置庭中 凍餒切身 仍以致命(是白良置) 觀於屍帳 旣無項縮脚拳寒慄89)黃緊之證 又無臍肚貼腔硬直黃90)瘦之驗 與無寃錄凍餒死條 無一彷彿(是白乎所) 大抵用才之於劉女也 一念如結 百計圖得 藉使未成之奸 視作已娶之妻(是白如可) 事未及諧 勢有不敵 遽作他家之婦 遂爲無聊之人 喪心落膽 忘寢廢食 或挂榜揚言於新嫁之家 或登山大呼於所居之村 忿恚欲死 如癡如狂(是白在如中) 猝然現捉於逃避之際 仍爲被縛於稠衆之中 忿熾如炎 氣結如輪 冲激抑塞 以至於死(是白如乎) 屍親朴召史之招曰 用才臨死 每云肝腸91)如焚 若其苦痛92) 專由被縛 則叫之曰 四體麻木 可也 呼之曰 一身疼痛 亦可也 何必曰肝腸如焚乎 區區愚見則古人恚死之文 容或近之 檢案縛死之說 未之信焉 至於營題 偏執後肋之微硬 乃云如非手打 必是膝搗者 亦由於摸索不得(是白如乎) 微有也 乍有也 未必眞硬 如非也 必是也 都是疑似 以疑似之見 斷未必之獄 是豈審愼之道乎 所謂松木藁石 始發於朴女之口 而及聖賓對質之時 頗似窘遁(是白乎所) 松木之打 渠若參見 死者之母 同縛一庭 豈獨不見乎 藁石之塊 彼果使用 則93)撞著之痕 必當顯著 胡乃熹微乎 此與聖賓砒礵之說 何以異矣 如此胡辭 不必深究 但當以傷處之有無 實因之當否 參以事理 斷其死生(乙仍于) 敢此論列 恭俟處分(是白齊) ○評曰 此啓十分明核 然肝腸如焚 未必爲聖賓昭脫之案 被縛經夜 氣窒血鬱 內攻心肺 亦當曰肝腸如焚 胡獨非被縛之所祟乎 以疑從輕可也 因此全釋 恐不可也
1) 朝本에는 敢.
2) 朝本에는 屬.
3) 朝本에는 角.
4) 朝本에는 個.
5) 朝本에는 ‘加’자가 빠져 있음.
6) 朝本에는 攘.
7) 朝本에는 奴.
8) 朝本에는 嚴甚.
9) 朝本에는 母.
10) 朝本에는 諱.
11) 朝本에는 鑿.
12) 朝本에는 覈.
13) 朝本에는 ‘傷處’ 2자가 빠져 있음.
14․15) 朝本에는 億.
16) 朝本에는 辨.
17) 朝本에는 億.
18) 朝本에는 被.
19) 朝本에는 煞.
20) 朝本에는 ‘意’자가 빠져 있음.
21) 朝本에는 到.
22) 朝本에는 飮.
23) 朝本에는 土.
24) 朝本에는 邑.
25) 朝本에는 固是.
26) 朝本에는 遵.
27) 朝本에는 姑.
28) 朝本에는 此.
29) 朝本에는 飮.
30) 朝本에는 ‘可謂’가 빠져 있음.
31) 朝本에는 決.
32) 朝本에는 犯.
33) 朝本에는 責.
34) 朝本에는 ‘更不鉤覆’.
35) 朝本에는 皆.
36) 朝本에는 ‘而’자가 빠져 있음.
37) 朝本에는 云.
38) 朝本에는 原.
39) 朝本에는 ‘而’자가 빠져 있음.
40) 朝本에는 ‘曰’자가 빠져 있음.
41) 朝本에는 左.
42) 朝本에는 學.
43) 朝本에는 ‘而’자가 빠져 있음.
44) 朝本에는 ‘此條最宜’.
45) 朝本에는 ‘而渠等’이 빠져 있음.
46․47) 朝本에는 ‘則’자가 빠져 있음.
48) 朝本에는 竪.
49) 朝本에는 ‘爲’자가 빠져 있음.
50) 朝本에는 斯.
51) 朝本에는 汪.
52) 朝本에는 合.
53) 朝本에는 如.
54) 朝本에는 奴.
55) 朝本에는 欲.
56) 朝本에는 人.
57) 朝本에는 蹋.
58) 朝本에는 楊.
59) 朝本에는 象.
60) 朝本에는 屢.
61) 朝本에는 擧.
62) 朝本에는 ‘丘’자 밑에 ‘高’자가 더 들어 있음.
63) 朝本에는 三.
64) 朝本에는 梃.
65) 朝本에는 久.
66) 朝本에는 ‘合勢同聲’.
67) 朝本에는 ‘則’자가 빠져 있음.
68) 朝本에는 死.
69) 朝本에는 處.
70) 朝本에는 ‘色’자가 빠져 있음.
71) 朝本에는 拆.
72) 朝本에는 囚.
73) 朝本에는 羅.
74) 朝本에는 去.
75) 朝本에는 頭.
76) 朝本에는 曰.
77) 朝本에는 也.
78) 朝本에는 同.
79) 朝本에는 街.
80) 朝本에는 ‘民’자가 빠져 있음.
81) 朝本에는 命.
82) 朝本에는 莫.
83) 朝本에는 也.
84) 朝本에는 旣.
85) 朝本에는 訊推.
86) 朝本에는 犯.
87) 朝本에는 ‘以’자가 빠져 있음.
88) 朝本에는 族.
89) 朝本에는 粟.
90) 朝本에는 黑.
91) 朝本에는 傷.
92) 朝本에는 痛苦.
93) 朝本에는 ‘則’자가 빠져 있음.
欽欽新書 卷16
祥刑追議 四
自他之分九(被打醉歸 疑於跌溺 根由使酒 實因落水)
黃州民金成白打文廷樞 ○初檢跋詞曰 兩人相鬪時光景 乃有賓天龍目覩 其言曰 成白數三次毆打 又曰成白手執小棒 形如鎌柄(是如爲乎旀) 安玄己(段) 欲爲挽解 反被踢打 至於昏倒 各自逃散(是如爲遣) 又曰 廷樞被打仆地 大呼 因卽起立 故渠乃攜出(是如爲臥乎所) 移乙之怒 至及安哥 則廷樞之無限被打 推此可知(是乎旀) 驗其傷處則左右膁肕 皮脫皮損 絜其圓圍 大者二寸七分 小者二寸二分 俱非致命之傷(是乎遣) 審其溺處則菉沙村通涉之灘水也 水深不過五尺(是如乎) 被打而無要害之傷 溺水而在淸淺之灘 事情到此 眩惑莫甚 試令拯屍人文師喆等作草偶1)人 臥之水中 以像其形 則自腰以下 沈在水中 自腰以上 其水漸淺 至於頭部 著在水漘氷澌之上(是乎旀) 師喆之言曰 雪埋頭部 只見衣端 故披雪拯出(是如爲乎所) 今則腦後髮際 小有水痕 頭顱面部 無不乾燥 口鼻不渰 肚腹不脹 理所然也 安玄己第三招曰 其日黃昏 望見菉沙之路 問是何人 答曰 我乃文風憲 今方還家 以此觀之 此時精神 尙未迷亂(是乎旀) 所著衣袴 不知去處 想已遠漂 惟布 一隻 行纏一隻 唐鞋一隻 掛在下流沙石之間 蓋此廷樞脫袴涉水 手持袴 及其昏倒 不覺放手(是乎旀) 其日之夜 風雪極寒 廷樞以年過五十之人 沈醉契酒 又喫一棒 醉氣憤情 一時弸中 黑夜迷程 遂忘舊涉 誤渡上流 纔入水中 寒冷逼身 困眠眩暈 蹉跌仆水 仍卽致死 而足指甲之沙泥 左右手之向前 合於法文(是乎等以) 實因(段) 以被打渡水 困醉寒逼 眩暈致死 懸錄屍帳(爲乎旀) 金成白(段) 以被告錄上(爲在果) 廷樞․成白 老少懸殊 而忽逢下待(言語之間 似稱河所) 又被毆打 寃鬱之心 發於醉中 乘夜獨歸 遂至於此(是乎旀) 金成白(段) 向天龍問馬去處 在渠有何所妨 無端起怒 有此毆打 究厥所爲 萬萬兇獰(是乎旀) 兩膁肕許多傷處 其色紫黯 四畔血 此皆折籬爲棒 肆意毒2)打者也 雖使强壯之人被打如此 決難運身 況老者乎 及至水邊 醉困氣盡 觸寒昏仆 苟究其本 實由被打(是乎旀) 行兇器仗 不能拾得 玆無圖形(是乎旀) 覆檢官(段) 以載寧郡守 請移擧行 ○評曰 棗呑鶻突 首鼠周章 胡至是也 被打渡水 困醉寒逼 眩暈致死 有是理乎 被打者 無渡水之理(傷重至死者 無以渡水) 渡水者 無困醉之理(沈醉 則初不臨水) 困醉者 無寒逼之理(醉者 不畏寒) 寒逼者 無眩暈之理(寒逼 則精神頓淸) 一剝一換 移步幻形 第二節與第一節不應 第三節與第二節不應 第四第五節節不應 以此斷獄 獄可斷乎 夫渡水以下八字 是文廷樞自作之孼 被打二字 是金成白當死之案 觀於實因 則金成白者 命當半償 寃當半伸 乃曰金成白(段) 以被告懸錄 豈不斜哉 實因旣然 則金成白(段) 當以正犯 兼被告懸錄 豈可但作被告人身名乎 究厥所爲 萬萬兇獰 安得爲被告乎 其色紫黯 四畔血凝 安得爲被告乎 兩手執餠 兩脚跨鞍 獄其可斷乎 ○按無寃錄自溺死條曰 鬪毆了 各自分散 或去江河邊 才經相打 尙困乏若困醉頭旋 落水渰死 其屍上 雖有毆打痕損 只定作落水致死最便 打傷雖在要害處 今旣落水身死 則是他故致死分明 今此文廷樞之死 明合此文 則實因但當曰落水致死 再不可增附一字 其本事根因 別自敍列 不必曰落水 由於被打也 蓋此死人 昏夜獨行 自意褰涉 則其傷之未甚可知 又何以被打爲咎乎 ○鄕村暮歸者 尋常遇鬼 身入水中 足不離地 遂至昏倒致命者 項背相望 語雖似怪 事本恒有 此獄雖非鬼祟 而鬼祟因可講也 水中遇鬼 法雖不著 邪魔卒死 明有一條(無寃錄) 於水於山 於路於室 旣爲邪魔之所中 則不可曰法文之所無也 凡遇鬼道死者 其屍柔軟不强 按無寃錄在牀燒死條曰 薰蒸死者 其屍軟而無傷 與夢魘者相似 則鬼死者之柔軟 明出法文 但於魔中條 區別形證 獨無柔軟之說爲缺典耳 凡遇水死之屍 宜察之以魔中之證 驗之以柔軟之形 斯可爲理寃之一助也
覆檢跋詞曰 今此屍身 旣經被打 且兼溺水 其死幾至二旬 渾體無不僵凍 而膁肕之外 都無傷處 腹不膨脹 手甲無泥 參以證招 被打明白 而旣非要害之處 又非致命之傷 則其死不以是也 若云投溺 下流水深 何必投之於淺流乎 蓋此廷樞始旣逢辱 繼又被打 醉氣憤心 一時交攻 頓忘來時之騎馬 又失常涉之故路 川流旣廣 筋力耗盡 幾乎汔濟 凍氣撑中 酒暈衝上 頭旋昏伂 不能更起(是遣) 足指甲之沙泥 左右手之向前 脗合法文(是乎等以) 實因(段) 以被打渡水 困醉頭旋致死懸錄(爲乎旀) 金成白(段) 以被告錄上(爲在果) 不知老少之別 凌辱毆打 致令廷樞不勝恚憤 昏夜作行 有此殞命 ○評曰 初檢覆檢 魯衛之政也 其實因雖或數字差錯 大體相合 又何爲三檢也 皆不可曉
三檢跋詞曰 及至川邊 旣失慣涉之灘 迷入黑夜 忽陷生路之水 高岸左橫 長川前亘 涉出無路 溯洄轉窮 寒氣倍逼於身上 困力自盡於川中 乃以顚蹲 遂至渰死(是如乎) 實因(段) 以醉鬪被打後入水 昏眩致死懸錄(爲乎旀) 水深不過三尺三寸(周尺也) 其距常涉之處 不過十餘步(是乎旀) 廷樞鞋隻 拾得於此岸沙田之畔 則將渡而遺落者也(節) 金成白(段) 以被告懸錄 ○評曰 水深雖淺 若其水廣 恰過百步 則力盡昏倒 容或無怪 初檢三檢 皆測水深 不量水闊 其亦疎矣 醉之將醒 天寒水冷 則其中寒卒倒 亦是常理 然則論此事理者 宜言酒醒 而三檢之案 皆以沈醉爲說 亦其思未精也
巡營題詞曰 此獄所以三檢者 初覆實因 旣謂之被打 又謂之渡水眩暈 渡水頭旋 囫圇執定 不能斷被打自溺之分也 胸膛之痕 其肉旣軟 膁肕之傷 其皮僅損 因此致命 決無是理 若謂之先殺後投 則戕殺之跡 何如是輕歇 投溺之水 何如是淸淺 捨彼沒痕之深處 投此易露之淺灘 有是理乎 打者成白 溺者廷樞 而死由於溺 不由於打 則成白已脫空矣 諸安 是日同被毆打 以若諸3)墳之心 猶有瞑4)歸之說 則息鬨而歸 卽此可明 眼合拳握 俱爲自溺之驗(是乎矣) 毆打一節 不可不嚴覈 縣監仍定同推官 待用刑約日會推(爲旀) 此獄肯綮 惟在於馬匹之來歷 貴同之招 終始相左 國彬之言 必有隱情 同推時 嚴刑覈出(爲旀) 此獄實因 明有無寃錄自投溺條可據之文 而字多 又有新頒禁令 則今此過十字傅會 曾所未見 全沒愼重之體 反啓滋惑之端 初覆三檢官刑吏 嚴刑懲勵 次待用刑 著枷上使 ○評曰 健陵晩年新增無寃錄附注云 今後各項自死被死 或係有他違端 難於執定 則具由懸錄 毋嫌字多 此蓋受敎也 營題所謂新頒禁令 在此附注之前 然所謂多字 多不過六七字 如所謂被打後將養不效致死 少不過四五字 如所謂威逼自縊致死 雖曰多字 情理明白 朝廷 亦何苦禁之 所禁者 如此案之類耳 今此三案 皆於實因上面戴被打二字 首鼠周章 兩騎作說 其字益多 其理益亂 此營題之所以貶也 然今觀營題 亦恐夫子未出於正 無寃錄所云自投溺者 謂死者有羞憤欲死之心 自溺以殺其身也 今此文廷樞乘醉入水 昏眩卒倒 與自投溺者 其情千里不同 何得以此而爲正乎 若使使相 降爲檢官 必將曰自溺致死 其爲失實 又豈特三官之比哉 玆所謂責人則明也
自他之分十(被擠墮死 諉之跌溺 根由差役 實因被溺)
平山民金延石殺金草同 ○巡營題詞曰 自溺被溺 最難分別 不可以法文所載身上無痕口開等證 直歸之於被投溺死(是乎矣) 金草同(段) 垌役之往赴 雖緣延石之詬辱(方言 築堤捍水曰垌) 延石之詬辱 初非可死之憤恨 則自溺一款 非所置疑(是在果) 草同不赴垌役 延石連日叱辱 蓄憤已久 積怒未泄 猝遇草同 光景可想 操刃則刃刺 荷杖則杖擊 將何所不至乎 忿氣暴急 以身投合 轉而推擠於岸上 遂使墮落於水中 岸旣懸危 水深丈餘 攀援不得 氣盡致命 當日之事 如在目中 假使草同沐浴之餘 失足自墮 則以傍人驚惶之心 但當拯救之不暇(是去乙) 袖手在傍 視若尋常 有是理乎 車馬三漢 俱以鄰比之人 且爲垌役之伴 於彼於此 宜無愛憎 而被投溺死之說 本係延石之自吐(是如) 丁寧納招 無復可疑 而不幸延石徑死 眞贓未露 行兇情節 無以究覈5)(是遣) 干連諸人 方係金延石檢所 姑不擧論 初檢狀 無覆檢官延請之說 不審大矣 初檢刑吏 附過 ○案 此時草同之親屬 打殺延石 其檢案跋詞 錄在報讎條 宜與參考 ○評曰 自溺被溺 形證不同 雖其詞證具備 其形證之 或違或合 在所辨論 此題不信法文 未知其可也 分別之法 在於法文 而先棄法文 謂難分別 可乎
自他之分十一(糾衆逼儒 被趕入水 根由使氣 實因落水)
順天民趙戒中等打李陽宅 ○初檢跋詞云 李陽宅屍體 仰面則都無傷痕 合面則左後肋脇 雖有間間 紫6)黯之色 以手捫摩 皆不堅硬(是乎旀) 當初事端 始出於趙戒中之不恭 及科儒奔避之後 其胞弟道中 從弟以中 追憤戒中之被打 趕到林亭 毆打金寅哲(亦科儒) 兄弟(乙仍于) 李陽宅自以首鬧之人 或恐餘害之及 遂乃惶怯而奔避(是去乙) 此時金世江者爲治橋梁 與村人立於川邊(是如可) 猝聞其同里之人被打於科儒之隊 而適見一士人之奔避 挺身追逐(是如乎) 李陽宅蒼黃飛奔之際 忽逢追趕 一倍恐怯 不分死生 投入水中(是如乎) 趕逐之事 渠雖自服 毆擠之說 終稱曖昧(是乎矣) 伊日緊犯 不出於世江 則毆擠情節 不可以平問得之(是在果) 實因(段) 以被逐溺水致死懸錄(爲乎旀) 起鬧初由於戒中 而又有道中․以中之作梗 終之以金世江之趕逐 有此溺死之患 則世江之緊犯 在所難免 三趙之所犯 亦當嚴處 ○案 此不言某人之爲正犯 某人之爲被告 今不可考
覆檢跋詞曰 實因(段) 以被打投溺致死懸錄(爲乎旀) 趙戒中(段) 與弟聚黨 毆打金寅哲兄弟 則毆打之手 獨不及於陽宅乎 金世江(段) 在渠旣無嫌端 乃以居鄰之義 驅人入水 至於致命 殊涉叵測(分叱不喩) 屍體傷痕 皆在合面 則在後追打 明若觀火 論其行兇 世江爲首 戒中爲次 故正犯(段) 以金世江懸錄 干犯(段) 以趙戒中懸錄 趙道中․以中(段) 糾聚村人 亂打科儒 終有致命 亦涉兇獰 而以中逃躱未捕 ○評曰 實因 曰被打兼投溺 則金世江 正犯兼被告矣 單云正犯 不亦寃乎 且投溺者 被人投溺之名 今以自投 謂之投溺 亦誤
巡營題詞曰 無論被逐與被打 李陽宅之死 實由於戒中․世江(是如乎) 世江之招云 大呼疾逐 其人自入水7)中 仍爲漂轉 故望見而歸 噫嘻此何言也 見人之溺 必欲拯出 人情之常 而今世江始旣趕逐 又不拯救 正犯之目 渠何敢辭 脊背左右肋脅之傷 堅硬如此 犯手毆打 豈非道中․以中之所爲乎 然而致命之急 乃在頃刻 苟不溺水 何以至此 此則世江之罪也 以中(段) 卽爲譏捕 世江․戒中․道中(段) 爲先嚴刑一次 取招牒報 ○評曰 夢中說夢 未有甚於此案 初檢一夢也 覆檢一夢也 營題一大夢也 夫檢案所觀 只是實因一句 實因他人 則斯有正犯 實因自己 則斯有被告 此檢案之大經大法也 雖十人同犯 辨其首從 以爲正犯 雖人我同戕 別其輕重 以定操縱 此檢案之大經大法也 觀此三夢之案 趙哥三豪 若筮家之兄弟發動 金哥一聲 如戱場之傀儡突出 雖其恐怖之端 本起於他人 若夫戕殺之實 亶由於自己 孰主孰客 不難分劈 謹案無寃錄自溺死條曰 鬪毆了 各自分散 落水渰死 雖其屍上 有毆打痕損 不可定作致命去處 只定作落水致死最便 打傷雖在要害處 辜限內今旣落水身死 則是他故致死分明 由是觀之 設使李屍有折脅破腦速死之傷 但其渰溺在於絶8)命之前 則其9)實因 但當曰落水致死 被打二字 不當戴之於上頭 況其所謂傷痕 不過左右肋脅之傍柔軟熹微之傷乎 揆以法文 則凡被打深重者 午時當死 而巳時投溺 亦其實因 當曰自溺致死 何者 其命之所以絶 實由於溺 不由於打故也 實因雖歸於自溺 若其打傷之毒 明係必死之地 則議其所10)犯 或殺或配 無所不可 豈必以兇身之有罪 不念此實因之無他哉 況以詞證言之 趙戒中乃被打之人 非打人之人 趙道中․趙以中 乃打金之人 非打李之人 三趙之於此獄 旣無當矣 雖以金世江言之 從背後而追打之 則其傷宜在於右肋․右脅 手勢然也 今此李屍兼有左肋左脅之傷 豈皆金世江之所打乎 又其肋脅之傷 果爲致命之根11)因 則理宜卽地顚踣顧當一道逃奔乎 其傷之不深重 可知矣 大抵首毆戒中者 李陽宅也 其打重故其怯深 其怯深故其走疾 鋌鹿不暇於擇蔭12) 風鶴皆足以助威 當此之時 金世江一聲咆哮 直令人七魄逃遁 是火則入火 是水則入水 本意猶在於游涉 鈍身遂至於墊溺 斯固被逐者之情境 此又與威嚴逼迫 哀寃弸結 蚤夜以思 擧身投水者 其情不類 今若以威逼殺人之罪 加之於金世江 亦非其情矣 當途治事之人 前有逃奔者 而背有叫執者 則法當執之 何者 奔而逃者 非盜則淫 非淫則殺 不問曲直 遮之逐之 必欲其執而與之 此13)吾人之常情 鄕村之例法 豈可與用意威逼者比而同之乎 雖以見溺不救爲世江罪案 彼溺旣由於我逐 我情難孚於彼心 從而往 則彼心益急 捨而還 則彼心稍緩 此世江之所以還也 本非我讎 亦非我親 到此相救 反成泥獸之痕 於彼相從 難免葬魚之禍 悵然自崖而返 不能隨流而死 是亦宜恕之一端 一言而蔽曰 此獄當以金14)世江爲被告 而世江亦無償命之法 何則 被捉有可生15)之理 赴溺乃必死之地 則避玆趨彼 非世江之所能料也 趙戒中․趙道中 謂之詞連則可 而謂之干犯則不可 營題非大夢乎
判付曰 趙戒中獄事(段) 歲月九更 首從四變 屬之疑案 未爲不可 而非但末稍行査 便成公案 家人共犯 當坐尊長而已 曹議以爲一人起鬧 三人致命 遽難從輕 誠亦得當 戒中身(乙) 姑令依前同推
臣謹案 一人起鬧 三人致命 或者李陽宅妻子有自戕之擧也 趙戒中之還爲正犯 必有査啓中別般端緖 今不可考
自他之分十二(毆傷致死 掩跡投淵 根由使酒 實因被打)
藍浦民金應宗殺金致玉 ○初檢跋詞曰 今此屍身拯出 不過五日 天氣且値極寒 入棺出殯 姑無變動之色 淺暈微紅 有若半醉之狀(是遣) 視其許多傷處 都係生前被打 至於鼻梁骨上微靑之色 人中髥裏乾粘之血 左頰之血 色 右頰之紫黑色 以至糞門之突出 明是壓塞而致死(是如乎) 氣衝上下 其跡昭然 而鼻無血水 口無涎沫 二竅16)無大小便之痕 此則投溺深湫 多日洗滌 無怪其然(是乎遣) 臍肚小不膨脹 指爪並無沙泥 又其結縛之處 亦無血 之痕 死後投水 灼然無疑(是乎等以) 實因(段) 以被打壓塞致死懸錄(爲乎旀) 被殺之場 旣無骨肉之親 投溺之時 又無目覩之人 執定元犯 雖若疑眩 致玉之所居土室 在於山下 其北十餘步許 只有金應宗草家 兩家相比 更無他人 隔溪相望 三帿之地 始有民村 高聲相呼 可以相聞(是乎遣) 南至龍湫 不過五里 所經路傍 無他人家 所謂龍湫 量以針尺 長一百四十一尺 廣四十七尺 深五尺 在於山阪之下 傍無人家(是乎旀) 致玉本是酒妄 應宗數與爭詰者 卽應宗兄弟之招也 乃者致玉除夕沈醉 酗辱孔慘 應宗之母 不堪其辱 至於痛哭 應宗兄弟以死相鬪 彼此高聲 進退相鬨 越自初昏 至于夜半 寂無人聲 隔溪村人 無不聞之 應宗兄弟之幷力行兇 不問可知(是乎旀) 奪其衣冠 委之路傍 假作虎咬之形 欲巧反拙 人孰17)信之 鄰里騷動 遍行搜覓 伊其兄弟 偃臥不出 正朝之日 人皆盛服 省其墳墓 拜其親戚 伊其兄弟 昏昏晝眠 不省人事 抑獨何故 半夜行兇 五里投溺 力盡而睡 其跡莫掩 金應宗(段) 置之元犯 金宗甲(段) 置之干犯(是在果) 渠若理直 一室之內 三人之招 必當如一 而應宗夫妻及明甲所言 各自不同 半吐半呑(是乎旀) 應宗之妻金召史 以妻證夫 雖曰未安 覈實是急 常例難拘 不得已推問(爲乎旀) 屍親金陽才․呂光玉 恬不動念 不卽告官 有關風化 不可不嚴治懲勵
覆檢跋詞曰 俯壓之時 無他看證 眼目顋頰 亦是緊要之處 則致命之本於被打 灼然明白 故實因以被打致死懸錄(爲乎旀) 曲躬結縛 殆若負豬之狀 委其18)衣冠 假作遇虎之形 元日之白晝爛睡 可驗其達夜不寐 其所行兇 不言可知 元犯以金應宗書錄 干犯以金明甲書塡(爲乎旀) 應宗妻金召史(段) 不但以妻證夫 終涉未安 若非嚴杖究問 必難取服 故不得推問(餘與初檢同) ○評曰 初檢之云壓塞致死 詞證旣闕 形證不明 特以其傷處 皆不深重 故以理推之曰壓塞致死 此不無傅會之嫌 故覆檢去壓塞二字 然初覆檢之不相漏通 法禁至嚴 今壓塞二字 本無詞證 覆檢官胡乃曰俯壓之時 無他看證乎 竊見初案 明若觀火 是其疎處也
判付曰 接屋居生 只有應宗 乘夜鬪鬨 亦是應宗 而當晝閑寢 先期自避 俱被鄰里之疑 未免形跡之嫌 此獄正犯 捨渠而誰 然而致玉之常時失性 渠旣熟知 況以九寸之親 同居一埸之內 其所親厚 非比凡人(是去乙) 因一酒後之狂酗 至有夜半之戕殺 揆以常情 終不近理 必得可據之公證 可執之眞贓 然後獄情無疑晦之慮 犯人無稱寃之端(是如乎) 應宗․明甲等(乙良) 秋巡時 親執詳覈 鉤得實情狀聞
自他之分十三(山阪被驅 坑塹跌墮 根由爭山 實因折項)
高陽民李起宗等殺李景耈 ○覆檢跋詞曰 李景耈屍體 背後耳下 雖有許多痕損 擧皆略細 都非致命之傷 而項頸之蹲縮柔軟 最爲異常 左右欹傾 殆同無骨 扶而起之 以手搖之 則隱隱有聲 聲若咬牙 此實頸骨折傷 當下致命之明證(是乎等以) 實因(段) 以折項致死開錄(爲乎旀) 屍在處 卽山下平地 距山上爲九十步(是乎所) 以其地勢 想其光景 則暮夜之中 前者被打趨下 後者追奔至此 而或捽或打 以致項折(是乎矣) 伊等招辭 專事掩諱 此邊所言 亦無指的 反覆盤問 元犯難定 第以事理推之 李起宗之狠19)毒猖狂 最是首惡 打棺擬轉 旣去復來 則甘心殺人 於此可見(分叱不喩) 兩夜奔走 倡論糾黨 其身之口招明白 衆中奮迅 荷杖當先 舜霖之目覩丁寧(是如乎) 景耈之致死 旣由於衆人之伐喪 衆人之伐喪 實由於起宗之首倡 則執定元犯 當以首倡者爲主(是乎等以) 正犯(段) 以李起宗懸錄(爲乎旀) 李大成․李鎭英以下十二人 外面形跡 雖或有淺深之別 伊時事狀 均之爲隨從之人 並以干犯懸錄
巡營關詞曰 李景耈獄事(段) 一人致命 五囚拷訊 實非欽恤之道 其中李大成․李鎭英․李仁碧(段) 半年滯囚 屢次刑訊 亦可以懲其罪 並(只)特爲放送
本道審理啓曰 此獄疑端 實在於未執眞贓 硬定元犯(是白如乎) 蓋一村齊發 衆人同聲 昏夜疾逐 棒椎亂下 則眞是諺所謂衆瞽之杖 誰某先犯 何以知之 考於屍親之招 而明證不立 參以諸人之供 而實犯無著(是白乎) 則其作頭伐喪 雖是起宗 但以首倡之故 直驅元犯之科 終近臆決 有欠審愼(是白如乎) 本案所載 李得宗 巖崖跌落之說 雖非宜信之言 亦不能無疑 故臣於過路 歷見李景耈致死處 則山阪峻高 巖崖陡絶 而當初屍身 僵在其中 觀此地形 想其景像 景耈欲避棒椎 脫身奔突 坑塹岸谷 未暇明辨 顚頓撞撲 其勢必至 時値漆夜 咫尺難辨 不知不覺之中 跌墮20)巖崖之下 實非異事(是白遣) 雖以傷痕言之 肋脅之痕損 耳輪之皮脫 俱非當下致命之傷 且於項部 毫無外損 肉色如常 則其所折項 安知不由於跌傷乎 謂之捽曳而初無明證 歸之毆打 而亦無的驗 則景耈之死 雖曰折項 其所折項 莫知其由 假令被毆被捽(是白良置) 當時毆逐 非止起宗一人 則誰手致傷 從何區別 凡係殺獄 苟有一分疑端 不當遽然決折 況於此獄乎 罪疑二字 正爲此設 臣反覆文案 晝夜料度(是白乎矣) 遂以伐喪之首倡 歸於殺獄之元犯 恐非審克之道(是白齊) ○議曰 道臣設疑 雖若有理 旣謂之巖崖墮跌 則當於屍帳 求其實驗 無寃錄攧死跌死條云 自墮者 其力在下 所傷多在腿足及臂 若被推墮者 其力在上 所傷多在頭面及兩手腕 誠以自墮者必自惜 故下體先落 被推者出不意 故上體先倒 其勢然也 此獄屍帳所執痕損 都在於背後耳下 而實因則頸骨中折也 法文所云腿足及臂 皆無痕損 雖曰墮崖 必非自墮 豈可徑議其從輕乎 設令自墮 又與有意自戕將身自墮者 其情不同 何也 背後喊聲大起 脚下阪勢陡急 被驅如流丸 避害如逢虎 是火則投火 是水則投水 漆夜窘步 遂至墮坑 此是被驅而墮 非自墮也 賊兵被驅 墮於坑塹 則功在主將 良民被驅 墮於坑塹 則罪在首倡 昭昭然矣 是日21)伐喪之軍 無慮數十人 主其旗鼓者 非起宗而誰也 數人同毆者 猶可以手犯之輕重 別其首從 此則發軍成隊 有同戰伐 凡有死傷 責在元帥22) 起宗之遽議從輕 不可曉也 或以人主好生之德 差別於手犯之律 則可矣 執法之論 不當然也
自他之分十四(堤岸被擠 驀地跌墮 根由爭財 實因折項)
安義民林碩禎殺林光一 ○本道啓曰 碩禎 饒民也 光一 貧族也 爭錐利於五年之久 肆壑欲於卅錢之微 抱脚爭詰之時 挑動憤憾 執䯻顚拍之頃 斷送性命 而李順三之招 以爲眼或開閉 口或頷顑 摹出折項卽死者滾急光景 則光一之死 實由於碩禎之手 嚴訊得情 何如
別諭曰 安義林碩禎之獄 始因橐裏卅葉之錢 忽斷堤上千金之命 外面驟看 情節切憤 而大凡獄情 不出事理之外 方碩禎之逢著討債也 光一突入抱脚 至以殺我之說 直爲肆惡之擧 則碩禎一番手擠 容或無怪 忽地墜落 曾是不意 及其墜落 因此折項 又非所料 觀於墜落後要順三搜錢一段可知 然則手擠 無心也 墜落 不幸也 想其光景 殆近邂逅 揆以常憲 雖難遽議 此等處 不可不原情定罪 碩禎刑放
臣謹案 林碩禎之罪 宜作三層看 擠一層也 擠而墮於堤 一層也 墮於堤而折項 一層也 料其折而擠之 則厥罪當死 料其墮而擠之 則厥罪次死 擠之而已 則不中徒流 聖意蓋以爲擠之而已 故厥罰止於刑放 此服念之精義也
自他之分十五(死以毆傷 誣云自墮 根由爭財 實因被打)
義州民金興雲殺李召史 ○初檢跋詞曰 左肋血 堅硬 此是致命要害處 實因以被打致死開錄(爲乎旀) 李召史當下氣窒 顚仆房中 看證之招 明白無疑(是去乙) 興雲敢生死中求生之計 乃曰李召史自墮階砌 氣窒致死(是如爲乎乃) 當李女執鬚打頰之時 豈肯23)順受而不犯乎 金興雲(段) 以正犯懸錄
判付曰 蓋此李女左肋之傷 明是興雲右拳之毆 頹臥之說 旣有立證 步往之說 又已落空 揆以獄體 更無可疑 所謂李女空中涌身 自墮階砌者 明知其全出飾詐 而女性多褊 獄情無窮 興雲房戶之前 果有何許階砌 而方其自墮之時 亦有別般看證之人(是隱喩) 人之死生 亦大矣 按獄之體 所貴詳盡 此一款 更令道臣 嚴飭推官 詳査報來後啓聞
本道啓曰 房前之階 未滿二尺 庭中之石 不過一拳
判付曰 砌石圖形 亦非致命之地 依前訊推 期於輸款
臣謹案 被人毆者 其傷多在左邊 御判首以左右斷之 此服念之要義也
自他之分十六(死緣捽下 諉之自墮 根由損財 實因折項)
黃州民尹成太殺玉就廷 ○初檢跋詞曰 今此屍體 死已五日 而項頸浮高 其色靑黯 以手按之 皮骨相離 隨指有響 以手搖之 殆同無骨 左傾右欹 宛如瓠瓜懸蔓之形(是乎等以) 看證金德中之招曰 成太執就廷䯻子 忽自軒上 捽下庭中 正犯尹成太之招曰 執足拕下 數次蹴踏(是如爲臥乎所) 今見李荃 外舍樓軒 不過半間 自樓至階 以周尺爲二尺二寸 自階至庭爲一尺九寸 則其高半丈也 假使無心而跌墮 猶當折傷 況乘憤而打下者乎 ○評曰 此詞方聲明犯人之罪 乃曰假使無心而跌墮 猶當折傷 是開犯人脫出之路也 豈聲罪語乎 人自半丈樓上 無心跌墮 必其兩手據地 無折項之理也
判付曰 積憾於水軍之代定 惹鬧於身布之替徵 手勢話頭 轉益麤猛 半丈高樓 橫拕倒曳 折項致死 勢所必至 正犯初覆檢招辭 可謂爛漫自服 而外似輸款 內實售奸 二三爲說 終不吐實 及夫時月稍久 乃敢一反前說 歸之於失足自墮 究厥情狀 尤爲巧惡 依前同推 期於輸情
自他之分十七(望敵迎觝 仆於虛觸 根由使酒 實因折項)
延安民朱貴接殺李東贊 ○査官報狀曰 痕損狼藉 明是蹴傷之跡 詞證具備 皆傳死者之言(分叱不喩) 貴接亦不能全諱 初則曰 推擠岸邊 而蹴項與否 醉不能記 中則曰 拳撞其胸 而乳下一處 果亦手打 終則曰 拳撞手打 而又打其腦下 旣與鬪鬨 而重傷其項頸 何敢圖免乎 再推之後 忽又變詞(是乎乃) 朱貴接之爲正犯 斷然無疑 ○評曰 蹴項則項必有痕 胡無所論
本道啓曰 大凡殺獄 傷痕雖有許多 實因不過一處 今此李東贊之實因 明是項頸折傷 則諸般打踢之痕 姑捨勿論 原初折項之由 宜先理會(是白乎所) 孔世俊以最初緊證 身聽死者之言 其言曰 我先以頭 欲觝貴接 未及觝觸 自顚於地 又曰 以頭欲觝 虛觝仆地(是如爲白臥乎所) 蓋貴接向岸而來 東贊據岸而坐 望見其來 忽然起立 初若引頸而俯觝 乃忽虛觸而自仆 其身旣從高而跌下 其勢必委身而倒地 項頸之傷 在於此時 然則東贊之項折 非必貴接之手犯 特其仆地之後 拳踢隨加 此傷彼折 人我莫別 重以兩人共醉 各不省事 非但死者之不能自知 抑亦犯人之不敢自明(是白如乎) 向使東贊雖不折項 其他痕損 難保必生(是白乎矣) 第念斷獄之本 實因而已 實因苟有可疑 獄體終難完決(是白乎等以) 玆敢拈出疑端 妄陳愚見(是白乎矣) 傷處旣甚狼藉 詞證又皆雷同 惟輕之典 不敢遽請 依前囚推 抵俟處分(是白齊)
判付曰 貴接來問東贊之家 卽此獄緊情 則屍親初招中 不少槪見者 果何委折(是隱喩) 彼此皆不勝酒 主客互相撞胸 秦楚之戰 得失惟均 蠻觸之鬪 勝負何居 方其貴接24)之挺身 有此東贊之引頸 而扶執之世俊 未免放手 不知不覺之中 滾下於側岸滑莎之地 則東贊之折項 非貴接之所犯 其他傷痕 雖甚狼藉 實因旣是折項 則以此償命 果涉凌遽 卿等更加論理 回啓25) ○曹啓闕
判付曰 貴接直前東贊 撞著而拄脚 旣不堅牢 轉睛26)又不端的 於此於彼 可東可西 此所謂易地則然 在朝家審克之政 不可以此 硬定元犯 朱貴接身(乙) 加刑 減死定配
臣謹案 貴接初招 旣有推擠之說 及其再招 又有打腦之語 及獄旣老 乃粧虛觸之說 以爲求生之計 恐不可信 直以沈醉中事 恕以無情則可 虛觸自仆 至於折項 則臣未知合理也
自他之分十八(盡力搗築 諉之自撲 根由勃谿 實因被築)
新寧婦河玉蟾殺金召史 ○初檢跋詞曰 蓋此獄事 本以一箇磁器 轉成兩女鬪鬨 妄愎之性 遂至傷命 以妹殺姒 人倫之變也 而敢欲私和 不卽發告 獄老生奸 變詐多端(是如乎) 蓋此兩女之勃谿 非一朝一夕之故 平日不和 含毒蓄憾 厥惟久矣 不分死生 手勢交亂 膝搗足築 何所不至 一顚一伂 彼强此弱 屢搗之時 連呼哎呀 左右看證 旣皆目擊 則河女之爲正犯 十分無疑(是乎旀) 其夫踢脅(河用宅) 多出諸招 兩肋傷處 亦皆昭著 此或爲疑貳之端(是乎矣) 河女之築 氣銳於逞毒 其夫之踢 意在於解鬪 傷之輕重 惟此可知(是乎旀) 觀其鬪場 小小尖石 間間鋪地(是如乎) 相抱顚仆之時 下觸尖石 上受壓築 腦背之磕擦 胸膛之皮損 職此由也 醉鬨之傷 遂爲內損 口鼻血流 穀道糞出 舌吐腹脹 俱合於無寃錄醉飽時壓築條(是遣) 試用銀𨥁 其色不變(乙仍于) 實因(段) 以被築致死懸錄(爲乎旀) 正犯(段) 以河召史書塡(爲乎旀) 河用宅(段27)) 妹姒之間 不能善處 兩次之踢 旣出諸招 則干犯之律 在所難免(是乎旀) 金召史(段) 人情雖愛少女 家道宜重冢婦(是去乙) 愛憎或偏 扶抑太過 女恃其寵 婦懷其慍 升豆斗菽 俱作禍階 破盆28)欹盌 皆爲亂本 亦不可無罪(是乎旀) 屍親金慶鈺․朴白龍(段) 或以親兄 或以近戚 妄欲私和 無意報復 初旣曠日 終又乞葬 揆以人情 亦宜嚴懲(是乎旀) 覆檢官(段) 以永川郡守請來 ○評曰 近來檢跋 皆於起頭 備說痕損 屍帳所列 無論緊慢 再述一遍 甚者都把屍帳 付之先天 但以跋文 自作一篇 此不但獄體疎舛 抑亦文理重疊 能者之所當避也 然傷痕雖多 自有致命之傷 通論諸傷 歸重一處 然後 實因可定 正犯可執 雖一人獨犯 而打其脅搗其胸者 脇傷重則其實因當曰被打 胸傷重則其實因當曰被搗 斯不可不辨也 若兩人同犯 而金以打 李以搗者 打傷重則其正犯當曰金某 搗傷重則其正犯當曰李某 斯不可不辨也 今此跋文 乃於傷處 全事闊略 欲脫俗套 反29)拔精英河女所犯 但云膝搗足築 而搗何處 築何處 遂無所論 方圓長廣 雖載於屍帳 妹搗兄踢 都湊於脇肋 則明核其一片 執之爲正傷 斯亦可以闊略乎 外傷旣明 不必言內損 搗築旣明 不必言醉飽 而拕泥帶水 左摸右撈 有若痕損不明 而求諸無形者然 不亦惑歟 ○妻與妹鬨 扶抑兩難 妻雖百是 妹雖百非 其在體面 惟有打妻以解紛而已 河用宅之一番足踢 此俗所謂人事調也 塞責調也 豈至於深觸而重傷乎 以此生疑 錄爲干犯 終又論罪 亦未知其善察人情也 ○且所謂妹姒 於古無文 當改之曰妹嫂
覆檢跋詞曰 妹姒相殺 係是綱常之變(節) 自撲尖石之說 雖出母女之招 所謂尖石 不過小小沙礫(是遣) 自撲其身 必不30)至死 搗胸致死 明若觀火 看證之招 如出一口 按摩之驗 若合符節(是如乎) 胸膛之下 右乳之上 左右之肋 血 狼藉(是遣) 舌吐鼻血 又與無寃錄壓築條脗然相合 故實因(段) 以被築致死懸錄 正犯(段) 以河玉蟾書塡(爲乎旀) 金召史(段) 以姑證婦 雖若法外 今此妹姒之相鬨 原於姑婦之不和 故不得不如例推31)招 ○評曰 傷處雖多 犯者惟一 則何處之重傷 何處之輕傷 雖不甚覈 猶之可也(見法例) 今此獄事 兄妹同犯 主客宜分 豈可若是其囫圇乎 胸膛乳上 左右之肋 列如屍帳 而以武斷之曰 玉蟾爲正犯 玉蟾其伏乎 用宅之解鬪也 打而分之 蹴而起之 則打有所著 蹴有所觸 豈遂可食者乎 議獄如此 何以無疑 意此屍帳 其傷痕損痕 都不分明 故初檢覆檢 方圓尺寸 都無所論 然旣有血 則血 獨不可以尺量乎 堅硬則曰堅硬 柔軟則曰柔軟32) 而尺量未可已也 若使血 模糊漫漶 不可尺寸 則當據實言之曰 模糊漫漶 不可尺寸 而初檢所云內損醉飽等說 正合援引 旣不爲彼 又不爲此 以武斷之曰 被築致死 豈不疎哉 ○且所謂綱常者 君父夫爲三綱 父母兄弟子爲五常 妹姒非綱常也
判付曰 金女致命之端 只在於醉飽壓築二者之間而已 屍親看證 皆曰飮酒 則醉飽明矣 乘醉抱人 委身自仆 則勢必在下 彼亦隨倒 勢必在上33) 於焉相搏 觸傷要害 理所必至(是如乎) 玉蟾招中 蒼黃隨仆於腹上 不知觸傷於某處者 卽其實情 壓築亦渠自服 執此二端 細究情理 死在邂逅 實非故殺 如法償命 大非審克之政(是遣) 且聞前伯之言(前伯 謂前監司) 亦嘗起疑於此 雖有由我之罪 宜付34)從輕之科 玉蟾身(乙) 加刑一次定配(爲旀) 獄中懷孕 已至五朔 而矇然不察 因仍訊推 寧有如許獄體 萬一致斃於杖下 是一獄而殞兩人之命 後弊姑捨 殘忍甚矣 事足干和 情亦切惻 當該推官新寧前縣監 拿處
欽欽新書 卷17
祥刑追議 五
自他之分十九(斃以毆踢 詐云飮滷 根由爭財 實因被打)
安岳民李振春殺柳彦廷 ○覆檢跋詞曰 實因以被打致死懸錄 李振春(段) 相鬪在於夕陽 致命在於初夜 則雖有强辨之舌 難免殺越之名 正犯(段) 以李振春懸錄 金宅孫(段) 披髮之兒 謂有捉蟹之行 崩城之妻 謂有飮滷之意 做出巧言 欲爲立證 尤極痛惡
本道啓曰 大抵此獄 以言乎實因則胸膛上下之紫黯堅硬 脊背右傍之血 堅硬 最是當下致命之處 以言乎詞證則李東連․李夢長․李國亨等或云被打之說 一村皆傳 或云捽曳之故 面有血跡 或云推背歸家 頭䯻散亂 此皆伊時參證之言 則實因詞證 已歸脗合 被打致死 十分無疑(分叱不喩) 又況捐金而私和 尤爲殺柳之眞贓 使彼振春如無手犯 則初因三文錢之不給 以至殺越之境 後豈百五緡之輕擲 欲掩不關之事(是乎旀) 其言以爲恐怯於屍親烏飛之說 牽掣於里人蝟集之論(是乎乃) 使其心而白白無瑕 語其35)本事而昭昭易辨 則屍親託何事而索賂 里人生何怯而勸和乎 此所謂頭面欲掩 手足已露也 其所粧撰 豈不苟且 彦廷本以孤弱之蹤 寓於諸李之村 性又使酒 人皆厭疾 振春以其族盛之人 兼操里中之權 前後左右 莫非親黨 今於殺變之出 扶柳者少 助李者多 鄰族並起 蒼黃奔走 或私和之勸成 躬運賂錢 或訃書之僞造 退定日子 彌縫之計 益急掩護之跡愈彰 周旋之辛勤 雖託村無事之說 擧措之慌忙 顯有藏不得之態 遮鎌之計 未免齟齬 偸鈴之贓 不覺綻露尤見 其彦廷之死 實由36)於振春之手(是白乎旀) 雖以捉蟹飮滷之說 把作今日藉口之端(是白乎乃) 此皆成春輩之慫惥 乃有覆檢招之做出(是白可尼) 及其更覈 奸情莫掩 則捉蟹便屬烏有 飮滷自歸氷消(是白去乙) 猶且齗齗 藉以鳴寃者 可知求生之計 至於捏無之擧(是白乎所) 行兇之跡 旣如彼無疑 傅生之端 有不可擧論 依前訊推 期於得情 斷不可已 令該曹稟處(爲白乎旀) 屍親母子(段) 致死三日 始乃發告 則37)貪戀讎人之貨 全昧戴天之義 罪關倫紀 有難容恕 而曾已刑勵 不必更論(是白遣) 吳召史(段) 以此無疑之獄 上誣聽卑之天 不可以爲夫訟寃 置而勿論 自臣營從重科治(是白齊) ○評曰 此案 別無可觀 惟其詞理條鬯 特錄之
自他之分二十(斃於毆撞 眩以砒滷 根由爭水 實因被打)
鎭川民朴師晦殺李處常 ○初檢跋詞曰 今此屍身 合面之後肋傷痕 旣甚廣闊 亦方浮高 皮膜相離 隱隱有響 與無寃錄打傷條 脗然相合 第念色雖靑紫 旣無 痕 形雖浮高 不至堅硬 不可以此執爲致命之傷(是乎旀) 金重協之招曰 朴師伋手自抱持 灌以米泔 而趙尙玉以爲飮滷 李處愚以爲服砒(是如爲乎矣) 三日不食之餘 眞若服毒 豈38)何能作氣除草 用力行步乎 腹部旣不靑黑而膨脹 口眼亦且緊關而乾燥 則服毒之說 卒無明驗(是如乎) 處常以至貧之人 當此窮春 朝夕絶火 及其被毆之後 不勝憤痛 三日不食 氣力澌盡 更見師晦 恚憤層激 將欲執鬚 忽地垂盡(是乎等以) 實因(段) 以被打後忿恚不食氣塞致死懸錄(是乎旀) 致死之日 其妾方召史饋以麥餠 飢腸喫硬 慮其滯塞 氣絶之後 灌以米泔 揆諸事理 亦或無怪(是乎旀) 正犯朴師晦(段) 見其絶命 先已逃躱 乞飭鎭營 期於捕捉(爲乎旀) 其弟三人 亦皆逃走 第二師孟 僅爲捉得 其兄去處 嚴杖究問 終不直告(是乎旀) 屍親李啓興之招曰 其父被打時 著中衣有血染之痕 故當場取見 只有黃赤數點 ○評曰 此獄實因 可擬者多 一曰被打 二曰飮滷 三曰服砒 四曰忿鬱氣塞 五曰飢餓氣絶 六曰食滯氣壅 凡此六症 雖皆臚列 宜於六中 執其五症 條條劈破 明其不然 乃執其一 以定實因 卽斷獄之法也 今此跋文 平列六症 取其三四 混合牽連 以作實因 其餘數三 旣不取用 亦不劈破 將信將疑 如取如捨 天下其有是乎 且此六症之中 惟被打一條 爲人作之孼 其餘五條 皆自作之孼 人作之孼 宜有正犯 自作之孼 宜云被告 今其實因 混合三四 而朴師晦則執之爲正犯 其無寃乎 飮滷服砒 皆無實驗 旣無實驗 自歸誣招 旣知誣招 應覈奸謀 今也但錄其誣 不覈其奸 知獄者如是乎 當場檢驗 聽言觀貌 必有破群疑執一眞之道 囫圇呑棗 胡至是乎
覆檢跋詞曰 仰面胸膛 合面脊背及左右腋胑 肉色紫赤 按之柔軟 指以點起 白色卽見 此屍身之變動也 右邊額頰紫赤之處 按之柔軟 指以點起 仍然紫赤 此被打之痕損也 右後肋血 紫赤處 按之微硬 指以點起 仍然紫黯 此方是傷處也 論其部位 額頰後肋 雖係要害 參以苦招 死者牽痛 恒在項肋 則方其捽也 額頰受損 方其擲也 後肋觸傷(是乎旀) 額頰旣無硬意 後肋乃黯且硬 此是致命之傷也 實因(段) 以被捽擲傷損致死懸錄(爲乎旀) 處常以飢餒氣乏之人 當師晦悍惡之手 一被捽擲 當下氣絶 自此扶歸 委頓廢食 畢竟致命 在於三日之內 則師晦於此 何以脫矣 扶歸之日 先已逃躱 則渠之所犯 斯爲證矣 況其要害之傷如是顯著者乎 譏捕償命 斷不可已 至於鹽滷砒礵之說 處愚父子極口發明(分叱除良) 試用銀尖 微變卽去 則初無可疑 不足多辨 ○評曰 此跋 比之初檢 不啻破竹 斷獄如此 亦已難矣 然捽者 執髮而曳項也 擲者 把身而投地也 傷在項頸 而其傷由捽 則當云被捽 傷在脇肋 而其傷由擲 則當云被擲 二者之中 宜執其一 兩手執餠 謂之被捽擲可乎 旣用捽字 則項骨之有無折傷 宜亦明言 但以額頰之傷 兼應捽字可乎 此其疵也 且傷損二字 豈非衍文 被打不言傷損 被踢不言傷損 何此被捽擲者必言其傷損乎 贅矣
三檢跋詞曰 暑月之屍 旣經十日 肌肉腐消 蟲蛆亂動(此下 似有缺文) 外皮微堅 此爲可疑 旣無顯痕 有難輕斷(是乎旀) 以言乎詞證則被打之狀 苦主亦云不見 但以生前之叫痛 知其鬪場之被打(是如爲乎旀) 雖以金晩奉爲參證(是乎乃) 晩奉於此 亦云不見 一向發明 無一可執(是乎所) 被打三日 遂至致命 法當成獄(是乎矣) 疑晦之端 亦合舒究(乙仍于) 眞若廢食 眞若叫痛 何能於死日之朝 躬自除草乎 何能於師晦之來 直前把鬚乎 若於此時 或有師晦之手犯而卽地昏仆 則春覺以其至親 何以謂之無是乎 方其昏窒之時 方召史灌以米泔 抑又何意乎 蓋此處常以抱病至貧之人 當此窮節 飢餒氣澌 略被手犯 以致添病 把鬚更詰 氣盡神昏 因以致命 明白無疑(是乎等以) 實因(段) 以被傷飢餒氣澌致死懸錄 ○評曰 覆檢四檢 傷痕明白 奚獨於三檢之狀 都無痕損乎 聞腐臭而回鼻 見蟲蛆而合眼 徑謂之無痕也 審矣 一言而蔽曰 兇身之逃 已在初鬪之時 則傷之深重 推此可知 特以此獄 奸竇交穿 譎蔓相縈 或稱飮滷 或稱服砒 或稱除草 或稱灌泔 或稱39)絶食 或稱喫餠 語皆矛盾 情以疑亂 原初屍親 亦不無約和掩跡之招 故其眩惑如是也 此等處 宜執大贓 以破群疑 何謂大贓 兇身之逃在初也(死後逃 則其情差輕)
四檢跋詞曰 暑月之屍 旣經一望 腐落無形 便同骨檢 而仰面(段) 胸膛近左 血 處 色黑而微硬(是遣) 心坎上邊左右骨 赤黑而微硬(是遣) 合面(段) 左肋脇上下 色黑而微硬(是如乎) 惟此四處 豈非要害必死之傷乎 檢驗之法 雖日月旣久 其眞正傷處 例不腐爛 亦不色變(是如乎) 今此屍身 腐爛已極 全身上下 一色乾黑 看檢無路 謹依無寃錄 多取新汲40)水 半日淋洗 則向之乾黑者 盡成白色 無異新屍 微瘢細痕 無41)不畢露 上項所論胸膛心坎肋下脅上 其痕明白 其色顯著 不但血 微硬宛然 肉色赤黑 若非寃痕不消 天理本然 則滿身黑色 盡變爲白 獨此數處 依舊不變 有是理乎 雖以正犯之招 觀之 田溝爭水 渠亦自服 觀其狀貌 極其兇42)惡 旣與相爭 寧不犯手 正犯 則曰不打 屍親則曰被打 於其中間 無一參證 許多奸誣 以此眩亂(是乎矣) 被打三日 遂至致命 旣死一望 尙留傷痕(分叱除良) 致命之日 卽地逃避 抑何故也 雖曰服毒 口中穀道及項下腐傷之穴 揷入銀尖 色久不變 服毒之說 自歸落空(是乎旀) 四處傷痕 明白無疑 實因(段) 以被打致死懸錄 ○評曰 三檢於此知所愧矣 腐爛之屍 初不淋洗 隱伏之傷 徑云無痕 歸之於餒死 不亦寃乎 但覆檢云 兇身之逃 在扶歸之初 此云兇身之逃 在致命之日 未詳孰是
本道啓曰 此獄(段) 打擲致死 不出三日之內 要害被傷 益著四檢之後 始則脫身而逃躱 末乃借口而疑亂 種種眞贓 節節綻露 窮人之抱寃 固已矜惻 老獄之生奸 尤極痛惡(是白置) 方令嚴訊 期於納款
判付曰 朴師晦獄事(段) 屢度詳看 疑晦多端 始因檢驗之失實 而實因屢換 終因屍親之私和而獄情忽眩 外面驟看 固多起疑之端 細究脈絡 不出料量之中(是如乎) 大抵好生惡死 人之常情 服毒死自縊死自刺死 是豈人人所易辦哉 況處常以有室家無故之人 無服鴆毒自戕之義 則雖家藏滷汁 囊置砒屑 初豈有一勺水取飮之理哉 當初趙尙玉․李春覺輩以滷水砒水等說 互相和應者已惹 畢竟服毒之漸特無術以實之 於是以死中求生之計 符同方女 慫惥方女 獄中勸食 厚意難孤 家間養子 暗逕可想 然猶不欲顯然營護 以露私和之跡 故以一器半器之說 依俙說去 置之然疑之科 復以李震燮一人 援證其夫之服毒 及夫李處仁之招出而其造言之階梯絶 原其設心 節節巧惡 當下致命之痕 旣如是分明 元犯粧撰之供 又如彼違錯 則此獄固當斷之以償命 不當歸之於傅生(是隱乃) 朝家每於折獄 若見一二分執疑之端 輒令更査或酌決者 槪不欲自信己見耳 此獄服毒之說 勿論事之虛實 言之眞僞 成獄幾年 致此葛藤 則不可以獄老生奸 置之不問 更令道伯別定剛明官詳査具意見狀聞(爲有矣) 鹽水一節 方女之外 或有他人之參見者(是隱喩) 反覆窮詰 期於究竟之意 一體分付(爲旀) 道伯檢官推考事 依回啓施行
本道査啓曰 蓋此獄事 實因懸錄 雖有參差 被打致傷 大體皆同 雖以元犯之招觀之 當初相詰 渠亦自服 相詰則相鬪 相鬪則相打 勢所必然 奚必問矣 撞之築之 旣出屍親之供 打我辱我 又有晩奉之證 寃身之死 果誰由也 若云服毒 則43)滷礵二字 卽是過去之說 若云食傷 則44)麥餠一片 又非關格之物 趙․李酬酢 旣如彼虛謊 方女供辭 又若是明白 則45)曰毒曰餠 不必再論(是白遣) 鄕廳飮藥之說 莫掩符同之跡 田畔除草之語 不過錯認之致 觀於震燮之招春覺之供 足以覰破(是白乎旀) 且所謂服毒之說 本是兇人之例套 初非苦主之宜言(是白去乙) 今此方女做出無根之說 致令讎人藉爲救活之資 予之食則欣然甘受 託其子而恬不知愧 背夫忘讎之罪 不可不懲(是白乎旀) 正犯之一向粧撰 極爲巧惡 依式同推 期於輸款(爲白遣) 震燮之綢繆倡和 情狀可惡 自臣營從重勘處(是白齊)
判付曰 鹽水一節 最屬疑晦 而觀此査啓 方女背夫之罪 節節難掩 震燮眩獄之罪 一一自服 其餘諸招 無不歸一 師晦於此 焉逭當律 但致死人處常 被打之越三日 躬往春覺之家 手鋤南草之田 遂以其日致命者 殊爲疑端(是去乙) 道伯査官 皆無一言盤覈 論以獄體 疎漏甚矣 道伯推考 査官從重推考 申飭推官 使之詳問報來 更爲狀聞 覆檢三檢 本道之題 一不載錄 亦難免不察 此意一體嚴飭
臣謹案 此獄到此 可無疑矣 聖意猶不忍遽斷者 蓋此死人 本是飢餒奄奄之人 輕輕一打 猶足致命 故疑其手犯本不深重 所以求生於必死 不忍遽斷也 猗歟盛矣
自他之分二十一(斃以毆傷 陡云服毒 根由爭山 實因被打)
安岳民景致光殺黃彩圭 ○初檢跋詞曰 實因(段) 以服毒致死懸錄 景致光(段) 以被告人懸錄(詞云 身無被打之痕 又云銀𨥁色變)
覆檢跋詞曰 左肩胛紫色成 處 右後肋紫赤成暈處 明是被打之傷也 左肩雖係歇處 乃自頰下直抵肩上 皮肉若是浮高 此必肩上之毒氣 蓄積向上而然也 法文曰 雖歇處 重傷則死 老殘之人 有一於此 固可致命 況肋下之傷 亦在要害 實因(段) 以被打致死懸錄(爲乎旀) 頂心 門 血紅宛然(是如乎) 法文曰 凡傷下部之人 其痕皆現於上 又曰 腎囊傷破 門血紅 此是檢驗之本理 故腎囊諸部 別加審察 無他顯著之痕 恐是後肋之傷 上作 門之紅(是乎旀) 參以諸供 彩圭之死 專由致光(是去乙) 敢以不見不打 一直發明(是乎乃) 受舁者 實犯之斷案也 行賂者 生怯之本證也 雖欲粧撰 其可得乎 正犯(段) 以景致光懸錄 景太英(段) 係是以父證子 故不得取招 ○評曰 門發紅者 腎囊之脈 直由督脈(督者 裻也 衣之後縫曰裻) 上達腦袋故也 腎阜雖無傷處 若於肛門之底 陽莖之根 或被足踢 則外雖無痕 上必發紅 今乃曰後肋之傷 上發 紅 則非理之疑也 左肩右肋 旣執二傷 則其論當曰左肩之傷 部位雖輕 却被重傷 右肋之傷 傷痕雖輕 本係要害 兩傷合毒 難免一死 如是則事理明矣 今此所論 似欠明核
三檢跋詞曰 今此屍身 已經兩檢 爲日稍久 仰面之左肩胛上紫黯處 圓圍已過七寸 按之堅硬 明是打傷(是遣) 合面之右肋脅下靑黑色 皰胗雖曰不起 比他腐處 似亦有間(是乎矣) 苦主之招曰 彩圭生前 痛其腰脇(是如爲乎所) 屢以法物 多般澆洗 而按之柔軟 別無血 似不可以傷處執定(是乎所) 致命之傷 左肩而已 彩圭平日略有欬嗽之症 年過六十 已成老殘之物 雖被輕毆 猶足致命(是去等) 況以松木之棒 重打肩胛者乎 法曰 雖歇處 被打至重者 傷處紫黯(乙仍于) 實因(段) 以被打致死懸錄(爲乎旀) 景致光(段) 聞人偸葬 糾黨持棒 及其上山 逢人卽打 亦是賤流之常事(是遣) 且以就三之招觀之 致光先打 就三次打 而就三之面部傷痕 至今顯著(是乎所) 昏夜亂踏之中 諸人四散 彩圭獨在 顧安得辨其老而捨之乎 正犯(段) 以景致光懸錄 ○評曰 三檢 單執左肩之傷 精核可悅
巡營題詞曰 黃彩圭雖年過六十 山上往來 無故致命 有是理乎 景致光 雖以初不見面 縷縷發明 聞有偸葬之變 惶急上山 不問老少 逢人必打 自然之勢也 致光之爲正犯 明若觀火(是去乙) 初檢謂無傷處 乃以服毒致死 爲之實因 豈不可訝 服毒二字 觀於諸招 都無苗脈之可尋 傷痕二處 觀於後檢 皆有形色之難掩(是去乙) 如是違錯 抑何委折 當該刑吏 嚴刑究問(次) 星火捉上(爲旀) 覆檢三檢 其實因被打 若是明的 則此獄正犯 更無疑端(分叱不喩) 舁病投託 順受不拒 則其有犯 可知也 賫46)送錢貨 以冀無事 則其有犯 可知也 彩圭 之聲 就三聞之旣詳 則其被打可知也 獄情到此 更無可疑 覆三檢官 約日會推 窮詰推47)服 黃彩中之潛受賂物 張紅燁之居間緩頰 不可無懲 並刑推一次放送(爲旀) 覆三檢之實因執定 雖是明的 不試銀𨥁 未免疎漏 兩檢刑吏 亦姑附過
本道査啓曰 此獄(段) 以言乎實因則旣云被打 而遍身無痕 或疑他祟 而銀𨥁色變 則初檢所以不得不以服毒懸錄(是白遣) 論以覆檢 則肩上血 元非速死之傷痕 脇下紫赤 乃爲致命之要害(是白乎矣) 及至三檢 稍歇之肩痕 自在 最緊之脇傷無跡(是白乎) 則所謂實因 不可謂之明的矣 以言乎詞證則俱是屍親 初非公證 而彩中․取辰之招 初檢則曰左脇被打 而未嘗言肩胛 及至覆檢 始見右脇之紫赤 左脇之血 乃言被打後痛處 在於腰脇 亦在肩胛 以弟以子而不辨傷處之左右 覆檢三檢而輒隨檢官之執定 强所不見一辭納招可乎 被打時看證 乃是其弟其姪 而弟則曰 渠先被打 回避不見 姪則曰 只聞 聲 認爲被打(是如是白遣) 中泰所稱 參見諸人 或初不上山 或先已逃避 則詞證亦不可謂之明白矣 蓋殺獄緊情 無過於行賂求和 而犯人之乞憐 間或有之 屍親之先索 未之聞焉 今此求和 初非致光之所爲 乃是彩中之先發 則此足爲致光妻執言之端 況且彩中所索 非直棺價 賣其兄屍 諱其姪眼 徵索而不念告官 趑趄而屢延時日 變幻致命之時刻 圖成掩跡之奸計者 亦足爲景哥輩發明之端 雖然此不過屍親無倫之致 豈足爲致光脫空之案 致光 乃以方强之血氣 驟聞偸葬之警報 怒拳急步 咆喝趕來 則忿氣所使 手勢所及 縱橫驅逐 踊躍毆踢 必是次第件事 見其墳形 但言無可奈何 推以常理 寧有是也 只見就三 不見彩圭 似是掉脫求生之計 而誤認地師之說 旣出於太英 逢見彩圭之招 又發於墓直 則其所謂不見而不打者 必是粧撰(是白遣) 擔來而安受 則其心之不能白白可知 討錢而不拒 則其計之亦且區區可知 所執傷痕 雖非致命之緊處 年旣癃老 猝被壯年之毒手 則無寃錄所云雖歇處 傷重則死者 正謂此獄(是白如乎) 實因雖不明的 旣有肩胛之痕 則不可不謂之被打 詞證雖不統同 旣有趕逐之事 則不可不謂之下手 加以行錢一款 終焉48)難明之端 則殺獄體重 依前訊推 未知何如(是白喩) 令該曹稟處(爲白乎旀) 景致光(段) 還囚郡獄 恭俟處分(爲白遣) 干連諸人 一倂放送(是白齊) ○評曰 此啓抑揚翻覆 深得議讞之體
刑曹啓曰 此獄(段) 屍親則曰肋脊被打 檢官則曰肩脅被傷 打著於肋脊 而傷見於肩脅 一可疑也 初檢則曰實因服毒 覆檢則曰實因被打 痕損自在 而執定相反 二可疑也 肩胛脅肋之傷 覆檢則曰紫49)暈 三檢則曰靑黑 紫暈則致命之傷也 靑黑則肉色之變也 兩檢所見 如是相反50) 三可疑也 傷處則屍親之供曰左曰右 形色則檢官之報 或紫或靑 將何以憑信乎 檢用銀𨥁 本是恒例 雖無服毒之說 難廢應行之法(是白去乙) 初檢實因 旣曰服毒 而覆檢三檢 不試銀𨥁 抑何故也 檢體疎漏 不可無警(是白乎矣) 死者之癃孱 雖極 兇身之手犯難掩 先行賂物 以圖私和 執跡以論 將何昭脫 不可以傷處之相左 檢狀之違式 遽議惟輕 如前訊推 期於得情(爲白乎旀) 覆三檢官 並(只)從重推考 何如
判付曰 黃景兩邊之說 本不足有無 獨邦衡大․張鴻燁兩人 似爲公證 而衡大則51)不見毆打光景 鴻燁則52)只干傳賂一事 又何從以憑信乎 大抵致光之前後招辭 直是推諉之言 別無粧撰之端 而屍親諸招則隨檢隨變 欺詐橫生 傷處則以左爲右 死日則回晝作夜 此已無一分人理(是遣) 黃彩中之招曰 誤認地師之說 聞之於景大英 則又何與大雄對質(是隱喩) 順受病人 辦給葬需 此爲犯手之眞贓 而私和之囑 旣出於屍親 因此圖免 容或無怪 且以事理推之 癃老垂死之人 半夜從嫂之葬 豈必臨壙乎 屍親初檢之招 亦曰欬嗽兼發 如此奄奄者 何以上山乎 藉令彩圭之死 由於致光之打 祖墳偸葬 禁斷毆打 本是常情 況毆打之跡 終未十分分明者乎 以此實因 以此詞證 摸索斷定 因成鐵案 終有抑勒之嫌 致光身(乙) 參酌定配(爲旀) 屍親黃彩中(段) 擔亡兄之屍 索讎人之賂 情狀痛惡 嚴刑一次放送(爲旀) 檢官(段) 初檢之不覈傷處 覆三檢之不試銀𨥁 大是顚錯(分叱除良) 外此疎漏 不一其端 察之不明也 故擇之不詳 擇之不詳也 故覈之不嚴 覈之不嚴也 故言之如說夢 其在懲勵之道 當如律重勘 而近來檢官 傳示檢案 如印一板 誠一當禁之大端(乙仍于) 前此兩檢同異 輒皆屈法勿問 以示各盡己見之路(是如乎) 此獄雖難曲恕 宜有裁量 初檢官安岳郡守金魯永 覆檢官文化縣令李英澤 三檢官 載寧郡守金基厚等 一倂罷黜(爲旀) 道狀條列 難免忽略 檢辭違錯 亦無可否 該道臣推考
自他之分二十二(斃於捽曳 諉之灸毒 根由吝財 實因折項)
永同民李次得殺姜中行 ○初檢跋詞曰 實因(段) 以曳項致死懸錄 李次得(段) 以被告懸錄 ○評曰 不見全篇 無以詳也 然折項致死者 犯人或歸於被告誠以自墮而折項者 亦時有之也 今旣云曳項 則曳者明有其人 烏得以次得爲被告人乎 卽曳一字 其全篇之疎謬 可知也
覆檢跋詞云 起鬧於放牛齕菽 乘憤於揮拳執䯻 遂至殺越 不亦悖乎 鬪鬨時看證之人 見之旣明 病臥時慰問之人 言之且詳(分叱不喩) 屍帳傷痕之外 顯者 項頸左右髮際則艾灸之痕 極其狼藉 頷頦左右胸膛則皮磨之跡 亦甚分明 卽此數者 次53)得之捽曳致命 不可諱也 執䯻之事 渠亦直陳 禱神之節 渠亦不欺 執䯻者 捽曳之明驗也 禱神者 恇怯之實跡也 斷案已成 更無疑端 第其項頸 向後搖之 則殆無骨力 向前搖之 則稍有勁意 又其一縷之命 延至十日之久(是如乎) 如果折項 則向前稍輕 踰旬不死 有是理乎 食飮54)之欲呑還流 言語之欲吐旋訥 似緣咽喉之堵塞 而屍親郭女之言 初招曰 不飮不言 三招曰 或吐或呑 其餘諸人或告死者之言語 或云擧匙而灌水 則亦非塞喉而死(是乎矣) 但其委臥之日 項每仰天 頭低向後 干連諸人之招 鄰里衆民之言 同然一詞 無少參差(是乎旀) 未死之時 每以項骨之違折 不得任意而屈伸 不勝刺痛 屢施艾灸(是如爲臥乎所) 實因(段) 以被捽曳違骨致死懸錄 正犯(段) 以李次得懸錄(是在果) 中行新遭子女之喪 便同喪性之人 而苗生未久 牛齕不多(是去乙) 不思鄰保之義 乃觸悲苦之腸 哭子之日 決死以鬪 不亦悖乎(分叱除良) 旣云執䯻 可知捽曳 況其手擢之髮 至於半掬之多 此又捽曳之緊贓(是去乙) 乃以臨死艾灸 作一話 而捽曳之狀 終不直招 嚴刑究問 期於得情 恐不可已 ○評曰 不云折項 皆云違骨 抑何意也 人身諸骨 無慮百數 所違者 何骨也 折項者 前搖後搖 並無骨力 而此屍前勁而後折 故改云違骨歟 不知項之爲名本據後骨 故前曰頷頦 後曰項頸 昭載於圖格 但使後骨果折 斯謂之折項 豈得云違骨而已乎 違骨者 兩骨相銜之際 不能妙合之名也 此屍頭折而後垂 全無骨力 豈僅違骨而止乎 初檢曰曳項 覆檢曰違骨 皆於前勁一款 有所疑顧而爲此含糊也 豈不謬哉 且項之違折 不必爭也 被打而折脅死者 實因曰被打而已 脅之違折 不復問矣 被踢而折脊死者 實因曰被踢而已 脅之違折 不復問矣 奚獨被捽而折項死者 必於實因 並論其傷痕乎 若於跋詞 聲明此例 而單以被捽二字爲實因 上司未必曰違格也 何不出此
本道啓曰 蓋55)此獄兩檢之案 曳項違骨 實因不合 被告正犯 懸錄各殊 頰頤皮磨 近於曳項 食嗓56)色靑 襯於違骨 告犯之間 戕害者同 而初覆所見 髣髴相似(是白如乎) 惟彼齕菽之牛 甚於踐葵之馬 凉處飼之 是特古人之美事 移怒主者 無怪甿隸之悖習 折草者申金 始有山上之傳呼 拾莠者丁得 終見門前之救解 事端起於細微 寧有欲殺之心 驚憤由於吝惜 可見必打之勢 且夫半握之落髮 尤是亂曳之斷案 頭部之異於平人 已有官前之供 灸毒之發於盛夏 亦出理外之言 地龍勸服 是果醫治之方 屠狗爲忌 故驗窘遁之詞 往來田野之事 旣無立證 祈禱痘神之擧 實緣生怯 縱以十日之稍久 謂非折項而致命 方當二子之連化 豈忍犯手於喪性 況於鄰比之誼 有此殘毒之變 則中行之抱寃 理在必報 次得之行兇 難以終諱 本事雖出於無情 獄體有難於從輕(是白乎乃) 方令依式同推 期於輸款(是白齊)
判付曰 李次得獄事(段) 詞證則沒把捉 情跡則無形現 以至屍帳檢驗 非瘢損則灸痕 初無堅硬黑黯等處 則成獄一款 似有更商量(是隱乃) 鬧端起齕苗之牛 鬪勢若張距之鷄 捽髮而被傷旣多 曳項而受毒亦重 則因以致死 勢所必至(分叱除良) 潔沐淨衣 躬禱神牀 雖云全連彭之所慫惥 渠若無犯 顧何必傴僂乞怜57)於巫覡 以祈其命乎 次得身(乙) 姑令依前訊推(爲乎矣) 言聽面稽 若有參恕之端 勿以判下爲拘58) 須卽報營 仍又枚擧狀聞
自他之分二十三(死於咬壓 疑于自盡 根由奸淫 實因被咬)
永同婦李召史殺官婢蓮臺 ○初檢跋詞曰 今此蓮臺 有夫有子 非曰無親 其夫不孫 老妄特甚 其子金發 眩亂爲事 父子一心 終始漫漶(是乎乃) 李益孫曰互相捉搦 劉召史曰無所省覺 而金中器與金發酬酢之招 有可以覰得情實(是乎遣) 糞門之突兀糞出 脗合於法文所謂出氣不得命絶之文(是乎旀) 耳輪耳根 咬痕狼藉 而其中一處 內外洞穿 可容一齒59) 狀如破癰之鍼穴(是乎遣) 左頰皮爛處 爪痕宛然(是乎所) 李女淫行 蓮臺發之 由此發憤 乃以糞汁 抹口納吻 如是之際 以足按手 其皮爛之痕 至於二寸 則手毆之猛 齒咬之毒 推此可知 氣嗓60)心坎 旣著靑紫之色 肚腹項頸 又多膨脹之處 若論致死之根要 不出氣塞齒咬之間(是乎所) 糞門突出 雖與氣塞之說相合 若其諸般形證 與無寃錄口齒咬傷條 無所差爽 故實因(段) 以咬傷致死懸錄 正犯(段) 以李召史懸錄(爲乎旀) 屍親不孫(段) 聽言觀貌 必非率性之人 其子金發(段) 不思爲母而報仇 乃反聽人之慫惥 先旣發告 後又呈訴 掩護凶人 欲緩其罪 不可不嚴究 干連金中器(段) 爲其兄嫂 誘其妻族 欲圖無事 容或無怪 而獄體至嚴 不可無罪 ○評曰 氣塞命絶云者 謂外無傷處 不得不以氣塞執症也 今此蓮臺之屍 以耳根要害之地 受口齒咬傷之毒 瘡口周回 皮肉損爛 與法文相合 其爲實因明矣 又何以氣塞之說 交亂其間乎 若云糞門突出 腹部膨脹 爲氣塞之明驗 則其實因之論理也 又當劈破咬傷 明其毒之不甚 表章氣塞 顯其證之無他 以定氣塞之義 兩騎作說 豈容如是 但其形證 恰似服毒 銀𨥁之探 亦胡不爲也 疎矣
覆檢跋詞曰 仰面之耳輪穴穿 合面之耳根傷處 內外相通 口齒嚼痕 十分明的 耳根旣是速死之處 而瘡口周回皮肉損爛 脗合於無寃錄咬傷之文(乙仍于) 實因(段) 以被咬致死懸錄 今以獄情言之 屍親兩人 始請償命 末云病死 荒亂而不的 變幻而無憑 鄰證之招 亦復如是 ○評曰 覆檢專以被咬立義 而無氣塞之說 比初檢明矣 然糞門突出 腹部膨脹 無所劈破 若營題執以爲說 將若之何
本道啓曰 蓋此獄事 極狠毒也 絶寃酷也 被打於大寒之時 致命於半晌之間(是白如乎) 至褊者 婦女之性 至醜者 淫奸之說 而乃以褊性 忽聞醜語 則毋論本事虛實 卽地憤怒 勢所必至 方其納穢於口中 決無順受之理 且當踞坐於胸上 可見猛毒之狀 壯老不敵 咬毆交加 無人救解 快意逞憾 耳輪缺落 明有亂嚼之痕 心坎深黑 必是重壓之驗 且其糞門之突出 鼻竅61)之血流 皆合咬壓之文 扉外曳出 已有不孫之招 橋上僵臥 亦見劉女之供 而喪性之夫 不肖之子 無意報復 有關倫紀 姻戚勸解 雖無私賂之跡 前後告訴 都歸胡亂之科 而實因分明 詞證具備 其所償命 斷無可原 或以初不犯手爲說 或以無辭發明納供 屢變其說 尙今抵賴 論其情狀 極爲狠惡(乙仍于) 今方依式同推 期於輸款(是白齊) ○評曰 此啓行文 條鬯可悅 但咬壓二字 其在無寃錄 本無連文 各爲一證 今云糞突鼻血 皆合咬壓之文可乎 然且糞門突出 口鼻血流 本是無寃錄壓塞口鼻條形證 與齒咬無涉 今武斷白撰 以爲咬壓之文 仍與初檢官之兩騎作說 爛漫同歸 嗟乎惜哉
判付曰 金發之狀 眞諺判異 不孫之招 立落懸殊 參看但稱橋邊之僵臥 詞證汎說街上之傳聞 外此疑端 不一而足 元犯發明之言 屍親則甘心和應 婦女鬪鬨之變 厥夫則無意保抱 尤萬萬怪駭 初檢官所謂雖謂之氣塞殞命 亦可見62)者 縱有鉤索之見 不無然疑之意(是如乎) 雖謂之三字 果足爲折獄之符契(是乙喩) 大抵鄕63)俗 一有被打 舁置讎家 以之施惡而討食 觀其舁置 而犯人可知矣 金中器於屍親爲姪婿 於元犯爲嫂叔 李女於此 若無手犯 豈爲妻姑反害兄嫂 方其擔舁而徙之也 不於妻姑之門 必於兄嫂之家者 可謂眞贓 訊推時 何不以此發問目取招 徑先決放(是隱喩) 事係淫穢 有難遽決 分付道伯 出意見詳査狀聞
臣議曰 施惡討食者 大明律所謂圖賴也 圖賴之獄 例多自戕 謹按無寃錄 中毒死條云 凡服毒死者 糞門突出 肚腹靑脹 口鼻出血 所列諸症 與蓮臺之屍 七分相合 安知被咬之後 必無服毒之事乎 初檢之跋 道啓之文 皆歸重於氣塞 惟其實因 執作咬傷 以此觀之 此獄若非服毒 委是氣塞 但執咬痕 歸之咬傷 恐未必得正也 屍親之改云病死(覆檢云) 安知非服毒之故耶
欽欽新書 卷18
祥刑追議 六
傷病之辨一(旣受毆擠 又觸風寒 根由使氣 實因傷風)
康翎民金潤西打張莫奉 ○初檢跋詞曰 今此屍體 仰面合面 無他傷損 而左額上有皮綻一處 圓圍八分 其深一分 按之柔軟(是乎所) 額顱雖是必死之處 皮損實非致命之傷 旣不骨破 又不腦出 則因此致死 必無是理 屍親張太壽檢前之招曰(莫奉姪) 胸膛被踢 額上被打(是如爲乎乃) 今檢胸膛 並無傷痕 乃曰只此面皮之破 亦足傷命(是如爲乎旀64)) 被告金潤西招曰 莫奉酗酒 多發惡65)說 故以足推擠 使之退去 則突入執袖 欲與相鬪 故回避之際 所持煙管 誤觸額上(是如爲乎旀) 看證許塊奉之招曰 足入左脇之時 果爲目見 手持煙草之管 又打額上 而瞥眼乍看 踢之緩急 打之輕重 不能詳見(是如爲臥乎所) 六寸妹夫 旣無平日之嫌 一言觸怒 豈有毒打之理 如果重傷 宜卽委頓(是去乙) 相鬪之後 行動如常 依舊入直 覓飮酒杯 其不重打 卽此可知(是如乎) 蓋此莫奉醉中爭詰 多費聲氣 半夜冷房 觸冒寒風 添生別症 因以致命(乙仍于) 實因(段) 以觸風致死懸錄(爲乎旀) 金潤西(段) 觸風添傷 雖爲致命之根委 踢胸破額 亦爲屍親之執言 於此於彼 難免被告之名(是乎旀) ○評曰 額角爲必死之處 皮破爲致命之傷(見法文) 此所謂致命之傷 當必死之處也 深至一分 亦與摩擦不同 苦主所謂只此面皮之傷亦足致命者 豈過語乎 雖其被打之後 暫有行動 法例所限 本在十日 豈可與速死處同論乎 設有觸風之祟 其實因當曰被打後觸風致死 豈可單謂之觸風乎 且所謂被告人懸錄 原有兩樣 若威逼寃誣 而無手犯之跡者 雖曰被告 其罪或至於論死 若告之以拳毆足踢而錄之曰被告 則是白白昭脫之名 今乃曰於此於彼 難免被告之名 有若被告之目 次於正犯爲斯人陷罪之名 豈不謬哉 將以犯人錄爲被告 則備言無罪 明其受誣 然後乃曰被告人懸錄 今也束之縛之曰 難免被告 斯豈夢覺之言乎
覆檢跋詞曰 今此屍體 爲日已久 渾體腐爛 屢度翻洗 只有一片之傷 在於左額之角(是如乎) 眉稜之上 肉綻有孔 圓圍九分 其深一分 骨則不損(是乎旀) 胸膛被踢 雖發於苦招 屢試66)法物 終無顯著(是乎所) 論以傷痕 雖不眞的 揆以詞證 實無參差 看證諸人 目見被踢(是如爲旀) 屍親之言曰 被打翌日 因卽委頓 不過七日 遂至殞命 如無重傷 何至是乎 如不踢打 惟彼潤西何故何心 連饋粥飮 屢試藥物乎 致命之日 何故生怯 自刺其腹乎 聽其所言 亦似有理 成獄亦難 不成亦難(是乎乃) 所謂傷痕旣無要害可死之法 則詞證雖明 難爲斷案(是乎旀) 相鬪之後 有此病臥 則饋粥試藥 必欲救出 人情之常也 致命之日 歸之殺死 則引劍刺腹 寧欲無訛 生怯之致也 無識愚氓 猝逢大患 驚動之極 妄欲自戕 不可以此作爲斷案(是乎遣) 且云莫奉素有宿病 潤西之招 雖未可信 看證諸招皆曰 因酒成病 時時痛臥 至於昨夏 其病益甚 屢月苦痛 不得立役於官門(是如爲乎旀) 屍親太壽亦以此說 謂之實然 則其有宿病 於此可知 病雖暫歇 根猶在身 又不知戒 因醉起鬧 過費聲氣 仍宿冷房 又飮冷水 因此添病 至於致死(是乎等以) 實因(段) 以添病致死懸錄(爲乎旀) 金潤西(段) 死雖不由於踢打 病實有添於鬪鬨 罪疑惟輕 雖不償命 死旣由我 難免刑配(是乎等以) 以被告人懸錄(爲乎旀) ○評曰 初檢曰皮破 覆檢曰肉綻 肉綻之傷 重於皮破 皆所謂致命之傷也 法曰 以致命之傷 當必死之處 不得過十日 今果七日而死矣 何疑乎實因若是其模撈乎 初檢云 伊日相鬪之後 行動如常 覆檢云 翌日病臥之後 遂不更起 則所謂行動 不過步自鬪場 就臥直房而已 此與下葉尙之事 大不同矣 饋粥試藥 自知其打之本重也 引刀刺腹 自知其罪之難逃也 眞贓如此 確證如此 猶云潤西非正犯 不亦謬乎 然且拳頭雖猛 本無肉綻之法 足尖雖捷 難至額角之上 則今此眉稜之傷 果是煙管所打 行兇之器雖小 圖畫之例 宜遵三檢之報 都無所論 何也 意此莫奉本以皂隸之屬 性本酗悖 跡又孤單 而潤西雖是同類(六寸妹夫也) 人品稍賢 素得衆心 鎭吏鎭隸之等 皆右潤西 以圖傅生 以爲莫奉之死 本無可惜 潤西之情 誠有可恕 上眩官聽 疑亂獄情以至此也 昔者疾今日愈 本無可死之理 乃以昨夏之病 要證今日之死 不亦寃乎 眞如所論 其實因又當曰 病患致死 世豈有添病致死 以爲實因者乎 下一添字 一以鉤連於踢打 一以牽合於冷房 立意之苟且朦朧 一至是哉
三檢跋詞曰 今此屍體 爲日旣久 擧皆腐爛(節) 左眉上一痕 雖不骨碎 略有皮脫 斜長七分 其闊一分 其凹一分(節 ○此下 有煙管飮酒之說) 素有寒病 醉中相詰 委宿冷廳 本病闖發(節) 牛黃磨服 挾感未發(節) 屍體瘦殘 有抱病積脫之狀(節) 屍體之間間紫色 口眼之開 脣之微綻 手之不拳 脗合於無寃錄傷寒條(是乎等以) 實因(段) 以傷寒致死懸錄(爲乎旀 ○此下 有救療自刺之說) 看證切鄰等 皆是島中之民 此距本縣 殆近百里 遠囚邑獄 情狀可悶 今姑保囚於本鎭(爲乎旀) 縣監自此還官 ○評曰 三檢之文 尤多疵病 不足譏 節以錄之
巡營題詞曰 此獄之至于三檢者 傷處雖不緊重 皮綻旣是打痕 而初檢之云觸風 覆檢之云添病 不無然疑 有難輕斷 斯欲屢檢 以參互也 煙管撞著 不過被傷 胸脅受踢 旣無著顯 則因此致命 豈有是理 投藥刺腹 雖爲執言之端 揮管傷額 乃是邂逅之厄 見其流血 仍自勸酒 則心之歉愧 於此可知 以卽席歉愧之心 見翌日委頓之狀 贈藥救療 亦是常事(是遣) 所傷旣由渠手 屍親將告殺越 則徑生虛怯 有此自戕 亦非異事(是遣) 鬪後之行動如常 證招旣明 本病之發作無時 屍親亦云 則終日泥醉 仍宿冷房 宿病復發 遂至致命 不亦宜乎 勸服牛黃 則惡寒發熱 亦可推知 且其屍身諸症 脗合於無寃錄病死條 則謂之被打可乎 成獄一款 非所可論 屍親發告 合被誣告之律(是乎矣) 猶父猶子 情或無怪 參酌放送(爲旀) 金潤西(段) 微損之痕 旣現檢庭 則相鬨之罪 不可不懲 待蘇完嚴刑一次 懲勵放送 初檢實因之錄以觸風 旣無形證之可執 又無法文之可據 疎忽之失 不可無懲 當該刑吏 待用刑嚴刑(次)附過 干連諸人 一倂放送 ○評曰 煙管雖小 兩耑有釦 銅所鑄也 以此打額 其無傷乎 血出皮破 至於肉綻 一臥之後 遂不更起 因此致死 可勝言哉 實因當曰被打 潤西當爲正犯 但煙管打人 與砧杵鍬柄之打人者 其情不同 本意惟在於微傷 夢想不至於殞命 原其情而恕其罪 歸之邂逅 以議傅生 斯固仁人之用心也 至若實因正犯 一毫半點 不可以私意濶狹 豈可若是其硬定乎 乃欲以誣告之罪 加於屍親 何其誤矣 ○愚民之服牛黃者 每云瘀血可解 未聞其傷寒退熱 用此牛67)黃 況言者之意 必是傷寒發汗之謂 而三檢之跋 巡營之題 皆云惡寒發熱 亦恐有誤 ○初覆三檢 其實因皆誤 齊楚之失惟均 魯衛之政無差 惟執初檢之吏 嗟亦寃矣
傷病之辨二(旣受毆踢 又觸風寒 根由使氣 實因被打)
果川民林少京打元召史 ○檢案闕
判付曰 林少京獄事(段) 實因沒摸捉 詞證不分明 三度行檢 各執己見 或曰破額 或曰蹴踢 而元無別白之語(是遣) 二月非變動之時 而兩脅之痕 或有或無(分叱不喩) 所謂看證 只是黃金兩漢 而俱非目覩之人 將何所憑據乎 大抵元女之死 在於相鬪之五日 則無論額破與脇傷 少京之爲此獄元犯 無容更議 飮滷服毒 炊飯自打等許多圖生之說 本不足憑信(是隱乃) 實因不明 詞證不備 而直歸68)之於償命之科 恐非審愼之義(是遣) 亞堂所云無寃錄傷風灌注將養不效之文 亦與此獄綿灸觸風之跡 足爲傍照之端 少京身(乙) 加刑一次放送
臣謹案 初覆檢狀 今無可考 然一云破額 則其實因當曰被打 一云傷脇 則其實因 當曰被踢 意或兩檢之不同如此 故御判疑之也
傷病之辨三(新受拳毆 旋觸風寒 根由失財 實因被打)
金川民蔡有福 殺嚴世明 ○初檢跋詞曰 今此屍身左耳之上 有破傷一處 橫長一寸69)一分70) 廣四分 深四分 淺黑色柔軟 而口微開 齒堅 溺汚內衣 與法文被打死條 形症脗合(是如乎) 實因(段) 以被打致死懸錄(是在果) 當初北倉受糧之夕 蔡有福․嚴世明大醉同行 到松都大川村金呂興家止宿(是如可) 有福腰佩之錢兩 睡中見失 始起鬧端 酗辱相加 乃以所枕之木枕 擧以打之 流血狼藉 以至致命(是如乎) 正犯(段) 以蔡有福懸錄(爲乎旀) 金采明․嚴時男(段) 以死者之至親 見傷處之極重 宜卽救護 綿燻絮裡 不使觸風(是去乙) 但觀主人之苦色 不念深夜之寒威 觸風冒雨 衝雪歷氷 數十里山路 達夜擔舁而來 雖非重傷 安得不死 主人金呂興(段置) 見人之重傷 當夜而驅出 論以人情 極爲無狀(是乎旀) 行兇木枕 圖形上使云云
覆檢跋詞曰 云云(與初檢大同) 正犯蔡有福之招云 投以木枕 偶然撞著 又云觸風冒寒 添傷致死(是如爲臥乎所) 死中求生 欲巧反拙(是乎旀) 店主金呂興(段) 重傷之人 初不挽留 死於中路 究厥所爲 極爲無狀(是乎旀) 行到松都鳥卵村 病勢危急 欲借溫堗 而鳥卵村民 亦不許接 使之前進 言念風俗 誠極可痛 ○評曰 此獄 與下松禾李松年之獄 其情同矣 耳上破傷之處 深闊如此 雖不觸風 庸得不死乎 命在頃刻 故金呂興不能留之 命在呼吸 故鳥卵村不能受之 檢官之錄此兩民 非平恕之論也 罪在兩民 則此獄實因 當曰 被打後將養不效致死 不可 但曰被打致死而已
巡營題詞曰 云云(節) 醉中酗辱 初非激憤之大事 睡裏失錢 莫辨誰某之所爲 則殺越人命 胡至此極 人中爪痕 不過相鬪之小傷 脫身逃匿 尤爲兇身之斷案 金呂興(段) 旣知病重 不使留救 助給擔𨏐 發軍促去 金厚三(段) 不肯挽留 終使殞命於中路 揆以人情 寧有是理 並(只) 嚴刑一次牒報 ○評曰 受屍則受檢 受檢則破家 君子當之 猶不受矣 胡不恕之
傷病之辨四(實受棒毆 謂觸風寒 根由劫財 實因被打)
松禾民李松年殺吳命官 ○覆檢跋詞曰 無寃錄曰 皮破肉綻 此致命之傷 致命之傷 當速死之處 不得過三日 又曰他物打著 其痕斜長(是如爲有置) 今此吳命官傷處 在頂心左右 其痕斜長 皮破肉綻 此所謂致命之傷 當速死之處也 命官之死 不出三日 實因(段) 以被打致死懸錄(爲乎旀) 李松年自明之說 一則曰金世同 以煙管打之 一則曰吾若手犯 豈可自來被捉乎 以此二說 死中求生(是乎乃) 煙管落頭 其痕凹陷 豈若是闊大(是乎旀) 率妻之行 店主誘引其來 豈可曰自來乎 如此遁辭 不足再論(是乎旀) 棒打之狀 小漢旣已目擊 吾打之說 百中亦得耳聞(是如乎) 惟彼兩人 皆是他邑之民 於此於彼 俱無恩怨(是遣) 百中則義結兄弟 尤當掩護 而乃以松年爲正犯 面質之時 諸人之言 如出一口 而松年則胡辭亂說 左右劻勷 觀其擧止 無所逃矣 蓋此三人 俱以營驛之餘 皆作破落之戶 而松年尤獰悍驍勇 喜侵奪善擊搏 爲人睢盱久矣 細察諸人之援據 想見其時之光景 松年行兇 斷然無疑 故正犯(段) 以李松年懸錄(爲乎旀) 金世同(段) 煙管之說 旣被推諉 有難輕釋(爲乎旀) 行兇器仗 圖形上使(爲乎旀) 縣令 自此還官
査官報狀曰 此獄情節 已悉於覆檢跋尾(是在果) 頂心左右被打之痕 極其闊大 皮肉坼開 赤血淋漓 其狀慘酷 不忍正視 噫彼松年 亦人也 以同里伴行之人 片言失意 一棒打死 身作如許之大變 目擊如許之慘境 卽當驚心悔罪 縮首無詞 而敢撰煙管之說 欲逃金木之誅 頑忍不服 苟延時日(分叱除良) 其在獄中 向人恒言曰 與其殺一人而償命 無寧殺多人而快死(是如) 橫枷打觸 傍若無人 嚴刑取服 依律處斷 恐不可已
判付曰 李松年獄事(段) 渠以逋逃之卒 肆行劫奪之習 竟相起鬧 轉成殺事 而屍帳傷處 又甚狼藉 此獄償死 無容更議 然被打後觸寒 爲一分可疑之端(乙仍于) 特命道伯 更行査究(是如乎) 道啓中若無松年之棒打 則風寒所祟 何從觸冒云者 可謂實際語 反覆理會 不必復疑(分叱除良) 居民惟恐其生出囹圄 行伴不堪其誅求酒肉 如此之說 亦登詞案 渠之兇獰 卽此可知 松年身(乙) 依前訊推 期於輸情
臣謹案 傷輕者 本不至死 而特以觸風之故 不幸致命 則觸風可論 若其傷 本重者 雖委諸曠莫之野 觸盡扶搖之風 不足言也
傷病之辨五(痕損不明 冷臥多觸 根由使酒 實因內傷)
价川民康萬郁殺某甲 ○檢案闕
判付曰 去牛來馬 狹斜相逢 怒因奪蹊 而不可加箠 醉倒荒逕 而只見破笠 夫豈有頃刻殞71)命之理乎 鞭雖長不及馬腹 行人牛邑人之災 正爲此獄準備語(是如乎) 奠雁之行纔返 而杯酌不勝 鬪鷄之勢雖急 而器仗至小 被酒則劉阮同歸 起鬧則秦楚惟均 當是時 莫辨誰生誰死(是如可) 及至幸者生 而不幸者死 欲因不幸者不幸 又使幸者不幸焉 則等是死耳 初何有幸不幸之間然乎 又況酒氣內戰 寒威外逼 彼顚此仆 委身於凌陰積沍之中 雖非打也 亦所當死(分叱不喩) 三次檢驗 無一傷處 或曰被築 或曰內傷 及夫三檢之後 捏合兩檢之文 斷之曰醉72)飽被築 內傷致死 豈有如此獄體 當該檢官 令該府拿問處之(爲旀) 萬郁(乙良) 分付道伯 嚴刑定配
臣議曰 此獄絶無痕損 屢變實因 雖非兩酗 法當傅生 故處分如此 若傷處分明 實因眞確 必不以兩酗赦之也 雖曰被築 而硬痕不著於外體 斯之謂內傷也 雖曰內傷 而眼力不及於臟73)腑 斯之謂醉飽也 摸撈如此 再變三轉 處分安得不如是 醉鬨之餘 委身冷沍 未有不死於道傍者 又安得追咎犯人哉
傷病之辨六(毆批不猛 汗蒸失宜 根由督債 實因被打)
信川民崔特赤打私奴葉尙 ○覆檢跋詞曰 今此獄事 被告之人 終不自服 被打之時 初無看證(是乎乃) 傷處旣著 無容犯人之自明 死者有言 不必證人之具備(是乎旀) 鼻頰間傷痕 圓而不長 其暈紫赤 其肉微腫 傷在左邊 與無寃錄被人拳毆諸條 節節符合 故實因(段) 以被打致死懸錄(爲乎旀) 特赤之言 雖曰十月初吉之後 更不逢見(是乎乃) 葉尙 勸農之任也 每市必入邑中 特赤 邑居之人也 相逢可收還上 豈有不逢之理乎 本來情義 雖曰相親 以若微債 至奪食鍋 豈有不打之理乎 屍親之招 旣曰眼鼻 再受拳打 看證之招 皆曰死者自言被打(分叱不喩) 特赤之言曰 葉尙來到渠家 自言被打於望金之父 此便是自服之言也 至若汗蒸一節 雖曰相親之間 不忍拒絶 渠若無犯 則重傷之人 留置其家 身自扶護 至死不離 有是理乎 鼻頰之間 旣非要害 被傷之後 亦能行步 此雖可疑(是乎乃) 重傷之人 蒸以發汗 風寒外襲 毒氣內攻 纔出窨戶 遂至殞命(是如乎) 若不被打 無此汗蒸 若不汗蒸 無此急死 正犯(段) 以崔特赤懸錄(爲乎旀) 屍親金召史(段) 前後招辭 雖曰顚錯 老病昏耄 不足深責(是乎旀) 縣令 自此還官 ○評曰 西北有汗蒸之法 掘地爲窨 鋪石爲牀 以作煖炕 雜燒柴木 烘若煉鐵 土宇堅密 一竅74)不通 乃納病人 使之發汗 氣鬱汗洽 乃出窨戶 卽入氷泉 神氣淸快 去病如掃 老弱多死 不以爲恨 此蓋穢貊之俗 流入我邦也 雖不被打 死者相續 檢官特不嫺其俗耳 若以被打之故 取汗致死 則實因當曰被打後將養不效致死 特赤 當曰被告人懸錄而已 今乃曰被打致死 不亦疎乎
査官報狀曰 當初毆打 雖無所逃 特赤爲人 年近七十 特一貧窮老孱之物 初非使氣凌人之類(是遣) 鼻頰之傷 不在要害 被打之後 不甚苦痛 還穀催納 逐日擧職(是如可) 汗蒸之餘 腠理方開 遽然脫袴 風寒外襲 猝然殞身於蒸幕之中(是乎所) 參互情法 博考律例 則其蒸也 雖由舊傷之未復 其死也 實緣調攝之失宜 大明律別因他死條 雖難直據 無寃錄將養不效條 正合傍照(是乎所) 如此之類 直用償命之律 恐非制法之意
本道啓曰 鼻頰之間 本非要害 被打之後 亦不委頓 家舂里役 勞勩不憚 大冬祁寒 奔走如常 則傷之不深 於此可知 及過七日 毒氣始肆 皮浮色靑 蔓及項乳 已是觸風之祟(是去乙) 又不善攝 馱牛遠去 一日之內 再度汗蒸 腠理方開 遽脫重袴 風寒外襲 火熱相薄 氣塞於頃刻之間 命絶於蒸幕之中(是白乎旀) 原初被傷 雖曰由人 末後添症 實所自作 舊傷未復 雖難直議於別因他死 調攝失宜 亦可傍照於將養不效(乙仍于) 方今仁澤傍洽 幽寃畢伸 苟有可疑之端 宜付惟輕之典(是白齊) ○評曰 鼻頰之傷 設有腫毒 無蔓及項乳之理 此恐有誤
刑曹回啓 與道啓大同
判付曰 此獄(段) 成獄三年 迄未究竟 當初嫌端 雖緣食鍋之暫奪 末後逢場 至有杯酒75)之相勸 豈復有故殺之意乎 設使大段爭鬪 喫他毒拳(是良置) 舂役非殘喘之所自力 里任非病脚之所自强 及其汗蒸之日 脫袴76)觸風 寒氣襲其外 餘毒注其內 則其所致斃 專係調將之失宜 而遠引十日前事 勒謂之被打致死 安有如許獄體 屍親之招 亦云周行坊曲 有所觸風 則特赤之尙今滯囚 有乖欽恤之義 加刑一次放送
傷病之辨七(斃以搗踢 疑在滯癨 根由姦淫 實因被打)
善山民李三得殺林介金 ○本道啓曰 一言始鬪之聲 貴才聽之 數次足搗之狀 守丹見之 灌藥救病 可知犯手之跡 脫冠邀醫 尤驗生怯之意 而三得 與守丹 有私已久 因事惹鬧 恣意毆打 不日致死 難免償命 嚴訊取服 斷不可已
判付曰 李三得獄事(段) 醉怒僧頑 忽移解紛之人 足搗腎囊 難掩加手之痛 況其盜妻憎夫之憾 當著乘機下手之際 畢竟姦淫之眞贓 尤爲殺死之鐵案 則潛通與否 不必另査 而殺獄至重 令新道伯出意見詳考文案 論理狀聞後稟處
本道啓曰 被傷要害 不過頭部之見血 腎岸之微痕 而見血者 未嘗犯骨 微痕則止77)於戞皮 因此致死 宜無是理 毆打之餘 氣必恚鬱 泡酒之屬 喫或格滯 手加腎岸 頗似腹痛之樣 口吐泡沫 宛是癨亂之症 以此致命 亦或有理 詳考文案 細究情跡 不可議以惟輕之典 不可置諸必死之科 ○評曰 觀察使者 中國之所謂撫司也 憲臺也 每奏一獄 宜別其可生可死 以請處分 今此道啓之末曰 不可惟輕 不可必死以罪囚而遺君父 操法綱而爲戲弄 殊無嚴愼敬明之意 非矣 ○議曰 此獄本無可疑 御判令更詳査 蓋要明正其罪 不是別求生路 乃此道啓 强起疑端 豈不謬哉 食滯癨亂 不過猜度之言 腎岸加手 明是被搗之證 豈可漫漶如是乎 何厚何薄 而貴才立證於鬪聲 難笑難啼 而守丹不諱於搗踏 豈可曰詞證俱絶乎 頭部至重 雖不見血 猶可以動腦 腎岸至要 雖不戞皮 猶可以損臟 況於見血而戛皮乎 灌藥邀醫 其跡如泥獸 臨檢逃身 其蹤如逋猿 而要合聖意 欲置輕典 其謬戾甚矣
刑曹啓曰 以言乎獄體則相鬪之人 死在翌日 檢屍之前 先自逃避 形跡之無疑如彼也 以言乎獄情則旣曰被打 傷處未的 旣曰相鬪 參證無人 獄案之可疑如此也 令道臣更加窮覈狀聞何如 ○評曰 此獄 頭部無骨損之痕 則當歸重於腎岸 若以腎岸執作致命之傷 則其實因當曰被搗 或曰被踢 豈可曰被打乎 檢官不覈者 無論搗踢 恒云被打 亦執法者所宜察也
本道啓曰 臣之前啓中 泡酒膈滯挾痰氣升云者 蓋慮鬪毆之餘 因恚成疾 而今招中放溺沾袴 又似臟風腎絶之症 介金之死 似不專由於被打 而若非三得之爭鬪 決無介金之致命 ○評曰 泡者 豆腐也 華言謂之菽乳 不可曰泡也 若以其初漉時有泡而謂之泡 則飯之初沸 亦有泡浡 其將以飯而爲泡乎 窮理到底 至及於臟風腎絶 亦過矣
傷病之辨八(斃以擠毆 疑在暑癨 根由差役 實因被打)
湖西民李應天打金致雲 ○本道啓曰 脊背是要害之處 實因無疑晦之端(是白乎矣) 第念微硬二字 異於堅硬之文 行步百里 有非將死之人(分叱不喩) 打之所傷 眞有危急之形 妻旣同行 似無落後之理(是白遣) 行到箭川 猝發暑癨之病 店主諸人 皆見吐瀉之狀 則傷輕病重 推此可知(是白如乎) 大抵應天 驛差也 致雲 驛屬也 强弱旣殊 搜捕又急 被驅不異於犬鷄 夫妻 泣別於歧路 彼固可憤 此則絶憐 雖然償命之法 至精至嚴 必也死者之命 絶於犯者之手 然後乃可以此而償彼 豈可以彼强此弱 彼憤此憐 一毫扶抑於其間乎 半日茂草之中 始旣隱伏 七月老炎之天 繼又跋涉 心內則煩悶 腹中則虛乏 被迫趲程 中暍78)旣深 路遇流泉 飮冷無數(是白如乎) 尋常行路之人 亦多暍79)死之患 則致雲之死 不可全歸於被打(是白遣) 且肩臂諸處 均是兩漢之所打 則脊背一痕 曷辨誰手之所犯 實因雖似明的 而吐瀉爲中暑之症 正犯雖已完決 而首從有混執之歎(是白乎等以) 敢陳愚見 以俟處分(是白齊) ○議曰 所論明核中理 蓋此脊背之傷 本由推擠之手 屢被驅迫 十顚九仆 則痕損雖不深重 暍80)病由於煩悶 使之死者 雖曰應天 殺而死 則非其本情 酌處雖難輕議 償命果合持疑也
傷病之辨九(明以鉏毆 疑在食滯 根由竊稻 實因被打)
義州民邊采江殺李德太 ○本道啓曰 此獄(段) 傷痕分明 參證具備 罪人無詞自服 至於考覆(是白乎矣) 臣取見屍帳81)所報行兇器仗圖 則所謂松 其長數尺 其大如臂 所謂鉏子 其長數尺 其鐵頗重(是白置) 若果以此猛毆亂打 眞如屍親看證之招 則屍帳傷處 豈若是細小乎 四處之傷 分寸皆小 謂之被觸於拔 揮鋤之際 則猶之可也 若謂之專力下手 則誠不近理(分叱不喩) 門太陽 固爲要害之處 而今以 門下二寸半 太陽下一寸餘 直謂之要害 則無或差過於分界乎 假令傷處稍近要害(是白良置) 分寸旣短 形色又微 其中耳垂下 血流浮硬處 最似深重(是白乎矣) 深廣二分之傷 豈至於午後被打 申時致命乎 初檢狀曰 口吐飯半匙許 尙在口邊(是如爲白置) 斯豈非殊常之證乎 無寃錄暑死條曰 眼合 舌與糞門俱不出 今此屍帳82) 與之相合(是白如乎) 當時83)六月之望 新飽午時之飯 旋出鋤草 忽與采江 一場大鬨84)氣憤 而厥暑氣挾食 遂成猝中 則半晌致死 容有是理(是白乎矣) 采江之自初至今不敢發明者 特以手犯之餘 遂卽致命 耳垂之痕 掉脫無路也 大抵獄情 苟有疑端 不可以罪人之自服 謂無可疑(是白如乎) 中暑一款 雖近臆料 傷痕器仗 旣不相應 且無要害之傷 不是致命之處 其在欽恤之政 宜有審理之道(是白齊) ○評曰 門下二寸半 豈非所謂頭顱乎 頭顱 門 同入要害之處 特有必死速死之別耳 法曰 速死之處 不得過三日 必死之處 不得過十日 此特言其常例耳 速死之傷 或有過三日者 必死之傷 或有死當下者 豈可以當下致命 遂疑其所祟之別有乎 松 雖長 頭顱旣圓 圓之所觸 其痕本小 豈可以傷痕之不大 遂疑其器仗非眞乎 但不皮破 亦不肉綻 則片刻卽斃 無是理也
刑曹啓曰 今此獄案 實因眞的 看證明白 雖以采江之巧慝 始或託說於遠避 間又變招於飮滷 而十目難掩 尺喙無詞 遂自承服 至於考覆(是白如乎) 前道臣仰體好生之德 有此起疑之論 以臣淺見 未見的確(是白如乎) 子鋤子 其形頗大 而 下頰傍 其傷甚小 器之與痕 太不相合(是如爲白乎矣) 則根大而梢細 鋤則中廣而末尖 何謂之不相合乎 兩處傷痕 最爲要害(分叱除良) 耳垂之血流浮硬 若是緊重 則豈可一例闊略乎 道啓中又謂被觸於拔揮之際(是白乎乃) 其拔其揮 本出猛毆之意 則旣拔旣揮 安有不打之理 拳毆之說 元犯自服 足踢之狀 屍親爲證 時當酷熱 極力鬪鬨 鋤椓之外 又使拳足 神昏氣塞 遂至卽斃 何可强歸之於中暑挾食乎 兩眼之合 雖載檢狀 舌與糞門 初無所論 捨其分明之實因 强求臆料之形證 有欠重獄體之道 依前同推 斷不可已
判付曰 此獄(段) 蓄憤於竊稻之恥 起鬧於設蒭之說 卽時行兇 當日致命 實因明白 詞證具備(分叱不喩) 奪鋤傷耳 拔木打頭 旣已一一承款於考覆之招 而敢以飮毒之說 忽地變詞 十三年同推 一向抵賴 究厥情狀 尤極兇頑 年前道啓 論傷處器仗之不相應者 亦未見的當 細閱文案 毫無可疑 采江身(乙) 依前同推
臣議曰 頭顱額角 部位雖重 皮破肉綻 痕損又深 然後方可致死 今考諸跋 其皮肉之曾與不曾破綻 都無所論 意者其傷本不深重 無異乎皮擦血 之類 故檢官道臣咸以爲疑也 道啓太不理勝 曹啓亦欠舒究 惜乎行檢之初 其部位之輕重 痕損之淺深 都無所論 故歲久獄老 遂無追覈之路矣
傷病之辨十(顯然戳踢 諉之飢病 根由督債 實因被踢)
咸興民尹浹殺金中集 ○覆檢跋詞曰 今此屍身 遍身靑黑 肉色變動 而左右脅傷痕 顯然無疑 此眞法文所謂打著要害 分寸深重 當下致死者 而申一星85)之招曰 兩人執䯻 足踢腰間 則詞證亦明矣 實因(段) 以被踢致死懸錄(爲乎旀) 尹浹之招曰 死者本來抱病 因飢添感 怒於督債 擲身自盡(是乎乃) 屍親則曰 年前腰痛 近來微感 皆已差勝(是如爲乎所) 屍身旣有灸痕 雖非無病之人 腰痛本非急症 豈有猝死之理 傷痕明白 證招歸一 雖欲眩惑 豈可得乎 正犯(段) 以尹浹懸錄(爲乎旀) 干犯(段) 兩人相鬪 無人干涉 故以無乎懸錄(爲乎旀 ○無乎 謂無之) ○評曰 殺獄未必皆有干犯 屍帳目錄 雖塡無字 跋文論理 何必措辭 此衍文也
本道啓曰 此獄(段) 當初相鬪之狀 旣出一星之招 其兄其妻 雖不目見 告訴旣明 傷痕又緊 成獄償命 本無可疑(是去乙) 始云被打 終云被踢 獄老生奸 二三其說(是如乎) 蓋此尹浹交通屍親 與之私和 三書往復 奸情畢露 而中好輩忘弟護讎 背義變辭 情狀可惡(是白乎旀) 一星(段) 怯於威令 前後變招 手脚荒亂 語不成說(是白如乎) 上項尹浹 更加嚴訊 俾伸三尺 何如
判付曰 尹浹獄事(段) 獄老生奸 雖曰有之 未有如此獄之至巧至密者(是如乎) 以兄則證之 以妻則憐之 笠下私情 獄中委札 可見其綢繆宛轉之狀 雖使犯者自明 何以加此 並與最初立幟之兩漢 一辭變招 牢不可破 如非貨賂之肆行 豈能得人之死力至此哉 此而漫漶 不卽成獄 從此諸道獄囚之稍稱饒富者 皆將符同屍親 粧出變招 三尺至嚴 寧有是也 大抵兩檢後反案 特是不常有之事 實因詞證 宜從檢狀 此囚(段) 決不可遽議傅輕 依前嚴訊 期於輸款(爲有矣) 獄貴審愼 另飭推官 別出意見 各別詳覈 如有可以登聞之端 卿其具由狀聞(爲旀) 中好今色等蔑倫敗紀 不可數次刑訊而止 並加刑定配(爲旀) 殺獄文案 何等審愼 而本道則覆檢招辭 一不載錄 誤書疊書 非止一二 何不照檢(是隱喩) 卿則推考
傷病之辨十一(新被毆踢 素抱痼疾 根由報怨 實因被打)
价川民李正白殺張德男 ○檢案闕
判付曰 殺獄傅生之規 或因傷處柔軟而實因不明 或因參證違錯 而詞案不備 或因其跡難貰而其情可原 有一於此 乃可議到(是如乎) 此獄(段) 胸膛脇肋等三處 俱是血 堅硬 實因不可曰不明也 琴․鄭․劉․尹等諸招 亦無毫髮差殊 詞案不可曰不備也 宿憾未泄 新憤又激 用意下手 明若觀火 則亦不可謂之情有可原也 但此致死人德男 素抱痼疾 時當極熱 與之相鬨 此顚彼仆 乃被正白極力揮擲於磊石之上 猶能買食 瓜 轉至酒幕 畢竟嘔吐不止 至於致命 詳其本末 無或由於因病中暍86)(是隱喩) 更令道伯詳採事情 嚴問獄囚 出意見論理狀聞後稟處
臣議曰 雖有痼疾 不被打傷 其病未必死也 雖當極熱 不被打傷 其暍未必中也 當極熱之時 打痼疾之人 不可曰不料死也 當顚仆之餘 擲磊石之上 不可曰不料死也 煩悶之極 雖食 瓜 瘀血上衝 遂成嘔吐 迷亂之步 雖至酒幕 毒氣中亘 乃87)以致命 左右思量 未見其生路也
傷病之辨十二(告以毆傷 疑在病患 根由督債 實因被打)
沃川民李戒昌打朴宗日 ○檢案闕
判付曰 按無證之詞 揚難驗之罪 漢儒有言 而王政之當戒者 朝家於此獄 亦以爲然耳 正犯(是在) 李戒昌 縱云愚氓 尙有人心 借令朴宗日 輾轉推託 不償所逋欲推 渠一索之銅 輕殺他七尺之軀 求諸常情 必無是事 況(旀) 執袂摻手 縱似鬪鷄之狀 分羹釋憾 忍有置鴆之理 且考屍帳 胸膛脇肋 諸般傷處 俱不堅硬(分叱不喩) 看證諸人 閱月訊推 了無變辭 只云矢死無他 不忍誣人 雖使戒昌自爲之說 豈有加於此哉 唯彼諸人有何怨惡於宗日 而無意右袒 有甚情好於戒昌而甘心立幟 屢被箠楚之苦 牢諱殺越之擧乎 又若朴弼文者 士族也 士族爲此賤流忍杖不服 太不近理 刑官之執此起疑 亦云的確 屍親之招曰 宗日病死之狀 翌朝始知 又曰 宗日被打之說 其妻來傳 末乃曰 宗日病勢 聞諸兒輩 前後所援 各相逕庭 此殆以償債一事 積憤在中 及此邂逅而致斃 必欲憑藉而逞憾也 雖然毛孔血出 目瞋氣塞等形症 又何爲而無端現出乎 此又難曉 大抵疑罪猶可傅生 年前審理 初不擧論 道伯有不審之失 李戒昌 合施次律 分付該道 嚴刑減死定配
臣謹案此獄 似於相鬪之夕 分羹共食 朴宗日自此得病而死 有毛孔血出等形證 屍親疑於羹中置毒 有此發告也 未見檢狀 不可詳也
傷病之辨十三(年老被搗 氣絶無痕 根由證奸 實因被搗)
信川民李奉京殺崔太化 ○巡營題詞曰 實因之無端的 詞證之不分明 雖似可疑 以理推之則太化之口 足以招禍 奉京之心 必欲辨誣 想其爭鬪時頭 勢必有殺變而後已 毋論詞證與實因 無病之人 被其揮擠 翌日致死 夫孰曰太化之死不由於奉京乎 旣以斁倫之醜談 誣人於罔測之科 則奉京雖是平順之人 其肯順受其誣 謂其癃老 歸之妄言而止哉 滾成詰鬪 至於拔毁室屋 則其忿怒之氣 自不禁捽曳毆搗之交加 此理勢之固然者也 初以穢物 納諸口中 末又兩日往詰言根 言根未覈 忿心愈激 驅往崔寡之家 轉向文化之地 則其間無限困迫 無限威逼 不言可知 左右額角及脊背膝下 種種傷痕 明是爛漫被曳之跡(分叱不喩) 奉京之招 夫旣曰執手曳出 可見其不敢全諱 年老人被搗氣絶 無痕而死 昭載法文 則奉京焉得免正犯之律乎 李召史旣聞醜淫之說 豈無齊憤之心 同往起鬧 安得不助勢而共毆乎 終始發明 誠極巧惡 以檢官仍定同推官(爲去乎) 待用刑約日會推 並加嚴刑得情(爲旀) 李東九(段) 目見太化顚仆之狀 諉之夜黑不辨毆搗 而千京之擔還其父也 謂以何不仍置於奉京之家云者 明知其被打將死而然(是旀) 金春己(段) 相鬪致死之說 旣傳於里任 終諱於檢庭 俱屬不直 並嚴囚取招 餘外諸人 別無可問之端 一倂放送(爲旀) 李召史(段) 同往共88)鬪 松棒打背 則當爲干犯 而初檢之以干連懸錄 大是做錯 初檢刑吏 嚴刑次附過 ○案 原檢狀必云被搗無痕 故營題如是也 凡遇被搗無痕之獄 宜考此案 不可以癃老之故 疑其或病死也
1) 朝本에는 隅.
2) 朝本에는 獨.
3) 朝本에는 齊.
4) 朝本에는 暝.
5) 朝本에는 覆.
6) 朝本에는 細.
7) 朝本에는 氷.
8) 朝本에는 純.
9) 朝本에는 ‘其’자가 빠져 있음.
10) 朝本에는 罪.
11) 朝本에는 ‘根’자가 빠져 있음.
12) 朝本에는 陰.
13) 朝本에는 若.
14) 朝本에는 今.
15) 朝本에는 坐.
16) 朝本에는 覈.
17) 朝本에는 熟.
18) 朝本에는 棄.
19) 朝本에는 狼.
20) 朝本에는 墜.
21) 朝本에는 曰.
22) 朝本에는 師.
23) 朝本에는 有.
24) 朝本에는 按.
25) 朝本에는 答.
26) 朝本에는 晴.
27) 朝本에는 是.
28) 朝本에는 鉢.
29) 朝本에는 及.
30) 朝本에는 ‘不必’.
31) 朝本에는 取.
32) 朝本에는 欽.
33) 朝本에는 下.
34) 朝本에는 村.
35) 朝本에는 ‘其’자가 빠져 있음.
36) 朝本에는 因.
37) 朝本에는 ‘則’자가 빠져 있음.
38) 朝本에는 其.
39) 朝本에는 ‘服’자가 더 들어 있음.
40) 朝本에는 波.
41) 朝本에는 ‘無’자가 빠져 있음.
42) 朝本에는 頑.
43~45) 朝本에는 ‘則’자가 빠져 있음.
46) 朝本에는 齎.
47) 朝本에는 取.
48) 朝本에는 爲.
49) 朝本에는 皆.
50) 朝本에는 左.
51․52) 朝本에는 ‘則’자가 빠져 있음.
53) 朝本에는 此.
54) 朝本에는 ‘飮食’.
55) 朝本에는 ‘蓋’자가 빠져 있음.
56) 朝本에는 噪.
57) 朝本에는 憐.
58) 朝本에는 狗.
59) 朝本에는 鹵.
60) 朝本에는 噪.
61) 朝本에는 覈.
62) 朝本에는 也.
63) 朝本에는 卿.
64) 朝本에는 乃.
65) 朝本에는 愚.
66) 朝本에는 施.
67) 朝本에는 ‘牛’자가 빠져 있음.
68) 朝本에는 驅.
69) 朝本에는 尺.
70) 朝本에는 寸.
71) 朝本에는 損.
72) 朝本에는 辭.
73) 朝本에는 藏.
74) 朝本에는 覈.
75) 朝本에는 ‘酒杯’.
76) 朝本에는 胯.
77) 朝本에는 亡.
78~80) 朝本에는 喝.
81) 朝本에는 悵.
82) 朝本에는 悵.
83) 朝本에는 ‘時當’.
84) 朝本에는 鬧.
85) 朝本에는 是.
86) 朝本에는 喝.
87) 朝本에는 仍.
88) 朝本에는 其.
欽欽新書 卷19
祥刑追議 七
故誤之劈一(揮竿駭牛 穉童墜身 根由兒戱 實因內損)
載寧民姜臥丁以金石1)奉致死被告 ○初檢跋詞曰 此獄(段) 詞證不備 自致疑晦 決難歸一(是如乎) 屍體則仰合渾身 別無傷處(是乎矣) 口眼耳鼻之內 血出極多 頗有可驗 無寃錄攧死跌死條有曰 幷屋高低(評曰 幷屋高低者 承上文看枝柯掛扮而言 謂看屋之高低 又察失脚之蹤跡也 不曉本文 誤節如此) 失脚處蹤跡 或土痕高下 及要害處 須有抵痕 或磕擦痕瘢 或內損致命者 口眼耳鼻 定有血出(爲有如乎) 此則雖與幷屋高低失脚處 蹤跡有異(評曰 節錄旣誤 句讀仍錯 將何以解其原義 引之爲今獄之斷乎) 牛背之高 不過丈餘 見墮之地 亦是平坦 而驚牛橫逸之際 數尺穉童 飄輕牛背 翻空墮落 著地緊猛 其所內損 勢所固然(是乎等以) 實因(段) 以驚牛墮地內損致死懸錄(爲乎旀) 屍親金守白 六十之老人也 被告姜臥丁 十三之穉兒2)也 同居一寸 居常憐愛 無異親屬 則有何嫌怨 必以其子之墮牛 歸之於臥丁乎 臥丁戲牛致驚 使此無病之兒 終至於3)墮死之境 則渠之當律 烏可免乎4) 且石奉自野騎牛 到臥丁門前 無人寂寥 而臥丁獨自出見 言語酬酢 旣甚分明 則石奉雖自作墮牛 其父當歸疑臥丁 由我之律 實所難逭(是乎等以) 被告人(段) 以姜臥丁懸錄(爲在果) 由我死之律 旣不可成獄償命 且大典通編 鄰兒因戱相詰顚仆致死條增注曰 十歲以上十五歲以下 因戲殺人者 次律減等(是如乎) 此獄則與因戱殺人 又有間焉 惟在參量處分 ○評曰 內損二字 足爲實因 上戴四字 非衍文乎 每遇稀異之獄 其實因不免多字 此疎者之通患 ○被告者 脫免之名也 將說被告懸錄之所以然 則必先言其無犯曰如此如此 故以被告懸錄 此跋文之體例也 今此跋文 縛束臥丁 說其有犯 末乃結之曰如此如此 故被告懸錄 其文豈有味乎 且首從辨別之案 結之曰 某甲以正犯懸錄 某乙以干犯懸錄 例也 一夫獨犯之案 結之曰 正犯以某甲懸錄 例也 無犯被告之案 結之曰 某甲以被告懸錄 例也 蓋正犯是檢案應有之位(猶言員額也) 被告非檢案應有之位 乃本人無犯之名 故正犯先言其位 而後塡其名 被告先擧其名 而後明其義5) 皆文勢之自然者也 今此跋文曰被告人(段) 以姜臥丁懸錄 有若上司責立一箇被告人者然 亦云疎矣(覆檢跋詞 實因曰墮牛內損致死 餘未可詳)
巡營題詞曰 蘆竿揮擲 驚牛橫逸 雖出屍親之供 旣無參證之招(分叱不喩) 設有是事 此不過兒輩一時戲劇 元非手足之毆傷 又非梃刃之觸害 以此謂之被告 論以獄體 能不苟且 推以事理 豈不殘忍 蓋石奉之死 不由病患之危重 不由醫藥之誤用 而俄者醒 之人 忽地墮牛 以至一夜間致命 爲其父悲寃之心 執言無處 乃有告官之擧(是如乎) 凡牛馬之善驚者 若見生面之物 必有驚逸之患 時値日昏 忽見臥丁當門而立 疑人疑物 畏怯驚躍 致使牛背之兒不覺墮落 勢所必然 臥丁之當面 特一不幸耳 覆檢結語中烏飛梨落四字 政爲準備語 若使此牛觸驚於草木禽獸 亦將隨其物而發告乎 想其光景 少無疑晦 揆以獄情 尤涉孟浪 法文所云年未滿減等 非所議到 姜臥丁 特爲放送
案 郡狀營批 並以此獄 爲戲殺 大誤也 六殺之中 謀故鬪殺 其界分差明 至於戱誤過失 世多混稱 全不開曉 今取大明律戱誤過三殺之辨 錄之在左(戱殺過失殺 莫非錯誤所致 編于一類 恐仍混看 故辨之如左)
大明律 因戱而殺傷人者 以鬪殺傷論(死者絞 傷者驗輕重坐罪) ○註曰 以堪殺人之事爲戱 如比較6)拳棒之類 ○輯註云 戱殺 晉人謂之兩和相害 言知其足以相害 而兩人情願和同以爲之也 如比較拳棒之類 明許彼此搏擊 以角勝負 則有所殺傷 非出于不意 ○又曰 此戲字 與戲謔之戱不同 若本非堪以殺傷人之事 偶然相戲 致陷人于不測者 皆不得比于戱殺之法也 近有兩人 同在園食杏 一人戱以杏核擲之 一人躱避閃跌 頭撞于石 因而致死 讞者 誤擬戱殺 蓋兩人原無相害之心(戱殺者 有相害之心) 杏核之擲 非堪以殺人之事 正所謂過失殺也 ○增註云 戱本和同 非有爭鬪 然其事則堪以殺傷人之事也 旣知堪以殺傷 而甘心爲之 雖曰相戱 而實被其毆矣 故以鬪殺傷論 ○按 戱殺之義如此 今之鹵莽者 不知戱殺爲何物 凡多人亂毆 不辨誰某者 謂之戱殺 又凡兒童嬉戱過誤致死者 謂之戱殺 又凡馬弔江牌 乘忿相毆者 謂之戱殺 平日習聞如此 臨事何以猝辨 此皆人命家之大蔀也 ○吾東之俗 每正月之初 兩里分偏 擲石以角勝 名之曰偏鬪 雖死不悔 亦不申告 京城之藥岾山 嶺南之安東府 此俗尤盛 此眞是戱殺 又凡角抵戱(較脚力) 拖鉤戲(挽索以被曳者 爲不勝) 踏索戱(空中踏索而行) 因而殺人者 近於戱殺 餘不可誤稱也 ○戱殺者償命 與鬪殺同 蓋欲因以禁止 使不得以堪殺人之事 復與爲戱也 今人謂戱殺 例不成獄 亦固陋甚矣
大明律 因鬪毆而誤殺傷傍人者 以鬪殺傷論(死者絞 傷者驗輕重坐罪) 其謀殺故殺人 而誤殺傍人者 以故殺論(死者斬 傷者仍以鬪毆論) ○淸律條例云 凡捕役拿賊 與賊格鬪 而誤殺無干之人者 仍照過失殺人律 ○輯註云 因毆與故而誤者 大槪是解勸觀看之人 因謀而誤者 或在昏夜 或因錯認 或加毒于飮食而誤進 皆是 ○案 甲與乙鬪 以棒擊乙 而丙在背後 誤中於擧棒之勢 亦誤殺也 甲與乙鬪 以足踢乙 而乙則躱避 丙乃閃中於足頭之勢 亦誤殺也 因鬪而誤 仍用鬪殺之律者 甲若中乙 乙當致命 殺丙是殺乙故也 ○甲竊乙妻 因謀殺乙 明知臥處 夜往斫之 丙適臥此 誤受其砍 亦誤殺也 甲窺乙財 遂欲殺乙 乃進砒酒 要其獨呑 乙適不飮 使丙卒飮 亦誤殺也 因謀因故而誤 仍用謀故之律者 甲若中乙 乙當致命 殺丙是殺乙故也 ○然復父仇者 深夜刺刃 誤中別人 是復仇而誤者也 禦盜賊者 黑夜使棒 誤中別人 是禦盜而誤者也 若是者 容有可議 其心殺宜殺之人 非殺不宜殺之人也 周禮司刺之註 鄭玄曰 不識者 不審也 若仇讎見乙 誠以爲甲 而殺之者 爲不識 則誤殺之中 有司刺不識之條也 ○推是義也則黑夜誤認物形 眞以爲虎而放銃中人 眞以爲狐而發箭中人者 亦在誤殺之中 與過失不同 過失者 都無殺心者也 誤殺者 或謀殺嫌人 或故殺宜殺之人(卽仇人 賊人) 或要殺禽獸異物 雖其所欲殺不同 要之 皆有殺心在中 故歸於誤殺 ○然則戲殺誤殺 有可生者 有可死者 獨過失殺 無不生也
大明律 若過失殺傷人者 各準鬪殺傷罪 依律收贖 給付其家 ○註曰 過失 謂耳目所不及 思慮所不到 如彈射禽獸 因事投擲磚瓦 不期而殺人者 或因升高險 足有蹉跌 累及同伴 或駕船使風 乘馬驚走 馳車下坡 勢不能止 或共擧重物 力不能制 損及同擧物者 凡初無害人之意而偶致殺傷人者 皆準鬪毆 依律收贖(向宅舍投擲磚石殺傷人 見弓箭傷人 ○用藥及鍼刺失誤致死 見庸醫殺人) ○淸律條例 凡民人於深山曠野 捕獵7) 施放鎗箭 打射禽獸 不期殺人者 比照深山曠野 安置窩弓 不立望竿 因而傷人致死律 杖一百 徒三年 若向城市及有人居之宅舍 施放鎗箭 打射禽獸 不期殺傷人者 仍依弓箭殺傷人本律科斷 各追埋葬銀一十兩 ○案周禮司刺鄭玄之註 以擧刃砍伐(謂伐木) 軼中人者 謂之過失 以間隔帷薄 忘其有人 投以兵刃者 謂之遺忘 此二者 其在今律 皆過失之類也 ○臥丁之獄 亦過失殺也 謂之戲殺 可乎
續大典鄰兒因戱相詰 顚仆致死 而犯者年未十歲 則分揀(十歲以上 十五以下 因戱殺人者 次律減等) ○案此條 雖有戱字 非戲殺之類也 其名則鬪毆之殺 特其所犯者小兒 故或全赦或減等 此則周禮司刺之法 所謂壹赦曰幼弱也 豈可混名爲戲殺哉8)
故誤之劈二(扣笠掣肘 鎌刃入腹 根由嬉戱 實因刃傷)
海州民姜柱卞殺田小漢 ○査官報狀曰 田小漢之致死 都出於一時戱劇(是如乎) 劉焦桐之用鎌 戱也 金光瑞之奪笠 戱也 姜柱卞之打掣執鎌之手 亦戲也 初緣雜劇 竟至致命 是亦曰小漢之不幸而已 屍親執言 不過前年之買田 當日之逃避 而野人心麤 買田之嫌 已屬先天 殺獄勢危 逃身之擧 只緣恐喝 皆不可執爲斷案(是乎所) 蓋此獄事 旣非故殺 亦非鬪殺 但可歸之於戲殺 而律文所謂因戱殺人者 亦必有手犯之實 然後方可謂之殺(是去乙) 今此獄事 焦桐則雖操鎌子 而未嘗行刃 柱卞則雖打人臂 而不曾操刃 以不操刃者爲首犯 可乎 以不行刃者爲首犯 可乎 旣不可然 則畢竟不得不斷之以思慮不到之過失殺 然後方可合於罪疑惟輕之聖訓 ○按 此跋極明核
本道啓曰 蓋此事根 都不過一時戲劇 而戕人之變 出於意外 必是死者之非命 抑亦生人之不幸(是白如乎) 田․劉․金․姜 一隊之樵伴也 日暮山下 閒談漫笑 田小漢以破落蘆笠子 遮腹防風 其狀可笑 堪與相戱 於是 劉焦桐之以鎌鉤笠 戱也 金光瑞之挽奪其笠 戱也 姜柱卞之欲毁其笠 打掣執鎌之手 戲也 三人共戱一笠 其勢如當場打毬 而只緣笠加於腹 鎌及於笠 一掣一奪之間 鎌者失手 不知不覺之中 刃已透腹 笠則自在 人乃致命(是白乎所) 焦桐執鎌 實有作俑之失 光瑞奪笠 亦有迎刃之嫌 而二人之不執其咎者 以其戱止於笠而已 若柱卞者 旣不執鎌 又不奪笠 而只緣戱手之打掣 忽若伏弩之機發 此手纔動 彼腹已決 此所以罪歸於柱卞 斷以正犯(是白乎矣) 究厥所犯 則直由於迷昧妄錯 不省危機 徒見其笠而未見其腹也 此與彼兩人 均之爲無情 則三人同戱 二生一死 豈不寃乎 至若死者戒妻之言 雖以爭田舊事 傅會置疑(是白乎乃) 平居親好 當日作伴 經年微嫌 已屬先天 豈有潛蓄之怒 行此陰逞之毒(是白乎旀) 其所以逃躱者 殺變旣起 怯心先出 此是蚩氓之例習 豈爲兇人之眞贓(是白乎旀) 臣於此獄 竊有商度 劉焦桐(段) 前已放送(是白在果) 考諸律文 戲殺與過失殺 煞有輕重 而此獄(段) 驟論其事 雖若戱殺 細究其情 實與過失殺條 彈射禽獸 投擲磚瓦 不期殺而殺者 無甚異同(乙仍于) 並此附陳 以俟處分(是白齊) ○議曰 此獄 兼之爲過失殺 道啓是也
判付曰 姜柱卞獄事(段) 夫所謂遮笠也 掣笠也 奪笠也 直一戲劇之場 而偶擲自己之手 便傷他人之腹 若論其跡 則不期然而然 若究其情 則莫之爲而爲 此所謂無殺人之意 而冒殺人之名也 反覆參閱 實無償命之罪 加刑一次定配
故誤之劈三(當場射候 飛箭誤中 根由習藝 實因中矢)
載寧民文昌龜矢中魯斗三 ○初檢跋詞曰 今此屍體 無他傷痕 而頷頦下 咽喉間 有中矢所傷穿孔血凝處 圓圍一寸五分 深三分(是如乎) 咽喉乃是速死之處 而毒矢所著 肉綻成孔 至於口中灌油 從矢孔出 則呼吸失道 命脈仍絶(是乎等以) 實因(段) 以中矢致死懸錄(爲乎旀) 文昌龜(段) 毋論私射偏射 弓箭傷人間多有之 此是一念審愼處也 況此斗三以鉦鼓之人 長立帿前 何不早使遠避 而急急輕放 乃於箭離之後 始呼矢去之聲乎 有情無情 其死則一 文昌龜(段) 不得不以正犯錄上(爲在果) 本無嫌怨 豈忍故放 而昌龜徑先放射 斗三不善避身 此乃昌龜厄會之日 亦是斗三命盡之時也 凡弓箭傷人者 考諸法文 元無償命 大明律弓箭傷人條有曰 故向城市有人居住處 放彈傷人 因以致死者 杖一百 流三千里 此則兩邑齊會 原野射帿 與故向城市者 大有異焉 又窩弓傷人條有曰 置窩不立望竿 傷人致死者 杖一百 徒三年 此則放矢之際 連呼箭去 與不立望竿者 不可同也 成獄一款 或非可論(分叱不喩) 屍親之招 亦云明知無情 初不發告 今因面報 雖已行檢 旣難代殺 惟望速埋(是如爲臥乎所) 旣無償命之法 則覆檢一款 何以爲之(是乎乙喩) 以待處分(爲乎旀) 伊日分偏武士 合爲二十七人 而今此獄情 旣無他端 伊時光景 別無可疑 故不得各招 帿矢(段) 圖畫上使
巡營題詞曰 中矢而傷人命者 當分無心有心(是如乎) 急呼矢去之聲 而使之回避者 昌龜之恐或傷人也 旣聞矢去之聲 而安然仰看者 斗三之少無疑慮也 設有必殺之毒心 若非由基之妙手 安能於百步之外 一箭卽斃乎 其妻之供 尤無嫌怨 乃兄之招 只願速埋 於此於彼 其無惡心 的然可辨 覆檢一款 依所報安徐 屍體亦卽出給(爲旀) 昌龜(段) 雖無可覈之端 正爲過失之殺 以此照律 罰金四十九兩 依法收贖 給付屍親(爲乎矣) 凡鄕曲射會 誠一弊風 爲科工而習射 固其宜也 爲燕游而作契 亦云過矣 當此9)耕耘之時 徒爲放蕩之游 致此殺變 同伴諸人 所當科罪 姑爲參酌 此後各別嚴禁 帿布(段) 自本郡屬公 俾無後弊 ○案 大明律云 過失殺傷人者 各準鬪殺傷罪 依律收贖 給付其家 講曰 過失殺人者 依死罪贖銅錢四十二貫 四十二貫者 四百二十兩也 東人 誤以百錢爲一貫 凡收10)贖錢 皆收十分之一 似與法違 然國瘠民貧 不可加也 我之邦域 折長補短 方千里者二 比之大明之十三省 亦不過十分之一 以此言之 贖錢之徵什一 亦無傷也 罰金者 黃金也 以錢爲金 亦非矣(其云四十九兩 亦可疑)
故誤之劈四(擧棒擊擔 飛札誤中 根由爭水 實因被打)
全州民 申德文打李萬永11) ○檢案闕
判付曰 德文招云 偶然手中之藍木 撞却背上之支機 雖未爲近理之說 亦足爲可欺之方 檢覈時 何不一番査問(是隱喩) 論以獄體 未免疎漏 德文身(乙) 更令道臣詳査狀聞後稟處(支機 所以擔樵方言也)
判付曰 姪女壻而親如親女壻 從娚妹而親如親娚妹(娚本與喃同 方言妻之兄弟謂之妻娚) 同居一里之村 同耕一原之田 尋常情好 槪可推知 而所爭者 灌水之微事 所詰者 言語之薄過 非出故意 專屬邂逅 京外議讞 可見純同 此等獄情 實合消詳 但傷痕狼藉 器仗見在 三尺之律 寧或低昻 第於初覆檢狀 結辭如臂木折傷之說 獄官以爲必死之案 朝家以爲可生之證 何者 木之如臂者 誠大矣 人之耳根 雖曰骨多肉少 其視如臂之木 堅脆頓殊 以此木而當此處 骨則易碎 木則難折 而今其木折矣 此豈非打支機之時 以木當木 以至斷折者歟 耳根去背上不遠 而背上之支機 方受折矣 橫過之勢 延及耳根 則血 微硬 皮膜相離 非此時之所傷乎 假使如臂之木 當著耳根 必當綻裂漏坼 血流作痂 豈止於血但成 皮但相離 硬但微硬而已哉 況且耳根 本係速死之處 法例不得過三日 豈能拕至七八日之久乎 以此推之 方其撞打之時 本意專在於支機 折木飛著於耳根 其死雖由於此木 其情不在於辦殺 背後無撞打12)之痕 耳根乃橫受之厄 信乎無窮者獄情也 緣情起疑 緣疑核實 畢竟是打支機而已 此不傅生 安得無寃 申德文身(乙) 特爲減死定配
臣議曰 周禮三宥之法 再宥曰過失 鄭玄之注曰 過失 若擧刃欲砍伐 而軼中人者(見首篇) 此萬世之經例也 今此獄案 其名則爲過失 其分則爲激觸 激觸致傷之名 不見於無寃錄 然此恒有之事也 假如兩人對坐13) 猝然發怒 以劍斫案 劍乃中折 趯中彼顙 骨損血出 當下致死者 法當奈何 又如兩人 積薪之下 與之相鬪 向薪擠之 乃其薪上 本有鎭石 觸動擂下 頭骨破碎 當下致死者 法當奈何 又如一人 與劈柴者 對坐言詰 劈者發怒 猛下一斧 木片趯出 正中彼額 當下致死者 法當奈何 若是者 不可勝數 第一 當曰刃傷致死 第二 當曰石觸致死 第三 當曰木觸致死 其三人 皆當爲被告人 不可執作正犯 今此李萬永14)之死 其實因 亦當曰木觸致死 不可以法文所無 而疑其爲失格也 此案 御判 宜表章發揮 載之法書 不可但爲申德文一人 作恩敎看也 詩云 於戲前王不忘
故誤之劈五(猛以棒毆 詐云木壓 根由奸淫 實因被打)
海州民趙汗武殺白昌大 ○刑曹啓曰 趙汗武獄事(段) 交奸義女 本非深怒之事 助勢堂叔 豈爲切憤之端 而趙汗武始怒於𨥁環之潛偸 更慍於暮夜之來責 勸吸煙草 外若主客之接待 荷出木杖 終肆項頸之撲打 用意陰慘 下手兇毒 竟致卽地之昏仆 仍至翌日之15)殞絶 殺獄何限 而豈有如汗武之極兇獰者哉 捕捉於經年之後 可見天16)道之孔昭 推諉於束木之壓 難欺傍人之共覩 則情節已盡彰露 抵賴尤極兇獰 更加嚴訊 期於輸款 何如
本道啓曰 今此趙汗武所云材木壓死之說 極其虛謊 全不近理(是白如乎) 此獄公證 莫如乎幼漢 平生居在隔鄰 彼此皆無恩怨 每擧觸目之眞境 以證折項之實狀 已自初檢 至于今査 一辭直陳 無異畫出 與世春․延大之招 脗然同歸 此豈扶抑於其間哉 若使汗武初非打殺昌大 眞爲壓死 則其父其妾 又何以一打昏倒 納招於初覆檢乎 其妾之言曰 蒼黃對檢 昏迷誤招 而初覆納招 非止一再 則每每昏迷 番番誤招 有是理乎 原初直供 以其驚惶之時 眞情自吐也 今日粧撰 乃於獄老之後 窮計漸生也 父不敢護子 妾不敢護夫 已成斷案 更無疑晦(是去乙) 惟彼汗武敢生疑眩之計 創出木壓之說 世春家咆哮之狀 無人不知 而謂之初不往來 幼漢等煙草之饋 有證可據 而謂之初不見面 認爲盜賊 出而追逐云者 言言苟且 節節穿鑿(是白乎所) 眞贓盡露 無一可疑 情跡至譎 有百難貰 取服償命 宜不少緩 依前訊推 恐合獄體 令該曹稟處(爲白乎旀) 李召史(段) 殺獄鳴寃 何等愼重 而譸張爲說 妄干天蹕 罪在誣罔 有難容恕 自臣營從重科治(是白齊) ○評曰 以父證子 以妾證夫 法之所禁 意者 當時檢官鉤問事根 而一打昏倒之說 牽連出來也 雖然 州査道啓 宜云欲知事根 非使立證 而眞情旣吐 實犯遂著而已 專以其父其妾之招 立之爲公證 恐於法例未允也
故誤之劈六(當面直刺 諉之誤認 根由使氣 實因被刺)
江東民韓必周殺盧朔弗 ○初檢跋詞曰 今此屍體 仰面喉嗓下稍左要害被刺處(評曰 起句已有二病 喉嗓 在內之氣管也 旣云仰面 當云頷頦稍左 喉嗓 豈外顯之物乎 此一病也 法文所謂要害處 其名甚多 至於喉嗓 不可但以要害言 今以斷喉 名曰要害被刺 又一病也) 皮肉緊縮 四畔血 行兇刀子 又有血痕 對面刺人 右手行兇 明白無疑(是遣) 屍身兩手 無刃割之痕 必是不知不覺之中 被刃喪氣(評曰 喪氣二字 亦病) 霎時之間 一刃致命 脗合於無寃錄被刃致死條(評曰 十一字 ) 故實因(段) 以被刃致死懸錄(評曰 胡不曰被刺) 必周之兄石周 急向李廣金告之曰 吾弟刃刺汝弟(廣金․朔弗 當17)是異父昆弟) 必周亦曰 旣刺 回視乃是盧朔弗(是如爲臥乎所) 正犯(段) 以韓必周懸錄(爲乎旀) 上項韓必周 乘醉亂言 已見悖戾之習 迫母索刃 可知兇獰之性 而託夢說謊 極爲虛妄 認人爲木 尤是理外 抽刃殺人 必有其祟 而隱忍不吐 欲免故殺之罪 誠萬萬巧惡(是乎旀) 李唐突(段) 舂粟之碓與必周行兇之處 不過咫尺之間 隔籬之地 則當時光景 萬無不見之理 而一辭隱諱 終不直陳(是乎乃) 作餠付瘡之說 渠旣親聞 故以看證懸錄 石周(段) 汝弟被刺之說 至發渠口 則事當盤問(是乎矣) 係是證弟 不得取招 ○評曰 如此獄事 實因無疑 詞證無疑 惟是結怨之端 在所盤覈 覈之又覈 卒無根因 則或歸之於狂易 或歸之於鬼物 猶之可也 草草數句 都不理會 豈其可乎
覆檢跋詞曰(傷處 與初檢同) 實因(段) 以被刺致死懸錄(爲乎旀) 必周之言曰 夢兆不吉 略飮杯酒 冬衣不製 與母爭詰 方欲自刃 瞥見朔弗 疑爲鬼物 直前一刺(是如爲臥乎所) 節節虛妄 萬萬兇獰(是遣) 諸人之招曰 常時酗酒 不順其母 悖戾行兇 可以推知(是去乙) 乘醉刺人 假託鬼物 欲免故殺之罪者 尤極巧惡(是乎等以) 正犯(段) 以韓必周懸錄(爲乎旀) 李唐突(段) 忽聞必周母急呼殺人之聲 雖曰生怯而逃避 必有參見之情跡 以看證懸錄 韓石周(段) 事係證弟 不得取招
判付曰 韓必周獄事(段) 此獄與平壤朱達海獄事 刃刺則一也 承款則一也 達海之置諸生科者 槪在法則當誅 而參情則當貸故耳 至若此囚 對母肆惡 情理絶悖而無倫 託夢行兇 供語求說而不得 拔刃於其母之前者 遑責於刺人乎 卽此一款 爲渠斷案 含憾有無 不必更問 連加嚴刑 斯速考覆
臣議曰 設有含憾 必非當報之仇 則問之無爲也 然有怨而殺之 則厥罪確實 無故而殺之 則厥罪虛妄 或者斬絞有差耳
故誤之劈七(據脅力撞 歸之酗亂 根由使酒 實因被撞)
固城民千奉己殺趙中達 ○査官報狀曰 醉裏交鬨 雖緣無情之事 緊處被損 終成必死之案 而奉己之於中達 卽是場市同事之人 錐刀析利 自是駔 之本色 杯酌取醉 易致鬪鬨之悖擧 呼兄呼弟 非無平日情好 說來說去 轉成一場血戰 畢竟生與死之判 眞是幸不幸之致 右脅傷痕 堅硬周帀 如不用力搗築 因勢自撞 豈若是重傷乎 一部成案 別無可疑 連加嚴訊 斷不可已
別諭曰 兩箇醉鬪 一團滾合 而先仆者居下 後顚者在上 固勢耳 居下者 必欲突起 在上者 轉加力壓 如是之際 手雖不犯 膝則偏撞 況酒力俱湧 酣戰莫遏 彼此之卽地免死 誠幸耳 畢竟八日之後 中達之因此不起 非人伊酒 倘或使彼先仆 使渠後顚 則其所受傷 其所致命 奉己亦中達耳 且以諸人之招觀之 本無嫌怨 素篤親好 衆口一辭 無小參差 原其彼此之本情 豈有毫分相害之心 七葉錢之買酒相解 一貫銅之問病委恤 決知非生怯而然也 欲於義城李同致獄案 有所酌決者 千奉己 爲先刑放
臣議曰 周禮三赦之法 憃愚者赦之 爲其癲狂迷亂 無所分辨 卽天不知高 地不知厚 父不知尊 兄不知長 東掁西觸 無異木石 故聖人制法 赦之不治 此揆諸天理而協 度諸人情而協者也 酗亂者 片時之狂也 當其方酗之時 其不分天地 不辨父母 誠與癲狂者酷似而無別 然三赦之法 酗亂不與者 憃愚 是天作之孼 酗亂是自作之孼時 不可並赦也 及其旣醉之後 雖不自由 溯其方飮之初 豈非故犯 明知自己之性 原來使酒 卽宜節飮以遠罪 顧可縱慾以陷戾乎 夫王者制刑 不惟惡人是嫉 將以示萬民以嚴法 使知如是則死 而相與懲戒耳 刑憃愚 不足以懲勵萬民 故聖人赦之 酗亂不可赦也 且以爲死者生者 其罪相同 一死一生 皆係數厄而赦之 則臣恐議獄之法 自此不嚴 非所以詔後世也 角觝戲也 勝者恒勝 負者恒負 勝者力强 恒在人上 負者力屈 恒在人下 不可曰幸不幸也 兩人共鬪 一顚一仆 亦必强力者居上 弱劣者居下 居上者膝築 居下者胸傷 此是以强而殺弱 豈得云幸不幸哉 大凡鬪毆之獄 査其事根 都是兩非 甲起乙應 與之滾合 其憤怒之勢皆同 其厮殺之心皆同 論其曲直 毫髮不殊 畢竟弱者被死 强者償命 豈得以幸不幸而恕之乎 此皆不恕 唯獨乘醉者恕之 臣恐下土之民 日崇飮不輟 以爲免禍之良方也 周官萍氏之職 幾酒謹酒 唯恐民之縱於酒 若酒誥則曰 厥或告曰羣飮 汝勿佚盡執拘 以歸于周 予其殺 周公之政 凡羣飮者殺之 矧因酒以殺人哉 凡兩酗而一死者 斷當償命 恐不可以一時權宜之敎 引之爲恒典 若此獄者 以査官報狀 有因勢自撞一句 故聖念疑其或過失 有此處分也
瘋狂之宥一(椎人如牛 素稱瘋狂 根由使氣 實因被打)
金川民李時同殺裵魚屯 ○覆檢跋詞曰 今此屍體 仰面(段) 小小皮損 只是被打顚仆之時 磨損地面之致(是遣) 合面(段) 腦後破綻處 斜長一寸三分 穴深一寸一分 手按有骨碎之聲 殆若破瓷之片 盛於布囊 尙有模糊之血 凝於毛髮(是如乎) 實因(段) 以被打致死懸錄(爲乎旀) 趙三得之招曰 小人急呼人死之時 時同自言曰我旣殺人 生不如死 自爲結項(是如爲乎旀) 崔雙同之招曰 小人逃避之時 一瞥回見 則時同先打魚屯 次打牛隻 手執木椎(是如爲旀) 所執木椎 行兇之時 以爲器仗 結縛之時 猶在其手 現納於檢場(是乎旀) 見其牛隻則一角脫落(是如乎) 當時氣勢 牛角猶落(是去等) 況老殘之魚屯乎 正犯(段) 以李時同懸錄(爲乎旀) 看證及鄕甲里任等之招曰 時同平日 素有狂病 而氣降心定 則無異平人(是如爲臥乎所) 打人破腦 雖出狂氣 聞死結項 乃見本心(是乎矣) 當時之事 今乃曰全不記得 此是粧撰之意(是如乎) 納招時言詞 無一顚錯 狂病之自言 專事漫漶 末乃云無辭發明 無異乎當場遲晩(是乎旀) 其弟厚同 所當一問 而逃躱之後 尙未執捉(是乎旀) 行兇器仗(段) 圖形上使
巡營題詞曰 殺獄何限 豈有慘毒如此者乎 不知不覺之中 猝逢獰椎 無病無故之人 卽地致命 當此之時 買灰諸人 亦皆奔避 或竄林藪 或隱村家 則手勢之兇毒 怒氣之暴急 推此可知 如非次骨之結怨 豈至下手之此酷 一擧一打之狀 雙同立證 人死吾死之說 兇身自道 傷處狼藉 證援明白(是去乙) 乃敢以死中求生之計 歸之於癲狂失性之病 殆若全不記得者然 先何病而擧椎 不辨人畜 後何心而結項 若有廉恥 俄頃之間 判若二人 彼果爲狂心 此果爲眞心乎 狂病之無時發作 苦招諸招 雖若公證 初覆供辭 無一顚錯 其眞其假 孰能知之 三尺至嚴 不可以漫漶之招 歸之癲狂(乙仍于) 郡守仍定同推官 待用刑約日會推 嚴刑得情(爲旀) 病狂一節 不可不詳覈 發作之果然無時 光景之本來如何 干連諸人 及鄰里諸人處 更爲詳覈 取招牒報(爲旀) 諸人之許久滯囚 實18)可悶 姑爲保放 以待同推(爲旀) 屍體出給 使卽埋葬 ○議曰 周官司刺三赦之法第三曰憃愚 鄭玄曰 憃愚 生而癡騃者 大明律 廢疾犯流罪以下 收贖 殺人應死者 奏聞取上裁 續大典曰 顚狂失性 而殺人者 減死定配 經所云憃愚 注所云癡騃者 顚狂失性 包在其中 律所云廢疾者 聾瞽啞瘸 身有痼疾之類 非顚狂之謂也 但狂有多等 有負魔失性 由不得自已者 有本習悖惡 暴戾恣睢 不畏天不怕地 自任以狂 使氣逞惡者 此二種 不可不明辨 上所言者 引續大典傅生可也 然投之有庳 有庳之民 奚罪 下所言者 勿宥勿赦 爲民除害可也 今此李時同者 似係爲民除害之類 但不見全案 未可詳也 ○評曰 無故椎殺 則是眞狂也 有怨泄憤 則非眞狂也 其結怨之端 或有或無 最宜詳覈 而檢狀無所論 題詞無所詰 何其疎也 詳其根因 則狂與不狂 自當著顯 今也不問根因 別探其狂與不狂 不亦勞乎
瘋狂之宥二(刺孩如羊 素稱瘋狂 根由使氣 實因被刺)
豐川民吳19)載黙 殺五歲女尹德 ○覆檢跋詞曰 今此屍體 目擊手按 極其殘忍 遍身上下 無他傷處 獨其背左脊肋間稍下處 有刃刺一穴 正當衣裳之會 村兒衣短 衣不掩裳 逢著兇人 狂眸迷離 兒驚仆地 瞥見體露 信手刺去 則衣裳無割 理所固然 上項傷處 長幾二寸 深過五寸 其闊稱是 實因(段) 以被刺致死懸錄(爲乎旀) 菜刀刺殺之狀 不下一杖 兇人自服 與屍親等諸招 一皆脗合 正犯(段) 以吳載黙懸錄(爲乎旀) 載黙狂易之狀 苦招證招 同然一辭(分叱不喩) 取招之時 聽言觀貌 眸子閃忽 言詞荒亂 擧頭截尾 問東答西 語無倫脊 殆不可了 只撮其可解者 登諸文案(是如乎) 殺害之端 必起怨毒 而五歲之兒 豈有可怨 其父居遠 其母至親 歷數平日 亦無怨毒(是如爲臥乎所) 狂夫操刃 愛憎何擇 觀其所爲 直一風癲 然天下之事變無窮 人心之巧僞多端 不可以狂易之說 輕斷重獄 嚴刑得情 不可少緩(是乎旀) 屍親輩之遲然發告 里任等之前却日子 似有隱情 而此於獄情 似無關係 亦非平問所可覈實(是乎旀) 干連吳明冑 屍親尹敬五及看證切鄰諸人(段) 仍囚本獄(爲乎旀) 金召史(段) 不可以妻而證夫 吳明一(段) 係是猶父與猶子 故依法典 不爲取招(爲乎旀) 行兇器仗 雖曰菜刀鋩刃 若新發於鉶 而血洗泥傅 不可識別 故熾炭燒紅 乃以醋洗 則揷限汚痕 顯然呈露 故玆以圖形上使(爲乎旀) 縣令自此還官 ○評曰 此獄似係眞狂 跋文亦殊明白
欽欽新書 卷20
祥刑追議 八
圖賴之誣一(假縊埋父 背20)賂乃告 根由使酒 實因被打)
順興私奴致乞殺金厚先 ○初査跋詞曰 開棺檢驗 旣有新式 事當依例請檢(是乎矣) 厚先之葬 已至十四年之久 今雖掘檢 恐無憑驗 惟在處分(是乎旀) 今以詞證言之 屍身傷痕 一乞便同立證(一乞 卽致乞至親) 行賂受標 致乞具已自服 可謂端緖畢露矣 第其鬪毆之狀 未有的證 赴市之金鄭兩漢先歸 賣酒 路傍之何許女人 無處尋問(分叱不喩) 金石伊․鄭太一之招 終有漫漶之跡 不可不待用刑究問(是乎旀) 以傷痕言之 胸膛浮高 旣係必死之處 衣袖漬血 是豈死後之痕 其爲被打致死 十分無疑 而致乞初旣掩匿其斂屍 末又漫漶其傷痕 毆打情節 終不直告 除非嚴訊 有難得情(是乎旀) 巖回所納手標 措語中 待長成復讎之說 不近事理 雖曰愚蠢之民 豈肯以此書給 俾作後考之資乎 且其著署之跡 二張各異 順才所謂遺失而追成者 恐是實狀(是乎旀) 至於巖21)回(段) 人理滅絶 無可復言 初旣利致乞之財 而與之私和 旋又作結項之狀 而明其病死 末又徵索四百兩之錢 而不得充其意慾 始乃乘憤告官 此其意 不在復父之讎 乃欲賺人之財也 世間安有如許窮兇之人乎 此不待臚列 自有應被之律(是乎旀) 致乞子德秋(段) 法不當使子證父 故不得取招
覆査跋詞云云(節) 騎牛醉戲 眞如致乞之招 則豈非孟浪之獄乎 巖回雖極兇悖 因其父病 忽地誣人 要索錢財 有乖事情(是遣) 致乞雖甚庸騃 若無手犯 怯於虛喝 浪費錢財22) 尤不近理 況(旀)兩張手記 多年秘藏 視若護身之鐵券 終爲閱實之左契 當初殺死 推此可知 至若騎牛還墜面有塵痕之說 莫掩一乞之直招 陰設落傷之疑端 獄未老而奸已生矣 ○議曰 若如初査之狀 則巖也 與讎私和 取其父屍 假作結項之狀 此與弑父者奚間焉 貪財賣屍 藏標爲質 以至十四年之久 猶耽耽索賂之不已 竟因谿壑之不充 始乃發告 如此之獄 何爲而追究事原乎 藉使犯人斷人脰而決人腹 此是餘事 惟巖23)也 是鞫是訊可也 況取父屍而假作縊痕者乎 兩檢論理 皆歸重於犯人 漫及於巖也 此拘於格例 而不知通變者也 私和有律 圖賴有律 而巖也之罪 直於弑逆上旁照 始可以正倫綱而敦風敎 不可但以私和圖賴 論也
圖賴之誣二(嗾證殺妻 索賂不售 根由吝財 實因被踢)
白川民趙載恒殺其妻尹召史 ○檢案闕
判付曰 大抵獄體 雖以實因爲主 必待詞證具備 所以重人命也 今此尹女之脊背傷痕 上廣下尖 或云如梨葉 或云如菽葉 其爲踢痕 原不分明 至於詞證 都無可據 屍親之所執而爲言者 不過曰一村喧傳 畢竟言根 歸之於法不當問之一箇童婢 斯豈非大疑案乎 又其踢殺之說 喧傳一村 則趙 以舅甥之親 何不登時告官 唯以厚葬之說 微示索賂之意乎 渠輩之不卽告官 眞出詳探之意 則畢竟探得 果是何事 乃發於踰24)月之後乎 凡此諸條 皆係情理之外 前後檢官 一不詳覈 豈獄體哉25) 此獄緊證 只一童婢 以婢證主 雖有法禁 出自童婢之口 傳入可遠之耳 其間傳者 必有其人(是去乙) 捨階而升堂 無船而越津 乃以一村喧傳四字 作爲斷案 是誠何許獄體乎 末因營題 一次盤問 而可遠之言曰 坐於庭邊 暫聞人語 欲問其26)根 人已散去 言之虛謊 胡至是也 推官不復究詰 監司不復置疑 遂以載恒爲正犯 容易錄啓 豈審克之意乎 初檢官覆檢官 並令該府拿處 卿則從重推考 卿其別定査官 多般考覈以聞
査官報狀曰 李可遠前後之招 其所爲說 不一其端 所謂築磕之說 今以裵女․卜德․九月等三女子之所供觀之 廚中之窺 野外之謳 專著於卜德身上 而卜德之言曰 前則受囑於可遠 今則受囑於載豐(是如爲臥乎所) 女心無恒 受囑則同 而兩囑之間 必有一是 藉曰前囑爲誣 可知後囑爲實矣 可憐之謠 謂出可遠之指敎 而可遠於此 不能自明 則農謳一節 亦歸可遠之嗾出(是遣) 裵女․五月 又曰 殊常之語 聞之於可遠之妻 此亦可遠自唱自和者也 可遠之終始爲證者 卽九月井邊之語 而今聞九月井泉遠近之對 則語窮意沮 或云只聞其聲 原無質問 或云文案之上 必是誤書(是如) 無辭遲晩(是遣) 可遠之立爲本證者 不過趙 而趙 之招旣出 可遠之辭遂窮 厚葬之說 旣服 其先發 里會之事 又服其自主 誣罔之罪 節節輸款(是如乎) 趙 之於尹女 憐其無母 身自鞠育 嫁於同里 朝暮顧復 名雖舅甥 誼同母女 假令尹女之死 果由其夫之踢 則其哀憤必報之心 宜無加於趙 (是去乙) 至親之趙 力挽其告官 遠戚之可遠 力圖其成獄 身往鄰境 强招數月不奔哭之舊奴 使之發告者 豈非常理之外乎 包樂禍之心 而欲報刑配之怨 涎無妄之財而陰發厚葬之說 及其諸招一變 初計歸空則隨問隨服 殆無餘情 唯其造謠惑衆 嗾人 誣招一節 猶復稱寃 蓋以漫漶之計 苟圖僥倖之生也 反坐之律 斷不可已(是乎旀) 趙 (段) 隨可遠之指使 陷載恒於殺妻(是乎乃) 老病昏憒 不能自主 察其情實 宜有參酌
本道査啓曰 原初起怒 不過升米之故 畢竟致命 亶出邂逅之厄(是白去乙) 李可遠身以疎戚 不聽力挽之親舅 啗之厚利 强招遠居之舊奴 必令告官 掘檢於旣葬四旬之後 忍暴父女之屍 受檢仵作之手 是可忍乎 吁其甚矣 索賂之計不售 報怨之志繼起 粧出婢僕之輩 以當鄰保之證 百般搆虛 必欲逞毒(是白如乎) 卜德廚中之見 渠所嗾也 裵女田間之語 渠所嗾也 耘伴升米之謠 渠所嗾也 五月路上之語 言根反抵於其妻 九月井邊之語 遁辭又屈於對辨 則其自唱自和 無中生有之跡 節節綻露 無辭自解(是白乎矣) 猶復忍杖抵賴 呑吐漫漶 終不肯遲晩(是白遣) 趙 (段) 厚葬之說 里會之事 雖已暴實 當初之不能堅挽 中間之隨人誣招 論以法文 自有當律 上項兩人(段) 仍囚臣營獄 以待處分 ○案 御判令軼然 卽命傅生 故柳重彩御判中 歷擧殺妻傅生之人 而趙載恒入於其中 ○議曰 大明律 有圖賴誣告之律 尊長之屍 卑幼之屍 至親之屍 疎遠之屍 其律各殊 私自圖賴 其罰或重或輕 若旣告官 皆用誣告反坐之律 殺妻旣是絞罪 則誣者亦當絞也 但尹女之死 似由被踢 李可遠有發人陰事造謠指嗾之罪 與白誣者有間矣
圖賴之誣三(父死不告 縱讐索賂 根由使氣 實因被打)
延安民鄭通義殺宋德元 ○巡營題詞曰 此獄旣無詞證之參見 又無元犯之取供 則成獄一款 姑難議到(是乎矣) 要害實因 旣甚緊重 透膜肉闊 又合刃傷 而投擲鐵 (俗名曰加乃) 當著面部 檢庭諸人 無不聞知(分叱不喩) 見殞命而逃躱 挽屍親而求和 爲渠戕殺之眞贓可見 發明之無辭 取服償命 斷不可已(是去乙) 殺越人命 乃敢逃避 致使獄案 不得究竟 所謂尤極兇譎 正犯鄭通義身(乙) 各別譏詗 期於不多日內捕捉(爲旀) 屍親千年(段) 其父被打之後 旣不執捉 犯人先期呈狀 其父已死之後 乃欲徵索讎人 晩時發告 斁倫蔑理 莫此爲甚 同推時嚴刑一次取招(爲乎矣) 私和之計 不但傳說狼藉 抑亦苦招明白 孰先求和 孰又居間事當 一一究覈 而旣發其端 終無段落 何欠詳審 丁處寬 旣是通義家 隔籬居生之人 則德元被打之狀 必有所目擊 而汎言傳聞 顯有隱情 並(只) 更爲推問(爲旀) 光伊(段) 其父旣逃 姑先捉囚 事固當然 而至若取招之擧 未免證父之嫌 覆檢之當問而不問 不當問而問 旣甚疎忽 又違格例(是遣) 實因懸錄 何等審重 而不錄於當錄處 無異全然遺漏 通奇等文字 又非法文所載 而刱出懸錄之例 初檢之此等做錯 亦宜有警 初覆檢官刑吏 一並著枷上使事 ○按 父死不告 徵索讎人 要售賣屍之計 此非圖賴而何 此雖與自戕而誣之以被殺者不同 而賣屍之罪 不可不懲 將曰其罪未成乎 旣逃而告 明已受賂 千年之 嚴究痛治 未可已也
圖賴之誣四(父旣自戕 誣人報怨 根由報怨 實因服滷)
延安民李元卜以趙綺里致死被告 ○初檢跋詞曰 今此趙綺里屍身 先行乾檢 次又洗檢 則右額角皮脫一處 僅如豆片 明是抓掐之痕 不可謂之傷處(是遣) 仰合面遍身上下 純黃如常 不可謂之被打(是如乎) 屍親之招 始云被打要售報怨之計 忽云服滷 遽發不問之說 故先索滷器 得於庫中(是乎所) 置器之處 地凹成痕 察其圓圍 果合滷缸(是乎旀) 銅器熬涎 果亦成鹽 以手摩挲狀如微沙(是乎等以) 實因(段) 以服滷致死懸錄(爲乎旀) 綺里者 老赤之父也 子逢損徒之罰 旣難擧顔於里中 身經元卜之鬪 又復懷怨於心內 溘然自戕 蓋以是也 然元卜之初不犯手 三興之招 旣甚明白 三鄰之供 同然一詞(是乎所) 李元卜(段) 姑以被告懸錄 熬涎之器 盛滷之缸 紙裹印封 以待覆檢 ○評曰 無寃錄服滷條 有髮亂指甲禿 胸前有爪痕 身不發皰 腹不胖27)脹諸語 旣以服滷爲實因 則凡此形證 宜亦査驗 而今此跋文 全無所論 疎矣 且凡人之涎液 皆有鹹味煮之成鹽 不但服滷死者 其汁成鹽(見無寃錄增注) 則單以熬涎成鹽 執爲明證 亦疎矣
巡營題詞曰 遍身檢驗 旣無傷處之可疑 三興解鬪 未見犯手之實狀(分叱不喩) 滷器盡空 已發於苦招 涎沫成鹽 又驗於檢場 服滷致死 斷然無疑 成獄一款 非所擬議 屍體卽時出給(爲旀) 李元卜(段) 老赤之以少凌長 非曰無罪 酒後薄失 呈狀里中 施以重罰 以致其父之自戕(是遣) 趙老赤(段) 其母發告不卽挽止 使其父屍 暴露多日 由前由後 不可全釋 各嚴刑一次 放送
別人之諉一(怕死救療 乃諉逃人 根由報怨 實因被踢)
樂安民孫病漢殺韓召史 ○檢案闕
判付曰 樂安囚孫病漢(段) 向來判付時 非不知之 第因其名而想 其人或慮是病痿之漢 未必作殺越之擧(是遣) 渠之前後變辭 一直推諉於在逃之崔妻者 亦不無一分然疑之端 故令待跟捕 究覈以聞 今焉崔妻之供出 而韓女被踢時光景 瞭如指掌 牛黃鷄粥之面傳躬饋 孫家崔屋之 此毁彼賣 以至隔一舍 過三秋之聲氣相通者 輒歸之在逃 各項隱跡 皆明白呈露矣 曹啓所謂誣援 渙如氷釋 情節轉成鐵案者 誠得之 另飭推官 加刑得情(爲旀) 無論虛實 崔感同之妻 鬪場之在傍看證者也 兇身之藉口掉脫者也 移在接壤之地 恒作趁虛之行 則名以跟捕 初不致意 乃於年久 行査之後 始爲現問者 揆以獄體 萬萬稽忽 該郡守 旣經論勘 勿論 不飭之道臣 並推考(爲旀) 兩屍帳之小大相左 今不必追究 而檢驗事體 至爲嚴急 雖在寒凝之時 不容晷刻之緩 觀於過去守令 亦令行檢之法可知 則順天․光陽․寶城等三邑 互相頉移 至使夏月屍體 腐爛莫憑 誠極痛駭 前道臣之不卽狀勘 只治刑吏 失之太寬 從重推考(爲旀) 三邑守令(段) 待稅穀裝發 並卽拿問定罪 擧一可以反三 自卿曹以此判付 知委諸道 若有檢驗時 謀避報移者(是去等) 毋得掩覆 直以拿問 重勘之意 措辭狀聞事 嚴飭行會 仍載本曹受敎
臣謹案 獄起而人有逃 則犯人例諉此逃者 檢官例疑此逃者 此其跡有足然者矣 然適會移居者 取之爲逃命指揮 唯意者 遣之以藉口者 又往往有之矣 深於人命之學者 宜知此種物態
別人之諉二(行兇戲場 乃諉逃奴 根由使氣 實因被打)
渭原民李明重殺趙丁化 ○覆檢跋詞曰 今此趙丁化屍身 仰面(段) 頭顱之上 骨碎作孔 右肩之下 紫黯堅硬 合面(段) 肋下之傷 大如菽葉 血凝堅硬 被打諸處 俱係要害(是乎所) 燈檠爲物 上輕下重 揮打之間 燈火已滅 破傷不辨 憤怒未息 加以足踢 內外受傷 因以致命(是乎矣) 踢痕無一皮破打痕 至於骨坼(乙仍于) 實因(段) 以被打致死懸錄(爲在果) 大抵蕩子團聚 頭錢爲戲 忽地風波 有此殺越(是如乎) 將突 便同家奴 士奉 亦是傭奴 而一詞立證 無所隱諱(是乎) 則明重之爲正犯 更無可疑(是乎矣) 戲場頭錢 謂無是事 而其日之夜 往于舊邑 與采仁隆者作伴釣魚(是如乙仍于) 采仁隆者 捉來査問 則釣魚姑舍 其日前後 初不逢著(是如爲乎所) 死中求生 誣罔爲說 其所行兇 尤爲灼然 正犯(段) 以李明重懸錄(是在果) 奸狀旣綻 又變其說 諉之於逃奴壬突(是乎矣) 但請官捕 無意捉納(是乎所) 明重之父夢齡 以本郡土豪 敢生疑亂之計 令作誣罔之招 陰囑壬突 故令逃去 其所設施 如見肺肝 而父子至情 千方百計 欲活其子 亦非異事 故置而勿論(爲乎旀) 行兇燈檠 圖形上使 ○評曰 被打之痕 雖至三四 擇執其一 以爲致命之傷 此按獄之法也 頭顱骨破 旣非他傷之比 則執此一處 以定實因可也 而通執諸傷 混稱被打 又以內外受傷 囫圇爲說 可乎 疎謬甚矣 ○將突便同家奴士奉 亦是傭奴 則以奴證主 法之所禁 而檢官爲之乎 御判曰 締結同類 搆誣上典 嗚呼 聖照其無涯矣
判付曰 傷處狼藉 詞證明白 行兇情節 更無可疑 而一味抵賴 尤涉兇頑(是隱乃) 致死人趙丁化 被打於永萬之家 而致命於壬突之房 此爲可疑 奸淫之說 雖不足準信 遐土奴主之分 本不嚴截 締結同類 搆誣上典 亦難保其必無 壬突之一向在逃 尙未就捕 致使元犯藉口者 揆以獄體 未免疎漏(是如乎) 明重身(乙良) 姑爲停刑 在逃壬突身(乙) 刻期跟捕 嚴覈究竟之意 分付該道
別人之諉三(行兇戲場 乃諉同伴 根由爭財 實因被踢)
永柔民康得孫殺金福同 ○初檢跋詞曰 實因以被踢致死開錄(爲乎旀) 足踢福同者 非康則申 參見無人 互相推諉(是乎乃) 福同自被踢之後 每云得孫踢我 此乃屍親之招也 及夫得孫之往質也 答曰 吾雖迷醉 豈不知打吾之人 得孫於此 無詞可答 乃曰無可奈何 此乃里任之招也 康得孫(段) 以正犯開錄(爲乎旀) 申長明(段) 旣有院直母28)子之招 亦不可以干連論斷(乙仍于) 以被告開錄 ○評曰 告者 屍親發告也 屍親發告 而其有實犯者 名曰正犯 屍親發告而初無實犯者 名曰被告 此法例也 今此申長明 雖有院直之誣招 本無屍親之發告 何以謂29)之被告乎 屍親告甲 而法官執乙 以乙爲正犯 以甲爲被告 此固按獄之體也 屍親告甲而里任誣乙 以乙爲被告 有是理乎 初檢失格如此 而監司不知督過 斯亦疎矣 然則奈何 申長明者 干連也 長明若有所犯 當爲正犯 如斯而已
本道啓曰 此獄(段) 被打當速死之處 致命在三日之內 償命一款 更無可疑 死者 旣已明言 里任皆聞實狀(是白去乙) 探囊而竊鐵 誣引他人 碎枷而越獄 以冀逃命 究厥情狀 節節兇悖 原初立證之安召史 末乃直招 中間隱匿之金萬采 旋卽納招 則得孫於此 智窮力竭 特以醉後起鬧 殆同戲謔之事 院裏鬪鬨 適無看證之人 法雖難撓 情或可原(是白乎矣) 威脅申長明 而勒受手標 符同韓振彬 而疑亂獄情 此在渠尤爲斷案 如此兇狡之類 若不正法 三尺之律 將無所施 依前同推 期於得情
判付曰 得孫之證 多至八人 而俱出傳聞 長明之證 不過一人 而輒稱參見 有口同辭 少難敵衆 貴目賤耳 一可服八(是遣) 威脅長明 而勒受手標 符同振彬 而潛越犴狴 雖是得孫之斷案 安女之六次納招 屢變其辭 而畢竟以長明立證者 不下四五(是乎所) 鄰里居生 雖曰情厚 非親非族 豈至於連受毒刑 固守前說乎 未知有甚賄賂 潛行其間 抑亦純是老妄 不愛其身(是隱喩) 以此以彼 節節疑晦 不可以已成鐵案 置而不論 更令道臣親執詳査 啓聞後稟處
本道査啓曰 此獄正犯 非康則申 若以證左 則十聞不如一見 長明難免正犯(是白乎矣) 到今安女 一變前招 其所爲言 俱有條理 則並與一人之證而又復歸虛矣 得孫到此 何以發明 當初鬧端 起於醉場 末後毆踢 至於死境 院在路傍 時値場市 竟日往來 不止賭戲之伴 半晌爭鬨 必有參看之人(是白去乙) 別人姑捨 院直母子 亦云不見 實因雖曰明白 看證不能該備(是白乎矣) 前後會推 再三査究 得孫之爲元犯 已成鐵案 更令推官嚴覈得情(爲白乎旀) 申長明(段置) 今姑仍囚 以待處分
判付曰 八人之證 雖屬傳聞 死者之言 卽是斷案 誣引不干之人 粧出比鄰之招 以至於解枷逃躱 國有三尺 得孫 不宜生出獄門 申長明(段) 以此曉喩 卽爲放送 康得孫(段) 連加訊推 期於取服(爲旀) 文女母子 隨招隨變 疑亂此獄 渠雖愚蠢 寧容若是 文女(段) 旣過除刑之年 參酌決杖放送 其子韓振彬(段) 加刑遠配 俾西土之民 知有國法(爲旀) 奏御文字 在所敬謹 況殺獄文案 一字一句 人之死生判焉 問目跋辭之外 獄官例不敢少加修潤 近觀本道文案 磨琢太過 罪人供招 亦皆鑿鑿舞文 多失按獄之體 亦非懋實之義 該道臣推考 自卿曹發關申飭
別人之諉四(扼殺官差 諉罪里正 根由討賂 實因被打)
黃州民韓德老殺姜士云 ○査官報狀曰 蓋此獄事 死囚之直招 少無持難 里長之救療 似有所犯 五孫之四寸立證 希景之三招矛盾 果如曹啓 俱涉可疑 故應問諸人等 依關辭各加嚴刑 多般究覈 則文案之30)疎漏者 自底脗合 傳聞之疑晦者 都歸辨破(是如乎) 韓德老 聽言觀貌 兇頑狠毒 與衆對質 專事虛喝 傍若無人 方其當面而辨詰 至欲擧枷而扑擊 査庭之放肆如此 鄕里之行惡可知 其毒拳猛踢 至於殺人 何足怪乎 致死人姜士云 以坊主人之雇工 憑前日推捉之官威 狃平時討索之舊習 路逢德老 堅執不捨 則德老自以逃蹤 急於躱避 或扼項頸 或執腎囊 初非有心於殺人 而士云則死矣 兩檢之直招 在衆人共觀之初 故不敢全諱 同推之變辭 在其母敎囑之後 故忽地推諉 而斗煥扶執之說 元無來歷 叔家往宿之招 自歸落空 則當初之率爾自服 無足疑者(是乎旀) 金斗煥(段) 以至庸極劣 不辨菽麥之人 孤寄他鄕 四顧無親 而身爲本村之里長 常爲主人之使役 故與士云平日往來 顔面親熟(是如乎) 士云諱其主家之見逐 稱以官令之差送(是如可) 被人毆打 臥在路傍 則負去而救療 常情之固然(是遣) 所謂里長 係是苦役 人所厭避 故見差此役者 皆是賤類 地醜德齊 情深顔熟 安得不負去而救療乎 不可以此疑其有犯(是乎旀) 韓五孫(段) 蚩蠢相依 雖四寸之可貴 德老行兇 非一口之可辨 則只從聞見 隨衆作證 固不足責 況德老以自己之口 不能自諱於平問之時 則五孫以親戚之情 豈可替諱於嚴査之日乎 依德老首實之言 告士云毆死之狀 於理宜然 不可以同堂之立證 致疑於別般之隱情(是乎旀) 朴希景(段) 病老聾憒31) 語無倫脊 固不足輕重 而前以爲士云自言被打 後以爲士云不能言語 都係樸直 似無飾詐 亦不可以此致疑(是乎旀) 其外諸人 一如前招 別無可覈之端 ○議曰 凡推諉之獄 在初檢猶可聽理 日久變辭者 不足疑也 雖在年久之後 以賤弱而推諉於貴强者 間或有眞實可反者 以貴强而推諉於賤弱者 百無一眞 若李明重․韓德老之事是已
別人之諉五(戕殺親黨 諉罪鄰兒 根由使氣 實因被打)
龜城民崔守珍殺崔能通 ○本道啓曰 爭鬨旣出於戱場 毆殺又在於昏夜 正犯之推諉 易以爲說 干犯32)之諸人 反歸看證 論以獄體 不無疑眩之端(是白乎矣) 白召史(死者母) 其父來傳之供 明有可據(其父謂太圭) 崔太圭(犯人父) 卽地往通之招 不能牢諱 而白召史則謂守珍毆打之說 聞於其父(卽太圭) 崔太圭則以金同毆打之意 卽爲往傳(是如) 彼此面質 竟未歸一 而白召史之初不推問 固是檢官之失 崔太圭之今欲窮覈 反有證子之嫌(是白如乎) 金同 他人也 守珍 至親也(皆崔族) 白召史忽捨正犯之他人 誣引不干之至親 揆以常情 似無是理(分叱不喩) 當初往傳 旣在能通未死之前 則急遽之際 其父之不爲子隱 容或無怪 到今査實 將爲守珍必死之案 則事定之後 太圭之推諉正犯 其勢固然 太圭之招又曰 全金33)同 以其幸逭之故 備給百金之資(給太圭) 俾作養獄之需(是如爲白臥乎所) 貨其父而證其子 語不近理(分叱不喩) 假令眞有是事(是白良置) 執爲眞贓 訟其子寃 足爲自明之端(是白去乙) 不此之爲隱而不發 潛自受用(是白如可) 到今査庭語窮34)之時 欲爲藉口眩亂之計者 究厥心術 萬萬兇狡 不可以其父之强辨 疑其子之元犯(是白置) 崔守珍(段) 依前同推 期於得情 恐未知何如(是白喩) 令該曹稟處(是白齊) ○評曰 詞理條鬯 奏讞之佳妙者
判付曰 崔守珍獄事(段) 殺死之變 旣在於昏夜 元犯干連 最難分曉 在太圭道理 爲守珍掩諱 實非異事 初何心而直傳於其母 後何心35)而移罪於他人(是隱喩) 道啓所謂急遽之際 不爲子隱 容或無怪 事定之後 推諉元犯 其勢固然云者 誠甚的確(分叱不喩) 太圭者 爲人之父 目見其子之陷於死地 抑獨何心 忍嚇他人之重財 反誣屍親以受賂乎 亦見其獄老生奸 全無忌憚(是遣) 雖以白召史言之 爲子報讎之心 唯讎之甘心 何有於他意 況金同 鄰兒也 守珍 至親也 捨却應死之鄰兒 挽引無罪之近親 揆以常情 寧有是理 今番更査之命 實出於死中求生之義 而參互獄情 似無可恕之端 姑令依前同推
臣謹案 太圭旣云金同行賂於渠家 又云金同行賂於屍親 二三其說 何以立矣
別人之諉六(鎌割其嗓 謂弟殺兄 根由使酒 實因被刃)
平壤民康貴同殺李己同 ○初檢跋詞曰 屍身項頸左邊刃傷處 上頭淺而狹 下頭深而闊 至斷食氣嗓(是如乎) 康貴同以右手執鎌子 對面斫割 故傷在左項而上頭起刃處淺狹 而向腦後髮際 下頭收刃處深闊而至缺盆骨上(是乎所) 似此形症 正合於無寃錄被刃死條 故(評云 以上十五字 剩)實因(段) 以被刃致死懸錄(爲乎旀) 康貴同(段) 鎌打一款 欲歸之於大成(是乎乃) 鬪後被縛之時 渠之三兄弟 何畏大成之隻身 順受其縛 而渠弟兩人 又何以俱爲逃亡(是旀) 里人來執36)之時 亦何以大成鎌斫其兄(是如) 自先倡說 爲渠發明之資乎 貴同之爲此獄正犯 斷然無疑(乙仍于) 正犯(段) 以康貴同懸錄(爲乎旀) 貴同弟加同․小同等(段) 旣云同力鬪鬨 所當一體取招(是乎矣) 事係以弟證兄 亦方在逃未捕 姑令申飭譏詗 ○評曰 如此之讞 一字宜謹 始旣云斫割 從而曰鎌打可乎 斫而至割則故也 打而爲斫則誤也 起刃處淺狹 收刃處深闊 則鎌以鉤之 以斷其食氣嗓者也 道啓曹啓之畢竟置之於故誤然疑之間者 一打字 爲之祟也 況此實因 當曰被割 何以云被刃也 被割則割之者 爲正犯 被刃則刃之爲物 本自無情 不可罪也 讞之下字 不亦難乎
覆檢跋詞 實因曰被刃致死 正犯曰康貴同懸錄
本道啓曰 此獄(段) 無辭受縛 已是自屈 兩弟逃躱 尤爲明據(分叱不喩) 乘室中相鬨之餘 則貴同所以移怒 異昏夜難辨之際 則大成必不誤認(是白去乙) 敢以無倫之說 欲爲推諉之計者 萬萬獰頑 加刑取服 在所不已
判付曰 康貴同獄事(段) 己同之致命 專由於貴同之鎌斫 而初招再招 乍吐旋呑 終始推諉於大成之誤認者 本律之外 又犯傷倫之罪 成獄償命 無容持疑(是隱乃) 殺獄事體 至嚴且重 實因雖明 必待詞證之具備者 制法之本意 豈亶然哉 如是而後 始可以重人命而服民志故也 今此貴同 雖曰獰頑兇悖之人 亦具秉彛 則打其婦而不恭於其親 怒於人而移及於其兄者 若非喪性之人 決是泥醉之致 其起鬧委折 下手光景 詳細盤問於參看證左然後 始可以得其情實也 此獄明證 屍親之外 只是林召史及尊位里正等招 而林召史37) 則曰聞諸一村諸人 面任則曰雖未目見 而一里諸人 俱會覆檢 結語只以一村公議 勒爲斷死之明案 所謂一村之人 初不捉來 取招只憑林女之一言 遽然成獄 揆以獄體 得無虛疎之甚乎 初覆檢官 並從重推考(爲旀) 其時道伯狀題中有曰 此非過失殺傷 明是有意故刺 旣不窮詰其本情 則道伯亦何以知其必然乎 臆決之失 亦不可無警 當該道臣推考 大抵罪犯自罪犯 獄案自獄案 不可以此疎漏之獄案 置之錄啓 更令道伯另行按査 仍令具意見狀聞
本道査啓曰 此獄(段) 實因雖的 詞證不明 詞證不明 故爲元犯者 敢生推諉之計 至以傷倫悖理之說 勒加於大成 大成過生恐怯 變幻其招 始稱鄰家之吸煙 而竟至落空 終云其姪之傳死 而又復歸虛 欲巧反拙 跡涉疑眩 特以貴同之招 殆無人理 故大成得免爲此獄之元犯(是白乎所) 今以曲恕大成之心 推之於貴同 則貴同與己同 居在比鄰 素無嫌怨 且大成之當初解紛 出於同里之好意 貴同之忽地移怒 不過醉漢之常習 輾轉層加 頭勢不好 則己同之爲弟挽止 亦所不已 其在貴同 少無可怒之端 豈有移鋒之理 只緣怒氣弸中 醉眼無物 三人相與扶執 而是呼是呶 一庭便成鬨場 而或打或挽 鎌刃旣接 手勢橫落 貴同之心 未必在於己同 而己同之死 不幸由於貴同(是白乎喩) 第其鬪鬨之時 村里一空 依俙傳聞 只是隔壁之一酒媼 於是乎大成以其弟而見原 貴同以他人而不免 故互相推諉 究竟無期(是白如乎) 大抵審理之法 不過曰情也跡也法也 此獄 以情則無必殺之端 以法則無參證之人 今但執跡而論之曰 大成之錯認誤刺 必無是理 貴同之乘醉行兇 更無可疑 遽爾直驅於償命之科 恐非審克之道 而獄體至重 有難輕議 玆敢參互情法 論列陳聞(爲白去乎) 更令該曹稟處(是白齊) ○議曰 李大成者 李己同之弟也 天下有捨其敵 而刺其兄者乎 貴同之誣引 不過死囚之亂言 大成之變招 乃是愚民之怯聲 今乃以恕大成之餘論 並恕貴同可乎 蓋以犯人之於死者 本無可怒 不當輒殺 故疑之旣深 轉爲曲恕之論也 然無故發怒 抽刀殺人者 其罪益重 豈可以非理而恕之乎 拳毆足踢 或可曰不料其死 杖撞杵投 或可曰不幸偶中 今也直把銛淬之鎌 往斷食氣之嗓 乃欲歸之於過誤 將使當死者不死 寃死者不償 安在其平議也
判付曰 康貴同獄事(段) 一査再査 迄未究竟者 特以詞證之不備也 到今林女隔壁之聽 轉益依俙 金哥身死之後 無路鉤覈 於是乎道狀原情之論 曹啓執法之說 出矣 然而無論情與法 天下事無出常理之外(是如乎) 大成之解紛 旣係好意 己同之救弟 亦是至情 則在貴同毫無可怨可怒之事(是去乙) 彼貴同雖極兇悍 苟有一分人心 豈忍含怨於無怨之地 發怒於匪怒之人 必欲白刃相加 卽地刺殺而後已乎 慍室色市 縱出無識之致 怒甲移乙 豈有故殺之心 此固常理之所必無(是遣) 雖以酒媼之招 屍親之供觀之 貴同之沈醉如泥 不省人事 可以推知 酒固狂藥 醉無省覺 則當面之己同 必不省得 在手之鎌刃 亦必忘却 胡嚷亂跳 滾做一團之際 不但爲貴同之偶然誤擲 安知非己同之無妄自觸乎 此則常情之所不能已(是如乎) 今歲月旣久 盤覈無處 只從實因之分明 把作成獄之眞贓 終欠審愼之道 更令道臣親執按査 出意見指一狀聞(爲旀) 審理之體 雖不得不求生於必死之中 起疑於無疑之地 而貴同之推諉大成 此是死中求生 傷倫絶悖之說(是去乙) 道啓中執爲疑眩之端 置諸䵝 之科 豈意宣化之地 有此乖常38)之論 該道臣推考 李大成(乙良) 卽爲放送
臣議曰 殺人 大罪也 乘醉而殺 尤大罪也 直以刃割之而殺 尤罔赦之大罪也 反復舒究 臣未見其生路也
欽欽新書 卷21
祥刑追議 九
異物之託一(打死疲氓 諉之馬踢 根由使氣 實因被打)
慶州民金巖外殺金牙同 ○檢案闕
判付曰 決非馬蹴 明是人毆 正犯金巖外 卽鎭營健卒也 死人金牙同 是販鹽疲氓也 一騎一馱 兩馬相觸 巖外因此發怒 轉相爭鬨 以手曳之 以石打之 額角項頸及顋頰脊背等處 傷損甚多(分叱不喩) 且其長廣分寸 亦皆闊大 而徧身傷39)損 殆無片隙 參以證招 行兇之跡 明若觀火(是如乎) 馬蹄所踢 豈得如是 檢官謂馱貨載人之馬 其蹄所踢 豈及於額角耳根之後 其說亦明矣 斷此獄者 當觀彼强此弱 以別馬踢人毆(是如乎) 將此文案 反覆參究 則此獄正犯 非巖外而誰 然正犯之招云 行路之人 有何嫌怨 又云 若有所犯 豈不逃避 惟此兩說 雖出粧撰之計 亦爲舒究之端(是乙喩) 此則道伯推官在焉 如有起疑之端 自可論理登聞 巖外身(乙) 姑令依前同推
臣謹案 人被馬蹄 一蹄則倒 不受再蹄 徧身受傷 有是理乎 鎭營之卒 腰帶朱繩 頭颺紅毛 騎駿馬以橫馳 專大路而豪騁 其視鹽商之款段 若蠛蠓然 迺此孱物 唐突相犯 其一拳打死 可勝言哉 凡遭此輩之摧辱者 豈皆有夙昔之嫌怨 是不足疑也
異物之託二(打死弱婦 諉之馬躙 根由使氣 實因被打)
扶安私奴西山殺韓召史 ○本道査啓曰 此獄肯綮 專在於人踢馬躙之辨(是白如乎) 詳閱初覆檢屍帳 參以各人等供辭 此獄明是人毆 決非馬傷(是白乎所) 以屍帳言之 左額角之皮脫 左眼胞之浮高 左右太陽穴眉叢之色靑微硬 左顋頰之血 微硬 左耳垂之紫赤微腫 左頷頦之靑黑微腫 髮際左耳根 及左頸之黑黯堅硬等傷 無非要害致命之處(是白如乎) 果是馬躙所傷 而面部傷處 至於此多 則宜其血肉靡爛 卽地致死 豈止皮脫浮高 挨至六七日之久(是白乎旀) 且馬之奔逸 步勢闊遠而人面則不過楪子大耳 假使誤被其躙 一處傷破 猶或可也 豈有眼耳額眉腮頰頸頷 均被其傷 若是甚多之理乎 況其傷處無一點蹄鐵之痕 以無寃錄馬踏死條參驗 無所襯合 則其非馬踏 灼然可知(是白遣) 且其初覆之招曰 渠馬奔出 觸仆韓女(是如爲白遣) 今招則曰 扶上韓女 載於馬背之際 爲馬所墜 仍被蹂躙(是如爲白臥乎所) 五年前丁太之所騎 今忽爲韓女之所騎乎 況看證吳仁才目覩其拳毆足踢 李龍奉․朴鳳孫參見其倒臥流血 其所納供40)招 瞭如指掌(分叱不喩) 韓女石打之說 本亦西山之招 則西山之卽地報復 不言可知 而到今還呑 乃云韓女無石打之事 死中求生 何所不至 馬踏之說 旣已落空 則西山之打殺韓女 明白無疑 如法償命 斷不可已 上項罪人私奴西山 更加嚴刑 期於得情(是白齊)
判付曰 踢傷觸傷 莫云人馬亦同 拳打石打 卽是梃刃無異 道啓曹啓 俱甚的確 西山身(乙) 姑令依前同推
臣謹案 無寃錄云 牛馬踏傷 在要害處 一踏卽死 或骨折或腸臟出 驢騾踏傷 較小於馬踏 其傷之暈 凝聚而成形 與拳毆足踢者 豈有難辨哉
豪强之虐一(孱氓受制 土豪洩忿 根由使酒 實因被踢)
慶州民崔柱敦殺李世泰 ○巡營題詞曰 傷處之狼藉 俱在要害 元犯之自服 不待刑訊具格 同推考覆啓聞 卽是次第件事(是如乎) 元犯前後之招 皆以醉中之事爲言者 蓋其兇狡之心 妄以爲使酒毆人 庶或原恕(是乃) 酗酒殺人 原無減死之法 且渠眞箇被酒 殆無省覺 則草賊之辱 何以記得 足踢之事 何以想來 其所以起憤也犯手也 皆有節次 非若亂醉之人東頹西倒 渠何敢以醉之一字 隱然爲漫漶之計乎 然其在檢驗之體 醉與不醉 宜亦一問於屍親 及看證諸人 而初覆之檢 並無所論 豈不疎忽 兩檢刑吏 爲先附過 縣監仍定同推官 以此題詞發問目 嚴刑取服 初檢狀中金千夫招辭 獨以初三日爲言 此必該吏誤書之致 各別査治之意 枚移施行 ○案 檢狀取招 不能一日句當 或至數日 或至五六日 而檢案之例 雖異日所供 皆云同日更推 此必當矯正者也 殺獄諸招 或初日直吐 數日而變辭 或初日隱諱 數日而直告 其間日子之多少 時刻之久暫 皆可以追究事情 以決誠僞 其所關大矣 豈可以五六日之所供 通謂之同日更推乎 此須刑官上奏 行會諸路 而後乃可以去其謬習也
判付曰 此獄(段) 體無完膚 卽日致命 不待參證 已經款服 其醉不醉 初不當問 跡其行兇 不特情節之至陰慘而已 此外又有寒心者 崔柱敦雖方丁壯 李世泰亦非衰老 鬪鬨之時 一般泥醉 設令强弱之或異 不宜拳踢之偏加(是去乙) 解其帶而縛其手 惟意毆打 而自初順受 莫之敢抗 此無他也 平日良民之視土豪 甚於猛虎 以至積畏約之漸 至於被縛被毆 而曾不敢誰何 豈特一柱敦一世泰爲然哉 土豪之賊虐良民至此 而爲長吏者越視而不之恤 揆以法理 寧有是耶 此等豪橫殘虐之類 決不容一日失刑 另飭同推 期於輸情
臣謹案 此亦醉中之殺也 然其身力之强弱 族類之强弱 本自不同 故其罪爲以强殺弱而處分至嚴 由是觀之 前篇千奉己之判 爲一時權宜之敎 非法官之所敢引也
豪强之虐二(頑氓醜罵 土豪行威 根由使氣 實因被打)
咸平民安承廉殺朴有才 ○初檢跋詞曰 今此屍身 仰面(段) 門傍穿破 太陽邊堅硬 俱係速死之處 其餘傷處 亦皆狼藉 無非被打之痕 實因(段) 以被打致死懸錄(爲乎旀) 以言乎本性 則其妻猶慮相鬪 先告義允 以言乎獄情 則其兄懇乞私和 追挽有泰 若非狂悖 豈有慮鬪之心 如無犯手 豈有請和之言 當初有才呼唱叱辱 俱41)擧上下 而近二百戶大村 無一人出頭者 惟彼承廉挺身擔當 首先犯手 執其衣裾 使之頹倒 從又縛之於扉柱 灌之以屐溺 皆承廉之所爲也 承廉之言以爲與其庶叔 幷力爲此(是乎乃) 所謂庶叔(卽義允) 出而解鬪 豈有灌溺之理乎 又謂其叔自市爭鬪(是乎乃) 本村距市 越一大橋 恰過數里 自市呼唱 豈有是理 況(旀)石崇之招曰 其在市中 本無爭詰 與渠同來(是如乎) 雖出漫漶之計 終爲反拙之歸(是遣) 義允往見之初 業已頹倒 若不下手 何自頹倒 毒拳猛踢 於此可知(是遣) 結縛灌溺 義允同參 而有才生時 但言承廉之毆踢 則其所致命 正由承廉(乙仍于) 正犯(段) 以安承廉懸錄(爲乎旀) 義允(段) 不思挽解 乃反濟惡 縛扉灌溺 所犯不少 以干犯懸錄
巡營題詞曰 觀此檢狀 許多傷損 姑捨勿論 門之穿破流血 右肋之皮脫紫硬 俱係要害速死之處(是遣) 泥醉之人 縛束之 攧撲之 穢物納其口中 木屐打其頭上 不分緊歇 是毆是踢 及其氣息之將盡 又令負送於遠地 纔經一夜 遂至致命(是如乎) 初招只執衣裾之說 欲巧反拙 再招打頭踢脅之狀 無辭自服(分叱除良) 義允未到 已先毆打 臨死之言 亦甚明白 遍體傷痕 出於誰手 償命之律 無容更議 初檢官 仍定同推官(爲去乎) 安承廉行兇情節 約日會推 嚴刑取服(爲旀) 安義允(段) 不能解紛 乃反助惡 倡出灌溺之說 主張縛扉之論 加功之律 在所難逭(分叱除良) 叔姪相議 要亂獄情 已自初招 自當正犯 究厥情狀 尤極痛惡 嚴刑一次 取招以報(爲旀) 初覆檢狀 承廉之招曰 率往於會京之家 會京之招曰 終不率去 兩招相左 何不面質 初覆檢刑吏 一倂附過 ○議曰 天下之最可憎最可殺 卽悖氓乘醉 呼唱道路 並擧數百戶大村 而叱辱無倫者也 數百乎大村 無一箇男子 敢出一聲 安承廉往日無恩 近日無怨 特以血氣之憤 擔當公共之事 思欲爲一村除兇雪恥 亦所謂殺人而義者也 但其擧措駭悖 刑罰厲虐 穢物納口 明犯法律 木屐打顱 純出惡習 以暴而易暴 以蠻而攻蠻 遂無義戰 以成殺變 則悖氓呼唱之惡 翳然晦彩 遐鄕武斷之習 歷然出色 此承廉之所以死也 若使承廉招呼里民 使之綑縛 一面申官 以乞懲治 太上也 不然 招呼里正 折木爲杖 父老公會 打之至殺 亦可曰爲民除害 其罪不至於必死 惜乎 其未講於是也 至若安義允 爲其嫡姪 自當元犯 此是難得之至行 未見可惡之情狀 宣化敦風之地 執之爲罪 恐亦失宜
判付曰 傷痕之狼藉 實因之明白 姑捨是 以其行惡時擧措論之 束縛之不足 攧撲之 攧撲之不足 毆打之 穢物納其口 木屐打其頭 凡係獰毒 無不備具 許多獄案 幾乎罕見 旣以士夫 見辱下賤 則呈邑呈營 何難處置 而恣行凌虐 少無顧忌 眼有國法 寧容若42)是 此而不考覆償命 鄕曲武斷之習 將何以懲勵 承廉身(乙) 各別嚴刑 期於得情
豪强之虐三(鄕豪庇黨 嫠婦受殘 根由爭山 實因被打)
龍仁民金元喆殺朴召史 ○初檢跋詞曰 金․朴兩家 均有班名(謂兩班之名) 諉以私掘 年老婦女 私自結縛 結縛之事 渠旣自服 則乘憤毆打 勢所必至(是遣) 服滷之說 渠雖粧撰 𨥁色不變 略無痕跡 取汁熬煎 若無鹽氣 與無寃錄服滷之症 無一相合(是乎旀) 周身痕損 不可勝數 仰面則兩乳胸膛之間 血 堅硬者 不但一處 合面則脊背肋骨之間 有響堅硬者 恰過一尺 斯皆要害必死之地也 實因(段) 以被打致死懸錄(是在果) 大抵松田一村 本是魚家之莊 魚氏之戶 殆過數十 前後左右 皆是魚奴(是在如中) 金元喆兄弟 乃是文臣 前縣監魚史弼之甥 而金家奴屬 間間相錯 秦晉相依 武斷爲習 百餘戶大村 莫敢誰何 民之爲言 本來藉藉 雖以目下事觀之 殺獄干連之人 敢自藏匿 各人取招之前 先思疑亂 魚史弼 敢以鹽滷自飮之說 發出於官前 其無顧忌 一何至此 惟玆元喆之罪惡 專由魚習之漸染(是如乎) 所謂占化者 魚史弼之女奴也 魚史弼 慫惥之狀 旣已面陳 鹽水缸取來之時 謂無沾濕 史弼於此 赧然沮蹙 聲言打殺 威喝占化 以致占化之逃避 殺獄事體 何等重大 名曰朝官 有此擧措(是遣) 鹽缸(段) 印封 安置於朴謙最家 以待覆檢(爲乎旀) 朴謙最(段) 同氣之間 計較强弱 乃使朴瑞鼎發狀 有傷體面(是乎矣) 單居村中 惴惴若衆楚中一齊 念其本情 還涉哀矜 姑恕其罪 俾收姊屍(是乎旀) 哀此朴召史嫠婦孤居 至恨在中 掘移金塚 輾轉無期 私掘之計 其亦戚矣 一鋤暫掘 不過抔土 因此微罪 竟至被殺 不亦悲乎 臨死申申遺託 其女者 只在於必掘金塚(是如乎) 蓋其山訟 三呈營門 納侤多年 今宜督掘 以慰死者之恨(是乎旀) 干連諸人 金亨喆․利喆及私奴忽亂私婢正月等 皆隱匿逃避 搜之不得 故史弼之弟史榮 著枷嚴囚 使之捉現 ○評曰 魚史弼 身以朝官 闖入檢場 謂死無知 誣之以飮滷 怒婢不諱 嚇之以打殺 其人可知 其罪誠重 然所貴乎君子者 以事體不失也 朝官不得取招 則魚也非目錄中人 當時不卽43)上山 則魚也非干犯的人 檢案終必上徹 今雖報營 畢竟是奏御文字 一縣之令 臚列朝官之罪惡 載之於奏御文字 豈不有損於事體乎 魚之事 誠若不可以按住 宜於檢案之外 別具一狀 盛論魚史弼劻勷放恣之罪 以請上司之啓聞 乃自本縣 囚其弟 杖其奴 詗其婢 困其族 以抑其豪强之習 不亦可乎 魚之所爲 一則鄕闇 一則愚騃 本出於不知事體 爲官長者 又從而失其事體 上下胥失 惡能正之 且所謂金塚督掘之說 其在檢狀 亦是剩語 夫檢狀者 檢案也 檢案載督掘之請 豈非贅乎 營旣判矣 侤旣受矣 三年不掘 使孑孑之嫠 執半尺之鋤 動一抔之土而遂殲其身者 伊誰之咎 屍此土者 令也 決此訟者 令也 遷延不督 生此大變 乃於檢屍之狀 附陳掘塚之說 不已晩乎 欲督則督 又何請之於上司乎 縣報道啓 皆論魚也之罪 而御判無所答者 爲事體不然也 聖意豈不微哉
本道啓曰 元喆遭其妻喪 偸葬於朴女夫山來龍至近之地 朴女不憚跋涉 赴訴營邑 屢受掘侤 終不移葬 朴女不勝悲憤 持鋤上山 一抔之土纔毁 衆拳之打已至(是白如乎) 金朴二家 俱以鄕班 山地有主客之異 男女有內外之別(是白去乙44)) 攜其兄弟 率其奴婢 趕到山上 直加結縛 惟意毆打 竟至三日內致命(此下 與縣報大同) 前縣監魚史弼(段) 舅甥之間 必欲相隱 無怪人情之如此 而藏匿罪人 官不能捕捉 突入檢庭 身不顧體面 又撰飮滷之說 以誣旣死之人 名曰朝官 何敢乃爾 國綱所在 不可仍置(是白齊)
判付曰 金元喆獄事(段) 殺人償命 王章至嚴 此囚雖欲傅生 誠末如之何矣 以有勢之鄕豪 殺無依之嫠婦 用謀極甚 陰巧行兇 又復殘酷 持鋤之擧 路人聞猶出涕 飮滷之說 奸計反益呈露 渠之情狀 節節痛惡 卿曹論列 固無間然 而獄體宜務審愼 人見或多異同 更令新伯親執詳査 出意見狀聞 不害爲欽恤之義 以此意 行會該道
豪强之虐四(鄕豪護婢 鄰婦受虐 根由使氣 實因縛烙)
坡州民金鎭夏殺朱召史 ○檢案闕
判付曰 金鎭夏獄事(段) 殺獄何限 未有若此獄之至慘至毒(是如乎) 火灸烙刑 卽已除之禁 婢屬私妬 非雪恥之事 縱送含憾之悍奴 驅致無罪之良女 梁上高懸 已判必殺之心 庭中爛焫 又施不忍之刑 慫惥干連之女 推諉逋逃之奴 末乃以不聞不知爲言 家內殺變 旣如是慘毒 藉曰在內 渠何敢不知 況(旀)金貴秋之招 兩班之或立或坐 畫出鎭夏乘憤咆哮之狀 卽此一款 爲渠斷案 國有三尺 安得不施 成獄償命 無關於好漢之就捕與否 鎭夏身(乙) 依前同推 期於取服 好漢之多年發捕 尙不捉得 萬萬駭然 使之刻期跟捕 一體取招後狀聞
臣議曰 聖祖之除烙刑與文帝之除肉刑 千載同光 而土豪武斷之輩 輒用艾烙45)之刑 此亂民也 凡國之所除 私用其刑者 宜用加倍之律
豪强之虐五(店舍討炬 豪差執箠 根由使氣 實因被踢)
金浦民李同伊殺黃斗明 ○檢案闕
判付曰 李同伊獄事(段) 無論士夫或衆庶私行 若有騶從 必以炬役馱役 責出店舍 鞭扑狼藉 甚至於奪笠前驅 解髮後繫 往往有殺越之變 聞是外邑痼弊(是如乎) 觀此同伊獄案 藉勢作挐 踢胸箠46)背 使鄕曲殘民 無罪就死 如律償命 無容更議 況(旀)干連劉三奉 旣已決放 同伊之爲元犯 尤無疑端 姑令依前同推(爲旀) 嚴飭沿路守令 行人侵困店民之弊 隨現重繩之意 措辭行會于本道
臣議曰 店舍討炬不可 一切禁斷 奉命傳命 傳關移文輸貢進膳一應公幹之行 許其出炬 餘當嚴禁 凡公幹之行 自監營別造炬牌 使之憑信 其餘私行 皆買炬雇人 嚴立規條 使各遵行 庶乎其弊少息矣
豪强之虐六(倉庭輸糧 庫奴擧斛 根由使氣 實因被打)
安城官奴介男殺尹明俊 ○檢案闕
判付曰 此獄(段) 大抵貧民納還(卽還上之穀) 艱楚之狀 朝家常所47)矜惻(是如乎) 妻舂粟 夫結苫 甁罌傾儲 粒粒辛苦 間或有秉穗之所出 不能當租稅之所入 則賣耕牸 鬻炊鍋 或賃或貸 猶48)恐未及趁期 官人嗔責(是如可49)) 及到官庭 管庫之輩 從中俯仰 殆無限節 勒收斗剩 猶以爲零縮 吝給尺文 亦有所徵索 轉至毆打而不止 越視愈甚 秦求無已 雖欲入官府呼訴 又從以阻搪之 唉彼殘民 亦何辜也 今此介男獄事 卽是反隅處 假使尹明俊還穀 雖不盈苞 於渠何尤 而忽怒不干之事 敢打無罪之民 將此斛面 擲彼腰背 痕損旣如是狼藉 證援又如彼明的(分叱除良) 足踢之事 渠亦自服 焉逭償命之律(是旀) 在朝家恤小民之政 不宜別出意見 有所扶抑 介男身(乙) 姑令依前同推(爲旀) 許多官隸赴役者何限 而首奴東春必以此奴塡役 使之逃躱者 果何委折 究厥情狀 不可無懲 自本道從重決罪
臣議曰 首奴何誅焉 身爲民牧 縱其官奴 賊殺平民 拳毆足踢 猶云可惡 擧斛撞背 雖50)不卽死 其時郡守 不可無罪 當時執法之臣 不以論奏 疎矣
威逼之阨一(糾差嚇捉 亡命投淵 根由竊禾 實因自溺)
載寧民李景輝威逼崔召史母子七人致死 ○査官報狀曰 李景輝之於崔召史 爲五寸叔姪之親 而乃因數束之滯穗 遂冒一室之惡名 忍能對面 謂之盜賊 乘憤搜家 欲執贓物 其驅迫之狀 脅奪之辱 直令人欲死無地(是去乙) 被以草賊之名 將欲申官(申本作呈) 威喝討捕之將 又欲捉納 則惡名無可脫之時 速獄在明日之朝 褊性女子 且愧且怯 情窮勢蹙 命至魂飛 率爾出門 初無定計 浦水當前 此日茫茫 俯仰天地 忽然忘生 挈女負子 七人並溺 當時景色 令人掩泣 苟無償命之法則已 國若有法 李景輝者 雖七戮其身 不足以償七命(是乎矣) 議以常律 則威逼之外 更不推去乞照 情法特加嚴斷 以慰七人之寃 ○議曰 此獄實因正犯 厥有二例 實因曰自溺 則李景輝 當曰被告 實因曰威逼自溺 則李景輝 當爲正犯 竊嘗論之 旣有威逼之罪 則雖名被告 亦可償命 不可以被告二字 遂作昭脫之名 此一例也 犯者 犯罪也 非犯人身體之謂也 威力逼人 以至於死 則雖不犯人 豈不犯罪 名之曰正犯 無所不可 此一例也 世俗皆以正犯 爲犯人身體之犯 故凡自溺自縊等獄 其罪人皆名被告 不名正犯 已成恒例 牢不可破 若於威逼之目 錄以正犯 則上營之題 必有論責 此守令之所宜知也 然此獄初覆檢狀 必以51)正犯懸錄 故御判直云正犯景輝 此又近例中別例也
判付曰 李景輝獄事(段) 遺秉滯穗 初出拾利之意 脫鞋解 竟作投水之魂 若兄若弟 若叔若姪 若母若子 載胥及溺 七人並命 從古殺獄何限 而豈有如此至慘毒至矜惻者乎 正犯景輝 雖不手刃而殺之52) 欲修垂箠之嫌 勒加竊草之名 威喝而迫脅之 無所不至 竟使七人之命 遂至一時之死 則威逼之律 渠何以逭(是旀) 況以同室之親 有此鬩牆之變 在朝家敦風敎之政 尤豈可汎然看過 景輝身(乙) 各別嚴刑 期於正法之意 嚴飭推官
臣議曰 獄者 天下之平也 雖一肢無傷 苟其情犯至兇 宜斷其殺 雖十命同殞 苟其情犯不重 宜緩其死 但論此罪之輕重 奚問彼53)死之多寡 崔召史母子七人 一時投水 驟聞其獄 孰不駭心 雖然崔召史一段 且置一邊 付之忘域 單執李景輝所犯 反覆追究 若其計必出於逼殺 又其事不得不自殺 又其情地不得不七人並死 然後李景輝 乃爲威逼殺人之人 又爲逼殺七人之人 若李景輝所爲 可怒可恨 而不必可死 可愧可怕 而不必可死 容有可死 而不必並子女而可死 則李景輝者 有凌人誣人之罪 而無殺人之罪 容有殺人之罪 而無並殺七人之罪 今若以七人之並命 都載李景輝之背 以重其任 則景輝抑寃矣 崔召史 旣稱召史 則是氓隸之賤流也 李景輝與爲叔姪 則亦氓隸之賤流也 氓隸之賤 喪其禾束 枉疑鄰戚 與之勃谿 此閭里之常事也 適遇捕校 與之私約 虛言威喝 以索盜物 亦閭里之常事也 設使捕校捉入官庭 若無贓物 捕校受責 若有贓物 崔女之罪 不過笞扑 如使稍通事理之人 聞此威喝 惟當嬉笑冷齒 不動一髮 斯豈可死之事乎 草賊之名 雖曰不潔 與禽犢奸淫 胎雛執贓等天驚鬼議之罪惡 不可同議 鄕村井上 高呼擊掌 誣人爲盜之聲 朝朝暮暮 恒起恒滅 若以此事 輒皆自戕 則鄕村之人 無噍類矣 況此七母子之並命 必非尋常災變 定有鬼物揶揄 神魂迷昧 霎然一念之邪曲 斷了七箇之性命 若論殺人之罪 崔女有焉 自殺 亦殺人也 殺子女 亦殺人也 以臣愚見 但見崔女之殺人 不見李景輝有殺人之罪也 且其威逼 恐之以笞扑之罰 非恐之以絞斬之律 則威逼致死之目 亦恐不合 特其五寸叔姪之間 以些小禾束驅迫凌辱爲本罪耳 以此照律 獄乃平允 檢報․査報․道啓․曹啓 皆於七人 並命一邊 驚動太過 論列太重 故御判亦因羣議而允之也 臣意不然 若在法曹 必有讞也
威逼之阨二(無贓疑盜 含54)寃投淵 根由失麥 實因自溺)
大丘民金億準威逼裵召史致死 ○初檢跋詞曰 裵召史之溺死 在於與人爭詰之後 則其所置疑 實在於被傷被溺(是乎等以) 洗以法物 親自按摩 則渾身上下衣褌所掩之處 肉色如常 無他傷損 但眼胞腮頰 消落無餘 而項頸以上 脚腿以下 肌露肉厚處 肉脫作孔 種種相連 圓圍分寸 如上所錄(是乎矣) 元無血 擧皆柔軟 則此非生前痕損 必是死後壞落(是如乎) 屍親及拯屍諸人 皆曰裵召史溺水之後 已經一宿 以長木長竿 終日鉤探 僅僅拯出 而身上衣裳 俱無解脫 沼中魚鼈 極其充牣 衣所不掩 或爲長木之所觸傷 肉所稍厚 或爲魚鼈之所噬囓55) 至於肚腹之胖56)脹 兩手之向前 爪甲之沙泥 肉色之黃白 一一脗合於無寃錄自溺條(是遣) 堤水距本村二里許 測其水深 則其水門處 以布57)帛尺 爲四尺七寸(是乎所) 獨到堤邊 直自投身 牧童裵海壽 分明目覩 則其爲自溺 眞的無疑(是乎等以) 屍帳實因 斯以自溺致死懸錄(是乎旀) 原初金億準言詰之狀 鄕甲․里任皆有所告 故億準(段) 以被告書塡(是乎旀58)) 屍親初不發告 若有私和之跡 故多般究詰 別歧廉探 則億準旣無犯手 又不大鬧 誠如苦招 實無隱情 不欲行檢 容或無怪(是乎乃) 逢盜失麥 別無眞贓(是去乙) 置疑於七十五歲老昏之女 一番詰責 猶爲不足 翌日再往 齗齗不已 雖不犯手 豈非威脅 惟彼老嫗 不勝憤怒 至於自溺 雖曰老妄 可想迫隘 究其根因 一則億準 二則億準 威逼之律 烏得免乎 然檢驗詞證 實因被告 皆無可疑 如此獄事 不必覆檢(乙仍于) 覆檢官(段) 不爲請移屍身(分叱) 灰印封標 以待處分(爲乎旀) 金億準(段) 着枷嚴囚 緣由牒報 ○評曰 此跋純熟平允 如漢廷老吏習於章程 洵可法也 此獄根因 與上李景輝獄事 酷肖 彼所爭者 數束之禾 此所爭者 數束之麥 若使裵媼抱子挈女 七命同溺 則檢案論斷 未易如此 適幸裵媼單身投水耳 如此之獄 宜視此犯之輕重 勿問彼死之多寡 則廷尉當是也
威逼之阨三(爭雇激忿 乘醉投繯 根由吝財 實因自縊)
文化民黃厚龍威逼崔中賢致死 ○初檢跋詞曰 今此崔中賢之死 極涉虛謊(是如乎) 原初相鬨 由於雇錢之多少 轉轉肆毒 至於拔刀 而自擬乍逃 還入暗中致命 旣無看證 誠爲訝惑(是乎所) 憤頭之事歟 醉中之失歟 第當結項之時 罔念昏夜之無知 計欲恐喝於主家(是如可) 沈醉不醒 因仍致命明矣 如其不然 好生惡死 人之恒情 含憾於些少59)之端 樂死於不死之地 有是理乎 捨高就低 跪戕其軀 其非別人之弔起 又明矣 謹案無寃錄自縊死條曰 不論弔掛高低 間有跪地死者 又曰 去上頭繫處一尺以上方是 又曰 自縊在喉上 則牙關緊 舌抵齒 手握 又曰 係縛處 交至左右耳後 又曰 項痕不匝 又曰 樑上塵土多滾亂 今此形證 節節襯合 更無疑晦(是乎等以) 實因(段) 以自縊致死懸錄(爲乎旀) 屍親相己之招曰 其父被縊於厚龍(是如爲乎矣) 惟中賢結項之夜 卽厚龍宿邑之日 高甫乙之招 可作明證 吳化庚之言 亦足參量 則抑勒驅人 不足多辨(是乎乃) 雇工家長之間 按劍爲敵 嫁禍是急 至有決死之擧 則主人之不善接待 馴致其惡 可知也 由我之罪 烏得免乎 被告(段) 以黃厚龍懸錄(爲乎旀) 黃碩齡(段) 雖曰老耄 旣爲家長 何不齊家 家有殺變 不可無罪(是乎旀) 覆檢官以長連縣監 請移(是乎旀) 郡守 自此還官 ○評曰 此跋 當云黃厚龍 薄於雇工 以至自戕 其罪雖合嚴懲 旣不犯手 且無威逼 苦招自歸誣罔 故以被告懸錄 今其論斷 語勢乖反 似以被告爲次犯之名 是其病也
査官報狀曰 崔相己之招 雖曰被縊 黃厚龍之行 適會宿邑 食主人李召史之招 同宿人高甫乙之言 如彼明白(分叱不喩) 兩檢形證 皆符自縊 成獄一款 非所可論(是乎矣) 原初所索 不過單袴 託以非約 終不應求(是如可) 當中賢出去之日 並其雇價之已給者而又欲還奪 中賢以此激憤 乘醉復來 至於拔劍 終不快意 至於結項 昏夜無知 泥醉不省 自戕其身 人之浪死 莫此爲甚 雖然因渠吝惜 有此自縊 由我之律 烏得免乎 大明律威逼人致死條曰 凡因事威逼人致死者 杖一百 並責埋葬銀十兩(亦爲有如乎) 此與威逼煞有間焉 傍照此律 恐或不合(是乎喩) 愚淺之見 不敢遽議 ○評曰 厚龍之罪 吝惜而已 顧何嘗威逼乎 若論威逼 拔劍肆惡 凌逼60)雇主者 可服威逼之罪 按獄之人 每欲扶死而抑生 强覓其罪 欲擬以律 亦一弊也
1) 朝本에는 碩.
2) 朝本에는 ‘兒穉’.
3) 朝本에는 ‘於’자가 빠져 있음.
4) 朝本에는 也.
5) 朝本에는 意.
6) 朝本에는 校.
7) 朝本에는 竿.
8) 朝本에는 乎.
9) 朝本에는 ‘此’자가 빠져 있음.
10) 朝本에는 ‘凡’자가 빠져 있음.
11) 朝本에는 ‘水萬’.
12) 朝本에는 著.
13) 朝本에는 座.
14) 朝本에는 ‘水萬’.
15) 朝本에는 而.
16) 朝本에는 乾.
17) 朝本에는 常.
18) 朝本에는 ‘實’자가 빠져 있음.
19) 朝本에는 誤.
20) 朝本에는 皆.
21) 朝本에는 嚴.
22) 朝本에는 物.
23) 朝本에는 嚴.
24) 朝本에는 喩.
25) 朝本에는 哉.
26) 朝本에는 言.
27) 朝本에는 肨.
28) 朝本에는 父.
29) 朝本에는 爲.
30) 朝本에는 ‘之’자가 빠져 있음.
31) 朝本에는 聵.
32) 朝本에는 狂.
33) 朝本에는 萬.
34) 朝本에는 窘.
35) 朝本에는 故.
36) 朝本에는 集.
37) 朝本에는 ‘林女’.
38) 朝本에는 當.
39) 朝本에는 痕.
40) 朝本에는 招.
41) 朝本에는 具.
42) 朝本에는 如.
43) 朝本에는 曾.
44) 朝本에는 如乎.
45) 朝本에는 灼.
46) 朝本에는 捶.
47) 朝本에는 素.
48) 朝本에는 唯.
49) 朝本에는 ‘可’자가 빠져 있음.
50) 朝本에는 誰.
51) 朝本에는 ‘以’자가 빠져 있음.
52) 朝本에는 人.
53) 朝本에는 被.
54) 朝本에는 銜.
55) 朝本에는 齧.
56) 朝本에는 肨.
57) 朝本에는 ‘布’자가 빠져 있음.
58) 朝本에는 矣.
59) 朝本에는 小.
60) 朝本에는 ‘逼’자가 빠져 있음.
欽欽新書 卷22
祥刑追議 十
復雪之原一(讎不償命 私自屠腸 根由義憤 實因被刺)
康津民尹恒殺尹彦緖 ○初檢狀曰 今月初二日 都將金夢龍奔告曰 卽者官門外 有一民肩荷赤物 纏繞如帶 北向跪坐 問之則曰 狗腸 更問之則曰 讎人之腸(是如是乎等以) 招而問之則曰 亡父尹德奎爲門孽尹彦緖所殺 故刺殺彦緖 帶腸而來(節) 屍帳曰 食氣嗓至左耳垂下刃刺處 橫長五寸 闊八分 穴深一寸二分 皮破肉透 肚腹刃刺處 圓圍一尺七寸 闊五寸八分 皮破肉透 五臟迸湧 半出半入 曲曲相結 無路尺量 而正犯所割出肩荷之小腸 爲二十九尺二寸(乾隆 戊申 正月 初三日)
初檢跋詞曰 食氣嗓肚腹 俱是要害致命之傷 恣意亂刺 橫濶浩大 五臟迸湧 所見極慘 實因(段) 以被刺致死懸錄(爲乎旀) 尹恒以爲其父德奎被打於門孽泰緖及彦緖 忿恚成疾 竟至致命 故必欲復讎 以至於此(是如爲乎乃) 以德奎檢案觀之 身上初無可執之痕 且其致死 乃在於三十八日 則大小辜限已過 故只以庶孽凌嫡之罪 四次嚴訊(是乎所) 前後檢報 旣無打殺之案 今番供辭 並擧世嫌之說 則復讎之言 終欠明白(分叱不喩) 論以律文 其父與人鬪 而被咬腐傷 致死於六十日後 其子女與婦擅殺讎人者 依大明律附例 折跌肢體 加限二十日例 其子只用擅殺本律 婦女分揀(是如爲臥乎所) 德奎之手指皮脫 圍不過六分 而初無腐傷之痕 腎囊雖云浮高 而兩卵旣全 辜限已過 恐不可以殺獄論(是遣) 且尹恒所謂其父之寄書者 不過曰被打而已 若是其父生時之筆 何不卽告 今始現納乎 原情定罪 或近疑輕之科 具案據法 焉逭殺人之律 正犯(段) 以尹恒執定(初檢官 康津縣監 成種仁 ○案此時 恒之兄忱 庶叔父德來 擁執彦緖 使恒行刃 德來在逃 其後 兩人幷就囚) ○評曰 刳腹出腸 斷以荷之者 僅曰被刺致死可乎 法文有據 宜云被割 若凡金刃所傷 通稱被刺 則斧斫劍劊 亦將一例乎 ○議曰 鄕村陋生 身作大變 其入官庭 安能善言 其父之所以死 實因擢莖 而手指之皮 世嫌之怨 忿恚之疾 嫡孼之分 蕪言雜說 交陳亂控 法官又偏採其蕪雜 以自明其不成獄之本意 而最緊要腎囊浮高之說 輕輕尾附 亦可謂不公平矣 折跌肢體 猶加限二十日 則腎囊所重 豈唯四肢百體而止哉 兩卵之全 又奚足德色於諸孤哉
覆檢跋詞曰 大典通編有曰 其父被人毆打傷重 而其子毆打其人致死者 減死定配 又曰 其父被殺成獄 不待究覈 擅殺讎人者 減死定配 而德奎之初覆檢案 旣無一半分可據之證 則尹恒兇慘之擧 自歸於浪殺人命 施以當律 在法難逭(覆檢官 長興府使尹守黙)
巡營題詞曰 復讎之說 旣出於囚供 其所爲讎 不可不究詰(是如乎) 恒之父德奎與泰緖․彦緖等 嫡孼相凌 素有門內之嫌 牟麥相爭 終致倉庭之鬪 而其後三十八日 遘疾致死 行檢之時 遍問諸證 未見被殺之狀 混身上下 無一1)痕損之著 雖以尹恒必報之心 亦無他辭 則其父被打 孰見2)孰知(是旀) 渠亦指何處而謂之致命之因乎 拇指曲傷 本非要害 腎囊膨脹 亦非傷痕 倘使腎囊被抽 致此膨脹 則必不免當下致命 何能至三十八日(是乙喩) 死後七日 始乃行檢 陰囊浮大 乃是暑月之變動 何可以此謂之被殺乎 況(旀)泰緖 兄也 彦緖 弟也 藉令成獄 揆以坐尊長之義 泰緖宜爲正犯 彦緖不過隨從3)(是去乙) 捨正犯而殺隨從 又何故也 復讎大義 何可不分其首從乎 無傷處過辜限之獄 不得施公法 渠亦自知 則今此行凶 直不過逞其宿憾 而託以復讎也 自其祖有嫌 何足爲殺人之4)公案 藉其父遺書 亦何爲當讎之明證乎 彦緖旣非殺德奎之人 而德奎之子 乃殺彦緖 何可以其復讎之說 爲一分原恕之端乎 尹恒之如法償命 無容更議(全羅道觀察使 沈頤之 正月 初十日) ○評曰 腎囊膨脹 大如瓠瓜(屍帳云) 而謂無痕損 恐不可也 本非速死之傷 而疑其久延 亦不可也 唯不殺泰緖 乃殺彦緖 其報仇不精 宜其病之也
刑曹啓曰 童女尹任賢擊錚爰情內 女(矣身)卽故監司尹復之七代孫也 以十七歲未笄之女兒 遭窮天極地之痛(是白在果) 女(矣)父德奎 去年三月 被打於門孼泰緖․彦緖兄弟 三十八日而身死(是白乎所) 檢官謂以傷痕之不分明 告官之不趁時 漫漶報營 終不成獄 故亡祖父不勝憤痛 絶食三日而自盡 亡母亦寃結泣血 繼又身殞 一室三喪 由此兩讎 兩兄忱․恒 寃呼5)極天 常有爲父母復讎之心(是白如可) 今正月初一日 兩兄及庶叔德來 竊瞯彦緖之出 三人手刃 刳腹齧肝 來哭父塚 自首本官 則兩兄及庶叔 並被枷囚 讐人泰緖 遂卽放送(是白乎所) 古今天下 豈有是哉 伏乞法其法讐其讎 讐人泰緖 亦令償命 兩兄及庶叔 卽賜處分(四月 初四日)
判付曰 事係疑案 三堂各具意見 論理回啓6)
臣鍾秀曰(刑曹判書 金鍾秀) 當初尹德奎致死時 仍不成獄 似以辜限內外爲斷 而尹泰緖․彦緖之白放 難免率爾(按泰緖 則未嘗白放) 則尹忱․尹恒之據亡父遺書以復讐者 容有可議 假令初不呈官 直先下手 歸身請罪(是白良置) 猶是韓文公所謂得引經而議之者(是白去等) 況旣告官請償命 而不得請 然後始殺讐人 則其罪本不至深重 而德奎父子妻三人 一時倂命 餘存之三箇遺孤 四朔牢囚 至有室女千里叫閽之擧 情狀可矜(是白乎矣) 凡干訟獄 貴在兩造公聽 況殺獄事體 動關人命 尤不當以一邊之言 遽然論斷 令道臣親執詳査 啓聞後 稟處何如
臣秀輔曰(參判洪秀輔) 其父德奎 果爲彦緖兄弟之所毆殺 明白無疑 然後方合於周官所謂殺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報讎之文矣(按此段 似有傳寫之誤) 但德奎致命 在於被打三十八日之久 一可疑也 尹忱則雖曰出繼遠居 其祖與弟 俱在其家 不卽告官 七日之後 始乃發狀 二可疑也 然觀於忱恒輩之蓄憤伺機 刳腹齧肝 德奎之因毆致死 斷然可知 至於泰緖 自是同犯 不可以其弟之已斃 付之全釋 然兩端旣有可疑 事情亦難遙揣 更令道臣詳査啓聞何如
臣魯永曰(參議金魯永) 若以德奎 謂不被打 則忱․恒輩豈至於懷刃伺便 刳腹齧肝 若以德奎 謂之被打 則何乃拕至三十八日之久 而竟無傷痕之明著乎 然旣於當時 匍匐躬訴 捉囚泰緖 則其毆打 的然可知 忱․恒輩之作此擧措 雖付復讎之義 未爲不可 然一邊之言 有難盡信
判付曰 雖不告其罪 猶不至擅殺(分叱不喩) 檢官之漫漶 極涉無理 邑宰之扶抑 又乖常情 朝家之設置道伯 所以任旬宣管風敎也 道內有此寃狀 昧然如不知 致使兇身頑孼 倖逭無辜 而兩人反被橫罹 有此穉女鳴寃之擧者 情可矜也 法不當也 道伯之溺職如此 推官邑宰之誤決遂非特次第件事 當該監司沈頤之 爲先緘辭 從重推考 此豈必行査而後 始可知者 尹忱等保放 泰緖還囚 枚擧營上文案 仍問徑決委折 使之不多日內狀聞
本道査啓闕 ○刑曹啓曰 德奎致命之根因 不但傷處之無執 辜限之已過而已 尹恒之招 旣曰恚恨成疾 遂以致命 尹德來之招曰 畢竟殞生 未必不由於此 當初發告之 亦無明據 可知不得成獄 法理當然 德奎致命 旣不由於泰緖兄弟之手 則尹恒兄弟之謂以復讐 擅殺彦緖 律以父不受誅子復讐之義 大相逕庭 如法成獄 亦非異事(是白遣) 尹恒之刺殺彦緖也 不自告官 告官者 乃是都將 則尹任賢供辭之多不以實 大抵類此事當論罪(是白乎矣) 泰緖兄弟之負其悍惡 凌其嫡族 厥惟久矣 相鬪時推擠 旣有看證 病革時遺書 亦已現納(是白如乎) 忱恒之等 常懷由我之疑 轉成必報之勢 適會其母其祖 相續作故 遂以泰緖認爲深讐 容有是理 末梢行兇 雖極兇惡 叔姪幷囚 至有償命之慮 則弱女叫閽 語多差爽 不足深責 至於忱恒(段) 所謂復讐 本不在當許之科 而擅殺之後 亦不告官 原情定罪 猝難議到(是白乎旀) 尹泰緖(段) 設令德奎 眞箇被打(是白良置) 彦緖一人之致命 已足相當 則泰緖之罪 不至深重(是白乎矣) 此是重獄也 疑獄也 臣曹不敢擅便 ○評曰 父不受誅 子復讐者 公羊子之所以議伍員也 伍員之於楚平王 本有君臣之義 而前古之世 萬國星羅 諸侯之臣 朝齊暮楚 違宋適衛 或爲之反服 或視如路人 君臣之分 本不至嚴 故公羊子有是言也 若天下一家 四海一君 則斯議也 爲逆天悖倫 不可復言 今唯土民 其父爲守令所殺 若其父在法當死 則不得報讐 法不當死 而官長以私怒殺之 則子得報讐 公羊之義 於是乎可引也 今此尹恒之事 以敵殺敵 本無尊卑 受誅與否 本非可問 曹啓何爲而引之也 周禮曰 殺人而義者 令勿讐 此則平民相殺者所得引也 然尹泰緖之殺德奎 本無秉義 義與不義 亦無可論 引經如此 其何以副聖意而平獄情哉 果然雷霆之怒 起於不測7)矣 且尹恒之事 天驚鬼駭 聽潮樓下 帶赤腸而手白刃 瞻東閣而跪北向 此千人之所覩也 尹恒束身而歸命 都將駭瞻而入告 其爲告官也大矣 今謂之不告官 又何誣也 議獄如此 又何以服人心而平物情哉
判付曰 此獄不難解 殺人者死 通天下萬世不易之法 而爲父母雪羞逞憤 毆人傷人 至於致命者 輒多屈而貸之 大抵律例 最重倫義(乙仍于) 較輕重 審取捨者 蓋許其躍如矣 羞與憤之未至於讐 而事有關於爲親下手 猶當傅生 況此獄之近於復讐乎 尹德奎之死 毋論被打因病 又無論辜限內外 痕損由於頑孼成疾 祟在頑孼 泰緖․彦緖等二人 獨非德奎之子 恒․忱輩之讎乎 今從道伯之說 讎無可復之人 而復之一字 當刮去於律例乎 又或有爲父母雪羞逞憤而殺傷人者 亦可無一言 一一償命 而減死 或杖流 或勿論之文 一一收聚並付之水火 爲無妨乎 道伯之職 異於檢律 律例倫義 不可偏廢 且況措辭 判下之後 乃以遂非執拗之說 無難張皇 尋常道理 固難責之於此道伯 而右袒邑宰 庇覆兇身 猶恐獄不堅而殺不償 其意未可曉 多費責敎 反涉屑越 姑置之 所謂初覆檢官等 決不可仍置字牧之任 以亂風敎 爲先施以誤決獄之罪 令該府拿問勘斷 本獄成案 今無可論 仍自本曹枚擧判下措辭 行會諸道 俾各留心於敦尙之治
臣議曰 欲斷此獄 先議尹泰緖之獄 大抵鄕村愚民 無論士8)族甿族 不知獄例法例 何者爲傷處 何者爲實因 何者爲正犯 何者爲次犯 何者爲小辜限 何者爲大辜限 何以知矣 但聞父死由彼 子當報讎而已 若使尹忱兄弟 少知法意 發告如法 引法如經 則其父之死 必當成獄 何也 原初尹泰緖之犯手也 凌辱閒事也 折拇指亦閒事也 唯其擢腎抽囊 爲泰緖之實犯 而德奎之屍 果然腎囊浮高(其屍帳曰 腎囊浮高 狀如瓠瓜) 尹忱之發告也 若以擢腎抽囊 爲其父致命之實因 則檢官於此 豈有漫漶之理 按摩淋洗 察其浮高 不得不執之爲實因矣 凡折肢折骨被咬腐傷之類 律文曰 展限9)至五十日 法典曰 展限至10)六十日 肢體猶然 況於腎囊乎(近日兵營民 有擢人腎囊者 出入死生 多用人蔘 至二百餘日 辛苦得生) 所言旣明 必當成獄 顧乃曰罵曰拇 曰悲曰忿 雜亂爲說 無所指的 餘辭漫語 附陳擢腎之說 故腎囊浮高之症 明著屍帳 而檢官付之閒漫 監司歸之變動耳 夫暑月浮腫 果係例症 則當通身浮脹11) 一時變動 奚獨腎囊浮高哉 此其爲致命之實因 而法例之所展限 明矣 德奎之死 明由泰緖 而忱恒二人 不知實因爲何物 但知父死由讎人 語焉而不能明 哀焉而不知暴 使其獄事大誤 父命未償 而又不能自反其身 但怨法官 官民相失 計無所出 遂有此擅殺之擧 驟看檢報 雖若中理 細察屍帳 明係失實 惜乎道啓曹啓 終未有發此隱者也 若夫舍泰緖而殺彦緖 容有可恕 當時犯手 兩人同功 在公法則宜執家長 在私怨則均吾父讎 但殺其一 亦足償命 若待其出 遂恐負志 逢著卽12)殺 何分長弟 況其下手之孰重 用頑之孰甚 渠自有知 非在上13)者之所能詳也 祖死母死 雖曰適會 舊鬼新鬼 無不煩寃 人子之心 顧獨無深悲乎 察理論情 無一淸慈之語 而謬引春秋之傳 仰觸雷霆之怒 豈不惜哉 第念復讎者 所以報也 償命則已 又何求焉 刳腹出臟 擧措兇慘 帶膓被血 聽聞駭怪 考諸國法 無此虐刑 斯不可無懲也
復雪14)之原二(讎若相忘 久乃甘心 根由爭山 實因被打)
寧越民朴來麟殺朴成大 ○檢案闕
判付曰 不許復讎 則乖先王之制 許復讎 則人將倚法專殺 在昔先儒有言 此獄案近之 是故道臣有原情之論 司寇執守經之見 予則以爲兩得之矣 蓋成大之於來麟 可謂不反兵之讎也 旣戕其老父 又焚其先塋 轉而至惡言相加 當是時也 雖使來麟手刃磔之 似不抵於償命之科 而渠父死後 殆若冥頑不知動者 及夫爲日稍久 打殺成大 亦不登時告官 則與周官所云書於士殺之無罪 大有異焉(是隱乃) 暫囚旋放 蓋因臨死之託 必殺乃已 卽是復讎之謀(是遣) 致死之報纔傳 而成大潛逃 私和之說方行 而來麟牢拒 則成大之有所犯 來麟之有所待 固可覰得(是如乎) 似此罪囚 特從寬典 不害爲援經參情 罪人朴來麟 特爲減死定配
臣謹案 成大若係殺父之讎 則來麟之罪 宜止於杖六十 今至於減死定配 或其事根有不然者
復雪之原三(哀兄被溺 以弟報仇 根由差役 實因被打)
平山民金大漢殺金延石 ○初檢跋詞曰 兩人之殺死 出於二日之內 先取諸招 次檢屍身 其所致命 別無可執之端(是乎矣) 第其草同溺死之日 屍親諸人 一時並出 結縛延石 迭相亂打 看證車莫男等 丁寧目覩(分叱不喩) 䐐被縛之痕 極其狼藉 其他傷損 亦甚分明(是乎乃) 所著傷痕 旣非速死 被打翌日 遽爾殞命 實爲疑怪 或慮服毒 試以銀𨥁 其色不變 遍覓藥痕 亦不可得(是乎乃) 草同之叔姪與四寸等六七人 及聞草同溺死之報 一時突出 結縛延石 蹴踏毆打 如斯之際 安知無內傷要害 因以致命乎 當初無病 又無服毒 而被打翌日 仍卽致死 其爲內傷 的然無疑 實因以被打致死懸錄 多人亂打 首犯難執 而金大漢之最先出去 渠旣15)納招(分叱不喩) 鍤柄毆打之說 旣發於諸招 渠雖發明 焉逭首犯(是乎旀) 金守光․金加八․金暝光․金萬春․金怪梅等 旣已合力結縛 揆以常情 亦不無共毆之理(是遣) 行兇鍤柄木 圖畫上使 ○評曰 死由被縛 則當論縛痕 死由被打 則當指打痕 縛痕之詳論 而實因曰被打 天下有此法乎 死由被打 則當指打痕 死由內傷 則當論內傷 內傷之執定 而實因曰被打 天下有此法乎 夫旣曰其他傷損 亦甚分明 何不於分明之中 選取其最分明者 執之爲被打之實痕乎 凡內傷致死者 皆因臟系掀斷 故其傷 多在胸膛脊背 雖五人共毆 其犯胸膛脊背者 在所辨覈 又凡痕損不明者 或用油絹 或用油繖16) 以見其映發 法也 執 䐐一片之縛痕 爲大漢三尺之斷案 嗟乎 寃哉檢也
覆檢跋詞曰 胸膛一處 傷痕 圓圍幾分(覆檢官 延安府使)
三檢跋詞曰 今此屍身仰面(段) 骨節已離 皮肉盡消 腹部下體 雖未盡腐 若論痕損 無一疑似(是乎遣) 左肩胛皮脫之下 尙有一點硬肉 其狀如馬背瘡之贅肉 其大如象棋子之將顆 紫赤堅韌 顯有不腐之意 團圓聚合 明有不消之痕(是乎旀) 合面(段) 骨節皮肉 皆已腐爛 一經翻動 皆將散亂 頭部墮落 勢所不免 背後傷痕 屍親曰無故 有所不忍 不得行檢(爲乎旀) 今以一片惡肉 執爲致命之傷 雖若徑庭(是乎乃) 被縛非必死之事 被打無可憑之痕 而一夜之間 奄然致死 終不近理(是遣) 渾身傷處 只此肩胛下一片 而一片之痕 本由被咬 則此獄實因 非被17)咬而何 韓召史之口咬 渠旣自服(是乎等以) 實因(段) 以被咬致死懸錄(爲乎旀) 屍親之招 雖以金大漢之毆打 終始歸重(是乎乃) 望及之招 亦曰六人並打 不知誰重(望及者 延石之父) 宗福之招又云 大漢可憎 是以發告(宗福者 延石之子) 則大漢之被告 本出私意 非必實犯(分叱不喩) 當場檢驗 都無傷處 被咬之外 未有所執 安得以不咬之人 執爲正犯乎 實因 旣以被咬 則正犯當歸韓18)女(是置) 其夫之溺死 實由於延石 必欲甘心 是亦常情(是遣) 衆手之打 其勢散漫 一口之咬 其毒酷烈 延石之死 非以是乎 無寃錄曰 衆人共打 難定致命 如死人身上有兩痕 皆可致命 須於兩痕中 斟酌最重者 執爲致命(是如是乎所) 兩痕猶執其一 況一痕之外 更無他痕者乎 此所以韓召史之斷爲正犯(是乎旀) 檢官之職 但論形症 傅生之說 不宜輕發(是乎矣) 大典曰 其父 與人鬪而被咬腐傷 致死於六十日之後 其子女與其婦擅殺讎人者 其子只用擅殺本律 其婦女分揀(是如爲有置) 妻復夫讎 無異子女 則法當傍照 猥陳微見(爲乎旀) 合面之不能行檢 雖出於萬不獲已 妄行格外之事 不勝惶恐 ○評曰 齒咬無速死之法 肩胛非必死之地 則膿未成而肉未爛 何至翌日之致命 齒不印而血不出 何云毒甚於毆打 三人同行 必從二言 則四檢幷行 宜從三案 三檢之改實因 吾斯之未信也
四檢跋詞曰 今此屍身 已近二旬 皮肉消化 只存白骨 法物澆洗 詳細看審 而渾身上下 骨無傷損 皮無接著 無一毫疑似之處(是乎所) 檢驗若是無憑 實因 誠難執定(是乎矣) 揆以詞證 車莫男等三招 以金大漢之拳毆足踢 丁寧質言(是遣) 其兄之溺死也 渠不目覩 人無指的 而知爲延石之推溺 倡率諸族而直到 則拳毆足踢 勢所必至 撞著要害 二日致命 亦云無怪 皮肉已消 痕損不存 是亦固然(是乎旀) 屍親宗福之招曰 被打翌日 嘔血致死(是乎等以) 實因(段) 以被打致死懸錄(爲乎旀) 金大漢者 雖云從容結縛 初無下手(是乎乃) 詞證旣具 焉敢發明 以正犯錄上(爲乎旀) 韓召史(段) 旣以口咬之 又以鋤柄打之 又以鍤柄打之 看證諸招 無一差錯(是乎等以) 所謂鍤柄 其長四尺 圓徑六寸 堅如金石 以此打人 必至骨損(是去乙) 今此屍體 都無骨損 打之不猛 推此可知 並與金哥五漢 干犯懸錄 ○評曰 草同之死 由於延石 觀其檢案 眞的無疑(上見 自他第十條) 今乃以草同之死 歸之疑似 蓋檢官之不鍊者 以爲正犯之人 但有論罪 不可原情 故無故喙毁如是也 ○又凡久淹之屍 皮肉雖銷 眞正致命之傷 痕貼不化 今乃曰皮肉已銷 痕損不存 亦疎闇極矣
巡營題詞曰 此獄節節殊常 無以完決(是如乎) 初檢則左肩胛咬傷 右肩胛打痕 初非速死要害之處 而不問傷處之緊歇 硬定被打之實因 已屬可疑(是遣) 韓召史之齒咬 自服旣明 金大漢之手打 證招無憑(是去乙) 只據屍親之說 遂定正犯之案 亦未知十分穩當(是遣) 覆檢則胸膛傷痕 旣云顯著 明是致命之傷 似無起疑之端(是乎矣) 不現於初檢 始現於覆檢 肉色分寸 宛然明白 有是理乎 以此或存或無之傷處 斷定至嚴至重之實因 終有欠於審克之政(是遣) 三檢則肩胛微傷 體雖爛而猶存 胸膛重傷 肉未消而先沒 抑何故也 目下無打傷之跡 肩上有齒咬之痕 則改其實因 換其正犯 理所當然(是乎乃) 凡咬傷之屍 毒氣所著 曠日彌留 膿水沈淹 皮肉損爛 然後乃至致命 此是法文之所載(是如乎) 今日咬傷 明日致命 揆諸事理 萬不近似(是遣) 四檢 則渾身上下 都無一痕(是如乎) 若係緊重之傷 則貼骨不腐 蟲不能食 卽無寃錄法文 而皮肉盡消 緊歇都泯 則覆檢之胸膛痕損 三檢之肩胛咬傷 其非致死之實因 明矣 歷觀四檢之狀 難破一段之疑 將何以完決也 以言乎詞證 則屍親之招 看證之招 四次檢庭 前後所供 錯亂變幻 無一相合(是如乎) 或云三兄弟 結縛共毆 或云五人等滾合齊打 或云以鍤柄亂打 或云以鍬柄亂打 或云鉏柄 或云稜杖 或云金大漢作頭先犯 或云韓召史最爲猛打 或云批頰 或云曳䯻 或云拳毆 或云足踢 或云不知誰某先犯 或19)云諸人 皆不手犯 屢換其說 每每相反 將何以憑信乎 今則實因正犯 合於初檢 四檢旣行 三案同歸 則實因之爲被打 正犯之爲大漢 當爲斷案(是乎乃) 其兄溺死 旣本由於延石 其弟至痛 宜不暇於反兵 論以人情 宜有參恕(分叱不喩) 從古以來 實因正犯 如是沒捉 而未有成獄者也 傅生雖難遽議 置死能不過當 以松禾縣監 殷栗縣監 査官差定(爲去乎) 此獄肯綮 專在於被溺自溺之分 約日會査 應問各人 一倂取招 如不直告 嚴刑究問 參以四度文案 各具意見論報(爲旀) 初檢實因 旣曰被打 而又於結語 謂之內傷 近於囫圇(是遣) 覆檢之不試銀𨥁 難免疎略 三四檢之不檢合面 雖有措語 終非行檢之應式(是遣) 韓女之齒咬手打 渠旣言言自服 則金宗福之必以大漢發告者 似不無隱情 而前後四檢 都不發問 大失愼獄之體 當該刑吏 一倂附過 屍體出給 使之埋葬 ○評曰 四檢駁回 悉中理窾 四邑知所愧矣
査官報狀曰 此獄肯綮 惟在於金草同自溺被溺之分(是乎乃) 延石․草同 本於水垌之上 兩人對立 一人溺水 無人可證 無處可問(是如乎) 惟是莫男者 延石之友壻也 隔籬同居 情義不凡 而被溺之說 莫男始傳 問其言根 延石自吐(是如是乎) 則其爲被溺 明矣 宗福之招曰 其父延石 立於垌上 高聲大呼曰 草同沐浴 遂至溺死(是如爲乎乃) 延石被打之後 沐浴之說 不復煩寃 其有實犯 明矣 今論延石之屍 應問各人之招曰 並力結縛之後 韓召史挺身獨當 且咬且毆(是遣) 金大漢等五人(段) 初不犯手(是如) 一詞牢諱(是乎乃) 宗福之招曰 大漢不但先犯 拳毆足踢 繼又杖打 捨此實犯 移擬韓女 心所不忍(是如爲臥乎所) 胸膛20)被踢 豈不速死 一夜之間 嘔血而死 明是內傷(是乎旀) 韓女則挺身擔當 大漢則極口發明者 妻復夫讎 其律宜輕 弟復兄讎 其律不明 故以若愚蠢 猶能較計 有此一服而一諱也 兩獄情跡 不過如此 ○評曰 嘔血而死 乃內傷之明驗 而前後四案 都無此言 其疎謬如此
巡營題詞曰 車碼宅 延石之親査也(方言 男女結婚 其兩家父母曰 査頓) 車莫男 延石之友壻也 草同擠溺之說 猶不掩諱 則其被溺 明矣 彼大漢者 以爲兄復讎之心 當乘憤結縛之時 不打不踢 有是理乎 若非要害之重傷云 何翌日而致命 擅殺讎人之律 似無子弟之分 而弟復兄讎 不載法文 其在審克之道 難議惟輕之典 四檢官仍定同推官(爲去乎) 待時會推 打殺情節 期於輸款(爲旀) 醬缸米泔之說 似有苗脈 而初檢則初不提論 査官則但發其端 俱有疎忽之失(是遣) 三檢以肩胛咬傷 爲翌日致命之實因 有違法文 初三檢官 刑吏 待用刑著枷上使 前題所論 覆四檢官刑吏及兩査官刑吏 並(只)附過(爲旀) 韓召史(段) 義不共戴 罪非正犯 並與干連諸人 一體放送 ○議曰 草同之死 誠由被溺 則延石者 當死之人也 當死之人 死於寃家 而如法成獄 約日會推 未見其當於理也
復雪之原四(痛妹投溺 謂姑逼殺 根由義憤 實因被打)
晉州私奴福順殺妹之姑 ○檢案闕
判付曰 致命之以病以打 犯手之在此在彼 姑勿論 按獄無原情之法 則已不然 此固可活不可殺也 被告人福順之於被死婦福占 兄妹之間也 同氣至情 人孰不然 而福占兄妹(段) 笄䯻之齡 旣隔二年之間 甁罍之痛 俱在十歲之前 零丁孤孑 相依爲命 及夫覆巢餘卵 彼婚此嫁 則其期望愛護之意 十倍他人 或恐一日不安於舅家(是如可) 翻脣之誚 無奈乎姑惡 鑠骨之讒 未免於婦嘆 戴午饁而出去 曁夕飯而不來 欲歸則歸輒被嗔 欲逃則逃亦無處 悼身世之悲楚 恨命途之險巇 彷徨躑躅於日暮空江之濱 竟作楓林投水之魂 情境之慘惻 煩寃之結轖 行路聞猶掩涕 況(旀)爲其兄者 舊痛未艾 新哀陡發 當是時也 窮天極地之怨 其將如何分解 於是乎綑縛其夫 毆打其姑 悼阿妹之茹恨 問其姑之逼殺 以爲一半分湔讎雪憤之道者 天理之所可已 而不可已者 原情之論 不於此囚而何施也 福順身(乙) 特爲放送
臣謹案 不見原案 未詳事根 然其實因 必是病患 福順以被告人見錄 故御判首云 以病以打 又云福順被告也 其罪在疑 其情可悲 故處分如此 若其打殺明的 則必不至全釋矣 褊性婦女 自戕於猝乍之間者 未必皆逼殺 而然一言勃谿 恨如鐵石 以辦投淵之變者甚多 不可以此定其姑惡 必誣之以奸淫 陷之以竊盜 不可自容於天地之間 而爲此自戕然後 乃可復讎 若福順者 打而不殺 其獄可疑 故參前倚衡 乃傅生也
復雪之原五(借人報仇 本以私怨 根由含怨 實因被刺)
松禾民吳億春殺安宗冕 ○刑曹啓曰 松禾縣囚推罪人鄭大兒獄事(段) 安宗冕之被刺 雖云的實 斷獄之法 必待手犯分明 詞證具備 然後始乃成案(是白去乙) 此獄(段) 被刃之時 旣無執贓 追覈之日 又無立證 特以鄭女 本有平日復讎之倡言 又有年前懷刃之傳說 而所居之屋 與之對門 故屍親以此而指告 檢官以此而致疑 竟至成獄 二年滯囚(是白如乎) 蓋此宗冕 歷數平生 無他結怨之人 半夜睡中 猝有被刃之變 則無慮不生 無人不疑 第以蓄怨之鄭女 指名發告(是白乎乃) 檢官結詞有曰 宗冕南首向簷 兇人立階行刃 手勢甚易 地勢亦便(是白如乎) 今觀傷痕 上闊下尖 明是起手於上 收手於下 決非立於廳下 自外行刃(是白乎) 則檢官論列 未知其妥(分叱不喩) 當日居接儒生二十三人(羣聚習藝 俗謂之居接) 同宿一廳 倒臥直臥 時夜昏黑 天又下雨 某在斯某在彼 外人何以知之(是白乎旀) 行兇器仗 無論或刀或鎌 其形跡之唐突 手勢之放肆 不可曰女人之所能辦(是白如乎) 第以事理推之 宗冕及許多諸儒之中 有仇人怨夫 參錯其中 或錯認而誤中 或內應而直刺(是白乎喩) 事甚疑怪 不可遙度(是白遣) 干連崔先中招曰 住接行廊 初睡方濃 忽聞逐盜逐虎之聲 驚起而出 審見廳上 此時有人言 安進士腸肚露出 故不敢就視 却立齋門 吳億春 自其家到門曰 齋中有何事變 先中答曰 吾亦莫知事狀 酬酢之際 廳上擧火 望見 宗冕 腸出血流(是如爲白乎所) 渠旣住接於行廊 齋門開閉 必無不知之理 且聞廳上有變 論以常情 所當驚惶奔走 詳問審視(是白去乙) 今反偃然出立 及其億春之來問也 亦復漫應 恬然晏然 視若尋常 其所謂不敢就視 望見腸出者 全不合理 觀其形跡 則閉門之人 上廳之事 必有先知 無所驚動(乙仍于) 此等干連 在所嚴覈(是白遣) 其夜雨濕21) 必有泥痕 兇人之踰牆踰門 何不跟尋 此亦可問(是白遣) 夜中閉門 當有其人 其閉其開 實關獄事 而齋直金呂京22)之招曰 廐中有牛 每夜銘心閉門 而昨夜變出後見之 則門已開矣 同居諸儒之招曰 居接以來 無常出入 齋門無關鎖之事 兩招所供 若是相左 而亦不歸一(是白遣) 刃刺之起手收手 初不懸錄 事甚疎漏 當該初覆檢官 並從重推考(爲白乎旀) 道臣雖以爲瓜田之疑 旣不納履 何所執跡 執其疑似 猶當審克 況以無形影沒把捉之事 遽然成獄 揆以事體 殊涉乖當 鄭女(段) 姑爲停刑 更令道臣親執詳覈 論理狀聞何如 ○評曰 曹啓以傷痕之上闊下尖 知非自外而行刃 又以刃勢之起手收手 謂當懸錄於屍帳 至請檢官之推考 嗟乎惜哉 疎鹵如此 猶欲明罰而勅法 不亦難乎 無寃錄言起手收手之輕重者 是自割之痕耳 凡自割其喉若肚者 始雖以剛毒之心 把刃自揕 及其刃入膚革之後 痛極神昏 自不免手軟而刃輕 故起手雖重 收手必輕 此自然之理 不易之形也 若夫被刺之痕 何必然矣 故無寃錄刃傷條曰 刃23)傷之痕 兩頭尖小 無起手收手之輕重 曾此條之未見 而欲斷刃傷之獄 難矣 安宗冕南首向簷而臥 則行兇者立於廳下 自外行刃 可勝言哉 況其行凶之仗 乃是金奉圭之鎌也 鎌割人之腸肚者 刃入之初 尖銳而勢輕 刃拔之時 句曲而勢重 其傷之先小後大 可勝言哉 下尖者 刃入之初痕也 上闊者 刃拔之終痕也 先自下腹 劃至上腹者 賊立廳下 自外而行刃也 雖以事理思之 二十三人 倒臥直臥 密如竹編 相與枕藉而交加 何物鈍賊乃欲投足於廳上 踏人之臂股 蹂人之肚腹 以自取其顚踣哉 如此請推檢官 其不伏矣
査官報狀曰 大抵此獄 時在藏刑 而眞贓未覈 事已經年 而詞證屢變 安宗冕被刺之日 卽是昨年七月初三日 則時月已一周矣 獄情疑晦 實難究竟(是如乎) 屍親指告 專在於鄭大兒 而只憑宿昔之結怨 元無當夜之執跡 則歸以首犯 實非妥當(是乎等以) 應問各人處 次第盤詰 反覆細問(是乎則) 齋所諸儒 有十分同仇之意 無一毫可疑之端 此輩內應 非所可論 且伊等俱無結怨之處 則仇人誤中 亦無是理(是乎旀) 廚下止宿之金呂京父子 門傍起立之崔先中夫妻 對家獨出之金時位 先到問變之吳億春 最爲此獄之肯綮 故就其前供中破綻處 逐條究覈 多般詰問 則言語牴牾之間 端緖漸露 彼此面質之際 根柢自發 末乃諸招 不期而相同 正犯無辭而自服(是如乎) 惟彼崔先中․金呂京․金時位(段) 本與宗冕 小無恩怨 或有受囑作證之罪 別無締結同事之跡(是乎旀) 吳億春(段) 已自初査之時 擧措劻勷 言語謊亂 始引不當之人 指謂殊常之跡(是如可) 忽云屍親及諸儒 謂渠以符同鄭女 刺殺宗冕 此乃諸供之所不言(是遣) 又言與宗冕平日相親之事 爲命淡初無復讎之意 重言復言 縷縷發明 此亦問目之所未及(是遣) 鄭女挾刃之日 持杖待門之狀 興大立證 福德目覩 渠亦不敢牢諱 終乃自服(是遣) 宗冕含憤不食之說 渠自敎囑(是如) 又出於金呂京․崔先中․金興大等招(是遣) 宗冕被刺之時 門傍之先中 驚覺卽起 對家之時位 聞聲纔出 廳上之爐火未燃 村中之鼾雷方熟 而渠以家遠之人 先已在門 則實跡莫掩 中情自露 故歷引鄭守同妻及崔春望․金時位等 以證聞聲後出門之狀 而送妻付囑之事 終難掩覆 三人同辭(分叱不喩) 其妻則曰 二更出門 不見其歸 渠招則曰 其妻蹴起 聞聲出門 諸招歷歷可據 渠言節節相違 則氣沮語窮 直爲吐說(是乎矣) 平問之下 率爾承款 亦甚可怪 故更爲發問 使之盡言 於是歷言渠等結怨之由 以及鄭女復讎之說 而終不言同謀之事 蓋此億春 以命淡聲氣之感 受鄭女豢養之恩 乃渠叔父之致死 實由宗冕之訐訴 又渠兄弟之受杖 亦緣宗冕之告訴 同仇之謀益切 按劍之怒愈深 而當時文會之設 可售甘心之計 故乃與奉圭 表裏和應 啖之以重賂 誘之以美色 問其鎌刃之藏處 探其門扉之開閉然後 乘夜刳腹 恣意行兇 而以聞聲出門之證 付囑時位等三人 以含憤不食之說 付託金呂京獄中 欲以半夜剚刃之事 歸之一堂聯枕之人(是如可) 情狀綻露 自歸首實 而行兇之節次 器仗之下落 箇箇直招 鑿鑿有據(是如乎) 吳億春(段) 定以正犯(爲乎旀) 金奉圭(段) 借鎌內應之狀 亦旣自服 故置於干犯 而幷爲嚴囚(是乎旀) 鄭大兒係是特敎保放罪人(乙仍于) 初不並問(是如可) 億春旣服手犯 鄭女難免指敎 一次取招 還爲保授(是乎旀) 崔先中․金呂京․金時位․金興大等(段) 雖無可問之端 被人誘脅 前後變招 不可不嚴刑懲勵 故亦並嚴囚(是遣) 其餘干連諸人(段) 有難滯囚 故一倂保授(爲乎旀) 行兇器仗(段) 奉圭之招 再鍛其鎌(乙仍于) 試以法物 雖無發現 旣是行兇之器仗 故圖形上使(爲乎旀) 査官(段) 瑞興縣監 內遷之代 牒題纔到 査簿垂畢 信川郡守(段) 初不請來
本道査啓曰 此獄正犯之不能鉤得者 誠以刺客之剚刃 乃在仇家之對門 屍親之指告 獄吏之臆料 俱不出素所結怨之一鄭女(是白如乎) 先入之見 一關未透 首犯之定 三案皆同 鄭女有可疑之情 而眞贓未捉 億春有可疑之跡 而始慮不及 推覈不得 究竟無路 何幸更査之擧 乃在保放之餘 所謂首犯 不敢擧論 只從干證 別加究問(是白乎所) 諸人滯囚 已至經年 畏其威脅者 恐怒交發 受其誘囑者 疑怯並生 詞證備至於盤問 事端漸露於辨質 遂至正犯自服 罪人斯得 手刃者 方知爲億春 指敎者 果歸於鄭女 若無今番之更査 則獄老生奸 終何以覈得乎(節)
刑曹啓曰 當初變出之夜 吳億春最先聞知 急先來到 其與崔先中酬酢 雖涉可疑 陰賊其人 形現其處 實非常情之所出 果無始慮之攸及 今以諸招觀之 獄中密託之說 證人俱已吐實 三更出去之說 渠妻亦不知諱 況(旀)金奉圭 旣以此鎌納招 吳億春亦以手刃自服 則億春之刺殺宗冕 更無可疑(節)
判付曰 此獄之更令究覈者 蓋以情節至兇悖也 詞證沒模捉也 反覆參覈 決非一女子之所獨辦(是如乎) 到今疑端漸露 眞贓難掩 畢竟正犯 不出所料 天理孔昭 烏可誣也 大抵億春之自初所爲 言言慌亂 節節閃忽 門外之先到 獄中之暗囑 已極殊常 而盛論平日之厚誼 惟恐不知 强覓伊夕之厭飯 作爲明證 前後排布 無非泥獸之鬪 許多脈絡 眞成春雉之鳴 借鎌之事 渠旣自服持杖之跡 人莫不疑 始於周年之後三査之下 乃以和應之狀 無辭承款 獄情到此 可云無疑 然億春之事 猶未洞然 誠以命淡有豢養之恩 而其親不過於緦功 鄭女有桮24)杓之好 而小惠無異於一飯 因此效死 必無是理 況半夜刺人 何等重事 苟非平日之切齒 決無一夕之生心 所謂私嫌 亦一先天事也 攘鷄之宿謗甚微 借騎之交契益密 爲人報仇 俠士所難 好生惡死 吾人常情 始因一睚眦之小怨 終行三尺之刃25) 兇謀萬不近理(是如乎) 不可以平問一服 遽定疑案 正犯吳億春 更加嚴刑 此外隱情 一一取服(爲旀) 鄭女(段) 常抱復讐之心 曾有懷刃之行 早晩必報之說 親戚聞之 鄰里傳之 乘此讎人之在近 潛與從姪而同事 理所必26)然 明若觀火(是乃) 假手之計旣成 挺身之意漸縮 醞釀謀畫 一味牢拒 究厥情跡 尤極巧惡 令道臣分付推官 嚴訊取服(爲旀) 金奉圭(段) 甘聽約婚之說 指示藏鎌之處 隨從之律 固無關於入睡與否 而內應之跡 終未盡覈 血刃之說 亦無究竟 嚴刑更査 期於吐實(爲旀) 檢官道伯 本當處分 到今反案之後 益著失實之罪 其在重人命懲後弊之道 不可以事過而置之 伊時初覆檢官 幷拿問處之 當該道臣 緘辭從重推考(爲良如敎)
欽欽新書 卷23
祥刑追議 十一
情理之恕一(爲父救難 毆人致斃 根由使酒 實因被打)
富平民申福金殺金昌俊 ○檢案闕
判付曰 想其境則酒所也 語其時則暑候也 被死人昌俊 旣中酒矣 又中暑矣 以三旬九食之人 在幾死僅生之際 忽地惹鬧 酒妄闖發 把持福金之父 仍成一場之鬪 如使福金立視其父之毆傷 然不救 則在朝家敦風重倫之政 先置福金於重律 次論原獄之顚末 可也 渠乃出力扞蔽 挺身救護 脫其父於急難之中 此天理人情之所固然 誠可獎而不可罪也 且渠情急衛父 法昧殺人憤頭手勢 自不免猛觸緊撞 則傷處有無 固不足言 且考屍帳 心坎微硬 一處之外 無他痕損 死者臨死之託 猶恐發告 夢後解夢之說 至稱禱神(分叱不喩) 按續典云 其父被人毆打重傷 而其子毆其人致死者 減死定配 此足爲據 且空腸過飮 暑月生病 初檢跋詞 十分明白(是如乎) 卿等守法之論 未免過中 福金身(乙) 令道臣決杖放送 杖以懲毆人之罪 放以獎衛父之誠 俾外邑 曉然知朝家本意 在於屈法敦俗
臣謹案此獄 昌俊本以飢餓垂死之人 猝有醉飽中暑之病 雖其傷不重 亦足致死 不惟以子衛父爲可原也
情理之恕二(爲母救難 毆人致斃 根由義憤 實因被踢)
載寧民李厚相 殺孔召史 ○査官報狀曰 今此獄事 傷痕狼藉 詞證具備 正犯之招 不敢全諱 論以法文 實合償命(是乎矣) 原其事情 誠有可議(是如乎) 厚相之母方召史 致死之女孔召史 卽十寸娣姒之親也 年長以倍 方是姒也 藐然後生 孔是娣也 以藐小之娣 犯長老之姒 始旣捽髮 終又批頰 厚相身爲人子 目見此狀 袖手傍觀 然無愁 則其爲不孝大矣 當是時也 痛心疾首 怒氣山湧 不覺拳之自奮 足之自抵 而孔女則已重傷矣 何暇計較其生死乎 續大典曰 其父被人毆打傷重 而其子毆其人致死者 減死定配 今厚相之母 其傷雖不甚重 原情照法 宜有可議
判付曰 載寧李厚相獄事(段) 比鳳山朴奉孫 縱或差殊 比平山鄭大元 無甚彼此(是如乎) 推以情理 參以事勢 有十分可恕之端 無一毫必死之罪 爲其子者 見其母之與人相鬨 推擠之顚仆之 如不急急趕到 急急挽救 則可謂有人理 有至情哉 若其憤氣之所衝發 怒拳之所撞著 或毆或踢 不能自止者 固是勢所必然 今若以毒毆猛踢 因仍致斃 擬之以故殺 則在廷27)尉奏當之方 雖云守經 視朝家勵俗之政 似涉乖宜 本曹回啓 未免太執拗 厚相身(段) 減死徒三年定配
臣謹案 朴奉孫․鄭大元․李厚相三人所犯皆同 而鄭李徒配 惟朴全釋者 彼其所殺 本以義子毆打繼父 其罪可殺故也
情理之恕三(義子毆父 親子救難 根由吝財 實因被踢)
鳳山民朴奉孫殺裵從男 ○本道啓曰 蓋此獄事 實因明的 詞證具備 朴奉孫之爲正犯 更無可疑(是白去乙) 其父小尙 恃其老耄 替子自當 而奉孫則一直抵賴 此其計 蓋欲互相漫漶 父子並免 而罪上添罪 自抵罔赦 論以常法 固難輕議(是白乎矣) 第其事根 容有可原 奉孫之父 卽從男之同居繼父也 曰父曰子 無異親子 而發怒於稷苞之慳許 肆然下手 捉搦毆辱 以至於傷胸出血 則爲奉孫者 見此危急 安得不爲父捍禦 反加毆踢乎 秉彛所激 憤氣如燄 輕重死生 有不暇顧 則其踢雖猛 理無可怪 其死雖急 事無足諱 而愚騃自怯 不肯首實 但急脫已之妄想 反乖衛父之本情(是白如乎) 謹按續大典曰 其父被人毆打重傷 而其子毆其人致死者 減死定配 今此奉孫之事 庶或近之(乙仍于) 玆敢論列 以俟處分(是白齊)
判付曰 奉孫 親子也 從男 義子也 稱父稱子 彼此相同 則父子之義 無所逃於天地之間 而一苞之稷 至發詬辱 恣意下手 轉至傷胸而出血 雖在行路之人 若具秉彛之性 固當扼腕而雪憤 況爲奉孫者 目擊此狀 挺身捍蔽 出力拳踢 卽天理人情之所不可已者 原初成獄 有甚所見(是喩) 道伯所引續典中減死律文 亦不分曉 以義子而毆義父 豈可方之於路人之毆傷乎 象魏懸法 風敎爲先 典律有無 不必援引 奉孫身(乙) 卽爲放送(爲旀) 成獄時檢官 一倂從重推考 雖以其時道伯言之 宣化之地 措辭題狀 必欲成獄而後已 是誠何心 唉彼奉孫 不卽自服 反欲發明 特因遐俗蚩蚩 徒知殺人者死 不知復讎之爲何物耳 雖在微賤之流 但當成人之美 何必深責 當該監司推考
臣議曰 同居繼父 其服齊衰期年 其名義至重 毆之至死 其罪當斬 如此之人 人得而毆之 況以子而衛父者乎
大明律 毆繼父者(謂先曾同居 今不同居者) 杖六十 徒一年 折傷以上 加凡鬪傷一等 同居者 又加一等 至死者斬 自來不曾同居者 以凡人論 ○案 毆期親尊長者 其律重於此條 同居繼父 其服亦期 而其律差輕者 爲非天屬之親也
大明律 凡祖父母父母爲人所毆 子孫卽時救護而還毆 非折傷勿論 至折傷以上 減凡鬪三等 至死者 依常律 ○案國典 視律甚輕 爲子弟之衛父兄 理所難禁也 情眞者 宜遵國典 情不切者 宜引明律 若朴奉孫者 其用國典無疑 適輕下服 適重上服 此之謂也
情理之恕四(謂父行淫 其子雪恥 根由奸淫 實因被打)
大丘民成聖一殺孟春母 ○檢案闕
判付曰 殺獄決折 無出於實因二字 然參情揆理 誠有可疑而可原者 則不必以實因之明白 遽議償命(是如乎) 今此成聖一之獄 原其根因 事關淫穢 跡涉䵝 朝家不欲索言 以傷風化(分叱不喩) 推以常情 所謂成太郁 旣有班名(方言 貴族謂之兩班 班名者 貴族之名) 亦具彛性 聚麀之行 豈忍爲此 設令眞有所犯 孟春之母 固當牢諱之不暇 或恐他人之猜得(是去乙) 乃反口傳於村會 仍又手本於里長 非有別般事端 寧有是乎 大抵太郁 以他鄕羈旅之蹤 有家産富饒之名 父子兄弟 亦稱蕃盛 和睦旣失於四鄰 疾惡都歸於一身 於是成致文․朴弘述․金世貞輩潛煽蜚語 欲逞私憾 把黑夜難明之事 做白地搆虛之說 慫惥愚蠢之嫗(卽孟春之母) 指嗾稚騃之女(卽孟春) 或許以毁家出鄕 或許以放良得田 脅之 之 無所不至 則蠢嫗騃女 以平日免賤之計 生田土橫占之慾 口傳之不足 至於手本 手本之不足 又納侤音(服罪之文也) 必欲滅人之家 亂人之紀 使不得住接其鄕里而後已 當此之時 雖沒知覺無廉恥之人 其將噤口袖手 恬不知動乎 申官辨暴 未暇深量 乘憤毆打 不是異事 況(旀)傷處非卽死之界 看證皆含憾之人 此非可疑而可原者乎 父子四人 一時幷力 不知先犯之爲誰 隨從之爲某 而今欲强執其疑似之跡 決之曰此爲元犯 則大有乖於獄體(分叱除良) 以孟春而證太郁 是以奴證主也 以聖一而證太郁 是以子證父也 此皆大關後弊 檢官査官等 從重推考(爲旀) 成太郁(段) 兄弟父子 初旣合力下手 則爲子爭命 自稱元犯 冀使獄事不至究竟 此固天理人情之所當然(是去乙) 漫詞納供 自處以略略加功者 不亦愚乎 何乃朴厚之俗 有此悖戾之習 太郁(乙良) 減死定配 其子聖一等 並(只)嚴刑一次放送 婢孟春 仍本役絶島爲婢
臣 議曰 鄕村富民 例失人心 旣失人心 例誣以淫 必欲破其家誅其人 散其田産 以享其波及之利 此例習也 亦痼習也(今全州 亦有如此之獄) 殿下明見萬里 使成太郁者 得昭其覆盆之寃 以見日月之光 猗其盛矣 但成致文․朴弘述․金世貞等 是初造意始發謀者 奸狀旣綻 法當反坐 御判無所論 意或傳寫者刪之也 且成聖一等 其父被麀聚之誣 其子奮鸇逐之氣 無論造意者受嗾者 便當一拳打殺 寧得云有罪乎 此與鄭大元 宜同載一傳 故臣故編錄在此
情理之恕五(謂母行淫 其子雪恥 根由奸淫 實因被踢)
平山民鄭大元殺金光魯 ○査官報狀曰 大元踢殺光魯 自首其罪 償命之典 無容更議(是乎矣) 原其情而出於爲母 聽其言而亦皆從實 蓋十歲喪父 卄載奉母 伶仃孤苦 相依爲命(是如可) 葬母之餘淚未晞 行淫之醜辱忽至 忍能對面 惡聲極口 則不顧死生 拳毆足踢 人子之常情也 假令大元 當此橫逆 談笑而道之 則不孝甚矣 是曰可殺 及其怒氣稍息 本心旋生 追念友誼 自知其罪 無所隱諱 從實直對 情理惻怛 辭氣愿款 有足以感動人者 執跡論心 庶幾出於孝而過於孝 觀過可知其仁矣 謹按 續大典曰 其父被人毆打傷重 而其子毆其人致死者 減死定配 孝理之政 於斯爲至 今此醜辱 有異重傷 固不可援以爲例(是乎乃) 考之前史 元魏太武帝稱高允事曰 臨死不易辭 信也 爲臣不欺君 貞也 特原其死 而朱子取載於小學 夫高允暴揚國惡 罪不可恕 以其貞信 特蒙原赦(是如乎) 海隅頑悍之地 行誼貿貿 欺詐滔滔 其在激揚 頹俗之方 此等之人 別般曲貸 反加褒示 恐亦28)合宜 雖然 罪在償命之科 律無原情之文 伏願亟上考案 備陳情實 以冀出尋常處分
判付曰 原初光魯之向大元詬辱也 勒以行淫之目 加於旣骨之親 爲人子者 宜有不忍聞 不共戴之心 盛氣發憤 便下毒手 在法固難赦 在情必可恕 此正原情而屈法處(是如乎) 及其光魯之死也 渠往光魯之家 備道毆打顚末 又於初檢也同推也考覆也 其所招供 了無一毫之隱諱 惟有一死之拚棄 此誠矜悶處 況(旀)其父被毆 其子毆其人致死 律許減死 無論生前被毆死後被辱 爲其子憤痛欲報之心 豈或間然 以此以彼 大元之傅生 實關風化之一助 大元身(乙) 嚴刑一次徒配
臣議曰 奸淫之誣 甚於被毆 何也 有婦人於此 問之曰 汝寧受人之毆打乎 抑受奸淫之誣乎 彼必以毆打爲甘 而決一死於淫誣也 護父母之毆傷 其事微小 雪父母之寃誣 其義至重 大元之獄 於是乎可決矣
情理之恕六(妻有淫行 夫殺奸夫 根由奸淫 實因被打)
定州民文中辰殺李明哲 ○檢案闕
判付曰 一人致死三人正犯 獄情雖若疑難 大抵明哲 奸人之妻 反欲率去 託以飮藥 惹起事端 肆然取衾 至欲擁臥 駭悖之擧 無異奸所 文中辰雖甚孱劣 豈有無一詞甘受之理 中辰雖懦 男子也 其妻雖强 女子也 男子逞失妻之憤 一打必猛 女子有通奸之私 數打必輕 此箇事理 不難辨別(是去乙) 忽變正犯 以妻代夫 抑何故也 前道臣李性源之起疑行査也 有曰 敢託代夫之義 要補失身之愆 措辭行關 更囚中辰 厥女之奸情慝態 於是乎覰破 而深得按獄之體矣 昨年更査 本牧有從輕之報 今年審理 秋曹有傅生之論 亦有意見 獨於致命之傷 或云稠會雜論 指的無處 或云三人共毆 輕重莫辨 苟如是也 明哲之死 死於誰手 東方永旣已變辭 文中辰終始自當(分叱不喩) 獄老生奸 無所不有 囚械本出於浮費 則一打之聯訴 可信也 諺書不關於里任 則三年之處囊 可疑也 今也疑其可信 信其可疑 一朝反案 移定正犯 則文中辰 正犯也 東方女․東方永 隨從也 正犯旣定 則中辰其死矣 姦所殺姦 不至償命 而止殺奸夫 原無容貸 則中辰果死矣 然中辰何可死也 中辰本夫也 明哲奸夫也 奸夫來劫本夫 荷杖肆惡 千百其狀 除非蘇五老之沒知覺者 孰不毆打 一番下手 其勢必猛 八日致命 其死太緩 比之以殺心而行殺事 卽地致死者 大有間焉 今因止殺奸夫之文 從而償命 則自此以後 小民殘劣者 將不勝其失妻矣 以獄體定元犯 以事理傅輕典 俱有可據 文中辰(段) 加刑一次放送 東方永(段) 特放 東方女(段) 原初事端 皆由渠起 而其所以爲夫爲兄者 亦未免有始無終 可恕者少 可惡者多 嚴刑定配
大明律曰 凡妻妾與人通姦 而於姦所 親獲姦夫姦婦 登時殺死者 勿論 若止殺死姦夫者 姦婦依律斷罪 從夫嫁賣 ○臣謹案 止殺姦夫者 無償命之文 明律國典 皆無此說 而自古相傳止殺姦夫者 成獄償命 或者明律之文 看得有差 相傳如是也 明律 姦婦本應同罪 今姦夫獨死 奸婦無恙 有乖法理 故斷其淫罪 許令其夫從便嫁賣而已 非謂止殺姦夫者成獄償命也 且考續典曰 其母與人潛姦 其子於姦所 刺殺姦夫者 參酌定配 又通編曰 未嫁女爲人劫姦 其父母毆殺其人於姦所者 以應死而擅殺律 杖一百 三者皆止殺姦夫 惟獨殺妻之姦夫者 成獄償命 恐未允當 一是母親 不可議到 一是劫姦 女則無罪 雖其倫理事情 各自不同 姦所目擊 登時刺殺者 情有可恕 理宜有伸 況律與典 俱無明文者乎
海南鄭卜男獄事判付之末曰 先朝戊寅下敎曰 一房同食 何異奸所 又癸巳下敎曰 無異奸所者 勿爲完決 狀聞後擧行 仍命京外 奉承傳遵行 此皆先朝受敎也 而諸道獄案 此等獄事 初無狀聞稟處者 自本曹別關行會于諸道 諸如此類 無論已完決未完決 並擧槪論理 錄其原文案狀聞事 分付
臣謹案 英廟下敎 應載受敎輯錄 況在先朝表章如此 凡遇殺姦之獄 宜引之如聖經 據之爲法典也
情理之恕七(嫂有淫行 叔殺奸夫 根由奸淫 實因被打)
金川民李二春殺金命喆 ○本道啓曰 此獄之始 一則悲憤所激 一則計較未生 屍親之招曰 朴春福號令仁植等曰 汝可折脚殺之 潛奸汝嫂之人 如是歇打 李家亡矣 由中之言 信口而發 彼此所供 要不出此 此可見前後指揮 皆出春福 終始手犯 專是二春也 不然 殺獄償命 立落未判 雖至愚之人 豈可僥倖萬一 挺身擔當乎 二春吏族 仁植稍黠 旣悟結案在前 正法在後 則獄老生奸 死中求活 互相指囑 忽變前招 同辭納供 如出一口 而二春變招 節節窮遁(分叱不喩) 其在兩女 或旣身當 或自目擊 則元犯指告 何等緊急 而必待三推之時 過葬之後者 獨何意也 此不待明者而可知 李二春之爲此獄元犯 斷然無疑(是白乎矣) 按大明律曰 姦所親獲 登時殺死者 勿論 此指其夫而言也 在夫旣曰勿論 則其夫不在 而夫之弟 登時殺死者 宜若可議(是白乎矣) 係是無於律之事 特令該曹稟處 ○議曰 殺人 大事也 故殺姦之法 非其夫則不許 非奸所則不許 此非可爛漫輕許者也 母之奸夫 許其子殺之 室女之劫奸者 許其父殺之者 國典也 然轉轉開廣 又許殺嫂之奸夫 則不旣濫乎 況非奸所者乎 此不當引而引者也
情理之恕八(室女被誣 自殺奸婆 根由奸淫 實因被刺)
康津金女銀愛殺安召史 ○檢案闕
李德懋作銀愛傳曰 銀愛金姓 康津縣塔洞里之良家女也 里有安嫗者 故娼也 陂險荒唐 多口說 疥癩遍體 不任搔癢 發心 益不愼言 嘗丐貸米豆鹽豉于銀愛之母 母有時不與 嫗輒慍恚 思欲中之 里童子崔正連 卽嫗之夫之妹之孫也 年十四五 冲稚娟好 嫗試挑之以男女昏媾之事 仍說之曰 娶妻如銀愛者 顧何如 正連笑曰 銀娘美豔 豈不幸甚 嫗曰 第倡言 若業已私銀愛者 吾爲若成之 正連曰諾 嫗曰 吾患疥癩 而醫言瘍科藥料直最高 事苟成 若爲我當之 正連曰 敢不如敎 一日嫗夫 自外而至 嫗曰 銀愛耽正連 要我行媒 期于吾家 爲正連大母所覺 銀愛爬牆而遁 夫切責曰 正連家世微 而銀愛室女也 愼勿出口 於是一城喧藉 銀愛嫁幾不得售 惟里人金養俊深知其明白也 遂娶以爲室 則誣言益播 尤不忍聞(崔正連 卽康津吏崔宗烈之子也 金養俊 亦縣吏) 己酉閏五月二十五日 安嫗大言曰 初與正連約行媒 報我藥直 銀愛忽畔而嫁他夫 則正連不如約 我病自此 銀愛眞我仇 里中老少相顧駭愕 瞬目搖手 不敢出言 銀愛素剛毒 受嫗誣辱已二年 至此尤愧恨 實不能堪 必欲手剮安嫗 一洗此寃憤而不可得 翌日 値家人不在 伺安嫗獨宿 夜一更 持廚刀揎袖扱 颯然而步 直入安嫗之寢 一燈翳翳 嫗孤坐將就眠 露半體只繫 銀愛橫刀而前 眉眼俱倒豎 數之曰 昨日之誣甚於平 昔吾欲甘心于爾 爾嘗此刀 嫗意以爲彼固纖弱 不足有爲 應曰欲刺試刺 銀愛疾聲曰 可勝言哉 側身 刺其喉左 嫗猶活 急把其持刀之捥 銀愛瞥然抽掣 又刺喉右 嫗始右仆 遂蹲踞于傍 刺缺盆之左 又刺肩胛腋胑 膊頸及乳 皆左也 末乃29)刺右脊背 或二刺三刺 揮霍飛騰 一刺卽一罵 凡十有八刺 未暇拭刀血 下堂出門 急向正連之家 聊以洩餘憤焉 路逢其母 泣挽而歸 銀愛時年十八 里正奔告30)于官 縣監朴載淳盛威儀 肆嫗屍驗刺死狀 究銀愛刺嫗何爲 且嫗健婦 汝弱女 今創刺兇悍 匪若獨辦 無隱直告 時伍伯離立 猙獰刑具滿地 干連瑟縮 無人色 銀愛項有枷 手有拲 脚有鐐 拘攣縛束 體弱委垂 殆不能支 然面無怖 言無哀 毅然而對曰 款官我父母 試聽囚言 室女受誣 不汚猶汚 嫗本娼家 敢誣室女 古今天下 寧有是哉 囚之刺嫗 豈可得已 囚雖蒙獃 嘗聞我殺人官誅身 固知昨日殺嫗 今日當伏誅 雖然嫗旣囚刺 誣人之律 官無所施 但願官家打殺正連 且念囚獨受誣 更有何人助囚共剚 行此兇事 縣監太息良久 取驗刺嫗時服飾 苧衫苧 都是殷赤 幾不辨衫白而 靑 悚而壯之 雖欲原釋 法不可屈 彌縫讞詞 上于觀察使 觀察使尹行元亦飭推官 姑究其同謀爲誰 以緩其抵法 訊覈凡九次 詞如一 惟正連冲穉 爲嫗詿誤 置不問 庚戌夏 國有大慶 上錄死囚 觀察使尹蓍東上此獄而讞詞頗微婉 上惻然欲傅生 重其事 命刑曹就議于大臣 大臣蔡濟恭獻議 銀愛報怨 雖出至寃 罪犯殺人 臣不敢爲參恕之論 上下批(節) 特貸其死
判付曰 天下之切膚徹骨之寃憤 莫過於貞女之以淫被誣 乍冒此名 便溺於萬仞坑塹 坑可攀而登 塹可躍而出 此名 欲辨何以辨 欲洒何以洒乎 往往寃切而憤徹 自經溝瀆 欲暴其碧碧之情實者 間或有之(是如乎) 銀愛者 渠不過十八歲女子耳 渠以江漢守紅之跡 忽遭溱洧玷白之辱 而所謂安女粧出掠花之虛影 閃弄哆箕之饒舌 雖在結縭之前 尙且決性命辨眞僞 要作分明之身(是去等) 況(旀)新緣纔覯於旭鴈 毒射復肆於沙 一言脫口 百喙吠影 垓城之歌 四面皆楚 則寃切憤徹 將判一死 但恐徒死傷勇 人無知者 於是乎提出牀刀 走到仇家 說得痛快 罵得痛快 畢竟 白白晝刺殺一箇潑婦 使鄕黨州閭 曉然知自己之無累 彼仇之可報 而不效巾幗髥婦 旣犯殺變 反事變化 以丐其僥倖一縷者流 此誠熱血漢子所難辦 而又非褊性弱女匿寃憤而經溝瀆之比也 若使玆事在列國之時 其外死生尙氣節 可與聶嫈而齊名 太史公亦當取而書之於游俠傳末(分叱不喩) 往在數十年前(卽 英宗朝) 海西有似此獄事 按道者請原之 朝廷下褒諭 卽令釋之 厥女出獄 媒儈雲集 以千金賭其女 終爲士妻 至今傳爲美談 惟今銀愛辦此擧於旣嫁之後 尤豈不卓然乎哉 銀愛身(乙) 特放 日前長興申汝倜之傅生 出於重倫常重氣節也 惟今銀愛之特放 亦類是耳 兩案梗槪及所下判辭 謄頒道內 俾知人而無倫常無氣節者 與禽獸無異 則未必不爲風敎之一助
臣謹案 嘉慶辛酉冬 臣謫配康津縣 窮居民間 聽邑人之言曰 銀愛自未笄時 已與崔正連私奸 安嫗爲作媒婆 每於安嫗之家行奸 其後利少 安嫗播之 銀愛遂殺之 然中冓之事 有誰知之 凡奸淫之訟 一被指目 衆人從而實之 故諺曰 盜寃終脫 淫誣難雪 此之謂也 如有實犯 理當沮蹙 不能若是之快殺31)也
義氣之赦一(兄不庇弟 鄰以義殺 根由義憤 實因被踢)
長興民申汝倜殺金順昌 ○檢案闕
李德懋作小傳曰 申汝倜 長興人也 同里人金順昌留其弟順南看屋 與妻耘田而歸 妻㪺小麥 減二升 訾曰叔在而麥不存 眞怪事 順昌詬順南曰 看我屋 偸我穀 非盜而何 爾其自服 順南方病臥 不堪寃痛 泣嗚咽 順昌睨曰 盜亦悔泣耶 擧杵撞其腦 順南委頓 幾不得生 鄰人咸集 心怒不忍言 惟田厚淡者 調解之曰 古語有之 一斗粟尙可舂 二升麥 胡大事 奈何兄弟不相容 順昌罵不已 厚淡往見汝倜 慨然言之 汝倜艴然扼腕而起曰 順昌非人 急如順昌家 捉䯻而責之曰 升麥不足惜 兄弟不可鬩 嗟爾父母 生汝二人 但願相憐 不期相爭 杵撞病弟 爾則畜生 畜生不可親 吾將毁爾廬 不與同吾鄰 順昌踢汝倜曰 我毆我季 胡干汝事 汝倜大怒曰 我以義勸 汝反踢我 我亦踢汝 遂踢其腹 順昌匍匐 翌日死 家人匿不告官 越一月 事始發 汝倜係于獄 此己酉七月事也
判付曰 古有一男子 鐘街煙肆 聽人讀稗史 至英雄最失意處 忽裂眦噴沫 提截煙刀 直前擊讀史人 立斃之 大抵往往有孟浪死可笑殺 而如朱桃椎․羊角哀者 古今幾人 汝倜 其朱羊之流亞歟 目攝鬩牆之變 胸起業火之焰 往日無恩 今日無怨 瞥然艴然之間 趕入滾鬪場中 提䯻而踢曰 同氣之鬪 倫常之變 毁爾廬 黜吾里 傍觀責以汝何干焉 則曰吾義彼反怒 彼踢吾亦踢 噫汝倜 死也怵32)怕 非士師而治不友之罪者 非汝倜之謂哉 錄死囚凡千若百 其倜儻不碌碌 於汝倜見之 有以哉 汝倜之名不虛得也 汝倜放
臣謹案 地官調人云 凡殺人而義者 不同國令勿讎 讎之則死 所謂殺人而義者 申汝倜之類也 特鄭注有誤 其義不明也(見首編) 令勿讎者 令被殺者之父子兄弟不以爲讎也 旣令勿讎 則其不死可知 然則聖上處分 自與周禮相合 所謂前聖後聖 其揆一也 豈不盛哉
義氣之赦二(老而奸幼 鄰以醉殺 根由奸淫 實因被刺)
谷山民金世輝殺尹澤廷 ○査官報狀曰 尹澤廷之欲奸幼女 何預人事 金世輝之乘醉刺殺 誠可訝惑(是乎乃) 磨得未試之霜刃 借問誰事之不平者 自是古俠之習氣 今此世輝 雖不可與論於古俠之倫 醉氣蓬勃 茫無所泄 忽記昨日不平之事 魂浮氣湧 脚輕手快 如鬼如人之間 不覺信手刺去 而澤廷則死矣 想像當日之光景 似不過如斯 然而屍身之傷痕 如彼明的 元犯之戕害 無辭自服 則金世輝之償命 無容更議 ○按 此亦所謂殺人而義者也 處分必亦傅生 而御判今軼 不能備載
公私之判一(營裨討騎 驛卒致斃 根由使氣 實因被打)
全州裨將閔毅徹殺朱星叔 ○檢案闕
判付曰 此獄 扶甲則乙爲元犯 扶乙則甲爲元犯 三朔三査 招案三變 未聞有殺人之獄如彼其觀勢鍛鍊(是如乎) 反覆究理 疑眩互換 原初未究之獄 徑設被告之人 道伯推官 大是失著 及其移送于完伯也(完伯 卽全羅監司) 以似然不然之案 依俙論理 殆似癡人之說夢(乙仍于) 飭令更覈 期於無疑 而今案之不瞭 反甚於前案 所謂元犯 兩人之供 弛則發明 速則遲晩 本不足取信 豈可爲公案 所謂看證菸萬 卽至愚至賤 不識東西之人 前後變辭 不知其數 豈可爲公證乎 打屬誰某 死辨人己(猶言自他也) 實因之著 緊於何條 器仗之的 在於藤鞭 驛馬換騎與否 星叔隨行虛實 不得面稽而言聽 只受承服之侤音 乃以菸萬․維愼之輸款 因謄前啓一本 還又上送道伯 査官之事 誠極駭然 本曹亞堂(謂參判) 屢按藩任 似此獄理 必不生疎 別具意見 論理回啓 仍下該道 更令逐一盤問 斯速究竟
曹啓 道啓闕
判付曰 此獄 旣具而忽換 似然而多疑 實因姑捨 看證難信 看證姑捨 元犯莫執 湖西初案 未知十分覰實 完營再査 徒增一層疑晦(是如乎) 折肱者不死 刖足者不死 手足傷 非速死之斷案 此一可疑也 下手與參覩 菸萬最緊 而臨時俯仰 隨問變幻 如桔橰之上下 此二可疑也 閔․李兩囚 孰首孰從 完營行査之時 施周牢於菸萬(周牢者 夾棍也 揷大木於兩脚之間 酷刑也) 發於前錦伯之爰詞(忠淸監司就理之供詞) 賊刑之下 何求不得 不可謂公案 此三可疑也 然推其所以然之由 參以所必然之勢 則手足傷 雖不至於當下致命 而手部被打 猶可以作行 足背見傷 骨酸節疼 擧動不得 況以餓乏之人 本無綿絮之著 而顚仆廣漠之野 度過如年之夜 北風積雪 逼肌徹髓 幸有鄰媼之覺救 僅免道上之僵死 然所以斃者 凍且餓也 所以凍者 足異手也 按大明律 當寒袪衣服 使之至死者 厥罪與殺人同(是如乎) 當寒打足 使之顚仆凍餒 以至殊絶者 何異於當寒袪衣乎 執此以論根因 優有所歸 而實因懸錄 切禁臆定 則右項引喩之律 亦果襯當(是乙喩) 被打二33)字 終涉不當 此所以屢査不決者也 至於兩囚之所爲 勿論若李若閔 原其心 俱不過雪斗憤 試麤拳而止者 其勢駸駸然 打之猛而仆之久 釀成殺死之變(是置) 若使毅徹打者 何時不可 而必在維愼相逢之際 何仗不可 而必借維愼所執之鞭乎 渠之牽夫 渠自打之 爲維愼者 任之而已 見之而已 亦何必使渠陪卒 遞牽毅徹之馬乎 維愼於此 足爲元犯 若使維愼打者 騎星叔劣馬者 毅徹也 騎他馬追到者 維愼也 本騎者 安坐而不怒 戞過者 橫擔而越打乎(此文上下 疑有闕文) 自渠立證 可信乎 不可信乎 毅徹於此 足爲元犯 今則道啓也曹讞也 便沒新奇 欲斷此獄 先定實因 實因曰可疑也 則將何據而償命 實因曰歸一也 則兩裨之中 何者爲元犯乎 發曹郞問于左右相 俾各指一 的確回啓
臣議曰 不見原案及道啓曹啓 無以詳諦 然犯手者 毅徹也 借鞭者 維愼也 毋論誰某 兩人皆裨將也 法曰 各營偏裨用棍者 繩以重律 則笞撻 蓋許之矣 法曰 各邑軍官 笞杖殺人者 出於公事 則酌輕重定罪 邑軍官尙然 況於營裨乎 但裨將所騎 本係下乘 討索上駿 原是犯法 況34)非笞非杖 乃以藤鞭 自手亂打 傷其肱而破其跗 使之凍死於雪天之夜 其罪誠罔赦矣 然其實因則當曰飢凍 不當曰被打 實因旣然 自然傅生 此聖意之所以其難其愼也 然其擧措 旣至於此 則捽之撲之蹴之擲之 無所不至 內損旣重 動撣不得 故飢不得走店而索飯 凍不能望門而投溫 以至於僵臥路上耳 若無內損 一足雖病 一足猶行 恐不至遂僵不動也 然檢案不具 未敢質言
公私之判二(地保催科 村氓致斃 根由公幹 實因被打)
光州風憲崔具瞻殺私奴禿同 ○檢案闕
判付曰 崔具瞻獄事(段) 頭腦之傷痕昭著 査案之詞證具備 上言中舊瘡之說 原無來歷 世中輩含嫌之供 又沒下落 到今獄情 無容更議 第還穀分俵 旣係公幹 風憲勸農 薄有等夷 斗量之不均 固可治也 言語之不恭 亦可責也 憤怒方生於頃刻 思慮未周於前後 覓笞不暇 提斗以打 以擧措則駭悖 以法典則違越 而論其事理 非出逞私 究厥本心 不過示警 一撞旋止 初豈志於必殺 多般救療 有足驗夫欲生 器仗雖殊於用笞 情實同歸於因公 面里任笞杖殺人之律 庶可傍照 且十年牢囚 屢次拷訊 亦云懲勵 具瞻身(乙) 加刑一次 減死邊遠定配
大明律決罰不如法條云(斷獄下) 若監臨(有司管軍)之官 因公事(主令下手者) 於人虛怯去處 非法毆打 及親自以大杖 或金刃手足毆人 至折傷以上者 減凡鬪傷罪二等 致死者 杖一百 徒三年 追埋葬銀一十兩 其聽使下手之人 各減一等(若非公事 以故勘平人論) 若於人臀腿 受刑去處 依法決打 邂逅致死 及(決打之後)自盡者 各勿論 ○舊註 謂如有司 催徵錢糧 鞫問公事 提調造作 監督工程之類及管軍官操練軍馬 演習武藝 督軍征進 修理城池之類 然亦不必拘定 凡一切應行公務 但情不涉私 事非梯己者 皆是也 ○臣謹案 監臨者 吾東之監官也 管軍者 吾東之軍官也 註云有司則風憲․約正 皆在中也 今此崔具瞻提斗殺人 與律文別用大杖金刃者 其情相同 則杖一百 徒三年 追埋錢四十兩(銀四解) 其本律也 觀察使若知律文 早引此條啓聞 決發久矣 何至於十年牢囚 屢次拷訊乎 士大夫不讀律 其毒民如此 項羽沛公之詩 馬弔江牌之戱 如之何其不廢也
公私之判三(地保差役 逃卒受笞 根由公幹 實因被打)
寧遠風憲林海星殺金東春 ○檢案闕
判付曰 簽丁 公役也 逃軍 重罪也 其子之簽丁卽逃 情係可痛 其父之代子受罪 法所當然(分叱不喩) 指使十五歲童兒 略施十六度笞罰 初未見欲殺之心 設令因笞而死 宜無償命之文(是遣) 又況兩檢帳所錄笞痕 本非要害速死處 半夜脫身 翌日致命 觸冒死喘急死 俱未可曉 年前道啓 引續大典面里任笞杖殺人條 請以酌輕重定罪者 儘有所據(是如乎) 當此審理之日 合置惟輕之典 海星身(乙) 放送
續大典濫刑條註云 各邑鄕所軍官面里任等笞杖殺人者 出於私意 則斷之以法 出於公事 則覈其濫刑與否 而酌輕重定罪 色吏勿論公私 一依平人相殺例處之 ○臣謹按 林海星所犯 引大明律則在勿論之科 當時白放者也 引續大典則不過酌其輕而薄其罰 笞數十卽放者也 寧遠郡守不讀律 平安監司不讀律 檢報不引律 以請薄勘 題辭不引律 使卽決放 張皇錄啓 經年閱歲 而後僅引大典之文 亦殊無眞切愛人之心 一啓而止 遂又經年 畢竟萬機之中 勞煩聖慮 而後乃蒙恩放 嗟乎八路諸獄 其若是者何限 士大夫不讀律 誠大弊也
公私之判四(地保徵布 悍氓投繯 根由公幹 實因自縊)
鳳山風憲金遇泰杖薛有信 ○査官報狀曰 今此獄事 實因及詞證 皆云自縊 別無可疑(是乎旀) 抵賴於軍布之徵族 發憤於風憲之笞罰 至於縊死 可見海西之頑俗(是如乎) 金遇泰任在風憲 令嚴催科 五度決笞 自是職分 何知頑悍之性 遽逞自裁之毒 謹按大明律曰 官吏公使人 非公35)務而威逼平民致死者 杖一百 而此是公使人因公務致死也 宜有分揀之道 ○評曰 此獄 若引大明律則監臨官因公事依法決打臀腿 而邂逅致死及自盡者 勿論(文見上條) 其本條也 不然 續大典面里任因公事笞杖殺人條(見上條) 其傍照也 威逼之條 非所引也 士大夫全不讀律 律文雖有本條 當事不能引用 類皆如此
欽欽新書 卷24
祥刑追議 十二
彛倫之殘一(聽讒殺子 誣人手刺 根由奪田 實因被刺)
中和民李甘丁殺其子共元 ○檢案闕
判付曰 白晝向刃 情跡狼藉 而在逃之卄二人 俱不可謂明證 且其供招 太無頭緖 及夫面質之時 六寸七寸之親 不敢右袒 皆曰殺人者當死 此一端最似可信 夷考肯綮 其說不過是沒把捉 凡事無出常理 對其父刺其子 而爲其父者 捨置垂死之子 汲汲歸家 不欲顧見 此誠理會不得處 如無甚麽隱情 必有別般奸狀 朝家於此 不欲索言 其起疑之端(乙仍于) 付之本道 另行按査 該道伯似已領會微意 及見査啓 其說則懸空架虛 其事則愈往愈晦 道伯事 誠甚疎忽 向欲發緘問備 姑且置之(是如乎) 到今諸道獄案 躬自看閱 凡爲幾十日矣 旣知其十分疑晦 猶復任置 是豈審克之本意 似此疑獄 必須拔例究覈 可得情實(分叱除良) 大凡殺獄 一番成案之後 道伯視若鬼錄 推官認作鐵券 明知其可反可生 而或拘於顔私 或厭於看閱 不欲措一辭於其間 安在其重人命愼獄體之意也 卽令該道伯親執詳覈 窮極到底 無泥舊無憚改 從所見論理狀聞事 措辭行會
本道査啓缺
判付曰 此獄之以處元斷爲正犯 凡幾年矣 天下之事 不出常理 爲父者 目見其子之被刺於人 而不卽地反兵 乃反汲汲歸去者 求之常理 寧有是耶 此等事情 本非難曉 而檢官之意 直以甘丁則其父也 理無可疑 處元則路人也 事或難明 故偏主先入之見 便定必死之案 獄上之後 以其事關倫常 不欲起疑於不當疑之地 特令更査 槪有微意 而査官之意 又如檢官 其所發問取招 無甚鉤深摘隱 朝家不獲已起疑判下 設置有司之意 豈亶然哉 今則獄已具矣 情已輸矣 處元之寃始暴 甘丁之惡始著 以此推之 八路重獄之如此者 將不知其幾 寧不惻然 自卿曹將此判下 行會諸道 俾凡檢官査官 各細體究 無陷失入失出之辜(爲旀) 甘丁(段) 跡其行兇 殺之無惜 續典一律 若爲此囚準備 而方其未得情也 猶恐其失刑 及其旣得情也 反惻其傷倫 哀矜勿喜 政指此也 況其招云 略欲示警 初無殺心者 理亦似然(是如乎) 特爲減死 嚴刑二次 絶島定配(爲旀) 處元(段) 慫惥共元 使之得罪於甘丁者 處元也 激怒甘丁 使之逞憤於共元者 處元也 計出奪田 罪著由我 其在懲後之道 不可以四年滯囚 遽然白放 令道臣酌量勘放(爲旀) 方三卜․李望赤(段) 俱以緊證 敢爲飾辭 俾重獄疑眩 不可不嚴懲 並刑一次放送(爲旀) 殺獄體重 旣反之後 伊時檢官及道臣 俱不可無警 而拘於常見 泥於前案 容非異事(乙仍于) 姑免推究(爲去乎) 向後(段) 更加著意事 一體嚴飭
臣議曰 覆盆之寃 四載不明 隔靴之爬 再査不悟 陛下明見萬里 天威不違咫尺 終使隱慝盡發 幽枉必伸 嗚呼其盛矣 憶在刑曹 先大王起疑於咸奉連之獄 使之看詳 判書老於曹者也 曰此獄鐵案 正郞老於曹者也 曰此獄鬼錄 畢竟至寃大痛 伸於其日 由是觀之 八路之含寃茹痛而死於獄中者 多矣 ○甘丁殺子之罪反小 誣人之罪甚大 刺子殞命 雖出於邂逅 引人誣賴 明屬於故犯 御判無所論 此當時筵臣所宜提奏者也 先朝初年 檢官誤決者 多被嚴勘 其後道臣刑官 謂殺獄反案 必觸檢官 欲活賤者 反傷貴人 輒隱匿不發 及至晩年 雖大獄翻變 而檢官不治 此皆至仁大德惻怛眞切之驗也 嗚呼其何以忘矣
彛倫之殘二(移怒殺孩 誣人足踏 根由使氣 實因被撲)
黃州民李春世殺其女小連 ○査官報狀曰 大凡發怒他人 自撲子女 閭巷例習 而今此李春世(段) 逞憾則任打兩箇醉漢 生怯則反撲三歲女息 取讀覆檢狀跋文 春世奮打揮擲之狀 赤子塗腦宛轉之形 情境依然 令人涕下 證人手指撲處 則春世怯眼環轉 檢官面命永訣 則其母垂首無言 眞可謂善形容矣 春世之終始推諉 不過曰扶入大奇之際 爲宅勳所踏(是如是乎矣) 渠於大奇 旣極意而毆打後 何情而扶入 扶入之說 旣36)是架虛 被踏之招 自歸落空 傷損詞證 犂然脗合 面質之際 情窮辭遁 小連之爲撲殺 春世之爲正犯 斷然無疑 此實天下之極惡 人倫之大變 嚴刑取服 施以當律 ○議曰 父母毆殺子女者 杖一百而已 故殺者 杖六十 徒一年 其用意兇慘者 稟旨乃決 若春世者 其故殺者乎 然杖之宜猛 乃懲其惡 ○檢官面命永訣者 檢官謂春世之母曰 汝子今將死矣 汝其永訣 蓋欲覘察其氣色 權爲此說也 然余旅寓縣城 屢見殺獄 凡情犯兇慘 而律文不死者 奸吏諱其本律 嚇以必死 以索重賂 畢竟免死 則藉爲己功 蓋愚氓不知律例 但知生死出於吏手 若檢官於此 又從而嚇喝如此 則吏於中間 舞弄益便 凡遇如此之獄 檢官宜對衆明說本律不死 使犯人釋慮 雖其罪犯兇慘 宜令焦灼 而吏之舞弄 不可以不防 若其罪惡 宜以猛杖懲之
彛倫之殘三(室女潛奸 胞兄疊刺 根由奸淫 實因被刺)
信川民金夢得殺其妹大兒 ○檢案闕
判付曰 金夢得獄事(段) 良家未笄之女 忽遭强暴之汚 或被䵝 之誣 則玷辱家門 羞愧憤痛 父母之逼死者有之 處子之自殞者有之 而不服藥 不投繯 而手尺寸之刃 一刺再刺 必死乃已如金女之烈者 未之見焉 此獄疑端不一 而足要之曰 不可必信其自刺也 又不可勒歸之被刺也 食氣嗓傷處 深闊爲五寸許 起手收手顯有 旣割又割之跡 決非穉弱女子之所忍爲 此所以不可必信其自刺也 金女同室之人 不過其父母兄弟也 室女之潛奸鄰人 雖爲父母之深羞 天顯之親 白晝刺刃 又是人情之所必無 此所以不可勒歸之被刺也 今此金夢得之斷以爲元犯者 特因夢必及烏貴之一言 而其言太不了了 如所謂一手執頭 一手執鎌 先割左 又割右者類 非八九歲稚蒙之所目擊而口傳者(分叱不喩) 設令其言 皆實鑿鑿可據 一則夢得之親弟 一則夢得之從弟也 以弟證兄 在渠爲傷倫 在法爲違格 殺人償命之法 不但刑期無刑 扶植風敎之意 兼行於其中 一朝取招於不當招之兒 以證其不當證之案 其於傷獄體而關後弊 果何如也 前後本道査啓 該曹覆奏 隱情違端 毛擧無遺 而所疑者細故也 所惜者大體也 假使夢得眞有可疑 不過依俙彷彿而已 況除却兩兒之招 元無一毫之疑(是如乎) 方當審理之日 朝家處分 當觀大體 罪人之幸逭 其失細 法典之違越 其失大 夢得(乙良) 放送 以示朝家重獄體敦風化之意(爲旀) 仍自本曹行關該道 凡於檢驗同推時 無得法外取招事 一體申明嚴飭
臣議曰 取以弟證兄之招 斷以兄殺弟之獄 有害於風敎 此處分之所以如是也 然若使夢得之事 不出於門戶之公憤 或由於閨房之私訐 則聖斷豈止是乎 室女行淫 賤流皆以爲大恥 淫妹擅殺 愚民謬知爲無罪 羞憤潛發於心地 謬習久慣於耳聞 倉卒之間 行此殘忍 此其情有足原恕 故聖明於此 不欲深明其事實也 大明律 兄姊殺弟妹 毆殺者 杖一百 徒三年 故殺者 杖一百 流二千里 其父殺子 用意兇慘者 國法 令稟旨乃決 若夢得者 故殺者也 其所以白放者 所惡在淫 其情可原也
彛倫之殘四(嫁妹被遣 胞兄推溺 根由羞淫 實因被溺)
蔚山民堅聖民殺其妹堅召史 ○初檢報狀曰 今月初一日 本府內太和江津夫文順三進告云(矣身) 家在津頭 坐喫朝飯 望見津口 有一男一婦 男著黑笠 女著白衣 不招艄工 划船37)自渡(是如可) 旣過中流 未及南岸 那婦人 忽然投水 這男子不相援救 到岸艤船 急急走了(矣身) 不勝驚駭 急乘他船38) 到彼跟追 不知去處 兩箇蹤跡 末由採問(是乎旀) 船中遺落靑布小袱 裹錢三十文 白苧布五尺 髢髮三條 襦袷一事 弊襪一雙 幷此現納(是白齊)
跋詞曰 今此堅召史屍身 落在水中 其深七丈 拯而出之 移置北岸 審得渾身都無傷損 爪甲沙泥 明係渰死 皮肉純白 肚腹徹脹 皆合法文(是乎遣) 津夫望見 亦有看證(乙仍于) 實因(段) 以溺水致死懸錄(爲乎旀) 以郭臨澤․李永愼諸招觀之 堅召史之平日悍毒 決非誣語 婦姑勃豀 夫妻反目 不孝不恭 終至被逐 里民齊會 至有論責(是如乎) 旣見逐於夫家 又不安於兄弟 乍去旋來 旣逃又還 彷徨道路 窮無所歸 則以其褊性 忽地投水 容或無怪(是乎乃) 三年同室 旣有和好之情 本家遣歸 殊非迫阨之境 則亦何知堅女之渰溺 必由於臨澤之疎薄乎 最是堅聖民者 跡多可疑 心又不測 其妹晦日之行 渠雖曰不告而潛來 追後躡蹤 有若知幾(是去乙) 遺棄赤子 謂之適然 攜來靑袱 稱以汎看 專事漫漶 莫測端緖(是遣) 狂氣之盛言 惡行之彰說 又何意思 彦陽之說 誠有是也 同房之郞 豈有不知之理 設如其言 不取由陸之直道 必從渡江之迂路者 抑又何故 不喚津夫 獨挐江舟 目見其溺 不慌不驚 旣不忙手而自援 又不疾聲而請救 恬然下陸 走而不顧 斯豈兄妹之常情乎 津夫急追而不及 兩女將執而被喝 遂沒其跡39) 莫知去處 天下其有是乎 若云兄妹相議 任其自溺 則靑錢白苧 髢髮衣 又何以攜至船中乎 心判一縷之命 身赴萬頃之波 又何餘戀 攜此財帛 由是觀之 堅女之死 由於投溺 而非其自溺 又明矣 蓋此骨肉之殘 必非朝夕之故 兒時性行 已傷同氣之情 孀後羞憤 又緣失節之故 而不容於夫家 還歸於本家 則看作一室之憂患 遂釀今日之變怪 中流四顧 盡力一推而弱妹於是乎落水矣 聖民雖曰屍親 以正犯懸錄(爲乎旀) 行檢之日 卽行譏捕 至初二日未時量 忽自來現 其所爲言 專事粧撰 或云家有老父 慮其移禍 或云鄰里族黨 無不勸送 而至於投溺一節 抵賴不服 歸之自溺 平問之下 決不輸款(是乎旀) 覆檢官(段) 以彦陽縣監 移文請來 ○案 此乾隆庚戌四月二日 先考在蔚山府所檢報也 究竟取服 無文可知 而其爲被溺無疑矣 藉使堅女不孝其姑 不順其夫 孀而行淫 百惡具備 家人不可擅殺 雖在父母 猶當有罪 況以兄而殺妹乎 孀不守節 本非死罪 非死罪而殺之 庸得不抵乎(郭臨澤 卽堅召史之後夫)
彛倫之殘五(淫姑殺婦 計在滅口 根由奸淫 實因被刺)
平山婦崔阿只殺其婦朴召史 ○初檢跋詞曰 朴召史屍體 旣已埋葬 有難掘檢(是乎矣) 屍親所供 旣曰結項刺項 仍卽暗埋 其在重獄體之道 不可不掘檢(乙仍于) 依例行檢(爲有如乎) 大抵被縊自縊 被刺自刺 尤宜十分審愼 而今此朴女 縊而又刺 設心莫測 掩埋日久 屍形難憑(分叱不喩) 元告無執贓之物 詞證無的見之招 多般究覈 無以決折(是如乎) 喉骨上二處刀痕 長廣淺深 或爲一二分 或爲三四分 且是骨堅之處則初試鈍刀 不能立透(是乎旀) 至於食氣嗓刃傷處 皮肉40)虛軟 刺之必死(是如乎) 一刺其項 固非常人之所可爲 則自刺之至再至三 誠不近理 然以其平日褊窄之性 受其姑侵逼之虐 無寧自戕乎其命 誓不復入于姑手 恒日蓄積 斷意自裁 灼然無疑(是乎所) 謂之被殺 則支體無見縛之跡 手掌無迎刃之痕(是遣) 且以縊痕言之 所謂架子高不過八尺 不能爲踏物挂下之地 況廣布之柔緩 旣異索子之堅硬 雙膝之跪坐 又非懸空之危急 則求死不死 愈加狠毒 轉出一不做二不休之計 勃然翻然之間 一刺再刺 竟至自裁(是遣) 右手軟眼合等症 與無寃錄自刎條脗合(是乎等以) 實因(段) 以自刎致死懸錄(爲乎旀) 崔女(段) 以士族寡婦 行事不美 人言狼藉 爲其婦者 必無以盡誠善事 而不思自反 反懷慍感 日加迫隘 朴女之常懷怨毒 露出辭色 亦非一端 怒罵之說 旣加於其父 憤慨之色 不掩於其姑 畢竟自殺而後已 則崔女雖不勒刺 逼死之律 焉敢逭也 李次望(段) 雖有往來 元無眞贓之可執 姑爲嚴囚 以待處分(初檢官 平山府使 鄭景曾) ○評曰 剚刃總有三穴 其一深一二分 其一深三四分 其一虛陷不能分寸 凡自刺其嗓者 皆一刺而止耳 有再刺乎 將曰初刺極淺 再刺稍深 三刺而乃透裏乎 一二分之還拔 三四分之再刺 猶之可也 三四分之旣入 又拔又刺 必無是理 此田光․聶政之所不能辦 而謂弱女子爲之乎 始論自刺難再之理 斷之曰誠不近理 繼論褊性難化之理 反之曰灼然無疑 彼理此理 本非二類 自刺之難再者 凡血氣之類 莫不自愛其身 故旣割旣痛 自不能再割也 怨毒之或深或淺 悲苦之或緩或急 不足以破此自然之理 又安得以褊性難化之說 强謂之灼然無疑乎 臂不見縛 手不迎刃 明有協助之人 不此之疑 而疑其自刺何也 傷痕合於自刺 則二者爲自刺之證 傷痕違於自刺 則二者爲協助之證 惜乎 其不細究也 ○又曰 刺項二字 不能成文 項在合面 何以刺矣 頸則前後之通名 故玉藻云 頭頸必中 考工記云 參分去一 以爲頸圍 皆以全莖言之也 丁氏韻書 謂頸在前 項在後 此以刎頸而云然 然說文云 頸 頭莖也 則前後之通名也 故屍帳圖格 後曰項頸 前曰頷頦
覆檢跋詞曰 屍親發告 旣經多日 中間埋葬 尤添變動 屢次洗拭 多時薰罨(是乎矣) 遍體朽爛 行檢極難(是如乎) 縊而又刺 諸招丁寧 而遍考頸項 不見縊痕 或者縊未緊束 死不由是 故其痕未著(是乎喩) 喉骨上二處傷痕 俱不深重 食氣嗓一處刀痕 旣長且深(是乎矣) 食氣要害 一刺可死 則一孔二穴 殊甚可怪(乙仍于) 以巾結項 而緩不及死 兩刺喉骨 而刀鈍不入 於是乎擇其虛處 一刺遂計 其設施次第 明白可想 若謂被殺於人 則四肢無受縛之跡 兩手無觸刃之痕 豈不異哉 今以法文觀之 上中下深淺之各異 起收手左右之不同 與無寃錄自刎條 節節脗合 實因(段) 以自刎致死懸錄(是在果) 朴女以若靑年 辦此白刃 是豈姑婦間 尋常不相得之所由哉 必其心有羞愧寃憤 生不如死 以至是也 朴長赫吾女累德之說 趙宗傑二次回祿之招 有可以想像(是如乎) 草屋備需之日 失火甚易 村中別人之家 焚屋何關 而東西捏合 轉成邪說 鄕村多口 固已可痛 除非苛姑之口 豈入新婦之耳 以此捐生 明若觀火 想其情境 絶可矜惻 但爲其父者 不能善後 恐嚇非理之呈狀 勒受無倫之手記 由淺入深 三變其說 直驅崔女於移易不得之淫行 而殊不知以子證母 不得爲公案(是乎旀) 兩婢之說 係是以奴證主 不宜究問(是乎旀) 旣云目覩 循例一問 乃以初檢時誣告之意 無端自服(是乎所) 全沒省覺 蠢蠢如蟲 前之陳告 今之變辭 皆無足取信(是如乎) 大抵崔女 聽言觀貌 頗不平順 若使爲姑 定難作婦 然朴女于歸 只是九旬 而中間六旬 染疾別處 通計前後 不過爲三十日 姑婦常時咎責 雖甚苛酷 其間喫苦 奚至決死 提鄕村不倫之說 殺家中無罪之婦 論其情跡 殊爲絶痛 處以逼死之律 誠不爲過(覆檢官 白川郡守李瑞會) ○評曰 揀選去就曰擇 揣摩商量曰計 籌畫排布曰設施 嗟乎 手抽白刃 自刺其嗓者 其暇擇乎 其暇計乎 其加設施乎 再刺其喉 深至四分者 能有精神 更擇虛處 以遂其計 以還其設施乎 議獄如此 亦寃矣 ○無寃錄補注云 自傷刀痕 只應一傷 受傷之後 不能復割 如此明文 何不引用 而謬執不當之文 漫漶遮掩可乎 左右手起收手 精微無錯之文也 與此屍相合 有是理乎 誣之甚矣 ○以子證母之不得爲公案者 謂夫昭脫之案 不可以子而證母也 今此趙匡善之手記 乃是搆成之案 以子證母 但當斥之曰傷倫悖理 不宜斥之曰不爲公案
巡營題詞曰 自縊自刺 比比有之 而今此朴女之屍 縊刺俱兼 人已難分 屢閱兩檢之案 只增三思之惑(是乎矣) 四刺刀痕 兩案相符 其死之不由於縊 明白無疑(是遣) 起收手刀痕 又與法文之自刎條脗合 則成獄一款 非所可論(是乎矣) 第此朴女 雖是褊性 于歸數月 旣云琴瑟之不啞 姑婦相依 又無簧鼓之惎間 有生世之樂 無可死之義 其所以縊而且刺 必死乃已 誠莫曉也 以婢證主 以子證母 俱非法意(分叱除良) 前後相左之供辭 不足取信 迫脅所受之手記 亦非可論(是乎矣) 趙宗傑則以子證母之文 初旣干涉兩處 失火之說 終又傳播外面 歸之於浮說 其實欲以爲累德 以此推之 叔姪之間 必當傳說 旣入崔女之耳 雖不斥言於其婦 豈無辭色之發露乎 初來之婦 羞顔未開 陋言難洗 寧欲無吪 決意自裁 卽理勢之所必然(同) 趙宗傑 嚴刑一次覈問(爲旀) 屍親朴長赫41)(段) 如欲雪寃 何不卽告 顧乃脅迫爲事 謂不告官 勒徵手記口呼子證母之醜說 要作姑殺婦之證案 觀其所爲 亦極無狀 嚴刑一次鉤問(爲乎矣) 趙匡善者 又以死賢於生等說 作證於手記之後 可謂此獄之緊干 亦取招牒報(爲旀) 崔女(段) 累德之說 不必索言 殺越之變 莫測緣由 咎實在渠 烏得免逼殺之律 嚴刑一次 取招牒報(爲旀) 李次望(段) 身帶衰麻 不謹行己 至登於兩婢之供 亦不可置而勿論 決杖三十度 參酌放送(黃海道觀察使 洪秉纘) ○評曰 所謂手記者 朴長赫42) 紿趙匡善曰 汝母旣殺我女 誣以自刎 其意將告官也 汝作手記曰 今此亡妻 吾母殺之 我勿告官 以爲信也 匡善蒙騃無識 依其口呼 成此手記 此所謂手記事也 匡善雖蒙騃無識 若使其妻不死於其母之手 則必不肯成此手記 以子證母 法雖有禁 執緖尋端 理所不拘 傷處之再刺三刺 旣一疑案 手記之隨呼隨寫 又一疑案 執此兩疑 以究其根 何所不可 而必朴長赫43) 嚴刑乎 其誤大矣
本道査啓曰 臣於到界之日 平山幼學朴龍海以其妹被人殺死 未得成獄 極爲寃痛 首來呈訴(是白乎等以) 臣不勝驚慘 許以査處(是44)白遣) 詳按初覆檢狀 密探道路行言 左右思量 反覆深究 而致命之殘酷 獄情之疑晦 前所未聞(是白如乎) 若謂自刎 則旣結其項 一刎二刎 至於三四 決非弱質女子所可辦(分叱不喩) 無寃錄自割死條註云 喉下自傷刀痕 只應一傷 受傷之後 不能復割 若如此文 則傷痕三四處者 不可歸之於自刎(是白遣) 若謂被刺 則家中只有其夫 與其繼母而已 朴女于歸 不45)過數月 夫妻未及反目 姑婦亦無翻脣 以夫殺妻 以姑殺婦 俱是理外 各人供招 專事漫漶 無一指的(是白乎矣) 崔女家內外親族之常時往來者何限 而其婢四丹 乃以非親非族之李次望 指目爲說 常與崔女 對面酬酢 渠旣目覩 有此口招 則足爲此獄之端緖 而覆檢時 旋卽變詞 以致疑亂(是白乎旀) 崔女將剉桑葉 思用桑刀 固宜自索之不暇(是白遣) 且其婦房 只隔一間 何不呼其婦而問之 必招在外有事之匡善 以索其刀乎 索之不於他處 直云此刀疑在汝房 又何意乎 其他疑端 非止一再 而初覆檢時 全不審覈 直以右手軟眼合五字 引無寃錄自刎條 謂之脗合 斷其實因(是白乎矣) 無寃錄臥所被刺條有曰 凡人平日習用右手 臥者不順 則刀尖必向下 傷及右肩窩 若以檢狀中鋩刃之皆向右邊 照看此條 則其爲臥所被刺 十分無疑 方欲執此窮覈(是白加尼) 今因朴龍海擊錚訟寃判付內 有令道臣 親執嚴査之命 臣欽遵聖旨 干連諸人 一倂捉囚 臣營獄 臣與別定査官 眼同推覈(爲白如乎) 四丹之招云 朴女見李次望之往來 以怪惡等說 與渠酬酢(是如) 視初檢所供 尤有詳焉(是白遣) 崔女産兒之說 屢入廉探 故試以發問 則趙匡辰․四丹之招 如出一口(是白遣) 朴女致死之日 崔女忽著新服 故匡辰心甚訝之 察見舊衣 則血痕狼藉 而崔女力奪 猶恐或見(是如爲白乎旀) 及其面質 崔女節節語屈 但曰汝欲殺我 則崔女之行兇情節 不待取服 明若觀火(是白如乎) 竊伏念 崔女以其子幼 恣意行淫(是如可) 交奸之跡 現露於新婦 滅口之心 恒蓄于中情 當日新婦 偶因頭疼 擁衾昏臥 乃此淫姑 乘時突入 手刃一刺 已絶其氣嗓 猶慮其不歿 仍又亂刺 而倉卒之間 敢生掩跡之計 扶其屍而跪之 係其頸而懸之 有若自縊自刺者然 想其光景 毛骨皆竦(是白如乎) 檢狀又以手無迎刃之痕 把作自刎之案 而無寃錄被人殺死條曰 要害處 一刃直致命者 死人手上無傷 蓋其兇刃旣行 氣嗓先絶 則手無迎刃之痕 固其勢也 新衣忽更 血痕狼藉 則屍體扶起之際 所自濺也 且其縊痕 載於初檢 不載於覆檢 若是生前之縊 則膚雖已腐 痕固不滅(是白去乙) 今此縊痕 始顯而終滅者 死後被縊 血脈之不行也 正犯(段) 以崔女懸錄(爲乎旀) 李次望(段) 行兇之時 同力與否 姑未執贓 而崔女之兇 出於奸淫 奸淫之本 在於次望 則渠雖抵賴 干犯之律 烏得免乎 上項崔女․李次望等 同推究問 期於得情(是白乎旀) 朴龍海原情以爲初覆檢官 與趙家或有連姻之誼 或有同硯46)之情 以致獄情之變幻(是如爲白如乎) 該府使之弟妻 果是趙家之遠族 則執以爲言不是異事(是白遣) 所謂同硯47)事(段) 長赫48)之招 只稱傳聞 不是目覩 則其言有難憑信(是白乎矣) 大凡按獄之體 不容一毫疎忽(是白去乙) 初檢官 平山前府使 鄭景曾(段) 當時檢驗 只憑趙家之說 實因之全然失實 旣有誤決之罪 屍帳之不給屍親 顯有掩護之情(是白49)遣) 覆檢官 白川郡守李瑞會(段) 捏合初檢 自歸苟同 一任四丹之變招 不覈次望之奸情(是白如乎) 到今詞證旣明 獄案已反 則兩檢官之初不成獄 揆以法意 誠極無狀 其罪狀 令該曹稟處(爲白乎旀) 兩檢刑吏(段) 自臣營嚴刑照律(是白遣) 趙匡善 崔女之子也 趙宗傑 崔女之姪子也 以子證母 有違法例 幷不盤問(是白遣) 四丹(段) 雖有證主之嫌 此獄緊證 專在四丹 不得已取招(爲白乎旀) 崔阿只․李次望 並枷囚臣營 餘外干連諸人 亦並拘囚 以待處分(黃海道觀察使 嚴思晩 ○時令中軍尹在復 行査取招 而施以周牢之制) ○評曰 敍事詳覈 但非檢狀 乃云正犯(段) 以崔女懸錄小誤(當云 崔女之爲正犯 無疑) ○又曰 疑有奸夫 遂執次望 疑與同功 又擬次望 誠以四丹之招 能爲障戶之蔀 三年之縗 疑於拂墻之花 重雲疊雨 遮護周密 雖有明者 亦難乎其捨之矣 況彼趙匡辰者 悖膽斗大 頑顔鐵厚 忘天地鬼神之昭布 使陰陽闔闢之手段 乃云崔女之衣 血點狼藉 天然對立爲仇敵 超然自拔其性命 雖有明者 亦難乎其執之矣 獄情到此 孰不謂之十分無疑 非有大聖人在上 其誰能回日月於覆盆 落風霆於幽藪 以之暴次望之寃 擊匡辰之奸哉 詩云 如切如磋 此之謂矣 ○又曰 再刺三刺 血如泉湧 又誰能扶而起之 跪而縊之 以作縊死之形哉 然且刀痕不滅 縊之無用 其云先刺而後縊者 誣也 先縊之 縊之不死 有聲焉 於是乎刺之也
暗行御史書啓曰 臣於辭出後 取考初覆檢文案及本營會査時諸招 反覆參互則崔女及李次望之終始抵賴 固其勢也 獨怪夫趙匡辰以崔女近親 不惟不思掩諱 乃反暴揚之 初則隱映閃 末乃挺身立證 揆以常理 殊不近似 此獄肯綮 似屬於匡辰(乙仍于) 各人取招時 先以閒漫情節 雜問他囚 諸招各有湊泊 本情漸至闖現 始乃發問目取招 或令與各人面質 或令於匡辰所見處 各人互相面質 及到情窮語遁 始加刑訊 而以其士族之故 奸淫一款 猶不忍汚口 只以致死時節次 由淺入深 逐條究詰 刑至七度 忽然直招(是白如乎) 所當準次嚴訊 到底窮覈 而重獄反案 有難凌遽 卽地停刑 草草撤査 潛行坊曲 詳探物議 萬口一談 皆云匡辰之罪 殺無惜 一府上下 殆無異詞(乙仍于) 更集査官 依前會推(是白如乎) 奸淫之年月 刺縊之節次 一一承款 又向崔女曰 國法至嚴 吾旣直招 汝亦直招 卽此而其交奸之跡 行兇之節 無一毫餘蘊矣 以法論之 一人致命 宜無兩償 而此獄(段) 淫婦淫男 共殺人命 造謀加功 本無差殊(分叱不喩) 崔女(段) 淫悍之性 何所不爲 而白晝殺人 恐非女子之所敢生心(是白遣) 匡辰(段) 身著喪笠 昏夜往來 屢被新婦之瞧見 遂與淫姑而糾合 縛而縊之 刺而又刺 則斷以元犯 恐無可疑 內而威脅妖婢 外而締結猾校 必使之挽引喪人 以掩其跡者 節節陰慘 首惡之誅 舍此其誰 李次望之初檢面質招云 汝見一家之喪人 誤認爲我者 業已致疑於匡辰 而牢囚三年 不敢顯言 足見自來武斷 莫敢誰何(是白如乎) 大抵此獄 始旣誤決 中又橫罹 要之營邑 均有所失 道臣體重 雖不敢直請勘斷 前前道臣(段) 偏信檢官之言 歸之自戕 未免失實 而屍親加罪 尤是意外(是白遣) 前道臣(段) 獄案雖成 下落不明(分叱不喩) 治獄治盜 刑具各異 乃於殺獄取招 輕施周牢之刑 大違格例 且關後弊 其時本營中軍 不可不嚴50)勘(爲白乎旀) 檢官(段) 以被刺爲自刺 大段舛謬(分叱不喩) 檢狀體重 凡係罪人之所供 無論緊漫51) 一依其言 詳錄無遺 乃是法例 而今此初覆檢狀中 罪人之所不言 有混錄者 罪人之所明言 有闕漏者 囚供添刪 有乖獄體 一並重勘 恐不可已(是白乎旀) 罪人崔阿只․趙匡辰 並具格嚴囚 趙鳳元(將校也) 四丹 並依前枷囚 李次望(段置) 一體具格嚴囚 以待處分
刑曹啓曰 朴女之被縊被刺 繡衣之啓 詳備無餘 今無可疑 蓋此崔女 以士族寡婦 恣意行淫(是白如可) 幾微將露於新婦 兇計欲售於滅口 有此白晝戕害之變 而旣縊又刺 決非一女之獨辦 則交淫合謀 自有其人(是白如乎) 李次望(段) 渠之自明 雖難取信 詞證諸招 終無執贓 今於特敎更査之下 始也脈絡微現 終焉傀儡自露 昔之交囑者 今始發告 前之立證者 今爲斷案 於是 趙匡辰亦知其百喙難解 一死莫逃 遂不得不直陳於七度訊杖之下 不但天誘其衷 抑亦理有可見 自此朴女之寃可雪 次望之罹可脫 推彼崔女 雖忍杖抵賴 極其狡惡 何以活矣 匡辰之言曰 吾輩之事 今已綻露 生亦何爲 汝亦直招 崔女之言曰 元無是事 若曰刺之 汝必先刺 卽此以究 亦足打破其奸情(是白如乎) 若曰之若字 雖有假說之意 先刺之先字 難免同犯之跡 且爭其先後 欲避行兇之首犯 而元無是事 不過發明之例語 卽此對質之招 已是輸款之供 又安得一向頑拒乎 腹高解産之說 發於諸招 崔女雖或隱諱 匡辰必不終秘 況至親奸淫 大關倫紀 只此一節 亟宜嚴覈(是白乎旀) 律云造謀者斬 加功者絞 而設計滅口者 崔女也 合力行兇者 匡辰也 造謀加功 政是準備之律 罪人崔阿只 處速取直招 與匡辰具格啓聞之意 分付道臣何如 ○按繡啓 欲以匡辰爲造謀之首 而曹啓卻以崔女爲設計之主 然則崔女斬 而匡辰絞矣 繡啓之外 無他憑據 而本曹遽換首從 恐於審擬之法 有所不合也
刑曹啓曰 此係倫紀大變 不是尋常殺獄 繡啓雖以一人致命兩人償命爲設疑之端 實亦不然 大明律謀殺人條曰 造意者斬 加功者絞 此獄之造意者 崔女也 加功者 匡辰也 大典奸犯條曰 士族奸緦麻以上親妻者 不待時絞 又曰士族父女 恣行淫慾 瀆亂風敎者 並奸夫絞 崔女之於匡辰 爲小功親妻 而亦與氓隸有異 則以此以彼 烏得免斬絞之律乎 第有一二未盡者 方其合力戕殺 旣先縊之 則縊之不力 而從以亂刺 果何故也 這箇委折 亦合査問(是白乎旀) 懷孕解産等說 爛漫於匡辰之招 則畢竟下落 崔女雖欲隱諱 匡辰豈不直告 此一款 到底覈出 然後 始可收結 幷加嚴刑 期於取服 ○議曰 曹啓二道堅以崔女爲首 而擬斬 乃以匡辰爲從而擬絞 此恐有差 擬以淫罪 則緦麻以上奸淫者絞 士族婦女奸淫者絞 其犯絞律 崔與辰同矣 擬以殺罪 則最初生心者 匡辰也 首先犯手者 匡辰也 白晝强殺 非女子之所意 芒刃直刺 非女子之所能 造謀者斬 則匡辰可斬也 加功者絞 則崔女宜絞也 繡啓所論 似合法意 不知何故而改之也
判付曰 平山之獄 卽大疑案 三載于玆 尙遲一決 蓋其姑婦也而戕殛之 士52)族也而奸騙之 謀至慘矣 事至醜矣 傷倫敗俗 未有甚於此者 朝家於此 重加致愼 覈之又覈 不嫌煩複 道査曹讞 閱實屢矣 而率不免 隔靴爬痒 及見繡衣査本 始驗難誣者天理(是如乎) 崔女 姑也 朴女 婦也 崔女慣於耽淫 朴女作其眼釘 滅口一念 已在于歸之初 畢竟結果乃出同惡之濟(乙仍于) 大抵縊刺一款 當別人己 而謂由己焉 則非荏弱女子所可能(是遣) 謂由人焉 則時丁白晝 夫也在庭 姑雖欲逞 婦豈肯受 當其刺縊之時 口若無叫號之聲 手必有遮截之傷 而並不見明證(分叱不喩) 刺痕淺深 多至於四處 尙可曰一刃致命乎 縊痕堅紫 已現於初檢 又可曰死後勒縊乎 欲得縊刺根因 先辨淫奸虛實 而次望名字 微發於檢招 牢定於道啓 門內相見 半夜潛出(是如) 四丹母女 一詞納招 此似爲次望之斷案 而懷孕也墮胎也 引而不發 便沒歸趣 以此不具之獄 摸索斷定 徑議一律 大有乖於審克之道(乙仍于) 特命近臣 往哉閱覆 惟貌之稽 惟言之聽 惟輿論之博採 今也一反前案 罪人斯得 向來許多情僞 都是潦水歸壑 崔女鶉奔之跡自綻 次望鴻罹之寃可雪 而奸夫之目 歸於匡辰矣 旣縛而又縊 旣縊而乃刺 則手不運足不動 遮截非可論也 夫出而借鞍 婢往而挑菜 則家無人鄰無證 叫號伊誰聞之 匡辰移禍 次望負屈 覓來類己之人 要售代某之計 纍然縗絰 把作優孟之服 寃哉縲絏 遂爲紀信之纛 一轉而囑四丹 再轉而嗾鳳元 白地做出 暗中竊笑 殊不知乾道昭昭 神目如電 一家喪人之說 鬼假次望之口 七次刑訊之下 天牖匡辰之衷 同庭對質 崔女語屈 是所謂一朝豁然貫通 而無情者不得盡其辭者也 本曹回啓中 二端起疑 未知其然 縊與刃雖同 縊遲而刃速 淫婦心慌 奸夫手忙 難失者時 易露者機 借鞍者將還 挑菜者將至 恐恐然盻盻然惟懼了當之不速 旣縊之 又刺之 何足疑乎 詐覓剉桑之刀 要掩跡也 更著在笥之衣 欲藏痕也 苟欲掩藏 豈不以速死爲快乎 懷孕墮胎 在次望固可覈 在匡辰無可疑 妖婢之誣告 猾校之誣引 罔非匡辰所脅囑 則懷孕不懷孕 墮胎不墮胎 不足輕重於匡辰 何憂乎沒下落乎 繡斧纔返 鐵案已成 只宜分首從 以其律處斷 崔女身(乙良) 嚴飭平山府 另加刑訊 亟取遲晩(爲有矣) 待其遲晩 與匡辰一體取結案以聞(爲旀) 奸婢四丹 廉校趙鳳元 並嚴刑遠配(爲旀) 被告人李次望 卽先放送(爲旀) 當初誤決 蓋因兩檢之失當 而屍親母子之輿屍請檢 出於骨肉之至情 則縱不能察寃而反獄 忽地加刑 是誠理外 其亂俗壞法之罪 不可以事在旣往 有所曲貸 前監司洪秉纘 削職 發奸而雪寃 足可尙也 無罪而橫罹 胡不察矣 已不免昏錯治殺獄 而施盜刑 又是違法之大者 前監司嚴思晩 罷職 據理爭執 固難責備 昧然聽施 有關後弊 當該中軍尹在復 亦罷職 或極意掩覆 歸之自裁 或專事蹈襲 漫不致省 云有姻婭之誼 亦有鉛槧之好 雖無執跡 焉逭重罪 初檢官鄭景曾 覆檢官李瑞會 幷施刊削之典(爲旀) 卿(段置)道伯之只請問備 難免擬律不審之失 推考(爲良如敎)
臣議曰 此獄始爲自戕 中變爲被殺 而奸淫之案 遂若昭著 外而道臣 內以刑官 皆滿志快意 不復有纖毫疑慮 唯是蔀障終翳 睿照遐燭 發遣繡衣 以旣厥事 苟不然者 李次望其不免爲獄中之鬼 嗟乎豈不寃哉 故獄不可輕斷 斷不可徑喜也 凜乎其危矣 ○趙匡辰烝于族母 使犯死罪 殺人一也 産其私孩 收而埋之 殺人二也 手刃行兇 以賊幼婦 殺人三也 誣捏次望 陷于死地 殺人四也 此而不斬 國實無法 曹讞有誤 終使此賊 降在次律 是或爲法家之所議 惜哉
彛倫之殘六(官婢殺夫 罪異結髮 根由奸淫 實因被刺)
金川官婢從丹殺玄得秋 ○査官報狀曰 玄得秋被刺之痕 自右腿外邊 透過內邊 而致命於辜限之內 正犯從丹亦云拔得秋之佩刀 擬欲53)自刎 而不知不覺刀入得秋之脚(是如) 無辭自服 事係綱常 無容更議(是乎矣) 三省之獄 事體重大 從丹自是無識公賤 屢更其夫 至於定屬 恐難以一時率居 遽斷以弑夫之律(是白齊) ○議曰 官婢行淫 朝張暮李 雖不可與委禽結髮者比而同之 若目下同居 曰夫曰婦 則不得不以弑夫論也 繼父亦有同居不同居之別 況於夫婦乎 然革邑降號 容有異議也
1) 朝本에는 ‘一無’.
2) 朝本에는 ‘而’자가 더 들어 있음.
3) 朝本에는 後.
4) 朝本에는 ‘之’자가 빠져 있음.
5) 朝本에는 號.
6) 朝本에는 答.
7) 朝本에는 ‘之地’가 더 들어 있음.
8) 朝本에는 土.
9) 朝本에는 恨.
10) 朝本에는 之.
11) 朝本에는 帳.
12) 朝本에는 ‘卽著’.
13) 朝本에는 左.
14) 朝本에는 雲.
15) 朝本에는 亦.
16) 朝本에는 傘.
17) 朝本에는 彼.
18) 朝本에는 漢.
19) 朝本에는 成.
20) 朝本에는 器.
21) 朝本에는 混.
22) 朝本에는 宗.
23) 朝本에는 刀.
24) 朝本에는 盃.
25) 朝本에는 ‘刃之’.
26) 朝本에는 固.
27) 朝本에는 延.
28) 朝本에는 不.
29) 朝本에는 迺.
30) 朝本에는 ‘告’자가 빠져 있음.
31) 朝本에는 終.
32) 朝本에는 休.
33) 朝本에는 一.
34) 朝本에는 ‘況’자가 더 들어 있음.
35) 朝本에는 分.
36) 朝本에는 ‘卽’.
37․38) 朝本에는 般.
39) 朝本에는 蹤.
40) 朝本에는 內.
41~43) 朝本에는 爀.
44) 朝本에는 爲.
45) 朝本에는 未.
46․47) 朝本에는 姸.
48) 朝本에는 爀.
49) 朝本에는 乎.
50) 朝本에는 重.
51) 朝本에는 慢.
52) 朝本에는 土.
53) 朝本에는 ‘欲’자가 빠져 있음.
欽欽新書 卷25
祥刑追議 十三
伉儷之戕一(不孝舅姑 被夫毆勒 根由使氣 實因被打)
安東民金驗尙殺其妻金召史 ○檢案闕
判付曰 金驗尙獄事(段) 語其情則結縭之初也 問其情則漚麻之微也 不勝訕庭之憤 略有語屋之言 而被打無執捉之贓 自縊有髣髴之痕 不可以疑似之跡 勒成重案(分叱1)不喩) 腦後之痕 不過柔軟 命辰之供 自歸誣罔 血杖血衣 便沒下落 亦不足執此爲說(是遣) 娶妻卽所以孝養其親 今也不然 不徒不順於其夫 又從以辱及其舅 爲其夫者 憤痛怵惕 當如何哉 縱使驗尙乘憤猛打 因此致命 猶當有原情之議 況杖毆之說 初不眞的者乎 毋論爛傷死被打死 自縊死勒縊死 金女之死 旣在於與其夫言詰之後 謂之由我而死可也 直歸之於故殺之科 恐非審克之政 依道啓參酌決處之意 分付
臣議曰 此卽律文所論杖一百者也 寶鑑卜道咸事 亦可引也(見前編)
伉儷之戕二(見忤孀嫂 被夫毆踢 根由使氣 實因被踢)
開城民徐仁行殺其妻李召史 ○檢案闕
判付曰 妯娌之間 極意噂 因是而不得於母與兄 而在母與兄 則不愆不尤 乃反毆打其妻 以致徑斃 道其情則切惻 言其跡則至慘(是如乎) 朝家 自見此案 惻然垂憐 未嘗不屢致意焉 拘於已受結案 許令如法詳覆 甚非所以原情定罪之義 蓋徐仁行以數十年同室之夫婦 素厚結髮之誼 毫無反目之事(是去乙) 販商之行纔返 殺越之變繼起 仁行亦人耳 豈無所以然哉 朱召史 兄嫂也 粧出吸咽看書之說 崔召史 叔母也 撰成救火叱姑之譖 二雙藁鞋 忽作話 五六箠鞭 便成禍機 二女成姦 一辭捏虛 藉令仁行不殺其妻 其妻之命在頃刻矣 仁行離家十餘月 始得還歸 不覩迎門之笑語 但聞入廚之啼訴 繼又其母盛傳其過惡 兄嫂也叔母也 競把烏有之跡 至發牛咬之誚 爲仁行者 腸非木石 愧恨傷忿之心 弸結蘊蓄于中 然猶忍住 但止抽刃而佯喝 其無必殺之心 據此可知 及其盈車之謗未已 敗船之報踵到 以彼以此 心氣不平 面潮方暈 肚火橫亘 於是乎有綁縛拳踢之交加(是如乎) 不聞好消息 豈有生世之樂 狗彘之屬 必有牝牡之愛等語 可見其本然之不泯(分叱除良) 自行檢時 至結案日 隨問便對 一一自服 備陳醉裏之眞情 不念死中之生計 謂之善處變則未也 其心之不出故殺 人孰不諒 況其妻發怒 自撲房中 翻身墮地 至三至四 則亦不可專諉之於猛拳毒踢 守臣覆檢題詞中一二句語 朝家以爲善形容 此囚之傅生 不至爲失刑 開城府殺獄結案罪人徐仁行 減死定配(爲旀) 朱召史(段) 百般謀害 終階殺死之禍 究厥腸肚 殺亦無惜 嚴刑一次定配(爲有矣) 令該留守將此判付辭意 罪人處 且讀且諭 俾知朝家敦風正俗之政(爲旀) 干連崔召史․李召史(段) 間人骨肉 認作能事 可謂巧慝 並宜嚴刑 而李召史 年近七十 物故可慮 崔召史(乙良) 嚴刑一次 李召史(乙良) 參酌決杖放送2)
臣謹案 殺妻之律 凡有三等 其妻行淫 姦所刺殺者 勿論 其妻不順舅姑 擅自毆殺者 杖一百 惟因事鬪毆至死者絞(其折傷者 減凡人二等 並見大明律) 然先朝凡判殺妻之獄 無不傅生 蓋以察其情 則非出於故殺也
伉儷之戕三(屢執奸贓 先覺殺機 根由奸淫 實因被刺)
京城民曺命根殺其妻三梅 ○檢案闕
判付曰 曺命根獄事(段) 一言而蔽曰 不當成獄 挽裳者對飯者爲其夫所殺 勿令成獄 卽先朝受敎也 三梅所爲 豈比於挽裳 又豈比於對飯乎 渠以私賤 兼有淫婦之行 朝李暮張 人盡夫也 其跡甚於和姦 其贓浮於登時 所謂曺命根者 特臟腑未具之人 忍憤太過 沒覺無雙 屢遭奸夫之毒拳 流血淋漓 一任淫婦之行兇 不思處置 及至奸夫生荷杖之計 淫婦逞倒戈之謀 始不得不千趑萬趄 拔其佩刀 露刃擬股 而三梅發惡 命根蒼黃 於焉之頃 淫婦殞命 足可謂乾道不可誣也 藉令三梅寃死 命根故犯 夫之殺妻 事近邂逅 而有所生子女者 多傅生典 況命根七子一女云乎 三梅若有一分人心 雖未免禽犢之汚身 豈不若豺虎之戀雛 由前而殺無惜 由後而殺無惜 卿等之違越受敎 徑先完決 難免不審 卿等推考 命根特放 干連諸人 亦放送 張大漢(段) 若不逢如命根癡獃漢 則渠之死已久矣 至今偸活 所謂罔之生倖也 律以邦憲 由渠之律 在所難逭 各別嚴刑 永屬三梅家奴名
臣議曰 張大漢之罪 恐不止此 大明律凡姦所獲奸 並殺男婦者 勿論 若止殺姦夫者 奸婦依律斷罪 律文止此 無止殺姦婦者奸夫斷罪之條 故殺婦之獄 奸夫晏然 此蓋疎闊處也 淸律條例云 本夫奸所獲奸 登時殺死奸婦 將奸夫擬絞 雖非所用 而海內之公議可見矣 今張大漢之事 旣異乎奸所見獲 雖不可論死 島配未可已也 又與三梅 同居一室 豈不復犯於奸惡乎
伉儷之戕四(確有奸證 偏信盲嫗 根由奸淫 實因被踢)
信川民白同殺其妻李召史 ○査官報狀曰 賤流之夫婦相鬪 自是例事 況其有行淫之跡乎 長育爲妻 結恩三年 好合之情 如膠如漆 忽聞金女之傳說 其所踢打 必至之理(是乎乃) 但要懲戒 豈料致命 當李女痛臥之時 尋醫求藥 蒼黃救療 其非有戕殺之心 可以推知 李女臨死 向其夫而言之曰 速捉做說之3)人 爲我一打 則只怨金女 不怨其夫 亦可推知 大抵此獄 以好因緣 爲惡因緣 本情非出於用意 其罪不歸於故殺(是乎矣) ○評曰 尋醫求藥 蒼黃救療 凡毆傷人者 莫不爲此 以此原恕 其言無味 不足以爲生路也
本道啓曰 此獄論斷 最係難愼 以實因則胸膛脊背之傷處 明是被踢 以詞證則房闥夫婦之相鬪 他無參看 以情跡則宴爾三年 初無反目之事 檢庭累供 輒有含淚之訴 其死雖異於邂逅 用意非出於兇慘 所可惡者 洪哥之妻也 田漢不見其過去 趙婦初無所傳說 況其本事 初不分明 設有是事 所聞不美 褰裳濡足 旣未眞贓之目覩 脫巾撓䯻 只憑盲嫗之口傳 處人姑婦之間 立證奸淫之事 以至傳及於其夫 則結髮之情雖篤 燃火之性猝激 拳足所及 緊歇不分 以致要害之重傷 終至煩懣而殞絶 苟究厲階之首 實由彼4)婦之口 李女臨死之言 不讎其夫 而必讎洪妻 元京浹骨之痛 在於洪妻 而不在其壻 蓋其曖昧之言 結爲寃怨而然(是白乎乃) 若論致命之由 實緣其夫之手 兩次拳毆 旣已自服 亂加足踢 不言可想 尋醫問藥 雖出或死之慮 按法折獄 實無可生之端 若以參證之有無 情跡之淺深 輕議原恕之道 則死者之寃 無以雪矣 償命之律 將安施哉 到今大德之稱寃 雖援邑宰之論報 此不過略言實情 初何嘗議到輕典 又況道臣題詞 竟至據法不撓 此不足爲藉口之資 傅生一款 恐不可遽議 依前訊推 未知何如(爲白乎乙喩) 令該曹稟處(爲白乎旀) 白大德(段) 至情所在 欲一訴寃 雖曰無怪 而刱出檢案之所無 謂之結項而自斃 專事誣罔 至煩天聽 罪難容恕 自臣營從重科治 ○評曰 詞理條鬯 奏讞之佳品也
伉儷之戕五(情移少艾 疑生匹布 根由吝財 實因被打)
安城民柳重彩殺其妻李召史 ○刑曹啓曰 柳重彩獄事(段) 以實因則 門坼而血汁湧出 左脅傷而靑紫微硬(是白遣) 以詞證則咸京位旣以無犯之至親 況又居在於比鄰 尺許木毆打之狀 旣曰參聞 卽此數者 已爲斷案 且以渠供推之 平時之或逐或毆 已成伎倆 伊日之手犯拳毆 不敢全諱(分叱不喩) 結髮之好 旣衰於少艾之畜 竊鈇之疑 乃激於匹布之失 用力下手 勢所必至(是白乎旀) 至於飮滷一款 乃是被告者之例談也 大腸突出 猶可諉以服毒 門坼裂 亦何關於飮滷 似此獄情 恐無可疑 罪人柳重彩 另飭推官 期於輸款之意 分付道臣何如 ○評曰 服鹽滷死者 法曰身不發皰 口不破裂 腹不胖脹 口有涎沫 心肺不爛 其形證如斯而已 大腸突出 非其本證 今曹啓曰 大腸突出 猶可諉以服毒 然本諉以服滷 非諉以服毒 豈可以混言之乎 御判乃以腸出爲服毒之證 𨥁變爲服滷之證 雖以好生之德 不復剖辨 而二症之不可混 聖鑑其燭之矣
判付曰 夫婦之義 貴賤無間 雖有反目之事 常存配體之情 俗所云如刀割水 正是著題語 藉令柳囚有去帷之意 李女無同裯之歡 豈因差毫之失 不顧結髮之好 恣意毆打 至於殺死乎 況渠同室居生二十餘年 有子有女 情好不汎 則一時庭訕 明知無必殺之心 雖以屍帳言之 穀道之腸出 似因服毒 銀𨥁之色變 可見飮滷 反覆究理 決不可以打殺論(分叱不喩) 與此囚同罪者 如嶺南之南大鵬․金驗尙 湖西之李菊․李二春․金十月 湖南之石奉伊․金永化․金加八․朴同介․徐昌配 海西之朴春福․宋中郁․趙載恒 關西之朴巨福․洪宗淵․金式連 關北之金得喆․金君彬․金上必 松都之徐仁行之類 指不勝僂而前此 皆付之惟輕之典 此囚(耳亦)獨置極律 有非平允之政(分叱不喩) 設令死者有知 因渠之邂逅致死 使其夫置辟並命 其將快於心否乎 殺人償命 所以慰幽魂雪5)隱寃 而似此獄情償死 反歸於齎菀 由此由彼 宜從寬大 重彩身(乙) 嚴刑減死定配
伉儷之戕六(情移少艾 釁起打兒 根由使氣 實因被踢)
熙川民徐必守殺其妻朴召史 ○檢案闕
判付曰 踢妻致死 同於命千 而命千不過斗粟之相鬨 必守乃有花妻之交間(花妻 謂妾也) 事若出於無情跡 則涉於用意 況(旀)田光禮 語多分疏 或稱善待 或稱挽解 種種擧措 殊極可惡 雖以傷處言之 腰肋紫 俱係要害 水道血出 亦屬緊重 道啓起疑 未知襯當 當速死之處而拕到十日 猶可疑也 當必死之處而死於三日 不足疑也 以此以彼 朴女之死於必守 更無可疑 三章至嚴 一律難貸 第於前後供辭 不無情私之矜惻者 其供曰 打兒雖曰微事 踢妻自是常習 當初無必殺之心 到今有同死之願 又曰 英年未滿三十 老親俱當七十 豈欲故殺人命 自陷死地 言旣由中 情非飾詐 常時膚受之讒 雖由於蠱惑 當日足踢之擧 只出於勃谿 謂之無情則可 謂之用意則不可 歸之誤殺則可 歸之故殺則不可 明知其然 而只坐一光禮 不得與命千同律 有乖審克之道 必守身(乙) 嚴刑一次 減死絶島定配 光禮(段) 罪狀雖無顯著 猜妬自有衆論 加刑一次定配 檢驗參互 雖有不審之失 比之互相通涉 無一相左 反復勝焉 初檢官拿處 安徐
臣謹案 若有人惑於妖妾 謀殺嫡妻 其罪亦止於絞死 故毆而至死者 得不死也 然其至於絶島定配者 花妻爲之祟也(夫殺妻者 皆不至島配)
伉儷之戕七(怒奴移妻 閾撲泄忿 根由使氣 實因折項)
三嘉民朴道經殺其妻權召史 ○檢案闕
判付曰 朴道經獄事(段) 或以邂逅與必殺 區別情跡 擬議生死 而今此道經 毆奴時解憤 不過家內之常事 抑又何心 捨奴移妻 門閾以撲頭 麻機以打背 甚至於稜杖橫木 恣意酷打 竟使許多年伉儷 無難霎時間戕害 其獰頑兇慝 實所罕見 另飭推官 嚴訊取服 斷不可已 然前此似此之案 毋論有情無情 多付生科者 非曰罪可恕6) 情可原也 夫婦之間 易致弄假成鬪(分叱除良) 婦旣死而夫又死 則無辜者子與女也 況兇身之償命 所以慰死者之寃 而死者渠妻也 如使死者有知 必陰幸其夫之生出 寧或甘心於正法 此所以夫償婦命之獄 每有所持難也 令新道伯更考文案 參以事理 狀聞後稟處
臣謹案 殺妻之獄 多所平反者 聖意其在是矣
伉儷之戕八(罵兒毆妻 庭訕挑忿 根由使酒 實因被踢)
新溪7)民朴春福殺其妻姜召史 ○本道査啓曰 觀此檢狀 朝旣不食 夕又無糧 兒糞狼藉 室讁交徧 于斯時也 乘醉無聊 激其不平 火從心起 隨詈隨毆者 情境依然 情雖可念 法實難貸 有非執法之臣所可容議
判付曰 年前湖南金永化獄事 因道伯議啓 特傅之生路 春福事類此 氓之夫婦 鬪鬨無端 少有違拂則爭 爭之旣過則打 或夕拳而朝昵 或乍詈而俄嬉 怒則火烈 喜則水融 不可一槪論也 春福之於姜女 同居七年 連生二子 情則好矣 義亦深矣 特以身爲男子 不善俯育 尋常愧恧 著在肚裏(是如可) 方其自外而入室也 廚烟不起 婦讁交徧 乘醺拳踢 不擇緊歇 此豈有戕殺之心哉 故犯邂逅 雖不可遽然區別 此等處儘合商量 不醉之永化 尙已原情 使酒之 春福 豈可斷法 特爲減死定配
臣謹案 閭巷物態 燭照如此 萬物其無所遁情矣
伉儷之戕九(旣毆而斃 投淵諉溺 根由使氣 實因被踢)
江界民李宗大殺其妻田召史 ○覆檢跋詞曰 上項田召史屍身 檢驗已至一望 渾身無不腐爛(乙仍于) 仰面諸傷之中 心坎一處 肋上一處 皆血凝堅硬 而論其形證 脗合於法文被踢條(是遣) 合面諸傷之中 腦後髮落處 傷痕闊大 血凝微硬 雖無皮坼骨碎之跡 此亦要害之處(是遣) 李宗大旣以曳頭捽髮 拳毆足踢 明白納招 故實因以被踢致死懸錄 正犯以李宗大懸錄 看證以李召史懸錄(是在果) 宗大以微細之事 戕殺其妻 心腸已極兇獰(是去乙) 假作自溺之跡 欲逃罔赦之罪(是乎乃) 凡溺死者 當日沈在水底 翌日乃浮水面 爪甲之沙泥 肚腹之膨脹 法文昭昭(是去乙) 今此屍身 溺在午後 拯在未時 不滿一時 豈有浮出之理 申厚太之招曰 拯出之初 挂於碓脚 而一勺之水 終不吐出 又此檢帳 爪無沙泥 肚不膨脹 死後投水 明若觀火 負屍出川之事 渠雖抵賴 被踢倒地之狀 渠旣自服 則心肋兩傷 卽渠斷案 投水一款 便同餘事(是乎旀) 屢次盤問 終不直招(是乎旀) 宗大之父琦明(段) 獰悍之性 本來有名 其子行兇 初不禁止 如此兇人 若不重繩 遐土之民 難以懲戢 另加8)嚴處 未知何如 ○評曰 要害之傷 凡有三處 一心坎也 一肋上也 一腦後也 實因辨覈之法 宜臚列三處之傷 於是 再執三傷 覈定其一 雖其部位皆重 而尤重者有之矣 雖其傷損皆深 而尤深者有之矣 始也通執三傷 以定實因 其下雙執心肋 以作斷案 此皆疎舛之病也
判付曰 本曹稟啓 極其明快 觀於投屍一事 其下手之慘毒 用意之兇獰 卽京外幾百度文案之所未有者 此囚不死 法將安用 三打四踢 渠旣自言 其父亦言(是如可) 獄老之後 奸計層生 夫殺妻之律 宗大圖欲掉脫 舅殺婦之罪 琦明乃反替當 以致元犯屢換 詞證雜出 似此隱情 明若觀火 宗大身(乙) 嚴飭推官 嚴刑取服
臣謹案 殺妻之獄 御判無不傅生 而此獄及綾州林囚之獄 聖批特嚴者 惡其旣殺之後 又從而投淵縊項 不唯用心不直 其殘忍更甚也
伉儷之戕十(旣毆而斃 假縊圖生 根由使氣 實因被打)
綾州民林聖遠殺其妻李氏 ○初檢跋詞曰 今此李氏之屍 其後肋傷處 本係要害 而面部三處 傷痕皆重 其爲被打死 明矣 乃正犯林聖遠之招曰 打妻本無是事 致命由於自縊(是乎乃) 咽喉上下 都無絲毫之縊痕 祠堂湫隘 亦無楣梁之可挂(是遣) 只以竹竿二介 橫架堂中 布簾其上 以代牀桌 而其竹甚細 其壁極薄 決非弔挂之處 且其竹架之上 塵埃猶靜 初無結挂之痕 又其綯索之形 盤屈不伸 都無重墮9)之跡 則自縊之說 自歸落空(是乎旀) 其言曰 與妻相詰 妻甚不恭 旣云不恭 則不計要害 乘憤毆打 勢所必然 金希益之招曰 李女哀哭之聲 其妻亦聽 金運天之招曰 房中毆打之聲 外人皆聞 則詞證具備 何以逃矣 實因(段) 以被打致死懸錄 正犯(段) 以林聖遠懸錄(爲乎旀) 房距祠堂 不過八步 則絶命之後 移屍不難(是乎旀) 金希益(段) 其所納供 專事含糊 而兩人皆是靑矜婦女 不得取招(是乎等以) 並與正犯嚴刑得情 ○評曰 金希益證其哭聲 金運天 證其毆聲 至於祠中假縊之事 非鄰人之所得知也 有何罪犯 並請嚴刑 過矣
巡營題詞曰 觀此傷痕 似非手足所犯 砧杵之說 旣發於屍親之招 所謂蹊徑 不可不問 行兇器仗 不可不現 屍親處 更爲發問(爲旀) 金希益(段) 至親鄰居 聞聲不往 必無是理(是去乙) 今此納供 呑吐不直 各別嚴刑 詳細取招 ○評曰 金希益爲兄弟諱 何罪矣
判付曰 妻母非批頰之人 祠堂非藏屍之處 甘心冒犯 傷倫蔑義 殺妻之外 決難容貸(是遣) 頷項無結索之痕 竹架有堆塵之跡 號哭之聲 至達四鄰 殺死之變 非渠而誰 及其變出之後 敢生掩諱之計 忙邀鄰居之戚叔 粧出許多之脈絡 田間之呼傳 房中之曳置 節節巧慝 不覺反拙 不可以金希益之前後變詞有所疑難 聖遠(乙良) 依前同推 期於取服 希益(段) 符同五寸之頑叔10) 眩惑三尺之重案 原其設心 將無同矣 然一獄兩囚 出場無期 加刑一次放送
臣謹案 金希益以其親則同堂也 以其居則比鄰也 證其哭聲 不證其假縊 人情之常也 營邑羅織 同於干犯 聖斷赫然 特許放送 此王者敦風正11)俗之微意也
伉儷之戕十一(兄逼妻死 弟受妻誣 根由奸淫 實因服毒)
長水崔一贊妻李召史自死 ○檢案闕
判付曰 人之所以爲人者 以具倫彛也 國之所以爲國者 以重風化也 無是則其將人不人 而國不國矣 比年以來 朝家之歲行閱獄者 奚但爲求生必死 以寓導迎之方而已 殺死之變 或有關於綱常之際(乙仍于) 兼欲行扶倫彛正風化之政(是如乎) 此獄之蔑法傷風 卽是前後殺獄之所未見者 看詳屢回 不覺瞠然而驚 惕然而懼 到今折獄反輕 扶倫爲重 先正風化 次論獄情可乎 大抵婦之於夫 其恩義 猶子之於父 臣之於君 三從之託在焉 百年之好在焉 生則同室 死則同穴 伉儷之義 顧不重歟 此獄辛女事 卽一變怪 渠夫則以爲兄代死之心 回顧獄中 丁寧密囑者 可見本心之不泯 而夫之所命 亦有順受不順受者 夫之於叔 孰重孰輕 孰親孰疎 設令汝贊眞箇犯手 其夫則爲兄替當 其妻則爲夫曲護 此是天理人情之所必然(是如乎) 若欲念其夫友于之情 愍其叔寃枉之狀 則其夜事 渠旣參看 挺身爭死 亦何不可 當其行檢之初也 道伯之一問於辛女者 猶或歸諸審愼 而及見辛女之招 爲道伯者理宜動念於傷倫之變 致察於違法之證(是去乙) 不惟不此之爲兄弟之間 首從遽換 狀牘12)之題 醜拙畢露 以其妻一言之立幟 定其夫三尺之斷案 旣墜之彛倫 至此而益掃地矣 始於不當問處起疑 末於當扶植處放過 旣失按獄之體 又乖宣化之責 事係傷倫 不可以年久而容恕 當該道臣朴祐源 罷職 其後推官之報 又以辛女之捨叔證夫 有所云云 而題曰 憑考次到付 未知憑考者何事 其顚錯失職 無異於前道伯 而順天金永得獄事 以無得證夫 論理嚴題 此或爲掩愆之端 該道伯趙時偉 推考 身居讞獄之地 目見傷倫之事 而道伯則無一言之執責 但規規於傷處實因 要欲摘檢官之罪 疲軟甚矣 卿等並推考 雖以獄情言之 李以失行屬官之女 一出崔家 便成路人 夫婦之誼旣絶 何論乎嫂叔 之東之西 任其所往 觀乎節日之不還 可知其心 況店裏寄宿 橋頭承訃 俱有參證之人 則一贊償命 已涉無義 又若汝贊當其不在家之時 去帷之嫂 半夜叩門 則拒而不納 已示斥絶之意 迫然後受 不過疇昔之誼 其生其死 干汝贊甚事 在傍之藥裹 旣係明證 左肋之傷痕 宜付自觸 大抵李女被逐之後 漂泊失所 身世悲涼 抱子徒步 已辦歸死夫家之心 及其驅逐備至 飽經困辱 則不忍一時之褊性 乃有三更之自裁 前後事狀 不過如斯 檢官雖以穀道之不變 歸之於被打 嘗聞服藥急死者 其毒在上 況初不能如法檢洗者乎 由前由後 李女之服藥致死 明若觀火 而汝贊之多年滯囚 備受拷掠 此果何許獄體 汝贊身(乙) 以此判付 曉諭放送 辛女(段) 罪大惡極 論以王章 決不宜生出獄門 而汝贊今旣白放 合有參恕 令道伯嚴飭地方官 嚴刑絶島 限己身永屬官婢 勿揀赦典 以示朝家重倫敦風之政
臣謹案 李女者 崔一贊之妻也 辛女者 崔汝贊之妻也 李女行淫 爲夫所逐 屬公爲婢 其後路逢一贊 肆其怨毒 被毆於一贊 傷其左肋 遂適汝贊之家 汝贊家人 拒門不納 强而後納之 乃於其夜服毒自死 事發 一贊爲正犯 汝贊爲兄替當 自言毆嫂 而囑其妻辛女 使之立證 法官遂據辛女之言 改以汝贊爲正犯 故處分如是也 兄弟爭死 其情可悲 夫婦立證 其事乖常 故放汝贊 以敦兄弟之倫 殛辛女 以正夫婦之倫 卽處分之本意也 然辛女愚昧 但知順夫之爲方便 不念證夫之爲悖逆 顧其情 亦可悲愍 或者立證之日 別有罪惡 不見原案 今不可考
伉儷之戕十二(男毆婦順 婦死男逃 根由使氣13) 實因被打)
文化過去總角 殺同行婦人 ○覆檢跋詞曰 上項致死婦人 遍身傷處甚多 而額上之肉綻骨露 直犯 門 胸膛之三處靑赤 按之堅硬 皆是當下致命之傷 其爲被打 明白無疑 故實因(段) 以被打致死懸錄(爲旀) 安光白之招云 雖見鬪鬨之狀 而男女不分 復見鬪鬨之所 而血痕狼藉 自其血處 從其小路 顯有亂踏之痕 委棄之物 則女人之被打旣訖 從此路入 斷然無疑(是遣) 安光白招云 日欲暮時 望見路上鬪鬨 黃汗位招云(店主也) 日欲落時 忽見男女入來(是如爲置) 日欲暮時 被打於其處 日欲落時 轉入於此家 時刻相符 兩言不差(是遣) 韓德輝招云 厥女裹頭 傴僂躝跚 可知被打於其處 不被打於此家(是乎旀) 黃汗位招云 總角漢自稱兩主(是如爲乎矣) 夫妻之間 似不亂打於道上(兩主者 夫婦之謂) 抑或被打於別人(是乎喩) 如或被打於別人 俄者同來 其夫忽無去處 厥妻獨自致死 有是理乎 其所謂兩主之說 必是粧撰 而總角之爲正犯 斷然無疑(是乎旀) 天下之事變無窮 人情之奸僞難測 店主汗位 或不能無疑(是乎矣) 路上之鬪鬨 額上之裹束 鬪鬨之日時 入村之時刻 言言符合 節節無差 汗位無可疑也 上項總角容貌 依汗位等所告 後錄開14)報(爲去乎) 分付五營 刻日發捕(敎是乎旀) 干證黃汗位․金召史․韓德輝․安光白 干連朴世貴 切鄰洪水萬․黃東采․黃辰西等 仍囚縣獄 以待處分(爲乎旀) 致死婦人 或是本道內人物(是乎喩) 以其容貌及所著衣服 所持物件列錄 發關於道內諸邑 或有如此人出他未還者(是去等) 使之推去 恐合事宜(是乎等以) 致死婦人容貌及衣服物件 並(以)呈後開錄(爲乎旀) 郡守自此還官 ○後總角男子 年可三十餘歲(容貌衣服節) 婦人年可三十七八歲許(容貌衣服節) ○議曰 總角之於死人 與爲夫婦 似無疑也 打之者 若是他人 總角 豈15)肯捨之而投店乎 丱兮者 若非厥夫 婦人其肯隨之而入門乎 打我之妻 命在頃刻 而不叫執賊 無是理也 打我之人 本非親屬 而與共投宿 無是理也 意此婦人 或於路中 奸淫被捉 受此猛拳 故婦人命方垂盡 而卒無怨言 恭隨厥後 與之投店 男子 打人垂死 而亦無怍色 天然相挈 與之投店 及夫眼光落地 喘息將絶 則無論是妻非妻 店人之縛男子 勢所必至 一縛之後 將爲犯人 藉曰其妻 難免償命 檀公上策 於是乎一道烟而已 檢案疑其非夫婦 恐不然也 總角年可三十餘歲 婦人年可三十七八 氓隸之賤 其夫婦如是者 多矣
奴主之際一(贖婢負愆 爲兄執杖 根由使氣 實因被笞)
鳳山民梁有彦殺舊婢鳳今 ○査官報狀曰 鳳今放良之時 年不過三十餘16)歲 問其放良之價錢 不過四十兩 方壯之年 兼有所生 輕價許贖 恩固大矣 舊主之病 數月彌留 咫尺之地 終不一問 其無狀甚矣 舊主之敎弟笞治 不是異事 有彦之聽令手打 亦無不可 決笞之數 諸說不同 極不過二十 二十之笞 決無可死 一夜之殞 必有他故 所謂腹痛之說 雖出推諉之計 細考法文 參以事理 以此杖傷 致命於一夜之間 決無是理 前後檢推之案 一不置疑 直請完決 其在獄體 殊涉疎忽(是遣) 大明律曰 若奴婢違犯敎令 而依法決罰 邂逅致死 勿論 蓋所以嚴名分也 又曰 若奴婢毆舊家長及家長毆舊奴婢 各以凡人論 亦所以杜後弊也 然我國奴主 實有父子之恩 君臣之義 而昨日未贖 只在勿論者 今日纔贖 已同凡人 太沒名分 反生後弊 豈中國奴婢之法 與我國絶異 故律意如是耶 此等處 有非愚見所可測度 今此梁有彦17)(段) 瘐獄已過九年 受刑殆近二百 而實因有徑定之疑 情理在參恕之科 遽議償命之律 恐非愼獄之意
本道啓曰 今此獄事 已成鐵案 顧何敢別生疑貳 有所論列(是白乎旀) 考覆變招 自歸死囚之例套 擊錚爰詞 多與前案而徑庭 獄老生奸 政謂此囚(是白乎矣) 第其贖良之本事 不無名實之相違(是白如乎) 蓋此四貫之錢 難贖二18)口之身 只贖其子 猶爲太廉 並贖其母 豈有是理 鳳今以轎前舊婢 三十年有功(是如) 贖子之日 並許其母 故無價放良 恩莫大焉 本出有彦之初招(是白遣) 屍親福男 渠非梁家之奴 但知殺妹之讎 而其招曰 四十兩錢 卽鄭斗逵贖其孫庚申之價 而鳳今則便同無價贖良 此非公言之可據者乎 受輕價而贖子 無所受而贖母 恩至渥矣 情亦深矣 半年淹病 尺地待來 而背恩忘德 一不來問 則百人聞之 孰不曰罪當笞乎 指使者有大也 手打者有彦也 兄旣臥病 弟當聽令 揆諸事理 亦所當然(是白遣) 前此鳳今 路逢有彦 亦不問候 笞治之日 兼數此罪 此亦常事 不是私憾(是白去乙) 前後推問 以此一事 歸之私憾 至謂之擅自施杖 不受指使 於是罪人生怯 不當諱而牢諱 査官持疑 不必覈而深覈 考覆之招曰 其兄臥病 欲自起打 故不得已而替行其事 此非歸罪於其兄 不過求生於死中 豈可以此謂之傷倫(是白乎旀) 笞數不過二十 杖徑不過五分(稍大於笞杖) 致命雖由於此杖 本情非出於殺心(是白乎矣) 有彦以自來悖妄之性 因病兄憤怒之言 自起手打 竟殞人命 倘非乃兄之指使 豈有一分之可疑乎(此下 引大明律二條 專用査官論報之文)
判付曰 道臣起疑 不無意見 而今日纔贖其身 遂與凡人同論 有傷奴主之名分者 朝家以爲未必然矣 大抵 曰奴曰主 名分至嚴 雖一日之間 霎時之頃 有奴主之名 則不償命 無奴主之名 則償命 蓋其贖前贖後 有不得隨時闊狹故耳 若以道啓爲當 則從今贖奴償命之律 別刱放良後限幾月幾日之文 如有殺越之事 取考月日之遲速 以判償命之當否 可乎 不可撓者法也 强覓無法之說 終至失刑之歸 則安在其設法也 此囚之如前同推 似無更議 然鳳今多年役使 一朝放贖 頓忘前日之義 不問故主之病 則前日恩情 有不可顧 莫以今時能忘舊日 政是準備語也 況且有彦之毆打 卽由其兄之指使19) 兄弟之間 奴各有主者 恐不是著題語 罪固難赦 情有可原 卿等更加論理稟處
刑曹回啓刪
判付曰 道啓未知的當 曹啓誠有意見 有彦身(乙) 減死定配(爲有矣) 贖與未贖 名分懸殊 今此傅生 非爲舊主故也 惟情與跡 容有可原也 然遽然發配 似涉太輕 加刑押送
臣議曰 贖券成文之日 是爲畫一之界 自界以前奴也 自界以後良也 査官道臣欲漫此界 大誤也 此獄有當恕者三 一本聽指使 非自爲也 若使有彦 是奴非弟 則不過爲執杖之奴也 執杖之人 法當不坐 何獨於弟而坐之乎 一卄度之笞 非可死也 死於多日 猶之可也 死於一夜 豈可曰無疑乎 一無價之贖 異有價也 恩施旣重 辜負益深 常情所憤 顧獨無參恕乎 此有彦之所以活也 其不能白放者 査報道啓 有不摡於聖意也 ○奴婢擅殺 自漢有禁 竟無償命之文 今採錄如左
漢 董仲舒曰 塞兼幷之路 去奴婢 除專殺之威(不得專殺奴婢也) ○光武建武十一年 詔曰 天地之性 人爲貴 其殺奴婢 不得減罪 八月詔曰 敢炙灼奴婢 論如律(所炙灼者爲廢民) ○宋太祖開寶二年詔曰 奴婢非理致死者 卽時檢視 聽其主 速自收瘞 病死者 不須檢視 ○眞宗咸平六年詔 士庶家僱僕有犯 不得黥其面 ○大理寺言 按律 諸奴婢有罪 其主不請官司而殺者 杖一百 無罪而殺者 徒二年 ○大明律諸條 益詳著具列 當事者宜考焉
世宗二十六年敎曰 國俗嚴上下之分 奴婢有罪 而其主殺之 例皆右其主而抑其奴 此誠美意也 然刑賞 人主之大柄 以人主而殺一不辜 猶且不可 況奴婢雖賤 是亦天民也 豈可濫殺無辜 人君之德 好生而已 坐見無辜被殺 寧不惕然 自今奴婢有罪 不告官而毆殺者 一依舊律科斷 如有炮烙劓刵黥面刳足及或用金刃木石 一應慘酷濫殺者 當房人口 依律屬公 ○續大典曰 不告官擅殺其奴婢者 用大明律杖徒之法 而如當房人口 悉放從良之文 勿用(婦女因妬殺婢者 鐘路決杖定配)
奴主之際二(族奴爭賭 對衆投檠 根由爭財 實因被打)
瑞興民郭尙甲殺姜德守 ○本道査啓曰 要害速死 莫緊於 門 而皮肉坼裂 其孔深闊 燈板之猛著 簟油之亂塗 昭不可掩(是白遣) 尙儉․尙甲本以五寸之親 長爲頭錢之伴(本文 作投牋) 起鬧之時 已有目覩 行兇之事 亦曰耳聞 尙甲於此 更無容喙(是白乎旀) 屍親姜世贊不欲爲子而雪寃 尙要賣屍而得賂(分叱除良) 本係奴屬 顧瞻多端(是白遣) 蓋此姜氓 卽20)郭家之世奴也 溯考帳籍 來歷分明(是白乎矣) 死者德守 郭良深之許贖爲良者也 犯人尙甲 郭良深之七寸族曾孫也 旣非至親之間 又在許良之後 以此憑藉 惟意生殺可乎 若此不已 則奴婢法文之中 親戚遠近之界限 許良前後之區別 都無所用乎 今此閔召史者 敢稱訟夫之寃 全飾欺天之說 胡亂爲辭 矯誣崇聽 自臣營從重嚴治計料(爲白21)乎旀) 郭尙甲(段) 依前訊推 期於得情 ○議曰 設令死者爲郭家未贖之奴 不足恕也 賭錢拍肩 同作馬弔之伴 投檠打顱 自成獸鬪之勢 當下致命以速 此獄奴主之尊卑 何顔更說 親屬之遠近 何足更問 兇悖如此 惟有償命二字 餘不必言也
奴主之際三(以奴告主 成獄謀殺 根由報怨 實因被打)
京城私奴得福告其主某甲 ○檢案闕
判付曰 奴主之分 截若22)霄壤 一有凌犯紀綱 虧壞如是則人不得爲人 國不得爲國 我朝立制 專尙名敎 扶綱植倫之政 靡有所不至 蓋堅氷之漸 或在履霜 而天地大防 終不可踰越故耳 今觀私奴得福獄案 覽未半 怵然有不平者 名敎掃地 不料其至斯 原案完決 則有司存焉 姑未必論 而以奴告主一事 申論之可乎 比玆年來 堂陛紊而等威夷 干紀滅分之事 往往踵相接焉 幾何不至淪胥 此獄卽一亂常之變異 奴主之分 班賤無異 奴以主證 尙載邦禁 主被奴誣 合置何辟 大抵發告要成獄 成獄要謀殺 殺主之罪 三省按鞫 雖云獄未具 證未成 謀殺未遂 而發告之當律 自有不易之三尺 卿等具格會推 報議政府 詳覈施行 一以存倫綱 一以樹名敎(爲旀) 因是23)有提問者 皂隸之賤 莫知官長 僕圉之徒 不畏家主 貧士寒族之偏受凌侮者 在在有之 此由過於抑强 而爲弊至於長頑 又其的定名律 本無槪見 每以商隸罵五品以上 雇工罵家長律 擸掇勘決 近因用律之勿許旁照 右項兩律 亦在廢却 然則賤凌貴 下犯上 何異於導之使爲 向於通編增補也 擬將此事 欲講定律名 未之果焉 今又不言 是豈王者制祥刑之意 卿等博考典律 就議大臣定制 畫一斷例粘尾
臣謹案 得福 賤者之家奴也 其主殺奴之親屬 得福自以屍親 告其主于官 以圖成獄 故下諭如是也
欽欽新書 卷26
祥刑追議 十四
盜賊之禦一(拒捕拔刃 認盜殺良 根由過誤 實因被打)
永興民孟才云殺金千歸 ○檢案闕
判付曰 斷獄之體 不過曰情法 情苟可恕 法亦隨輕 此所以有寧失之論 惟輕之訓也 大抵此獄 以脈錄則腎囊頸根 傷處旣狼藉矣 以詞證則檢庭自服 査庭遁詞 招案尤明白矣 假使千歸眞箇作賊 旣未執贓 則不告擅殺之律 焉可逭乎 況松田過去之蹤 非人家夜入之跡 只以脫笠之故 遽生竊鈇之疑 突地作黨 惟意打殺 償命之律 焉可免乎 然予則曰 千歸之死 非死24)於才云之手 實死於渠手之刃(是如乎) 方其曉色熹微 松陰森密 何來一漢 隱身忙步 背包首囚 行止殊常 而才云新經賊變 餘憤未已 疑而欲追 追而欲捕 蓋亦固然之勢也 如使千歸自明其非賊 一任其追來 則雖至於受困 庶免於被打(是去乙) 乃反拔出白刃 直前行刺 雖無行賊之物 明有害人之心 當是時也 才云之杖 安得不重 衆人之拳 安得不叢 然則殺千歸者 雖曰才云 致才云者 卽是千歸 一則拔刃之故 二則拔刃之故 明知爲賊 急欲自救 則此與無故相殺者 豈可同論乎 律曰 明火賊登時打殺者 勿論 雖不可與此比擬 彼25)刃旣兇 我杖亦猛 此足可恕(是遣) 六人同心 只顧亂打 其誰人之先犯要害 某人之下手最重 所難分別(是去乙) 只以千歸之被打 遂定才云之手犯 殊欠審愼之義 才云(段) 加刑一次 減死定配 才儉等五人(段) 分輕重 或刑或杖 並卽決放
臣議曰 周官三宥之法 一曰不識 不識者 與甲爲讎 見乙爲甲 誤殺乙者也 乙固無罪 而彼心誠以爲甲 則聖王宥之 人雖非賊 彼26)心誠以爲賊 則其殺固然 黑夜拔劍 非盜而何 大明律曰 無故夜入人家 而主家登時殺死者 勿論 旣曰無故 則未必是盜也 然主家之心 誠以爲盜 則殺之無罪 引經據律 才云其不死矣
盜賊之禦二(拒捕拔刃 以盜殺主 根由盜肉 實因被刺)
瑞興民李三奉殺金成彬 ○初檢跋詞曰 家徒四壁 本無懷璧之罪 夜到三更 忽逢剚刃之變 盜之殺越 古今何限 而豈有若是之孟浪者乎 左脅下刃刺之痕 上尖而下闊(是如乎) 兩人對立 傷在左脅 勢也 起手於下 收手於上 亦勢也 自腹刺之以達於背 故於腹則扞格不入 於背則順入無礙也 傷處長爲一寸 深不可測 膋膜綻出 中廣六分(是如乎) 實因(段) 以被刺致死懸錄(爲乎旀) 蓋此賊變 出於半夜之間 全沒把捉 死於一日之內 莫憑根因(是乎矣) 鄰保之招曰 賊漢被捉之初 回首向外 不示其面 喉間細語 不出其聲 必是居在鄰里 其面目聲音 相與慣熟者(是如爲臥乎所) 多發伶俐將校 該27)機窺伺(是遣) 又籍鄰里民人男女老弱 一並成冊 召致官庭 或觀其動靜 或察其辭色 竊自附於周官氣聽色聽之法 幸有女人銀丹 瞥與村兒酬酢 而李三奉之名 出於其口故(同) 李三奉 不時掩捕 施威究問 則不下一杖 言下自服(是如乎) 以刀恐喝 叩鍋剔土等說 悉與諸人之招 脗然相合(分叱不喩) 行兇之刀子 裂袖之上衣 隨卽現納 不敢隱諱(是乎等以) 正犯 以李三奉懸錄(爲乎旀) 白晝殺人 猶或抵賴(是去乙) 三奉(段) 初無的證 平問輸款 還涉可疑(是乎乃) 蓋其爲人 自來悖妄 奪取有夫之女 出沒鄰邑之境 畢竟諸人之招 皆云優爲此事(是乎旀) 今此直招 非但中情之虛怯 亦冀直言之見憐(是如乎) 始入廚中 遷延不出 終爲所捉 脫出無路 或回首而向外 或藏喉而細語(是如可) 窮寇旣迫 頭勢轉急 乃以手刃 一番刺過 遂卽脫身而逃走 是固事勢之必然(是乎矣) 成彬將死之時 旣以回首向外 聲音慣熟等語 明說於鄰人 則其妻其女 必無不聞之理 而卽日出殯 無意告官 推問之下 亦不明說 未知其間有何奸情(是乎旀) 鄰保崔東岳․池卜山等(段) 不卽告官 一向牢諱 風憲起事 始乃發告 念其情節 亦甚痛惡(是乎旀) 金龍福(段) 與三奉而偕往 無一言而自服 雖無干犯 不可無罪(是乎旀) 張健益(段) 本出銀丹之招 實有證主之嫌 而關係旣重 一例取招(爲乎旀) 覆檢官(段) 以新溪縣令 移文請來 ○評曰 詞理條鬯 檢報之佳品也 西路山氓之俗 凡死於賊刃者 其妻子猜知犯人 慮有後患 隱忍不告 例也 不有綜明之官 摘發而誅殛之 則終於無事者多矣 此案籍里民而察辭色 恰有古人風采 惜乎檢官之泯其名也
査官報狀曰 李三奉 特一虛悖無賴之破落戶也 黑夜行刺 自謂無知 居然被捉 事出不意 自不覺率口而首實(是如可) 勢當償命 憾生被告 反誣發縱之人 欲爲分禍之計(是乎乃) 未死之前 嗾囑無理 代命之後 家莊何用 死中求生 語不成說 李三奉之爲正犯 毫無可疑 亟受結案 以正邦刑
本道啓曰 蓋正犯李三奉 初不過偸肉之一潑皮 而殺越之變 與强盜無異 黑夜穿窬 白刃在手 渠則脫身 彼則流血 渠所自服 一如死者臨絶之言 獄情毫無可疑 償命不容少緩(是白在如中) 忽生逞毒之心 兼售推諉之計 乃敢搆誣他人 一變前說 而窘遁謊亂 無足取供(乙仍于) 連飭推官 另加嚴訊 使之更爲輸款(是白齊)
判付曰 李三奉獄事(段) 不思暮夜無知之義 冒犯窮寇勿逐之戒 賊反荷杖 盜憎主人 烏可免乎 開鍋爲耽喫豬 揮刀只急竄鼠 觀於有刀 有刀之說(恐喝主人 令勿迫) 雖與用意故刺有異 傷痕若是狼藉 致命又在翌日 幸因村兒之傳說 有此罪人之斯得 天道孔昭 可見殺人者死(是如乎) 始則輸款 末又含嫌 强作不近似之說 急引無關係之人者 究厥情狀 尤極巧惡 依前同推 斯速取服
臣議曰 鄰家偸肉 本非强盜 臨急嚇刀 意在脫身 其情有可想也 然一念苟善 則廣額屠兒 立地成佛 一念纔惡 則仗義好漢 究竟殺人 三奉其不能辭死矣
盜賊之禦三(乘醉行兇 詐稱認賊 根由使酒 實因被打)
安岳民金守喆殺全景得 ○初檢跋詞曰 今此屍體 仰面合面 大小受傷 至於五十餘處(是如乎) 兩臂 䐐之皮脫血 者 與屍親結縛僵死之招 節節符合 所縛布帶 其長爲十三尺三寸(是乎旀) 腰眼脅肋 俱係速死必死之處 而兩處傷痕若是狼藉(是遣) 面部胸膛 處處皮脫 手背膁肕 處處骨陷 實難一一枚擧 觀其鬪場 卽溪邊沙石之地 則傷痕之小者 壓築時沙礫之所磨破也 傷處之大者 爭搏時石塊之所亂打也 時當酷寒 反縛經夜 雖在平人 必難保命 況壓築之餘 又被亂打者乎 實因(段) 以被打致死懸錄 正犯(段) 以金守喆懸錄(爲乎旀) 所謂守喆 聽言觀貌 性旣獰猾 兼以善辯 況聞平生好爲酒使(是如乎) 今入葬家 多飮酒杯 乘醉出來 乃遇景得 俱以醉人 猝然相爭 互相毆打 而景得(段) 觀其屍身 本是孱人 受縛受打 野中經夜 仍爲致命(是遣) 守喆(段) 乘醉行兇 不慮其死 宿於山谷 曉入崔家 直道其事 見捉之後 又向屍親 自言其縛 惟云不打 及到檢庭 始乃變辭(是乎旀) 所謂橫出一人(段) 不知誰某 而要亦葬家 醉歸之人 三人相逢28) 胥詬胥鬪 棄笠先歸 守喆旣縛景得 得此遺笠 以爲賊漢 棄笠先歸(是如爲旀) 至於錢兩 問於主人 守喆所持 本止二兩 今云八兩 亦是虛言 所謂賊漢 明是粧撰(是乎乃) 第方嚴加譏捕(是乎旀) 人所不見 人所不言 而守喆見之 守喆言之 設如渠言 奪錢先歸之說 旣發於與景千吐實之時 則其縛其打 決非先去之人所可爲者(是乎旀) 今見守喆之衣 流血漬衫 而亂染身上 更見景得之衣 血痕成斑 而冬衣盡裂(是如乎) 兩相搏鬪 明白無疑(是乎旀) 解帶結縛之說 應毛․景千 當場直告 則守喆者 忽起揮枷 欲打兩人 兇獰之性 於此可驗(是乎旀) 覆檢官(段) 以長連縣監請來
覆檢跋詞曰 云云(傷處 與初檢同) 實因(段) 以被打致死懸錄(爲乎旀) 干連崔景千之招曰 守喆來言之時 見其形色 眼胞坼裂 衣服麤穢 傷處旣大 血跡亦多 聞其所言 則黃昏逢賊 相與鬪鬨 吾自解帶 縛置沙場 此是全命守之子也 明白爲言(是如爲臥乎所) 命守之子 卽景得也 詞證如此 此獄正犯 豈非守喆 守喆․景千 使之面質 觀其容貌 則氣岸頗豪 殊極獰頑 聽其問答 則言辭多屈 頗涉模糊 察其衣服 則血跡淆雜 無處不到(是如乎) 問其血跡 乃曰渠身之所出 不亦詐乎 渠之傷處 只在眼胞 左襟右裾 猶可染也 肩隅背後 又何波及 渠手行兇 明若觀火(是乎等以) 正犯(段) 以金守喆懸錄(爲乎旀) 守喆 手持三笠 以玆發明 其一 守喆之笠也 其一 景得之笠也 其一 無主之笠也 一笠旣剩 似爲疑案(是乎矣) 若如守喆之言 果有賊漢 乃與景得同奪錢兩 則但當同逃 又何相爭 受此縛打之厄乎 笠子出處 雖未査得 此不過偶得一笠 漫漶爲說 以求死中之生也 究厥兇計 尤極痛惡(是乎旀)
巡營題詞曰 曠野昏黑 無伴獨行 遇此兇人 至於殞命 言其傷處 則五十痕損 殆若鬪泥之獸 究其情跡 則三箇笠子 或似印雪之鴻(是如乎) 解帶結縛 初旣自服 景千․萬悅 耳聽分明 設如渠言 被賊剽奪 則縛而不打 有是理乎 情窮勢蹙 並諱其縛 如無實犯 胡乃變辭 數步之間 兩賊迭出 相奪相搏 終至殺越者 事不近理 語不成說(是如乎) 葬家諸客 無不醉歸 犯人死人 俱以醉漢 互相狂酗 至於顚撲 畢竟强者制人 弱者受制 及其致死之後 敢生粧撰之計 欲把三箇笠子 粧出一條賊漢 欲巧反拙 其誰信之 然其一笠之出處 不可不覈 將謂家中之辦出乎 似近臆料 將謂路上之拾得乎 亦涉虛荒 到底窮覈 多歧廉問 以究其根(爲旀) 結縛之說 渠旣自吐 血染之痕 今亦難掩 成獄一款 無容更議 縣監仍定同推官(爲去乎) 待用刑約日會推 各別嚴訊 期於得情 ○議曰 笠子出處 不須問也 若知其人 必圖分禍 何待究覈而告之乎 兩賊合力 獨夫難當 胡能執一而縛之乎 醉宿山間 曉往崔家 道有遺笠 遂拾以去耳 其遺笠者 亦葬家醉歸之客 朝將索笠 聞有殺變 蹙而不發 何以捉矣 雖捉此人 必無所犯 無用崎嶇然索得也
胞胎之傷一(毆人夫婦 孕婦捐命 根由爭薪 實因被打)
尙州民鄭夫望殺朴召史 ○本道啓曰 兩鄭俱無恩怨 諸招未必扶抑 而應振則皆以爲無所犯手 夫望則必以爲無數亂打 畢竟解紛之擧 必待夫望之父 則其爲正犯 非渠伊誰 蓄憾於一束之芻 移怒於下機之妻 爭端始微 手勢轉毒 如椽之木 折爲兩段 皮損之痕 殆無完膚 戕害之心 旣如彼兇獰 毆打之跡 又若是狼藉 償命一款 無容更議 ○評曰 胎傷母死之獄 宜論犯人之知與不知 知其孕而毆之 則殺兩者也 不知孕而毆之 則毆一者也 今此道啓 並無胎孕等字 但云犯人可殺 疎矣哉
刑曹啓曰 薪芻起爭 草菅人命 旣打其夫 又毆其妻 遂使懷孕之女 乃有致命之慘 年未弱冠 兇悖若此 可謂天生頑物 各別嚴訊 從速取服 何如
判付曰 夫望之獄 一言蔽之曰刑官言當 所謂稂莠不鉏 嘉穀不茂 凶民不去 良民不安者是矣 因渠一人兇悖 幾傷三箇人命 一人之死 猶償其命 況兩命乎 然難度者獄情 令道伯嚴飭推官 別加究理 如有一分可執之端 須卽報來事 嚴飭該牧使處
胞胎之傷二(毆人夫婦 孕婦捐命 根由使酒 實因被踢)
全州民金龍采殺金召史 ○檢案闕
判付曰 金龍采獄事(段) 當初道啓 已有原恕之論 至今訊推 槪出難愼之意(是如乎) 六朔被踢 七日墮胎 竟至於母子幷命 則無論故殺與戲殺 由我之責 渠烏得免 但以常情論之 隔鄰之人 誼不尋常 懷孕之女 理宜護惜 方其起鬧之時 醉裏拳法 實出誇戱 憤頭足勢 不過邂逅 夫則追去29) 婦則抱持 以身翼蔽 互相顚倒 麤拳大踢 何必盡歸之於龍采(是旀) 伊後數日 或炊飯 或縫衣者 尤可見其被踢之不甚重(分叱不喩) 設令被踢而墮胎 墮胎者未必盡死 果是的確之論 此等罪疑之類 付諸惟輕 不至爲失刑 龍采身(乙) 加刑一次 減死定配
臣謹案 醉裏拳法 實出誇戱 則本因戲弄 而成鬪也 大抵胎傷母死之獄 多非犯人之本意 宜主原恕之論
胞胎之傷三(孕婦旣殞 死孩乃産 根由差役 實因被搗)
鳳山婦金大兒殺尹召史 ○初檢跋詞曰 今此尹召史屍體 渾身上下 無他傷痕 而腹部高脹 所見危懍 下腹尤高 狀如覆匏 以手摩拍 堅如鐵石 與法文所載胎傷形症 脗然相合(是如乎) 尹女懷孕 旣滿九朔 金女據腹 盡力毆搗 未過一宵 遽爾致命 試以銀𨥁 其色不變 實因(段) 以被搗胎傷致死懸錄(爲乎30)旀) 觀其鬪場 則田中蹴踏 凡有二處 而畦壟頹夷 殆同馳馬之場 頭髮遍散 有若鬪鳥之毛 爛漫酣戰 卽此可驗(是遣) 金大兒旣曰 扶執而顚仆 又曰 在下而被打 則顚仆之間 在下者或上 在上者或下 豈有常乎 坐腹毆搗 卽此可知 金大兒(段) 以正犯懸錄31)(是在果) 哀彼尹女 一身被搗 二命幷殞 以一償兩 猶有餘罪(是乎旀) 金大兒之弟金召史(段) 扶曳頭髮 助兄行兇 論其罪犯 難弟難兄 以干連懸錄(已下節) ○案 凡胎傷者 卽死者之形證 如腦破脅折之類耳 被打腦破者 其實因不言腦破 被踢脅折者 其實因不言脅折 則被搗胎傷者 其實因不必言胎傷 然自古胎傷之獄 皆言胎傷者 所以著兩命之殞耳 嘗於胞脫之案 余以胞脫二字 爲衍文 若夫胎傷之案 不可與胞脫同論 凡被打被搗以胎傷者 其實因宜用四字 其或不因人打 渠自胎傷 而誣云被打者 其實因只用胎傷二字 其受誣者 立之曰被告人可也
覆檢跋詞曰 今此屍體 左眼胞 右膁肕 左手捥等處 皮損血 無非鬪鬨之傷 而兩脚之間 有一死孩 幷與胞衣而産下 身體頭髮 宛成人形 胞衣紫黑 按之柔軟(是如乎) 無寃錄胎傷條曰 孕婦被殺 徑埋地窖 因地水火風吹 屍首脹滿 骨節綻開 逐出腹中胎孩 註曰 孕婦覆檢之後 並未經埋窖 胎亦自出 今此覆檢 在於初檢第四日後 則並胎産下等節 脗合於此條 實因(段) 以被搗胎傷致死懸錄(爲乎旀) 季明妻之執頭髮 完國母之坐腹上 多人目覩 而皆曰被搗 則詞證明的 更無可疑 完國母金大兒 以正犯懸32)錄 季明妻金召史 以干連懸錄 ○案 母死兒出 亦載醫書 凡遇是者 不必疑也
本道啓曰 蓋此金女 積憾其子之還役 必欲逞毒於尙欽 而不逢厥夫 移怒其妻 以至於此(已下節) 無寃可訴 其計已窮 則創出內奴之說 要爲飮滷之階(是白乎乃) 鄰保諸人不聞其說 檢案推狀不見其影(節) 趙完國搆虛捏無 專事誣罔 託以鳴寃 上煩天聽 此不可以爲母訟寃 有所容貸 自臣營 從重科治計料
胞胎之傷四(孕婦竟殞 匹嫡爲祟 根由爭嬖 實因被打)
居昌民朴昌孫殺其妻達分 ○本道啓曰 三妻同室 易啓爭鬨之漸 五朔懷孕 正當保惜之時(是白去乙) 惟彼昌孫 家貧不能自畜 而猶嫌比鄰之寄宿 有娠異於凡女 而過加咆哮之惡習(是白乎乃) 縛竹爲帚 本非堅重之物 乍 微堅 又無過損之痕 緣此致命 終未十分端的 據此成獄 論以償命 恐非疑輕之義
刑曹啓曰 三女成姦 固是勃豀之階 一夫當家 常肆悍妬之惡 而竹帚一打 固非必殺之心 昏夜急足 難免顚躓之患 則其死也 非由被打 其祟也 專在胎傷 道啓傅生之論 不無所據 伏惟上裁 元犯兩妻 同庭取招 有非盤覈之本意 檢官推考何如 ○議曰 貧民畜三妻 淫人也 一怒斃二命 兇人也 淫兇如此 而無故原恕 恐不可也
胞胎之傷五(胞脫而死 毆踢爲咎 根由奸淫 實因被踢)
萬頃民姜道辰殺李召史 ○檢案闕
判付曰 姜道辰獄事(段) 言出一時之戱 怒藏兩月之久 手打千得 足踢李女 生死雖分於歇緊 獰毒幷及於母子 揆厥情狀 已極可惡 而胞脫旣非宿病 腦暈昭在法文 粧撰之招 不足取信 道辰身(乙) 姑令依前同推
判付曰 今日踢明日死 無異卽地(是如乎) 足踢雖無公證之目覩 顚仆明有朱女之口招 大抵脫肛脫胞 卽尋常恒有之事 元非危症急祟 則因此致命 必無是理 而翌日之死 蓋以脫胞之由於重踢 非因脫胞而至於必死也 然則此獄 只當論被踢與不被踢 不必言脫胞與不脫胞也 若被踢一款 屍親之言 別無搆捏 崔女之招 又云扶歸(分叱除良) 千得 才人也(才人 卽巫夫之爲倡優者) 道辰 良人也 以地則差賤而差貴 以年則一少而一長 方其招問之時 已有惹鬧之意 則旣有數次之批頰 獨無一番之猛踢乎 其所謂一臂推擠 適足爲欲巧之拙 而重被淫夫之毆打 的在數日之前 此一款 最合致疑 亦旣入於推官廉探 安知非道辰下手 適値被打之餘乎 道啓中顋腦相左之說 亦有所見(是如乎) 此而償命 烏在其審愼之本意 道辰身(乙) 嚴刑一次 減死定配
臣謹案 御判云 李女之死 由於重踢 非因脫胞 惟此數句 正宜表章演釋 著之律令 永作檢驗家之金科玉條 不可一讀而止也 蓋檢驗之法 執破傷以明其毆踢 以定實因之名 執毆踢以査其下手 以決正犯之人 假如李甲打張乙 腦破致死 則檢官執腦破 以明其被打 此實因之所以名也 執被打以査其李甲 此正犯之所以立也 然則胞脫者 腦破之類 腦破者 不以腦破爲實因 則胞脫者 奚獨以胞脫爲實因乎 李娘之胞脫 而姜甿之爲正犯 亦寃矣 必用被踢二字 則踢者爲姜甿 被踢者爲李娘 兩相聯結 厥罪以彰 而獄於是成矣 豈可以胞脫之爲稀罕 而取爲實因之名乎 凡腦破嗓斷脅折腸出之類 悉皆如此 實因之名 止有被打․被踢․被刺․被壓之等 不可以形證 混之爲實因也
殽臚之屍一(奸夫殺正 奸婦同死 根由奸淫 實因刃毒)
殷栗民吳幼漢殺朴加孫 ○初檢跋詞曰 朴加孫屍體(段) 頭面則四處被刺 而皮破骨損 左臂則兩處被刺 而皮縮肉露(是乎所) 驗其傷痕 似是大鎌之所戳 而用意兇殘 所見慘毒 實因(段) 以被刺致死懸錄(爲乎旀) 吳幼漢屍體(段) 頷頦下刃傷之處 旣深且闊 按之則流血湧出 鼻竅相通 亦有流血(是如乎) 屍親吳右冑之招云 流血點點灑地 自其門前 抵于井畔 此是自刎而投井(是乎所) 蓋其剚刃在先 投井在後 而投井之前 能步能投 則畢竟殞命 在於落井之後 然要害之傷 旣如是重大 則捨此要害之剚刃 取彼歇後之投井 理宜不然(是乎等以) 實因(段) 以自刎致死懸錄(爲乎旀) 李召史屍體(段) 遍身上下 元無一點傷痕 口之不破 腹之不脹 指甲之不靑 試𨥁而色黯 煎汁而成鹽等諸症 脗合於無寃錄服鹽滷致死條(分叱不喩) 屍親及干證諸招 皆以爲服滷 至有以甁口傾飮之痕 丁寧納招(是乎等以) 實因(段) 以服滷致死懸錄(爲在果) 大抵屍親朴召史之招曰 吳幼漢與李召史 爲同姓親異姓族 而相與潛通(是如可) 見捉於加孫 至有執贓 幼漢外雖納媚 內藏禍心 故恐有後患 不可久留 卽加孫生時之言(是遣) 幼漢․李女 自刎自毒 次第致死 於朴召史夫妻 詰責之後(是乎所) 贓之旣執 常以爲憂 說之多端 終不肯還 則黑夜戕殺 欲以滅口(是如可) 及其朴召史之來詰也 執贓之巾鞋 納媚之火鐵 昭然在彼 則自知其罪之不逭 無寧自處之爲愈 李女則自毒而飮滷 吳漢則自刎而投井(是乎所) 若使李女․吳漢 元無罪犯 則雖使刑訊之及身 猶當談笑以圖生 何必徑先浪死 以歸難明之科乎 李女(段) 行淫之跡 終難掩諱 吳漢(段) 刺殺之後 自知其罪 羞怯交中 一時致死(是乎等以) 此獄正犯 雖是幼漢 而渠旣先斃 今無可論(是乎旀) 朴加孫被刺之刃 吳幼漢自刎之刃 無人拾得 不得圖形(是乎旀) 滷器(段) 土甁一口 可容一斗 甁中餘滷 可爲二鍾 破瓢一箇 尙有濕滷(是乎旀) 井深(段) 上自水面 下至水底 優爲一丈 藁鞋一兩 浮在水面 ○評曰 朴加孫之被刺 雖曰無疑 吳幼漢之自刎 吾所未信 凡自刎致死者 必其食氣嗓受刃也 嗓旣受刃 卽當昏倒 氣雖未絶 身何能動 動身擧足 自其門前抵于井畔 開眼視井 擧身投井 有是理乎 此聶政之所不能 而加孫爲之乎 凡欲自死者 刎已足矣 井又奚求 若云自刎之後 神識猶淸 能辦投井之擧 則其實因 又當以投井歸重 該稱自溺致死 不當曰自刎致死 總之朴加孫之被刺 雖曰無疑 其起手收手 闊狹淺深 法當詳論 況吳幼漢之自刎 尤當致愼者乎 其起手收手 初不詳檢 但聽兩家之詞證 遂斷二屍之實因 讞之疎漏 莫此爲甚 而監司題判 順且無事 噫其誤矣 ○又曰 凡衆屍行檢之法 每取一屍 錄其實因 錄其正犯 一屍旣了 又論一屍 例也 朴加孫實因之下 宜論吳幼漢行兇之節 繼之曰 正犯(段) 雖已身死 以吳幼漢懸錄 又其下二屍 則旣皆自斃 但錄實因 靡所不可 而今朴屍之下 遂無正犯 豈不疎哉 ○又曰 吳幼漢․李召史 何以謂同姓之親異姓之族也 人各一姓 同姓則非異姓 異姓則非同姓 二者之兼 莫曉其故 易曰同而異 其是之謂耶(又云 刎而投井者 其足必跣 藁鞋一兩 何以浮矣 刺而殺之 又以投井也 明矣)
巡營題詞曰 一日三屍 極涉驚怪 驟看似難決折 細究實無疑晦(是如乎) 加孫平日 雖有執贓 幼漢於今 若無自刎 路傍之屍 不可謂幼漢之必殺 幼漢自死 雖曰可疑 李女同時 若無自戕 奸淫之跡 不可曰李女之必然 而天道孔昭 其自彰如是矣 巾鞋火鐵 可謂眞贓 爭詰道傍 已露實跡 則姦夫噤黙 而無言 淫婦竊聽而潛歸 各辦一死 以勘自作之孼 不亦宜乎 生子不肖 幼漢父之所供明白 久留不可 加孫妹之所聞丁寧則一番戕害 勢所不免 兩相和應 理所必然 倫綱之汚衊如彼 殺死之慘毒如此 而顯戮未加 陰誅先及 兇身旣斃 盤覈無路 干連諸人 一倂放送(爲旀) 實因二字 何等嚴重 而屍帳則錄之曰被刺 跋詞則懸之曰被斫 大違法式 不可不論勘 覆檢刑吏(段) 嚴刑次待用刑 著枷上使 ○評曰 吳幼漢自刎之穴 若是其深闊(初檢云) 豈不可疑 凡自刎之人 心雖慘毒 手自怯軟 其傷不能深闊 此自然之理也 吳幼漢獨安能深刺而闊掉之 使其孔庨豁 又能大踏步出門 以擧身投井哉 或者幼漢之父 見其子行兇殺人 卽云事發則破家 汝死則無患 卽以刃揕之 旋又投之於井中 要以漫漶其事耳 設若爲是 亦無所成獄 而按獄之法 不宜疎漏 若於他獄 其疎闊如此 則將使死者含寃 而犯者漏網 其可乎哉
殽臚之屍二(其子殺人 其母先死 根由差役 實因被踢)
載寧民郭明大殺車光碧 ○初檢跋詞曰 今此車光碧致死委折 屍親切鄰 皆未參見(是乎乃) 强壯少年 鬪鬨之餘 卽日致死 則郭明大 雖欲發明 得乎 明大之招云 身往絲洞里長家 日暮還家 則其母爲光碧所打 氣息奄奄 急欲告官 旋入邑中 而光碧之死 在於其後 致死委折 全然不知(是如爲乎乃) 若不被打 何以死矣 左邊腎囊 顯有皮脫色黯之處 而圍圓五寸 筋絡縮短 與右不同 門顯有紅氣 與法文被踢條 脗然相合(是乎等以) 實因(段) 以被踢致死懸錄(爲乎旀) 崔召史(段)致死 在於車死之翌日(是如乎) 渾身上下 別無傷損 只有若干皮脫而已 試以銀𨥁 其色皆變(分叱除良) 金德章以其家雇工 證其飮滷 劉一千以其家切鄰 證其飮滷 蓋以光碧 旣已殞命 明大將爲正犯 崔以慈母 憂怯弸中 遂辦一死 漫漶獄情 以救子命(是乎等以) 實因(段) 以飮滷致死懸錄(爲乎旀) 郭士得之招云 絲洞之行 兩漢偕往 及到半程 光碧更爲突入 明大脫身逃避 光碧旋卽還家 明大獨往絲洞(是如爲乎乃) 此至親曲護之說也 路中突入 遂與相鬨 以至廝殺 灼然無疑(是乎旀) 突入在進士之坪 致死在隻橋之前(是如爲乎乃) 兩地相距 本是咫尺 則被踢而歸 不遠而踣 不是異事(是乎旀) 明大之招 隱然以光碧之死 諉於其母(是乎乃) 老婦之踢壯男 全不近理 況母之相鬨 在於家前 崔之致死 在於遙外 況彼崔也 囊旣被踢 又何以趕到三里之外乎 喙雖三尺 無辭發明(是乎等以) 正犯(段) 以郭明大懸錄(爲乎旀) 玄有奉(段) 明大之妻父也 明大孱弱 光碧强壯 抑强而扶弱 制疎而護戚 亦人情之常(是乎乃) 詞證不明 有難斷之以同謀共毆之律(是乎旀) 金德章(段) 此獄委折 渠必詳知 而一詞牢諱 終始不吐 不可不嚴刑(是乎旀) 崔召史之致命 雖出掩護之計 其命旣戕 子罪彌彰 身雖浪死 情則可矜(是乎旀) 干連諸人 一倂嚴囚云云 覆檢官以鳳山郡守 移文請來 ○評曰 車屍實因之下 卽論郭明大 以立正犯 次論崔媼之屍可也 此跋並論兩屍 繼云郭明大爲正犯 誤矣 ○又曰 服滷之說 但據詞證 滷器滷涎 無所考驗 亦太疎矣 ○總之按獄之法 最觀風敎 郭明大之母 死於何事 以子之殺人 致母之自殺 直不手刃與弑等耳 爲明大者 方且諉罪於其母 逃孼於自作 此其罪罔赦之大憝也 區區事理之然否 地處之遠近 又奚足論 檢官於是乎失體矣
覆檢跋詞曰 車光碧屍身云云(傷痕實因 與初檢大同) 崔召史屍身云云(飮滷形證 比初檢頗詳) 絲洞里長之招云 明大昏後還歸曰 吾將捉光碧來 與汝面質 以此觀之 則明大捉到中路 與之相鬨(是如可) 見其猝死 自生恐怯 二更深夜 十里山路 訪其妻父 同謀掩覆 反稱渠母被打 急先告官 意欲先發而制人 未免欲巧而反拙(是乎旀) 大抵光碧之死 不在於白晝村閭之中 乃在於黑夜荒郊之外 看證無人 決折似難(是乎矣) 達夜奔走 蹤跡蒼黃 鄕廳入告 語言顚錯 渠將何辭以發明乎
巡營題詞曰 傷處云云 大抵閑丁望納(謂軍布簽代) 一或陳告 輒懷嫌怨 視若仇讎(是如乎) 唯彼光碧 積憾弸中 連日詬辱 明大於此 辨白無路 不堪其苦 至有對質之行 路中爭鬨 轉轉層激 始鬧於進士坪畔 終戕於隻橋田中(以下刪) ○評曰 監司批決 但當論其情犯 擬其律例而已 敍述本事 如干連干證 供招之語 抑何故也 進士坪隻橋田 何與於風敎之責
欽欽新書 卷27
祥刑追議 十五
經久之檢一(腐朽之腹 履跡宛然 根由挑姦 實因被踏)
兎山民金夢世殺金千義 ○四檢跋詞曰 今此獄事 死已三朔 檢經三次 而實因不明 詞證不備 最難勘破 故苦心焦思 反覆檢驗(是乎矣) 遍身33)上下 無一段傷痕執定者(是遣) 試以銀𨥁而色不變 納以糯飯而色無驗(是乎乃) 形體皆已腐消 而獨已消之腹部 膨脹不爛 肉色異常 故終日檢驗 百爾究思 坐立注視 橫豎諦驗 忽覺履痕成片 印在腹上 遂用醋糠葱梅等法物試之 愈用愈著 宛然如泥上履著之痕 後頭深而前頭淺者 人之踏物也 用力在踵 而不在指故也 足之踏物也 右稍進而左稍退 然後用力尤重 故其痕有參差也 仍念腎經 藏在小腹 而血絡上至頂門 下至足心 故各用法物 更審頂心 則紫黯之色 頓然透出 覆檢足心 則鮮紅之色 忽復露著 取考無寃錄 其踏死條曰 人踏傷成片而長 一頭重 一頭輕 其壓塞條註曰 若檢骨 則傷在頂心及兩足心 其覆檢總論注曰 凡傷下部之人 其痕皆現於上 男子之傷 見於上下牙根裏骨 今此齒色之微紅 牙根之脫落 節節如合 斷斷無疑(分叱不喩) 招集元犯與諸證人 歷歷指以問之 元犯金夢世曰 果如履痕 無可言矣 夢同則仰天而終不諦視(是如可) 顧謂夢世曰 吾則見且不曾此何事也 諸證人則面面注目曰 宛然履跡之著泥矣 同然一辭 更無異言 則實因不可謂不明 故實因(段) 以被踏壓致死懸錄(爲乎乃) 踏壓之事 必在於熟睡無人之地 則固非他人之所可看證者(是乎矣) 卽取元告及元犯招觀之 雖率厥女而來 不可與我同里之言 自發於夢世妻之口 則其以千義爲不共天之讎者 卽渠一家之共34)議也 且以常情言之 吾女靑春 豈可獨居之說 卽發於葬子之地 幸子之死 欲取其婦之語 忽出於吾家親信使役有同奴僕之千義 而目見其與子婦密語之跡 則其欲殺之心 亦人情之所共有也 當是時也 喪子之哀 無處可泄 而査母可笑之譏(姻家 俗謂之査家) 旣由於子婦之他志 實本於千義之挑情 馴致乎逐送其婦 則夢世積怨深怒 專注於千義 方此扼腕切齒之際 彼千義也 孤身遠投 如蛾撲燈 自誇其所從來 而肆然呼之以龍卜嫂 則於是乎夢世欲殺之心 勃然而遂不可禦矣 此固理之必然(是遣) 且審束沙隅 屍身前處 則乃是數十戶大村連絡通行之大路也 距夢世兄家 纔爲四里許 若謂千義之死 在於二十五日 則俄者無病之人 行未五里 遽然徑35)斃 必無之理也 若謂其死也 在於六七日 則二三日之間 只行四里 而空然臥在卽地 死於卽地乎 其生其死 長在卽地 則其間往來此路者幾千人 何故都無一人見得 而三日之後 始現於夢同之目乎 卽此一段而夢世之乘夜踏殺 乘夜擔置 明若觀火(是乎矣) 人命至重 獄體甚嚴 重言復言 指示可生之道 使之發明 而終不得發明 使之推諉 而終不得推諉 再招三招 直曰無言可言 則不待詞證之備而獄已成矣 故元犯(段) 以金夢世懸錄(爲乎旀) 夢同(段) 所係緊重 而狂易之人 雖在償命之科 律有減死之文 恐當有參酌之道(是乎遣) 夢世婦李召史(段) 千義之死 專由此女 而平問之下 堅忍不服 嚴刑得情 從重勘律 恐不可已 柳天馥․全酌達․宋德才等 俱以坊任里任 有此殺變 而不卽報官 不可不嚴懲(是乎乙遣) 高雲日(段) 身爲鄕品 代寫千義之訃書 製給李女之訴牒 其在獄體 不可無懲(是乎旀) 夢世之母及夢同之子得貴(段) 雖出於各人之招 而旣無關係 且非緊援(分叱不喩) 實有母證子子證父之嫌 故不敢取招(是乎遣) 其餘諸人 別無可問之端 ○評曰 檢驗以誠 不委吏手 詳考法文 使微之顯 其悃愊達於詞表 檢報之雋也 文亦精悍有力(四檢官 似是瑞興縣監) 典雅有法 必儒雅絶俗之手所爲也
巡營題詞曰 屍帳捧上(是在果) 覆檢三檢狀 實因之懸錄 問目之下語 不免所見之差誤 以至明者之一失 所定實因 旣與初檢四檢相左 固當依例論罪 而亦有不可膠守者 檢官若或懲此 一以不相矛盾爲免罪之妙計 而初無出意 見究覈之意 則亦不能無弊(乙仍于) 兩檢刑吏 只先附過 以待獄情之査得(是在果) 大抵千義踵奸婦下來之時 適當夢世逐淫婦發怒之日 不交一言 自外送去 其果近理乎 若云出於憎惡 故爲斥絶 則猶爲可欺之方 而自來千義無常出入於渠家之內外 則夢世兄弟 雖牢睡於房中 渠應不請而自入 雖欲不見 其可得乎 欲掩後來之行兇 並諱自初之相接 已極巧惡 設如渠言 夢世之母 軫其飢飽 先問其喫飯與否 問其行止 至探其鄰邑去處 少無叱怒之色 顯有慇懃之意 則千義何故不復來投 而告別數日之後 暴死五里之內乎 屍親之見瞞而請放 檢官之持疑而致誤 皆出於未得其傷處 而到今雙履之痕 難掩衆目之覩 三朔不朽 一辭稱然 而渠亦曰果是履痕 無可言矣 斯豈非昭昭天理哉 然獄老生奸 事久辭變 勢所必至 趁此奸贓之新破 巧計之未飾 初同推 不可不星火擧行 如此疑獄 亦不可循例爲之 瑞興縣監 加定推官(爲去乎) 到題卽刻移文往復 同金夢世․金夢同 屍親李召史 淫婦李召史 干連高雲日․高起文等身(乙) 著枷移囚於瑞興獄 約日相會於瑞興縣 急急嚴覈究問(爲乎矣) 初檢四檢官 爛漫相議 出意見發問目 雖至四五次推問 期於得情(爲乎矣) 至於刑杖(段) 各毋過一次(爲乎旀) 初檢實因 旣與四檢相左 則刑吏固當一體附過 而以問目觀之 起疑則同 而惟其沒36)把捉之故 傷處未及辨別 亦不無參恕之道 姑爲安徐 以待獄囚之得情(爲旀) 四檢文狀 不徒實因 獨得傷痕37) 問目取招 無不纖悉 如癢得搔 但金占春之不令面質 稍爲可欠 屍親正犯之私和本末 初不擧論 又屬遺漏 今番(段) 並爲究覈(爲旀) 柳天馥 身以風憲 一聽夢世之私囑 不卽告官 其罪不可不治 今若一倂捉來於遠地 亦爲弊端 以此意移文新溪縣捉去 使之嚴刑 卽爲放送(爲旀) 其餘干連諸人(段) 別無可問之端 並放送 屍體(段)出給屍親 使之埋葬 ○評曰 四檢之狀 明覈典雅 有足以受此禮貌 然使主推官兎山縣監 領率諸囚 前赴瑞興縣 將以何面目 復對吏民乎 瑞興縣監 旣云加定 則同推官 必覆檢之金川守也 遭若摧屈 又與兎山 同赴瑞興 豈不赧赧然發騂乎 君子不愧人以所不能使相 於是乎失德矣
推官跋詞曰(節) 若其犯人之情節 則初檢四檢 綻露無餘 勘破已悉 而今番推覈之際 眞贓疊出 新語層生 淫婦裼服 千義持去 此實交奸之眞贓 夢世宜乎先發 而乃云此言若出 吾當必死 叮囑淫婦 使之勿言 可見其手犯怯死之情矣(節) ○又曰 換定見屍之日子 欲巧反拙 要助上京之路資 自怯自現 慮屍親之歸罪 豈非春雉自鳴 疑大春之毒手 反欲濕衣移蒙 至於標衣囑婦 當死者何意 屍笠藏厠 始秘者何意(節) ○案 踏壓人腹者 必一足留地 一足踏腹 營題及推報 皆云雙履有痕 是可疑也
經久之檢二(掩埋之骨 血暈顯然 根由姦淫 實因被打)
唐津民孫道仁殺洪貴山 ○初檢跋詞曰 洪貴山屍身 合面之腦後血 仰面之眉叢骨紅色 頰骨之血暈微紅 脗合於無寃錄檢骨條 而罔非致命要害之處 骨上之痕 旣如是狼藉 則皮肉俱存之時 其所被傷 不言可想(是乎旀) 胸膛骨之中折 道仁或諉於慌忙馱屍時所傷 或諉於前日鬪鬨時所折(是乎乃) 全是粧撰之遁辭(分叱不喩) 五丹招云 被打之際 只聞數番 之聲(乙仍于) 以傷以證 其毆無疑 實因(段) 以被打致死懸錄(爲乎旀) 正犯(段) 以孫道仁執定(是在果) 惟彼貴山 生不能保妻 終被兇人之所殺 死不得完膚 仍爲狐貍之所噬 屍不安土 體無全骨 事之殘酷 莫甚於此 ○按 凡檢骨之法 宜於屍帳目錄諸骨之下 各注骨數 錄其形狀 又其諸骨之中 有致命之骨 有不致命之骨 若於致命之骨 或有折傷 其注錄尤當致愼也
本道啓曰 古今寃死者何限 而豈有如貴山之殘酷哉 愛妻之白地見奪 孱質之黑夜被撲 生前死後 至寃莫暴 而死未得爲家屬之收斂 埋不過爲讎人之滅跡 土石之掩 未防烏鳶之𠸌齧 雨潦之漂 未免骨骸之失錯 噫彼道仁 無容議爲 痛矣五丹 胡寧忍斯 蓋奸妬戕害之變 或出於勢不相容之地 或由於自己免禍之計 而今此道仁之意則族奴之子 殺亦無妨 故無難下手 五丹之心 則斷情之夫 死以爲幸 故視若尋常 其用意之兇頑 作心之忍毒 可謂二而一耳 綢繆之計 雖或可欺 報復之理 本自不忒 故綠雲之瘞始發 而隱情自吐 白骨之檢乃行 而眞贓畢露 況此五丹見捉之日子 乃是貴山致死之初朞 未售蜈蚣之計 竟速雀鼠之獄 則事不偶然 乾道昭昭(分叱除良) 木枕之撲倒 足勢之踏下 迭出於二囚之供 髑髏之血暈 胸骨之折斷 脗合於兩檢之報 則道仁當日之犯 殆無異於指掌 貴山經年之寃 始可雪於旣骨 今以自縊之說 敢爲自明之計(是白乎矣) 貴山直一庸騃無腸之物也 雖恨五丹之失 無奈兩班之勢 徒信其言於不可信之人 或冀其還於必不還之地 蒙詬冒恥 哀乞不暇 則以何性氣38) 以何勇斷 暮夜自裁於人所不見之地耶 室多不寐之人 門有難處之客 則坐覘動靜 其勢必然 發憤自縊 何等擧措 而出而見之 已無及矣者 其豈成說(是白乎乙喩) 道仁手犯 安知非五丹造謀乎 雖無造謀 奸夫殺本夫 而知情者 本爲一律 則知情之五丹 不可與犯手之道仁 有所異同(是白乎所) 道仁五丹 幷令取服 同施極律 斷不可已(是白齊) ○評曰 詞理條鬯 奏讞之佳品也
判付曰 殺越之變何限 而設心之絶悖 致命之至寃 豈有如此獄者哉 始旣騙其妻而奪之 終又戕其身而匿之 經年暴骨 任他烏鳶之啄 一時滅口 欲售蜈蚣之計 究厥情狀 節節慘毒 噫彼道仁 渠亦人也 是可忍也 似此兇悍漢子 若不如律償命 唉彼無告殘氓 非但莫保其妻孥 又將不保其軀命 寧不痛惋 至於五丹(段置) 無論知情與造謀 卿曹考律 儘有所據(同) 孫道仁․五丹等身(乙) 並另加嚴訊 期於取服
經久之檢三(埋旣三月 痕餘一處 根由使氣 實因被打)
延安民申相孫殺姜銀石 ○査官報狀曰 蓋此獄情 銀石之失意片言 相孫之信手一棒 致命於一夜之間 而灰杵之兇器自在 行檢於三月之後 而腦後之傷痕依然 元犯之旣逃旋捉 天道昭昭 諸人之目擊口招 詞證鑿鑿 申相孫之打殺銀石 更無可疑 嚴刑得情 依律處斷 恐不可已 ○評曰 腦後之傷 旣謂之痕而已矣 則非骨破肉綻者也 旣謂之依然而已矣 則非明確著顯者也
本道啓曰 大凡殺獄 難掩者實因也 難得者詞證也 實因雖明 詞證不信 則獄情有然疑之端 正犯容發明之喙 在在皆然 輒遲完決(是白乎矣) 今此申相孫行兇之擧 卽申卜孫․朴厚田所共參見 而雖以卜孫至親之誼 亦不得掩護(是白如乎) 腦後痕損 獨不腐於三月之屍 目覩光景 又吐實於兩人之口 況其脫縛逃躱 在渠尤爲斷案 而恃頑抵賴 尙稽償命 情狀誠極兇狡(乙仍于) 申飭推官 另加嚴訊 斯速取服(是白齊) ○評曰 腦後痕損 止稱痕損 則非骨破肉綻者也
判付曰 盛暑屍帳 易致發變 掘瘞行檢 尤難準信(分叱除良) 掩土已過三月 渾體無不腐爛 藉使發變之痕 明有準信之傷 尙且十分難信 不宜遽然成獄(是去乙) 況(旀)行兇器仗也 屍帳傷處也 檢驗實因也 種種可怪可訝之端 不一而足(是如乎) 器仗卽橡木云 而長爲十三尺九寸 大頭39)圓圍一尺許 小頭圓圍三寸許(是如爲有置) 爲40)木之長廣 旣如是絶大 則非41)別般力壯之人 不能扛擧而使用(分叱不喩) 且考邑牒 謂是築灰之杵 灰杵爲物 爲便搗築 大者如臂 小者如笻 此云長廣圓圍 非椽則柱也 豈可曰杵乎 此器仗之可疑也 開檢後執出者 卽腦後一處之不腐微堅 而橫長不過數寸 橫闊亦止寸許 以彼拱抱之全株 如果盡力而撞打 則當下裂坼 隨卽致死 其痕豈但止於分寸 不腐微硬而已乎 此傷處之可疑也 時則五月中旬 山上之役 終日矻矻 從又多喫酒飯 醉飽中暍(是如可) 際與相孫 鬪鬨42)顚仆 則雖無手勢之猛毒 必有因仍致命之理 況路傍暴陽 許久任置者乎 藉令撞破而致死 猶宜致疑於醉飽中暍 不可但曰被打而已 此實因之可疑也 大抵私和緩獄 雖無人理 廉問成案 亦關後弊 人心常欲諱過 訟理每患難平(是如乎) 報營開檢 事面不輕 則傷處之或微或現 雖在可執不可執之間 要之以執爲定 亦是易然之事 今此判辭 雖似過於審愼 理亦有如此者 卿等更(良)論理 出意見議處
臣議曰 臣久居民間 見凡私和之獄 多係曖昧 誠以甿俗雖頑 天理不泯 其父其夫 眞正被毆被刺 肉綻骨破而死者 其子其妻 無受賂調和之例 必其受傷不猛 他祟相混 或因之以宿病 或攙之以自戕 乃有父老之公議 以圖官村之無事耳 吏之爲物 有事則有食 無事則無食 事者吏之食也 大事者 吏之大胾也 殺獄 大事也 旣埋而掘檢之 尤大事也 報于上營 擧此大事 若痕損不明 實因不的 誤大事也 曰 曰硬 信口喝起 初豈檢官之所目驗哉 至若詞證之歸一 不足取準 吏於門外 嚇怖萬端 大棒夾棍 甿魂已褫 申卜孫․朴厚田 渠是何人 敢違吏指 臣見多矣 廉問之獄 十枉七八 今讀御判 乃聖照明見萬里矣 臣無任欽讚之至
經久之檢四(私和出殯 開棺行檢 根由使氣 實因折項)
豐川民趙廷元殺朴召史 ○巡營題詞曰 蓋此獄事 執其衣領 壓之門閾 已爲眞贓 綿紬之斂 笆籬之殯 便成斷案 目擊搗壓之狀 趙塊金之初供 自有項部磨戛之聲 初覆檢之兩案相符 則胸膛傷處之或緊或歇 無關43)於成案 而折項致死 灼然無疑(是去乙) 自屍親以至看證諸人 忽地變招 殆若前後兩截 然 廷元以豪富鄕品 計出私和 散盡財貨 打成一團 同歸頤使(乙仍于) 被箝之參證 諱目見而呑吐 受餌之屍親 忘讎視而右袒 卽此一款 廷元之戕殺 又不可掩(是如乎) 今以衣領之執 謂無下手之重(是良置) 搗壓之擧 旣至於數三次 則其憤心之所逞 豈止一執衣領而已哉 宜其手勢所及 卽地氣絶 負去無何 當下致命 以此以彼 廷元之爲正犯 無容更議 廷元之於朴女 貧富不同 强弱懸44)殊 甚至武斷之習 無所顧忌 發怒微細 恣意戕殺 觀其所爲 豈不兇獰 以縣監 仍定推官(爲去乎) 待用刑約日會推 箇箇嚴訊 期於得情(爲旀) 屍親嚴小漢․嚴得龍․嚴有道等(段) 以夫以子 甘受讎人之賵 遽變前說 了無償命之意 一則背義 一則斁倫 究厥所爲 人理都絶 干證趙塊金(段) 前後異辭 欲爲漫漶之計 亦涉巧惡 同推時 並(只)嚴刑 歸一牒報(爲旀) 匿埋檢驗 旣載法文 埋與殯 雖有間焉 不卽稟報 先自開檢 難免輕忽之失 初檢刑吏 待用刑 嚴刑次 爲先附過 ○按 殺人匿埋者 依例檢驗 卽英宗下敎 前此肅宗下敎曰 開檢一從無寃錄 繼此正宗申明掘檢之法 又有45)下敎(見列聖御製) 則無論旣殯與旣埋 法官當依法掘檢 唯白骨之檢 宜狀聞後爲之也 乃大典通編增註之時 撰次之臣有所錯錄 自玆以來 郡縣掘檢者 監司論責如此 非細誤也 三朝下敎 並見末篇之末(剪跋蕪詞之末)
經久之檢五(私和匿埋 行査不檢 根由勒婚 實因被打)
安東民朴紀元殺李大孫 ○査官報狀曰 蓋此獄事 雖無屍親之發告 傳說旣云狼藉 雖無被打之證左 私和足爲眞贓 依法成獄 在所不已 應問各人 次第取招(是如乎) 朴紀元暮夜同行 李大孫中路致死 則大孫之死 惟紀元可以當之(分叱除良) 做言勒婚 旣爲朴家之深羞 背恩起鬧 又是李家之宿嫌 則快手打下 以洩其憤 盡力除去 以滅其口 卽理勢之所必然(是乎矣) 屍親招云 飢怯氣盡 善贊招云 未見傷處 被打與否 今不可詳(是乎旀) 大孫旣絶之後 其屍體 終朝露置於田畔(是如爲置) 如或眞箇打殺 則投水埋土 以滅其跡 無所不可 何必露置於田畔 使之昭布於人目乎 由是言之 紀元或無所犯(是乎乃) 其死在數食之頃 名之曰因病 固不成說 其身無可貨之物 諉之以遇盜 亦不近理(乙仍于) 情跡之疑晦多端 詞證之牴牾不一 事當卽地行檢 執定實因(是乎矣) 第念發塚檢驗 事體重大 苟非詞證之明白 不可擧行之輕易(分叱不喩) 無寃錄開檢條曰 若爲埋瘞 已應朽敗 及詞證涉疑者 理難開檢 臨時善處(亦爲有如乎) 今此大孫之屍 埋瘞已久 朽敗必甚 其發其否 不敢擅斷(是乎旀) 干連諸人(段) 並姑嚴囚(爲乎旀) 所謂邊姓(段) 雖非士族婦女 亦是鄕班庶流 異乎氓隸之賤 姑令保囚於本里 ○議曰 凡民不發告 而官自推問者 皆吏告之也 吏告之日 必曰傳說狼藉 及其行査之日 民賂旣行 吏乃朋奸 漫漶疑亂 歸之於不可究詰而止者 多矣 本事眞實 則官有逸囚之咎 本事虛罔 則官有受簸之恥 如之何其置之也 吏非臺諫 安有風聞 吏非臺諫 胡不究覈 詞證漫漶之日 捉入原告之吏 採其言根 覈其隱情 則甲引乙 乙引丙 當面對質 辭聽色聽 則其眞實者 民罪卽彰 其虛罔者 吏奸斯綻 不知近日官長 何憚而不爲是也 今此朴紀元之獄 打殺十分明白 而始因傳說之狼藉 爲此盤覈 終緣詞證之漫漶 傳之然疑 貨賂之行 居然可知 名之曰殺獄査案 實因不著 正犯不錄 夫孰云不檢之査 無此二格乎 檢骨檢地 法猶許之 何云掘檢之不可乎 我不敢知也
稀異之案一(姦淫相抱 淫火發身)
羅州民金占龍與淫婦燒死 ○初檢狀曰 館接人羅殷甲招云(矣身) 借居高殷玉之家 今十二日初更量 金占龍率何許女人 持三束之薪 來到(矣)家 要宿空房 而所攜女人 不欲人見 先納房中 渠自爇薪以破碗 取火入房 夜已向深(矣身) 與(矣)妻宿於內房 經夜之後 日高不起 了無動靜 就其戶外 呼之不應 牕戶淋濕 且有烟起46) 事極驚怪 卽欲開戶 則內鐶甚固 用力破戶 烟煤滿室 兩人抱臥於火燄之中 而遍身焦爛 成一炭塊 心甚驚遑 直走殷玉處 與殷玉同來救焚(是乎矣) 兩體焦爛 更無餘地 占龍之妻 亦來參見 只緣房中之無物 不至延及於屋上(是乎旀) 占龍之右足 與火碗相接 抑亦熟睡47)之後 碗中之火 延及衣裳(是乎喩) 二人之同燃並殞 莫知其故(是乎旀) 矣身之房 與其客房 旣隔二壁 聲音不通 動靜莫知 死緣何祟 火從何起 果未知得(是白齊) ○又屍親金召史招云 今月十二日 卽先舅終祥之日也 家有祭肉 當日午間(矣) 夫謂將饋人 使(矣)子送肉於酒媼 金召史家夕食後 謂(矣身)曰 有事外處 夜深當還 仍卽出去 經夜不來 朝有鄰兒 來傳(矣)夫燒死於高殷玉家 故急往見之 火燄滿房 而男頭枕女人之右臂 女脚加男子之腹上(矣) 夫右足 在火器之上 遍身焦爛 死已久矣 今始探問於酒媼 昨日饋肉者 卽潘南路邊之女人(是乎旀) 破碗盛火 所盛無多 殘灰已冷 右足雖加於碗上 足則不焦 火在腰間脚上 詳察房堗 亦無孔穴 火自何起 無以得知(是乎旀) 遍身上下 旣無縊痕刃刺之痕 又無流血之痕 不可歸怨於他人 則告官行檢 有害無益 故不卽告官48)(是乎旀) 矣夫今年三十五歲 無他疤痕(是白齊) ○又金占龍屍帳云 兩眼竅鮮血白汁 流出相雜 牙齒緊關 左血盆骨焦黑 左肩胛焦爛 左腋胑焦爛 兩 膊兩 䐐焦黑 兩手焦爛 右手拳曲 左手微握 兩肋脅臍肚 兩胯焦爛 皮捲 莖物直立焦黑 腎囊焦黑 皮縮兩膝兩脚腕 兩膁肕焦黑 ○女人屍帳 與男子大同 右腋胑焦爛 兩 膊全 胸膛焦黑 陰戶焦黑 兩脚面十趾甲全(甲戌十二月十五日)
初檢跋詞云 獄未嘗無疑 而未有如此獄之滋甚者(是如乎) 作過致死 間或有之 皆是男子之事 而女人之幷命 一可疑也 男枕臂而女加足 抱持如常 至死不捨 二可疑也 房堗如故 而火獨延燒 衣袽無完 而 則猶全 三可疑也 火燒自下 延及於上 而(謂物理本然)腰腹偏甚 合面最歇 四可疑也 胸膛以下 幾盡燒爛 而焦黑之莖物 猶有伸直之狀 五可疑也 就其臥處 掃潔灰塵 灑潑酸醋 未見入地之血痕 六可疑也 無論火燒死病患死 一人之死 容或無怪 兩人幷命 莫之相救 如夢如寐 兩屍同然 七可疑也 若謂之生前燒 則旣49)無黃膏 將謂之死後燒 則亦無踪跡 女自外村 而本夫旣不追蹤 男游酒家 而本妻全然見瞞 殷玉之借房 不過汎聽 殷甲之同室 看作常事 則不可置疑於不當疑之地(是遣) 男女因陰陽症死 雖載法文 而男女之一時幷命 決是理外(是乎所) 謹按無寃錄土炕傷條 有曰 煤炭煨炕 火氣臭穢 人受燻蒸 不覺自斃 與夜臥夢魘不能復覺者相似 今此屍身 當雪沍栗烈之時 借經月廢置之房 猝爇三束之薪 要結一夜之緣 炕堗烘熱 濕氣燻蒸 臭穢相沖 神氣迷亂 有若夢魘而不能復覺者 旣死之後 破碗殘火 延及綿衣 達宵燃燒 以至於此(是乎矣) 旣不可全歸於病死 又不合執定以燒死 勿嫌字多 旣有定式(乙仍于) 實因(段) 以燻蒸不覺燒火50)致死懸錄(爲乎旀) 大抵金占龍 曉過其父之終祥 暮與奸婦而綢繆 死有餘罪 理固難逭 而中惡鬼火之說 語近不經 不當論列(是遣) 檢驗之時 屍親以爲旣無傷痕 不可尤人 始請免檢 終願出給(是乎所) 其在審愼之道 雖行檢驗(是乎乃)51) 而初無痕損之喝起 又無事端之盤覈 當寒凍屍 一時爲急 故屍體(段) 出給屍親(爲乎旀) 奸婦屍身 亦爲假殯 以待屍親之來推(是乎旀) 高殷玉(段) 知有作奸之計 而借其空室 羅殷甲(段) 見其燒死之後 不卽往傳 並(只)決杖三十度 ○評曰 七段之疑 非不明矣 其所以執實因者 不足以破此諸疑 斯獄 豈易言哉 煤炭之毒 令人頭痛 令人眩暈 故困睡而中此毒者 或有致斃之理 而廢炕猝煖 土濕燻蒸 本無毒氣 何以死矣 一死猶云非理 兩殞豈曰無疑 其謂之薰蒸死者 非也 足雖加於碗口 火未延於襪子 踰踝越腨 先及兩膝 有是理乎 一足之加於碗 而四股之爇於火 理所不允 其謂之死後燒者 又非也 若云火燒之災 在薰蒸致死之後 則其實因 但當曰薰蒸致死而已 死後之燒 何與於實因乎 今乃書之曰薰蒸不覺火燒致死 審如是也 死由火燒 而不由薰蒸 與原初所論 不旣矛盾乎 薰蒸迷悶 雖曰至極 火燃其膚 豈有不覺之理 一不覺 猶云非理 兩不覺 豈曰無疑 今旣責之以不覺 則其人未嘗死矣 曩所云薰蒸致斃 又何故也 天下之事 有常有變 自非博聞 不足以斷斯獄也
巡營題詞云 此獄(段) 乃死後燒 非生前燒也 生前被燒者 不但有拳縮膏黃之證 男枕臂女加足 寧有火及身 而漫不驚悟 抱持如常之理 冷房魘死 固多有之 而一或無怪 兩豈皆然 檢報中煨炕臭穢 燻蒸自斃 雖在無寃錄本文 以此並命 亦涉可怪 以理推之 曉過亡父之終祥 旣一夜之失睡 夕逢淫婦之宿面 又三杯之微醺 廢堗蒸薪 陰室作過 於焉之頃 夜已深矣 男女皆憊 爾我相枕 方兩眼之俱熟 雖千呼而難應 方其時也 衣裳則橫豎不理 手足則放倒不收 碗中之火 偶燃於加綿之衣 而弊衣敗絮 潛燒暗燃 未有烈燄之沖起 徒使毒烟之充塞 火未及身 旣無驚起之理 睡則渾酣 亦非覺得之時 雖不自覺 呼吸如常 吸盡燻烟 神識俱瞢 烟益盛而吸益甚 吸益甚而神益瞢 無運動 無知覺 已非陽界上人矣 烟燻致死 固在醫方 及此救解 猶可全生 而男旣中毒 女亦如之 冷水蘿汁 有誰相勸 自碗而達綿 由綿而著身 炎炎不斷 遂成燎原 而綿有厚薄 所以不及於足襪 燃有橫豎 所以稍歇於合面(是遣) 焦爛之前 已在鬼關 焦爛之時 豈有人理 人則旣死而又死 火則自起而自滅 開戶視之 九原已難作矣 不待入地之無血 可知非人之暗算 檢旣有據 査亦得實 似無更覈之端 ○評曰 州報則曰先死而後燒 營判則曰旣死而又死 先死後燒 猶之可也 天下有再死之人乎 推是義也 凡死後假縊 死後投溺之類 皆可謂之旣死而又死乎 斯獄不可但以常理論 淫火兩燒 於古有徵52) 玆錄于左 達者庶有取焉
周櫟園亮工(明進士 淸侍郞) 因樹屋書影曰 曲周陳公令桐(名于階) 言其邑富翁子婦 自父家還 明日偕臥不復起 家人呼之不應 抉戶而入 烟拍53)鼻如硫黃 就牀視之 衿半焦火爍之有孔 二體俱焚 惟一足在火之焚 人理殊不可解 王虛舟曰 焚砂石爲龍火 焚金鐵爲佛火 焚人之火 是爲慾火 佛言淫習交接 發于相磨 硏磨不休如是 故有大猛火光于中發動 意其硏磨之極 慾火熾煽 煽而忽焰 遂以自焚 其不焚牀笫廬舍者 火生于慾 異于常火 亦如龍火止焚砂石 佛火止焚金鐵耳(出虞初新志) 張山來曰 某道人 坐功久 忽然火發 焚其鬚及帷 主人救之始息 可見火無邪正 皆足爲害也 此道人 余曾見之 ○李德懋云 人之一身 都是水火所聚 故道家以水升火降爲極工 醫家以滋陰降火爲至要 淫慾者 譬之薪也 引而熾火 乃焚其身 理固然也 此惟外熾也 人以爲怪 凡以色死者 皆內焚其腑臟54)也 ○案 楞嚴經云 寶蓮香比丘尼 持菩薩戒 私行淫慾 妄言行淫 非殺非偸 無有業報 發是語已 先於女根 生大猛火 後於節節 猛火燒然 墮無間獄(又云 大猛火 光於中發動 如人以手 自相磨觸 煖熱相現 故有鐵牀銅柱諸事) 兵家以人膏作油 名之曰猛火油 蓋本於此 ○總之心腎二臟55) 皆有黃膏 人獸同然(牛心牛腎 皆有黃脂 生則明活 死則凝白 想人亦如是矣) 淫慾旣熾 硏摩至極 則黃膏發火 內焚臟腑 人命卽絶 厥火外燃 達于皮膚 以及肢體 所以男婦兩命 同時俱殞 一指不動 安臥如生 以至焦黑也 曲周之屍 二體俱焚 惟一足在 羅州之屍 亦二體俱焚 惟足未燒 蓋其火發心腎 由中達表 由腹達體 故惟足或殘也 凡遇56)此獄 宜知此理 無或枉猜傍人可也 ○案 無寃錄云 男子作過太多 精氣耗盡脫 死於婦人身上者 眞僞不可不察 眞則陽不衰 僞則痿 今此占龍之屍 亦陽莖伸直 由是觀之 所謂腹上之屍 亦猛火內發而死 但未及外達皮膚耳
稀異之案二(妖妾旣寡 埋詛發奸)
開城府賤妾福德詛其嫡埋凶 ○査案闕
判付曰 福德獄事(段) 殺獄之疑晦者何限 而有屍帳實因焉 猶可細心推究 而無形跡沒把捉者 未有如此獄之甚 名曰詛呪之獄 而所謂詛呪者 直是䵝 之捏合者耳 始因父母之猜嫌 兼以巫卜之誑惑 積小成大 指疑爲眞 一經繡衣之啓 而遂成斷案矣 朝家於庶獄 未嘗或忽 然丙申年該留守之査啓也 非不欲卽地決折 而經年重獄 有難容易勘處(乙仍于) 姑令究覈 荏苒迄玆 福德之斷以死囚者 其目有三焉 一則饅頭置毒也 一則拜竈祝願也 一則八處埋凶也 若論其置毒 則韓命任招云 癸巳年初 其孫福彬之往見福德也 福德背坐 不受其拜 拜且不受 宜無饋饅頭之理 雖或饋之 福彬宜無受喫之理(是遣) 正月服毒之人 決無八月始死之理 而腸出之說 元男旣稱不見 則此一節 已爲落空(是遣) 若謂之拜竈 則此係極陰秘至姦慝之事 福德雖甚愚迷 昏夜膜拜 暗地祈禱 容或可也 乃於金女所聞見之處 攢手發口 萬不近理(是遣) 激憤於錦與錢之致疑 至祝偸竊人卽死者 婢妾之賤 無怪有此等擧措 此一節 又涉搆捏(是遣) 若謂之埋凶 則步甁射箭之說 已極虛謊妖誕 況此主張者 林女也 指導者 林女也 金大黃․老郞忠之嗾囑 呂花致․金奉伊之敎誘 皆是林女所爲(是如) 衆口同然 一變前招 此一節 尤屬虛謊(是如乎) 凡此三條 皆不近似 雖以埋凶一條言之 喪威震剝之餘 一朝掘出穢物 則其母其妻之心 深幸罪人斯得 先經命柱之眼顯 數福德之罪然後 深藏笥篋 以作其贓者 事理則然 今乃曰留之無用 卽投浦口 以此陷人 人孰信之 大抵命柱 以財則饒富也 以年則衰耄也 辛卯鰥居之後 福德始爲同室 命柱日益老昏 福德況多子女 嫡庶之間 易生釁隙 爲命柱子婦曁孫婦者 或慮家政之漸侵 又恐財貨之見奪 未嘗一日忘福德 而數年之間 三喪荐疊 新悲舊憾 憤不能堪 思所以動命柱而去福德者 尤無所不用其極 惟此詛呪之變 卽命柱數十年前 所親經而驚心者 則其事最難明 其言最易入 故假託疑似之跡 潛遂恐動之計 曰置毒 曰拜竈 曰埋凶 而五十年率畜之命柱 亦且惑其說 而發之官庭 驟見則端緖攢出 細考則脈絡相連 究是設心用意 吁亦巧且憯矣 八十垂死之女 至今滯囚 備經刑訊 究竟無期(分叱不喩) 所可怪者 御史按覈時 福德之三子一女 若兄若壻之嚴刑取招者 非惟失之已甚 抑且法典之所不許也 所可惻者 福德之子女 尙在覆盆之下 不齒人類 此亦王政之所不忍也 方當審理之日 宜施曠蕩之典 福德身(乙) 特爲放送(爲旀) 干連人所犯 雖有輕重淺深之不同 而旣已反案之後 不可以事在年久而置之不問 金召史․金大黃․金奉伊․呂花致․鄭之成․金鳴濤․金興哲等(段) 並嚴刑一次放送之意 分付於本府留守處
臣謹案 決訟斷獄 原有三弊 姑與婦相戾 官必疑姑而恕婦 繼母與前子相戾 官必嫉母而憐子 妾與嫡相戾 官必搆妾而伸嫡 夫獄者 天下之平也 平者 衡平也 先有一秤 設于乃心 其可以得平乎 妾者 不正之名也 一得惡名 卽羣起而實之 有肯犯衆怒而伸之者乎 有爲之言者 曰妖妾置毒 人莫不信 曰 妖妾拜竈 人莫不信 曰妖妾埋57)凶 人莫不信 此福德之所以老於獄也 苟非日月之明下照覆盆 福德何以活矣 臣久居南方 習知南俗 南俗好巫 有一等妖人 自稱神將 能知埋凶所在 某炕之下 曰有死鼠 某竈之傍 曰有腐胔 指而掘之 應手而出 於是 其家之人 遂疑一婦 或疑一婢 冒之以大惡之名 四鄰翕然傾信 不復置疑 其實死鼠腐胔之誤入地中 自亦常事 何必此人埋之 又有一等妖巫 自稱神醫 摩人肚腹 某脅之下 云有滯骨 某臟之傍 云有停肉 導之使吐 至嗓而出 病則良已 此又幻遁之術 眯人眼目者也 由是觀之 彼所謂58)指死鼠腐胔59) 而掘之者 時亦以幻遁之術 眯人眼目 非眞有此物出於土中也 凡按詛呪埋凶之獄者 宜知此理
1) 朝本에는 庇.
2) 朝本에는 ‘送放’.
3) 朝本에는 ‘說’자가 더 들어 있음.
4) 朝本에는 被.
5) 朝本에는 泄.
6) 朝本에는 怒.
7) 朝本에는 ‘溪新’.
8) 朝本에는 如.
9) 朝本에는 墜.
10) 朝本에는 族.
11) 朝本에는 ‘風正’이 빠져 있음.
12) 朝本에는 戕牖.
13) 朝本에는 ‘使氣’가 빠져 있음.
14) 朝本에는 閉.
15) 朝本에는 其.
16) 朝本에는 ‘餘’자가 빠져 있음.
17) 朝本에는 産.
18) 朝本에는 一.
19) 朝本에는 揮.
20) 朝本에는 ‘卽’자가 빠져 있음.
21) 朝本에는 自.
22) 朝本에는 岩.
23) 朝本에는 ‘而’자가 더 들어 있음.
24) 朝本에는 ‘死’자가 빠져 있음.
25․26) 朝本에는 被.
27) 朝本에는 設.
28) 朝本에는 遇.
29) 朝本에는 出.
30) 朝本에는 去.
31) 朝本에는 ‘錄上’.
32) 朝本에는 塡.
33) 朝本에는 體.
34) 朝本에는 公.
35) 朝本에는 輕.
36) 朝本에는 挹.
37) 朝本에는 處.
38) 朝本에는 ‘哀乞不以暇 則何性氣’로
되어 있음.
39) 朝本에는 題.
40) 朝本에는 ‘爲’자가 빠져 있음.
41) 朝本에는 ‘自’자가 더 들어 있음.
42) 朝本에는 鬧.
43) 朝本에는 ‘甚’자가 더 들어 있음.
44) 朝本에는 縣.
45) 朝本에는 ‘有’자가 빠져 있음.
46) 朝本에는 氣.
47) 朝本에는 ‘睡熟’.
48) 朝本에는 ‘發狀’.
49) 朝本에는 ‘旣’자가 빠져 있음.
50) 朝本에는 ‘火燒’.
51) 朝本에는 ‘是乎乃’가 빠져 있음.
52) 朝本에는 微.
53) 朝本에는 撲.
54) 朝本에는 ‘府藏’.
55) 朝本에는 藏.
56) 朝本에는 過.
57) 朝本에는 理.
58) 朝本에는 爲.
59) 朝本에는 .
欽欽新書 卷28
剪跋蕪詞 一
古人斷獄 燭跋屢剪 如盛吉秉燭垂泣 蓋盛德事也 余在西邑 再蒙憲批 査理寃獄 因荷先朝知照 入爲刑曹參議 疏理京外之獄 旣流落窮荒 猶思宿昔 每聞人命之獄 疑晦不白 輒有擬議 共若干首 今附編次 名之曰 剪跋蕪詞 共三卷
遂安郡金日宅獄案
傳曰 惟今之旱 亦孔之酷 日夜憂勞 如焚如灼 讁見于上 職由人事之失於下 百工有失 卽一人之失 罪當寡躬 不敢自赦 今又以靡不用極之意 欲行疏決 而此擧須備儀衛可行 亦可謂非其時 刑官之使之來待 兼行賓對 政爲錄 囚事詢問耳 凡事懋實爲貴 何論常格 無疏決之名 有錄囚之實 則是亦實政 實者 僞之反也 仰冀底豫之方 俯勉修省之策 自今日刑曹堂郞 並直本曹 就京外死囚詳覆及錄啓及回啓査啓百二度 其中稟覆未下(留中者)十一度外 逐一詳閱 各出意見究理 剖析論斷 間日就議于籌坐大臣 隨續陳聞 則潛心諦求於齋居之時 過齋當判下 此意令該堂知悉(嘉慶 戊午 五月十二日 大臣備局堂上引見 刑曹堂上 同爲入侍時)
右議政李秉模曰 遂安郡金日宅獄事(段) 始雖緣於醉戱 竟未免於殺死 欲自圖生 誣及同伴 究厥用心 尤極無良 反覆思之 未得可生之路矣
刑曹啓曰 臣等以爲起鬨出於戲劇 則致命由於不幸 然而痕損如彼 元犯自在 雖以兇身圖生之計 初有私和疑亂之跡 而畢竟綻露 屍親自服 則豈待買1)狗護病 捐財許葬 而後方可謂之眞贓(是白乎旀) 三人同行 一毆一挽 而失笠裂衣 自露酣鬪之狀 則雖欲推諉 其可得乎 一味抵賴 情狀尤惡 各別嚴刑 期於取服之意 分付道臣何如(嘉慶三年戊午五月二十二日 行左承旨臣洪仁浩啓)
判付曰 金日宅獄 三人行一人死 同是醉中 便是戲殺 而日宅則曰太寬打 太寬則曰日宅打 旣無必殺之心 又無傍觀之證 所謂蟾之角觝 誰知烏之雌雄 衣冠之獨不裂破 狗肝之偶爲勸喫 不足爲日宅難脫之眞贓 更令推官査得實情 斷案以聞(巡營關文及査庭問目招詞 並刪之)
會査官谷山都護府使丁若鏞査報狀跋詞曰(爲等如) 各人等招辭(是置有亦) 大抵金日宅之爲元犯者 以其有四條證案 一衣冠裂破也 二狗肉勸喫也 三屍體受置也 四反葬酬酢也 有此四條證案 渠雖喙長三尺 無辭發明(是去乙) 今以初覆檢以後文案中 可以爲證 可以起疑者 次第抄出 反覆鉤問 或施威而嚴覈2) 或好言以開諭(是乎矣) 一辭稱寃 終不吐實 觀其所爲 誠爲頑惡(是乎旀) 屍親之李召史 干犯之朴太寬 干證之安尙云 最爲行査時應問之人 而太寬(段) 出獄之後 卽離此土 轉出他鄕 永無蹤跡 李召史(段) 本以西關之人 春延死後 不知去處 且無族屬之可問 安尙云(段) 老病物故 已爲二年 書堂訓長韓道亨(段) 轉出他鄕 不知去處 切鄰李得奉(段) 亦爲物故 風憲及兩切鄰之招 一如檢驗時所供 無一可憑 擔屍人李以方(段) 逃避軍役 不知去處(分叱除良) 屍體之受置 日宅旣不發明 則亦無更問之端(是如乎) 今以査庭之供爲準 則死囚3)求生之言 不足取信 若以檢案之文爲據 則反覆變改之際 實多疑晦 第以四條證案 論之衣冠裂破事(段) 太寬米槖負來之說 已發於初檢時 各人之招 今此日宅招內太寬衣笠搭在槖上之說 不可歸之於飾詐(分叱除良) 蚩氓之乘憤鬪鬨者 脫笠褫衣 自是例習 則日宅衣冠之偏被裂破 不足爲鬪鬨之斷案(是遣) 被打死之春延 亦未嘗裂破衣冠 則太寬之獨全衣冠 不足爲不鬪之明證(是乎旀) 狗肉勸喫事(段) 今考前後文案 太寬親屠之說 自初至終 屢發於日宅之招 而太寬於此 初無發明之語 則此事之專歸於日宅 無怪稱寃(是遣) 且捨錢而買狗 事或容4)易 持刀而宰狗 人所賤鄙 苟使太寬有挽解之功 而無鬪鬨之罪 則如許賤鄙之事 何不諉之於日宅 而甘心自當乎 此一款 殊爲訝惑(是乎旀) 屍體受置事(段) 太寬家之遠而狹窄 日宅家之近而空闊 姑舍之 噫彼李召史者 旣以日宅爲元犯 而置屍於日宅之家 及其入官而發告也 又何以太寬爲元犯 而日宅爲挽解之人乎 屍非吉物 人孰願受 而手足旣縛矣 擔人旣散矣 無言受置 勢所固然(分叱不喩) 慫惥苦主 使換元犯 一何智也 恭受屍體 自作眞贓 又何愚也 反覆思量 不得其故(是乎旀) 返葬酬酢事(段) 參聞立證者 乃是安尙云(是乎矣) 尙云初招曰 但見日宅之口 似有言語之幾(是如爲置) 賊以後捉 不以前捉 言以耳聽 不以目聽(是去乙) 見其口而似有幾云者 何足爲殺獄之明證乎 況(旀)太寬․日宅 同被綁縛 同坐一處 則太寬所聽之處 此等酬酢 雖低聲細語 豈可生意乎 至若七八歲兒曹之說 此是日宅之亂招 被此無當 全沒緊要(乙仍于) 假令日宅眞有反葬之說 愚氓之怯於殺獄者 雖非元犯 不是異事(是乎旀) 總之 四條證案 姑舍勿論 噫彼李召史者 身作寃家苦主 苟有一分人心 變幻元犯 疑亂獄情 是豈常情之所忍出乎 初招之以朴爲讎 若非受賂而舞奸 再招之以金爲仇 必是見敗而媒禍 初招非詐 則再招必誣 二者之中 居一於是 此女之言 豈可以苦主而準信乎 今以伊時 刑吏之招觀之 則李召史之更招 其在初檢文案 雖以同日更推 循例修正(是乎乃) 李召史發告 在於十六日 其變招 在於二十二日(是如爲置) 所謂李召史之言 都不足取信 然必欲擇於斯二者 則其夫絶命之初 悲哀出於情眞 奸計未及萌動 此時所言 或可憑信 而夫死七日之後 其屍已冷 其悲稍緩 則私意橫流 嗾囑交攻 此時所言 豈必眞實 以此言之 再招之可信 不如初招 雖然今若以太寬 謂之元犯 則取考前後文案 亦無斷案明證之可以歸一者(是乎所) 墟市歸來 醉步施施 狹路班荊 弄談相戲 轉輾層激 遂至鬪鬨 當此之時 何者獨惡 相與拳踢 何者獨善 極力分解乎 分解之過 例爲鬪鬨 設令某甲 初則分解 畢竟觸憤 都成鬪鬨 則三人滾合 弱者被傷 勢所必然(分叱除良) 春延 本是他郡之孤蹤 太寬․日宅同是本邑之豪民 手勢足勢 偏湊春延 而太寬․日宅 如釜似鐺 無玉與石 故春延之未死也 問病則同往 買狗則同議 甲打乙解之說 乙打甲解之說 都不出於兩人之口(是如可) 及夫春延之旣死也 我躬不閱 各自圖生 則金諉於朴 朴諉於金 乃欲歸罪於一邊(乙仍于) 今於行査之時 必欲區別其元犯次犯而指一歸重 則難免猜摸 易涉牽强(是乎乙遣) 設令日宅之罪 較重一分 太寬之罪 較輕一分 論其所差 宜不相遠(是去乙) 太寬不踰十朔 無端白放 日宅牢囚六年 終抵大辟 其於平允之道 恐或未盡(是乎乃) 第念證參俱絶 獄情已老 初覆檢之未能査出者 今於六年之後 雖欲追覈 只益疑晦 若但以前後文案 及日宅招辭 遽然論斷 謂可審克 則獄體至重 法律至嚴 有非一二査官所敢輕議(是如乎) 上項金日宅者 更加嚴刑 期於承款 恐不可已 道以參商論理啓聞 以待處分(爲只爲云云)
觀察使李義駿狀啓跋辭曰 此獄(段) 溯考錄啓文案 參互推官査報(是白乎則) 不無一二條參差之端 故更取初覆檢原案 細細考閱 節節憑準 則當初錄啓 未免疎漏(乙仍于) 因略致詳 以盡其窮覈之方(是白如乎) 大抵三人滾鬪 一人致死 不過因戱而成鬨 俱曰彼打而我挽(是白乎所) 衣冠之一完一破 伊日之脫著不同 藥狗之或買或屠 二人之情跡惟均 以至生時之問病死後之見縛 兩箇一般 則正犯次犯之於金於朴 都沒的確 而特以屍體之不置於太寬 苦主之換告以日宅 把作眞贓 已成鐵案 而運屍之時 日宅之居 不幸便近 換犯之際 李女之招 太涉顚倒 此又不足爲斷案(是白乎矣) 慫惥屍親 捐財返5)葬之說 不無知罪自怯之跡 而尙云之證左 雖甚糢糊 李氏之納招 不啻丁寧(分叱不喩) 殺春延者 非甲則乙 而太寬之打著一款 亦不明的 則正犯之目 終難捨日宅 而歸之太寬(是白乎矣) 推官之設難 俱有所據 詞證之參覈 更無其路 論以情節 實涉疑晦 而人命至重 獄體莫嚴 非臣淺見所敢臆斷(是白如乎) 令該曹稟處(爲白只爲云云)
刑曹判書朴宗甲回啓曰 二生一死 曠野之混鬪 證左無人 始甲終乙 苦主之發告 情跡絶疑 似此獄情 尤合審究(是白乎所) 今覽査啓 日宅之爲正犯 專在於四條證案 而推官跋辭之儘意劈破者 雖有疑信之相參 要亦不無所據 日宅之獨著衣果然矣 則完裂非所較於脫者 太寬之手屠狗果是也 則救療何獨在於買者 屍體受置 果在於日宅被縛之後 則無力可禦 反葬酬酢果在於太寬參聽之所 則不攻自破 所謂被縛之後也 參聽之所也 不見文案之舊載 乃出正犯之今招 則只以死囚自明之辭 執爲昭脫之證者 固不能無疑(是白乎矣) 至於衣搭米擔 旣非鑿空之語 手出狗肝 云出檢庭之招 則以完而罪裂 舍屠而咎買 昧彼此之形 而失輕重之分 以是而證成其罪 日宅之極口稱寃 不是異事 擧一反三 而推官論列之有據 可以推知(是白如乎) 大抵三人同行 醉而相謔 謔之變而爲鬪 毆打者 豈全毆打 挽解者 豈全挽解 雖被打者之手脚 豈全不著於毆者挽者之身乎 不幸而一人死 幸而二人生 而此命之斷送 莫的其爲張爲李 彼婦之反覆 不辨其孰眞孰誣 則一人之爲正犯 而六年牢囚 一人之爲干犯 而九朔白放 亦其幸不幸耳 今於年深事過之後 所謂屍親也 干犯也 緊證也 無一見存 而諸般疑端之見發於前日證成之鐵案者 如是昭著 今欲移罪於太寬 則實無査究之處 因以取服於日宅 則終非欽恤之道 原之獄情 參以愚見 施以唯輕之典 恐不至大段失刑(是白乎矣) 獄體至重 有不敢直請裁處(爲白乎旀) 査庭問目 拈出文案中肯綮 則今此句語中如雙執䯻也 七八歲兒曹也 皆是文案之所無 而雖以囚供言之 太寬之宰狗 日宅之口有言語之幾云者 似已出於前後供招 而亦不槪見 此必是錄啓時節取成文之際 過加刪沒而然 殺獄錄啓 關係何如 則罪人招辭 多漏緊語 致使獄情無以領會 其不能致察之失 在所難免 錄啓時該道臣 推考何如(嘉慶三年戊午七月初七日 右副承旨臣尹光顔次知啓)
判付曰 依允(爲旀) 審理時 已有起疑 措辭判下(分叱不喩) 卿等 亦曰可恕 屈法一款 無容更議 該囚(段) 分付道臣 使卽決勘(爲良如敎)
刑曹關曰 判付辭意施行(爲乎矣) 擧行形止 卽爲狀聞宜當(向事) 關(是乎等用良)
巡營關曰 上項遂安郡殺獄罪人金日宅身(乙) 依大明律鬪毆殺人條減一等之文 決杖一百後 流三千里 定配所於咸鏡道利城縣 別定官族 使押送配所(爲去乎) 到配卽時 可信人處 保授安接 令(是遣)到配月日及保授人役姓名(並以) 自貴道依例啓聞施行(向事)
松禾縣姜文行査啓跋辭(監司 李義駿 査官 丁若鏞)
[根因] 松禾縣有某甲偸葬其親於姜氏之山 姜文行與其族儀孫 同往某甲之家 見某甲坐於房中 曳而出之 落于庭中 適其地勢懸高 房之於庭 其高一丈有餘 文行立於火坊之上(窓下炕墻 方言謂之火坊) 曳而出之 火坊之廣 可以容足也 時又隆冬 地凍而堅 宜有所傷 而旣落之後 儀孫又從而曳其頭髮毆之踢之 後數日某甲死 初檢官以被打致死爲實因 以姜儀孫 爲正犯 覆檢官鄭述仁以爲某甲 雖被毆踢 屍帳初無痕損 此必墜落凍地 臟系震絶於是以內損致死爲實因 以姜文行爲正犯 三檢與覆檢合 文行遂爲正犯 公議以爲疑獄 先是 諸道檢官凡屍帳之痕損不明者 輒以爲內損 主上下敎設禁 鄭述仁曰 無寃錄 明有內損之條 豈可以一時禁令 遂廢內損之名乎 其跋6)文措辭論理 斷以內損 監司亦可之 至嘉慶戊7)午夏 上齋居理獄 特拈金日宅․姜8)文行二獄 使之査啓 日宅特蒙酌處 而刑曹判書朴宗甲 以爲姜文行査啓中 或稱擠擲 或稱9)曳墜 所論荒雜 奏請再査 於是監司又以余爲査官 旣査 屬余爲跋辭及馳啓 文行亦蒙酌處(戊午 六月日)
今此獄事 始旣三檢 今又再査 始則痕損不明 實因正犯之俱換 今則證招差異 擠擲曳墜之難分(是白如乎) 檢案旣已歸一 而跋辭未免糢糊 至承問備之命 臣滿心惶懍 靡所容措 第伏念擠擲曳墜之前後貳招 雖若眩晦 而靜究裏面 實無可疑 曹啓中 瞥然萬章之身零 已是文行之手釋者 實是當日眞境 臣之跋辭中 亦何嘗有雍容垂下 近地始放底意哉 曹啓旣以擠擲曳墜 張皇爲說 臣亦當分而言之矣 若云擠擲 則是出階之後 另用手勢 使之颺空而橫落也 若云曳墜 則是出 之時 遂加揮霍使之因勢而墜下也 若論手勢之順逆 則階闊僅10)容兩足 忿氣方撑一肚 由房曳出 待其著足於階上 始乃另用手勢 再煩擠擲者 黙想伊時光景 太涉舒遲 由房曳出之時 勢迅機駛 未及駐足 而立階 已墜身而落地者 於勢爲順 於理爲當 三檢跋辭中 階旣狹窄 幸而斜墜云者 最爲襯合(分叱除良) 萬章之出階也 必面庭而背房 若果另被擠擲 則仆身凍地 必致面部之攧撲 何乃檢驗之帳 初無破傷之痕乎 其非另被擠擲 卽此可驗 若論受傷之緊歇 則擠擲者 必遙落庭中 曳墜者 必近落階下 擠擲者 必另被新勢 曳墜者 乃因仍原勢 擠擲者 必全身攧撲 曳墜者 乃兩脚摏下 彼猛而此劣 彼緊而此歇 臣之跋辭中 若有差殊云者 正爲是也 而若謂之擠擲能爲內損 曳墜不能爲內損 則是又情法之外也 墜車躓垤 猶或內損 況七尺之階 被人曳墜者乎 臀腿下撲 而急氣仰衝 臟腑內震 而系脈易絶 則因仍致命 理或無怪 肚脹竅血 未必不由於曳墜 而實際眞境 不宜別求(是白乎矣) 特與颺空橫落者 不無緊歇之別耳 其能內損 旣無彼此 則其於文行之死生 獄情之寃允 無甚損益 此臣所謂擠擲曳墜之貳招 雖若疑眩 而實無可疑者也 曹啓以擠擲曳墜之不能明辨 咎臣不已 臣固受而爲罪 然苟欲甚分擠擲二字 原亦可疑 臣以爲擠者 推也 擲者 投也 擠之與擲 勢各不同 擠者 撒其手而推之 使之顚踣 擲者 固其握而捉之 使之投落 擠則不擲 擲則不擠 合成一事 本自未瑩 不審曹啓何爲而不辨也 大抵老獄査閱之法 宜以檢案爲主 不可以新招取準(是白乎矣) 至於此獄(段) 毋論擠擲與曳墜 都是獄官聽言而成文 因意而下字者 細究字義 雖若判異 通論語意 實易相混 故囚供 則自以爲毫無變改 而査案則乃不免少有異同 誠以言語文字 本自不同 擠擲曳墜 都非文行口氣 文行所言 則自初至今 一直曰出而昆之 所謂昆之 或稱昆諸 刑吏檢官譯之爲文 或稱擠擲 或稱曳墜 理宜活看 情可推通 又何得硏覈字義有若經典之文乎哉 此獄所爭 不在乎擠擲曳墜 而唯在乎內損被打 誠爲內損 則當死者文行 若是被打 則倖逭者儀孫 八字打開 宜在乎此 雖然臣之愚昧 獨以爲雖曰內損 亦未必文行爲正犯 何者 毆踢之法 必兼推擠 滾頓之身 必受翻覆 推之擠之 手勢易及於胸背 翻之覆之 臟系或受於震撼 則豈必內損之祟 不由於儀孫 而償命之案 專歸於文行乎 今欲緣情 而起疑 求生於必死 則內傷終涉於求索 儀孫竟歸於脫空 此或爲卻顧之一段(是白乎矣) 屢度査閱 詞證亦旣歸一 則償命之案 文行宜不敢掉脫(是白去乙) 一直漫漶 連事抵賴者 極爲狡惡 更加嚴刑得情 何如(爲白乎喩)
谷山府强人金大得跟捕査決狀
嘉慶丁巳八月十三日 東村梨花洞尊位洪致範報曰 本坊月川谷居民 折衝金五先 去七月二十六日 自咸鏡道永豐地買11)牛還來(是如可) 逢賊致死 今月初八九日以來 傳說頗多 故親往五先家 探問形止 則五先子完甫․完春曰 吾父素患胸腹痛 路中猝發 以至不救 實無逢賊之事 歷問鄰里 所答如一 初十日申時量 已爲埋葬 而賊殺之說 終不止息 故玆以馳報 ○梨花洞 距府治百餘里 南接伊川之古尾灘 東連安邊之永豐社 北通安邊之老人嶺 亂山叢林 素稱賊窟 苟非親至其地 無以覈其實 於是以檢地爲名(無寃錄 有檢地法) 卽地12)馳往 左右交諫 皆不聽 十四日 親至門巖洞口金五先致命處 設計鉤覈 執得永豐人李好天之子李奉位(年十六) 李昌仁(年十五)以來 處之密室 令中軍姜鎭周 多買綵組蜜餌 誘之使言 乃得其實 於是發二校二卒 令帶二兒 跟捕賊人 果於八月二十八日 執得兇身 報營而殺之
報狀曰 本府梨花洞居民金五先 去七月二十六日 逢賊被殺 緣由及各人等招辭 今月十五日 已爲馳報(是在果) 府使以監試參考官 十六日發行 馳進營下 而金五先被殺時看證人李奉位․李昌仁兩兒 或誘或嚇 多般鉤問 期於吐實(是乎) 則李奉位․李昌仁等 更招(內13)) 上年十二月 我等往安邊永豐地 法串市 貿得海藿 將以馱牛 忽有一漢 似是店舍雇工 滿載材木 驅牛過去(是如可) 解之於店舍門前 來立我前 撞擧海藿 試其輕重 謂我等曰 任重而牛小 何以馱去 正語之間 村人數三 驅牛過去 遙呼厥漢曰 金書房金書房 不欲同去乎 厥漢曰 吾則勃姑木中折(所以駄物之木) 無以馱牛 君輩暫留 與吾同去 我等於此 始知厥漢之爲金哥(是白遣) 我等力弱任重 令金哥助力同載(是乎) 則金哥曰 勃姑木 今當改造 與彼人同去 吾事甚忙 無以助力 我等再三懇請 金哥黽勉助力(是白如乎) 金哥之面目身票 伊時詳見(是白可尼) 去七月二十六日日沒時 自谷山地 騎牛過門巖水口 忽聞路傍林藪中 有人聲喧起 又有黃牛一頭 放在豆田 我等高聲曰 速執彼牛 牛將相鬪 語未了 驀見林藪中有黑物據人(是如可) 起身躍出 向我等拔刀大喝曰 汝若作聲 吾當刺汝 此時刀腮 血痕鮮紅(是乎旀) 前到我輩14)牛下 將欲捽下 路傍適有凹陷處 賊漢顚躓 未及起身 我輩15)乘此時猛鞭驅牛 急急前走(是如乎) 伊時見其容貌 乃是上年十二月法串場店舍前助力馱藿之金哥也 兇人容16)貌(段) 面色白 顴骨稍高 兩頰剡殺 準高頤尖 眼胞凹陷 眉毛豐黑 髻大髥微 頭髮四垂 年可二三十 身長中人(是乎旀) 棉布小敞衣 兩裾後結 刀長數寸(兩裾後結 利行兇也 牛額羊毛 是官所鉤得者) 牛毛色(段) 黃色牡牛 不大不小 兩角前曲 額毛如羊 兩肋有瘡 濃汁露出 厥漢 今若捉來對面 可以明白分別(是白如乎) 相考處置(亦爲有等以) 府使於營行臨發之時 以兩兒招辭 書授譏捕將校金光允․沈昌民等 使之前往 永豐法串場近處 各別譏詗 期於捉納(是乎加尼) 府使還官後 今八月三十日戌時量(同) 金光允․沈昌民等捉得賊漢金大得爲名者還現(是如乎) 當日金光允․沈昌民所告(內) 矣等於八月十六日 奉令出去 與李家兩兒直到永豐法串場近處 變服潛行 多般採探(是如乎) 上年十二月材木輸運 原係誰家成造(是喩) 各別探問(是乎) 則本里韓哥 今年造家 而上年十二月 果令一村動力輸材 故伊時輸材諸人 使兩兒面面看審(是乎矣) 皆曰非也非也 於是十二月以後本里出去之人 又從別歧探問17)(是乎) 則李光仁家雇工金大得者 今年七月 無端出去(是乎矣) 蹤跡影響 無人明說故 矣等轉轉追蹤 密密採根 中間設施方略 一口難說(是如乎) 八月二十八日酉時量 尋至安邊地老人嶺底細洞村 距18)法串場八十里 窮山絶峽 人跡不到之處 草屋二家之前 執得金大得者 不卽結縛 率至山腰林中 令兩兒看審(是在果) 兩兒同坐林中 望見金哥之來 眉毛跳動 神色勃興 瞬謂矣等 使之速縛 故矣等謂兩兒曰 此是彼漢 人鬼立判之時 汝曹靑春 不宜使曖昧之人寃枉就死(是白乎) 則兩兒怒氣勃發 面色紅赤 如鷹見雉 突然起立 聲聲咆喝 云吾曰結縛 便當結縛 此漢寃枉 吾當殃及 又曰 彼漢 前於門巖水口 乃欲拔刀刺我執足捽我 速宜結縛 此時 金哥面色如土 體顫股栗 噓唏一聲曰 汝曹與我 有何怨讎 汝曹如此 吾今死矣 更19)無一言發明 矣等觀此時光景 天機流動 鬼神森列 故卽行結縛 而賊漢容貌 詳細看審 則果與兩兒十六日所供一毫無錯 故更不盤問 取路文城 罔夜率現(爲有等以) 依例取招(次 ○招辭並刪)
跋尾曰 此獄(段) 兩兒之前後指證 旣無差錯 二校之轉輾跟捕 綽有脈絡 海菜助載之時 金哥之酬酢爛漫 則識面本不依俙 材木輸運之後 韓家之成造的實 則追蹤又非荒唐(是乎旀) 水口喧起之際 黑物之放牛殺人 看審無錯 山腰望見之初 赤面之如鷹見雉 光景如畫 至於賊人之容貌 牡牛之毛色 被殺之月日 行兇之處所 兒招賊招 一一相合(是乎) 則傷痕事實 設有差錯 尙不足一毫置疑(是去等) 況(旀)三處刀刺 前招旣明 而更招時咽喉之說 尤若合符 一聲咆喝 兒說旣合 而對質時顚躓之說 又如破竹(分叱除良) 金哥二字 已出於發捕之前 則大得之被捉兒曹 何以預知 玉圈一雙 乃發於標驗之問 則五先之折衝 賊招豈能偶合 至若屍親金完甫等招辭中 左股腿肉上 有被打棒痕 而賊招曰 初無棒打之事 此似差錯(是乎矣) 被打留痕 旣是完春之臆見 落地致傷 又有賊人之起疑 則揆以事理 旣服刀刺 不服棒打 斷無是理(是如乎) 金五先之被刺 金大得之正犯 左右參驗 毫髮無差 有獄如此 何用審究 論其情節 不可但以償命了勘(是乎矣) 第念殺獄至大 人命至重 故殺獄之行檢者 初檢雖曰無疑 覆檢在所不廢(是如乎) 此獄(段) 旣已以査代檢 初査雖如是明白 差官覆査 未知何如云云(後數日 因營題 棍殺之)
遂安郡崔周弁覆檢案跋詞(覆檢官 谷山府使 丁若鏞)
(爲等如) 各人等招辭(是置有亦) 兩屍並命 二檢同行 而事係復讎 犯者首實 外面看來 若無可疑(是乎矣) 靜究獄情 有不可輕斷(是如乎) 原夫復讎之獄 宜溯結讎之源 讎在必報 則報者無罪 讎在可疑 則報亦可議 豈可以名曰復讎 而不揆義理之當否 不察情跡之然疑 直斷之曰義義烈烈 予之以節俠之風哉 今査崔周弁被傷之根因 安女謂由於爭米之鬪鬨 辛女謂由於脫袴之戱嬲 安女則曰 刀尖直刺 而刃毒深入 辛女則曰 刀刃橫打 而皮肉小傷 其鬪其戱 用意之善惡判異 其刺其打 下手之緊歇懸殊 卽此二事 其讎之當報與不當報 其人之當死與不當死判焉 豈可以已死之故 而歸之於當死 方生之故而傅20)之於可生 以求目前之收埽哉 嘗試思之 守倉諸人 在二屍俱是同官 切鄰諸民 與二家均爲同閈 設有愛憎 不敢扶抑而譏弄致傷之說 周弁生時 親口自言(是如) 同然一辭 無少參差(分叱除良) 脫袴掛項 名曰通天之冠 露陰打臀 號爲栱牀之罰 雖欲不謂之戱弄 其可得乎 況(旀)割餠之刀 本非利刃 著絮之襪 未嘗穿透 則畢竟流血 誠一疑案 況(旀)倉監(段)坐於隔壁之房 不聞鬪鬨之聲 倉庫直(段) 目見其時 辛女呵呵大笑 本事若出於鬪鬨 則人方刃傷 顧安得呵呵大笑乎 況(旀)周弁被傷之後 至於一月之久 本事若出於鬪鬨 以若怨毒 又何不登時告官 卽此數事 周弁被傷之出於戱弄 十分明白(是乎旀) 被傷數日之內 又能擧斛而行庭 負苫而入庫 則手勢之不猛 刃毒之不深 推此可知 且以檢帳觀之 左踝下刃傷處一孔 斜長一寸三分 其深至於九分 四畔微硬 膿血塞孔 執此以言 操刃者當死(是乎矣) 不惟是也 仰面之左膁肕 左脚腕 左脚面 瘡陷處 合面之左 䐐 左脚踝 左足背 瘡陷處 總計六孔 或大或小 或深或淺 皆四畔微硬 膿血塞孔 與所謂刃傷處一孔 無甚異同 是皆閔成柱之所刺乎 安女則曰 鐵氣布散 瘡毒蔓延(是如是乎矣) 今考法文之刃傷條 醫書之金瘡條 布散蔓延之症 終無所論 誠以刃傷有異於蛇傷 金瘡不類於瘻瘡 則布散蔓延 於理無當 雖以手勢言之 右手執刀 對坐而橫打之 則刀刃必當左踝之側 右手執刀 當面而直刺之 則刀尖必當膁肕之上(是去乙) 今此刃傷 旣在左踝之下 其爲橫打明甚(是遣) 若謂之自左直刺 則刀尖之長 宜不過一二分而已 刃孔斜長 何至於一寸三分乎 卽此一款 其非直刺明甚(是乎遣) 所謂刃孔 不過皮綻而血出 初非骨損而髓露 則以此致命 終不合理(是乎矣) 原來刃傷之瘡 貴在溫室之調理(是去乙) 崔周弁(段) 冒風觸冷 而血絡添傷 擧斛負苫 而筋脈牽掣 以至瘡毒之不解 終使辜限之不踰(是如乎) 實因(段) 不可曰被刺 故以刃傷後 將養不善 致死開錄(爲乎旀) 本事旣出於戱弄 致命又由於觸風 則咎雖在於操刃 罪不至於償命(乙仍于) 閔成柱(段) 若不身死 當以被告人開錄(是乎旀) 倉庫直九月奉詳見成柱之事 倉使令金同伊再聞周弁之言故 以此兩人 干證開錄(是如乎) 閔成柱殺人之案 旣若是曖昧不明 則安召史復讎之義 又豈非縒繆失中乎 此重則彼輕 此輕則彼重 錙銖宜爭 毫釐宜察 恐不可以卽景之慘毒 自服之明白 便謂之此獄無疑也 今檢閔成柱之屍 左額角肉損 左眉角骨損 右耳輪 落 右頤下肉坼處 無非砧杵之所打(乙仍于) 被打如此 亦足致命(是乎矣) 食氣嗓被刺處一孔 斜長二寸四分(是如乎) 嗓比於面 分野益重 刀視於杵 鋒氣益毒 故實因(段) 以被刺致死開錄 正犯(段) 以安召史開錄(爲乎旀) 看證(段) 屍親閔小白夫妻之外 無人參見 故不得執定(是置) 大抵此事 安女自以爲獨辦 而閔小白夫妻 若不爲崔靑五․李好乞等所綁縛 則其父被刺之時 豈不能從傍救解乎 不縛元犯 只縛親屬 前茅纔出 後勁繼入 厥翼旣剪 其吭乃斧 執跡以論 同謀可知 其所謂獨辦之說 亦不直甚矣 總之 妻復夫讎 出於綱常之大義 其事非不奇矣 其節非不高矣 讎者 怨耦之稱也 怨耦亦有多等 若使成柱之犯手 出於必殺之心 而刀刃之著體 在於必死之處 則安召史之懷刃報仇 豈非烈烈賢婦之人乎哉21) 今也不然 其本事則戱弄也 其傷處則踝下也 其手勢則橫打也 其病祟則觸風也 幸而不死 則不過一笑而罷耳 故沈淹一月 辛苦萬狀 而隱忍待瘳 終不告官(是如可) 不幸而至死 則當刻之內 毒刃直擣於喉嗓 獰椎亂落於頭面 手勢之迅急 傷痕之慘毒 百倍於周弁之所傷(是如乎) 是蓋鄕曲之愚婦耳 但聞夫死 則報仇不計本事之非殺 揆以情法 恐不可以復讎之故 只用復讎之本律(乙仍于) 爲先著枷嚴囚 以待處分(爲乎旀) 崔靑五․李好乞等(段) 不縛成柱 只縛親屬 陰主共殺之論 外逭助力之罪 究厥所爲 極爲狡惡 此正合於大明律 謀殺人條擁迫遮阻使之無所逃竄之註(是如乎) 一體著枷嚴囚 以待處分(爲乎旀) 閔小白(段) 臂雖被縛 或以身翼蔽 或以脚捍禦 無所不可 而目見此事 曾不能一聲奔救 人理滅絶 無言可言 亦爲嚴囚(爲乎旀) 此獄有一言可喩者 若使安女 不自報仇 循例告官 則治此獄者 其必曰刃刺而殺之乎 斷此獄者 其必曰償命以懲之乎 若於是有所持疑 則安召史之妄殺人命 不得無罪(是乎遣) 此路一開 後弊無窮 節俠傷理 非法之所宜許(是乎旀) 看證以下各人(段置) 仍囚以待(爲乎旀) 兩屍帳 各三件(良中) 地字號 勘合書塡 各一件 給付屍親 各一件 官上 各一件 粘付上使(爲乎旀) 兩屍身(段) 旣經覆檢 使卽埋葬 恐爲合當 行兇器仗(段) 兩屍所傷 本是一刀 故與安召史行兇砧杵 一體圖形上使(爲乎旀) 府使自此還官緣由(幷以) 牒報云云
遂安郡守南涑初檢狀 以崔周弁爲被刺致死 以閔成柱爲正犯 以安召史 爲烈女 而余之覆檢狀如此 營題從初檢狀白放(時守令有自稱解事者 代爲題詞 其後監司詳見覆檢狀 悔之 欲翻獄 尋已之) 後數月 安召史淫奔 ○此獄 大是疑案 布不裂 而皮肉先綻 至於流血 有是理乎 以此觀之 或恐崔周弁 先有癰毒 被刀頭打破 所以 布不裂 而流血外透也 六孔蔓延之瘡 豈非癰毒乎 然則安召史行兇 尤屬非理
欽欽新書 卷29
剪跋蕪詞 二
北部咸奉連獄事詳覈回啓
[事實] 嘉慶己未四月 余自谷山承召還朝 未入城 中批除刑曹參議 令審覈中外獄案 其已成鐵案者 本皆循例回啓 一日 御判若曰 咸奉連獄事 或有疑端 卿等看詳回啓 余欲取初覆檢文案觀之 曹中大小僉曰 此獄已過十年 今成鐵案 看詳無益 余令曹吏取來讀未半 知其爲至寃 遂論理回啓 朝而獻奏 日未午 曹中大沸 院隸傳御判 直於曹庭 進咸奉連解枷杻 賜衣冠白放 原文案 付之鬱攸 ○咸奉連者 楊州議政里民也 平倉卒某甲督還餉 到議政里金太明家 取犢而去 路遇太明 太明還取犢 某甲不肯 太明遂據某甲之腹 以其膝骨 撞築胸膛 奪犢而去 路遇咸奉連負樵而還 咸奉連者 金太明族人之傭賃也 太明遙呼奉連曰 彼去者賊也 盜吾犢者也 汝其批之 奉連負樵而立 以手擠其背 某甲仆於田間 卽起而去 歸至平倉 嘔血數升 謂其妻曰 殺我者 金太明 汝其報讎 備告之故 言訖而絶 其妻走告北部 北部初檢之狀 其屍帳曰 胸膛一處 紫黯堅硬 圍圓爲三寸七分 鼻口血塞 此外都無痕損 而實因曰被打致死 正犯曰咸奉連 看證曰 金太明 蓋里任及三切鄰之招 並云奉連擠殺之也 漢城府覆檢 並與初檢同 刑曹月三同推回啓 並請償命 大臣獻議政院議啓並同 已十二年矣(己未五月日)
刑曹參議丁鏞回啓曰 臣等於昨日議啓之時 只取文案中素稱疑晦者 著意論啓(是白遣) 至於咸奉連事(段) 曹中物議 素稱鐵案故 只得循例請刑(是白加尼) 及承聖旨 特拈此獄 令臣等看詳議啓 臣等仰體欽恤之德 俯盡敬明之義 取考初覆檢文案 覈其根因(是白乎) 則獄情至寃 節節違理 始焉起疑 終於無疑 臣等 昨日議獄 不審之罪 無所逃焉 滿心惶懍 靡所容措(是白如乎) 原夫斷獄之法 厥有三據 一曰苦招 二曰帳驗 三曰公證 三者相合 其獄無疑 三者相違 其獄未究(是白去乙) 今此咸奉連獄事(段) 檢帳痕損與苦主之招 翕然相合 而棄此不用 全憑兇身之飾辭 參以切鄰之誣招 以定實因 以換正犯(是白乎所) 入門呼妻 所煩寃者 金太明三字 灑血指仇 所願報者 金太明一人 原初所督者 金太明之穀 因而所奪者 金太明之犢 其里則金太明之所盤據 其鄰則金太明之所號令 其在獄體 唯當於金太明身上十分致意(是白去乙) 捨豺而問狐 網魚而離鴻 忽以咸奉連爲正犯 不亦謬乎 況(旀)換犯之法 全在痕損 苟其痕損 明在咸奉連之手頭 則太明雖豪 奉連雖孱 痕之旣移 犯固當換(是白乎矣) 今也不然 築之者 太明之膝也 擠之者 奉連之掌也 膝之所著 非卽胸膛乎 掌之所帖 非卽脊背乎 脊背則明白無一痕 胸膛則黯紫者三寸 執此痕而求此犯 誰其當之 鄰證則曰 擠其背而殺之 屍帳則曰 執其胸而驗之 酒薄而城圍 范冠而皐衰 其於情遠矣 況(旀)太明築之 奉連擠之 則其實因之目 不曰被築 當曰被擠(是白遣) 苦招鄰招 都無一打字之發口 仰面合面 亦無一棒痕之著身(是白去乙) 今忽斷之曰被打致死 天下有如是獄體乎 若云被擠 則背無傷痕 若云被築 則罪歸太明 故漫漶其名 謂之被打(乙仍于) 擠猶寃矣 打之謂何 況(旀)證也者 公證也 苦主不能爲證 以其志在於報仇也 犯人不能爲證 以其志在於圖生也 切鄰爲證者 爲其情均於左右也 傍觀爲證者 爲其身超於死生也 今此獄事 乃以金太明爲看證 金太明者 以正犯被告者也 正犯被告者 其可爲公證乎 志在我生 遑恤人死 在太明則以己而證己 在奉連則以敵而證敵 其亦寃之甚矣 況(旀)鄰保 無非太明之姻戚 里任都是太明之聲援 衆口和同 以成此獄 而苦主發告之狀 屍帳堅硬之跡 前後文牒 都無所論 揆以情法 極爲疎忽(是白如乎) 今欲理寃而伸枉 必取金太明諸人 鉤覈 如初檢 然後始可辨白(是白乎矣) 其間歲月 已過十年 其應問各人之死生去留 都不可知 若査驗路絶 則奉連之寃 無以得雪 第令畿營行査論啓 何如
判付云云 ○文縟而語長 今不能盡記 中間有財羅貨網橫離 靡託之客鷰等句 末曰 咸奉連 直於曹庭白放 原文案 付之鬱攸 金太明令畿營減一等査處
黃州申著實獄事筵奏
黃州民申著實 本以賣餳爲業 有某甲賖喫餳兩個 不酬其價 至歲末 著實至其家督之 某甲不酬 轉相爭詰 遂至勃怒 著實以手擠之 某甲被擠 適其背後 有支莒仰臥(支莒者 所以擔樵) 支莒之角 正中某甲之肛門 上衝腹部 卽刻致死 以至成獄 ○嘉慶戊午秋 余至海州 道內守令 多會芙蓉堂 咸曰 此囚以二葉錢之故而當刻殺人 必不可赦 余與鄭判官(述仁)獨曰不然 厥明年夏 在刑曹議獄 一日筵奏曰 黃州申著實之獄 不無可議 誠以支莒之角 本非直鋒(其勢斜) 肛門之孔 亦在隱處 巧與相衝 非人之所能爲者 著實雖有擠人之罪 而無殺人之心 上卽命承旨 書御判若曰 至尖者 支莒之角也 至小者 肛門之孔也 以至尖之角 當至小之孔 天下之至巧湊也(以下 今不能盡記) 於是著實 乃得酌放
康津縣趙奎運爲子復讐案批評(一獄兩檢)
評曰 咽者 食嗓也 喉者 氣嗓也 頷頦在外 咽喉在內 無寃錄仰面圖列書咽喉者 或値刺殺之獄 欲驗刃入深淺及嗓筒之或連或斷也 至如毆打外傷之屍 其屍帳目錄 不當開列咽喉 今此檢帳 乃云咽喉食氣嗓等處 靑黃色相雜皰胗亂起 嗟乎異哉 爲檢官者 苟無秦越人之銅鏡 何以見咽喉之上有靑黃色相雜 皰胗亂起乎 且咽喉 旣有此形色 食氣嗓又有此形色乎 有檢眼突之屍者 書之曰 兩眼突出 兩目又突出 未有不呵呵大笑者 夫檢狀者 人命死生之判也 隻字片言 不宜放忽 而其鹵莽蔑裂如此 不亦難乎 檢官委之胥吏 監司委之裨將 蒙然而報之 蒙然而題之 順且無事 習以爲常 不亦荒乎
評曰 食氣嗓 又有靑紫色血 乎 頦在下頷在上 則謂之頦骨可也 頸在前項在後 則謂之頸間可也 無寃錄曰 頦在喉骨之上 古文自剄之人 每稱刎頸 則內曰喉 而外曰頦 內曰嗓 而外曰頸 可知也 混沌文字 每云食氣嗓有血 不亦謬乎
總評曰 一獄兩檢 比比有之 乃謂之前所罕聞 起一句 已驗生手 且凡實因 執定之法 雖四肢百體 都有傷痕 必其中選執一處 以作致命之傷 此法例也 雖其傷痕不重 若係要害之處 則執之 雖其部位不重 若受猛毒之傷 則執之 雖其外傷不重 若有內損之驗 則執之 執之之時 正要凝神壹慮 黙運權衡 錙銖毫釐 較量輕重 此案獄之法也 今混淪說去曰 肋脇臍肚之諸般痕損 俱是猛打之致 天下有如是檢狀乎 且凡手打 不足以殺人 非以壯士22)之拳 正著弱男之胸 未有當下而致斃者 馬八之行兇器仗 旣無所指告者 亦無所拾得者 則是手打而已 手打之獄 宜論手勢 手勢之所不便 非手之所能打也 頰可打也 腦可打也 脊背可打也 膊可打也 而臍肚肋脇之際 非手之所必及也 且據招辭 始打腮鬢 終又舂撞 而舂撞之時 手執頭髮 則所謂舂撞者 足踢而脚踏之也 足踢脚踏而死者 圇書之曰被打致死 天下有如是檢狀乎 豈被打二字 爲拳毆足踢之總名乎 今觀屍帳 臍肚間四寸之痕 右脇上八寸之痕 固爲致命之傷 而腎囊浮高 尤是要緊之證 則趙城得之被踢致死 明白無疑 而舂撞二字 不分手足 一言以蔽之曰被打致死 其可乎 且凡內損之法 必五臟受損 然後方爲速死 腸部之損 古所未聞 特以臍肚 非五臟之所在 故改臟爲腸 然腸之爲物 柔能勝剛 非舂撞之所能損也 內損腸部 抑又何說 ○馬八之爲此屍正犯 固無疑矣 然若以結縛懸掛之時 無一言自明爲馬八之斷案 則抑又寃矣 當奎運結縛之初 羣拳亂飛 衆足交踢 雖蘇秦復生 固不能一言而死 況其懸掛之時 氣已塞矣 魂已飛矣 雖有徹天之寃 能一言哉 ○金升甲脚戰之說 旣無一人之公證 則柳召史之招 自歸虛妄 雖然方其納招之初 金升甲三字 不免升降出入於正犯之目 天下有以擬議於正犯者 移之爲看證者乎 大凡看證人執定之法 必以無疵無瑕 至公至平 秦不關楚不屬之人 用之爲證 以決其獄 正犯擬議之人 何可爲看證乎 身陷正犯之科 圖免正犯之目者 其又有公心公言哉 憶在先朝令(賤臣)審理楊州民咸奉連之獄 乃其初檢以正犯擬議者 降之爲看證(賤臣) 執而奏之 聖上特降明旨 焚其案而滅之 此可驗也 以此獄言之 崔再龍․李德喆 眞是堂堂看證 舍此不用 必取金升甲 而爲證者 抑何義哉 金升甲 眞所謂詞連者也
評曰 約正何罪也 雖儕友之間 父報子讎 如虎失彪 人莫敢嬰其鋒者 況趙奎運 土豪也 姜益輝 里氓也 馬八之縛 何以解之 且凡干證之名 非必有罪者當之 苟其目擊親切 則雖無罪犯 可以爲看證也 如其傳聞依俙 則雖有罪犯 不可爲干證也 今也盛論姜益輝之罪 而罰之曰干證懸錄 有若校生有罪而罰定軍役者然 文理其宜然乎 若夫傷處之無所指的 實因之通稱被打 前旣言之矣 又何譏焉(右跋詞之評)
評曰 馬八妻子 不救馬八之罪 豈可如是而止乎 君顚不扶 此逆臣也 兄難不衛 此悖弟也 況於父子 況於夫婦哉 當馬八被縛之時 其疾痛急迫 冀援望救者 豈有過於妻與子者哉 當此之時 顧乃竄身匿影 惟恐餘波之或濺 袖手熟視 不欲絲毫之出力 論其勢力 雖若以鄒而敵楚 揆之倫義 何忍如越之視秦 傷天理而薄人紀 未有甚於此者也 每見獄官 凡係屍親 輒以惻傷之意 多從寬假之典 此所謂闇於大體也 題辭中不擧金升甲三字 亦太疎矣(右題辭之評)
此乾隆辛亥四月事也 偶見其案 紕繆甚多 戱爲此評 ○此獄初檢狀 兩屍各爲一狀 大違格例 故刪之 只取覆檢狀評之
擬康津縣白家女子必娘必愛覆檢狀題詞
云云 情景之凄切 聽聞之殘酷 豈有甚於此獄者乎 筐筥同攜遵芳渚 而採藥裙帶相結 望淸池而落花 見之者 傷心而酸鼻 聞之者 消魂而斷腸 鄰里爲之努目 行路無不咄口 噫彼羅女 雖使渠自爲之解說 其亦何辭以免死 雖然 天下之至重者 倫義也 獄情雖似悲寃 倫義宜先講確(是如乎) 安一杓之文報曰 不勝繼母之驅迫 朴就道之供招曰 不勝繼母之驅迫 白文一之招 旣稱後妻 亦云其子之繼母(乙仍于) 驅迫則驅迫也 而繼母則繼母耳 與庶母乳母之等 不旣天淵乎 父母之於子女 上雖不慈 下不可以不孝 故周官八刑 不慈之刑 未之聞焉 舜之繼母 日以殺舜爲事 完井塗廩 無所不至 可謂殺無赦者 堯之刑未之及焉 斫牀而酖酒者 王祥之繼母也 廬閭而掃庭者 薛包之繼母也 鄕使二子者不忍荼23)毒 自殘其命 如必娘必愛之爲 則是亦傷心斷腸 可憐之鬼耳 然昔之二子 子盡其道 而繼母受底豫之美 今之二女子 逞其毒 而繼母受逼殺之名 今若以二女之戕身 謂可使羅女而償命 則是孝子之母 雖大惡而無傷 悖子之母 雖細故而必殞 豈有國勸孝懲惡之道哉 雖以得孫之招言之 其父則曰後妻 其子則曰賤畜 其父則曰繼母 其子則曰非母 卽此一款 敗倫亂常 無餘地矣 抑又論之 倫義雖重 苟其逼殺之跡 至憯至毒 或施之鴆毒 或埋之咀呪 或誣之以淫行 或陷之以竊盜 寃酷弸中 哀怨徹天 不得不自戕其身 則母之名雖尊 女之寃宜雪(是乎矣) 今也不然 所以爲勃谿之端者 不過曰棉絮之價八十耳 雖使八十之錢 直消於羅女之手(是良置) 容喙其間者 已爲不孝之子(是去等) 況(旀)取而用之者 匪母伊父 因而未報者 匪富伊貧 以此含憾 以此起鬧 作古今24)所稀之變怪 貽父母難洗之惡名 以此觀之 其性行之悍毒 志意之偏曲 可推而知 今但以結帶投池之慘 不忍加之以不孝之罪 則此婦人之仁 非執法之論也 夫以得孫․喜孫之私怨 鄰佑地保之公憤 何言不爲 何罪不彰 而棉錢八十之外 再無形顯之罪案 八十之錢 果足以賊母子之恩乎 若平日驅迫之說 此所謂不問可知 翁癡媼慧 家道乖反 而前妻之子六人 如虎如狼 胥怨胥詈 重以甁甖無斗粟之貯 杼柚乏餘絲之藏 雖使六箇男女 盡是羅女之己出 必不免種種艱苦(是去等) 況於前妻之子乎 情志不孚 疑怒易生 腹乍空 則怨母 體乍凍 則怨母 羹不盈豆 則怨母 襪不掩趾 則怨母 男不娶 則怨母 女不嫁 則怨母 翁媼相樂 則怨母 訓戒多方 則怨母 翁嗔 則疑之以母讒 翁嗇 則疑之以母遏 兩兄以頑悖之性 勸之以速死 四鄰以容悅之言 激之以可憐 積以歲月 凝如鐵石 馴致投池之變 以示徹泉之寃 所謂驅迫 不過如此 攜而死者 非曰不悲 爲厥母者 不亦難堪 反覆究詰 旣無逼殺之眞贓 左右參量 終覺倫義之爲重 雖然事已至此 不可無罪 羅女(段) 嚴杖三十度放送(爲旀) 白文一(段) 以家不齊 罪所當依律(是乎矣) 老矣不足責笞三十放送(爲旀) 白得孫(段) 渠於査問之下 敢以賤畜等說 背馳父說 有若相訟者然 所關非細 然亦不足責 決杖三十度放送(爲旀) 兩女子屍體(段) 許令埋葬之意(並只) 初檢官(良中) 枚移施行(爲旀) 一言以蔽曰殺其母以雪其子之寃 天下寧有此倫義 此題詞一通 謄示坊曲 使愚夫愚婦咸知倫義之至重事 一體枚移施行(年月日)
此 乾隆戊子三月事也 余初至康津 見其獄案 初檢覆檢及監司題判 皆云 羅媼可殺 於是初同推以三稜杖 撲殺羅媼於聽潮樓前 觀者如堵 莫不稱快 余沈思良久曰 羅媼之死 寃哉 遂奮筆爲此題詞 然左右 莫之肯信 其後羅媼本里人趙東赫 過余與語 偶及羅媼事 盛言 羅媼25)性本良順 實無驅迫之事 而白家兒女 性皆猜險 必娘․必愛尤極兇毒 竟致滔天之變 鄰里物論 皆悲羅媼之寃死 至今嗟惜云 ○又鄕人金安宅云 年前有一丐者 至書齋 衣不掩體 顔色浮黃 匍匐行乞 問其根本 曰 我白得孫也 我之繼母 至寃就死 我心知其寃26) 而不能伸救 一自其後 百事不成 以至於此 天之報應 又誰恨哉 以此驗之 羅媼之寃明矣
擬康津縣朴光致檢案跋詞(代人作)
云云 朴光致致死根因 揆以詞證 雖似由於被縛 斷以檢驗 實不外於自縊(是如乎) 屍親之招 一則曰 結縛北接(是乎乃) 兩 䐐磨脫之痕 若存若無 甚不分明 其未嘗牢縛可知(分叱除良) 若果牢縛 則沈醉憤恚之中 氣悶喘塞 當下致命 猶之可也 穩宿一宵 旣有柯鶴山之躱避 飽喫一盂 又是李翼馨之目覩 而猝然致死於時移痛定之後者 已是常理之外(是乎旀) 二則曰 拳毆足踢 無所不至(是乎乃) 論以屍帳 則右膁肕一片痕之外 頭顱無恙 胸膛無恙 腎囊無恙 脊背無恙 凡屬要害之處 無不如常(是乎) 則微毆小踢 設有當時之所犯眞傷實驗 奈無今日之可執(是乎旀) 三則曰 化山以一條藁索 束縛光致之項 臥之麥田之中(是乎乃) 看證兩人之招 皆云 項則不束(分叱除良) 若謂之勒結 則其結締之痕 必交在項後(是去乙) 今此黃赤之痕 由頦左右 只成一路 密著於兩耳輪之下 其非勒結可知也 若謂之活套則必也牽曳 而後方有致死之道(是如乎) 仰臥而被牽 則背肉宜有磨傷 俯伏而被牽 則面部豈無磕損 其非活套可知也 將謂之弔掛乎 雖以善興輩之 必欲甘心 弔掛二字 亦未嘗發口 則其非弔掛可知也 旣非勒結 又非活套 又無被人弔掛之證 則屍親所云以索束項者 不過因縊痕之明白 粧虛言以實之也 且凡結項之人 弔掛當時 雖至殞絶 救解回甦 日漸蘇健 未有旣久而致死者也 拖至六日 因此致命 有是理乎 上項三條之說 無一脗合於形證(是乎) 則光致之致死 不由兩鄭之手犯 豈不明白(是乎旀) 今以縊痕論之 起於頦下 至於耳邊正與無寃錄自縊條 如合符節(是如乎) 無寃錄曰 自縊者 覆臥則其痕 正在喉下 起於耳邊多 不至腦後髮際 又被人勒死條曰 絞勒死者 結締交在死人項後 由此觀之 光致之自縊致死 抑又無疑(分叱不喩) 屍首之眼合 口開齒露 舌抵齒等症 亦與自縊諸文 無不脗合(是如乎) 實因(段) 以自縊致死開錄(爲乎旀) 光致之死 旣由自縊 鄭化山(段) 以被告人開錄(爲乎旀) 又凡縊勒之獄 其套子索條及楣樑枋桁等物 例皆圖形上使(是乎矣) 屍親旣皆牢諱 兇仗無以執得(是乎旀) 本縣上天字號屍帳三件 印出云云 今此獄事 論以傷處 其爲自縊無疑(是乎矣) 這間委折 無以鉤覈 旣無一人之立證 又無一物之執贓 揆以獄體 極涉疏忽(是乎乃) 縣監才識淺短 摘發無術 自顧悚恧 無以自解 云云
此 嘉慶癸亥四月事也 屍親奔告之言曰 朴光致被打於同里人鄭化山․鄭億等處 六日而致死 乞卽償命 以雪幽明之寃
長興府使覆檢跋詞云 縊痕雖曰狼藉(是良置) 自縊類乎勒縊 何以辨別 凡好生惡死 人之常情 屍首萬無自縊之理(分叱除良) 禁其作挐 遏其叱辱 以索縊項者 屍親之招 不翅丁寧 詞證之供 不得牢諱 其被縊致死明矣 若縊緊重 當不保晷刻之命 而縊則寬慢拖至五日 咽喉堙塞 糜粥不下 仍以致命 無一疑晦之端(乙仍于) 實因(段) 以被縊致死懸錄(爲乎旀) 正犯(段) 以鄭億伊懸錄(是遣) 干犯(段) 以鄭化山懸錄 ○至三檢時 屍親忽然逃走 三檢官(海南縣監 李惟秀) 疑之 乃用鉤鉅之術得其實 蓋朴光致 於四月初八日 與鄭化山相鬪 十二日午時 酗酒被毆於其父 不移時自縊於庭前杏樹 以三糾麻索 作活套子以結之 家人急解之 已無及矣 其父曰 此子今朝被我丫杖 忿怒而出 有此變怪 勢將以此縊死歸之於化山 以免殺子之名 於是有此誣告 此中國所云 刁賴之獄也
擬康津縣張召史初檢案跋詞
今此屍帳 如法案驗 而痕損則初無一點 致命則不踰半刻 如非胎傷 其死無名(是如乎) 以言乎形症則上自心坎 下至臍肚 以手拍之 堅如鐵石(是遣) 血水惡汁 流出産門 而産婆探驗 亦無他物 考諸法文 明是胎傷(是乎旀) 以言乎詞證則後夫之金惡奉 諸姑之張召史 以若報怨之心 猶爲動胎之說 而崔粹行之公心公眼 以27)指安胎之藥 則參以招辭 明是胎傷(是如乎) 女所以死 雖由胎傷 胎所以傷 卽由身仆 身所以仆 乃由尹銀同之手擠 則張女之命 顧非尹銀同之所宜償乎 致命之由於銀銅 旣已的實 本事之是非曲直 不足追論(是乎矣) 乃兄之棄糟糠 非由七去之惡 張女之採蘼蕪 已過六年之久 則秦家肥瘠 非越人之所知 沈園歡娛 豈陸郞之可妬 舊日夫婦 猶且不關 當年嫂叔 尤何可論 猶謂之嫂叔乎 嫂叔無手擠之法 將謂之路人乎 路人無心嫌之端 以此以彼 無禮無義 雖使胎孕無損 身命不殞 猶不免鬪狠之罪(是去等) 況此 平地之一擠 遂致當刻之兩殞哉 胎之獨落 猶稱殺人 母之俱斃 胡不償命 雖然 無窮者 獄情也 至重者 人命也 苟爲原恕之論 不無舒究之端 誠以孕婦之不可犯 尺童之所知也 知其孕而擠之 則知其死而殺之也 不知孕而擠之 則不知死而殺之也 張女孕胎 不過數朔 銀同所居 旣非一室 則不知其孕 理或無怪 手勢雖異於過誤 心術逈殊於謀殺(是遣) 全身上下 旣無一片之 則拳之不毒 擠之不猛 推此可知 法雖難貸 情有可矜(是如乎) 大較論之 非胎 則雖擠而不死 非擠 則雖胎而不死 今此實因 單言被擠 則銀同差有抑鬱 專謂胎傷 則張女豈無寃恨 實因(段) 以被擠胎傷致死開錄(爲乎旀) 正犯(段) 以尹銀同執定(爲乎旀) 尹鐵巖(段) 旣棄之婦 宜置相忘 而聞聲發憤 喚父呼弟 雖無指使之跡 誠有倡起之嫌(是遣) 金貴萬(段) 大凡胎傷之症 安靜則有回甦之望 擾動則致格塞之禍(是去乙) 方其氣窒之初 奄生搬運之計 手摩葱熨之方 不能如法 背負舁挈之際 尤益促命 論其罪犯 不可薄勘(乙仍于) 並(只) 嚴囚縣獄 其餘各人(段) 姑爲拘留(爲乎旀) 同縣(上) 地字號屍帳 云云(爲乎旀) 蓋此獄事變出昏夜 鄰無看證 所參見者 惟是金貴萬之母子 尹鐵巖之父子也 雖非公證 不得不發問取招(是乎旀) 行兇器仗(段) 旣以手擠 無可執得(是乎旀) 屍體(段) 圍籬封標 云云
康津縣鄭節婦初檢案跋詞(代人作)
[根因] 古今島鄭士龍之妹鄭召史出嫁于莞島 其夫死於非命 只有遺腹女一個 鄭氏今年二十四 矢志不嫁曰 吾夫死於非命 只有此一塊肉 吾當盡心鞠養 豈可他適 鎭校金尙雲 年四十五而無子 將欲有妻而娶 始令李辰白行媒 鄭氏不聽 乃令李啓得行賂於吳致軍處 欲其回心 致軍曰 鄭氏之心 萬牛難回 吾不忍受此賂物 卻之 尙雲百計圖謀 鄭氏皆不聽 於是 尙雲自鎭村出宿李啓得之家 乘夜突入鄭氏之室 欲强奸 鄭氏大聲喊 其兄鄭士龍等 執尙雲毆而逐之 於是 尙雲歸臥啓得之家 書報鎭校金孟甲․房百齡等 要來威脅 孟甲․百齡等曰 吾方有事 不可往 乃使李仁哲誣狀於僉使 僉使嚴題論罪 追捉鄭節婦之兄妹 以鎭卒白得文爲差使 白得文腰佩紅索 到金尙雲處謀議 聽其指揮 直到節婦之家 威喝萬狀 將欲綑縛 鄭氏歎曰 吾無罪 何畏紅索 雖然吾身一入鎭庭 畢竟不得不毁節 吾與其生而毁節 不若死而全節 於是 入房閉戶 取海茅索一條 自勒其項 安坐倚壁而逝 蓋天下之節婦也 白得文等 怪其不出 破門入見 死已久矣 於是 鄭士龍奔告本縣 遂得行檢
云云 此屍之自勒致死 不但苦主之招 自來明白 抑亦檢帳之痕 無所疑晦(乙仍于) 絞勒之跡 繞項一匝 前而頦 後而腦 環成一路 深於紫淺於黑 闊爲五分(是遣) 海茅爲索 旣非活套之樣 楣梁等處 又無弔掛之痕 匪縊 伊勒抑又明甚(結而不掛 謂之勒) 特其絶命 已過於六日 變動多起於諸部 所謂結締之交 未有明的之痕(是乎乃) 詞證旣已歸一 形法又皆脗合 自勒二字 無容更議 雖然苟云自勒 將無正犯 噫彼禍首之金尙雲 將不得置之大辟乎 嗟乎 匹婦懷貞 久堅柏舟之誓 狂夫無禮 不念樊圃之戒 黑夜突入 計未售於蠅汚 暗地排布 謀益巧於螘援 遂使無瑕之玉 竟爲自碎之璧 見之者心傷 聞之者 髮竪 雖使渠自爲之解說 其亦何辭以免死乎 哀哉鄭女 賢而薄命 郞死不及三霜 兒生纔過一朞 念百年結髮之情 抱一塊遺腹之産 深悲在中 苦節靡渝 庶卒鞠養之勞 不負幽明之義 顧其志 良亦苦矣 苟有一分人心 何忍毁汚此女 噫彼尙雲 始欲行媒 中焉行賂 旣知萬夫之莫奪 猶欲百計而圖成 誘引之謀旣破 强暴之變乃生 奸雖未成 罪在罔赦(是去乙) 不思悛改 賊反荷杖 召募鎭校與鎭吏 又欲將計而就計(是如可) 及其差使之出來也 與白哥而附耳 喜紅索之在腰 表裏和應 左右指揮 威之所逼 命乃自絶 雖非手勒 何異身犯 哀此鄭女 當鎖門入房之時 懷跼天蹐地之痛 汚衊將及 逃遁不得 遂將三糾之索 自殘一縷之命 思之及此 寧不痛心 謹按大明律威逼人致死條 講曰 如因强奸而威逼婦女身死者 謂之因姦威逼 今此實因 若但以自勒懸錄 則尙雲之罪 有所不明(是遣) 無寃錄屍帳式曰 各項自死者 或有他端 具由懸錄 毋嫌字多(乙仍于) 實因(段) 以威逼自勒致死開錄(爲乎旀) 金尙雲(段) 罪在逼殺 身不行兇(乙仍于) 以被告人開錄(爲乎旀) 白得文(段) 威逼之端 雖由於尙雲 威逼之罪 實在於得文(是如乎) 鎭將題辭 旣無結縛之語 鎭校畫策 不過虛喝之計 則非討捕之衙門 紅索何物 無罪名之村家 白地起鬧 遂使自戕之變 起於頃刻之間 苟不溯本而探源 逼殺之目 宜在得文 且彼尙雲者 慙憤雖激於投梭 情慾猶切於挑琴 餘望不絶 隱愛方深 從容捉去 雖是粧撰之言 驅迫至死 決非嗾囑之事 由是言之 鄭女之命 不絶於尙雲 而絶於得文之手矣 特以事有主客 情有虛實 左右28)參量 終難舍彼而取此 故白得文(段) 以干連開錄(爲乎旀) 金孟甲․房百齡(段) 簿書在手 推托有辭(是去乙) 別畫奸計 自作聲援 首生威喝之策 馴致逼殺之變(是遣) 李仁哲(段) 書給誣訐之狀 圖成推捉之擧 雖非首倡 自有手跡(是遣) 李辰白(段) 不勸不沮 雖爲掉脫之言 于媒于妁 莫掩綢繆之跡 至於任意爲之之說 明是劫奸可也之意 論其罪狀 誠極無良(是遣) 李啓得(段) 本以兇身之切姻 便作盜賊之接主 始旣居間而行賂 末乃受囑而入鎭 前後所犯 無辭發明(乙仍于) 上項五人(段) 並以詞連開錄(爲乎旀) 金尙律(段) 渠旣題狀而發差 則發遣之際 不善戒飭 致有威喝之擧 雖不和29)應 難免罪責(是遣) 吳致軍(段) 能知金石之貞心 不受錢貨之潛賂 雖無罪犯 並有詞連 吳介同(段) 雖曰鎭屬 別無助力之事 偕入屍房 同參撫手之擧(是遣) 李啓星(段) 目見勒死之狀 驅出威喝之卒結縛 諸囚終始證參(乙仍于) 並以看證開錄(爲乎旀) 尙雲妻金召史(段) 勸夫作奸 囑吏呈狀 情狀可痛(是乎矣) 無識村女 不足深責(是乎旀) 尙雲弟金尙己(段) 身出本村 跡涉同參(是乎乃) 別無發問之端 且有證兄之嫌 故不令取招(是乎旀) 屍帳形症 皆與法文相合(是乎乃) 法文則曰 自勒死者 兩手拳握 而此屍則兩手散開 惟此一節 有若矛盾 雖然 勒死之初 吳白兩漢 稱以救活 盡力撫摩 則握而復散 理所必然(是乎所) 屍帳地字號 云云 勒索(是在) 海茅索一條(段) 圖形上使(爲乎旀) 大抵執法之論 不得不尙嚴 引律之例 不得不從重 金尙雲 逼殺之目 固無可疑(是乎矣) 第伏念法之將行 情亦宜察 起疑於無疑之中 求生於必死之地 此固平允之道也 無子求嗣 異於一時之淫慾 縱人行媒 已多兩間之游談 女心雖堅 其耳亦慣 徐究事情 煞有可議 且使 吠之夕 便有雉經之變 則尙雲之卽地償命 少無可惜(是乎矣) 身旣不汚 怨亦不深(是如可) 猝逢紅索之喝30) 遂辦茅綯之勒 此與尙雲之手殲 差有間焉(是遣) 惟彼尙雲至願 惟在於成事 本意豈出於謀殺 原其中情 必將愛護之不暇 寧欲威喝而致死 跡雖歸於逼殺 情則異於逞毒 今若以謀殺人條初造意之律 加之於尙雲 則不無非情之嫌 此或爲審愼 卻顧之端(是乎矣) 三尺至嚴 有難輕議(是乎旀) 灰印封標 云云 覆檢官 云云(嘉慶丁卯九月事) ○按 如此之獄名目 終不妥當 吾東俗例 於殺獄犯人 唯有二名 不曰正犯 卽曰被告 除此以外 無他名也 今俗又以犯字 誤認爲干31)犯之犯 凡非手脚所犯者 一以被告人句當 不知犯也者犯於罪也 犯於律也 豈必手犯者爲犯人乎 若有人暗室造謀 遣客刺人 則將其造謀發遣者 不得爲正犯乎 一指不動 而造謀者 當爲正犯 四體雖勤 而役使者 當爲次犯 故坐堂不動 召奴執杖 而必以坐堂者爲正犯 法可知也 逼殺亦殺 則此獄 其可無正犯乎 況守節寡婦 强奸致死 本係一律 金尙雲之罪 烏得云不犯於一律乎 始旣强奸而不成 終又威逼而致死 反覆思之 未見其可生 若以本意之不在謀殺 爲原恕之論 則强奸致死者 其本意亦非謀殺 亦將原恕而活之乎 右跋詞 本以金尙雲爲正犯 姑且從俗改之曰被告人 然其罪實犯於一律 不可以不正也 大凡殺獄 非其手犯者 謂不償命 然强奸節婦 終至逼殺 旣是一律 則但當以本律殺之 不必名之曰償命也 跋詞之末 過爲原情之論 終使尙雲 刑配收贖而止 其爲失刑大矣 且凡烈女褒揚之法 合有定制 夫死妻殉 無故自殘者 多係偏情 不宜崇獎 唯如鄭節婦者 眞可以上達朝廷 以請綽楔之典 而或恐獄事有咎 終亦掩翳而不揚 可勝惜哉
欽欽新書 卷30
剪跋蕪詞 三
擬海南縣尹啓萬覆檢案跋詞
[根因] 初海南縣內坊屠牛漢金再明畜二妻 丁卯四月(卽嘉慶十二年) 其少者逃走 再明蹤而捉還之 至九月又逃 不知去處 先是 鄰人尹啓萬․李惡孫等 常相來遊 至是 再明疑惡孫招引 執而困之 惡孫曰 我則寃矣 尹啓萬可疑也 於是 再明 直到啓萬之家 起鬧詰難 言之答之 轉轉層激 再明卽拔啓萬所佩之刀 直刺啓萬之胸 卽刻致斃 於是 再明陰與李惡孫․李一淡․鄭丁實等 綢繆謀議 誣成自刺之獄 而再明手持其刀 往告鄕廳(時海南空官) 曰尹啓萬 不勝憤鬱 自刺其胸 而看證諸人之招 皆曰自刺 至三招之時 看證諸人 始吐實狀 遂得成獄
跋云 死者之至寃無罪 兇身之絶悖無倫 豈有如此獄者哉 唯啓萬自刺之說 卽死囚求生之計 固不足呶呶多辨(是乎矣) 法例至重 考覈宜詳 故洗以法物 驗以形32)證(是乎) 則左乳上刃刺處 紫黯色微硬痕圍至二寸 闊爲二分 別用竹尖 探其淺深 則內徹虛陷之地 莫驗刺入之限 第其刀尖上血痕 乃至二寸有九分 則手勢之猛毒 臟系之割斷 卽此可知 大凡自割之痕 起手雖深 收手必淺 豈有自刺之刃若是其深者乎 殞絶旣久 變動已多 刃勢之向上向下 雖不可認 證參歸一 對質旣明 屍首之自刺被刺 不須更問錄上(內) 實因(段) 以被刺致死開錄(爲乎旀) 正犯(段) 以金再明開錄(爲在果) 因奸刺殺之獄 世亦多有 而或登時而捕捉 或執贓者明白 血氣所在 性命是判 則法雖難貸 情有可議(是乎矣) 此獄(段) 奸非目擊 贓無手執 傳聞則架虛而鑿空也 端緖則捕風而捉影也 明其爲賊 賊乃可服(是去乙) 奏刀騞然殺人 如解33)牛手之所觸 目乃無全 古今天下 寧有是哉 況(旀)强盜暴客之殺越人命者 雖其心術獰毒 膽力麤大 及其旣犯之後 亦莫不垂頭喪氣 噤口無言 而此囚(段) 兇獰之中 奸巧特甚 圖生於必死 先發而制人 自告鄕廳 敢獻血染之刃 密囑醜伴 預防首實之招 飾出自戕之說 重誣已死之鬼 三尺之童 猶且不信 十目所視 焉敢乃爾 噫嘻 拔人之刀而反刺其人 揕人之胸而敢逃其命 未犯之前 譎計先萌 旣犯之後 戾氣不挫 孰謂鼓刀之地 生此跋扈之男 誅殛之典 晷刻難貸(是乎旀) 李惡孫(段) 受疑最深 探問先及 則招引厥女者 未必非渠 而急於自拔 驅人於同浴之餘 巧於獨免 陷人於難明之事 究厥心腸 何異手擠 況(旀)檢場納招 何等嚴重 而乃欲兇身之曲護 敢云屍首之自殺 由前由後 節節痛惡(是乎旀) 李一淡(段) 房外行兇之節 雖未目覩 庭畔我死之聲 豈不耳聞 符同於屠34)流 生慾於賂物 明知其被刺 誣告曰自刺 論其罪犯 在所嚴懲(是遣) 至於鄭丁實(段) 本以平民之族 反爲屠兒之黨 始旣傳急於屍親 末乃誣招於檢庭 苟有人心 何忍爲此 宋斗里金(段) 伊時在房 亦爲參證之人 忽地逃躱 莫非愚頑之致 上項干連看證各人等罪狀(段) 隨其輕重 宜有處分(是乎旀) 屍帳天字號 云云 正犯以下諸囚(段) 嚴囚本縣 云云 屍親三切鄰及主首各人等(段) 當此耕穫之時 宜念滯留之弊 姑35)先放送(爲乎旀) 縣監當日仍爲還官 云云
擬康津縣私奴有丁初檢案跋詞
[根因] 草谷面朴山里私奴池有丁者 樂安宣氏之奴 而朴山里鄕族金道潤之婢夫也 作婢夫二十餘年 産子女四五口 兼之爲雇工 金尙夏者 道潤之長子 而析産分居 各田其田 丁卯十月 尙夏將欲穫稻 雇役丁四名 有丁到尙夏之家言 父家役丁不足 尙夏曰 何爲不足 有丁曰 村中役丁 皆自小宅雇之 大宅何以雇人 小宅所得二名 送于大宅 然後可以輸入 尙夏曰 大宅之稻 旣曬而束 吾家之稻 新經雨濕 今日又將翻曬 事甚急迫 大宅所得二名 今日皆往 吾畓 並力翻曬 明日六名 並往大宅 一時輸入爲好 有丁勃然大怒曰 大宅小宅 都是自家之事 今日明日 俱非此漢所知 語多不遜 忿然回去 尙夏不勝忿怒 以支莒(所以擔樵也) 擧而擲之 適値有丁回顧 正中有丁之右額角 卽時仆地 流血滿面 厥明日食時 奄然致死 有丁之弟莫男 將欲告官 里人丁啓夏․金文聖等遮路攔住 明日始入告官 遂得行檢
初檢時各人之招曰 池有丁近患疔毒 疔生於大拇指之根肉厚處 至今月初 瘡始完合而不能利用以手 荷肩而行 金尙夏之言 欲以是爲病患而死 ○覆檢時看證之招曰 尙夏將欲毆打 有丁回身反走 尙夏追擲支莒 有丁適一回顧 而支莒來觸之 正中右額云
跋云(爲等如) 各人等招辭(是置有亦) 觸怒於一言之頃 巧中於一擲之際 殞命於一夜之間 取服於一問之下 事理之悖妄 獄情之疎闊 豈有甚於此獄者乎 第以檢帳言之 右額角被打之處 紫黑色破傷之痕 橫長恰過一寸 瘡闊亦爲三分(是如乎) 皮破肉綻 檢場之形症莫掩 血流身仆 證參之輸款旣明 尙夏之口 雖有巧言 有丁之命 絶於誰手 雖以疔瘡之說 欲爲漫漶之計(是乎乃) 橫行一村之中 雖荷肩而能步 照管兩家之事 將以身而董役 則昔疾今愈 本無可死之理 畏死求生 亦非宜信之言 至於觸風之說 尤是鑿空之談 一言以蔽曰支莒之所打也 兇身之所殺也 多少說話 言之何益 嗟乎 頂心 門者 速死之處也 皮破肉綻者 致命之傷也 額角之位 旣近於頂 皮肉之損 果至於破綻 則此所謂致命之傷 當速死之處 翌日之死 不亦宜乎 親手按驗 雖無骨損之跡 毒氣蓄積 已著面浮之形 其症則紫黑氣之向裏也 其驗則一兩日而致死也 參以法文 亦無可疑(是如乎) 錄上(內) 實因(段) 以被打致死開錄(爲乎旀) 謹案本縣上事例冊子 去癸丑年十二月 刑曹啓下關(內) 自今人家率接之婢夫 向妻上典肆發惡言 情理絶悖 而妻上典治罪邂逅致死者 勿爲成獄 情非絶悖 治罪邂逅 則獄具 然後草記稟決(亦敎是如乎) 竊伏念聖敎中邂逅二字 在所商確 邂逅云者 適會也 相値也 如法笞治者 與病患而適會 則謂之邂逅也 略加棒打者 與觸傷而相値 則謂之邂逅也 此獄(段) 本事雖出於頑悖 致命不由於邂逅 畢竟償命 雖合商量爲先 成獄斷無饒貸(乙仍于) 正犯(段) 以金尙夏開錄(爲乎旀) 大抵按獄之法 兼有風敎之責(是如乎) 噫 彼金尙夏者 雖曰鄕族 亦異氓隸(是去乙) 厥父所菑 忘周書肯穫之義 以子分耕 貽秦民借耰之譏 此疆爾界 先後是爭 或乾或濕 分寸是較 遂於調丁之地 猝發移乙之怒 立談之頃 殺變遂起 語及本事 使人代慚 雖然 細察其情 誠有可憤(是如乎) 旣束之稻 差晩無傷 將曬之秸 片晷宜惜 二名四名 雖若朝三而暮四 先翻後輸 非欲肥己而薄親(是去乙) 唉彼36)有丁 處人骨肉之間 觸人肝肺之際 自處以盡忠 歸人於不孝 乃曰大宅小宅 都是自家之事 今日明日 俱非此漢所知 語勢專出於藉重 心術無異於搆釁 不但用賤而妨貴 抑將以疎而間親(乙仍于) 爲尙夏者 偶發無妨之論 猝逢非情之謗 血憤斗激 膽力忽麤 天地不分 木石奚擇 適其在前者 支莒耳 是劍則擲劍 是甕則擲甕 適其在前者 支莒耳 猛勢 只出於洩憤 本意豈在於辦殺 大厄方壓於頭上 一擲正中於額角 此豈人力之所爲 莫非身數之不幸 況其投擲之勢 適値回顧之時(是如爲置) 旣回身而出去 又何心而反顧 由是言之 雖謂之邂逅致斃 未爲不可(是乎矣) 所可恨者 若使尙夏能讀半部之小學 知有一家之嚴君 歸告乃父之前 侍坐高堂之上 數之以頑悖 懲之以猛杖 則雖使當下而致斃 豈不名正而言順 今也不然 以其光景則屠沽之相鬪也 以其手法則樵牧之混毆也 上典之名 豈不可惜 婢夫之死 烏得無寃 如此之獄 輒引受敎之律 輕立傅生之論 則竊恐鄕曲愚悖之類 徒恃廊底 率畜之名 恣意毆踢 屢犯律令(乙仍于) 按獄之體 不得不尙嚴執法之論 不敢不從重(是乎矣) 償命與否 有非愚淺之見所敢與知(是乎旀) 丁啓夏(段) 巧飾仆石之說 欲掩投械之實 終始呑吐 情狀可痛 金文聖(段) 把守本村之路 遮阻告官之行 後弊所關 不可無懲(是乎旀) 看證林一孫․金宗碩等及主首切鄰屍親等各人(段) 並姑保授 以待覆檢(爲乎旀) 有丁妻連愛(段) 雖抱哭夫之悲 宜有證主之嫌 不爲取招(爲乎旀) 屍帳天字號 云云(爲乎旀) 行兇器仗(段) 所謂支莒 卽所以擔樵者也 玆以圖形上使(爲乎旀) 屍體(段) 灰印封標 云云(爲乎旀) 覆檢官(段) 以長興府使請來擧行緣由(並以) 牒報 云云事(十月十一日)
營題略曰 適見在前之支莒 遽爾隨手而投擲 此乃憤頭之所使 寧有殺傷之本意 而唯其投擲之勢 巧會回顧之時 撞破額角 遂致殺變 然則投之擲之 何論有心與無心 死則死矣 只宜以法而置法(是乎矣) 第伏念先朝癸丑受37)敎 在所體念 況此支莒之投擲 非出故殺之心 而頭額之撞傷 一言以蔽曰巧値也偶中也 而其死則邂逅耳 扶植風敎 對揚休命 卽藩臣之職也 償命一款 非敢議到 唯是尙夏 名以士子 不勝一時之忿38) 托地跳起身來 無難逞得手勢 有若街巷賤流之相扶執鬪毆者然 唉此擧措 從他駭妄 哀彼有丁 不亦寃抑 云云
擬康津縣金家子(十歲兒)覆檢案跋辭
[根因] 兵馬營南門外 有金家婦賣豆粥資生 一日適市 使其子十歲兒守家 及歸 見其子覆衾而臥 視之 死矣 項有勒痕 傍有草索一條(卽紡車之索) 點檢傢伙 所失 卽一鎌一鋤及磁器數事而已 先是 鄰居白召史以子錢二緡貸金召史 僅收本錢 而子錢不報 至兒死之前一日 白之母女 到金家 凡甁缸所貯 盡行搜去 結嫌者 惟此一人而已 於是 以白召史發告 又其言曰 白也之女 年今二十 得喉痺之病 所見穢惡 死兒生時 見輒唾笑 此亦結怨之一端 又哭子號擗之時 鄰近皆集 而惟白之母女不來 隔牆越視 及其告官之路 路逢白女 買油而來 初不慰問 反面而去 皆是疑端 此其所以被告也
跋云(爲等如) 各人等招辭(是置有亦) 今此屍首 如法按驗(是乎則) 口開眼突 嗓塌手握 皆與法文中被勒形證 一一符合 況其項後交匝 明有結締之痕 喉下一路 宛是赤黑之色 而紡車之索 落在本處 其爲被勒明白(乙仍于) 實因(段) 以被勒致死開錄(爲乎旀) 大凡按獄之法 惟有情理二字 情有不合 雖衆口交證 不可以勒成 理有不然 雖四鄰同聲 不可以臆斷 今此白召史之被告 其所以執之爲難脫之案者 厥有數端 其一 搜家之結嫌也 其二 喉痺之含怨也 其三 鄰里來慰之時 不與同會也 其四 屍親告官之路 亦不相問也 苦主之縷縷號訴 都緣此四條證案 聽其言而觀其跡 誠有可疑(是乎矣) 區區於此 猶不敢確然以爲難脫之案者 誠以情有所不合 理有所不然 不可以同聲交證 而遽斷其七尺之命也 今以搜家事言之 搜者懷懟乎 被搜者懷懟乎 旣搜其室 旣奪其貨 則旣洩其宿忿矣 旣取其可欲矣 又何餘毒 往殺39)其子乎 金殺白雛 則搜可言也 白殺金雛 則搜無當矣 況(旀)搜家之日 其甁罌之罄 白也 旣目覩之矣 其杼柚之空白也 旣躬驗之矣 其破衣殘粟之可直一文之錢者 白也 旣手攫之矣 一夜之間 虛實宜同 何慾之發而乘虛躍入 殺其子而求其貨乎 搜者知其虛實 不搜者 不知其虛實 試觀此事 其果知虛實者之所爲乎 殺越人命 而所獲者 一鋤一鎌 雖欲謂之知虛實者 其亦難矣 今此殺變 不出二者 若非報怨 只是貪獲 若云白媼殺之 則於此二者 俱無所當 以愚所見 搜家一事 爲白媼昭脫之案 不可但曰非其證而已 且以喉痺事言之 鼻陷者 有目之所共覩也 聲嗄者 有耳之所共聞也 以此鼻而出門 何人不唾 以此聲而接語 何人不嗤 鄭袖宮中 雖懷掩鼻之恥 平原樓上 難斬笑躄之人 設或赧赧然羞之 焉得人人而誅之 以此執言 終是猜度(是乎旀) 雖以鄰慰事言之 自古以來 暗地行兇之人 方其鄰里會慰之時 未有不隨衆來參 以混其跡者 則白媼之不來 何足爲難脫之案乎 搜家之嫌怨旣深 比鄰之慶弔何論 且以路逢事言之 我搜其屋 人殺其子 疑怒易及於我身 羞怯潛起於內心 狹路相逢 倉卒無言 容亦愚婦之常情 由是觀之 曩所謂四條證案 都是竊鈇之虛 疑斷 非盜璧之眞贓(是乎旀) 愚見於此 又有一層難愼者 卽勒索之不在項 而在側也 何以言之 行兇者 毋論張三李四 旣以索而勒之 又何故而解之 方其解之也 無亦哀其死 而倖其生乎 勒之者 何也 欲取其貨 故惡其聲 而殺之也 解之者 何也 旣無所得 故覺其妄而活之也 被勒死者 或半餉而蘇 或半日而蘇 若使此兒蘇而能言 事將何如 兒不知面 盜且無事 兒若知面 事將不測 誠使白媼而行兇 方其出去之時 理宜益堅其所勒 顧當還解以許蘇乎 其爲不知面之他盜 於此明矣 嗟乎 外來之盜 不知虛實 先殺其子 乃括其貨 慾盛氣銳 若將大得 及夫所獲空虛 其事孟浪 則兒命忽然可矜 盜心油然以悔 於是解勒 於是覆衾曰 幸而回蘇 渠可得活 本不知面 我則無懼 此當日兇人之眞境也 左右思量 白媼無手犯之證 故白召史(段) 以被告開錄(爲乎旀) 覆檢取招之時 白家母女之言 或有錯亂 其母則曰 買油歸路 不知其兒之死 其女則曰 越墻俯視 已知其兒之死 其母則曰 出市頭而貿米 其女則曰 以粥心而爲糨 其母則曰 金哥處貸錢 其女則曰 崔哥處貸錢 且其日市直十錢一升 而告之以二升 凡此亂招 或似身犯大惡 心懷恇怯者之所爲(是乎乃) 村里愚婦 猝當殺人之名 慌忙失措 錯亂無序 原是例事 不足深疑(是如乎) 抽緖詰問 而鉤鉅之術 旣無所施 發校搜索 而鎌鋤等物 亦無所捉 一言以蔽曰 疑獄也 疑案也 有非愚淺之見所敢臆斷(乙仍于) 被告人白召史(段) 具格嚴囚 以待回題(爲乎旀) 應問各人 云云 行兇器仗 云云 屍帳 云云 還官 云云
擬康津縣金啓甲獄事五査狀跋辭
今此獄事 屍體徑埋 苦主私和 傷痕之或輕或重 無憑可驗 供招之或眞或詐 其情難察 實因則以病而混打 正犯則以子而代父 招詞屢幻 査案四變 今於獄老之後 實無審克之方(是乎矣) 被打後連日作農 衆招旣同 寒疾後因仍致死 諸案皆合 執此兩項 以議三尺 庶乎其無寃矣 乃此寒疾二字 本是南土方言 凡南土之人 言之者無疑 聽之者無疑 但道寒疾二字 不問可知爲房勞後感傷之症(是乎矣) 査官不習方言 刑吏不知提告 或以寒疾 認之爲觸寒之病 遂以寒疾 知之若破傷之風 此獄情之所以晦也 竊念斷獄之法 雖被打被踢 腦腎破傷 若於絶命之前 忽自落水 或自投火 以絶其命 則其實因之執定也 名之曰落水致死 斷之曰投火致死 而原初之打者踢者 錄之曰被告人 此法文之大經大法也 若是者何也 死期未至 自戕其命 則雖負必死之傷 終爲自絶之命 故死者爲自死 犯者爲被告 如是 然後名實得正 主客互明也 由是言之 今此奉金之被打 本雖必死之傷(是良置) 渠旣犯房而致死 則不可咎人(是去乙) 況(旀)犯房一事 與落水投火之類 逈然不同 彼落水投火者 雖死祟在身 擧身投落 力無不及(是乎矣) 至於犯房(段) 必其腎元無損 陽氣勃發 乃生陰陽之慾 以成交合之事 必其五臟六腑 都無死祟 四肢百體 都無重傷 然後心動而腎相之莖起而氣隨之 此必然之理也 奉金之死於寒疾 旣云明白 則啓甲之初不重打 豈不眞確 中夜衽席之上 雍容成事 猶非將死人之所能(是去等) 況(旀)白晝霎時之隙 執賃秧之婦 乘歸饁之機 劫奸如他人之妻 忘廉任衆人之窺 終使柴門之女伴聞其聲而噱笑 秧場之大衆聞其事而絶倒 則其陽道之勃興 慾火之猋熾 尤何如也 啓甲之原不重打 於斯明矣 擧鍤打臀 臀肉厚矣 擧笻打腹 腹皮緩矣 鼻傍之傷 僅如爪痕 乾貼成痂 惟此三處之傷 雖不能開殯檢驗 可知其都無破傷 一言以蔽曰 被打之後 未嘗一日之痛臥 連有四日之赴役 繼而白晝交合 無異劫奸 則奉金非以打死者也 又凡犯房感疾之法 必乘火急作 被人發覺者 因其腎怯而血瘀 以致發狂而失血 今此奉金之死 眞犯此戒 奉金之病 悉合此症 其死之由於房 又何足疑乎 實因之爲 病患致死 啓甲之以被告立名 誠爲合當(是乎旀) 瓠子蠶卵 村俗有驗 柴胡歸鬚 醫方本殊 勃落非飾詐之氓 鄭醫無執症之誤 三鄰之招旣合 一貼之藥猶存 執此緖而推之 獄無可疑(是去乙) 前後査庭 不問此藥之對何症 不亦疎乎 初査四査 鍛鐵而成金 再査三査 拕泥而帶水 皆坐寒疾二字 原來聽瑩故也 寒疾之義旣明 陽道之旺可知 斯豈難白之案乎 尹洙(段) 以平日睚眦之嫌 作一村心腹之疾 與吏朋奸 自爲細作 誣錄簽丁 至於十一名之多 挑起殺獄 做出十二兩之說 湛人之一門 陷人之兩代 情狀巧惡 計謀兇險 誣人反坐 法例宜申 爲民除害 風俗乃敦 不可不嚴刑照律(是乎旀) 設使十二兩私和之事 眞如言者之言(是良置) 鄕村愚俗畏殺獄如水火 視發告爲刀劍 不慮賂物之爲眞贓40) 惟知隱匿之爲良計 旣有毆打之小咎 恐起檢驗之大禍 順其所求 冀或無事 此是蚩蠢者之例習 不可以此 斷其辦殺(是乎旀) 抑有一說可爲啓甲生死之判(是如乎) 當初被告者 金德寬也 追後執定者 金啓甲也 若使毆打之事 眞有實犯之跡 則其父橫罹41)之初 其子之諉罪其父 不自首實 此是綱常之大惡 不可但以殺人勘斷(是去乙) 只隨證招之變幻 但論手勢之輕重 有若尋常兩犯之擇定其一者然 斯豈因獄正風之義乎 蓋此毆打之初 父子所犯 都不緊重 故爲啓甲者 但冀其父之昭脫 不念其身之代死 兩皆發明 一不輸款(是如可) 竟因徐大哲之立證 升爲正犯(是如乎) 若有實犯 則其罪直犯於綱常 徐究本情 則此獄 終歸於紕繆 左右思量 依法成獄 終非明允之義(是乎旀) 不檢之査 無異行檢 則撞胸杖腿 雜施嚴酷之刑 以取誣罔之招 恐於事體 有所不合 云云 ○此獄 三査四査 終不得情 余所愍也 擬作五査之跋如此 今附錄于玆
擬楊根郡李大哲同推狀題辭
此獄屍帳 厥有二傷 一 眉角被觸也 一 腰眼被踢也 初檢覆檢 皆以腰眼歸重 皆以被踢爲實因 則眉角一款 姑舍之 腰眼被踢 爲此獄之肯綮(是如乎) 腰眼旣係速死之處 紫黑又是致命之傷 則此法文所謂致命之傷 當速死之處者也 夫以致命之傷 當速死之處 則必其被傷之初 氣絶神昏 不能復振(是去乙) 今考初覆檢 苦主之招 一何相反(是喩) 初檢之招 則曰大哲一踢之後 其母起身向前 將欲打頰 又曰 大哲一觸之後 其母氣眩倒地 遂得挽解 又曰 大哲出門之後 其母更勵精神 決死追去 爲裵大得所負來(是如爲旀) 覆檢之招 則被踢42)被觸之說 與初檢之招 不甚相遠(是遣) 大哲出去之後 其母憤不自勝 身自顚撲 仍爲出門 故意謂其母或往鄰家 或往妹家 未及追蹤 裵大得負入之後 合眼無語 以至五日而殞命(是如爲旀) 其妹林召史 初檢之招曰 大哲旣去之後 其母又出門外 發憤搏倒於平地 爲裵大得所負入(是如爲置) 腰眼被踢 旣中必死之傷 則臟系已震矣 血絡已絶矣 以何氣力 復生打頰之計 飛奔向前(是旀) 再被頭觸之後 至於眩倒 則以何氣力 還出房外 飛奔向前(是乙喩) 腰眼被踢之初 原不重傷 推此可知 眉角被觸之後 亦不深中 又無可疑(是遣) 憤不自勝 自身顚撲八字 旣甚明白 其妹招中 出門發憤 搏倒平地二句 又甚眞的 由是觀之 自身顚撲之說 豈兇身之所白做乎 孀居産雛 天下之大恥也 稠中發慝 天下之切憤也 此恥未雪 生亦何爲 此憤未洩 死固何惜 追之不及 筋斗自翻 撲之旣猛 臟絡有損 此非所以負入之後 不能復振者乎 被踢者可死 而被踢之後 起身思批 則其踢之非死祟 可知也 被觸者可死 而被觸之後 勵精追奔 則其觸之非死祟 可知也 獨怪夫三擧出門之行 自身顚撲之後 身不能更勇 精不能更勵 眼不能更開 口不能更言 跡不能更出房外 涔涔五日 遂至殞命(乙仍于) 眞箇致命之傷 其不在於此時乎 苦主初檢之招 三擧出門之下 無故無端 被人負入 此是漫漶之跡(是去乙) 初不盤覈 旣甚疎漏 及至覆檢之招 自身顚撲之說 自唱自鳴 和盤托出 此是透露之情(是去乙) 又不鉤問 何太孟浪 今若以全身上下 都無顚撲之痕 爲兇身殺死之證 此亦有不可知者 近來檢驗 多失法意 只憑苦主之招 先覓指告之傷 誠一弊習 指腰則覓腰 指眉則覓眉 而其洗其罨 鮮能如法 豈可以傷處之脗合 不疑夫事理之乖反乎 顚撲之說 誠若眞實 踢觸之傷 知不深重 何者 飛奔出門 已非重傷者之所能 況於自身之顚撲乎43) 大痛在中 又焉能擧身而顚撲乎 理所不能 何得爲之 此其傷不深重 可知也 烹狗買藥 先之以救療 藏鞋絶粒 從之以自盡 執此二事 足爲兇身之斷案(是乎乃) 我手旣犯 彼命隨殞 大獄將起 重辟難逃 則未死而欲其生 旣死而求自死 皆是常情之所不得不然 不可以此捉爲眞贓(是遣) 氓俗雖蚩 天理猶存 殺母之讎 議共掩匿 是可忍乎 一踢一觸 氣猶未竭 三戰三出 命乃垂絶 則明知其母之殞滅 亶由自身之顚撲 故將告不告 欲埋不埋(是如可) 及夫事發之後 無非威喝之色 則明言顚撲 恐增匿讎之罪 專歸踢觸 庶爲贖愆之道 故苦主之招 一直如此(是乎乃) 自身顚撲之說 未能全諱 其妹則發之於初檢 其兄則發之於覆檢 詳察二案 可 七分(乙仍于) 一言以蔽曰疑獄也 疑案也 主推官同推官 仍定査官(爲去乎) 約日會査(同) 屍親林大卜․林召史(果) 證人裵大得․朴召史等(乙) 更爲捉入 上項所論三擧出門之後 自身顚撲之狀 更爲盤覈 具44)意見詳明論報 宜當向事
申明掘檢之法 敎文跋
昔我肅廟45)之敎 有曰 殺獄之最緊最重者 莫如檢覆 間有外方守令任意增減 獄事遷就 至于數十年不決而瘐死獄中者 自今以往 該官必親自開檢 一從無寃錄 毋或有難明未盡之患 亦惟我寧考之敎 有曰 檢驗雖不實 詞證俱備 則不當追檢 況已埋者乎 周文其猶掩骼 今則至於白骨檢驗 予則曰 當之者 無異再被殺越 或有不償命者 殘忍莫甚 此後殺人之匿埋者 依例檢驗後 自官埋置 其他已瘞者 勿檢 大哉聖人之言也 向於賓對 相臣以爲自有先朝掘檢之禁令 京外不敢開檢案驗 不無幽鬱之慮 予於其時 只知有肅廟46)受敎 詢于廟堂 爰及三司 繼有玉堂 箚請掘檢 予意亦以爲然 今見先朝受敎 則一如肅廟47)聖意 大抵無寃錄掘檢之法 欲防私和 匿埋之弊 則先朝受敎中 殺人而匿埋者 依例檢驗之敎 卽肅廟48)受敎中 一從無寃錄之敎也 今有議者 或以下句中 其他已瘞者勿檢之敎 謂有朝禁 而此則有大不然者 此指白骨檢驗之謂也 若不計久近 而通指已瘞者 則豈有上款 匿埋49)檢驗之敎乎 然則 向者相奏堂箚 亦由於誤認受敎 而其意亶不出於受敎之外也 今別無申定令甲之事 但當一依兩朝受敎 遵而行之 至於事在久遠者 或因此而爭起互訟 欲掘白骨 則甚非先王欽恤50)之本意也 今日以前已埋者 便屬令前 切勿擧論 此後又或有年數已久 而猶不可不掘檢者 亦勿輕自開檢 必也啓聞後施行
臣謹案 開棺之檢 發塚之檢 明載無寃錄 此是自古流來之經法 近世守令 吏胥之等 但據大典之增注 每云 掘檢新有朝禁 必待監司狀聞 然後乃許開檢 凡殺人匿埋之獄 例不得請其開檢 因此有辦殺者倖逭而不抵 被誣者瘐死而難白 豈不哀哉 夫匿埋之檢 時刻是爭 千里馳奏 待其回下 動經時月 有不腐爛靡憑者乎 臣嘗疑之 今考列聖御製 得此敎文 始知大典增注 原係當時誤讀聖旨 非我列聖眞有禁掘之令也 今査肅廟51)下敎曰 開檢一從無寃錄而已 無寃錄旣許其開棺發塚 則肅廟52)無此令也 又査英廟53)下敎曰 此後殺人匿埋者 依例檢驗 其他已瘞者 勿檢 匿埋之檢 卽是掘檢 則英廟54)無此令也 二祖下敎 若是明白 而大典之注 如彼相戾者 特以英廟55)下敎之末 有其他已瘞者勿檢七字 故增注之日 添入此條也 夫檢屍之法 不惟殺獄有之 流配罪人 路傍僵屍及自縊自溺之類 皆法所檢驗 故英廟56)明立科條曰 殺人匿埋者 依例檢驗 其他已瘞者 勿檢 其他云者 非殺人之謂也 正廟57)又以此(段) 解之爲白骨檢驗 然已瘞二字 不分久近 未必惟白骨者當之 然且白骨之外 正廟58)皆許掘檢 其所謂狀聞後許檢者 乃年數已久之屍也 然則年數未久者 雖不啓聞 直當開檢 並不必稟命於監司也 然大典之注 今成法例 宜自刑曹表章此敎 知會諸路 使自監司曉喩列邑 先期約束 凡有匿埋者 勿稟上司 直自本縣爭時開檢 庶乎獄理無寃也 若法曹無此知會 爲守令者 不得不論稟監司 以請處分而已 若是者 先祖敎文 宜別自謄報 附陳辦破之說 乃免上司督過 不得以所秉之直 而必其無事也 ○大典通編增注云 殺人匿埋者 依例檢驗 其他已瘞者 勿爲掘檢 又云 凡當掘檢者 勿爲徑自開檢 必先啓聞擧行 此今日之所宗信也 然通編成於正廟59)初年 敎文出於正廟中年 按獄者 顧不當以敎文爲主乎 通編如此 故當時詢于廟堂 爰及三司 繼有玉堂箚請掘檢 而敎文於是乎頒下也 然則通編刊正 一時爲急 豈可一任其眩惑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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